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工辽宁 指 徐工(辽宁)机械有限公司 徐工挖掘机 指 徐工挖掘机械有限公司 徐工租赁 指 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徐工印度制造 指 徐州工程机械印度制造(印度)有限公司,Xuzhou Construction Machinery Manufacturing (India) Private Limited。 徐工印度机械 指 徐工印度机械有限公司 印度施维英 指 徐工集团控股的德国施维英(Schwing GmbH)在印度设立的子公司 AGV 指 Automated Guided...
xx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xx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贵会于 2017 年 2 月 22 日签发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70010 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已收悉。
xx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机械”、“公司”、“上市公司”、“发行人”、“申请人”)和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或“保荐机构”)、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 “申请人律师”、“律师”)等中介机构,就《反馈意见》所提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和逐项落实,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反馈意见所列问题 | 黑体 |
反馈意见所列问题的回复 | 宋体 |
目 录
问题 13. 137
问题 14. 145
问题 15 149
问题 16 156
问题 17 202
二、一般问题 206
问题 1 206
问题 2 216
释 义
公司、发行人、申请人、 xx机械、上市公司 | 指 | xx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
xx集团、实际控制人 | 指 | 徐州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
xx有限、控股股东 | 指 | xx集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
华信工业 | 指 | 上海华信国际集团工业装备有限公司 |
盈灿投资 | 指 | 湖州盈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泰熙投资 | 指 | 湖州泰熙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泰元投资 | 指 | 湖州泰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华信集团 | 指 | 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
杭州高目 | 指 | 杭州高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杭州新俊逸 | 指 | 杭州新俊逸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浙迎资管 | 指 | 浙江新俊逸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xxxx | 指 | xxx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xxxx | 指 | xxx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xx重型 | 指 | 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 |
xx进出口 | 指 | 徐州工程机械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 |
xx环境 | 指 | 徐州xx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
xx营销 | 指 | xx营销有限公司 |
xx科技 | 指 | xx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科技分公司 |
xx消防 | 指 | xx消防安全装备有限公司 |
xx基础 | 指 | 徐州xx基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
xx财务 | 指 | xx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
xx铁装 | 指 | 徐州xx铁路装备有限公司 |
履带底盘 | 指 | 徐州xx履带底盘有限公司 |
xxxx | 指 | xx集团xx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
xx特机 | 指 | 徐州xx特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
xx重庆 | 指 | xx重庆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
xx液压件 | 指 | 徐州xx液压件有限公司 |
xx科技 | 指 | xx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科技分公司 |
xx筑路 | 指 | 徐州xx筑路机械有限公司 |
xx保税 | 指 | 徐州工程机械保税有限公司 |
xx研究院 | 指 | xx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徐州工程机械研究院 |
xx物资 | 指 | |
xxxxx | 指 | |
xx建机 | 指 | xx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建设机械分公司 |
xx道路 | 指 | xx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道路机械分公司 |
xx香港贸易 | 指 | xx集团(香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xx香港发展 | 指 | xx(香港)国际发展有限公司 |
xx辽宁 | 指 | xx(辽宁)机械有限公司 |
xx挖掘机 | 指 | xx挖掘机械有限公司 |
xx租赁 | 指 | 江苏xx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
xx印度制造 | 指 | 徐州工程机械印度制造(印度)有限公司,Xuzhou Construction Machinery Manufacturing (India) Private Limited。 |
xx印度机械 | 指 | xx印度机械有限公司 |
印度xxx | 指 | xx集团控股的德国xxx(Schwing GmbH)在印度设立 的子公司 |
AGV | 指 | Automated Guided Vehicle,自动引导运输车 |
xxxx | 指 | xxxx是世界建筑机械的领先制造商之一 |
SIPCOT | 指 | State Industries Promotion Corporation of TamilNadu Limited,印度泰米尔纳德邦政府下属的泰米尔纳德邦邦立 工业促进有限公司 |
公司股东大会、股东大会 | 指 | xx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
公司董事会、董事会 | 指 | xx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
公司监事会、监事会 | 指 | xx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
三会 | 指 |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统称 |
江苏省国资委 | 指 | 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徐州市国资委 | 指 | 徐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中国银监会、银监会 | 指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
江苏银监局 | 指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
商务部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
工信部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
财政部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
商务厅、省商务厅 | 指 | 江苏省商务厅 |
交通运输部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
外汇管理局、外管局 | 指 | 国家外汇管理局 |
本次发行、本次非公开发行、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 指 | 本公司拟按人民币 3.13 元/股的价格向华信工业、盈灿投 资、泰元投资和泰熙投资发行不超过 164,728.4342 万股每股面值 1.00 元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 |
章程、公司章程 | 指 | 《xx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
《实施细则》 | 指 |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11 年修订)》 |
印度《公司法》 | 指 | Companies Act, 2013 |
印度《外汇管理法》 | Foreign Exchange Management Act, 1999 | |
保荐人、保荐机构、国金 证券 | 指 |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xxxx、会计师 | 指 | 江苏xxx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xxxx、发行人律师、 律师、申请人律师 | 指 |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
《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 购协议》、《认购协议》 | 指 | 《xx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之 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
《 认购协议之补充协 议》、《补充协议》 | 指 | 《xx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之 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
《反馈意见》 | 指 | 中国证监会下发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 见通知书》(170010 号) |
本反馈回复、反馈回复 | 指 | xx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xx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 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
三年、报告期 | 指 | 2014 年、2015 年及 2016 年 |
元、万元、亿元 | 指 | 如无特别说明,为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
雷亚尔 | 指 | 巴西流通货币雷亚尔 |
美元 | 指 | 美国流通货币美元 |
本反馈回复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问题 1.请保荐机构全面核查各出资人的认购资金来源,对其是否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等情形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供相关工作底稿。
请申请人说明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主要经营业务、实际控制人等背景信息。
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对各出资人认购资金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回复】
一、请保荐机构全面核查各出资人的认购资金来源,对其是否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等情形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供相关工作底稿。
(一)各认购对象认购情况及认购资金来源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51.56 亿元(含发行费用),
根据公司与发行对象于 2016 年 12 月 12 日分别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各发行对象认购情况如下:
发行对象 | 认购股数(股) | 金额(元) |
华信工业 | 638,977,635 | 2,000,000,000 |
xx投资 | 449,201,277 | 1,406,000,000 |
泰元投资 | 399,361,022 | 1,250,000,000 |
泰熙投资 | 159,744,408 | 500,000,000 |
合计 | 1,647,284,342 | 5,156,000,000 |
华信工业、盈灿投资、泰元投资和泰熙投资均已就认购资金来源出具承诺函并在《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中作出承诺与保证,其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及通过合法性形式的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
(二)各认购对象具备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能力
1、华信工业
①华信工业认购能力情况
华信工业成立于 2016 年 4 月 27 日,注册资本 50 亿元,全部由华信集团出
资,出资时间为自成立之日起 20 年内。截至本反馈回复出具日,根据上海诺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上海华信国际集团工业装备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收情况的验资报告(沪诺德验字[2016]第 055 号)》,华信工业已收到华信集团缴
纳的货币出资 2,000 万元。华信工业尚未实际开展业务,其最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16 年 12 月 31 日/2016 年度 |
资产总计 | 1,312.09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1,239.03 |
营业收入 | -- |
净利润 | -760.97 |
注:上述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②华信工业股东华信集团出资能力情况
华信工业的唯一股东华信集团成立于 2003 年 2 月,其注册资本 145 亿元,为成立时间较久的集团有限公司。华信集团资产规模较大,盈利能力较好,具备足额缴纳华信工业注册资本的能力,根据由上海市企业联合会、上海市企业家协会和上海市经济团体联合会主办的 2016 年上海百强企业评选中,华信集团位列第八位。华信集团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16 年 12 月 31 日/2016 年 12 月 |
资产总计 | 15,367,083.60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4,648,315.94 |
营业收入 | 24,662,356.46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331,319.43 |
根据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于 2016 年 8 月 29 日出具的《上海华信国际集
团有限公司 2016 年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其评定华信集团主
体信用等级为 AAA,评级展望为稳定,华信集团近年来贸易规模优势显著,能源产业链布局完善、金融领域布局广泛,融资渠道畅通,具备良好的信用等级,基本不受不利经济环境的影响。
2、盈灿投资
盈灿投资成立于 2015 年 12 月 30 日,主营业务为项目投资、股权投资等。xx投资主要出资人为金梁,其经穿透计算后对应本次认购的认缴出资为 140,599.72 万元,具体穿透计算情况详见本反馈回复之“问题 3”之“一、(三)有限合伙穿透后最终持有人及其认购情况”。
xxxx从事实业投资和股权投资业务,其财务状况良好,资金实力较强。截至本反馈回复出具日,金梁持有杭州沃安实业有限公司 99.40%的股权、杭州高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98.00%的股权、杭州卓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29.98%的股权,经查询上述企业的经营情况并经金梁确认,上述投资总体经营情况良好。其中,杭州沃安实业有限公司最近一年的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16 年 12 月 31 日/2016 年度 |
资产总计 | 29,882.17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18,893.14 |
营业收入 | 46,778.43 |
净利润 | 1,716.41 |
注:上述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3、泰元投资
泰元投资成立于 2016 年 5 月 11 日,主营业务为项目投资、股权投资等。泰元投资主要出资人为xxx,其经穿透计算后对应本次认购的认缴出资为 124,987.50 万元,具体穿透计算情况详见本反馈回复之“问题 3”之“一、(三)有限合伙穿透后最终持有人及其认购情况”。
xxx一直从事实业投资和股权投资业务,其财务状况良好,资金实力较强。根据xxx证券账户查询信息并结合联络互动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xx)公告信息,截至 2017 年 5 月 15 日,其持有联络互动信息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48,428,246 股股票,以当日收盘价 13.01 元/股计算,上述股份的市值为
63,005.15 万元。同时,xxx持有杭州快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80.00%的股权、
湖州快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80.00%的合伙份额,经查询上述企业的经营情况并经xxx确认,上述投资总体经营情况良好。
4、泰熙投资
泰熙投资成立于 2016 年 5 月 11 日,主营业务为项目投资、股权投资等。泰熙投资主要出资人为xxx, 其经穿透计算后对应本次认购的认缴出资 49,985.00 万元,具体穿透计算情况详见本反馈回复之“问题 3”之“一、(三)有限合伙穿透后最终持有人及其认购情况”。
xxxxx从事实业投资和股权投资业务,其财务状况良好,资金实力较强。根据xxx证券账户查询信息并结合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000000.xx)公告信息,截至 2017 年 5 月 16 日,xxxx有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17,441,142 股股票,以当日收盘价 8.79 元/股计算,上述股份的市值为 15,330.76万元。同时,xxxx有杭州下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15.00%的股权,经查询上述企业的经营情况并经xxx确认,上述投资总体经营情况良好。
(三)相关各方关于认购资金来源的承诺
1、认购对象关于认购资金来源的承诺
华信工业、盈灿投资、泰元投资和泰熙投资已分别出具《声明与承诺》,就认购资金来源作出如下承诺:
“用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资金全部来源于合法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不包含任何杠杆融资结构化设计产品,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其他利益输送安排及任何其他可能使本企业出资份额存在争议或潜在争议的情形;
不存在接受xx机械及其控股股东xx集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徐州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关联方直接或间接的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2、盈灿投资、泰元投资和泰熙投资出资人关于认购资金来源的承诺
xx投资的普通合伙人杭州高目及有限合伙人xx,泰元投资的普通合伙人杭州新俊逸及有限合伙人xxx,xx投资的普通合伙人杭州新俊逸及有限合伙
人xxx已分别出具《声明与承诺》,就认购资金来源作出如下承诺:
“本公司/本人资产、资信状况良好,本次认购xx机械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全部来源于本公司/本人的自有资金及通过合法形式的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且本公司/本人拥有相关权益完全的处分权,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xx机械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
本公司及本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前述人员的直系亲属/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与xx机械之间均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亦不存在其他利益安排;”
3、xx机械及其关联方关于认购资金来源的承诺
xx机械及其控股股东xx有限、实际控制人xx集团已分别出具《声明与承诺》,就认购对象认购资金来源作出如下承诺:
“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联方将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直接或间接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及各发行对象的合伙人、委托人、出资人或认购人提供任何财务资助或补偿。”
二、请申请人说明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主要经营业务、实际控制人等背景信息。
(一)基本工商情况
名称: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xx(xx)xxxxxxxxxxx 00 x 00 xx 0 x法定代表人:xx
注册资本:人民币 1,450,000.0000 万元整
成立日期:2003 年 2 月 22 日
经营范围:对金融类企业、能源产业、石油化工、交通基础设施产业、矿业、
xxx企业的投资,对港口、仓储、连锁加油站投资管理,石油工程设备(除特种设备)的设计、安装,石油制品(除成品油)、燃料油、润滑油、矿产品(除专项审批项目)、五金机械、建筑材料、日用百货、针纺织品、汽车配件、金属材料、冶金炉料(除专项审批)、化工产品(液化石油气及其他危险化学品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五金交电、装饰材料、电线电缆、食用农产品、饲料及产品的销售,食品流通,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石油设备用具及炼油技术的开发研究,房地产开发,仓储服务(除危险品)。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主要经营业务
华信集团主要围绕能源、化工等领域从事国际国内投资与合作,承担大型能源产业项目的投资建设与运营管理,构建了能源贸易、储备、交易平台的总体架构,同时通过控股参股金融企业实施金融服务业战略布局,形成能源产业和金融服务相互协调和发展的综合运营体系。借助华信工业的成立,华信集团着手开展国内外优质制造业企业的股权投资。
(三)实际控制人情况
截至本反馈回复出具日,华信集团的控制关系结构图如下:
华信集团持有华信工业 100.00%股权,为华信工业唯一股东;中国华信能源有限公司持有华信集团 54.14%的股权,为华信集团的控股股东;上海中安联合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直接、间接持有中国华信能源有限公司 100.00%的股权,对中国华信能源有限公司具有控制关系;xxxxxxx合计持有上海中安联合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51%的股权。
根据华信工业出具的《情况说明函》及xxx与xxx于 2014 年 4 月 17 日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书》,xxx与xxx在处理中安联合能源有限公司(现上海中安联合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经营发展、且需要经其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的重大事项时采取一致行动,双方一致行动义务的期限自签署日起至任一方全部转让出其所持有中安联合能源有限公司(现上海中安联合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为止,因此,xxx与xxx是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三、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对各出资人认购资金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各认购对象具备认购实力及真实认购意愿,其认购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保荐机构工作底稿包括各认购对象及其主要出资人、xx机械及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分别出具的《声明及承诺》,认购对象《营业执照》、《合伙协议》和《公司章程》、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及外部信用评级报告等,认购对象主要出资人资产证明、证券账户信息、对外投资公司的财务报表等资料。
申请人律师查询了发行人披露的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及预案(修订稿)、发行人与认购对象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以及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等文件,核查了华信工业、盈灿投资、泰元投资和泰熙投资的工商信息、外部评级报告以及财务报表,查询了上述认购对象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对外投资情况、对外投资公司的财务报表、同时也取得了认购对象关于认购资金合法合规的承诺函等资料,对认购对象的认购资金来源、认购资金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调查研究。
经核查,申请人律师认为: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为华信工业、盈灿投资、泰元投资和泰熙投资,其资金来源均为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认购对象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
问题 2.请申请人补充说明以下事项:(1)申请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新引入的战略投资者之间是否有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或者相关安排,如有,请提供,如无,请说明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九条的规定;(2)引入战略投资者对公司的战略意义,相关合作事项是否已通过公司的内部决策程序转化为公司的内部决策,新引入的投资者如何参与到公司的经营管理中,具体有何协议或者安排;(3)若至本次发行时公司股价大幅高于发行价格,申请人以偏离市价的价格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是否公平对待新老股东,是否侵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违反《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项的规定。
【回复】
一、申请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新引入的战略投资者之间是否有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或者相关安排,如有,请提供,如无,请说明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九条的规定。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11 年修订)第九条规定,“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具体发行对象及其认购价格或者定价原则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确定,并经股东大会批准;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二)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对象为华信工业、盈灿投资、泰元投资和泰熙投资,均属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引入的战略投资者。2016 年 12 月 12 日,发行人
(作为甲方)与华信工业、盈灿投资、泰元投资和泰熙投资(作为乙方)分别签
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进行约定如下:
“1、华信工业、盈灿投资、泰熙投资和泰元投资看好工程机械行业长期发展,总计投入 515,600 万元参与认购xx机械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为xx机械做强高端装备制造、智能装备制造、做大环境产业等升级转型提供战略性的资金支持。
2、根据《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约定,华信工业、盈灿投资、泰熙投资和泰元投资通过认购徐工机械本次非公开发行取得的股票,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具有长期稳定的持股意愿。华信工业、盈灿投资、泰熙投资和泰元投资希望通过本次认购支持徐工机械的业务发展从而获得中长期的投资回报,双方将充分利用各自资源,着眼长远,稳定合作,相互支持,相互促进,谋求共同发展,实现互利双赢。”
二、引入战略投资者对公司的战略意义,相关合作事项是否已通过公司的内部决策程序转化为公司的内部决策,新引入的投资者如何参与到公司的经营管理中,具体有何协议或者安排。
(一)引入战略投资者对公司的战略意义
公司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引入战略投资者对公司的战略意义如下:
1、增强公司股权结构的稳定性,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引入的战略投资者具有长期稳定的持股意愿,发行完成后 36 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票,有利于增强公司股权结构的稳定性。战略投资者在较长时期内参与公司治理,有利于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提升公司的运营效率和市场竞争力,构建长效稳定的股东治理机制。
2、优化公司资本结构,降低公司财务风险
本次非公开发行后,公司的净资产总额和每股净资产都将同时增加,有利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降低公司资产负债率与财务成本,从而增强公司抵御财务风险的能力,提高公司盈利能力和后续融资能力。
3、解决公司战略发展的资金瓶颈,通过实施募投项目完成升级转型
近年来,发行人加速转型升级和新业务布局,抓住《中国制造 2025》、《智能制造发展规划》、《工程机械行业“十三五”发展规划》和国家“走出去”、 “一带一路”等政策带来的巨大机遇,依托自身在工程机械领域上的优势,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实施一系列战略性投资项目,以加速公司业务提升和转型,提升公司高端装备制造水平,促进公司转型发展和国际化布局,从而进一步地提高公司综合竞争实力。
公司本次引入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能够较大程度上解决公司经营发展的资金瓶颈,有利于公司未来发展战略的有效实施,为公司的长远发展奠定基础。
(二)相关合作事项已转化为公司的内部决策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引入的战略投资者均已与公司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临时)及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合作事项已转化为公司的内部决策。
(三)新引入的投资者如何参与到公司的经营管理中,具体有何协议或者安排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新引入的战略投资者均将成为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和法规制度,通过股东大会等途径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中。截至本反馈回复出具日,除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外,上述投资者未与公司就其参与公司未来经营管理签订其他协议或存在相关安排。
三、若至本次发行时公司股价大幅高于发行价格,申请人以偏离市价的价格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是否公平对待新老股东,是否侵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违反《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项的规定。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决策程序的合规性说明
2016 年 12 月 12 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临时),审议通过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预案,发行人与发行对象均签订了《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2016 年 12 月 23 日,江苏省国资委出具了同意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2016 年 12 月 29 日,发行人召开了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事项。
2017 年 5 月 6 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六次会议(临时),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的智能化地下空间施工装备制造项目、智能化物流装备制造项目及智能化压缩站项目的实施地点等进行了调整,同时结合反馈问题及截至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六次会议(临时)时的最新情况对《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进行了修订和更新,并与发行对象盈灿投资、泰元投资、泰熙投资签订了《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定价原则的合规性说明
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临时)决议公告日(2016 年 12 月 13 日)。本次非公开发行价格为 3.13 元/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 90%。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中国证监会于 2017 年 2 月 15 日作出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11 年修订)》的决定,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申请文件已于上述修改决定作出前被中国证监会受理。根据相关规定,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定价原则等事项仍遵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11 年修订)》的有关规定执行。
综上,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定价原则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11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中小股东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表决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发行的决议,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内容合法有效。在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过程中,公司就持股 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对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了逐项单独统计,各项议案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8.91%以上均投票同意。
(四)独立董事已出具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已对本次非公开发行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认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临时)、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六次会议(临时)的召开、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要求,在审议上述事项时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制定的发行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对全体股东公平、合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是公平、公正、合理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发现存在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形;公司与华信工业、盈灿投资、泰元投资和泰熙投资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定价公允、条款设置合理合法,无损害广大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与盈灿投资、泰元投资和泰熙投资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作为对《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有关事项的补充,其条款设置合理,无损害广大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独立董事于董事会召开前已发表事前认可意见。
(五)定价基准日后发行人二级市场股价情况
2016 年 12 月 13 日,公司披露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等有关文件并复牌后,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价格与同行业指数及本次发行价格的对比如下:
项目 | 徐工机械 | 申万工程机械 | 深综指 |
复牌后第二十个交易日收盘价较停牌前涨跌幅 | -4.97% | -2.95% | -5.74% |
复牌后二十个交易日均价的 90%较发行价格涨 跌幅 | -1.82% | -- | -- |
2017 年 5 月 18 日收盘价较停牌前涨跌幅 | -4.14% | -6.18% | -12.05% |
公司股票复牌后二十个交易日均价的 90%较发行价格下跌 1.82%;复牌后第二十个交易日收盘价较停牌前下跌 4.97%,同期申万工程机械行业指数(850722)
下跌 2.95%、深圳综合指数(399106)下跌 5.74%。
截至 2017 年 5 月 18 日,徐工机械股票收盘价为 3.47 元/股,较本次非公开发行停牌前收盘价下跌 4.14%,同期申万工程机械行业指数(850722)下跌 6.18%。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走势与行业指数走势相似,并未出现异常波动,股价波动处于合理范围内。
(六)认购对象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需要锁定 36 个月,承担未来股价波动的风险
目前,我国资本市场仍处在发展完善的过程中,股票二级市场价格波动较大,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引入的战略投资者认购的股票在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后需要锁定 36 个月,限售期较长。未来我国资本市场、公司的经营情况以及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价格等均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因此本次认购对象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承担着较大的投资风险。
综上,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决策程序、定价方式等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11 年修订)》及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并获得了公司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认可与支持。截至本反馈回复出具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后的二级市场股价波动处于合理范围内,不存在股价大幅高于发行价格的情况,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不存在侵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问题 3.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作为认购对象的有限合伙等是否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办理了登记或备案手续,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分别在《发行保荐书》、《发行保荐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对核查对象、核查方式、核查结果进行说明;(2)有限合伙等参与本次认购,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3)有限合伙等是否穿透披露,最终持有人合计不超过 200 人,并且明确最终持有人的认购份额、认购股数和比例;(4)合伙人之间是否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如无,请补充承诺;(5)申请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公开承诺,不
会违反《证券发行与 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直接或间接对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合伙协议、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是否明确约定:(1)合伙人的具体身份、人数、资产状况、认购资金来源、与申请人的关联关系等情况;(2)在非公开发行获得我会核准后、发行方案于我会备案前,有限合伙资金募集到位;(3)有限合伙无法有效募集成立时的保证措施或者违约责任;(4)在锁定期内,合伙人不得转让其持有的产品份额或退出合伙。
针对合伙人与申请人存在关联关系的,除前述条款外,另请申请人补充说明: 合伙协议,是否明确约定合伙人遵守短线交易、内幕交易和高管持股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的义务;依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等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关联方履行重大权益变动信息披露、要约收购等法定义务时,将合伙人与合伙企业认定为一致行动人,将合伙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数量与合伙企业持有的公司股票数量合并计算。合伙协议是否明确约定,普通合伙人应当提醒、督促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有限合伙人,履行上述义务并明确具体措施及相应责任。
针对合伙人与申请人存在关联关系的,请申请人补充说明:a.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预案、合伙协议、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是否依照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以有效保障公司中小股东的知情权和决策权;b.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董监高或其他员工作为合伙人参与有限合伙,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是否需要取得主管部门的批准,是否符合相关法规对国有控股企业高管或员工持有公司股份的规定。
请申请人公开披露前述合伙协议及相关承诺;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就上述事项补充核查,并就相关情况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效维护公司及其中小股东权益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作为认购对象的有限合伙等是否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
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办理了登记或备案手续,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分别在《发行保荐书》、《发行保荐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对核查对象、核查方式、核查结果进行说明;
(2)有限合伙等参与本次认购,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3)有限合伙等是否穿透披露,最终持有人合计不超过 200 人,并且明确最终持有人的认购份额、认购股数和比例;(4)合伙人之间是否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如无,请补充承诺;(5)申请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公开承诺,不会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直接或间接对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一)作为认购对象的有限合伙已完成备案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对象中的盈灿投资、泰元投资和泰熙投资属于私募投资基金。
杭州高目已办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为 P1031652;盈灿投资已按照相关规定于 2017 年 2 月 16 日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完毕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基金编号:SR5619。
杭州新俊逸已办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为 P1023826;泰元投资已按照相关规定于 2017 年 1 月 24 日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完毕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基金编号:SR1266。
杭州新俊逸已办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为 P1023826;泰熙投资已按照相关规定于 2017 年 1 月 24 日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完毕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基金编号:SR1827。
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了盈灿投资、泰元投资和泰熙投资的合伙协议、管理人情况及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等文件,并登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进行了查询。经核查,作为认购对象的盈灿投资、泰元投资和泰熙投资已完成私募投资基金备案,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并已分别在《发行保荐书》、《发行保
荐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对核查对象、核查方式、核查结果进行了补充说明。
