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汽车”),系一家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发行的社会公众股(A 股、B 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深交所”),住所为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 260 号。
重庆长安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和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综合服务协议
二○二一年三月
x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2021 年 月 日在xxxxx:
xxxxxx(xx)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安工业”),系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续的国有独资公司,住所为xxxxxxxxxx 000 x;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汽车”),系一家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发行的社会公众股(A 股、B 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深交所”),住所为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 260 号。
背景
(1)长安工业是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兵装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兵装集团亦为长安汽车的最终控股股东。
(2)双方曾于 2018 年签署了一份《综合服务协议》,就长安工业向长安汽车提供员工综合福利、供应水电气及其它项目的服务事宜作出了约定,现双方同意对原《综合服务协议》约定的服务内容及价款进行调整。
(3)为维护双方之利益,双方经协商同意签署本协议,以法律文件之形式明确长安汽车与长安工业在有关综合服务交易中须予遵循的基本原则,及相互之权利义务。
第一条 基本原则
1、本协议旨在明确双方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明确双方按本协议提供之服务范围。在单项或多项服务的实际提供中,双方还可以在此协议基础上订立或分别订立相应的实施合同。双方互相保证,将依据本协议原则,按各项规定履行本协议项下其分别所承担的义务。
长安工业保证,在向长安汽车提供综合服务的过程中将会竭诚尽责,确保长安汽车不会因使用或接受综合服务而遭受损害或损失。
长安工业承诺,将按照本协议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的要求,提高合理的设施和设备以及配备足够数量的的有相关经验或资格的人员,以保证综合服务的质量不低于长安工业向其自己在职和离退休员工所提供服务或其他第三方的所提供的相同或类似服务的质量或水平。
2、长安工业依据本协议提供的服务为企业经济交往中的有偿服务,其有权遵循市场公平原则对其所提供之服务收取合理的服务费用,长安汽车亦承担相应的支付义务。
3、通常情况,长安工业向长安汽车提供本协议服务的条件将不低于向任何独立第三方提供的相同或类似服务的条件,并给予长安汽车优先于第三方的权利。在同等条件下,长安汽车亦应优先选择从甲方获取服务。
4、长安汽车在综合考虑和综合比较服务条件的基础上,有权选择对本身最为有利的交易条件,或从第三方获取相同或类似的服务。
如出现对长安汽车(或长安工业)有利的交易条件,双方应立即调整本协议
所规定的服务费用的数额进行协商。如在开始协商起 30 天内双方不能达成调整服务费用的协议,则长安汽车(或长安工业)有权要求与第三方签订有关的服务协议。
一旦长安汽车(或长安工业)依照上款的规定与第三方签订了有关的服务协议,则本协议项下因该服务内容而给本协议双方带来之权利和义务视为解除,解除日为长安汽车(或长安工业)与第三方签订之协议生效日。
5、当长安工业非由于自己过失或可归结于本身的原因不能提供或不能全部提供本协议或实施合同所规定的服务时,长安工业有义务在其可以合理确定不能提供该服务后,不迟延地通知长安汽车,并应尽最大努力协助长安汽车从其它渠道获得相同或类似服务。
在此情况下,长安汽车有权要求长安工业提供充分证明或证据以排除后者的过失责任。
6、双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违反已签订的实施合同者,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该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7、在任何情况下,长安汽车有义务为提供之服务给予必要的、合理的协助。
第二条 提供之服务
1、为长安汽车员工(包括员工直系亲属)提供的综合福利服务
(1)长安汽车员工住房、配套设施及相应服务的安排
长安工业须向长安汽车提供长安汽车在职及离退休员工居住的适当生活用 房、配套设施及相关服务(包括相关房屋及配套设施的维修和保养、物业管理)。在此方面,长安汽车的员工与长安工业的员工享有同等权利。
