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双方于 2012 年 5 月 11 日签订的关于 2300mm 热轧机生产线
续租协议
出租方:本溪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租方: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本溪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续租协议
出租方:本溪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承租方: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
甲乙双方于 2012 年 5 月 11 日签订的关于 2300mm 热轧机生产线
的《租赁协议》已于 2014 年 12 月 31 日到期,租赁协议到期后,乙方拟继续租赁,甲方同意继续租赁给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就乙方续租甲方 2300mm 热轧机生产线事宜达成下列协议:
一、续租时间为:2015 年 1 月 1 日到 2017 年 12 月 31 日。
二、租金:本次交易定价在综合考虑甲方购置 2300mm 热轧机生产线原值计提的折旧及国家附加税金基础上,由交易双方根据生产、设备运行情况协商确定。最高年租金不超过 3.5 亿元。
三、本续租协议其他条款,仍按原《租赁协议》执行并保持不变。本续租协议是原《租赁协议》不可分割部分,与原《租赁协议》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因本协议及本协议的履行所产生的任何争议,首先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在三十日内未能通过协商解决,任何一方有权向本协议签署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在租赁期间,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监管机构等相关要求或根据甲乙双方的客观实际需要,双方有权改变 2300mm 热轧机生产线的经营方式,经一方提议,双方书面确认,本协议可以终止。
续租协议届满前 30 日,经双方一致同意,可延长续租期限。五、本续租协议经甲、乙双方有权机构批准且双方签字盖章后生
效。
六、本协议在辽宁省本溪市签署。
七、本协议正本一式八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甲方持有二份,乙方持有二份;其余四份供相关机构审批之用。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xxx 韩革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