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 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 AIDS。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在《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中归属于精神和行为障碍(编码 F00 至 F99)的疾病,或根据《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 3 版(CCMD-3)》诊断的精神疾病。
中意人寿[2018]医疗保险 06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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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意附加住院津贴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第一章 基本条款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订立
“中意附加住院津贴团体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申请,经本公司(见xxx)同意而订立。主合同的基本条款及其释义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若主合同因任何原因效力终止,则本附加合同自动终止。
第二条 投保范围
院校、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和职业工会等合法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其符合参保资格的团体成员及其配偶、子女或父母投保本附加合同。
投保本附加合同时被保险人须是年满 16 周岁(见xxx)至 65 周岁、身体健康并能从事正常
工作或劳动的团体在职成员,或其他本公司认可的成员。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年龄在 65 周岁以下的
被保险人配偶或父母,以及年龄在出生满 30 天至 23 周岁的子女也可作为连带被保险人参加本附加合同。
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投保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本附加合同生效日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第四条 合同的签收
投保人在收到本附加合同时,应当签署本附加合同的签收回执。
第五条 保险期间及续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的保险期间相同。
某一被保险人参加本附加合同时,投保人须选择该被保险人的个人保险期间。个人保险期间不可超出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
本公司对某一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自其个人保险期间开始日的零时开始,到其个人保险期间终止日的二十四时止。
上述时间和日期均指北京时间。
每个保险期间届满之前,投保人与本公司可以协商决定是否续保,续保需双方书面确认。若本公司停止本产品的销售,将会及时通知投保人,本公司自停止销售时起不再接受本合同续保申请。本公司有权重新核定续保保险费。
第六条 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及保险费支付方式在保险计划明细或其他承保文件中载明。
第七条 保险计划的确定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计划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约定,并在保险计划明细中载明。在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内,经本公司同意,投保人可增加投保其他险种并支付相应的保险费。
第八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二章 保险单条款
第九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人可从下列两项保险责任中选择一项或两项保险责任:
(一)疾病住院津贴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参加本附加合同之日起 30 天内,如果被保险人因疾病入住医院(见xxx)治疗,
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这 30 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续保无等待期的限制。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的个人保险期间因疾病入住医院接受治疗,本公司将按该被保险人的个人保险期间内的住院天数(见释义四)乘以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入住重症监护病房(见释义五)治疗,则在此期间每日以双倍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
(二)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在其个人保险期间xx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入住医院接受治疗,本公司将按该被保险人的个人保险期间内的住院天数乘以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治疗,则在此期间每日以双倍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
同一住院原因的住院天数,最高以 180 天为限。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间歇性入住医院,前次
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达 90 天,则视为同一住院原因。
第十条 责任免除
对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之一导致的被保险人住院,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自参加本附加合同当日之前,曾接受治疗、诊断、会诊或服用处方药物的疾病,病症或伤害(续保除外);
(二)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三)被保险人未经医师(见释义六)处方注射、吸食、服用毒品(见释义七)或处方药品;
(四)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xxx)、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九)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十)的机动车(见释义十一);驾驶证被当地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期间;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释义十二);
(七)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释义十三)、遗传性疾病(见释义十四)及精神疾病(见释义十五)、性传播疾病、蛋白粒子病(包括疯牛病等)、性功能异常、不孕不育;
(八)妊娠、分娩、流产、节育、避孕、辅助生育技术(包括但不限于人工受精、应用促排卵药、胚胎移植或配子输卵管移植)及应用辅助生育技术后发生的异位妊娠,戒毒、戒酒、戒烟、疗养、整容、美容、变性、包皮环切、视力矫正,被保险人献血、捐赠骨髓或任何人体器官、组织;
(九)被保险人以职业运动员身份参加的运动;或参与可获得报酬的运动;或者参加以下项目的竞赛、表演或专业训练:赛马、马术、马球、机动车、自行车、赛艇、滑板、冲浪、滑水、跳水、潜水、跳高滑雪、雪橇、滑冰、冰球、拳击、武术、摔跤;或参加攀岩、攀登海拔3500米以上山峰、滑翔翼、气球驾驶、跳伞、空中飞行(不包括以乘客身份乘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民航班机)、蹦极跳;或参加洞穴、极地、沙漠、火山、冰川等探险和考察;
(十)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
第十一条 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住院津贴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十二条 保险金的申请
受益人或者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简称“保险金申请人”)可以申请保险金。
在申请住院津贴保险金时,保险金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投保单位证明;
(二)保险金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十六);
(三)完整的门、急诊病历,住院病历、出院小结、住院医疗清单及结算单;
(四)如果申请重症监护住院津贴保险金还需提供重症监护病房记录及收费证明;
(五)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保险金申请人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
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 xxx、本公司
指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二、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 1 年增
加 1 岁,不足 1 年的不计。
三、医院
指具备由政府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立或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及本公司指定属于本附加合同就诊范围的其他医院:
(1)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医院、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妇幼保健院、住院床位在 100 张及以上的医院,但不包括上述医院的康复病房以及精神病医院、皮肤病医院、整形外科医院、美容医院、康复医院和疗养院。
(2)本公司认可的、为受伤者和患病者提供全日 24 小时诊断和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四、住院天数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住院天数,是指被保险人在医院住院部病房或重症监护病房内实际的住院治疗整日数,住院连续满 24 小时为一整日。
五、重症监护病房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重症监护病房是指配备合格的医护人员和固定设备,为危重病人提供二十四小时连续监护并按日收费的特殊病房。
六、医师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医师是指在医院内行医并拥有处方权的医师,亦指在被保险人接受诊断、医疗、处方或手术的地区内合法注册且有行医资格的医师。不包括投保人、受益人、被保险人本人及其近亲属。
七、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师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八、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
酒后驾驶。
九、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没有取得驾驶资格或被吊销驾驶证;
(二)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三)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四)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五)其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
十、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未取得行驶证;
(二)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三)未依法按时进行或者未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
十一、机动车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十二、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 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 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十三、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十四、遗传性疾病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十五、精神疾病
在《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中归属于精神和行为障碍(编码 F00 至 F99)的疾病,或根据《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 3 版(CCMD-3)》诊断的精神疾病。
十六、有效身份证件
指依据法律规定,由有权机构制作颁发的证明身份的证件、文件等,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