长安工业为长安汽车员工提供之住房、配套设施及相应服务,按重庆市地方政府规定之住房租金收费标准收取租金。长安汽车在职及离退休员工个人支付的租金按长安工业职工住房租金价格执行;重庆市地方政府规定之收费标准与长安工业职工住房租金价格之差经双方签字确认后,按双方在职员工之比例分摊,由长安汽车支付给长安工业。
该项费用应于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结算支付。
(2)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
长安工业为长安汽车提供离退休人员的日常管理服务,组织长安汽车离退休人员开展有益的活动等。
以上服务费用依长安工业全年实际支出额,按在职职工比例进行分摊,按季度结算,原则上于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银行转账支付。
2、提供水、电、气服务
(1)长安工业向长安汽车有偿提供符合国家相应标准的水、电、气(包括天然气、蒸汽机压缩空气)。
(2)为长安汽车提供的水、电、气服务包括由国家提供之水、电、天然气及长安工业自身生产的水、蒸汽和压缩空气。
(3)长安汽车对长安工业提供的上述服务按本协议附表支付费用,若国家对水、电、气价格调整,则双方协商按照国家调价政策、同幅度对转供水、电、气价格调整:
其中,对职工转供生活用水、电、天然气,依甲方提供的转供职工能源补贴
计算表,经双方签字确认后,按长安工业承担 59%、长安汽车承担 41%的比例分摊。
上述费用,生产能源每月结算及支付一次,职工能源补贴每季度结算及支付一次。
(4)该项服务之收费标准,可根据重庆市地方政府之规定或成本变动情况,由双方每年重新议定。
(5)除非发生了长安工业无法合理预见和控制之特殊情况,长安工业不得中断或减少双方已约定并纳入长安汽车计划的水、电、气供应。
3、文体、宣传服务
长安工业工会为长安汽车员工提供文体娱乐和宣传服务,此项服务于发生时由双方按次协商确定收费。
第三条 其它项目之服务
x协议未提及而又为长安汽车所需且为长安工业能够提供的其它项目服务,在长安汽车提出要求时,长安工业应在合理的时间内优先向长安汽车提供该项服务。
长安工业在提供其它项目的服务时所收取的费用,依照本协议规定的收取服务费用的原则确定。
双方可以就具体的服务项目签订有关实施合同,确定服务的项目、范围、收费标准、费用支付的时间与方式等内容,但不得违反本协议所规定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服务费用
长安汽车有义务根据本协议规定的原则和双方按需要就单项或数项服务签订的实施合同中规定的费用金额、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对从长安工业获取的服务予以清偿。
本协议项下服务费用,除另有规定外,应按下列三种价格之一计算。
国家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价格;
行业之可比当地市场价格(若国家物价管理部门没有规定);推定价格(若无可比当地市场价格)。
推定价格指合理的成本费用加上合理之利润构成的价格。
本协议服务费用应当本协议约定按时支付,若无约定,可参照服务性质的行业惯例在相应的实施合同中予以规定或另行协商确定。
如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的有关义务,自违约之日起三十日内,双方均有权书面通知对方,终止相应条款的效力。自一方的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对方既不表示异议,又不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则本协议中所涉及到的相关条款,其效力即告终止,但不影响在此之前协议双方已发生或产生之权利及义务。
第五条 期限
x协议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后,在符合国家法律及有关规定下,本协议将继续自动生效,直至长安汽车给予长安工业提前三个月之书面通知终止本协议为止。
第六条 争议之解决
双方对本协议或协议双方权利义务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或本协议双方之权利、义务有关的一切争议,均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在争议发生后 60 日
内仍不能解决,则本协议任何一方均有权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
争议期间和法院对争议的审理期间,本协议仍必须继续履行。
本协议部分条款依法或依本协议约定终止效力或被宣告无效的,不影响本协议其它条款的效力。
第七条 其它
x协议正本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正式签署后,于长安汽车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重庆长安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 代表:
《综合服务协议》附件之价格表
水、电、气、空气结算单价 | |||
渝北地区 | 性质 | 计量单位 | 单价(不含税) |
水 | 生产用水 | 元/吨 | 4.0991 |
电 | 生产用电 | 元/千瓦时 | 0.8465 |
天然气 | 生产用气 | 元/立方米 | 2.7873 |
空气 | 生产用气 | 元/立方米 | 0.163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