(二)有限合伙参与本次认购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特定对象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二)发行对象不超过十名。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经国务院相关部门事先批准。”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11 年修订)第八条规定:“《管理办法》所称“发行对象不超过 10 名”,是指认购并获得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法
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不超过 10 名。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
理的 2 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根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临时)、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关于与发行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等有关议案及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六次会议(临时)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对象为华信工业、盈灿投资、泰元投资和泰熙投资,发行对象未超过 10 名。盈灿投资、泰元投资和泰熙投资均为在中国境内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属于其他合法投资组织,不属于境外战略投资者,具备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主体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
(三)有限合伙穿透后最终持有人及其认购情况
1、有限合伙人最终持有人数量
盈灿投资、泰元投资和泰熙投资穿透后的最终持有人为 8 人,未超过 200
人,最终持有人情况及合计数量如下:
序号 | 发行对象 | 穿透情况 | 涉及出资人数量 |
1 | 盈灿投资 | 华淑、金梁 | 2 名 |
2 | 泰元投资 | 章春海、邹研、王军、叶迎春、乔文东 | 5 名 |
3 | 泰熙投资 | 章春海、邹研、王军、叶迎春、王敏桦 | 5 名 |
合计 | 8 名(扣除重复计算) |
2、有限合伙最终持有人认购份额情况
(1)盈灿投资
截至本反馈回复出具日,盈灿投资的股权和控制关系结构图如下:
(2)泰元投资
截至本反馈回复出具日,泰元投资的股权和控制关系结构图如下:
(3)泰熙投资
截至本反馈回复出具日,泰熙投资的股权和控制关系结构图如下:
3、有限合伙最终持有人认购情况
根据股权和控制关系,各有限合伙最终持有人认购情况如下:
序号 | 最终持有人 | 认购股份(股) | 认购金额(元) | 认购比例 |
1 | 金梁 | 449,200,379 | 1,405,997,188 | 44.5500% |
2 | 华淑 | 898 | 2,812 | 0.0001% |
3 | 章春海 | 17,923 | 56,100 | 0.0018% |
4 | 邹研 | 26,886 | 84,150 | 0.0027% |
5 | 王军 | 21,525 | 67,375 | 0.0021% |
6 | 叶迎春 | 21,525 | 67,375 | 0.0021% |
7 | 乔文东 | 399,321,086 | 1,249,875,000 | 39.6031% |
8 | 王敏桦 | 159,696,485 | 499,850,000 | 15.8381% |
合计 | 1,008,306,707 | 3,156,000,000 | 100.0000% |
注:上表中认购股份数字已取整
(四)有限合伙认购对象合伙人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公司与盈灿投资、泰元投资和泰熙投资(作为乙方)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进行了相关约定:“乙方保证本次认购资金不存在结构化融资,且不会以补充协议或任何其他方式将任何出资方对乙方的投资调整成分级投资结构。”
同时,盈灿投资、泰元投资和泰熙投资已分别出具承诺:“本合伙企业用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资金全部来源于合法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不包含任何杠杆融资结构化设计产品”。
盈灿投资普通合伙人杭州高目及有限合伙人金梁、泰元投资普通合伙人杭州
新俊逸及有限合伙人乔文东、泰熙投资普通合伙人杭州新俊逸及有限合伙人王敏桦已分别出具承诺:“本公司/本人持有的合伙份额为本公司真实持有,不存在为他人代持的情形,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不包含任何杠杆融资结构化设计产品”。
上述承诺已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进行了披露。
(五)申请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公开承诺,不会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直接或间接对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公司及控股股东徐工有限、实际控制人徐工集团已分别出具承诺:“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联方将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直接或间接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及各发行对象的合伙人、委托人、出资人或认购人提供任何财务资助或补偿。”
上述承诺已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进行了披露。
二、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合伙协议、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是否明确约定:(1)合伙人的具体身份、人数、资产状况、认购资金来源、与申请人的关联关系等情况;(2)在非公开发行获得我会核准后、发行方案于我会备案前,有限合伙资金募集到位;(3)有限合伙无法有效募集成立时的保证措施或者违约责任;(4)在锁定期内,合伙人不得转让其持有的产品份额或退出合伙。
(一)合伙人的具体身份、人数、资产状况、认购资金来源、与申请人的关联关系等情况
1、根据公司与盈灿投资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及盈灿投资的合伙人签订的《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其各合伙人的基本信息如下:
序 号 | 合伙人姓名/ 名称 | 合伙人类型 | 认缴出资额 (万元) | 资产 状况 | 认购资金来源 | 与徐工机械是否 存在关联关系 |
1 | 杭州高目 | 普通合伙人 | 20 | 良好 | 自有/自筹 | 否 |
2 | 金梁 | 有限合伙人 | 140,580 | 良好 | 自有/自筹 | 否 |
2、根据公司与泰元投资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及泰元投资的合伙人签订的《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其各合伙人的基本信息如下:
序 号 | 合伙人姓名/ 名称 | 合伙人类型 | 认缴出资额 (万元) | 资产 状况 | 认购资金来源 | 与徐工机械是否 存在关联关系 |
1 | 杭州新俊逸 | 普通合伙人 | 20 | 良好 | 自有/自筹 | 否 |
2 | 乔文东 | 有限合伙人 | 179,980 | 良好 | 自有/自筹 | 否 |
3、根据公司与泰熙投资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及泰元投资的合伙人签订的《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其各合伙人的基本信息如下:
序 号 | 合伙人姓名/ 名称 | 合伙人类型 | 认缴出资额 (万元) | 资产 状况 | 认购资金来源 | 与徐工机械是否 存在关联关系 |
1 | 杭州新俊逸 | 普通合伙人 | 20 | 良好 | 自有/自筹 | 否 |
2 | 王敏桦 | 有限合伙人 | 59,980 | 良好 | 自有/自筹 | 否 |
(二)在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方案于中国证监会备案前,有限合伙资金募集到位的约定情况
1、合伙协议及《认购协议》的相关约定
根据公司与盈灿投资、泰元投资和泰熙投资分别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及盈灿投资、泰元投资和泰熙投资的合伙人签订的《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盈灿投资、泰元投资和泰熙投资保证在徐工机械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方案于中国证监会备案前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资金募集到位。
2、相关方出具的承诺
盈灿投资、泰元投资和泰熙投资各合伙人分别出具承诺:“本公司/本人保证在徐工机械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发行方案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前,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足额缴纳出资,出资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
(三)有限合伙无法有效募集成立时的保证措施或者违约责任
1、合伙协议及《认购协议》的相关约定
①公司与盈灿投资、泰元投资和泰熙投资(作为乙方)分别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中对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如下:
“本协议签订后,除不可抗力以外,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及时、不适当履行本协议项下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或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或所作承诺、保证存在虚假、重大遗漏的,视为违约,违约方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方应按本协议约定的现金认购总额的 1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还应赔偿差额部分。
如乙方未能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和责任,则其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孳息将不予返还,可以冲抵违约金,违约金不足部分,乙方应予补足。”
②公司与盈灿投资、泰元投资和泰熙投资(作为乙方)分别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中对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如下:
“如因乙方各合伙人未履行其各自对乙方的出资义务,导致乙方未能根据
《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约定足额支付股份认购资金,乙方应按照《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相关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相关方出具的承诺
盈灿投资、泰元投资和泰熙投资分别出具承诺:“本合伙企业保证在徐工机械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发行方案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前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资金募集到位,否则按照《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协议》中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在锁定期内,合伙人不得转让其持有的产品份额或退出合伙
1、合伙协议及《认购协议》的相关约定
根据公司与盈灿投资、泰元投资和泰熙投资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及盈灿投资、泰元投资和泰熙投资的合伙人签订的《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盈灿投资、泰元投资和泰熙投资保证在本次认购取得的徐工机械
股份 36 个月的锁定期内,盈灿投资、泰元投资和泰熙投资的各合伙人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合伙企业份额,不得退出合伙企业。
2、相关方出具的承诺
盈灿投资、泰元投资和泰熙投资各合伙人分别出具承诺“自本声明与承诺作出之日至有限合伙参与本次认购取得的徐工机械股份在 36 个月的锁定期内,本公司/本人承诺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所持有的盈灿投资/泰元投资/泰熙投资合伙份额或退出盈灿投资/泰元投资/泰熙投资。”
三、针对合伙人与申请人存在关联关系的,除前述条款外,另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合伙协议,是否明确约定合伙人遵守短线交易、内幕交易和高管持股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的义务;依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等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关联方履行重大权益变动信息披露、要约收购等法定义务时,将合伙人与合伙企业认定为一致行动人,将合伙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数量与合伙企业持有的公司股票数量合并计算。合伙协议是否明确约定,普通合伙人应当提醒、督促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有限合伙人,履行上述义务并明确具体措施及相应责任。
针对合伙人与申请人存在关联关系的,请申请人补充说明:a.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预案、合伙协议、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是否依照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以有效保障公司中小股东的知情权和决策权;b.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董监高或其他员工作为合伙人参与有限合伙,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是否需要取得主管部门的批准,是否符合相关法规对国有控股企业高管或员工持有公司股份的规定。
盈灿投资的普通合伙人杭州高目及泰元投资、泰熙投资的普通合伙人杭州新俊逸已出具承诺:“本公司及本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前述人员的直系亲属与徐工机械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盈灿投资的有限合伙人金梁、泰元投资的有限合伙人乔文东、泰熙投资的有限合伙人王敏桦已出具承诺:“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与徐工机械之间均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了盈灿投资、泰元投资和泰熙投资的《合伙协
议》、《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盈灿投资、泰元投资和泰熙投资及各合伙人的工商资料、身份信息以及相关人员出具的承诺函等资料。经核查,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认为,发行人与盈灿投资、泰元投资和泰熙投资及其合伙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请申请人公开披露前述合伙协议及相关承诺;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就上述事项补充核查,并就相关情况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效维护公司及其中小股东权益发表明确意见。
(一)申请人公开披露情况
截至本反馈回复出具之日,公司已在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公告了前述补充协议、合伙协议及相关承诺,具体如下:
序号 | 公告内容 | 公告日期 |
1 | 徐工机械与盈灿投资、泰元投资和泰熙投资签署的《认购协议之 补充协议》 | 2017-5-9 |
2 | 盈灿投资合伙协议及补充协议 | |
3 | 泰元投资合伙协议及补充协议 | 2017-5-9 |
4 | 泰熙投资合伙协议及补充协议 | 2017-5-9 |
5 | 徐工机械及相关方未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承诺 | 2017-5-19 |
6 | 盈灿投资及其合伙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承诺 | 2017-5-19 |
7 | 泰元投资及其合伙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承诺 | 2017-5-19 |
8 | 泰熙投资及其合伙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承诺 | 2017-5-19 |
(二)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申请人律师查阅了盈灿投资、泰元投资和泰熙投资的合伙协议和补充协议、各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出具的承诺函、徐工机械与各认购对象签订的
《认购协议》和《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徐工机械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等文件。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认为:
1、盈灿投资、泰元投资和泰熙投资均已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办理了备案手续,其管理人均已办理了登记手续。
2、盈灿投资、泰元投资和泰熙投资均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其认购徐工机械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
3、盈灿投资、泰元投资和泰熙投资穿透至最终持有人,合计不超过 200 人,各合伙人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且已出具承诺。
4、申请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公开承诺,不存在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直接或间接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对象及其合伙人、委托人、出资人或认购人提供任何财务资助或补偿。
5、申请人与盈灿投资、泰元投资和泰熙投资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及补充协议,盈灿投资、泰元投资和泰熙投资的《合伙协议》及补充协议,以及相应书面承诺函已对(1)合伙人的具体身份、人数、资产状况、认购资金来源、与申请人不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2)在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方案于中国证监会备案前,有限合伙资金募集到位;(3)有限合伙无法有效募集成立时的保证措施、违约责任;(4)在锁定期内,合伙人不转让财产份额或退出合伙事项作出了明确约定和承诺。
6、申请人本次非公开发行各相关方就本次发行出具或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承诺函及相关补充文件均合法、合规,且已公开披露,不存在损害申请人及其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问题 4.请申请人补充披露认购对象湖州盈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湖州泰熙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湖州泰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实际控制人信息及认定依据。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对此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湖州盈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一)实际控制人信息
截至本反馈回复出具日,盈灿投资的实际控制人为金粱,盈灿投资的控制关
系结构图见本反馈回复之“问题 3”之“一、(三)、2、(1)盈灿投资”。金梁的个人基本信息如下:
姓名 | 金梁 |
性别 | 男 |
国籍 | 中国 |
身份证号码 | 33010619750726**** |
住所 | 杭州市西湖区教工路 316 号 1 幢 803 室 |
(二)实际控制人认定依据
1、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虽然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8.1(六)实际控制人: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支配、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认定依据
盈灿投资的《合伙协议》中约定“对本合伙企业及其投资和其他活动的管理、控制和营运及决策的权力应专属于普通合伙人(由其直接或通过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进行)。受限于本协议其他条款,普通合伙人被授权代表本合伙企业并(如必要或适当)以本合伙企业名义和自己的名义在普通合伙人自主判断为必要、适当、便利或相关时实现本合伙企业的部分或全部目的、进行一切行为并缔结和履行一切合同和其他承诺”,盈灿投资的普通合伙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杭州高目,其拥有对盈灿投资的投资、其他活动的管理、控制、运营及决策的权力。
根据杭州高目的工商信息和《公司章程》,金梁持有杭州高目 98%的股权,为杭州高目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因此,盈灿投资的实际控制人为金梁。
同时,盈灿投资最终出资人金梁、华淑于 2017 年 3 月 15 日签署《确认函》,确认金梁为盈灿投资的实际控制人。
(三)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认为:根据盈灿投资的《合伙协议》及其股东杭州高目的《公司章程》等文件,同时根据盈灿投资各最终出资人出具的《确认函》等资料,盈灿投资的实际控制人为金梁。
二、湖州泰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湖州泰熙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一)实际控制人信息
截至本反馈回复出具日,泰元投资、泰熙投资的实际控制人为章春海,泰元投资、泰熙投资的控制关系结构图见本反馈回复之“问题 3”之“一、(三)、2、
(2)泰元投资”及“问题 3”之“一、(三)、2、(3)泰熙投资”。章春海的个人基本信息如下:
姓名 | 章春海 |
性别 | 男 |
国籍 | 中国 |
身份证号码 | 33900519790407**** |
住所 | 杭州市上城区解放路 175 号 |
(二)实际控制人认定依据
1、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虽然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8.1(六)实际控制人: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支配、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认定依据
泰元投资、泰熙投资的《合伙协议》中约定“对本合伙企业及其投资和其他活动的管理、控制和营运及决策的权力应专属于普通合伙人(由其直接或通过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进行)。受限于本协议其他条款,普通合伙人被授权代表本合
伙企业并(如必要或适当)以本合伙企业名义和自己的名义在普通合伙人自主判断为必要、适当、便利或相关时实现本合伙企业的部分或全部目的、进行一切行为并缔结和履行一切合同和其他承诺”,泰元投资、泰熙投资的普通合伙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杭州新俊逸,其拥有对泰元投资、泰熙投资的投资、其他活动的管理、控制、运营及决策的权力。
杭州新俊逸的控股股东为浙迎资管,浙迎资管的股东为舟山富博和舟山鼎悦,其分别持有浙迎资管 50%的股权。根据舟山富博和舟山鼎悦的工商信息和《合伙协议》,章春海分别持有舟山富博和舟山鼎悦 40%的合伙份额,并担任舟山富博和舟山鼎悦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对其产生实际控制作用。截至本反馈回复出具日,章春海现任杭州新俊逸的执行董事、总经理及法定代表人职务,负责日常运营和经营决策,对杭州新俊逸产生实际控制作用。因此,泰元投资、泰熙投资的实际控制人为章春海。
同时,泰元投资最终出资人章春海、邹研、王军、叶迎春、乔文东于 2017
年 3 月 15 日签署《确认函》,确认舟山富博和舟山鼎悦的实际控制人为章春海,
泰元投资的实际控制人为章春海;章春海、邹研、王军、叶迎春、王敏桦于 2017
年 3 月 15 日签署《确认函》,确认舟山富博和舟山鼎悦的实际控制人为章春海,泰元投资的实际控制人为章春海。
(三)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认为:根据泰元投资、泰熙投资的《合伙协议》及其各级出资法人的工商信息、《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同时根据泰元投资、泰熙投资各最终出资人出具的《确认函》等资料,泰元投资、泰熙投资的实际控制人为章春海。
问题 5. 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对申请人报告期是否存在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是否存在安全生产方面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受到相关重大行政处罚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申请人报告期内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安全生产方面处罚的情况
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在报告期内发生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及安全生产方面处罚的情况如下:
2014 年 12 月 24 日,发行人原控股子公司徐工施维英结构分厂副车架工段
因职工违反操作流程作业,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
失 95 万元。经徐州市安监局、监察局、公安局、市总工会等有关部门调查并于
2015 年 1 月 8 日出具的《徐州徐工施维英机械有限公司“12·24 ”物体打击事故
调查报告》,后经徐州市人民政府于 2015 年 2 月 16 日下发的《市政府关于同意徐州徐工施维英机械有限公司“12·24 ”物体打击事故结案的批复》(徐政复
﹝2015﹞5 号),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为死者违反操作规程,未将鼠笼封头用行车固定就先行拆除鼠笼封头内圈上 3 个固定螺栓,鼠笼封头倾倒将其砸倒导致事故发生;徐工施维英对生产现场巡查不到位,安全操作规程有待完善;事故性质为因违章操作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对徐工施维英处 20 万元罚款。
事故发生后,徐工施维英根据有关部门的要求缴纳了罚款,并采取了加强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加大作业现场监管力度、细化安全操作规程等整改措施,进一步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遵章守纪意识,杜绝职工违章作业,避免类似事故的发生。
二、申请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安全生产方面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相关重大行政处罚
(一)上述事故不属于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相应处罚不属于重大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第三条对安全生产事故等级划分作出规定如下: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包
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
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13 号)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如下: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述徐工施维英发生的安全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95 万元,被
有关部门处以罚款 20 万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根据《徐州徐工施维英机械有限公司“12·24 ”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和《市政府关于同意徐州徐工施维英机械有限公司“12·24 ”物体打击事故结案的批复》所认定的事故原因和性质以及处罚金额和整改措施,上述事故为一般事故,不构成较大事故或重大事故,相应处罚不构成较大或重大事故级别的行政处罚。
(二)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
徐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 年 7 月 4 日出具的《证明》,证明“公司及
其分子公司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至今,未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未受到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徐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 年 3 月 14 日出具的《证
明》,公司及其分子公司自 2016 年 6 月 30 日至今,未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未受到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上述“分子公司”包括徐工科技分公司、徐工道路机械分公司、徐工建设机械分公司、徐工研究院、徐工重型、徐工专用车辆、
徐工液压件、徐工基础、徐工筑路、徐工随车、徐工传动、徐工环境、徐工消防、徐工铁路、徐工履带、徐工特种、徐工物资供应、徐工供油。
重庆市九龙坡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 年 6 月 1 日出具的《证明》,证明
徐工重庆“近 3 年内,在行政执法范围内无重大安全事故及投诉,企业安全生产
及安监工作均达到要求”;重庆市九龙坡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 年 3 月 6
日出具的《证明》,证明徐工重庆“在 2016 年 1 月至 2017 年 2 月 28 日期间未接到过位于九龙坡区巴福镇徐工重庆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安全事故报告。”
阜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 年 3 月 24 日出具的《证
明》,证明徐工辽宁“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至今,不存在安全生产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未受到安全生产行政处罚。”
发行人及其下属从事生产制造的分子公司所在地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已出具证明,证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没有因违反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况。
三、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查询公司及主要子公司所在地的安全监督管理局网站的公示信息,查看了公司及其分子公司所在地安全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证明、公司 2013 年至 2016 年的审计报告和有关凭证、公司出具的说明等资料。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认为,根据相关部门对徐工施维英 2014 年
12 月 24 日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报告和处理结果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事故属于一般事故,不构成较大事故或重大事故,相应处罚不构成较大或重大事故级别的行政处罚。同时,根据发行人及其下属从事生产制造的分子公司所在地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及相关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重大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的行为,也不存在因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问题 6.报告期申请人存在较多关联交易。请申请人说明本次发行是否会新增关联交易或同业竞争,本次发行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对此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本次发行是否会新增关联交易或同业竞争
(一)本次发行及发行完成后的关联交易情况
1、发行对象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构成关联交易的情况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华信工业、盈灿投资、泰元投资和泰熙投资,其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前与公司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完成后,华信工业、盈灿投资、泰元投资、泰熙投资分别持有公司 7.38%、5.19%、 4.61%和 1.85%的股份(其中泰元投资和泰熙投资的普通合伙人均为杭州新俊逸,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其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为 6.46%),成为持有公司 5%以上的股份的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之 10.1.3 条及 10.1.6 条,上述发行对象将成为徐工机械的关联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临时)和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六次会议(临时)已按照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同时独立董事已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除参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外,本次发行将不会导致徐工机械与华信工业、盈灿投资、泰元投资和泰熙投资产生新的关联交易。
2、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存在与关联方合作的情况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由徐工机械或徐工机械下属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实施,不存在与关联方合作的情形。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及其与公司的关系如下表所示: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 实施主体 | 与徐工机械关系 |
智能化地下空间施工装备制造项目 | 徐工铁装 | 全资子公司 |
高空作业平台智能制造项目 | 徐工消防 | 全资子公司 |
智能化物流装备制造项目 | 徐工机械 | -- |
智能化压缩站项目 | 徐工环境 | 全资子公司 |
大型桩工机械产业化升级技改工程项目 | 徐工基础 | 全资子公司 |
印度工程机械生产制造基地投资项目 | 徐工印度制造 | 控股子公司 |
徐工机械工业互联网化提升项目 | 徐工机械 | -- |
增资徐工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 徐工财务 | 全资子公司 |
印度工程机械生产制造基地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徐工印度制造为非全资子公
司,系为了满足印度《公司法》中关于在印度设立私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为 2至 200 名的要求,徐工印度制造少数股东 Hrishikesh Vyankatesh Kulkarni 持股比例为 0.1%且其不属于发行人的关联方,具体情况详见本反馈回复之“问题 16”之“五、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若是非全资子公司,请说明选择非全资子公司的原因及实施方式,其他股东是否同比例增资,如不是同比例增资,请提供增资的定价依据及审计报告或评估报告”。
3、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是否新增关联交易的情况
(1)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的智能化地下空间施工装备制造项目、高空作业平台智能制造项目、智能化物流装备制造项目、智能化压缩站项目、大型桩工机械产业化升级技改工程项目、印度工程机械生产制造基地投资项目等产品生产制造类项目投产后,不排除在生产过程中向公司关联方采购部分驾驶舱、车桥、车辆电控系统和回转支承等零配件的情形,同时不排除在销售过程中通过徐工租赁、江苏徐工广联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等关联方进行销售,并由其向终端客户提供租赁等销售服务。
上述关联采购和销售不存在损害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及资产状况产生不利影响。关联采购的目的是为减少运输成本,加强零部件的数量、型号及产品与公司产品的匹配程度,严控公司产品质量,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产后实现就近配套。通过关联方进行融资租赁、经营租赁等方式进行销售,是因为工程机械行业产品单价较高,市场对相关销售模式的需求较大,通过租赁等方式销售工程机械产品是公司销售模式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公司一直以来采用的销售模式。同时,通过关联方进行租赁销售,有利于借助关联租赁公司的平台和渠道,最大限度地发挥规模经营的优势拓展公司市场、提高公司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
若相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产后发生上述采购或销售,则将构成关联交易,但由于是否发生上述关联交易需根据相关项目投产后的实际运营情况和终端客户需求情况确定,目前尚无法确定是否会发生上述关联交易及上述关联交易的具体金额。如发生关联交易,徐工机械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以确保价格公允,并及时披露。
(2)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的徐工机械工业互联网化提升项目是以新一代信息技术在工程机械领域的应用为主要手段,实现公司互联网与工业的深度融合,建设徐工工业云、徐工大数据平台、徐工物联网、协同研发信息平台等应用。本项目建设实施后,不排除关联方借助徐工机械上述应用的成果进行分析、使用,若关联方向徐工机械购买分析、使用等服务,则构成关联交易。由于是否发生上述关联交易需要根据实际运营情况确定,目前尚无法确定是否会发生上述关联交易及上述关联交易的具体金额。如发生关联交易,徐工机械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以确保价格公允,并及时披露。
(3)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的增资徐工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项目,是徐工财务借助本次 100,000 万元增资向成员单位的终端客户提供买方信贷、消费信贷等产业链服务,以促进公司主营产品的销售。目前徐工财务的成员单位均为徐工机械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而上述资金的使用主体为成员单位的终端客户。徐工财务在开展买方信贷、消费信贷业务时,如面对成员单位的终端客户为徐工集团、徐工有限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时,则不向其提供买方信贷和消费信贷业务,对此徐工财务已出具相关承诺。
(二)本次发行不会新增同业竞争
1、本次发行不存在新增与发行对象同业竞争的情形
本次发行对象华信工业、盈灿投资、泰元投资和泰熙投资经营范围如下表所
示:
发行对象 | 经营范围 |
华信工业 | 电设备及配件、机械设备及配件注、通讯设备及器材、五金交电、仪器仪表、劳防用品、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照明器材、清洁设备、电子产品、电气设备及配件、建材、消防设备、暖通设备、计算机软硬件的销售,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 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盈灿投资 | 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除证券、期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泰元投资 | 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除证券、期货)。(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泰熙投资 | 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除证券、期货)。(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注:华信工业主要业务为项目投资,并未从事机械设备及配件的研发、生产或销售
华信工业、盈灿投资、泰元投资和泰熙投资不存在经营与徐工机械主营业务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况,与徐工机械不构成同业竞争。同时,华信工业、盈灿投资、泰元投资和泰熙投资均已分别出具承诺:“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本公司/本合伙企业与徐工机械不会因本次发行产生同业竞争的情况。”
2、本次发行不存在新增与徐工有限、徐工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同业竞争的情形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所涉及的行业和产品主要有地下空间施工装备、高空作业平台、物流装备、环卫装备、桩工机械、起重机械、铲运机械、压实机械等,以及信息化服务和财务公司用于开展买方信贷和消费信贷服务。公司控股股东徐工有限和实际控制人徐工集团主要行使管理职能,实际上并未从事具体的生产经营活动,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主要从事包括挖掘机械、重型卡车、汽车、矿山机械、混凝土机械的生产以及融资租赁等业务,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有较大差异,因此本次发行不会新增徐工机械与控股股东徐工有限、实际控制人徐工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的任何同业竞争情况。
此外,徐工有限和徐工集团已出具《关于与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的说明》:“虽然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或拥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公司部分营业范围与徐工机械及其分子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但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或拥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公司并未实际从事与徐工机械及其分子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未来也不会从事与徐工机械及其分子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二、本次发行有利于提高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
力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大型桩工机械产业化升级技改工程项目为现有产品的技改升级;智能化地下空间施工装备制造项目、高空作业平台智能制造项目、智能化物流装备制造项目、智能化压缩站项目主要是公司围绕工程机械主业进军高端装备制造业的全新发展方向;印度工程机械生产制造基地投资项目是公司响应国家“一带一路”战略,拓展国际市场的战略举措;徐工机械工业互联网化提升项目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和运行效率;增资徐工财务用于买方信贷和消费信贷等产业链服务,有利于公司加强对终端客户的服务能力,促进
公司产品销售。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完成后,公司在高端装备智能制造、环境产业、国际化市场等领域的竞争力将进一步增强,并通过互联网技术促进公司转型升级。同时,公司将充分发挥产业链的优势,提升公司的产品竞争优势。公司的主营业务结构将得到进一步优化和丰富,核心竞争力将得到进一步提升,将带动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进一步增加,同时,公司资产规模和净资产规模将有所增加,资产负债率将有一定幅度的下降。
因此,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有利于公司立足工程机械主业、拓展和丰富公司现有产品线,围绕工程机械主业实现转型升级,同时提高内部管理和运营效率,提升综合竞争实力,有利于提高申请人的资产质量、改善申请人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
三、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利于提高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发行完成后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除发行对象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外,本次发行不会直接新增关联交易;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投产后,根据其运营情况和实际需要,不排除在采购、销售等环节新增关联交易的可能,发行人已制定了完善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并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以确保价格公允,并及时披露,上述可能形成的新增关联交易不会对发行人的独立性造成不利影响。
综上,保荐机构和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规定。
问题 7.本次募投项目大型桩工机械产业化升级技改工程项目的备案通知书日期为 2014 年 6 月、有效期为两年。请申请人说明本次发行申报时此项目备案通知书是否仍然有效、是否须履行延期手续,此募投项目是否存在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对此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本项目备案通知书取得情况
公司“大型桩工机械产业化升级技改工程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徐工基础,本项目已经于 2014 年 6 月 24 日取得由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核发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徐开投项备[2014]19 号,以下简称“《备案通知书》”),该《备案通知书》自出具之日起两年内有效。
二、本项目备案通知书在本次发行申报时仍然有效,无需履行延期手续
《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苏政发[2005]38 号)第二十一条规定:“项目备案通知书有效期 2 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项目在项目备案通知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备案通知书自动失效,不得再作为办理有关手续的依据。如项目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在项目备案通知书有效期届满前 30 天内向原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延续。”
