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经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侵权人或侵权责任承担方、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政府机构或 者社会福利机构等其它途径(以下简称“其他途径”)结算或补偿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赔偿比例为 A;若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未经其他途径结算或补偿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赔偿比例为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