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银行 v.201901版
苏州银行 v.201901版
苏州银行单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甲方(全称):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电话: 邮编:
地址:
乙方(全称):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电话: 邮编:
地址:
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261号)、《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一致,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自愿在甲方开立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一)基本存款账户;
(二)一般存款账户;
(三)专用存款账户;
(四)临时存款账户;
(五)其他
户名:
账号:
第二条 甲、乙双方共同承诺:
(一)双方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办理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撤销;
(二)双方均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从事任何违法犯罪活动;
(三)双方约定方式定期核对账务。
第三条 甲方承诺:
(一)甲方在双方银企关系存续期间,应为乙方提供优质、快捷的结算服务,为乙方准确、及时办理人民币银行结算业务,向乙方及时推介新的结算产品和服务方式,为乙方提供良好的结算条件;
(二)甲方依法为乙方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甲方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乙方账户资金的要求,依法保障乙方资金的安全。
第四条 乙方承诺:
(一)乙方在甲方开立的各类银行结算账户,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261号)、《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17】235号)的规定及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开户证明文件、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信息采集表以及公司章程、股东信息等能够证明受益所有人的文件,并对所提供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对于因乙方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或已失效所造成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二)乙方有义务在接受甲方服务时,向甲方支付服务费用。对于国家价格管理部门认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服务,其收费执行国家价格管理部门所确定的标准;对于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其收费价格以甲方公示为准,乙方选择该服务项目即视为认可甲方收费标准,应如期向甲方交纳各项费用。乙方同意甲方定期从乙方账户直接扣收约定的收费,如年费、手续费等。
(三)乙方开户信息资料发生如下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变更内容的生效日期以甲乙双方约定的日期为准:
1、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在甲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账号的;
2、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经营地址、主要联系方式、身份证明文件种类或者编号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的;
3、改变对账方式或对账单寄送地址的。
(四)乙方出具的依法设立的身份证明文件列明有效期的,应在到期前向甲方重新出具更新有效期后依法设立的身份证明文件。
(五)乙方不得将在甲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出租、出借给他人,不得利用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逃避银行债务,不得违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第五条 在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乙方必须确保留存的联系方式及地址的准确性,对于单位大额资金进出,甲方有权按照相关规定向乙方预留的联系人查证单位资金进出的真实性与合理性,若由于留存联系方式不正确、单位人员不配合或不尽职等原因导致损失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条 账户生效日
乙方在甲方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为□企业银行结算账户 □非企业银行结算账户。企业银行结算账户,自开立之日即可办理收付款业务。非企业银行结算账户,在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除资金转入和现金存入外,不得办理付款业务。
第七条 客户身份验证方式、支付方式
(一)为保障乙方在甲方开立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资金安全,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预留印鉴,作为乙方付款及客户身份验证的依据,或同时使用甲方推广的支付密码等高科技技术手段进行支付。如乙方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名称使用规范化简称,则乙方在甲方预留印鉴须与该规范化简称保持一致。乙方应妥善保管印鉴卡,如因乙方印鉴卡保管不善引起的纠纷或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
(二)乙方若须变更预留银行印鉴,按照甲方的规定提供书面申请、原预留印鉴及相关证明文件,印鉴变更生效后,乙方不得再以旧印鉴签发支付结算凭证,对于乙方在印鉴变更生效前签发的支付结算凭证,在凭证的有效期内,甲方仍将对外付款。
(三)xxx不慎遗失单位预留印鉴,应立即向甲方申请印鉴挂失,在甲方成功办理印鉴挂失前已经支付的款项,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 甲方有权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有关规定,对乙方的现金支取和现金库存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九条 查询服务
(一)乙方如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甲方应提供账户服务密码给乙方,乙方能够凭该密码查询在甲方或其他银行账户的开立情况。
(二)乙方可凭协议第七条约定的客户身份验证方式向甲方查询在本行的账户信息。
第十条 停止支付
甲方按照相关规定对乙方进行持续身份识别或日常业务管理过程中,乙方应予以配合,若出现如下情况,甲方有权停止为乙方办理支付业务,由此产生的后果,甲方无需承担责任:
(一)乙方出现超过年检期限未年检、年检不合格、以及年检合格但自接到乙方提交年检资料的通知之日起1个月未提交已年检资料的,甲方有权停止为乙方办理支付业务。
(二)乙方一年内累计三次或三次以上签发空头支票或与其预留印鉴不符支票的,甲方有权停止为乙方办理支付业务。
(三)因乙方提供的对账地址、联系电话等错误或未及时通知甲方变更相应信息导致甲方无法发出对账单或对账不及时的、无法进行大额出账或走账核实的,甲方有权停止为乙方办理支付业务。
(四)乙方超过对账时间未与甲方确认对账结果或者核对结果不一致的,甲方有权停止为乙方办理支付业务,直至甲乙双方确认对账信息一致。
(五)客户先前提供的开户证明文件、相关身份证件已过有效期的,客户没有在一定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甲方有权停止为乙方办理支付业务。
(六)如乙方账户被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的,假冒他人身份或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的,甲方有权在5年内暂停乙方非柜面业务,3年内停止为乙方新开立账户。
(七)乙方自在甲方开户之日起6个月内无交易记录或未发生业务的,甲方有权暂停乙方账户的非柜面业务。
(八)如甲方认定乙方银行结算账户及其资金往来具有集中转入分散转出等可疑交易特征的,甲方可与乙方核实交易情况,经核实后仍然认定乙方可疑、乙方账户使用可疑或无法联系乙方的,甲方有权停止乙方支付业务或暂停乙方账户非柜面业务。