在《备案通知书》的有效期内,公司“大型桩工机械产业化升级技改工程项目”已经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开工建设前的审批文件并开始投资建设。根据上述规定,该《备案通知书》在发行人本次发行申报时仍然有效,不需要履行延期手续,本项目不存在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同时,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 2017 年 3 月 9 日出具了《关于徐州徐工基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大型桩工机械产业化升级技改工程项目备案的说明》,确认在该《备案通知书》的有效期内,“大型桩工机械产业化升级技改工程项目”已经开始投资建设。根据《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该《备案通知书》仍然有效,无需履行延期手续。
三、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查阅了“大型桩工机械产业化升级技改工程项目”的备案通知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等资料,查阅了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同时现场实地核查了项目建设情况。经核查,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大型桩工机械产业化升级技改工程项目”已在《备案通知书》的有效期内开始投资建设,该《备案通知书》在本次发行申报时仍然有效,无需办理延长手续,不存在因此导致本项目无
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问题 8.本次募投项目包括增资徐工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10 亿元。请申请人说明增资资金的具体用途,是否变相用于金融类投资,本次发行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三)项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对此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徐工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及财务数据
徐工财务成立于 2013 年 6 月,为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日,根据中国财务公司协会的统计数据,徐工财务资本充足率为 22.53%,在参与排名的全国 219 家财务公司内排名第 125 名,资本充足率偏低制约了徐工财务长期快速发展。徐工财务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数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16 年末/2016 年度 |
总资产 | 965,009.28 |
净资产 | 138,810.93 |
营业收入 | 34,144.91 |
净利润 | 12,056.53 |
(二)徐工财务相关相关资质的取得情况
2013 年 5 月 28 日,中国银监会向徐工机械下发《中国银监会关于徐工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银监复[2013]258 号),同意徐工机械设立徐工财务,并同意徐工财务从事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等业务。
2015 年 12 月 29 日,江苏银监局向徐工财务下发《中国银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徐工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新增业务范围的批复》(苏银监复[2015]387 号),同意徐工财务新增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成员单位产品的买方信贷、成员单位产品的融资租赁业务。
(三)徐工财务运营能力评价情况
徐工财务自成立以来运营较为稳健,风险防控体系较为完善,被江苏银监局评定为 2014 年度风险评价一级(优秀)、2015 年度风险评价评定为创新类(A2)级财务公司;被中国财务公司协会评定为 2015 年度行业 A 级评级。
二、增资资金的具体用途
徐工机械拟使用本次募集资金 10 亿元对徐工财务增资,徐工财务将借助本次增资款用于开展买方信贷和消费信贷等产业链服务,以促进成员单位的产品销售。
买方信贷和消费信贷主要是向各成员单位的企业客户和个人客户购买成员单位产品提供按揭贷款,贷款期限一般为1-5年,而买方信贷和消费信贷业务资金将通过受托支付的方式由徐工财务直接划转至其成员单位,同时终端客户将所购车辆或其名下其他不动产抵押给徐工财务,此举在防控信贷风险的同时,可有效解决下游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助力成员单位扩大销售、安全销售。
从国际工程机械行业的发展路径看,为终端客户提供买方信贷、消费信贷等配套服务,是工程机械行业的发展趋势。当前,国内工程机械厂商主要通过租赁公司、银行按揭信贷等方式为终端客户提供融资销售服务,由工程机械厂商直接向终端客户提供买方信贷和消费信贷服务,尚有较大的发展空间。在工程机械行业趋于饱和整体下滑的情况下,能否提供主机整车产品买方融资服务已成为影响主机整体产品竞争力的关键因素。
本次增资有利于徐工财务充实资本金,提高资本充足率,以扩大包括买方信贷和消费信贷在内的产业链服务规模,更好地服务成员单位及其终端客户。
三、增资徐工财务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徐工机械向徐工财务的增资行为不属于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徐工财务主要业务为向成员单位提供服务以及向成员单位的客户提供买方信贷、消费信贷等配套服务,不属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同时,徐工财务作为非银金融机构,其使用增资资金开展买方信贷、消费信贷在内的产业链服务已获得银监会的相关批复,因此增资徐工财务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
法》第十条(三)项的规定。
四、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律师认为,本次使用募集资金 10 亿元用于对徐工财务增资,不属于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徐工财务作为非银金融机构,将增资资金用于买方信贷和消费信贷等银监会批复的产业链服务项目,不存在变相用于金融类投资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
(三)项的规定。
问题 9.请申请人说明并补充披露是否已取得本次发行募投项目的实施用地,各相关募投项目的具体实施地点、占用土地面积、涉及地块名称,目前已履行了哪些用地取得手续、尚需履行哪些政府相关部门的审批或备案程序,是否存在无法顺利取得项目用地导致项目无法顺利实施的重大风险,相关风险是否已充分披露;本次募集资金使用方向是否包括支付土地取得价款。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对此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请申请人说明并补充披露是否已取得本次发行募投项目的实施用地,各相关募投项目的具体实施地点、占用土地面积、涉及地块名称,目前已履行了哪些用地取得手续、尚需履行哪些政府相关部门的审批或备案程序,是否存在无法顺利取得项目用地导致项目无法顺利实施的重大风险,相关风险是否已充分披露
(一)请申请人说明并补充披露是否已取得本次发行募投项目的实施用地
本次发行募投项目中,除徐工机械工业互联网化提升项目、增资徐工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不涉及实施用地外,其他项目涉及实施用地。截至本反馈回复出具日,本次发行募投项目的实施用地取得情况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主体 | 是否已取得实施用地 |
1 | 智能化地下空间施工装备制造项目 | 徐工铁装 | 否 |
2 | 高空作业平台智能制造项目 | 徐工消防 | 是 |
3 | 智能化物流装备制造项目 | 发行人 | 否 |
4 | 智能化压缩站项目 | 徐工环境 | 否 |
5 | 大型桩工机械产业化升级技改工程项目 | 徐工基础 | 是 |
6 | 印度工程机械生产制造基地投资项目 | 徐工印度制造 | 否 |
7 | 徐工机械工业互联网化提升项目 | 发行人 | 不涉及实施用地 |
8 | 增资徐工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 徐工财务 | 不涉及实施用地 |
高空作业平台智能制造项目、大型桩工机械产业化升级技改工程项目系使用公司现有土地实施,不存在新增土地情况。
(二)各相关募投项目的具体实施地点、占用土地面积、涉及地块名称,目前已履行了哪些用地取得手续、尚需履行哪些政府相关部门的审批或备案程序,是否存在无法顺利取得项目用地导致项目无法顺利实施的重大风险,相关风险是否已充分披露
1、已取得募投项目土地使用权的情况
高空作业平台智能制造项目、大型桩工机械产业化升级技改工程项目系使用公司现有土地实施,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无需再履行政府相关部门的审批或备案程序。项目土地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 实施地点 | 土地使用权 | 取得方式 | 土地面积 (㎡) |
高空作业平台智能制造项目 | 徐州市铜山路 165 号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厂区内 | 徐土国用(2005)第 05300 号 | 出让 | 180,680.39 |
徐土国用(2005)第 29194 号 | 出让 | 20,703.60 | ||
大型桩工机械产业化 升级技改工程项目 | 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 区荆山路绿化带以南 | 苏(2015)徐州市不动产权 第 0051152 号 | 出让 | 66,200.70 |
注:高空作业平台智能制造项目系由徐工消防实施,房产土地系向徐工重型租赁。
2、尚未取得募投项目土地的进展情况;项目是否存在无法顺利取得项目用地导致项目无法顺利实施的重大风险,相关风险是否已充分披露
截至本反馈回复出具日,智能化地下空间施工装备制造项目、智能化物流装备制造项目及智能化压缩站项目、印度工程机械生产制造基地投资项目尚未取得项目实施用地,具体情况和进展如下:
(1)国内项目尚未取得用地情况
根据发行人 2017 年 5 月 6 日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六次会议(临时)审议通
过的《关于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智能化地下空间施工装备制造项目、智能化物流装备制造项目及智能化压缩站项目用地为徐州市高新区办事处榆庄村同创路西、五环路北。
2017 年 4 月 18 日,徐工铁装、发行人及徐工环境分别与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签署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徐工铁装、发行人及徐工环境向徐州高新技术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购买位于徐州市高新区办事处榆庄村同创路西、五环路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苏(2017)铜山区不动产权第 0002697 号,购买面积分别为 112.56 亩、
174.18 亩及 96.74 亩。
2017 年 5 月 18 日,徐州市铜山区不动产登记交易服务中心受理了徐工铁装、发行人及徐工环境关于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权属变更登记申请,并出具了业务编号为 201705180090、201705180078 及 201705180088 的不动产登记收
件收据(领证凭据)。
根据徐州市铜山区国土资源局于 2017 年 5 月 18 日出具的《说明》,徐工铁装、发行人及徐工环境提交的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权属变更登记申请提交的材料基本齐全,徐州市铜山区国土资源局将在不超过 30 个工作日完成不动产权证书的办理工作。
(2)印度项目尚未取得用地情况
徐工印度制造拟通过向印度泰米尔纳德邦政府下属的 State Industries Promotion Corporation of TamilNadu Limited(泰米尔纳德邦邦立工业促进有限公司)租赁其工业园区内的土地 50 英亩(折合 303.51 亩),租赁期限为 99 年,用以实施印度工程机械生产制造基地投资项目。徐工印度制造已向 SIPCOT 递交了《土地申请表》,并于 2017 年 5 月 15 日获得了 SIPCOT 下发的《土地分配书》。
根据《土地分配书》及 Surana & Surana International Attorneys 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徐工印度制造完成以下程序后,将获得拟租赁土地 99 年的使用权:
①在《土地分配书》规定的期限内向 SIPCOT 支付 99 年土地租赁款及相关费用;
②在上述款项支付完成后,签订《土地租赁协议》并完成协议的注册登记。
(3)是否存在无法顺利取得项目用地导致项目无法顺利实施的重大风险,相关风险是否已充分披露
①不存在无法顺利取得项目用地导致项目无法顺利实施的重大风险
徐工铁装、发行人及徐工环境已分别与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签署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徐州市铜山区不动产登记交易服务中心受理了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权属变更登记申请。根据徐州市铜山区国土资源局出具的《说明》,徐州市铜山区国土资源局将在不超过 30 个工作日完成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属变更的不动产权证书的办理工作。
根据 Surana & Surana International Attorneys 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我们认为在徐工印度制造在规定期限内支付必要的租赁费用及其他费用的前提下,徐工印度制造取得拟租赁土地的租赁权不存在障碍。徐工印度制造在履行土地租赁程序并与 SIPCOT 签订《土地租赁协议》后,将取得上述土地 99 年的租赁权,不存在导致徐工印度制造无法租赁上述土地的重大风险。”
综上,智能化地下空间施工装备制造项目、智能化物流装备制造项目、智能化压缩站项目及印度工程机械生产制造基地投资项目不存在无法顺利取得项目用地导致项目无法顺利实施的重大风险。
②相关风险已充分披露
发行人在 2017 年 5 月 9 日公告的《徐工机械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中的第五章之“六、(四)、3、项目实施用地的风险”披露如下:“智能化物流装备制造项目、智能化地下空间施工装备制造项目、智能化压缩站项目及印度工程机械生产制造基地投资项目的实施用地尚未取得。公司虽然在积极落实项目用地事宜,仍存在无法顺利取得项目用地导致上述项目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发行人已对智能化地下空间施工装备制造项目、智能化物流装备制造项目、智能化压缩站项目及印度工程机械生产制造基地投资项目用地的相关风险进行了充分的风险披露。
3、徐工机械工业互联网化提升项目
徐工机械工业互联网化提升项目主要包括硬件设备投入及软件产品投入。硬件设备主要部分布置在徐工机械为实施本项目向通信运营商租赁的专业托管机柜,其余部分布置在发行人位于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驮蓝山路 26 号的办公楼内已有机房,不涉及实施用地。
4、增资徐工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增资徐工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项目不涉及实施用地。
二、本次募集资金使用方向是否包括支付土地取得价款
本次募投项目中的智能化地下空间施工装备制造项目、智能化物流装备制造项目、智能化压缩站项目及印度工程机械生产制造基地投资项目募集资金使用方向包括支付土地取得价款,相关土地具体情况详见本反馈回复“问题 9”之“一、(二)、2、尚未取得募投项目土地的进展情况;项目是否存在无法顺利取得项目用地导致项目无法顺利实施的重大风险,相关风险是否已充分披露”。
三、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查阅了:(1)与智能化地下空间施工装备制造项目、智能化物流装备制造项目及智能化压缩站项目实施用地有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属变更登记申请的受理文件、徐州市铜山区国土资源局出具的《说明》;(2)高空作业平台智能制造项目、大型桩工机械产业化升级技改工程项目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3)徐工印度制造向 SIPCOT递交的《土地申请表》、SIPCOT 给予徐工印度制造的《土地分配书》及 Surana & Surana International Attorneys 出具的《法律意见书》;(4)本次非公开发行预案及预案(修订稿)、发行人第七届五十六次董事会(临时)决议;(5)本次募投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备案文件。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认为:(1)高空作业平台智能制造项目、大型桩工机械产业化升级技改工程项目的实施用地已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2)智能化地下空间施工装备制造项目、智能化物流装备制造项目、智能化压缩站项目及印度工程机械生产制造基地投资项目尚未取得实施用地。根据徐工
铁装、发行人及徐工环境分别与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签署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徐州市铜山区不动产登记交易服务中心出具的不动产登记收件收据(领证凭据)、徐州市铜山区国土资源局出具的《说明》及 Surana & Surana International Attorneys 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上述项目用地的取得不存在实质性障碍,不存在无法顺利取得项目用地导致上述项目无法顺利实施的重大风险,相关风险已充分披露。(3)徐工机械工业互联网化提升项目、增资徐工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不涉及新增用地。(4)本次募集资金使用方向中,智能化地下空间施工装备制造项目、智能化物流装备制造项目、智能化压缩站项目及印度工程机械生产制造基地投资项目包括支付土地取得价款。
问题 10. 印度工程机械生产制造基地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为申请人在印度新设子公司。请申请人说明其印度子公司目前是否已设立、须履行哪些审批手续、目前相关手续办理进展情况、还须履行国内外哪些政府部门的审批手续、募投项目用地如何取得、募投资金如何出境、是否须履行相关外汇审批手续,此募投项目是否存在无法顺利取得相关审批而无法顺利实施的重大风险,相关风险是否已充分披露。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印度子公司目前是否已设立、须履行哪些审批手续、目前相关手续办理进展情况、还须履行国内外哪些政府部门的审批手续
(一)印度子公司已完成设立
根据徐工印度制造的公司注册证书及 Surana & Surana International Attorneys 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截至本反馈回复出具日,印度工程机械生产制造基地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徐州工程机械制造(印度)有限公司(注册名称为“Xuzhou Construction Machinery Manufacturing (India) Private Limited”)已完成公司设立程序,公司登记号为 U29309TN2017PTC116258。徐工印度制造注册资本 200,000 万印度卢比,实缴资本 10 万印度卢比,其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印度卢比
序号 | 股东名称 | 实缴资本 |
1 | 徐工印度机械有限公司 | 99,900 |
2 | Hrishikesh Vyankatesh Kulkarni | 100 |
(二)履行哪些审批手续、目前相关手续办理进展情况、还须履行国内外哪些政府部门的审批手续
印度工程机械生产制造基地投资项目涉及境内审批和境外审批,具体情况分别如下:
1、境内审批情况
根据《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
年第 9 号令)、《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 2014 年第 3 号)、《外汇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532 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30 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 号)等相关规定,本项目需取得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商务厅及外汇管理部门对境外投资项目的相关审批。
截至本反馈回复出具日本项目已完成必要的境内审批,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审批主体 | 审批事项 | 是否取得 | 取得时间 |
1 | 江苏省发展和 改革委员会 | 《备案通知书》(苏发改外资发 [2016]802 号) | 是 | 2016 年 7 月 14 日 |
2 | 江苏省商务厅 | 《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境外投资 证第 N3200201600821 号) | 是 | 2016 年 7 月 15 日 |
3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 分行 | 业务登记凭证业务编号 (35320300201304117832) | 是 | 2016 年 8 月 31 日 |
2、境外审批情况
根据印度有关法律法规及Surana & Surana International Attorneys 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在徐工印度制造与 SIPCOT 签署《土地租赁协议》后、本项目投入运营前,尚需履行以下审批及注册事项,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审批主体 | 审批/注册事项 | 完成阶段 |
1 | 印度泰米尔纳德邦登记注册部门 | 《土地租赁协议》注册 | 土地租赁协议签署后 |
2 | 印度泰米尔纳德邦污染控制委员 会 | 同意建设许可 | 项目开工建设前 |
3 | 印度泰米尔纳德邦城乡规划部门 | 建筑规划布局许可 | 项目开工建设前 |
4 | 印度泰米尔纳德邦 KANCHEEPURAM 区工厂督察员 | 工厂规划许可 | 在项目开始安装设备前 |
5 | 印度泰米尔纳德邦电力公司 | 电力可行性和能耗评 估 | 在获得设备的必要信 息、装载容量后 |
6 | 印度泰米尔纳德邦 KANCHEEPURAM 区工厂督察员 | 工厂承建商劳动合同 注册 | 在承建商劳动合同执行 之前 |
7 | 印度泰米尔纳德邦消防服务部门 | 消防许可 | 在设备安装完成后 |
8 | 印度泰米尔纳德邦污染控制委员 会 | 同意运营许可 | 在设备安装完成后 |
9 | 印度产业协助秘书处 | 企业备忘录信息(官方 网站在线申请) | 在项目开始运营前 |
二、募投项目用地如何取得
徐工印度制造拟向印度泰米尔纳德邦政府下属的泰米尔纳德邦邦立工业促进有限公司(SIPCOT)租赁工业用地,用以实施印度工程机械生产制造基地投资项目。具体情况详见本反馈回复之“问题 9”之“一、(二)、2、(2)印度项目尚未取得用地情况”。
三、募投资金如何出境、是否须履行相关外汇审批手续
(一)募投资金出境的具体安排
根据徐工有限向徐州市商务局提交的《关于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印度工程机械生产制造基地投资项目备案请示》(徐工集[2016]56 号)、本项目取得的江苏省商务厅《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境外投资证第 N3200201600821号)等相关资料,本项目通过向徐工印度制造增资的方式进行实施,募投资金出境路径如下:
(二)项目相关外汇审批手续的履行情况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
(汇发[2015]13 号)中规定,取消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行政审批事项,改由银行按照《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直接审核办理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通过银行对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实施间接监管;境内投资主体设立或控制的境外企业在境外再投资设立或控制新的境外企业无需办理外汇备案手续。《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中规定,境内机构在以境内外合法资产向境外出资前,应到注册地银行申请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在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登记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中的投资总额,同时允许企业根据实际需要按现行规定对外放款。
根据上述规定,2016 年 7 月 15 日本项目获得江苏省商务厅颁发的第
N3200201600821 号《企业境外投资证书》,项目备案的投资总额为 132,642.00
万元人民币,折合 20,200.00 万美元;
2016 年 8 月 31 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就发行人实施本项目
进行境外投资外汇业务登记,徐工进出口取得编号 35320300201304117832 的
《业务登记凭证》,完成境外直接投资外汇企业登记手续。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 号)规定:“境内机构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和资金汇出手
续时,除应按规定提交相关审核材料外,还应向银行说明投资资金来源与资金用途(使用计划)情况,提供董事会决议(或合伙人决议)、合同或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银行按照展业原则加强真实性、合规性审核。”
作为发行人重点实施的国际化战略项目,印度工程机械生产制造基地投资项目的投资资金来源、资金用途(使用计划)明确,董事会决议等相关资料齐备。发行人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未来在办理资金汇出手续时,将依照汇发[2017]3号等有关外汇审批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核。
四、募投项目是否存在无法顺利取得相关审批而无法顺利实施的重大风险,相关风险是否充分披露
(一)募投项目不存在无法顺利取得相关审批而无法顺利实施的重大风险
1、境内审批情况
本项目已经完成了目前阶段应履行的各项境内审批程序。本项目投资资金来源、资金用途(使用计划)明确,董事会决议等相关资料齐备。发行人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未来在办理资金汇出手续时,将依照汇发[2017]3 号等有关外汇审批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核。
2、境外审批情况
本项目实施主体徐工印度制造已经完成公司设立程序;徐工印度制造已向 SIPCOT 提交了《土地申请表》并获得 SIPCOT 给予的《土地分配书》,目前正在办理租赁项目用地的后续程序。在徐工印度制造与 SIPCOT 签署《土地租赁协议》后、项目投入运营前,徐工印度制造尚需完成土地租赁注册、建筑规划布局、工厂规划审批、污染控制许可、消防许可等印度当地有关部门的审批机及注册事项。根据 Surana & Surana International Attorneys 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我们认为徐工印度制造完成上述审批事项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徐工印度制造在履行完毕上述审批事项后可以在印度开展经营活动,不存在导致徐工印度制造的工程机械制造工厂项目无法实施的重大风险。”
综上,本项目不存在无法顺利取得相关审批而无法顺利实施的重大风险。
(二)相关风险已充分披露
发行人在 2017 年 5 月 9 日公告的《徐工机械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中的第五章之“六、(四)、4、与印度工程机械生产制造基地投资项目有关的审批风险”披露如下:“印度工程机械生产制造基地投资项目已取得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通知书》、江苏省商务厅《企业境外投资证书》等境内审批手续,还应依据印度当地有关法律法规,取得项目实施前的各项目审批手续;公司已完成项目目前阶段应当履行的外汇审批手续,未来在办理资金汇出手续时,应依据相关外汇法律法规,提供相关材料,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核。公司虽然在积极落实上述审批事项,但仍存在无法顺利取得项目有关审批而导致项目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因此,发行人已对相关风险进行了充分披露。五、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查阅了(1)徐工印度制造的公司章程、公司注册证
书;(2)徐工印度制造向 SIPCOT 递交的《土地申请表》、SIPCOT 给予徐工印度制造的《土地分配书》;(3)项目已取得的相关审批文件;(4)Surana & Surana International Attorneys 出具的《法律意见书》;(5)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预案及预案(修订稿)。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认为:(1)印度工程机械生产制造基地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徐工印度制造已完成公司设立;(2)徐工印度制造向 SIPCOT申请租赁工业土地,租赁期为 99 年,用以实施本项目;(3)项目已经履行完毕境内所必须的审批手续,所取得的批准和备案文件合法、有效;项目在投入运营前还需根据印度当地法律法规,完成土地租赁注册、建筑规划、工厂规划审批、污染控制许可、消防许可等相关审批事项;(4)募投资金出境路径明确,已完成目前阶段应当履行的外汇审批手续。发行人需在资金汇出时,依据相关外汇法律法规,提交相关材料,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核;(5)本项目不存在无法顺利取得相关审批而无法顺利实施的重大风险,相关风险已充分披露。
问题 11.(1)2016 年 7 月,申请人与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出资 2 亿元设立中交龙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请人出资 4,200万元,占龙成基金注册资本的 21%。(2)2015 年 6 月,申请人以现金方式拟向关联方重庆吴融睿工投资中心追加出资 10 亿元。(3)前次可转债募集资金 25亿元,剩余募集资金 81,252.84 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4)2015 年 12 月,申请人参与设立上海经石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认缴出资额为 10 亿元,已全部实缴出资额。
请申请人说明本次募集资金是否会变相用于金融类投资,本次发行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三)项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对此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基金认购情况及可转债剩余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一)基金认购情况
1、中交龙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中交龙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以下简称“《发起人协议》”),徐工机械出资 4,200 万元,截至本反馈回复出具日,上述认缴出资尚未缴纳。
根据《发起人协议》约定,发起人出资应在获取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设立的批复之日起十日内缴清,各发起人全部实缴注册资本作为公司工商注册登记的前置条件。徐工机械将根据《发起人协议》的约定,在获取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设立的批复之日起十日内,使用自有资金足额缴纳中交龙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截至本反馈回复出具日,中交龙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尚未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设立。
2、重庆昊融睿工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2012 年 4 月 25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出资设立重庆昊融睿工投资中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全资子公司徐工投资出资 20,000 万元与重庆昊融投资有限公司、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和重庆中新融创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设立重庆昊融睿工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主要从事投资业
务、投资管理、资产管理及有关咨询等业务。徐工投资已全额缴纳上述出资。
2014 年 3 月 5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临时)审议通过了《关于徐州徐工投资有限公司向重庆昊融睿工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徐工投资向重庆昊融睿工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增资 50,000 万元。徐工投资已全额缴纳上述增资。
2015 年 6 月 12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临时)审议通过了
《关于徐州徐工投资有限公司向重庆昊融睿工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追加出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徐工投资拟以现金方式向重庆昊融睿工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追加出资 100,000 万元,重庆昊融睿工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另一有限合伙人中
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拟同时追加出资 100,000 万元。截至本反馈回复出具日,徐工投资尚未就上述增资事项签订协议,也未对重庆昊融睿工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追加出资。未来,公司将根据业务开展的实际需要,在相关增资协议签订后使用自有资金足额缴纳增资金额。
3、上海经石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2015 年 12 月 14 日,徐工投资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出资入伙上海经石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议案》,同意徐工投资出资 100,000
万元入伙上海经石。徐工投资已全额缴纳上述出资。
2016 年 7 月 13 日,徐工投资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上海经石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追加出资的议案》。同意徐工投资向上海经石追加出资人民币 85,000 万元。徐工投资已全额缴纳上述增资。
截至本反馈回复出具日,公司不存在对上海经石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应履行而未履行的出资义务。
(二)可转债剩余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公司 2013 年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 25 亿元,剩余募集资金 81,252.84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后资金主要用于偿还贷款和保理本息、票据到期兑付、支付工资、货款、社保及公积金、税费和保证金等日常经营开支,具体情况可参见本反馈回复之“问题 13”之“三、前次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
资金 8 亿元的具体投向”。
二、本次募集资金不会变相用于金融类投资
(一)本次募集资金已有明确的具体用途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项规定,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拟募集资金总额预计不超过 515,600 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类型 | 项目名称 | 项目投资总额 | 拟使用募集资 金金额 |
1 | 高端装备智能化制造项目 | 智能化地下空间施工装备制造项目 | 60,221 | 42,236 |
2 | 高空作业平台智能制造项目 | 123,460 | 95,870 | |
3 | 智能化物流装备制造项目 | 120,532 | 80,270 | |
4 | 环境产业项目 | 智能化压缩站项目 | 64,040 | 43,006 |
5 | 工程机械升级及国际化项目 | 大型桩工机械产业化升级技改工程项目 | 48,280 | 17,250 |
6 | 印度工程机械生产制造基地投资项目 | 132,642 | 99,953 | |
7 | 徐工机械工业互联网化提升项目 | 43,383 | 37,015 | |
8 | 增资徐工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 100,000 | 100,000 | |
合计 | 692,558 | 515,600 |
由上表可见,本次募集资金已有明确的具体用途,不存在将募集资金变相用于金融类投资的情形。
(二)公司已建立并执行相关制度,确保募集资金规范使用
报告期内,申请人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规定了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以实现募集资金的专款专用。同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还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投向变更、信息披露、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做出了明确规定。
(三)公司将使用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进行对外投资
截至本反馈回复出具日,公司已做出投资决议,但尚未实际出资的对外投资包括出资设立中交龙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对重庆昊融睿工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增资。公司将根据《发起人协议》及未来业务开展的实际需要,在公司内部已审议通过的范围内使用自有资金进行上述投资,不会将本次募集资金变相用于上述投资。
(四)公司已对募集资金投向做出相关承诺
公司就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及用途出具承诺如下:
“1.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批准的专项账户中,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智能化地下空间施工装备制造项目、高空作业平台智能制造项目、智能化物流装备制造项目、智能化压缩站项目、大型桩工机械产业化升级技改工程项目、印度工程机械生产制造基地投资项目、徐工机械工业互联网化提升项目和增资徐工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未来将不会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与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也不会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业的公司或通过偿还贷款变相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其他用途。
2.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不会直接/间接或通过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的方式直接或间接用于公司其他金融产业的投资或运营。“
三、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查阅了申请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修订稿)及备案文件、发行人就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及具体用途出具的相关承诺等文件。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认为本次募集资金已有明确的具体用途;发行人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且出具承诺本次募集资金不会直接或变相用于金融类投资,因此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项规定。
问题 12.请申请人说明并补充披露报告期涉及的全部诉讼情况,包括产生原因、内容、涉及主体、诉讼金额、目前进展状态、对申请人生产经营的影响、相关风险是否已充分披露。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对此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报告期涉及的全部诉讼情况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诉讼情况如下:
(一)2014 年诉讼情况
2014 年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涉诉案件共计 130 件,累计金额为 17,561.40 万元。其中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92 件,担保合同及担保追
偿纠纷案件 6 件,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9 件,其他案件 23 件。案件的产生原因、具体内容、涉及主体、诉讼金额及目前进展状态如下表:
单位:万元
序号 | 产生原因 | 内容 | 涉及主体 | 诉讼金额 | 目前进展状态 |
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0 年 3 月 9 日,原、被告签订一份《产品买卖合同》,合同编号:BC2010CD005,合同正本及补充协议约定,被告购买原告设备一台,后由于被告拖欠货款,原告遂起诉至法院。 | 原告:徐工机械 被告:贵州东泓商品砼有限公司 | 187.00 | 已终结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0 年 3 月 9 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产品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各一份,后由于被告拖欠货款,原告 起诉法院,2014 年 2 月 25 日法院受理该案。2014 年 7 月 16 日作出的(2014)开商初字第 74 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未履行义务,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已立案执行。 | 原告:徐工机械 被告:德州锦华物流有限公司 | 47.90 | 已终结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0 年 3 月 9 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产品买卖合同》(合同编号:BC2010JN006)及《补充协议》各 一份,购买原告徐工牌混凝土泵车 1 台,被告后拖欠货款,原告起诉法院,2014 年 4 月 16 日法院受理 该案。2014 年 7 月 16 日作出(2014)开商初字第 75 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未履行义务,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已立案执行。 | 原告:徐工机械 被告:德州锦华物流有限公司 | 39.60 | 已终结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1 年 6 月 20 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工业品买卖合同》,被告向原告购买工程机械产品。原告按约交 货后,被告未按约定付款。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后,被告拒不履行判决,原告遂于 2014 年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原告:徐工机械 被告:鄂尔多斯市佳奇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3.33 | 已终结 |
5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与鄂尔多斯市兴业农机有限公司存在多年的业务关系,业务付款均滚动进行。2012 年 2 月 15 日经 双方对账确认,被告鄂尔多斯市兴业农机有限公司尚欠原告货款 528,012.8 元。其他被告作担保。原告遂起诉法院。法院判决后,被告未履行判决,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原告:徐工机械 被告:鄂尔多斯市兴业农机有限公司、王兴灵、孙根锁、闫应存、秦和平、屈桂英、王秀兰、刘秀兰、郝建军、樊占 平、付巧慧 | 52.80 | 已终结 |
6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2 年 6 月 12 日,秦邦与徐工机械签订了两份《工业品买卖合同》,购买一台摊铺机及混凝土设备,金 额共计 573 万元,后逾期未付货款 368 万元,原告遂起诉法院。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未履行义务,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原告:徐工机械 被告:秦邦、马虎林 | 368.00 | 已终结 |
7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2 年 4 月 13 日,王长弟与原告签订《产品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王长弟在原告购买徐工牌履带起重 机一台。王长弟与杨丽系夫妻关系,且起诉时双方处于婚姻存续期间。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交货义务,被告一直未按合同约定支付首付款 124,600 元,原告遂起诉法院。 | 原告:徐工机械 被告:王长弟、杨丽 | 12.46 | 已终结 |
8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1 年 7 月 14 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产品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徐工牌QUY80 型履带起重机一台,后由于被告拖欠货款 25 万元未付,原告以此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 2014 年 1 月 28 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因被告未履行义务,原告于 2014 年 12 月 31 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原告:徐工机械 被告:嘉峪关昊易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 26.50 | 已终结 |
9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1 年 2 月 14 日,原、被告签订一份《产品买卖合同》,合同编号:BC2011CD003,合同正本及补充协 议,后由于被告拖欠货款,原告遂起诉至法院。原告胜诉,被告不执行判决,原告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原告:徐工机械被告:程莉 | 54.00 | 已终结 |
10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0 年 4 月 16 日,肖艳军与徐工机械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金额为 36.5 万元,后肖艳军逾期支 付 6.5 万元,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郭小明提供担保,后法院作出的(2013)开民初字第 361 号民事 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原告于 2014 年 7 月 15 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原告:徐工机械 被告:郭小明、肖艳军 | 7.00 | 已终结 |
1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0 年 9 月 11 日,被告黄德华与原告徐工机械签订了《产品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 BC2010GZ040,约定被告分期付款购买原告混凝土泵车一台,原告履行义务后,被告拖欠货款不还,原告遂起诉至法院。法院作出(2014)云商初字第 12 号民事调解书后,因被告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原告向法院申请强 制执行。 | 原告:徐工机械 被告:黄德华、钟志欢 | 9.42 | 已终结 |
