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著作权许可合同
论文题名:全体作者:
发表期刊:《隧道与地下工程灾害防治》
一、鉴于上述论文在《隧道与地下工程灾害防治》发表,为使该论文更好地传播,在下方签字的作者代表全体作者,自愿将论文整体以及附属于论文的图、表、摘要或其他可从论文中提取的部分的全部可许可的著作权—
—包括但不限于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翻译权、改编权、汇编权、广播权、展览权等权利许可给
《隧道与地下工程灾害防治》的主办单位——山东大学使用。相关权利由《隧道与地下工程灾害防治》的编辑出版单位山东大学科技期刊社(以下简称期刊社)代表山东大学行使,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使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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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翻译、改编该论文、利用该论文制作摘要或从中提取部分片段,以及利用该论文制作其他形式的衍生作品,产生的摘要、外文版等衍生作品同样适用上述第 1 款;
(3)将上述权利的全部或部分转让或许可给第三方。
二、上述权利的许可期限以论文著作权的法定保护期为限,许可地域范围为全世界。论文在期刊社编辑出版的《隧道与地下工程灾害防治》上首次发表后,期刊社须向论文作者支付一次性稿酬(含著作权许可费),并赠送样刊。签字人授权期刊社在《隧道与地下工程灾害防治》显著位置发布声明:“本刊论文作者已将著作权许可给本刊,现本刊和全体作者共同声明,未经本刊许可, 任何机构不得转载、摘编本刊论文。”本协议自期刊社录用上述论文时自动生效,一旦期刊社决定不再出版该论文,本协议自行终止,所有权利回归作者。
三、在下方签字的作者保证其能够全权代表所有作者签署本协议,并保证论文为原创,未侵犯他人著 作权或其他权利,所引用的图、表等受著作权保护的材料均已获得权利人许可;保证该论文未被其他期刊采用,并且从未出版过;保证该论文整体或主要部分未被公开过。
四、当论文在《隧道与地下工程灾害防治》出版后,作者在使用论文时需做如下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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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再次使用论文中的图、表,须注明出自《隧道与地下工程灾害防治》。
五、因本协议的执行发生的争议,全体作者与期刊社均同意以期刊社住所地人民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六、本协议请签字后将原件寄回期刊社,或签字后扫描成电子文件发回期刊社。若作者提交合同复印件/扫描件的,视为认可复印件/扫描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自行复印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