(九)甲方发现乙方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经营地址、主要联系方式以及身份证明文件发生变更,应通知乙方办理变更手续。如乙方在甲方通知之日后一定期限内仍未办理变更手续,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甲方有权停止支付。
(十)中国人民银行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停止支付的情形。
第十一条 中止服务
1、乙方未向甲方支付相关服务费用的,甲方有权中止其账户业务,并追究乙方相应责任。
2、如乙方账户被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并纳入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交易风险事件管理平台“涉案账户”名单的,甲方有权中止该账户所有业务。乙方未在3日内向甲方重新核实身份的,甲方有权暂停乙方名下的其他账户的非柜面业务。
3、乙方如被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以及经甲方核实注册地址不存在或虚构经营场所的,甲方有权中止乙方账户业务,乙方应配合甲方清理账户。
4、乙方发生本协议“第十条 停止支付”中第(一)至(五)以及(九)情形,且在甲方停止支付后一定期限,仍未到甲方办理变更手续,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甲方有权中止账户业务。
5、乙方基本存款账户连续1年未发生收付活动的,甲方应当通知乙方在30日内确认账户是否继续使用。逾期未确认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甲方有权中止账户业务,并将账户认定为久悬账户。
6、中国人民银行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中止账户业务的情形。
第十二条 账户核对
(一)乙方采取如下 账务核对方式与甲方进行余额对账:
1、乙方来行领取,乙方到银行领取签字时视同对账信息已送达;
2、邮寄对账,以甲方寄出对账单之日起(邮戳为准)视同对账信息已送达。
详细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编:
3、网银对账,电子对账单生成即视作对账单已送达。
4、微信对账,微信发出电子对账单即视作对账单已送达。微信号:
5、其他方式
(二)甲方为乙方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对账数据,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甲方为乙方提供对账数据的频率不低于每季度一次。乙方也可根据自身需求按月至甲方查询、打印账务信息。
(三)乙方收到甲方发出的对账单后,应于对账单送达5日内核对相符后以约定的方式返回告知甲方,若乙方选择第1种或第2种核对方式的,核对无误后应在对账单上加盖预留印鉴,将回执交还上门对账人员、寄回或交回甲方柜台。逾期未返回对账情况且未向甲方提出账务不符的,甲方可视同账务核对相符。
(四)乙方在账务核对中发现账务不符,应于对账单送达5日内向甲方反映,甲方应与乙方配合查明原因,及时处理有关差错,确保账务记载准确无误。乙方逾期未向甲方查实,则视为认可甲方账务所记载收付情况。
(五)甲方可根据情况进行上门面对面对账,乙方应如实向甲方对账人员提供账户明细及余额情况。
(六)如果乙方账户在对账周期内未主动发生收付业务(结息、自动扣收约定收费等除外)的,甲方可不再单独发送银企对账单。
第十三条 销户
(一)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乙方有权根据自身需要向甲方提出销户申请。
(二)发生下列情形,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销户:
1、乙方违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开立、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经中国人民银行本地分支行认定,被勒令撤销账户的;
2、乙方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3、乙方注销、被国家法定注册登记部门吊销执照(或登记证)的;
4、乙方银行结算账户一年内未主动发生收付业务(结息、自动扣收约定收费等除外)且未欠甲方债务的;
5、乙方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如甲方发现乙方开立两个(含)以上基本存款账户的,可停止账户使用并要求乙方销户;如乙方在甲方发出销户通知之日起30日内仍未办理销户手续的,视同自愿销户,甲方有权将该账户结余款项转入甲方久悬未取款项专户管理。乙方有权在销户后凭合法拥有账户支配权的证明文件,向甲方主张账户结余款项。
第十四条 乙方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或被注销、吊销营业执照须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申请。乙方尚未清偿甲方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在甲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第十五条 乙方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必须与甲方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登记证(开户核准通知书),甲方核对无误后方可为其办理销户手续。乙方未按规定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的,应出具有关证明,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有下列违规或违约行为之一的,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除法律法规规定外,甲方未对乙方银行结算账户信息进行保密,因此造成乙方资金损失,甲方根据相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因乙方过失的除外);
(二)甲方未能为乙方及时、准确地办理资金收付业务,对乙方造成重大资金损失,甲方应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因乙方过失的除外);
(三)乙方在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中不执行有关规定,或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的,甲方有权向人民银行报告,由人民银行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以甲方实际损失额承担赔偿责任;
(四)乙方开户资料的变更未在规定时间通知甲方,造成甲方无法准确、及时地为其处理有关业务时,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乙方不按规定使用支付结算工具及不按规定支付服务费用,甲方有权停止其结算账户的支付;
(六)乙方未按规定与甲方核对账务,逾期未返回对账信息且未向甲方提出账务不符而造成损失的,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七)协议存续期间,乙方无正当、合理理由或向甲方做出说明,擅自终止协议,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以甲方实际的损失额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争议的解决
x协议履行中发生争议,可先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须通过诉讼解决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 x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任何就本协议内容进行变更,须以书面形式为之。
第十九条 x协议于乙方在甲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存续期间有效,如乙方撤销在甲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撤销之日起,自动终止。对于乙方逾期未来办理销户手续的,自甲方发出通知之日起第30个工作日自动终止。
第二十条 x协议未尽事宜,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 x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其法律效力相同。
第二十一条 甲方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乙方注意本合同项下免除或限制甲方责任的条款,并按乙方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充分说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内容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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