12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与被告签署了产品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机械产品,后被告拖欠货款,原告遂于 2014 年 4 月 1 日将被告起诉至法院。法院作出(2014)开商初字第 165 号民事调解书后,因被告未履行义务,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原告:徐工机械 被告:深圳市宾仕德搬运装卸有限公司 | 246.20 | 已终结 |
1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0 年 9 月 24 日,被告田培胜与原告签订了购买原告所产的 HB37A 混凝土泵车的产品买卖合同,后由 于被告拖欠货款 153.7074 万元,原告遂将田培胜及其配偶乔金霞向法院提起诉讼。 | 原告:徐工机械 被告:田培胜、乔金霞 | 153.71 | 已终结 |
1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0 年 10 月 9 日,原告与被告签署了《产品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 2010TY028),合同约定被告向原 告购买载泵一台,后被告拖欠原告货款不还,原告遂将被告起诉至法院。法院于 2014 年 12 月 4 日作出 (2013)开商初字第 223 号民事判决书后,因被告未履行义务,原告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原告:徐工机械被告:田世奇 | 42.22 | 已终结 |
15 | 买卖合同纠纷 | 徐工机械与王富全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王富全向原告购买机械设备,后王富全拖欠货款不还,原告遂于 2014 年 4 月 25 日起诉至法院。 | 原告:徐工机械被告:王富全 | 175.00 | 已终结 |
16 | 买卖合同纠纷 | 双方于 2012 年 8 月 24 日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机械设备,后由于被告拖欠货款, 原告于 2014 年 4 月 17 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 原告:徐工机械被告:闫学森 | 617.50 |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
17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被告双方于 2010 年 11 月 9 日签订产品买卖合同(合同编号:BC2010JN081)及补充协议各一份。 后由于被告拖欠货款,原告于 2014 年 9 月 25 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 原告:徐工机械被告:张进东 | 302.00 | 已终结 |
18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1 年 7 月 28 日,松原市乾元路桥有限公司与徐工机械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购买一台摊铺机,金 额 185 万元,后松原市乾元路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贷款 138 万元,原告遂将被告诉至法院。 | 原告:徐工机械 被告:松原市乾元路桥有限公司 | 138.00 | 已终结 |
19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与被告签署了《产品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 BC2010TJ039),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重型机械产品,后被告拖欠原告货款及银行按揭贷款不还,原告遂将被告起诉至法院。 | 原告:徐工机械被告:周安徽 | 300.71 | 已终结 |
20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与被告签署了《产品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 2010TJ006),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泵车一台,后被告拖欠原告货款及银行按揭贷款不还,原告遂将被告起诉至法院。 | 原告:徐工机械被告:宋嗣俊 | 267.00 | 已终结 |
2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0 年 3 月 29 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产品买卖合同(合同编号:BC2010TJ012),合同约定,罗云义向徐工机械购买徐工混凝土泵车一台,后被告拖欠货款不还,原告起诉至法院,在法院的主持下,三方达 成调解协议。 | 原告:徐工机械 被告:罗云义、北京市鲁西宏达机电设备销售中心 | 248.00 | 已终结 |
22 | 买卖合同纠纷 | 徐工机械与被告柏兴明签订了《产品买卖合同》(合同编号:BC2011GZ022),后被告柏兴明拖欠原告首付款和银行按揭代偿款,云南建高混凝土有限公司为被告柏兴明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告遂将两被告 诉至法院。后因被告未及时履行判决书义务,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原告:徐工机械 被告:柏兴明、云南建高混凝土有限公司 | 311.00 | 已终结 |
23 | 买卖合同纠纷 | 徐工机械与被告何剑超签订了《产品买卖合同》(合同编号:BC2011GZ030),后被告何剑超拖欠原告首付款和银行按揭代偿款,原告遂将两被告诉至法院。后因被告未及时履行判决书义务,遂向法院申请强 制执行。 | 原告:徐工机械被告:何剑超 | 37.89 | 已终结 |
2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与被告柏兴明曾签署了《产品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 BC2011GZ021),合同约定被告柏兴明向原告购买机械设备,云南建高混凝土有限公司为被告柏兴明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后由于被告拖欠货款不还,原告遂将被告起诉至法院。法庭审理后,双方达成了调解。后法院作出(2014)开商初字第 183 号民事 调解书,但被告未履行义务,原告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原告:徐工机械 被告:柏兴明、云南建高混凝土有限公司 | 90.00 | 已终结 |
25 | 买卖合同纠纷 | 包头市勤和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分公司与原告签订了一份《产品购销合同》,被告为其提供担保, 为《产品购销合同》的债权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后因包头市勤和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分公司未按期支付货款,原告起诉。 | 原告:徐工机械被告:冯溯崇 | 1,531.80 |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
26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0 年,西昌腾达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徐工重庆签订了《徐工科技 2010 年度特约经销协议》、《寄售车合同》,取得了徐工牌装载机的专营经销权,后西昌腾达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解除了合同,徐工重庆拖欠费用,徐工重庆不服一审法院作出的(2013)西昌民初字第 1797 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法院 2014 年 3 月作出终审判决。 | 原告:西昌腾达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被告:徐工重庆 | 25.82 | 已终结 |
27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1 年 11 月 28 日,原告与被告贵州重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机械设备一台,后被告拖欠货款,原告遂诉讼至法院。 | 原告:徐工重型 被告:黄海兴、贵州重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 55.58 |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
28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2 年 8 月 13 日,原告与被告安徽徐工重型签订编号为 1133767 的《产品购销合同》,被告向原告购买机械设备一台,后被告拖欠货款,原告遂诉讼至法院。 | 原告:徐工重型 被告:安徽徐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杜勇 | 171.00 | 已终结 |
29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与被告江西华恒汽车有限公司签署了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机械产品,原告交付货物后,被告拖欠货款不支付,原告遂将被告诉至法院。 | 原告:徐工重型 被告:江西华恒汽车有限公司、漆江江、章韵、刘翠仙、徐智亮 | 86.99 |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
30 | 买卖合同纠纷 | 2009 年 7 月 1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被告购买原告机械设备一台,后 被告拖欠货款,原告以被告拖欠货款为由于 2014 年 7 月 31 日起诉法院。 | 原告:徐工重型被告:于法全 | 300.00 |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
3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09 年 7 月 1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被告购买原告机械设备一台,后 被告拖欠货款,原告以被告拖欠货款为由于 2014 年 7 月 31 日起诉法院。 | 原告:徐工重型被告:于法全 | 245.01 |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
3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08 年 10 月 20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编号为 0802087 的《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机械设备一台,后被告拖欠货款,原告以被告拖欠货款为由将被告起诉法院。 | 原告:徐工重型 被告:贵州东泓商品砼有限公司 | 3.50 |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
3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1 年 9 月 25 日,原告与被告石家庄隆兴电气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 1022090 的《产品购销合同》,约定 被告石家庄隆兴电气有限公司购买原告机械设备,后被告拖欠货款,原告以被告拖欠货款为由 2014 年 4 月 11 日向法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并于 2014 年 5 月 6 日起诉法院。 | 原告:徐工重型 被告:石家庄隆兴电气有限公司、贾景春、董云娥、张国宏、张琍 | 42.46 | 已终结 |
3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2 年 5 月 8 日,原告与被告石家庄隆兴电气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 1124227 的《产品购销合同》,约定 被告石家庄隆兴电气有限公司购买原告机械设备,后被告拖欠货款,原告以被告拖欠货款为由 2014 年 5 月 6 日起诉法院。 | 原告:徐工重型 被告:石家庄隆兴电气有限公司、张国宏、张琍、郑景云、陈志霞 | 18.04 |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
35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1 年 9 月 25 日,原告与被告石家庄隆兴电气有限公司签订 1022745 号《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被告石家庄隆兴电气有限公司购买原告机械设备,后被告石家庄隆兴电气有限公司拖欠货款,原告以被告拖欠 货款为由起诉法院并于 2014 年 4 月 11 日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 原告:徐工重型 被告:石家庄隆兴电气有限公司、牛红坡、苗雪娟、张国宏、张琍 | 73.27 | 已终结 |
36 | 买卖合同纠纷 | 被告与原告签订了一份《产品购销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被告购买原告所产的一台 37 米混凝土泵车 (HB37),合同金额 1,950,000 元,分期付款。后被告逾期未支付完货款,原告起诉。 | 原告:徐工重型 被告:新疆昊坤商贸有限公司 | 163.50 |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
37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2 年 7 月 6 日,原告与被告贵州重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2012 年 6 月 1 日,被 告韩兴敏曾作为保证人与原告签订担保合同。被告贵州重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已支付货款 51,458 元,尚 欠货款 195,542 元未支付,原告提起诉讼。 | 原告:徐工重型 被告:韩兴敏、贵州重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 19.55 | 已终结 |
38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1 年 4 月 20 日,原告(供方)与被告石家庄隆兴电气有限公司(需方)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编号为 1022746)一份。原告(担保权人)与被告吴海峰(保证人)签订《担保合同》一份。2013 年 12月 23 日,被告张国宏、张琍向原告出具《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可撤销担保书》一份。被告石家庄隆兴电 气有限公司共欠原告货款 690,480 元,原告 2014 年 4 月 11 日向法院提起诉前保全,后又提起诉讼。 | 原告:徐工重型 被告:石家庄隆兴电气有限公司、吴海峰、张超静、张国宏、张琍 | 69.05 | 已终结 |
39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2 年 7 月 12 日,原告与被告霍全红间达成协议,约定被告霍全红通过融资方式购买原告生产的 QY70K-1 汽车起重机一台,合同总价款为 192 万元,首付款 10 万元于协议签订后 30 日内支付,在全部货款付清前,原告保留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霍全红购买车辆系用于家庭经营,两被告应承担共同付款责任。协议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交付了车辆,但被告霍全红未按协议的约定履行 付款义务,原告起诉。 | 原告:徐工重型 被告:霍全红、陶静 | 182.50 |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
40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1 年 4 月 13 日,徐工重型与邱久安签订 1018361 号《产品购销合同》,首付 261 万元,余款 6,090,000 元在光大银行做四年按揭,后邱久安逾期未支付款项,2014 年 9 月 25 日徐工重型提起诉前财产保全, 于 2014 年 10 月 27 日,徐工重型提起诉讼。 | 原告:徐工重型被告:邱久安 | 609.00 |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
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3 年 10 月 28 日,徐工重型与重庆徐石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CQ2013102801《产品购销合同》,分期购买 QY90KA 汽车起重机一台, 徐兴国、向巳霞系夫妻关系,后徐兴国逾期未支付货款, 2014 年 9 月 11 日提起诉前财产保全,2014 年 10 月 17 日,徐工重型提起诉讼。 | 原告:徐工重型 被告:重庆徐石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徐兴国、向巳霞 | 21.60 |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
42 | 买卖合同纠纷 | 徐工重型与刘刚、杨加伟签订了编号为 1112039《产品购销合同》,分期购买 QY25K 徐工起重机 1 台,后刘刚、杨加伟逾期未支付货款,2013 年 5 月 8 日,徐工重型提起诉讼。法院 2014 年 7 月 10 日作出执 行裁定。 | 原告:徐工重型 被告:刘刚、杨加伟 | 72.90 | 已终结 |
43 | 买卖合同纠纷 | 徐工重型与云南成华吊装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 1126342、1126330、1126331、1126332、1126320、1119765、 1119770、1126409、1126407、1126408、1126412、1126411、1126414、1126413、1126488、1126487、 1126486、1126483、1126484、1126485、1126436、1126435 等 22 份《产品购销合同》,分期购买徐工起重机,后云南成华吊装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龚成华为原告提供担保,徐工重型遂将两被告诉至法 院。 | 原告:徐工重型 被告:云南成华吊装有限公司、龚成华 | 2,222.13 | 已终结 |
4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1 年 5 月 18 日,徐工重型与辽宁徐重工程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 1112666《产品购销合同》,分期购买 QY20G-1 起重机 1 台,后辽宁徐重工程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2014 年 1 月 13 日,徐工重型提起诉讼。 | 原告:徐工重型 被告:辽宁徐重工程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王涛、赵子龙 | 87.23 |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
45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1 年 11 月 3 日,徐工重型与张建刚签订编号为XGR2-01-201111-0077《产品购销合同》,分期购买 QAY260 汽车起重机一台,后张建刚逾期未支付货款,2014 年 6 月 27 日,徐工重型提起诉讼。 | 原告:徐工重型 被告:张建刚、高立生 | 344.12 |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
46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1 年 11 月 23 日,徐工重型与江西华恒汽车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 1112088《产品购销合同》,分期购买 徐工QY25K5-I 起重机一台,后江西华恒汽车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2014 年 6 月 9 日,徐工重型提起诉讼。 | 原告:徐工重型 被告:江西华恒汽车有限公司、谈兵兵、章韵、刘翠仙、徐智亮 | 106.95 |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
47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1 年 6 月 9 日,徐工重型与江西华恒汽车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 1110574《产品购销合同》,分期购买徐工QY20B 起重机一台,后江西华恒汽车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2014 年 6 月 9 日,徐工重型提起诉 讼。 | 原告:徐工重型 被告:江西华恒汽车有限公司、陈飞、刘桂、章韵、刘翠仙、徐智亮 | 73.11 |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
48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1 年 11 月 29 日,徐工重型与江西华恒汽车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 1112095《产品购销合同》,分期购买 徐工QY20G 起重机一台,后江西华恒汽车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2014 年 6 月 9 日,徐工重型提起诉讼。 | 原告:徐工重型 被告:江西华恒汽车有限公司、王超、王迪、章韵、刘翠仙、徐智亮 | 80.89 |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
49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1 年 12 月 26 日,徐工重型与江西华恒汽车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 1117410《产品购销合同》,分期购买 徐工QY20G 起重机一台,后江西华恒汽车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2014 年 6 月 11 日,徐工重型提起诉讼。 | 原告:徐工重型 被告:江西华恒汽车有限公司、伏广权、杨芸、章韵、刘翠仙、徐智亮 | 67.03 |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
50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1 年 11 月 29 日,徐工重型与江西华恒汽车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 1112093《产品购销合同》,分期购买 徐工QY8B.5 起重机一台,后江西华恒汽车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2014 年 6 月 9 日,徐工重型提起诉讼。 | 原告:徐工重型 被告:江西华恒汽车有限公司、谭荣刚、焦丽、章韵、刘翠仙、徐智亮 | 31.47 |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
5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1 年 6 月 21 日,徐工重型与江西华恒汽车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 1110578《产品购销合同》,分期购买 QY25K-II 起重机 1 台,后江西华恒汽车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2014 年 6 月 11 日,徐工重型提起诉讼。 | 原告:徐工重型 被告:江西华恒汽车有限公司 | 86.83 |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
5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1 年 6 月 21 日,徐工重型与江西华恒汽车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 1110579《产品购销合同》,分期购买 QY25K5-I 起重机 1 台,后江西华恒汽车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2014 年 6 月 11 日,徐工重型提起诉讼。 | 原告:徐工重型 被告:江西华恒汽车有限公司 | 88.00 |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
5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1 年 6 月 21 日,徐工重型与江西华恒汽车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 1110587《产品购销合同》,分期购买 QY25K5-I 起重机 1 台,后江西华恒汽车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2014 年 6 月 11 日,徐工重型提起诉讼。 | 原告:徐工重型 被告:江西华恒汽车有限公司 | 90.94 |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
5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1 年 6 月 21 日,徐工重型与江西华恒汽车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 1112100《产品购销合同》,分期购买 QY25K-II 起重机 1 台,后江西华恒汽车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2014 年 6 月 11 日,徐工重型提起诉讼。 | 原告:徐工重型 被告:江西华恒汽车有限公司 | 78.42 |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
55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2 年 2 月 28 日,徐工重型与江西华恒汽车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 1117460《产品购销合同》,分期购买徐工QY20G 起重机一台,其余被告应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后江西华恒汽车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 2014 年 6 月 9 日,徐工重型提起诉讼。 | 原告:徐工重型 被告:江西华恒汽车有限公司、韩小勇、高志萍、章韵、刘翠仙、徐智亮 | 78.14 |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
56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2 年 2 月 20 日,徐工重型与江西华恒汽车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 1117453《产品购销合同》,分期购买徐工QY25K-1 起重机 2 台,后江西华恒汽车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2014 年 6 月 11 日,徐工重型提 起诉讼。 | 原告:徐工重型 被告:江西华恒汽车有限公司 | 74.78 |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
57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2 年 7 月 21 日,徐工重型与江西华恒汽车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 1019333《产品购销合同》,分期购买徐工QY70K-1 起重机 1 台,后江西华恒汽车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2014 年 6 月 11 日,徐工重型提 起诉讼。 | 原告:徐工重型 被告:江西华恒汽车有限公司 | 181.75 |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
58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1 年 1 月 30 日,原被告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单柳升通过光大银行按揭购买 QY130K 起重机,后 单柳升逾期未支付货款,徐工重型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 2014 年 4 月 22 日作出判决。 | 原告:徐工重型被告:单柳升 | 64.42 | 已终结 |
59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1 年 9 月 25 日,徐工重型与石家庄隆兴电气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 1022745《产品购销合同》,分期购买QY25K5-I 汽车起重机一台,被告牛红坡作为保证人与原告签订《担保合同》,被告苗雪娟与被告牛红坡系夫妻关系,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张国宏、张琍均与原告签订了担保合同。后石家庄隆 兴电气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2014 年 5 月 6 日,徐工重型提起诉讼。 | 原告:徐工重型 被告:石家庄隆兴电气有限公司、牛红坡、苗雪娟、张国宏、张琍 | 73.27 | 已终结 |
60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2 年 5 月 22 日,徐工重型与郑州市徐重汽车起重机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S0082765《产 品购销合同》,分期购买 QAY240 徐工起重机 1 台,后郑州市徐重汽车起重机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逾期未 支付货款,2013 年 9 月 22 日,徐工重型提起诉讼。法院于 2014 年 5 月 28 日作出民事判决,原告胜诉。 | 原告:徐工重型被告:韩继民 | 181.89 | 已终结 |
6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2 年 5 月 29 日,原告与四川迈斯特工程矿山机械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 1126702 的《产品购销合 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起重机一台,后四川迈斯特工程矿山机械有限公司未如期支付货款,原告遂将四川迈斯特工程矿山机械有限公司诉至法院。 | 原告:徐工重型 被告:李宗良、李忠正、四川迈斯特工程矿山机械有限公司 | 92.89 | 已终结 |
6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1 年 11 月 27 日,原告与石家庄隆兴电气有限公司签订 1118842 号《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货物,邢建华承担担保责任。后被告不按期还款,原告遂将其诉至法院。 | 原告:徐工重型 被告:石家庄隆兴电气有限公司、刑建华、康秀芬、张国宏、张琍 | 27.14 | 已终结 |
63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与石家庄隆兴电气有限公司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货物,原告拖欠被告货款一直不还,后原告遂将被告诉至法院,法院审理查明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 原告:徐工重型 被告:石家庄隆兴电气有限公司、周江学、刘惠英、张国宏、张琍 | 112.44 | 已终结 |
6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1 年 11 月 26 日,原告与石家庄隆兴电气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 1118942 号《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货物,曹保祥承担担保责任。后被告不按期还款,原告遂将其诉至法院。 | 原告:徐工重型 被告:石家庄隆兴电气有限公司、曹保祥、王培芝、张国宏、张琍 | 83.52 | 已终结 |
65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1 年 8 月 28 日,原告与被告石家庄隆兴电气有限公司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货物,李军涛、张国宏、张琍承担担保责任。后被告不按期还款,原告遂将其诉至法院。 | 原告:徐工重型 被告:石家庄隆兴电气有限公司、李军涛、张国宏、张琍 | 64.40 | 已终结 |
66 | 买卖合同纠纷 | 2009 年 9 月 15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产品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 0680545)及补充协议各一份,约定被告购买原告机械设备,后被告拖欠货款,原告以被告拖欠货款为由起诉法院。 | 原告:徐工重型被告:罗云义 | 245.32 | 已终结 |
67 | 买卖合同纠纷 | 2009 年 10 月 22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泵车一台,后被告交付货物后,原告拖欠货款不还,原告遂将被告诉至法院。 | 原告:徐工重型 被告:云南民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101.70 | 已终结 |
68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2 年 8 月 22 日,原被告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青岛博舜通源贸易有限公司向徐工进出口购买型号为XE370CA 的液压挖掘机 10 台。徐工进出口未履行合同义务,青岛博舜通源贸易有限公司遂 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 2014 年 3 月 27 日作出民事判决。 | 原告:青岛博舜通源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徐工进出口 | 565.50 | 已终结 |
69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2 年 4 月 27 日,原、被告双方签订《采购合同》一份,约定被告从原告处购买动臂油缸、斗杆油缸、铲斗油缸等产品,原告交付货物后,被告拒不支付货款,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 原告:徐工液压件 被告:熔盛机械有限公司 | 12.41 | 已终结 |
70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被告于 2011 年 9 月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一份,被告向原告购买WZ30-25 型挖掘装载机一台,货款为 273000 元。原告交付货物后,被告迟迟不履行合同义务,遂原告于 2014 年 5 月 9 日诉至法院。法院 判决后,被告不履行义务,原告申请强制执行。 | 原告:徐工特机被告:黄昌连 | 5.00 | 已终结 |
71 | 买卖合同纠纷 | 被告枣庄志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欠原告买卖合同货款 90860 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枣庄志和工程机 械有限公司拒绝付款,特诉至法院。法院于 2014 年 4 月 17 日作出(2014)开商初字第 157 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未履行义务,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已立案执行。 | 原告:徐工特机 被告:枣庄志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刘庆会 | 11.09 | 已终结 |
7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1 年 3 月 31 日,兰州明鹏工程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徐工筑路签订了《工业品买卖合同》,分期购 买徐工筑路的平地机两台。后兰州明鹏工程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2013 年 4 月 2 日起 诉至法院。法院于 2014 年 4 月 1 日作出(2013)开商初字第 104 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兰州明鹏工程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义务,徐工筑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原告:徐工筑路 被告:兰州明鹏工程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 53.60 | 已终结 |
7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0 年 4 月 28 日,陈萌与徐工筑路签订了《工业品买卖合同》,分期购买机械设备,金额 42.8 万元。后 陈萌逾期未支付货款,徐工筑路起诉法院,法院作出(2013)开商初字第 106 号商事调解书。 | 原告:徐工筑路被告:陈萌 | 6.80 | 已终结 |
7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04 年 12 月 24 日,原告与被告徐留保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一份,约定徐留保购买原告生产的汽 车起重机一台,后由于徐留保拖欠货款,原告起诉法院。徐留保败诉,后被告不服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2014 年 7 月 7 日作出的(2013)云商初字第 1456 号民事判决,向法院申请再审。 | 原告:徐工重型 被告:徐留保、盐城市新宝起重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 8.68 |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
75 | 买卖合同纠纷 | 2005 年 5 月 10 日,辽源市华龙起重选矿设备有限公司与徐工液压件约定购买液压泵站,后徐工液压件 迟延 20 日供货,影响了辽源市华龙起重选矿设备有限公司的工程进度,遂起诉一审法院。一审判决徐工液压件败诉,后上诉至中院,再次败诉。徐工液压件后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于 2014 年 8 月 13 日作出作出(2014)龙民再初字第 1 号民事判决,驳回辽源市华龙起重选矿 设备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后辽源市华龙起重选矿设备有限公司提起上诉。 | 原告:辽源市华龙起重选矿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徐工液压件 | 19.20 | 已终结 |
76 | 买卖合同纠纷 | 2009 年 8 月 28 日,被告荆门市神力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原告、荆门天晋工程机械销售部签订《还 款承诺书》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一直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故于 2014 年 5 月 9 日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后,申请强制执行。 | 原告:徐工特机 被告:荆门市神力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徐元火 | 7.80 | 已终结 |
77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3 年 5 月 30 日,江西省海嘉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工机械签订了《工业品买卖合同》,分期购 买两台摊铺机,金额为 300 万元,逾期未支付货款为 259 万元。原告遂提起诉讼。 | 原告:徐工机械 被告:江西省海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李海鱼、李国宁 | 259.00 | 已终结 |
78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被告双方于 2011 年 3 月 3 日签订《产品买卖合同》(合同编号:BC2011JN031)及补充协议各一份。 被告购买原告徐工牌混凝土泵车 1 台,后由于被告拖欠货款 1,465,000 元,原告于 2014 年 7 月 7 日遂起诉至法院。 | 原告:徐工机械被告:彭刚波 | 150.48 | 已终结 |
79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被告双方于 2010 年 12 月 10 日签订《产品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各一份,被告购买原告徐工牌 混凝土泵车 1 台,后由于被告拖欠货款 291 万元,原告于 2014 年 12 月 11 日遂起诉至法院。 | 原告:徐工机械被告:商雷振 | 291.00 | 已终结 |
80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与苏鹏霏于 2011 年 1 月 24 日签订《产品买卖合同》(合同编号:BC2011JN017)及补充协议各一 份。合同约定,苏鹏霏向原告购买泵车壹台,被告尚欠货款 240,000 元,原告 2014 年 7 月 7 日起诉法院。原告胜诉,但因被告未履行义务,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原告:徐工机械 被告:苏鹏霏、郭清长 | 28.91 | 已终结 |
8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1 年 11 月 11 日,原、被告签订《产品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各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 HB52A 型混凝土泵车一台,后被告一直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于 2014 年 3 月 11 日起诉至法院。原告胜诉,但因被告未履行义务,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原告:徐工机械被告:陶达太 | 383.00 | 已终结 |
82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与被告于 2010 年 6 月 14 日签订《产品买卖合同》(合同编号:BC2010JN042)及补充协议各一份。 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徐工混凝土泵车一台,被告拖欠货款 1129800 元,原告于 2014 年 7 月 7 日起诉至法院。 | 原告:徐工机械被告:王飞 | 112.98 | 已终结 |
83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被告于 2011 年 1 月 26 日签订《产品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各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徐 工牌HB41 型混凝土泵车一台,被告拖欠货款 1,345,000 元,原告于 2014 年 5 月 21 日起诉至法院。 | 原告:徐工机械被告:王永强 | 134.50 | 已终结 |
8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于被告于 2010 年 5 月 15 日签订产品买卖合同(合同编号:BC2010TY019)及补充协议各一份。后被告逾期支付,原告起诉至法院。 | 原告:徐工机械 被告:察右前旗荣腾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 253.90 | 已终结 |
85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与被告于 2010 年 11 月 24 日签订《产品买卖合同》(合同编号:BC2010TY030)及补充协议各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规格为HB41 的徐工牌混凝土泵车壹台,原告以被告拖欠货款 191 万元 为由,起诉法院。 | 原告:徐工机械被告:陈晓勇 | 191.00 | 已终结 |
86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被告之间存在多年的业务关系,2011 年 1 月 31 日,原被告双方进行对账,并出具《往来账核对调节表》,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并拒绝支付,原告遂将被告诉至法院。 | 原告:徐工机械 被告:成都兴创大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 45.49 | 已终结 |
87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3 年 4 月 19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购买LQC240 型沥青混合料搅拌设备一台, 金额 560 万元。后被告逾期未支付货款 289 万元。原告遂提起诉讼。 | 原告:徐工机械 被告:神木县丰通路桥公司 | 289.00 | 已终结 |
88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0 年 8 月 29 日,原被告签署了《产品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编号BC2010TY027),约定被告彭辉以 分期付款的方式向原告购买泵车一台,后被告拖欠货款不还,原告遂于 2014 年 3 月 24 日将被告起诉至法院。 | 原告:徐工机械被告:彭辉 | 42.00 | 已终结 |
89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与被告签署了《产品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 BC2010TJ035),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泵车,后 被告拖欠原告货款及银行按揭贷款不还,原告遂将被告起诉至法院。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后,因被告未履行义务,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原告:徐工机械被告:宋嗣俊 | 332.50 | 已终结 |
90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被告之间存在多年的业务关系,2011 年 1 月 31 日,原被告双方进行对账,并出具《往来账核对调节 表》,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原告现资金周转困难且向被告多次索款无果,遂于 2014 年 12 月 10 日诉至法院。 | 原告:徐工机械 被告:成都兴创大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 45.49 | 已终结 |
91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和被告签订了《产品买卖合同》,原告按合同交付商品,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的支付货款, 被告尚欠原告货款 125.8 万元,原告起诉至法院。法院于 2014 年 5 月 20 日作出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告未履行义务,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原告:徐工机械 被告:盐城中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87.49 | 已终结 |
92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纠纷 | 2010 年 3 月 9 日,徐工机械与贵州东泓商品砼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产品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 BC2010CD005),约定被告贵州东泓商品砼有限公司向原告购买混凝土泵车一台,后贵州东泓商品砼有限公司拖欠货款不还,原告遂将被告诉至法院。 | 原告:徐工机械 被告:贵州东泓商品砼有限公司 | 187.00 | 已终结 |
93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被告与第三人于 2012 年 4 月 28 日签订工程机械按揭贷款合同,第三人将债权转让给原告,由于被告迟 迟不履行合同义务,原告与 2014 年 9 月 24 日向法院起诉。 | 原告: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被告:田本立、崔殿真 第三人:徐工筑路、江苏银行徐州分行 | 203.73 | 已终结 |
94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2010 年 9 月 28 日,原、被告及四川众城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债权转让及还款协议》约定 经被告同意,四川众城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将对被告 268,444 元的债权转让给原告,后由于被告未按时完全支付,原告遂起诉至法院。 | 原告:徐工重庆被告:徐丽云 | 15.84 |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
95 | 经销合同纠纷 | 江苏日月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徐工机械为长期经销合作关系。后徐工机械向江苏日月星国际贸易有限 公司提供了挖掘机后不再提供,江苏日月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遂以此造成损失为由起诉法院。该案经一审、二审、再审结案。 | 原告:江苏日月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徐工机械 | 12.17 | 已终结 |
96 | 担保追偿权纠纷 | 金树峰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紫金山路支行签订了《个人贷款合同》,原告提供回购担保, 两被告提供抵押。金树峰不还款,原告作为担保人替被告偿还欠款后,原告以代位求偿权为由将两被告起诉法院。 | 原告:徐工机械建设机械分公司被告:金树峰、李艳茹 | 117.61 | 已终结 |
