於[編纂]後,可毋須經基金單位持有人事先批准,按比例基準以供股方式發售新基金單位及╱ 或可轉換工具,惟倘任何該等發行連同可轉換工具(假設悉數轉換)令順豐房託基 金的市值增加50.0%以上(該次發行本身或與(a)緊接建議供股公佈前12個月內;或(b)於該12個月期間前(據此發行之基金單位於該12個月期間內開始買賣),就 信託契約項下任何其他按比例發行的基金單位或順豐房託基金公佈的[編纂]合計,連同作為該等按比例發行或[編纂]一部份而授予或將授予基金單位持有人的任何可換股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