97 | 担保追偿权纠纷 | 2010 年 4 月 29 日,石恩来、郭亚兰、武汉磊佳吊装有限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南市支行签订贷款合 同,购买原告生产的汽车起重机一台,后逾期,原告履行了回购责任。后被告拒不履行义务,吕仕壮、吕士维为武汉磊佳吊装有限公司的原始股东,徐工重型回购后于 2014 年 1 月提起诉讼。 | 原告:徐工重型 被告:石恩来、郭亚兰、武汉磊佳吊装有限公司、吕仕壮、吕士维 | 190.00 |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
98 | 担保合同纠纷 | 2012 年 5 月 22 日,韩继民作为实际购车人,与徐工重型签订银行按揭客户分期还款协议。后韩继民逾期未支付按揭贷款,原告代偿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 原告:徐工重型被告:韩继民 | 181.89 |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
99 | 担保合同纠纷 | 2010 年 11 月 25 日,被告石恩来以购买原告生产的工程机械车辆名义,作为借款人,并与被告郭亚兰、武汉杰磊佳吊装有限公司作为抵押物共有人,与中国光大银行武汉分行汉口支行签订了《个人贷款合同》。原告为上述贷款向中国光大银行武汉分行汉口支行出具了汽车工程机械贷款申请暨不可撤销回购担保承诺函,提供回购担保。2012 年 8 月 2 日,因被告石恩来为按期偿还贷款,原告向中国光大银行武汉分行汉口支行履行了回购担保义务。中国光大银行武汉分行汉口支行给被告石恩来出具了债权转让通知书, 将上述回购情况告知石恩来并将相关债权和抵押权转让给原告。原告提起诉讼。 | 原告:徐工重型 被告:石恩来、郭亚兰、武汉杰磊佳吊装有限公司、吕仕壮、吕士维 | 190.00 |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
100 | 担保合同纠纷 | 2010 年 9 月 9 日,原、被告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被告通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按揭方式购买原告生产的QY25K 汽车起重机一台。原告为上述按揭贷款提供回购担保。因被告未按期偿还银行贷款,原告于 2012 年 9 月 13 日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承担了回购担保责任, 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将上述债权及相关抵押权转让给原告。原告提起诉讼。 | 原告:徐工重型被告:肖立志 | 27.40 | 已终结 |
101 | 担保合同纠纷 | 2010 年 12 月 22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的《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机械设备,被告向银行贷款,原告提供担保。后被告拖欠贷款,原告向银行代偿后向被告追偿。 | 原告:徐工重型被告:谢军民 | 34.67 | 已终结 |
102 | 劳动争议纠纷 | 原告梁传喜为被告职工,1994 年 1 月 20 日因工受伤,致其右股骨粉碎性骨折,后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 构成工伤,伤残 9 级。原告受伤后,单位至今未支付后续治疗费用,致原告内固定遗留至今;同时因工 伤致原告工资大幅减少。被告应予全额支付。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伤医疗费用 10 万元, 工伤赔偿 20 万元和工资损失 23.6 万元,合计 50 万元。梁传喜以工伤为由提起劳动仲裁,后又不满仲裁 结果诉讼至法院,一审裁定驳回梁传喜请求,后梁传喜不服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 | 原告:梁传喜 被告:徐工重型 | 50.00 | 已终结 |
103 | 劳动争议纠纷 | 谭文辉与徐工重型存在劳动关系,后谭文辉被解除劳动关系,一审起诉法院,法院判令谭文辉败诉,后 谭文辉不服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2014 年 10 月 16 日,法院作出二审判决。 | 原告:谭文辉 被告:徐工重型 | 16.42 | 已终结 |
104 | 劳动争议纠纷 | 王玉春是徐工重型的驾驶员,自 2006 年 4 月进入徐工重型工作。2009 年 8 月 17 日,王玉春在驾驶车辆 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经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王玉春系工伤,2011 年 8 月 26 日,徐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工伤认定。徐工重型不服,提起诉讼。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云民初字第 862 号民事判决后,徐工重型不服,向法院提出上诉。被告因与原告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 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徐民终字第 159 号民事判决,向法院申请再审。 | 原告:王玉春 被告:徐工重型 | 61.21 | 已终结 |
105 | 劳动争议纠纷 | 2010 年 10 月 19 日,被告谭文辉以“徐州工程机械公司”的名义与熊刚签订了一份《修理合同》。2013 年 4 月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以(2011)云法民初字第 680 号民事判决书,认为谭文辉作为徐工重型的工作人员以公司名义对外订立的合同,权利义务应由公司承担,徐工重型未完成维修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认为被告给企业造成了 208,325 元的损失,遂提起诉讼对被告谭文辉进行追偿。 | 原告:徐工重型被告:谭文辉 | 20.83 | 已终结 |
106 | 劳动争议纠纷 | 原告系被告职工并签署了劳动合同,后双方签订了《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协议》,但原告对被告给付的经济补偿金不满,原告遂将被告起诉至法院。原被告在法院的主持下,形成调解协议。 | 原告:赵其春 被告:徐工重型 | 5.67 | 已终结 |
107 | 劳动争议纠纷 | 原告系被告职工并签署了劳动合同,并一直在被告处工作,后原告在被告处受伤,经鉴定为工伤,原告认为伤残及住院均是由于工伤导致,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等工伤期间的费用。 | 原告:卓为娜 被告:徐工重型 | 0.46 | 已终结 |
108 | 劳动争议纠纷 | 2002 年 12 月 11 日,杨晓冬与徐工随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份。杨晓冬提起诉讼,一审判决后提起上诉。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3 年 3 月 18 日作出(2013)徐民终字第 323 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杨晓冬仍不服,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法院于 2014 年 1 月 21 日作出民事裁定,驳回原告再审申请。 | 原告:杨晓冬 被告:徐工随车 | —— | 已结案,徐工随车起重不需承担责任 |
109 | 劳动争议纠纷 | 原告在被告就职,双方签署了劳动合同,后原告被告知解除了劳动合同,原告认为被告与其解除劳动关系违法, 诉至徐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原告不满,特诉至法院。 | 原告:赵峰 被告:徐工筑路 | 0.10 | 已终结 |
110 | 劳动争议纠纷 | 原告在被告就职,双方签署了劳动合同,后原告被告知解除了劳动合同,原告认为被告与其解除劳动关 系违法, 诉至徐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原告不满,特诉至法院。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 原告:周广智 被告:徐工筑路 | 10.34 | 已终结 |
111 | 票据纠纷 | 2011 年 12 月 7 日,原告与江苏龙源钢铁有限公司签订《煤炭供货合同》一份并获得了票据一张。后原告票据丢失,原告经公示催告后获知票据权利人为被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被告获取的票据行为 无效。原告不服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13)云商初字第 1695 号民事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 | 原告:徐州怀宇洗煤厂被告:徐工重型 | 0 | 已结案,徐工重型无需承担责任 |
112 | 票据纠纷 | 申请人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法院受理后,依法于 2014 年 3 月 19 日发出公告,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法院申报权利。 | 申请人:上海东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出票人:徐州徐工挖掘机械有限公司收款人:徐工保税 | 10.00 | 已终结 |
113 | 票据无效 | 申请人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法院受理后,依法于 2014 年 10 月 21 日发出公告,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法院申报权利。 | 申请人:中山市盈科轴承制造有限公司收款人:新疆徐工伟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背书人:新疆徐工伟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徐工道路机械分公司、徐工保税、徐州弘毅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优必胜(上 海)精密轴承制造有限公司 | 56.90 | 已终结 |
114 | 票据无效 | 申请人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法院受理后,依法于 2014 年 10 月 21 日发出公告,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法院申报权利。 | 申请人:中山市盈科轴承制造有限公司收款人:新疆徐工伟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背书人:新疆徐工伟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徐工道路机械分公司、徐工保税、徐州弘毅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优必胜(上 海)精密轴承制造有限公司 | 56.90 | 已终结 |
115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被告张旋 2014 年 1 月 6 日由于交通事故导致原告受伤,原告遂将车主、机动车所有人和保险公司诉讼至法院。后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不服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2014)唐民初字第 55 号民事判决,向法院提出上诉。 | 原告:刘海霞 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张旋、徐工重型 | —— | 已结案,徐工重型不需承担责任 |
116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2 年 8 月 28 日,被告罗志刚驾驶黑 A69468/BN953 重型半挂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原告车辆受损。原告遂将肇事车辆、车辆所有人及其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 原告:徐工重型 被告:罗志刚、富裕县旺达车辆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阳光农业相互保 险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 | 74.70 |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
117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4 年 04 月 26 日,被告驾驶徐工重型生产的重型专项作业车漏油,造成随后两辆车发生交通事故,为 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车辆修理费 133,194 元、车辆施救 费 2,470 元,场地占用及人工施救费 1,480 元,公路设施损失费 20,000 元,共计 157,144 元。 | 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张登伟、徐工重型、中国太平洋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 | —— | 已结案,徐工重型不需承担责任 |
118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4 年 04 月 26 日,被告驾驶徐工重型生产的重型专项作业车漏油,造成原告车发生交通事故,为维护 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车辆修理费 17,584 元、车辆施救费 2,600 元,场地占用及人工施救费 1,920 元,货物损失 3,800 元,公路设施损失费 22,000 元,处理交通事故的 交通费 1,045 元,共计 48,949 元。 | 原告:唐云飞 被告:张登伟、徐工重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 | —— | 已结案,徐工重型不需承担责任 |
119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3 年 11 月 7 日,五原告的亲属王保华与被告胡应斌驾驶的车辆相撞,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该专业车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强险。五原告与王保华存在抚养关系, 2013 年 12 月 13 日,五原告提起诉讼。法院于 2014 年 2 月 25 日作出民事判决。 | 原告:王世生、王美玲、苗冬丽、王义洁、王国宇 被告:胡应斌、徐工随车、成都川蓉龙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四川蜀都环卫设备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 | —— | 已结案,徐工随车起重不需承担责任 |
120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 任纠纷 | 2013 年 2 月 16 日 22 时许,被告权磊驾驶被告徐工特机所有的车牌号为苏 C70006 别克轿车在徐州市云 龙区楚王陵附近将原告撞伤。为此原告共花费 27750 元。原告遂于 2014 年 2 月 10 日向法院起诉,请求被告就各自的责任范围负法律责任。 | 原告:赖建兰 被告:权磊、徐工特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 | —— | 已结案,徐工特机不需承担责任 |
121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与被告分别于 2009 年 12 月 9 日、2010 年 12 月 16 日、2012 年 2 月 26 日各签订一份《工业品买卖 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油缸等机械产品,原告交付货物后,被告未履行付款的义务,原告提起诉讼。 | 原告:徐工液压件 被告:辽宁抚挖锦重机械有限公司 | 158.39 | 已终结 |
122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以被告未履行已交货未开票、已生产未提货,要求被告履行加工承揽合同义务。一审徐工重型败诉,徐工重型不服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3)雨民二初字第 377 号民事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 于 2014 年 4 月 28 日受理该案。 | 原告:马鞍山市鹏程环锻轧钢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徐工重型 | 236.95 | 已终结 |
123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05 年 11 月 2 日,徐州华东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张庆华签订《挂靠资质协议书》,张庆华借用徐州华东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由于工程质量,被告未及时支付工程款,张庆华遂诉至原审法院。被告败诉后,不服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开民初字第 1314 号民事判决,于 2014 年 11 月 18 日向法院提起上诉。 | 原告:张庆华 被告:徐工机械 | 61.98 | 已终结 |
124 | 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 纷 | 2012 年 11 月 27 日上海宝马展期间,青州装载机厂有限公司将徐工筑路生产的G215 平地机商品上将原属于徐工机械所有的商标更换成其自身的商标参展,徐工集团、徐工机械为机械产品驰名商标共同所有者,被告通过展会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构成了不正当竞争,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 | 原告:徐工集团、徐工机械、徐工筑路被告:青州装载机厂有限公司 | 17.00 | 已终结 |
125 | 产品责任纠纷 | 2009 年 6 月 2 日,曲直与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签订《工程机械销售还款合同》,后产品出现 质量问题,曲直诉讼至法院。经法院判决后,曲直不服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1)昌民一初字第 589 号民事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经法院一审二审后,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因不服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法院申请再审。 | 原告:曲直 被告: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徐工重型 | —— | 已结案,徐工重型不需承担责任 |
126 | 修理合同纠纷 | 法院于 2013 年 4 月 2 日作出(2011)云法民初字第 680 号民事判决,熊刚、徐工重型对该判决不服,向 法院提起上诉。徐工重型、谭文辉不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渝二中法民终字第 912 号民事判决,向法院申请再审。 | 原告:熊刚 被告:徐工重型、谭文辉 | 20.00 | 已终结 |
127 | 身体权纠纷 | 2013 年 5 月 12 日,被告朱海涛(甲方、发包方)与原告孙善佐(乙方、承包方)签订《钢结构厂房工程合同书》。被告朱海涛租赁被告灌云华杰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苏 G××××× 号起重机,为该工程吊装建筑材料。被告徐工重型系涉案起重机生产厂家。2013 年 5 月 19 日,该起重机在作业过程中发生侧翻,致在厂房屋顶施工的原告孙善佐从屋顶坠落受伤。该起重机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购买了交强险。马卫志与被告灌云华杰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之间系雇佣关系。原告就损害赔 偿提起诉讼。 | 原告:孙善佐 被告:灌云华杰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徐工重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马卫志、朱海涛 | 5.43 | 已终结 |
128 |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 2010 年 5 月 9 日,机电工程学校将原告徐云等 62 名学生派至被告徐工重型处实习。2011 年 2 月 10 日,原告徐云正在被告徐工重型二分厂车架二工段工作时,因其他职工操作不当,致使起重机车架掉落,砸 中原告徐云左臂,致其左前臂离断伤、左上臂挫裂伤。原告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 | 原告:徐云 被告:徐工重型 | 3.11 | 已终结 |
129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被告于 2010 年 5 月签订《物业合同书》,因被告拖欠原告物业费用,遂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后,原告败诉,后向法院提起上诉。 | 原告:徐州市安信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徐工基础 | 0.29 | 已终结 |
130 | 执行异议 | 徐工筑路对(2011)鼓开民诉保字第 82 号民事裁定书约定的郭士民在徐工筑路工程款项 300000 的查封 有异议,诉至法院。法院于 2014 年 11 月 12 日作出民事裁定。 | 异议人:徐工筑路 申请执行人:房兴元被执行人:郭士民 | 30.00 | 已终结 |
注:1、上表所列诉讼包括法院在 2014 年作出生效文书的诉讼,以及当期提起诉讼且尚未审理终结的诉讼。
2、上表所列诉讼案件金额为“—”的,表示该案件不涉及金钱给付内容或法院判决无需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承担责任。
(二)2015 年诉讼情况
2015 年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涉诉案件共计 220 件,累计金额为 42,106.84 万元。其中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180 件,担保合同及担保
追偿纠纷案件 12 件,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6 件,其他案件 22 件。案件的产生原因、具体内容、涉及主体、诉讼金额及目前进展状态如下表:
单位:万元
序号 | 产生原因 | 内容 | 涉及主体 | 诉讼金额 | 目前进展状态 |
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2 年 10 月 11 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分期购买XD121E 型压路机一台,金额 42 万元,后逾期未付货款 30 万元,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 原告:徐工机械被告:马忠 | 30.00 | 已终结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产品买卖合同》(合同编号:BC2010CD018),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徐工牌混凝土泵车 1 台,后由于被告拖欠货款,原告遂起诉至法院。 | 原告:徐工机械被告:罗俊明 | 151.12 | 已终结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2 年 7 月 16 日,原告与被告销售公司签订购买HBD60.00 型号混凝土泵车买卖合同,因产品质量问题,原告起诉法院。原告败诉,后提起上诉。 | 原告:孙振贤 被告:河南徐建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徐工机械、徐工建设机械分公司 | —— | 已结案,徐工机械和徐 工机械建机分公司不需要承担责任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3 年 9 月 30 日,原告与被告临沂市德正达物流有限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被告临沂市德正达物流 有限公司向原告购买一台机械设备,谷金明、谷冠呈、刘建彪、杨自森对货款支付进行担保,后因被告拖欠货款,原告于 2015 年 3 月 25 日遂起诉至法院。 | 原告:徐工重型 被告:临沂市德正达物流有限公司、谷金明、谷冠呈、刘建彪、杨自森 | 173.22 | 已终结 |
5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1 年 3 月 31 日,鹤壁市鹏程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与徐工机械签订了《工业品买卖合同》,分期购买摊 铺机一台,金额为 150 万元,后逾期支付货款 14 万元,原告遂起诉至法院。 | 原告:徐工机械 被告:鹤壁市鹏程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 14.00 | 已终结 |
6 | 买卖合同纠纷 | 被告侯马经济技术开发区鑫泰经贸有限公司经销原告的机械设备,截止 2014 年 10 月该公司尚欠原告货 款 2,728,948.13 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侯马经济技术开发区鑫泰经贸有限公司拒不还款。原告遂起诉至法院。法院作出判决后,因被告未履行义务,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原告:徐工机械 被告:侯马经济技术开发区鑫泰经贸有限公司、刘增虎、侯静华、贺王瑞、曲沃泰华利达商贸有限公司、万军、侯飞、 姚荐豪、陈彩虹 | 193.47 | 已终结 |
7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2 年 3 月 1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被告向原告购买一台机械设备,后因被告拖欠货款,原告遂起诉至法院。原告胜诉,但被告不执行判决,原告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原告:徐工机械 被告:刘会华、刘飞 | 47.80 | 已终结 |
8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被告于 2010 年 4 月 11 日签订《产品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各一份,原告交付货物后,被告尚 欠货款 142.9 万元,经原告催要后被告仍不归还。原告遂起诉法院。 | 原告:徐工机械被告:刘继玉 | 164.50 | 已终结 |
9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0 年 6 月 30 日,原、被告签订《产品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各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泵 车一台。后被告欠货款 1,342,500 元一直不予归还。原告遂起诉法院。法院作出判决后,被告未按判决履行。原告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原告:徐工机械被告:刘义国 | 178.05 | 已终结 |
10 | 买卖合同纠纷 | 被告骆冬冬与原告徐工机械签订买卖合同,购买徐工机械两辆混凝土泵车,总价款 318 万元。徐工机械 按合同交付泵车后,被告骆冬冬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经徐工机械多次催缴,被告仍拒绝履行,原告徐工机械起诉。 | 原告:徐工机械被告:骆冬冬 | 382.61 | 已终结 |
1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4 年 7 月 4 日,浙江保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徐工机械有限公司签订两份《工业品买卖合同》,向 原告购买两台压路机及一台摊铺机,逾期未支付货款 207.5 元。2015 年 1 月 28 日提起诉讼。 | 原告:徐工机械 被告:浙江保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207.00 | 已终结 |
1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1 年 7 月 20 日,原、被告签订《产品买卖合同》(合同编号BC2011TJ079)及《补充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型号为HB52A-I 的混凝土泵车一台,原告已交付,被告尚欠货款 1,085,000 元,原告于 2015 年 9 月 23 日起诉法院。 | 原告:徐工机械被告:闫爽波 | 108.50 | 已终结 |
13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被告于 2010 年 7 月 28 日签订《产品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各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徐 工牌型混凝土泵车一辆,原告履行义务后,被告尚欠货款 1,750,000 元。原告遂起诉法院。 | 原告:徐工机械被告:于法全 | 175.00 | 已终结 |
1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1 年 7 月 21 日,原、被告签订《产品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各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 HB52A-I 型混凝土泵车一台,原告按约履行义务,被告尚欠货款 117 万元,原告起诉法院。 | 原告:徐工机械被告:张玉芳 | 117.00 | 已终结 |
15 | 买卖合同纠纷 | 2008 年 8 月 21 日,徐工重型与李建山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及《补充协议》各一份,被告向原告购买 一台机械设备,后因被告拖欠货款,原告 2015 年 3 月 2 日遂起诉至法院。 | 原告:徐工重型被告:李建山 | 64.00 | 已终结 |
16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与韩会超于 2011 年 5 月 10 日签订《产品买卖合同》(合同编号:BC2011ZZ006)及补充协议各一份。合同约定,韩会超购买原告规格为 HB46A 的徐工牌混凝土泵车一台,后由于被告拖欠货款 65 万元 未付,原告以此为由将韩会超及其配偶邵巧红于 2015 年 3 月 2 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 原告:徐工机械 被告:韩会超、邵巧红 | 65.00 | 已终结 |
17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0 年 9 月 11 日,被告黄德华和原告签订了合同编号为BC2010GZ040 的《产品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分期付款方式购买原告生产的混凝土泵车一台,被告钟志欢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被告黄德华 拖欠货款不还,原告遂将被告起诉至法院。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 | 原告:徐工机械 被告:黄德华、钟志欢 | 182.67 | 已终结 |
18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0 年 4 月 17 日,被告黄德华与原告徐工机械签订了《产品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BC2010GZ018,约定被告分期付款购买原告混凝土泵车一台,被告钟志欢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履行义务后,被告黄德华拖欠货款不还,原告遂于 2013 年 12 月 25 日起诉至法院。法院作出(2014)云商初字第 13 号民事调解书后,因被告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原告:徐工机械 被告:黄德华、钟志欢 | 160.51 | 已终结 |
19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1 年 1 月 18 日,原被告签订合同编号分别为BC2011GZ006、BC2011GZ007 的《产品买卖合同》及 补充协议,购买原告设备,后由于被告拖欠货款,原告于 2014 年 8 月 12 日起诉法院。原告胜诉,后因被告未不履行义务,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原告:徐工机械被告:蒋叶文 | 126.00 | 已终结 |
20 | 买卖合同纠纷 | 徐工机械与李德春分别于 2011 年 1 月 15 日、2011 年 1 月 20 日签订产品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两份(合同编号分别为:BC2011SY004、BC2011SY005),李德春与董萍系夫妻关系,后由于被告拖欠货款, 原告遂诉至法院。 | 原告:徐工机械 被告:李德春、董萍 | 327.68 | 已终结 |
2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0 年 4 月 7 日,原被告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及《补充协议》各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机械 设备,后由于被告拖欠货款,原告于 2015 年 3 月 3 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 原告:徐工机械被告:李建山 | 83.00 | 已终结 |
2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4 年 2 月 25 日,重庆金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徐工机械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被告向原告购 买一台XC500 型稳定土厂拌站,金额 47 万元。后被告逾期未支付贷款 27.6 万元,原告遂于 2015 年 8 月 7 日提起诉讼。 | 原告:徐工机械 被告:重庆金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30.00 | 已终结 |
23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被告于 2010 年 4 月 16 日签订《产品买卖合同》(合同编号BC2010GZ010)及补充协议各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机械设备,后由于被告拖欠货款,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 原告:徐工机械被告:李清 | 154.80 | 已终结 |
2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3 年 2 月 28 日,曾祥国与徐工机械签订两份《工业品买卖合同》,向徐工机械购买一台摊铺机和四 台压路机,金额共计 331.9 万元。后曾祥国逾期未支付货款 66 万元,遂诉至法院。 | 原告:徐工机械 被告:曾祥国、陈刚 | 66.00 | 已终结 |
25 | 买卖合同纠纷 | 被告与徐工机械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购买摊铺机,后逾期支付款 55 万元,2014 年 6 月 16 日提起诉讼。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未履行义务,其他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 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原告:徐工机械 被告:淇县大东商贸有限公司、王永军、王振 | 55.00 | 已终结 |
26 | 买卖合同纠纷 | 徐工机械与徐国平于 2013 年 4 月 28 日签订产品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机械设备,后由于被 告拖欠货款,原告于 2015 年 5 月 4 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 原告:徐工机械 被告:徐国平、高原 | 744.00 |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
27 | 买卖合同纠纷 | 徐工机械与杨涛于 2011 年 4 月 7 日签订产品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机械设备,后由于被告拖欠货款,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 原告:徐工机械被告:杨涛 | 179.80 | 已终结 |
28 | 买卖合同纠纷 | 被告云南路友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2006 年 5 月与原告对账欠原告货款 879.89 万元;其后杨思民、陈正林、郝吉生、游小萍作为公司股东转移资金,导致公司无法偿还货款。故原告请求法院判决云南路友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及自 2006 年起产生的利息共计 1,365.22 万元。杨思民、陈正林、郝吉 生、游小萍作为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保全费。 | 原告:徐工机械 被告:云南路友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杨思民、陈正林、郝吉生、游小萍 | 1,365.22 |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
29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1 年 9 月 30 日,原、被告签订《产品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被告从原告处购买机械设备, 后由于被告拖欠货款,原告于 2015 年 4 月 20 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 原告:徐工机械被告:张玉芳 | 93.50 | 已终结 |
30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被告于 2010 年 3 月 13 日签订《产品买卖合同》(合同编号:BC2010JN011)及补充协议各一份, 约定被告从原告处购买机械设备,后由于被告拖欠货款,原告于 2015 年 3 月 2 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 原告:徐工机械被告:郑培福 | 113.80 | 已终结 |
3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4 年 8 月 13 日,张惠康与徐工机械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被告购买原告一台 XMR303 型压路机, 金额 14 万元。后张惠康逾期未付款 8 万元。2015 年 1 月 5 日诉至法院。 | 原告:徐工机械被告:张惠康 | 8.00 | 已终结 |
3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1 年原、被告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被告购买原告生产的工程机械设备,付款方式为银行按揭, 逾期支付 43 万。 | 原告:徐工机械被告:王胜利 | 43.00 | 已终结 |
3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1 年陕西绿通工程筑路有限公司和徐工机械签订两份《工业品买卖合同》,购买压路机和摊铺机各一 台,总金额 134 万元,后陕西绿通工程筑路有限公司逾期未付款 40 万元,徐工机械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 原告:徐工机械 被告:陕西绿通工程筑路有限公司 | 40.00 | 已终结 |
3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2 年 6 月 2 日,白宏宇与徐工机械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分期购买RP953 型摊铺机一台,卢二强为债务提供担保,后白宏宇未按期足额支付货款。徐工机械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 原告:徐工机械 被告:白宏宇、卢二强 | 105.00 | 已终结 |
35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和被告签订了《产品买卖合同》,后原告按合同约定交付商品,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的支付货款,被告尚欠原告货款 117.5 万元,原告起诉至法院。 | 原告:徐工机械被告:李进先 | 117.52 | 已终结 |
36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0 年 4 月 20 日,原告与被告签署了《产品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 2010TY017),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混凝土泵车一台,后被告拖欠原告货款不还,原告遂将被告起诉至法院。 | 原告:徐工机械被告:苏满忠 | 113.67 | 已终结 |
37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与被告签署了《产品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重型机械产品,后被告拖欠原告货款及银行按揭贷款不还,张旭升为权涛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原告遂将被告起诉至法院。 | 原告:徐工机械 被告:权涛、张旭升 | 101.00 | 已终结 |
38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0 年 2 月 8 日,徐工机械与邱众、陈桂丽签署了《产品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BC2010GZ002)约定被告邱众、陈桂丽购买原告混凝土泵车一台。后被告拖欠货款,原告遂将被告起诉至法院。 | 原告:徐工机械 被告:邱众、陈桂丽 | 246.35 | 已终结 |
39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0 年 4 月 21 日,原告与高发签订了产品买卖合同(合同编号:BC2010TY018),合同约定,高发向徐工机械购买徐工混凝土泵车一台,察右前旗腾越水泥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后被告拖欠货款不还, 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承担相应的责任。 | 原告:徐工机械 被告:高发、察右前旗腾越水泥混凝土有限公司 | 186.50 | 已终结 |
40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0 年 3 月 13 日,徐工机械与郑培福签订了《产品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 BC2010JN011),合同约定 被告购买原告混凝土泵车一台,车辆交付后,被告拖欠货款不还,原告遂于 2015 年 3 月 2 日起诉至法院。 | 原告:徐工机械被告:郑培福 | 113.80 | 已终结 |
41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和被告签订了《产品买卖合同》,原告按合同交商品,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的支付货款,被告尚欠原告货款 120.7 万元,原告起诉。 | 原告:徐工机械被告:杨生军 | 120.70 | 已终结 |
4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0 年 10 月 29 日,原、被告签订《产品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各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 泵车一台。后被告欠货款一直不予归还。原告遂起诉法院。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后,被告未按判决履行。 原告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原告:徐工机械被告:莫永隽 | 126.25 | 已终结 |
4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0 年 10 月 18 日,徐工机械与杨军签署了《产品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 BC2010JN075),合同约定, 被告向原告购买混凝土泵车一台,后被告拖欠货款不还,原告遂于 2015 年 5 月 13 日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后,因被告不履行判决义务,原告申请强制执行。 | 原告:徐工机械被告:王银银 | 100.50 | 已终结 |
44 | 买卖合同纠纷 | 被告东莞市通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欠原告货款 3,767.62 万元,其他自然人被告均为担保人,经原告多次 催要未果,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原告及各连带担保人偿还本金及利息共计 3,767.62 万元。 | 原告:徐工机械 被告:东莞市通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王家通、卓东照、王秋英、李九娣 | 3,767.62 | 正在审理 |
45 | 买卖合同纠纷 | 被告江西省达昌实业有限公司为原告多年经销商,欠原告货款 3413.86 万元,多次催要,拒不还款,赖晓柱、杜红梅、张祥福与原告签署保证书。故原告起诉,要求江西省达昌实业有限公司还款,赖晓柱、 杜红梅、张祥福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 原告:徐工机械 被告:江西省达昌实业有限公司、赖晓柱、杜红梅、张祥福 | 3,413.86 | 正在审理 |
46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2 年 12 月 16 日,原被告签订工程机械买卖合同,被告分期付款购买装载机,后因被告刘建平逾期 未支付完货款,2015 年 2 月 12 日,原告提起诉讼。 | 原告:徐工重庆被告:刘建平 | 5.00 | 已终结 |
47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0 年 11 月 20 日,原被告签订工业产品买卖合同,销售振动压路机,被告逾期未完全支付货款,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 原告:徐工重庆被告:杨建辉 | 9.85 | 已终结 |
48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0 年 11 月 1 日,徐工重庆与彭森荣签订了合同编号为 00066 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彭森荣向原告购买 1,520 万元的货物,设备交付后,被告彭森荣逾期支付 386.69 万元,后另四份买卖合同经对账,彭森荣、 江西交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江西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欠 2,981.69 万元,张洪敏与彭森荣系夫妻关系。原告遂起诉法院。 | 原告:徐工重庆 被告:彭森荣、江西交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江西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张洪敏 | 3,504.58 | 已终结 |
49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宁波禾顺新材料有限公司以被告徐工铁装未及时支付货款为由,2015 年 8 月 31 日起诉至法院,要求按期支付货款。 | 原告:宁波禾顺新材料有限公司被告:徐工铁装 | 1,043.22 | 已终结 |
50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5 年 12 月 21 日,被告尚欠原告链轨总成产品贷款人民币 539 万元,原告特于 2015 年 8 月 27 日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还款。 | 原告:双威大昌锻造(安徽)有限公司被告:徐工铁装 | 544.59 | 已终结 |
5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0 年 4 月 11 日,原、被告签订了编号为 1002905 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一份。2010 年 10 月 21 日, 原、被告再次签订了编号为 1017360 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一份。被告尚欠货款 1,110,000 元未支付,原 告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作出了民事判决书后。因被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原告向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原告:徐工重型 被告:福州兴宏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 127.31 | 已终结 |
5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3 年 11 月 20 日,原告与被告重庆谛远晋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 CQ2013112004 的《产品购销合同》,其他被告为重庆谛远晋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被告向原告购买机械设备一 台,后被告拖欠货款,原告遂诉讼至法院。 | 原告:徐工重型 被告:重庆谛远晋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廖强华、杨莺 | 67.45 |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
5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08 年 1 月 1 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混凝土泵车一台,后被告拖欠货款 ,原告遂将被告诉至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后,曾伟华不 服,提起上诉。 | 原告:徐工重型被告:曾伟华 | 137.00 | 已终结 |
5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被告双方于 2009 年 3 月 5 日签订《产品买卖合同》(合同编号:0901451)及补充协议各一份,被告向原告购买机械设备一台,后被告拖欠货款,原告遂诉讼至法院。 | 原告:徐工重型被告:董凤伟 | 254.00 | 已终结 |
55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4 年 9 月 9 日,原告与被告临沂市德正达物流有限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一份,约定被告临沂 市德正达物流有限公司向原告购买型号为QY25K5-Ⅰ的汽车起重机一台,谷金明、谷冠呈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后被告拖欠货款,原告 2015 年 3 月 25 日遂诉讼至法院。 | 原告:徐工重型 被告:临沂市德正达物流有限公司、谷金明、谷冠呈 | 39.52 |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
56 | 买卖合同纠纷 | 被告马支建与原告于 2009 年 3 月 18 日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及补充协议各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 机械设备一台,马支建、吴喜风系夫妻关系,后被告拖欠货款,原告 2015 年 1 月 10 日遂诉讼至法院。 | 原告:徐工重型 被告:马支建、吴喜风 | 254.00 |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
57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被告双方于 2009 年 9 月 15 日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编号:0901457)及补充协议各一份, 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机械设备一台,后被告拖欠货款,原告 2015 年 1 月 15 日遂诉讼至法院。 | 原告:徐工重型被告:牛建涛 | 291.00 | 已终结 |
58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1 年 5 月 15 日,徐工重型与山西安德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签订 1113550 号《产品购销合同》,分期购买QY20G 汽车起重机一台,马建忠为山西安德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马建忠、朱翠玲系夫妻关系,后山西安德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2015 年 1 月 9 日,徐工重型提起诉 讼。 | 原告:徐工重型 被告:山西安德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马建忠、朱翠玲 | 102.58 |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
59 | 买卖合同纠纷 | 2008 年 12 月 5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产品买卖合同》(合同编号:0806851),合同约定,被告购买 原告徐工牌混凝土泵车 1 台,后被告拖欠货款,原告 2015 年 1 月 10 日遂诉讼至法院。 | 原告:徐工重型被告:杨卫东 | 242.00 |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
60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3 年 11 月 20 日,原告与被告重庆谛远晋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 CQ2013112012 的《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机械设备一台,廖强华为重庆谛远晋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廖强 华、杨莺系夫妻关系,后被告拖欠货款,原告以被告拖欠货款为由起诉法院。 | 原告:徐工重型 被告:重庆谛远晋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廖强华、杨莺 | 52.04 |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
6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3 年 10 月 17 日,原告与被告重庆谛远晋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 1134839 的《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机械设备一台,廖强华为重庆谛远晋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廖强华、 杨莺系夫妻关系,后被告拖欠货款,原告以被告拖欠货款为由起诉法院。 | 原告:徐工重型 被告:重庆谛远晋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廖强华、杨莺 | 47.92 |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
6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3 年 5 月 30 日,原告与被告重庆谛远晋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 1134793 的《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被告重庆谛远晋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原告机械设备,廖强华为重庆谛远晋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提供担保,廖强华、杨莺系夫妻关系,后被告拖欠货款,原告以被告拖欠货款为由起诉法院。 | 原告:徐工重型 被告:重庆谛远晋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廖强华、杨莺 | 14.38 |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
6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1 年 6 月 21 日,原告与被告重庆谛远晋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 1103679 的《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被告重庆谛远晋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原告机械设备一台,其余被告因担保关系为重庆谛远晋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债务提供连带清偿责任,后被告拖欠货款,原告以被告拖欠货款为由 2015 年 4 月 20 日起诉法院。 | 原告:徐工重型 被告:重庆谛远晋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张谊、伍长会、伍崇明、徐朝芬 | 49.36 | 已终结 |
6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3 年 11 月 13 日,原告与被告重庆谛远晋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 CQ2013111306 的《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被告重庆谛远晋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原告机械设备一台,廖强华为重庆谛远晋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廖强华、杨莺系夫妻关系,后被告拖欠货款,原告以被告拖欠货款为由起诉 法院。 | 原告:徐工重型 被告:重庆谛远晋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廖强华、杨莺 | 72.70 |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
65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3 年 11 月 20 日,原告与被告重庆谛远晋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 CQ2013112003 的《产品购 销合同》,约定被告重庆谛远晋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原告机械设备,廖强华为重庆谛远晋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廖强华、杨莺系夫妻关系,后被告拖欠货款,原告以被告拖欠货款为由起诉法院。 | 原告:徐工重型 被告:重庆谛远晋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廖强华、杨莺 | 67.45 |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
66 | 买卖合同纠纷 | 2009 年 9 月 28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编号为 0807403 的《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机械设备,后被告拖欠货款,原告以被告拖欠货款为由起诉法院。 | 原告:徐工重型被告:冯禹 | 260.00 |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
67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3 年 11 月 13 日,原告与被告重庆谛远晋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被告重庆谛远晋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原告机械设备,廖强华为重庆谛远晋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廖强华、杨莺系夫妻关系,后被告拖欠货款,原告以被告拖欠货款为由起诉法院。 | 原告:徐工重型 被告:重庆谛远晋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廖强华、杨莺 | 67.50 |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
68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0 年 9 月 9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被告通过光大银行长春分行按揭方式购 买原告生产的QY25K 汽车起重机一台。因被告还款不及时,光大银行长春分行于 2013 年 1 月 31 日对 被告所买的起重机进行回购,回购金额为 322,975.05 元,该回购金额已由原告为被告垫付。现起诉要求 被告偿还 322,975.05 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 原告:徐工重型被告:谢军民 | 37.50 | 已终结 |
69 | 买卖合同纠纷 | 2009 年 2 月 27 日,原告与被告朱会歌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及补充协议各一份,约定被告朱会歌购买原告机械设备,梁磊系担保人,后被告拖欠货款,原告以被告拖欠货款为由起诉法院。 | 原告:徐工重型 被告:朱会歌、梁磊 | 91.67 | 已终结 |
70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3 年 12 月 7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机械设备,后被告拖欠货款,原告以被告拖欠货款为由起诉法院。 | 原告:潘桂进 被告:青岛徐工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徐工重型 | 0 | 已结案,徐工重型无需承担责任 |
7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1 年 12 月 8 日,原告与被告济南京鲁豫商贸有限公司签订 1104820 号《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被告 济南京鲁豫商贸有限公司购买原告机械设备,后被告济南京鲁豫商贸有限公司拖欠货款,原告以被告拖欠货款为由起诉法院。 | 原告:徐工重型 被告:济南京鲁豫商贸有限公司、邓广贤 | 67.95 |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
7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08 年 8 月 21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及补充协议各一份,约定被告购买原告机械设备, 后被告拖欠货款,原告以被告拖欠货款为由于 2015 年 3 月 2 日起诉法院。 | 原告:徐工重型被告:李建山 | 59.00 | 已终结 |
7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09 年 12 月 7 日,原被告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泵车一台,后被告拖欠货款, 原告遂将被告诉至法院。法院于 2015 年 7 月 31 日作出(2015)贾商初字第 461 号民事判决书,但因被 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原告于 2015 年 10 月 13 日向法院申请执行。 | 原告:徐工重型被告:商雷振 | 160.00 | 已终结 |
7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1 年 8 月 29 日,原告与被告太原市海虹机械产品销售有限公司签订 1117358 号《产品购销合同》一 份,约定被告购买原告机械设备,后被告太原市海虹机械产品销售有限公司拖欠货款,原告以被告拖欠货款为由将被告及担保人薛青儿等其他被告 2015 年 1 月 9 日起诉法院。 | 原告:徐工重型 被告:太原市海虹机械产品销售有限公司、薛青儿 | 73.31 | 已终结 |
75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3 年 11 月 13 日,原告与被告重庆谛远晋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CQ2013111310《产品购销 合同》,约定被告重庆谛远晋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原告机械设备,廖强华为重庆谛远晋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廖强华、杨莺系夫妻关系,后被告拖欠货款,原告以被告拖欠货款为由起诉法院。 | 原告:徐工重型 被告:重庆谛远晋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廖强华、杨莺 | 67.50 |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
76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2 年 6 月 28 日,原告与被告安徽徐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安徽徐 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购买原告机械设备,后被告拖欠货款,原告以被告拖欠货款为由于 2015 年 4 月 22 日起诉法院。 | 原告:徐工重型 被告:安徽徐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杜家芹 | 179.12 | 正在审理 |
77 | 买卖合同纠纷 | 2009 年 8 月 23 日,原告与被告马支建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被告马支建购买原告机械设备,马支建、吴喜风系夫妻关系,后被告拖欠货款,原告以被告拖欠货款为由起诉法院。 | 原告:徐工重型 被告:马支建、吴喜风 | 3.92 | 已终结 |
78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1 年 4 月 12 日,原告与被告重庆沃杰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被告重庆沃杰科技有限公司购买原告机械设备,后被告拖欠货款,其余被告为原告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原告以被告拖欠货款为由于 2014 年 12 月 23 日起诉法院。法院作出(2015)云商初字第 6 号民事判决书后,因被告不 执行法院判决,原告遂于 2015 年 3 月 18 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原告:徐工重型 被告:重庆沃杰科技有限公司、吴梓飞、邬春花、重庆巨癸实业有限公司 | 68.42 | 已终结 |
79 | 买卖合同纠纷 | 2009 年 3 月 31 日,原、被告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徐工牌HB48C 混凝土泵车 一台,合同价款为 3,270,000 元,后被告逾期未支付部分货款,原告起诉。 | 原告:徐工重型被告:杨奉群 | 87.20 |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
80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2 年 3 月 2 日,原告与被告临沂市德正达物流有限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一份,约定被告临沂市德正达物流有限公司向原告购买型号为QY50K-2 的汽车起重机一台,总金额为 1529600 元,后被告临沂市德正达物流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完货款。被告谷冠呈、谷金明向原告出具了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 可撤销担保书,自愿对临沂市德正达物流有限公司对原告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 原告:徐工重型 被告:临沂市德正达物流有限公司、谷金明、谷冠呈 | 100.89 |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
8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1 年 7 月 28 日,原告与被告山西安德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山西安德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购买原告价值 810900 元的汽车起重机QY25K5 一台,货到 60 天内付款,2012年 5 月 17 日,原告与山西安德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签订了分期付款协议。2012 年 5 月 17 日,被告郝建军(被告韩翔与被告郝建军是夫妻关系)与原告签订了担保合同。后被告逾期未支付完货款,原告 起诉。 | 原告:徐工重型 被告:山西安德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郝建军、韩翔 | 81.09 | 已终结 |
8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1 年 3 月 23 日,原告与被告长沙百和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长沙百和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向原告购买徐工牌QY25K5 汽车起重机一台,合同价款为 836000 元。后双方签订《分期付款协议》约定上述购车款 836000 元,长沙百和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分 36 期进行偿还,于 2015 年 7 月 20 日前付清。被告杨长志(被告张云秀与杨长志系夫妻关系)与原告签订《担保合同》,为长沙 百和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后被告逾期未支付完货款,原告起诉。 | 原告:徐工重型 被告:长沙百和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杨长志、张云秀 | 83.60 | 已终结 |
8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2 年 6 月 20 日,原告与被告盘锦鼎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签订 1133393 号《产品购销合同》一份,约定被告盘锦鼎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购买原告型号为QY25K5-1 的汽车起重机一台,单价为 822600 元。其后,原告与被告盘锦鼎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签订了分期付款协议。被告岳忠祥、岳天祥与原告签订了担保合同,约定岳忠祥、岳天祥愿意为原告与盘锦鼎泰公司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及附件、补充协议项下的本金及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债权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另被告 张雪与被告岳天祥系夫妻关系,张雪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 | 原告:徐工重型 被告:盘锦鼎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岳忠祥、岳天祥、张雪 | 78.15 |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
8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被告于 2009 年 7 月 21 日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及补充协议各一份。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徐工 牌混凝土泵车 1 台,规格型号HB40,合同金额 220 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 务,被告却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还款,截止至 2014 年 2 月 25 日,被告仅支付货款 66.6 元,尚欠货款 153.4 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还款,原告起诉。 | 原告:徐工重型被告:鞠萍屏 | 153.40 | 已终结 |
85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1 年 12 月 26 日,原告与被告成都徐重科技有限公司签订 1118246 号《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被告成都徐重科技有限公司购买原告汽车起重机QY25K5-I 壹台,总价为 832,500 元。后原告与被告成都徐重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分期付款协议》,变更了 1118246 号《产品购销合同》的付款方式。被告阚玉 萍、何安旭、何雪菲作为保证人与原告签订《担保合同》,对原告与成都徐重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 1118246号《产品购销合同》及附件、补充协议项下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将汽车起重机实际交付被告成都徐重科技有限公司,而成都徐重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约定还款,经原告催收至今,被告均未支付,原告起诉并于 2014 年 9 月 11 日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判决后,因被告未按期执行。原告于 2015 年 3 月 23 日申请强制执行。 | 原告:徐工重型 被告:成都徐重科技有限公司、阚玉萍、何安旭、何雪菲 | 71.85 | 已终结 |
86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1 年 12 月 23 日,原告与被告山西安德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山西安德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购买原告价值 746,500 元的QY25K-2 型汽车起重机一台。其后,原告与被告山西安德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签订了分期付款协议。2012 年 5 月 8 日,被告张海飞、赵军与原告签订了担保合同。被告王枝梅与被告张海飞系夫妻关系,被告郭建霞与被告赵军系夫妻关系,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将汽车起重机交付给了被告山西安德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但山西安德机 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未按约定还款,原告催要未果,后诉至法院。 | 原告:徐工重型 被告:山西安德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张海飞、王枝梅、赵军、郭建霞、闫东、王鑫、徐州武恒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徐州海虹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 74.65 |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
87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3 年 8 月 16 日,原告与被告重庆谛远晋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 1134825 的《产品购销合同》,该合同载明:重庆谛远晋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原告型号为 QY12B.5 的汽车起重机壹台,总金额 34.3万元。同时双方还签订《分期付款协议》,约定:首付货款 6.86 万元整,于产品交付前支付。剩余货 款 27.44 万元整分期支付。原告与被告刘林、朱华明签订《担保合同》,约定:刘林、朱华明提供连带 保证责任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已交付完成,被告未按期还款,已逾期三期以上,经原告催收未果,原告起诉。 | 原告:徐工重型 被告:重庆谛远晋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刘林、朱华明 | 17.15 |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
88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3 年 11 月 13 日,原告与被告重庆谛远晋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 CQ2013111311 的《产品购销合同》,原告与被告廖强华签订《担保合同》,被告廖强华和杨莺作为重庆谛远晋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向原告做了不可撤销担保,对原告与重庆谛远晋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之间发生的业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杨莺对重庆谛远晋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担保。合 同签订后,原告已交付完成,被告未按期还款,已逾期三期以上,原告起诉。 | 原告:徐工重型 被告:重庆谛远晋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廖强华、杨莺 | 67.50 |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
89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1 年 5 月 18 日,原告与被告辽宁徐重工程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 1112666 的《产品购 销合同》一份。2012 年 4 月 19 日,原告与被告辽宁徐重工程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分期付款协 议一份。2012 年 5 月 10 日,被告王涛、赵子龙与原告签订担保合同一份。被告辽宁徐重工程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未能按照分期付款协议及还款计划明细表约定的时间支付货款,原告提起诉讼。 | 原告:徐工重型 被告:辽宁徐重工程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王涛、赵子龙、董丽丽 | 50.77 |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
90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3 年 10 月 25 日,原告与被告临沂市德正达物流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 1145322《产品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签订后,原告(甲方)与被告临沂市德正达物流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了分期付款协议一份。之后,被告刘建彪、杨自森与原告签订了担保合同一份。2013 年 12 月 19 日,被告谷金明、谷冠呈向 原告出具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可撤销担保书一份。被告临沂市德正达物流有限公司未能按照协议约定的 时间支付货款,原告提起诉讼。 | 原告:徐工重型 被告:临沂市德正达物流有限公司、谷金明、谷冠呈、刘建彪、刘建彪 | 165.00 |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
9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1 年 5 月 14 日,被告重庆谛远晋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徐工重型签订《产品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编号 1102697)。2012 年 4 月 20 日,被告重庆谛远晋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徐工重型就上述产品购销合同中的一台汽车起重机签订《分期付款协议》一份。同日,邹华佗、王道学与徐工重型签订了《担保合同》一份,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原告履行了设备交付义务,而被告重庆谛远晋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未 按约支付货款,原告提起诉讼。 | 原告:徐工重型 被告:重庆谛远晋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邹华佗、王道学 | 26.34 |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
9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3 年 11 月 13 日,被告重庆谛远晋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方)与原告(卖方)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编号CQ2013111308)一份。后原告与被告廖强华签订《担保合同》一份,保证人廖强华愿意为主合同项下的债权向徐工重型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13 年 12 月 20 日,被告廖强华、杨莺向原告等公司出具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可撤销担保书,为其与原告等公司发生业务以来及履行历年《徐工重型经 销商合作协议》期间产生的义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原告提起诉讼。 | 原告:徐工重型 被告:重庆谛远晋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廖强华、杨莺 | 67.50 |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
9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1 年 8 月 25 日,原告与被告辽宁徐重工程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编号 1115912),辽宁徐重工程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购买徐工 QY20G.5 汽车起重机 6 台。2012年 6 月 6 日,原告(甲方)与被告辽宁徐重工程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分期付款协议一份。2012 年 6 月 6 日,被告王玉琴、魏英财与原告签订了担保合同一份。合同签订后,被告辽宁徐州公司仅支付 了首付款,分期货款一直未支付,原告提起诉讼。 | 原告:徐工重型 被告:辽宁徐重工程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王玉琴、魏凤新、魏英财 | 60.51 |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
9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3 年 9 月 27 日,原告与被告临沂市德正达物流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 1140026 的《产品购销合同》一份,约定被告临沂市德正达物流有限公司向原告购买徐工QY130K 汽车起重机一台。2013 年 9 月 30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临沂市德正达物流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了分期付款协议一份。2013 年 12 月 19 日,被告谷金明、谷冠呈向原告出具了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可撤销担保书一份。2013 年 9 月 30 日,被告牟峰、张守军与原告签订了担保合同一份。原告在合同签订后向被告德正达交付了汽车起重机,但 被告临沂市德正达物流有限公司未能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支付货款,原告提起诉讼。 | 原告:徐工重型 被告:临沂市德正达物流有限公司、谷金明、谷冠呈、牟峰、刘娜、张守军 | 130.00 |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
95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2 年 1 月 7 日,原告与被告盘锦鼎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 1121311 的《产品购销合同》一份,约定被告盘锦鼎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原告购买徐工QY25K5-1 汽车起重机五台。2012 年 7 月 13 日,原告(甲方)与被告盘锦鼎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了分期付款协议一份。2012 年 7 月 13 日,被告岳忠祥、岳天祥与原告签订担保合同一份。合同履行中,被告盘锦鼎泰机电设备有限公 司除支付原告首付款外,未向原告支付分期款。徐工重型针对其中一台设备提起诉讼。 | 原告:徐工重型 被告:盘锦鼎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岳忠祥、岳天祥、张雪 | 79.94 |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
96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3 年 11 月 20 日,重庆谛远晋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方)与徐工重型(卖方)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编号CQ2013112013)。廖强华和徐工重型签订《担保合同》一份,为保障上述《产品购销合同》所涉债权,保证人廖强华愿意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原告提起诉讼,以《产品购销合同》为依据向 被告重庆谛远晋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主张货款。 | 原告:徐工重型 被告:重庆谛远晋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廖强华、杨莺 | 54.98 |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
97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3 年 11 月 13 日,被告重庆谛远晋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编号 CQ2013111302)一份。后原告与被告廖强华签订《担保合同》一份,保证人愿意为主合同项下的债权向徐工重型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13 年 12 月 20 日,被告廖强华、杨莺向原告等公司出具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可撤销担保书,载明廖强华、杨莺作为重庆谛远晋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为其与原告等公司发生业务以来及履行历年《徐工重型经销商合作协议》期间产生的义务提供最高额保 证担保。原告提起诉讼主张货款。 | 原告:徐工重型 被告:重庆谛远晋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廖强华、杨莺 | 67.50 |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
98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3 年 11 月 20 日,被告重庆谛远晋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方)与原告(卖方)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编号CQ2013112002)一份。后原告与被告廖强华签订《担保合同》一份,保证人廖强华愿意为主合同项下的债权向徐工重型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13 年 12 月 20 日,被告廖强华、杨莺向原告等公司出具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可撤销担保书,为其与原告等公司发生业务以来及履行历年《徐工重型 经销商合作协议》期间产生的义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原告提起诉讼主张货款。 | 原告:徐工重型 被告:重庆谛远晋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廖强华、杨莺 | 59.58 |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
99 | 买卖合同纠纷 | 2006 年 4 月 12 日,淮北市宏达新型建筑材料厂与原告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购买原告生产的 HB37A混凝土泵车一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车辆交付义务,但被告未按约履行支付货款义务。2007年 11 月,淮北市宏达新型建筑材料厂变更为淮北市宏达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2014 年 9 月 1 日,经 原被告共同确认,被告欠原告货款 30 万元,同时双方签订协议约定被告自 2014 年 10 月至 2014 年 12 月每月 10 日前向原告偿还 10 万元。协议签订后,被告仅向原告支付 50,000 元,尚欠 250,000 元拒不支付,原告起诉。 | 原告:徐工重型 被告:淮北市宏达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 39.67 |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
100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于 2014 年 6 月 20 日与被告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编号:Z000830),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泵车,车辆交付后,由于被告迟迟不支付货款,原告遂将被告诉至法院。 | 原告:徐工重型 被告:马立云、金娟、王金玉 | 71.16 |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
10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3 年 11 月 13 日,原告与重庆谛远晋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该公司从原告处 购买汽车起重机一台,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但该公司拖欠货款至今未付清。廖强华、杨莺对重庆谛远晋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后被告拖欠货款,原告起诉。 | 原告:徐工重型 被告:重庆谛远晋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廖强华、杨莺 | 67.50 |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
10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1 年 12 月 21 日,原告与被告临沂市德正达物流有限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一份,约定被告临沂 市德正达物流有限公司向原告购买货物,谷金明、谷冠呈、张洁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原告履行合同后,被告拖欠货款不还,原告遂于 2015 年 3 月 25 日将被告诉至法院。 | 原告:徐工重型 被告:临沂市德正达物流有限公司、谷金明、谷冠呈、张洁 | 50.61 |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
10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3 年 9 月 30 日,原告与被告临沂市德正达物流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 1145319《产品购销合同》,谷金明、谷冠呈、刘建彪、杨自森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将汽车起重机交付给了被告临沂市德正达物流有限公司,但临沂市德正达物流有限公司未按约定还款,原告催要未果,于 2015 年 3 月 25 日诉至法院。 | 原告:徐工重型 被告:临沂市德正达物流有限公司、谷金明、谷冠呈、刘建彪、杨自森 | 173.22 |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
10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2 年 6 月 10 日,原告与被告什邡市安成建筑机具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签订 1126699 号《产品购销合同》,原告交付货物后,被告剩余尾款迟迟不给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拒绝给付。原告遂诉至法院。 | 原告:徐工重型 被告:什邡市安成建筑机具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 117.50 | 已终结 |
105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3 年 3 月 6 日,原告与被告银川荣森达机电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 1137628 的《产品购销合同》一份,原告将汽车起重机交付给了银川荣森达机电商贸有限公司,但银川荣森达机电商贸有限公司未按 约定还款。原告催要未果,于 2015 年 7 月 10 日诉至法院。 | 原告:徐工重型 被告:银川荣森达机电商贸有限公司、崔建荣、徐宁兰 | 0.53 | 已终结 |
106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3 年 10 月 9 日,原告与被告重庆谛远晋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 1134833 的《产品购销合同》,廖强华、杨莺对重庆谛远晋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已交付 完成,被告未按期还款,已逾期三期以上,经原告催收至今未果。原告故于 2015 年 8 月 31 日诉至法院。 | 原告:徐工重型 被告:重庆谛远晋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廖强华、杨莺 | 24.76 |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
107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3 年 11 月 13 日,原告与重庆谛远晋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但该公司拖欠货款至今未付清。廖强华、杨莺对重庆谛远晋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原告遂将 被告诉至法院。 | 原告:徐工重型 被告:重庆谛远晋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廖强华、杨莺 | 71.40 |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
108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1 年 12 月 26 日,原告与被告广西南宁多田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原告依约将车辆交付广西南宁多田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但广西南宁多田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未按约定进行还款。陈周文、梁铭夏对广西南宁多田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遂原告于 2015 年 4 月 20 日诉至法院。 | 原告:徐工重型 被告:广西南宁多田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陈周文、梁铭夏 | 55.77 |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
109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3 年 11 月 13 日,徐工重型与重庆谛远晋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签订 CQ2013111313 号《产品购销合同》,分期购买徐工QY25K5-I 起重机一台,后重庆谛远晋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2015 年 3 月 16 日,徐工重型提起诉讼。 | 原告:徐工重型 被告:重庆谛远晋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廖强华、杨莺 | 71.40 |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
110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1 年 4 月 11 日,徐工重型与重庆谛远晋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签订 1020715 号《产品购销合同》,分期购买徐工QY20G.5 起重机一台,刘勇、明建强为重庆谛远晋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后重庆谛远晋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2015 年 3 月 16 日,徐工重型提起诉讼。 | 原告:徐工重型 被告:重庆谛远晋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刘勇、明建强 | 41.44 |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
11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3 年 11 月 23 日,徐工重型与重庆谛远晋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签订 CQ2013111304 号《产品购销合同》,分期购买徐工QY25K5-I 起重机一台。廖强华、杨莺对重庆谛远晋峰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后重 庆谛远晋峰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2015 年 8 月 30 日,徐工重型提起诉讼。 | 原告:徐工重型 被告:重庆谛远晋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廖强华、杨莺 | 67.50 |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
11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3 年 11 月 20 日,徐工重型与重庆谛远晋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签订 CQ2013112011 号《产品购销合同》,分期购买徐工QY20G.5 起重机一台,后重庆谛远晋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廖强华、杨莺对重庆谛远晋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015 年 3 月 16 日,徐工重型提起诉 讼。 | 原告:徐工重型 被告:重庆谛远晋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廖强华、杨莺 | 52.04 |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
11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2 年 8 月 1 日,徐工重型与安徽徐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签订 1133753 号《产品购销合同》,分期购 买徐工QY70K-I 起重机一台。杜家芹对安徽徐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后杜家芹逾期未支付货款,徐工重型提起诉讼。 | 原告:徐工重型 被告:安徽徐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杜家芹 | 179.12 | 正在审理 |
11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2 年 3 月 19 日,徐工重型与南京海虹工程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签订 1123528 号《产品购销合同》, 分期购买徐工QY25K-II 起重机一台。卞乃春对南京海虹工程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后卞乃春逾期未支付货款,2015 年 9 月 26 日,徐工重型提起诉讼。 | 原告:徐工重型 被告:南京海虹工程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卞乃春 | 68.94 |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
115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1 年 12 月 12 日,徐工重型与重庆谛远晋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 1020789 号《产品购销合同》,分期购买徐工QY20G.5 起重机一台,郑洪才、李忠为重庆谛远晋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此后重庆谛远晋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徐工重型提起诉讼。后被告败诉, 李忠遂提起上诉。 | 原告:徐工重型 被告:重庆谛远晋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郑洪才、李忠 | 23.90 | 已终结 |
116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2 年 1 月 17 日,徐工重型与广西南宁多田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 1122216《产品购销合同》,分期购买QY20G 徐工起重机 1 台,孙克宁提供担保,后广西南宁多田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逾 期未支付货款,徐工重型提起诉讼。 | 原告:徐工重型 被告:广西南宁多田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孙克宁 | 73.43 |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
117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2 年 4 月 26 日,徐工重型与四川迈斯特工程矿山机械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CD2012042601《产品购销合同》,分期购买QAY500-1 徐工起重机 1 台,后四川迈斯特工程矿山机械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代小林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5 年 7 月 10 日,徐工重型提起诉讼。 | 原告:徐工重型 被告:四川迈斯特工程矿山机械有限公 司、代小林、成都青龙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 2,641.94 | 已终结 |
118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1 年 12 月 21 日,徐工重型与南京佳诚工程设备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 1110888《产品购销合同》,分期购买QY25K 徐工起重机 1 台,薄明柱、章学双与原告签订了担保合同,后南京佳诚工程设备贸易 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2015 年 3 月 10 日,徐工重型提起诉讼。 | 原告:徐工重型 被告:南京佳诚工程设备贸易有限公司、薄明柱、章学双 | 64.75 | 已终结 |
119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1 年 12 月 21 日,徐工重型与南京佳诚工程设备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 1110889《产品购销合同》,分期购买QY35K5 徐工起重机 1 台,陈龙、孙总结提供担保,后南京佳诚工程设备贸易有限公司逾期未 支付货款,2015 年 4 月 20 日,徐工重型提起诉讼。 | 原告:徐工重型 被告:南京佳诚工程设备贸易有限公司、陈龙、孙总结 | 127.16 | 已终结 |
120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1 年 10 月 18 日,徐工重型与山西安德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签订 1117387 号《买卖合同》,分期购买QY25K5-I 汽车起重机一台,后山西安德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徐工重型遂提起诉 讼。 | 原告:徐工重型 被告:山西安德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郭红斌、桑海芳、贾云龙、呼丽萍 | 167.31 |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
121 | 买卖合同纠纷 | 被告包头市勤和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勤和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分公司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 1128621 的《产品购销合同》,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德赢工程吊装有限责任公司、张忠祥、魏小琴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被告拖欠原告货款,原告遂将被告起诉至法院。 | 原告:徐工重型 被告:包头市勤和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勤和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分公司、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德赢工 程吊装有限责任公司、张忠祥、魏小琴 | 1,151.31 |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
12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1 年 12 月 23 日,徐工重型与太原市海虹机械产品销售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 1122515《产品购销合同》,分期购买QY25K-II 汽车起重机一台,后太原市海虹机械产品销售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 2015 年 1 月 9 日,徐工重型提起诉讼。 | 原告:徐工重型 被告:太原市海虹机械产品销售有限公司 | 1.99 |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
12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1 年 4 月 18 日,徐工重型与太原市海虹机械产品销售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 1111713 号《产品购销合同》及后期签订的附件《分期付款协议》,分期购买QY25K5-1,VIN 码:BA006289 汽车起重机,首付 0 元,余款 83.6 万元分 36 期付款(2012 年 8 月-2015 年 7 月),终端客户王颢斌于 2012 年 4 月 12 日为前述合同签订了《担保合同》,后太原市海虹机械产品销售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款项,被告王 颢斌、马丽丽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 2015 年 1 月 9 日,徐工重型提起诉讼。 | 原告:徐工重型 被告:太原市海虹机械产品销售有限公司、王颢斌、马丽丽 | 82.60 |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
12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2 年 7 月 15 日,徐工重型与山西安德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 1133222《产品购销合同》,分期购买 QY25K5-1 起重机 1 台,2012 年 7 月 29 日,被告任明建与原告签订了担保合同,后山 西安德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2015 年 1 月 9 日,徐工重型提起诉讼。 | 原告:徐工重型 被告:山西安德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任明建、任荣芳 | 63.75 |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
125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2 年 6 月 4 日,徐工重型与山西安德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 1123916《产品购销合同》,分期购买徐工QY25K5-1 起重机 1 台,司清利、关丽萍对该债务提供担保,后山西安德机械设备销售有 限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2015 年 1 月 9 日,徐工重型提起诉讼。 | 原告:徐工重型 被告:山西安德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司清利、关丽萍 | 84.15 |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
126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2 年 6 月 4 日,徐工重型与山西安德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 1123913《产品购销合同》,分期购买QY70K-I 汽车起重机一台,后山西安德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2012 年 6 月 7 日,被告邓景科与原告签订了担保合同,被告闫东、王鑫、徐州武恒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徐州海虹建 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了担保书。2015 年 1 月 9 日,徐工重型提起诉讼。 | 原告:徐工重型 被告:山西安德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邓景科、闫东、王鑫、徐州武恒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徐州海虹建筑工程机械有 限公司 | 157.85 |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
127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1 年 11 月 23 日,徐工重型与山西安德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 1119672《产品购销合同》,分期购买QY70K-I 汽车起重机一台,后山西安德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2012年 5 月 13 日,被告薛青儿与原告签订了担保合同,被告闫东、王鑫、徐州武恒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徐 州海虹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了担保书。2015 年 1 月 9 日,徐工重型提起诉讼。 | 原告:徐工重型 被告:山西安德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薛青儿、闫东、王鑫、徐州武恒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徐州海虹建筑工程机械有 限公司 | 142.00 |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
128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1 年 5 月 13 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二环支行与韦少群签订 36591116000469《个人贷款合同》,分期购买徐工重型 QY50B 汽车起重机一台,韦少群、陈桂英系夫妻关系,后韦少群逾期未 支付货款,2015 年 2 月 27 日,徐工重型提起诉讼。 | 原告:徐工重型 被告:韦少群、陈桂英 | 56.43 | 已终结 |
129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3 年 6 月 28 日,徐工重型与临沂市德正达物流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 1142156 号《产品购销合同》 及后期 2013 年 8 月 25 日签订的附件《分期付款协议》,分期购买 QY50KA,首付 15.65 万元,余款 140.85 万元分 36 期付款(2013 年 9 月-2016 年 8 月),牟峰及张守军为前述合同签订了《担保合同》,后临 沂市德正达物流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款项,2015 年 2 月 27 日,徐工重型提起诉讼。 | 原告:徐工重型 被告:临沂市德正达物流有限公司、牟峰、刘娜、张守军、谷金明、谷冠呈 | 139.47 |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
130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1 年 5 月 11 日,徐工重型与临沂市德正达物流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 1110385 号《产品购销合同》及后期 2013 年 9 月 30 日签订的附件《分期付款协议》,分期购买 QY25K-1,VIN 码:BA008965 汽车起重机,首付 3.705 万元,余款 70.395 万元分 36 期付款(2012 年 9 月-2015 年 8 月),谷金明、谷冠呈 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后临沂市德正达物流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款项,于 2015 年 3 月 25 日,徐工重 型提起诉讼。 | 原告:徐工重型 被告:临沂市德正达物流有限公司、谷金明、谷冠呈 | 49.75 |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
13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2 年 1 月 9 日,徐工重型与临沂市德正达物流有限公司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及后期签订的附件 《分期付款协议》,分期购买 QY25K5-1,谷金明、谷冠呈为前述合同签订了《担保合同》,后临沂市德正达物流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款项,于 2015 年 3 月 25 日,徐工重型提起诉讼。 | 原告:徐工重型 被告:临沂市德正达物流有限公司、谷金明、谷冠呈 | 48.44 |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
13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3 年 12 月 10 日,徐工重型与临沂市德正达物流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 1150309 号《产品购销合同》及后期签订的附件《分期付款协议》,分期购买 XCT80,VIN 码:DA010002 汽车起重机,首付 24.552万元,余款 220.968 万元分 48 期付款(2014 年 2 月-2018 年 1 月),谷金明、谷冠呈为前述合同签订了 《担保合同》,后临沂市德正达物流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款项,2015 年 3 月 25 日,徐工重型提起诉讼。 | 原告:徐工重型 被告:临沂市德正达物流有限公司、谷金明、谷冠呈 | 220.90 | 已终结 |
13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1 年 11 月 21 日,徐工重型与临沂市德正达物流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 1117991 号《产品购销合同》及后期签订的附件《分期付款协议》,分期购买 QY25K5-1,VIN 码:BA015629 汽车起重机,首付 4.2125万元,余款 80.0375 万元分 36 期付款(2012 年 6 月-2015 年 5 月),谷金明、谷冠呈为前述合同签订了 《担保合同》,后临沂市德正达物流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款项,2015 年 3 月 25 日,徐工重型提起诉讼。 | 原告:徐工重型 被告:临沂市德正达物流有限公司、谷金明、谷冠呈 | 110.11 |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
13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2 年 7 月 17 日,徐工重型与临沂市德正达物流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 1128836《产品购销合同》,分期购买QY70K-I 汽车起重机一台,谷金明、谷冠呈为前述合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后临沂市德正达 物流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2015 年 3 月 25 日,徐工重型提起诉讼。 | 原告:徐工重型 被告:临沂市德正达物流有限公司、谷金明、谷冠呈 | 33.79 |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
135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2 年 6 月 27 日,徐工重型与济南京鲁豫商贸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 1128875 号《产品购销合同》及后期签订的附件《分期付款协议》,分期购买QY25K5-I,VIN 码:CA008520 汽车起重机一台,首付 8.425 万元,余款 75.825 万元分 24 期付款(2012 年 12 月-2014 年 11 月),终端客户王强 2012 年 8 月 7 日签订了《担保合同》,后济南京鲁豫商贸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款项,2015 年 2 月 27 日,徐工重型提起诉讼。 | 原告:徐工重型 被告:济南京鲁豫商贸有限公司、王强、薛继俊 | 74.55 |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
136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1 年 4 月 22 日,徐工重型与山东凯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 1103994 号《产品购销合同》,分期购买QY50K-IIVIN 码:BA007406 汽车起重机一台,被告张广林为该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张广林、孙兆玉系夫妻关系,后山东凯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2015 年 2 月 27 日,徐工重型 提起诉讼。 | 原告:徐工重型 被告:山东凯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张广林、孙兆玉 | 154.50 |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
137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3 年 11 月 26 日,徐工重型与湖南省明威吊装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签订 cs2013112601《产品购销合同》,分期购买QAY220 汽车起重机一台,刘旭明为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后湖南省明威吊装运输服务有 限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2015 年 2 月 26 日,徐工重型提起诉讼。 | 原告:徐工重型 被告:湖南省明威吊装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刘旭明 | 199.45 | 已终结 |
138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3 年 11 月 26 日,徐工重型与湖南省明威吊装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签订 cs2013112602《产品购销合同》,分期购买QAY220 汽车起重机一台,刘旭明为保证人,后湖南省明威吊装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 货款,2015 年 2 月 26 日,徐工重型提起诉讼。 | 原告:徐工重型 被告:湖南省明威吊装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刘旭明 | 199.45 | 已终结 |
139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3 年 11 月 26 日,徐工重型与湖南省明威吊装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签订 cs2013112603《产品购销合同》,分期购买QAY650 汽车起重机一台,刘旭明为保证人,后湖南省明威吊装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 货款,2015 年 2 月 26 日,徐工重型提起诉讼。 | 原告:徐工重型 被告:湖南省明威吊装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刘旭明 | 175.05 | 已终结 |
140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3 年 11 月 26 日,徐工重型与湖南省明威吊装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签订 cs2013112604《产品购销合同》,分期购买QAY800 汽车起重机一台,刘旭明为保证人,后湖南省明威吊装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 货款,2015 年 2 月 26 日,徐工重型提起诉讼。 | 原告:徐工重型 被告:湖南省明威吊装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刘旭明 | 199.20 | 已终结 |
1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2 年 7 月 19 日,徐工机械与宋述彦签订合同编号为 20110221《产品购销合同》,分期购买 QUA280 履带起重机一台,后宋述彦逾期未支付货款,2015 年 5 月 7 日,徐工机械提起诉讼。 | 原告:徐工机械被告:宋述彦 | 190.00 |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
14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1 年 4 月 12 日,徐工重型与重庆沃杰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 1020707《产品购销合同》,分期购 买QY25K5-I 汽车起重机一台,后重庆沃杰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吴梓飞、邬春花、重庆巨癸实业有限公司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4 年 12 月 23 日,徐工重型提起诉讼。 | 原告:徐工重型 被告:重庆沃杰科技有限公司、吴梓飞、邬春花、重庆巨癸实业有限公司 | 66.12 | 已终结 |
14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2 年 6 月 22 日,徐工重型与胡超远签订编号为 1134851《产品购销合同》,分期购买QAY260A 起 重机 1 台,后胡超远逾期未支付货款,王宁、王健因为该债务提供担保,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2015 年 12 月 7 日,徐工重型提起诉讼。 | 原告:徐工重型 被告:胡超远、王宁、王健 | 627.00 |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
14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2 年 1 月 17 日,徐工重型与广西南宁多田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 1122250《产品购销合同》,分期购买QY20G 起重机,孙克宁为该债务提供担保,后广西南宁多田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 货款,2015 年 10 月 10 日,徐工重型提起诉讼。 | 原告:徐工重型 被告:广西南宁多田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孙克宁 | 70.43 | 已终结 |
145 | 买卖合同纠纷 | 2004 年 11 月 10 日,徐工重型与重庆市公路运输集团公司危险品运输分公司签订 0502473 号《产品购销合同》,分期购买徐工QY20G.5 汽车起重机一台,重庆市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系重庆市公路运输集团公司危险品运输分公司总公司,重庆市华阳起重机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为车辆挂靠单位,卢华阳为实际购车人,后重庆市公路运输集团公司危险品运输分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于 2015 年 4 月 17 日, 徐工重型提起诉讼。后重庆市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上诉。 | 原告:徐工重型 被告:重庆市公路运输集团公司危险品运输分公司、卢华阳、重庆市华阳起重机租赁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公路运输 (集团)有限公司 | 15.50 | 已终结 |
146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3 年 1 月 28 日,徐工重型与重庆谛远晋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签订 1134534 号《产品购销合同》,分 期购买徐工QY12-5 汽车起重机一台,其余被告提供担保,后重庆谛远晋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于 2015 年 3 月 18 日,徐工重型提起诉讼。 | 原告:徐工重型 被告:重庆谛远晋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廖强华、杨莺、王勇、胡开玉 | 16.06 | 已终结 |
147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1 年 4 月 21 日,徐工重型与成都徐重科技有限公司签订 1112325 号《产品购销合同》,分期购买徐 工QY25K5-1 汽车起重机一台,成都青龙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代小林提供担保,后成都徐重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2015 年 7 月 10 日,徐工重型提起诉讼。 | 原告:徐工重型 被告:成都徐重科技有限公司、成都青龙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代小林 | 26.05 | 已终结 |
148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1 年 4 月 21 日,徐工重型与成都徐重科技有限公司签订 1112328 号《产品购销合同》,分期购买徐工QY25K5-1 汽车起重机一台,其余被告为该债务提供担保,后成都徐重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 2015 年 7 月 10 日,徐工重型提起诉讼。 | 原告:徐工重型 被告:成都徐重科技有限公司、成都青龙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代小林 | 26.59 | 已终结 |
149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1 年 5 月 14 日,徐工重型与成都徐重科技有限公司签订 1112163 号《产品购销合同》,分期购买徐工QY25K5-1 汽车起重机一台,其余被告为该债务提供担保,后成都徐重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 2015 年 7 月 10 日,徐工重型提起诉讼。 | 原告:徐工重型 被告:成都徐重科技有限公司、成都青龙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代小林 | 26.59 | 已终结 |
150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1 年 6 月 21 日,徐工重型与成都徐重科技有限公司签订 1112181 号《产品购销合同》,分期购买徐工QY25K5-1 汽车起重机一台,其余被告为该债务提供担保,后成都徐重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 2015 年 7 月 10 日,徐工重型提起诉讼。 | 原告:徐工重型 被告:成都徐重科技有限公司、成都青龙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代小林 | 25.84 | 已终结 |
15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2 年 3 月 20 日,徐工重型与山西安德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 1123859《产品购销合同》,分期购买QY8B.5 起重机 1 台,后山西安德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2015 年 1 月 9 日,徐工重型提起诉讼。 | 原告:徐工重型 被告:山西安德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 | 25.15 | 已终结 |
15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2 年 4 月 25 日,徐工重型与包头市勒和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分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 1120521 《产品购销合同》,分期购买QY16D 汽车起重机一台,后包头市勒和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分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其余被告因担保关系或夫妻关系的存在为该债务提供连带清偿责任,2015 年 11 月 20 日,徐工重型提起诉讼。 | 原告:徐工重型 被告:包头市勒和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分公司、包头市勒和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杨绍娟、张建平、王光伟、 宋丽娟 | 30.68 | 已终结 |
15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2 年 2 月 26 日,徐工重型与连云港市通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 1119058《产品购销合同》,分期购买 QY25K5-I 汽车起重机一台,被告朱礼军、宋海波与原告签订了保证合同,被告李宏林、高文化分别与朱礼军、宋海波是夫妻关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后连云港市通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逾期 未支付货款,2015 年 4 月 20 日,徐工重型提起诉讼。 | 原告:徐工重型 被告:连云港市通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朱礼军、李宏林、宋海波、高文化 | 44.42 | 已终结 |
15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2 年 3 月 29 日,徐工重型与山西安德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 1123863《产品购销合同》,分期购买QY8B.5 汽车起重机一台,后山西安德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其余被 告未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徐工重型提起诉讼。 | 原告:徐工重型 被告:山西安德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雷文华、李新华、闫东、王鑫 | 31.24 | 已终结 |
155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1 年 12 月 26 日,徐工重型与唐山汉邦科技有限公司签订 1103319 号《产品购销合同》,分期购买徐工起重机QY25K5 一台。韩小琴为该债务提供连带清偿责任,后唐山汉邦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 2015 年 9 月 20 日,徐工重型提起诉讼。 | 原告:徐工重型 被告:唐山汉邦科技有限公司、韩小琴 | 17.32 | 已终结 |
156 | 买卖合同纠纷 | 2009 年 4 月 1 日,徐工重型与陈钊签署了《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陈钊向原告购买重型机械设备,后陈钊拖欠货款,原告遂向法院起诉。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后,陈钊未按生效法律文 书履行义务,原告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原告:徐工重型被告:陈钊 | 110.22 | 已终结 |
157 | 买卖合同纠纷 | 2009 年 12 月 5 日,徐工重型与陈钊签署了《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陈钊向原告购买重型机械设备,后陈钊拖欠货款,原告遂向法院起诉。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后,陈钊未按生效法律文 书履行义务,原告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原告:徐工重型被告:陈钊 | 190.68 | 已终结 |
158 | 买卖合同纠纷 | 徐工重型与济南京鲁豫商贸有限公司、王强系买卖合同关系,王强、薛继俊为该债务提供连带清偿责任,后被告拖欠货款,原告遂起诉法院。法院作出(2015)云商初字第 207 号民事判决书后,被告未按生效 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原告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原告:徐工重型 被告:济南京鲁豫商贸有限公司、王强、薛继俊 | 99.34 |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
159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被告签署了《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重型机械设备,后因为被告拖欠货款不还,原告遂将被告起诉至法院。该案经法院审理后,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 原告:徐工重型 被告:吉林省兴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104.00 | 已终结 |
160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与被告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及补充协议各一份,约定被告购买原告机械设备,后被告拖欠货款,原告以被告拖欠货款为由于 2015 年 4 月 29 日起诉法院。 | 原告:徐工重型被告:蒋萍 | 5.00 | 已终结 |
16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09 年 12 月 8 日,徐工重型与邱众、陈桂丽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编号为:0800423),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泵车一台,后被告拖欠货款,原告遂起诉法院。 | 原告:徐工重型 被告:邱众、陈桂丽 | 202.60 | 已终结 |
162 | 买卖合同纠纷 | 徐工重型与权涛、张旭升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泵车,后被告拖欠货款,原告遂起诉至法院。 | 原告:徐工重型 被告:权涛、张旭升 | 11.90 | 已终结 |
16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09 年 10 月 25 日,徐工重型与陕西龙海红劳务有限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编号为 0902388),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泵车,王海为被告提供担保,后被告拖欠货款,原告遂起诉法院。 | 原告:徐工重型 被告:陕西龙海红劳务有限公司、王海 | 256.00 | 已终结 |
16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08 年 9 月 27 日,原告与被告张凤英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编号为 0708042),合同约定被告张 凤英向原告购买泵车一台,陈灿涛与张凤英系夫妻关系,后被告交付货物后,原告拖欠货款不还,原告遂将被告诉至法院。 | 原告:徐工重型 被告:张凤英、陈灿涛 | 126.30 | 已终结 |
165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3 年 8 月 10 日,安徽威德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经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后被告拖欠货款,至今未能清偿,安徽威德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遂提起诉讼。 | 原告:安徽威德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徐工液压件 | 2.31 | 已终结 |
166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与被告签订买卖合同,原告履行合同义务后,被告拖欠货款,在法院的调解下签订调解协议。 | 原告:徐工保税 被告:富鸟润滑设备(上海)有限公司 | 11.36 | 已终结 |
167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1 年,西安瑞普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徐工筑路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分期购买平地机产品,原告 交货后,被告未按约定付款,至原告 2015 年 8 月 7 日起诉时尚欠货款 118000 元。 | 原告:徐工筑路 被告:西安瑞普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 12.00 |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
168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徐工筑路与被告重庆南昆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存在长期业务往来,2014 年 9 月 12 日,双方签订《债 权债务确认书》,确认被告共欠原告货款 115 万元,确认书签订后,被告一直未及时足额支付货款,徐 工筑路于 2015 年 8 月将其起诉至法院。 | 原告:徐工筑路 被告:重庆南昆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 121.00 |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
169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与被告于 2013 年 5 月 11 日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由于被告未履行合约义务,拖欠货款,故原 告于 2015 年 4 月 1 日向法庭起诉。 | 原告:徐工基础 被告:王冬冬、贵州省赫章县哲庄煤矿 | 162.00 | 已终结 |
170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被告之间系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购买原告XR200 型旋挖钻机,后被告拖欠货款首付款,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原告遂起诉至法院。 | 原告:徐工基础被告:李云夫 | 10.50 | 已终结 |
17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09 年 3 月 14 日被告徐敏与徐工筑路的经销商武汉威特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按揭购买旋挖 钻机 1 台并由原告担保,后被告逾期 82 万元未支付,原告履行担保责任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 原告:徐工基础被告:徐敏 | 103.00 | 已终结 |
17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09 年 2 月 21 日,被告李云夫与徐工筑路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购买旋挖钻机 1 台后,被告欠原 告首付款 10.5 万元未支付,后原告提起诉讼。 | 原告:徐工基础被告:李云夫 | 16.00 | 已终结 |
17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1 年 3 月 18 日,被告陈西有与徐工基础的经销商南京润连嘉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按揭购 买旋挖钻机 1 台后欠首付款 255.7 万元未支付,2014 年 5 月提起所诉讼。法院作出(2015)徐商初字第 3 号民事判决书后,被告不履行,后起诉法院。 | 原告:徐工基础被告:陈西有 | 279.00 | 已终结 |
17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2 年 10 月 25,被告叶有金与徐工基础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购买旋挖钻机 1 台后欠首付款 50 万元未支付,2015 年 1 月份提起诉讼。 | 原告:徐工基础 被告:叶有金、刘章良 | 59.00 | 已终结 |
175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5 年 6 月 10 日,履带底盘与宁波禾顺新材料有限公司签订了《工业买卖合同》,分期购买宁波禾顺 新材料有限公司产品, 后履带底盘逾期未支付货款,2015 年 8 月 31 日宁波禾顺新材料有限公司提起诉讼。 | 原告:宁波禾顺新材料有限公司被告:履带底盘 | 189.30 | 已终结 |
176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5 年 8 月 27 日,履带底盘与双威大昌锻造(安徽)有限公司签订《工业买卖合同》,分期购买双威 大昌产品,后履带底盘逾期未支付货款,2015 年 12 月 21 日双威大昌锻造(安徽)有限公司提起诉讼。 | 原告:双威大昌锻造(安徽)有限公司被告:履带底盘 | 461.44 | 已终结 |
177 | 买卖合同纠纷 | 2009 年 12 月 4 日,徐工筑路与西安京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分期购买两台 XC600 型稳定土厂绊站,两台金额共计 138 万元,后西安京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逾期支付货款。2015 年 6 月 2 日原告提起诉讼。 | 原告:徐工筑路 被告:西安京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25.00 | 已终结 |
178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1 年 12 月 21 日,原告与南京佳城工程设备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王祥及王树生与原告签订了《担保合同》。原告多次向南京佳城工程设备贸易有限公司及担保人王祥、王树生进行催收, 三被告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拖欠款项不予归还,遂于 2015 年 4 月 22 日诉至法院。 | 原告:徐工重型 被告:南京佳城工程设备贸易有限公司、王祥、王树生 | 67.60 | 已终结 |
179 | 买卖合同纠纷 | 被告欠款欠原告货款 1,223 万元,经催要未果,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及利息。 | 原告:徐工机械 被告:鄂尔多斯市成大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胡海泉 | 1,045.92 |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
180 | 买卖合同纠纷 | 被告经销原告工程机械产品,欠缴货款 3,502.85 万元,原告多次催要,福建省顺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拒不归还,后经协调李顺富、卓东照、福建优力德电梯制造有限公司自愿提供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原告起诉偿还本金 3,502.85 及逾期支付利息 | 原告:徐工机械 被告:福建省顺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李顺富、卓东照、福建优力德电梯制造 有限公司 | 3,502.85 |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
181 | 担保合同纠纷 | 原告与被告徐鹏签订《汽车/工程机械按揭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徐鹏因购买轮式装载机一辆向原告借款 22 万元,徐鹏以该工程机械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被告宁夏鹿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张拥军、 徐工机械自愿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后被告徐鹏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截止 2015 年 1 月 8 日, 徐鹏拖欠原告借款本金 68961.56 元、利息 27114.41 元。经原告多次催要,徐鹏未予偿还,故诉至法院。 | 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生支行被告:徐鹏、宁夏鹿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张拥军、徐工机械 | 9.61 | 已终结 |
182 | 担保合同纠纷 | 2010 年 6 月 30 日,被告岳跃磊从中国光大银行园田路支行按揭贷款购买原告生产的汽车起重机一台,原告为岳跃磊的贷款向第三人中国光大银行园田路支行提供回购担保。因岳跃磊未能向中国光大银行园田路支行及时还款,中国光大银行园田路支行向原告发出通知,要求原告履行回购担保义务,承担还款责任。2013 年 8 月,原告履行了回购担保责任,代替被告岳跃磊偿还贷款本息共计 285,367.41 元,为 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起诉。 | 原告:徐工重型 被告:岳跃磊、刘红青、岳跃顶 | 30.29 | 已终结 |
183 | 担保追偿权纠纷 | 2011 年 9 月、11 月,柴春兰与光大银行签订贷款合同,按揭购买 2 台 QUY70,后被告逾期,原告替被 告承担回购责任后于 2015 年 7 月向被告提起诉讼。 | 原告:徐工建设机械分公司被告:柴春兰 | 177.83 | 已终结 |
184 | 担保追偿权纠纷 | 2009 年-2010 年,李善勇与光大银行签订贷款合同,按揭购买 3 台 QUY70,2 台 QUY50,共计 5 台车辆,后被告逾期严重,原告替被告承担回购责任后于 2015 年 5 月提起诉讼。 | 原告:徐工建设机械分公司被告:李善勇 | 132.43 | 已终结 |
185 | 担保合同纠纷 | 2011 年 3 月 15 日,被告徐青川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路支行按揭贷款购买原告生产的汽车起重机一台,原告为被告徐青川的贷款向第三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路支行提供回购担保。因被告徐青川未能向第三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路支行及时还款,2014 年 4 月 22 日,原告 履行回购担保责任,承担还款义务,代替被告徐青川还贷本息共计 361894.7 元,原告起诉。法院作出 民事判决后,被告未履行,原告遂申请强制执行。 | 原告:徐工重型被告:徐青川 | 36.76 | 已终结 |
186 | 保险人代 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以向案外人张海波支付了保险赔偿金并取得代位求偿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后原告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15)云商初字第 578 号民事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 |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 被告:徐工重型 | —— | 已结案,徐工重型不需承担责任 |
187 | 担保合同纠纷 | 2011 年 4 月 1 日,被告任立华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园科技支行签订了了合同编号为 77271116000131《个人贷款合同》,约定原告作为担保人,后被告不还款,原告作为担保人替被告偿还欠款,原告遂以代位求偿权为由起诉法院。 | 原告:徐工重型 被告:任立华、孟祥梅 | 10.38 |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
188 | 担保合同纠纷 | 2011 年 7 月 4 日,被告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三环支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签订《个人 贷款合同》,按揭贷款购买原告生产的汽车起重机一台,贷款金额为 288,000 元,贷款期限为 36 个月,贷款年利率为 8.32%。原告为被告的贷款向光大银行提供回购担保。因被告未能及时向光大银行还款,光大银行向原告发出通知,要求原告履行回购义务。现原告已经履行了回购义务,为被告偿还贷款本息 共计 92,114.13 元。 | 原告:徐工重型被告:叶平 | 10.41 | 已终结 |
189 | 担保合同纠纷 | 2011 年 4 月 1 日,被告宋治国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园科技支行签订编号为 77271116000134 《个人贷款合同》购买原告的汽车起重机,宋治国尚有欠款。被告杨俊梅与宋治国系夫妻关系,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应承担共同还款义务。原告遂于 2015 年 6 月 2 日诉至法院。 | 原告:徐工重型 被告:宋治国、杨俊梅 | 12.06 | 已终结 |
190 | 追偿权纠纷 | 2011 年 4 月 19 日,中国光大银行与张保签订了编号为 78621116000290《个人贷款合同》,张保、石妍 妍系夫妻关系,后张保逾期未支付款项,徐工重型替被告垫付回购债权 90,305.38 元,2015 年 5 月 25 日徐工重型提起诉前财产保全,2015 年 7 月 10 日,徐工重型提起诉讼。 | 原告:徐工重型 被告:张保、石妍妍 | 9.03 |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
191 | 担保合同纠纷 | 2011 年 4 月 20 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二环支行与崔海兵签订了编号为 78621116000261 《个人贷款合同》,分期购买徐工重型QY12 汽车起重机一台,后崔海兵逾期未支付货款,徐工重型作为担保人为崔海兵代偿其贷款,2015 年 8 月 27 日,徐工重型以担保追偿权名义提起诉讼。 | 原告:徐工重型 被告:崔海兵、贺利玲 | 2.37 | 已终结 |
192 | 担保合同纠纷 | 2011 年 2 月 15 日,借款人周利与中国光大银行签订了个人贷款合同(合同号:75221116000350),同 日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公证处办理了公证《公证书》号:(2111)冀石平证光字第 73 号,按揭购买 QY25K5-1,VIN 码:BA000764 汽车起重机一台,后周利逾期未支付光大银行按揭款,被告胡小平与被告周利系为夫妻关系,徐工重型作为担保人为周利代偿其贷款合计 13.188741 万元,2015 年 3 月 12 日, 徐工重型提起诉讼。 | 原告:徐工重型 被告:周利、胡小平 | 13.19 |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
193 | 担保合同纠纷 | 2009 年 5 月 18 日,原、被告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被告通过江苏银行徐州分行按揭方式购买原 告生产的QY50B 汽车起重机一台,原告提供回购担保。因被告还款不及时,截止 2011 年 2 月 28 日, 已逾期 3 期未还款,原告于 2011 年 2 月 28 日向江苏银行徐州分行履行了回购担保责任,代被告偿还本 息共计 998151.31 元。现起诉要求被告偿还该款并支付利息 122,772.61 元。 | 原告:徐工重型被告:韦献芬 | 113.64 | 已终结 |
194 | 劳动争议纠纷 | 原告张卫东系被告员工,被解除劳动合同,原告与被告均不服徐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徐劳人仲案字(2015)第 100 号仲裁裁决书,均向法院提起诉讼。 | 原告:张卫东 被告:徐工机械道路分公司 | 9.78 | 已终结 |
195 | 劳动争议纠纷 | 被告王海博系原告徐工道路的职工,后徐工机械与王海博解除了劳动合同,王海博以原告非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起诉至徐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原告败诉。后原告不服该仲裁委裁定,起诉至法院。 | 原告:徐工道路机械分公司被告:王海博 | —— | 已终结 |
196 | 劳动争议纠纷 | 2010 年 3 月,熊刚向徐工重型购买了起重机。同年 7 月,该起重机在重庆万州区施工中发生事故。后熊刚将车辆送至原告处修复,修复完后,双方就是否履行完《修理合同》的义务发生争议。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后,被告不服,向法院提起上诉。 | 原告:徐工重型被告:谭文辉 | 20.00 | 已终结 |
197 | 劳动争议纠纷 | 原告自 2012 年 8 月起在被告单位就职并签署了劳动合同,2013 年 2 月发生工伤。后被告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原告不满,诉至法院。 | 原告:陈荣毅 被告:徐工重型 | 0.47 | 已终结 |
198 | 劳动争议纠纷 | 1989 年 5 月,被告到徐工液压件工作,后被处理通报,原告申请劳动仲裁,原告败诉。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定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原告又不服,提起上诉。 | 原告:徐工液压件被告:赵荣贵 | 8.29 | 已终结 |
199 | 劳动争议纠纷 | 张向征于 2011 年 6 月进入徐工特机从事装配工工作,张向征在徐工特机工作期间,徐州市名杨劳务服 务有限公司为张向征办理并交纳社会保险。2012 年 1 月 11 日徐工特机对张向征予以劳动纪律通报。2013 年 7 月 5 日,徐州市名杨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对张向征作出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书。张向征不服,向仲裁 委提起仲裁。仲裁委作出裁决后,徐工特机对仲裁结果不满,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作出判决后,原告不服,于 2015 年 3 月 11 日向法院提出上诉。 | 原告:徐工特机 被告:张向征、徐州市名杨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 2.19 | 已终结 |
200 | 融资租赁纠纷 | 2013 年 3 月 25 日,卢修果与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签订了两份《融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 设备 2 台,金额 159.3 万元。2013 年 4 月 3 日,卢修果与徐工机械签订来了《融资租赁合同》,由于被告未按期支付租金,被告王宇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特起诉法院。 | 原告:徐工机械 被告:卢修果、王宇 | 290.00 | 已终结 |
201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2014 年 8 月,姚树海欲通过国银租赁分期购买 3 台 QUY55,由于被告融资租赁相关手续不配合故意拖延付款,2015 年 5 月,原告提起诉讼。 | 原告:徐工机械被告:姚树海 | 266.00 | 正在审理 |
202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2011 年 1 月 12 日,李磐与江苏徐工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承租 GR180 平地机一台, 由于李磐逾期支付租金,江苏徐工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将合同权利义务转移给徐工筑路。2013 年 10 月 10 日提起诉讼。 | 原告:徐工筑路被告:李磐 | 24.30 |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
203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2013 年 1 月 28 日,被告李德宝与徐工基础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分期购买掘进机 1 台,后被告拖 欠 210 万元货款未支付,原告遂于 2015 年 3 月提起诉讼。 | 原告:徐工基础被告:李德宝 | 271.00 | 已终结 |
204 | 租赁合同纠纷 | 2011 年 11 月 30 日,原、被告签订《设备以租代售合同》一份,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相应的合同义务,被告一直没有履行付款义务,原告故诉至法院。 | 原告:徐工基础被告:张永雷 | 144.00 |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
205 | 租赁合同纠纷 | 2011 年 4 月 28 日,原告与案外人郭永栋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被告为该合同的担保人,承诺在郭 永栋无法按时支付货款或银行按揭贷款时,自愿承担还款义务。后因郭永栋贷款失败,无法偿还贷款,遂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承担还款义务。 | 原告:徐工基础 被告:张永雷 第三人:郭永栋 | 14.00 | 已终结 |
206 | 票据纠纷 | 青岛永函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票据丢失为由起诉青岛徐工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徐工机械、 徐工重型。后下发了判决。原告不服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4)莱城商初字第 943 号民事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 | 原告:青岛永函包装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青岛徐工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徐工机械、徐工重型 | —— | 已结案,徐工机械和徐 工重型不需要承担责任 |
207 | 票据纠纷 | 申请人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法院受理后,依法于 2015 年 5 月 29 日发出公告,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法院申报权利。 | 申请人:常州昊邦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出票人:徐工保税 收款人:徐工进出口 | 20.00 | 已终结 |
208 | 票据纠纷 | 申请人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法院受理后,依法于 2014 年 11 月 27 日发出公告,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法院申报权利。 | 申请人:常州昊邦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出票人:徐工保税 收款人:徐工进出口 | 10.00 | 已终结 |
209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2005 年 6 月 16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判决被告赔偿郭萍晶损失 688180 元并支付 相应的利息,徐工机械不服(2013)开民初字第 209 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法院于 2015 年 6 月 10 日作出民事判决。后郭萍晶申请法院执行。 | 原告:郭萍晶 被告:徐工机械 | 68.82 | 已终结 |
210 | 侵权损害赔偿纠纷 | 2011 年 6 月 21 日,原告(承租人)与案外人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出租方)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一份,被告作为出卖方对货物质量承担责任。后原告以被告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起诉法院。 | 原告:候燕峰、李英莲被告:徐工重型 | 46.56 | 已终结 |
211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3 年 12 月 3 日,原告在驾驶车辆过程中发生四车追尾的交通责任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就其发生的车辆维修损失和人员赔偿将各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就各自责任范围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作出判决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因不服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法院(2015)台民初字第 1 号民事判决,2015 年 11 月 25 日向法院提起上诉。 | 原告:南充市汽车运输三公司 被告:史江伟、湖南省醴陵市华迅物流运输有限公司、魏小山、徐工重型、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石庆元、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 | —— | 已结案,徐工重型不需承担责任 |
212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4 年 4 月 26 日,被告王勇驾驶重型专项作业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和车辆不同程度的损害,原告遂将车主、车辆肇事者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后,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上诉。 | 原告:余彩 被告:王勇、张登伟、徐工重型、中国 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 | —— | 已结案,徐工重型不需承担责任 |
213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2 年 11 月 26 日,原告雇佣的驾驶员王建驾驶苏 CH0878 货运车辆,在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港路与金水路口与被告贺克召驾驶的徐工重型所有的苏 C4356 试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车辆严重受损,经徐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评估后修理。该起事故造成原告车辆停运三个月。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贺克召 对该起事故负主要责任。因三被告未赔偿原告的相关损失,原告起诉。 | 原告:周满意 被告:徐工重型、贺克召、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 | 13.13 | 已终结 |
21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 任纠纷 | 2013 年 2 月 20 日,胡献宝驾驶车辆致原告受伤,原告遂将车主徐工重型诉至法院。法院作出判决后, 徐工重型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开民初字第 1763 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韩美书申请强制执行。 | 原告:韩美书 被告:徐工重型 | 2.10 | 已终结 |
215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3 年 12 月 3 日,原告史江伟驾驶苏N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交通事故。原告受伤,发生人身损害,原告就损害赔偿将保险公司、车辆肇事者和车辆所有人均诉至法院,要求各被告就相应责任范围承担责任。 | 原告:史江伟 被告:魏小山、湖南省醴陵市华讯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株洲中心支公 司、张黎城、四川省南充市汽车运输三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分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徐工重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江苏分公司 | 16.14 | 已终结 |
216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2014 年 8 月 25 日,原告与被告、重庆南昆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签订《分期债权确认及转让支付确认书》, 重庆南昆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将其对被告张学平的债权转让给原告,后因被告拖欠余款未付,2015 年 11 月 10 日,原告提起诉讼。 | 原告:徐工重庆被告:张学平 | 8.50 |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
217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2009 年 5 月 14 日,被告与徐工筑路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一份,后徐工筑路将其债权转让给原告。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上述款项,被告拒绝支付,原告故诉至法院。 | 原告:徐工基础被告:朱兰雨 第三人:徐工筑路 | 48.00 | 已终结 |
218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2009 年 4 月 8 日,徐工筑路与被告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一份,约定被告以银行按揭贷款的方式购买徐工筑路生产的XR150 型旋挖钻机一台,价格为 220 万元。合同签订后,徐工筑路依约向被告交付了设备的义务,且被告能够正常使用设备。但被告仅支付了首付款 78 万元,尚欠 88 万元。后徐工筑路 将其挖钻业务、水平定向钻等产品形成的债权转让给原告,后被告拒不履行债务,原告起诉至法院。 | 原告:徐工基础被告:李斌 | 88.00 | 已终结 |
219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2009 年 4 月 28 日,被告徐敏与徐工筑路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徐工筑路履行合同后,被告一直未支付尾款,后徐工筑路将债权转让给原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 原告:徐工基础告:徐敏 第三人:徐工筑路 | 70.00 | 已终结 |
220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2009 年 4 月 26 日,被告李斌与徐工筑路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按揭购买旋挖钻机后欠首付款 88 万元未支付,后徐工筑路将债权转让给原告后,后原告提起诉讼。 | 原告:徐工基础被告:李斌 | 102.00 | 已终结 |
注:1、上表所列诉讼包括法院在 2015 年作出生效文书的诉讼,以及当期提起诉讼且尚未审理终结的诉讼。
2、上表所列诉讼案件金额为“—”的,表示该案件不涉及金钱给付内容或法院判决无需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承担责任。
(三)2016 年诉讼情况
2016 年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涉诉案件共计 366 件,累计金额为 97,049.94 万元。其中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249 件,担保合同及担保
追偿纠纷案件 39 件,劳动争议纠纷案 10 件,其他案件 68 件。案件的产生原因、具体内容、涉及主体、诉讼金额及目前进展状态如下表:
单位:万元
序号 | 产生原因 | 内容 | 涉及主体 | 诉讼金额 | 目前进展状态 |
1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于 2012 年 10 月 15 日与被告云南凯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签订了《产品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原 告支付了货款,被告云南凯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未交付货物。原告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原告败诉,原告于 2016 年 1 月 18 日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裁定发回重审。 | 原告:杨振兴 被告:云南凯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徐工建设机械分公司 | —— | 已结案,徐工机械不需要承担责任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2 年 11 月 8 日,原告与被告云南凯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签订了《产品买卖合同》,后被告未及时交 付货物。故原告于 2014 年 3 月 26 日起诉法院。2014 年 6 月 3 日,法院作出(2014)昆民速初字第 24 号民事判决,被告徐工建设机械分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2014 年 12 月 15 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 院作出(2014)云高民二终字第 312 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法院重审。2016 年 9 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 原告:杨振兴 被告:云南凯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徐工建设机械分公司 | —— | 已结案,徐工机械不需要承担责任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编号为 1316917、1316918、1409651《工业买卖合同》,标的为两台摊铺机、一台压路机,贷款金额共计 2,880,000 元。合同签订后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全部货款,原告于 2016 年 4 月 25日起诉。 | 原告:徐工机械 被告:济南顺达路桥有限公司 | 218.00 | 已终结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0 年 6 月 30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产品买卖合同》,后由于被告提供的产品质量缺陷,原告 2014 年 6 月 26 日遂起诉至法院。2016 年 5 月 6 日,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 | 原告:苏满忠 被告:徐工机械 | 43.88 | 已终结 |
5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1 年 6 月 3 日,原、被告签订一份《产品买卖合同》(合同编号BC2011NC008),合同正本及补充协议约定,被告购买原告设备一台,后由于被告拖欠货款,原告遂起诉至法院。 | 原告:徐工机械被告:程栋梁 | 102.00 | 已终结 |
6 | 买卖合同纠纷 | 徐工机械与被告存在长期的业务合作关系,与被告签订多份买卖合同,被告的业务付款滚动进行,后被告欠款 65 万元,原告遂提起诉讼。 | 原告:徐工机械 被告:陕西西重徐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西安大秦重型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 65.00 | 已终结 |
7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1 年 5 月 7 日,原告与被告鞍山市长城混凝土搅拌厂签订《产品买卖合同》(编号 BC2011SY031), 被告厂购买产品后未付清首付款 36 万元,雷云絮提供担保,原告遂起诉法院。 | 原告:徐工机械 被告:鞍山市长城混凝土搅拌厂、雷云絮 | 36.00 | 已终结 |
8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与被告东莞市通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存在长期的业务关系,签订多份买卖合同,该公司向原告购买 压路机等产品,至 2015 年 4 月 30 日,该公司欠原告压路机整机款 171.5 万元未付。被告王家通、卓东照为被告东莞市通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原告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诉至法院。 | 原告:徐工机械 被告:东莞市通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王家通、卓东照 | 171.50 |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
9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0 年 12 月 6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产品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编号:BC2010TJ038)被告向 原告购买价款 330 万元设备。被告逾期支付首付货款 89 万元,原告遂起诉法院。 | 原告:徐工机械被告:冯永刚 | 89.00 | 已终结 |
10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3 年 9 月 1 日,原被告签订《产品买卖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的型号为XGH300 的履带强夯机一台,被告逾期未支付首付款,原告遂起诉至法院。 | 原告:徐工机械被告:何恒 | 20.60 | 已终结 |
1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5 年 3 月 28 日,被告购买原告LW500FN 装载机一台,原告经多次催要被告支付逾期货款 10 万元,被告一直未支付,原告遂起诉法院。 | 原告:徐工机械 被告:黄晓哲、东莞市通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 10.00 | 已终结 |
1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5 年 3 月 5 日,被告购买原告LW500FN 装载机一台,余款 36,000 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不予偿还,原告诉至法院。 | 原告:徐工机械 被告:黄新传、叶新娣 | 3.60 | 已终结 |
1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5 年 5 月 2 日、5 月 17 日,被告分别购买原告 LW500KN 装载机两台,余款 22 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不予偿还,原告遂诉至法院。 | 原告:徐工机械被告:李飞龙 | 22.00 | 已终结 |
1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1 年 6 月 20 日,原、被告签订《产品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各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泵 车一台,被告逾期未付首付款 843,000 元,原告遂起诉至法院。原告胜诉,但被告未按判决履行,后原告申请强制执行。 | 原告:徐工机械被告:卢福良 | 84.30 | 已终结 |
15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与被告宁夏国能徐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一份,被告宁夏国能物流园有限公司、宁夏国能双赢商贸有限公司、时卫生、张婷对被告宁夏国能徐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现被告宁夏国能徐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尚拖欠原告货款,原告于 2015 年 8 月 21 日诉至法院。 法院于 2015 年 11 月 4 日作出(2015)开商初字第 434 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宁夏 国能徐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不予执行,徐工机械申请强制执行。 | 原告:徐工机械 被告:宁夏国能徐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宁夏国能物流园有限公司、宁夏国能双赢商贸有限公司、时卫生、 张婷 | 1,029.08 |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
16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1 年 11 月,被告宋述彦与原告签订《产品买卖合同》(合同编号 LD2011TY003)及《QUY280 履带 吊补充协议》,购买原告起重机一台。被告逾期支付货款 2,506,000 元,原告于 2016 年 5 月 4 日起诉法院。 | 原告:徐工机械被告:宋述彦 | 250.60 |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
17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与被告于 2011 年 3 月 10 日签订《产品买卖合同》(合同编号:BC2011CD012A)及补充协议各一 份。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徐工混凝土泵车一台,后被告一直拖欠货款 75 万元,原告于 2016 年 2 月 16 日起诉法院。 | 原告:徐工机械被告:唐江 | 75.00 | 已终结 |
18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与被告许景宝于 2015 年 8 月 6 日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一份,原告已交付货物,被告尚欠货款 15 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原告于 2016 年 7 月 29 日起诉法院。 | 原告:徐工机械被告:许景宝 | 15.00 | 已终结 |
19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0 年 1 月 26 日,原告与被告淮南市福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签订产品买卖合同两份,编号分别为 BC2010NJ007、BC2010NJ008,同时签订补充协议贰份。约定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购买徐工牌HB48C 型、 HB41 型混凝土泵车各一辆。后被告拖欠货款,原告遂起诉至法院。 | 原告:徐工机械 被告:淮南市福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 266.00 | 已终结 |
20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0 年 3 月,双方当事人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李东航向徐工机械购买 RP1356 型摊铺机。交货后, 李东航未按约定付款,尚欠货款 45 万元未付。张振洋作为合同担保人,应对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 清偿责任。原告遂起诉法院。法院判决后,原告胜诉。李东航不服判决,遂于 2015 年 11 月 30 日向法 院提起上诉。法院于 2016 年 1 月 11 日作出民事判决。 | 原告:徐工机械 被告:李东航、张振洋 | 45.00 | 已终结 |
2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1 年 2 月 16 日,徐工机械公司与李高峰签订《产品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原告交付货物后, 后由于被告拖欠货款 65 万元,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 原告:徐工机械 被告:李高峰、马莹 | 65.00 | 已终结 |
2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0 年 8 月 30 日,原告与被告刘敬波签订《产品买卖合同》(编号:LD2010TJ066),约定被告从原告处购买QUY50-II 履带起重机一台,后由于被告拖欠货款 87 万元,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 原告:徐工机械 被告:刘敬波、张美华 | 7.00 | 已终结 |
2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0 年 4 月 25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产品买卖合同》,约定被告从原告处购买徐工牌混凝土泵车一台,后由于被告拖欠货款,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胜诉,后被告未履行判决义务,原告向法院申请强 制执行。 | 原告:徐工机械被告:刘正华 | 370.43 | 已终结 |
24 | 买卖合同纠纷 | 徐工机械与刘志国、刘志芳签订了买卖合同,后刘志国、刘志芳拖欠货款,徐工机械遂将其起诉至法院,后在法院的主持下,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后,因刘志国、刘志芳不履行义务,原 告遂申请强制执行。 | 原告:徐工机械 被告:刘志国、刘志芳 | 170.56 | 已终结 |
25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2 年 7 月 22 日,原被告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及《补充协议》各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机械设备,后由于被告拖欠货款,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 原告:徐工机械 被告:山西安德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 | 143.00 | 已终结 |
26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与被告签订《买卖合同》一份,原告履行合同内容后,被告迟迟不支付货款,遂原告于 2016 年 11 月 17 日诉至法院。 | 原告:徐工特机 被告:云南南方华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 99.45 | 已终结 |
27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与被告攀枝花三鑫昌源商贸有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被告魏和平、吴伯彬对被告攀枝花三鑫昌源商贸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现被告攀枝花三鑫昌源商贸有限公司仍拖欠原告货款,遂原告于 2016 年 8 月 29 日诉至法院。 | 原告:徐工机械 被告:攀枝花三鑫昌源商贸有限公司、魏和平、吴伯彬 | 1,051.32 | 已终结 |
28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与被告四川安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被告石彦君对被告四川安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现被告四川安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仍买卖合同纠纷,遂原告于 2016 年 11 月 21 日诉至法院。 | 原告:徐工机械 被告:四川安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石彦君 | 273.00 |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
29 | 买卖合同纠纷 | 伊利民与徐工机械于 2013 年 4 月 13 日签订《买卖合同》,约定伊利民向原告购买机械设备,后由于被告拖欠货款,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 原告:徐工机械 被告:伊利民、吴旭东 | 212.00 | 已终结 |
30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4 年 8 月 11 日,被告河南昶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徐工机械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被告购买原 告一台GR125 平地机,逾期未付款 26 万元。原告于 2016 年 2 月 16 日提起诉讼。 | 原告:徐工机械 被告:河南昶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28.00 | 已终结 |
3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0 年 3 月 24 日,原告徐工机械与被告张爱良、中联建材有限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及《补充协 议》各一份,后由于被告拖欠货款,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后原告胜诉,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原告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原告:徐工机械 被告:张爱良、王月梅、丰县中联建材有限公司 | 253.85 | 已终结 |
3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5 年 6 月 26 日签订由被告选定购买一台GR165 型号平地机的工业买卖合同,设备金额 43.8 万元, 后被告拖欠 20.44 万元,原告于 2016 年 7 月 21 日提起诉讼。 | 原告:徐工机械 被告:贵州省毕节毕通路面建材有限公司、吴光宗、赵永红 | 21.00 | 已终结 |
3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3 年,徐工机械与云南徐重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签订销售压路机等买卖合同,2014 年徐工机械与被告 签订销售平地机买卖合同,后被告拖欠货款未支付。原告于 2016 年 7 月 27 日提起诉讼。 | 原告:徐工机械 被告:云南徐重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 49.00 |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
3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徐工机械与被告林清永、李秀真签署了买卖合同,后被告拖欠原告货款 325 万,原告遂于 2016 年 7 月 19 日起诉至法院,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 | 原告:徐工机械 被告:林清永、李秀真 | 352.13 | 已终结 |
35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徐工机械与被告林清永、李秀真签署了买卖合同,后被告拖欠原告货款 109 万元,原告遂于 2016 年 7 月 19 日起诉至法院,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 | 原告:徐工机械 被告:林清永、李秀真 | 109.00 | 已终结 |
36 | 买卖合同纠纷 | 被告辽宁裕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是原告多年的经销商,与原告有长期的业务合作,后被告产生了逾期欠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原告遂起诉。被告辽宁裕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沈阳凯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许凤裕、李玉洪、姜代坤为辽宁裕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债务提供连带担保。 | 原告:徐工机械 被告:辽宁裕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辽宁裕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沈阳凯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许凤裕、李玉 洪、姜代坤 | 1,000.00 |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
37 | 买卖合同纠纷 | 被告唐山汉邦科技有限公司欠原告货款 1,593.87 万元,经催要未果,原告起诉要求偿还货款货款 1,593.87 万元及违约金 454.57 万元,宋德强、宋舜玉、秦皇岛雷沃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曾辉、汪允常为连带保证人。 | 原告:徐工机械 被告:唐山汉邦科技有限公司、宋德 强、宋舜玉、秦皇岛雷沃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曾辉、汪允常 | 2,048.44 |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
38 | 买卖合同纠纷 | 被告辽宁裕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拖欠原告货款 12,074.72 万元,辽宁裕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辽宁裕华机电设备集团有限公司、许凤裕、李玉春、李玉洪、姜代坤、李玉伟为连带保证人,经多次催要未果,原告起诉要求偿还。 | 原告:徐工机械 被告:辽宁裕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辽宁裕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辽宁裕华机电设备集团有限公司、许凤裕、 李玉春、李玉洪、姜代坤、李玉伟 | 12,074.72 | 正在审理 |
39 | 买卖合同纠纷 | 被告重庆南昆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为原告徐工机械的经销商,拖欠原告货款 1,247.16 万元,经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还款。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重庆南昆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立即还款;夏静明、夏静华、徐玮玮、乔良、蒋曼丽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 原告:徐工机械 被告:重庆南昆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夏静明、夏静华、徐玮玮、乔良、蒋 曼丽 | 1,247.16 | 正在审理 |
40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3 年 3 月至 5 月,福建科雷诺机械有限公司购买徐工机械 8 台设备,逾期未支付全部货款,经催要无果,徐工机械提起诉讼。 | 原告:徐工机械 被告:福建科雷诺机械有限公司 | 2,920.88 |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
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3 年 8 月 26 日,天水炜恒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徐工机械 4 台设备,徐工机械履行了相应的义务,但天水炜恒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未到期支付完货款,经催要无果,徐工机械提起诉讼。 | 原告:徐工机械 被告:天水炜恒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1,784.58 |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
42 | 买卖合同纠纷 | 徐工重庆与余修兵签署了《产品买卖合同》,后余修冰拖欠货款不还,徐工重庆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余修兵支付拖欠的货款 44 万元并承担违约金。 | 原告:徐工重庆被告:余修兵 | 60.80 |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
4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2 年 3 月 25 日,徐工重庆与重庆富皇水泥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被告向原告购买装载机, 后被告逾期未完全支付货款,法院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碚法民初字第 06261 号民事判决, 原告败诉;后原告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作出(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 03964 号民 事判决,二审维持原判。徐工重庆不服,提起再审。法院于 2016 年 3 月 9 日作出民事裁定书,同意原告再审请求。 | 原告:徐工重庆 被告:重庆富皇水泥集团有限公司 | 195.00 | 已终结 |
4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3 年 6 月 18 日,被告与徐州市卓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TY180G 轮轨式运梁车合同,2013 年 10 月 21 日,原告与被告、徐州市卓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变更协议》,约定由原告供货。后被告拖欠货款,原告遂起诉法院。 | 原告:铜陵恒盛轨道装备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徐工铁路 | 50.05 | 已终结 |
45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系被告的原料采购商,被告自 2012 年 8 月 16 日向原告采购货物,后被告拖欠货款。原告遂于 2016 年 7 月 25 日起诉至法院。 | 原告:泉州恒利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被告:徐工铁路 | 182.88 | 已终结 |
46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2 年 6 月 4 日,徐工重型与山西安德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签订 1123916 号《买卖合同》,分期购 买徐工QY25K5-1 起重机 1 台,后山西安德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徐工重型提起诉讼。 | 原告:徐工重型 被告:山西安德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司清利、关丽萍 | 50.11 | 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