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方有权将该证券市值不计入维持担保比例公式中的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甲方融券卖出的证券预定终止上市交易的,甲方必须在该证券终止上市公告发布日后的两个交易日( 设第二个交易日为 T 日)内清偿该笔融券债务,T 日仍未清偿该笔债务的,T 日为本合约终止日,乙方可于 T 日的下一交易日起对甲方该笔合约进行强制平仓,以偿还甲方对乙方所负本合同项下债务。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
(2019 年第二次修订版)
甲方(客户): 个人身份证/公司营业执照 : 法定代表人(限机构投资者): 客户代码:
乙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xx
住所:xxxxxxxxxxxx 0000 xxxxxxx 00-00 x联系电话:0000000000/95532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其他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乙方相关业务规则等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乙方为甲方提供融资融券业务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合同,供双方遵守。
第一章 释义
第一条 除非本合同另有解释或说明,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融资融券交易”:是指甲方向乙方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上市证券或借入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
2、 “授信额度”:指乙方根据甲方的资信状况、担保物价值、履约情况、市场变化、乙方财务安排等因素综合确定的甲方可融资融券额的最高限额。甲方融资融券的总额不得超过授信额度,该限额可以为零。
3、 “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也称客户证券担保账户,指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专用于记录甲方委托乙方持有相关证券以担
保乙方因向甲方融出资金或证券所生债权的证券账户。
4、 “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也称客户资金担保账户,指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在商业银行开立的,专用于存放甲方委托乙方持有的相关资金以担保乙方因向客户融出资金或证券所生债权的资金账户。
5、 “信用资金账户”:是指甲方在乙方第三方存管银行开立的专门用于记载甲方缴存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的实名资金账户(此账户为乙方“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的二级明细账户)。
6、 “信用证券账户”:是指甲方向乙方申请开立的用于记载甲方委托乙方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的实名证券账户(此账户为乙方“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明细账户)。
7、 “保证金”:是指甲方向乙方申请融资或融券,应当向乙方提交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用现金和乙方认可的证券充抵。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以乙方公布为准。
8、 “担保物”:是指甲方信用资金账户及信用证券账户中提交的保证金(现金及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融资买入的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的全部资金及上述资金、证券所产生的孳息等,以及甲方经乙方认可后提交的除现金及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以外的其他担保物。
9、 “标的证券”:是指经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乙方认可的可作为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证券,包括符合规定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债券等。
10、 “担保证券”:是指经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乙方认可的可作为信用证券账户中可充保证金证券,包括符合规定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债券等。 11、 “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是指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甲方提交
的作为充抵保证金的证券按其证券市值折算为保证金的比率。乙方有权对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实行动态管理和差异化控制, 具体折算率数值以乙方公告为准。
12、 “保证金比例”:其中融资保证金比例是指甲方融资买入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资交易金额的比例,融券保证金比例是指甲方融券卖出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券交易金额的比例,计算公式分别为:
融资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资买入证券数量×买入价格)×100%
融券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卖出价格)×100%
乙方有权确定、公布和调整融资保证金比例和融券保证金比例,具体数值以乙方公告为准。
13、 “维持担保比例”:是指甲方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维持担保比例=(现金+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总和+其他担保物价值)/(融资买入金额+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当前市价+利息及费用总和)×100%
公式中:其他担保物价值是指甲方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时,甲方经乙方认可后提交的除现金及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以外的其他担保物,其价值根据甲乙双方约定的估值方式或双方认可的估值结果确定。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出现被调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被暂停交易、被实施风险警示或者因权益处理等产生尚未到账的在途证券等特殊情形,乙方有权视情况按照本合同第六十七条约定公允价值或其他定价方式计算对其市值进行调整,并据此计算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上述调整通过乙方营业场所或网站进行公告。甲方应当及时关注乙方公告,及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并及时调整、追加担保物或调整持仓。
对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内不属于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的证券、被暂停交易、被实施风险警示等特殊情形或者因权益处理等产生尚未到账的在途证券,乙方在计算客户维持担保比例时,有权不计算证券市值。
14、 “保证金可用余额”:是指甲方用于充抵保证金的现金、证券市值、融资融券交易产生的浮盈经折算后形成的保证金总额,减去甲方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已用保证金和相关利息、费用的余额。保证金可用余额计算公式如下:
保证金可用余额=现金+∑(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市值×折算率)+∑[(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资买入证券金额×融资保证金比例
-∑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保证金比例-利息及费用
公式中,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的数量×卖出价格,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市价,融券卖出证券数量指融券卖出后尚未偿还的证券数量;∑[(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融券卖出金
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中的折算率是指融资买入、融券卖出证券对应的折算率,当融资买入证券市值低于融资买入金额或融券卖出证券市值高于融券卖出金额时,折算率按 100%计算。
15、 “预警线”:是指甲乙双方约定的某一维持担保比例,本合同中约定为 150%,当日收市后当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小于该比例,甲方应关注其信用账户面临的风险。预警线的维持担保比例由乙方确定、公布,如有更改以乙方公告为准。
16、 “警戒线”:是指甲乙双方约定的某一维持担保比例,本合同中约定为 140%,当日收市后当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小于平仓线时需补充担保物或了结合约后使其维持担保比例回升到的比例。警戒线的维持担保比例比值由乙方确定、公布,如有更改以乙方公告为准。
17、 “平仓线”:是指甲乙双方约定的某一维持担保比例,本合同中约定为 130%,当日收市后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小于该比例时,甲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补充担保物或了结合约,使其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回升至警戒线以上,否则乙方有权对甲方客户信用资金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内的任何资产实施强制平仓措施。平仓线的维持担保比例由乙方确定、公布,如有更改以乙方公告为准。
18、 “强制平仓”:是指当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且甲方未按规定补足担保物、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或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况发生时,乙方按双方的约定对客户信用账户资产强制进行还款或还券操作,强制平仓所得资金和证券优先用于清偿担保债务后,剩余资金和证券分别记入甲方信用资金账户或信用证券账户。
19、 “融资交易费用”:是指甲方通过本合同项下融资进行证券交易应支付的交易费用,包括佣金、过户费、经手费等费用。
20、 关于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关于融资融券业务有关账户表述的差异仅为名称上的不同。其对应关系为:《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的“客户证券担保账户”、“客户资金担保账户”、“授信账户”分别对应于《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中的“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客户信用证券账户
和客户信用资金账户”。
21、 证券交易所: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22、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公司。
第二章 声明与保证
第二条 在合同签订时及合同履行期间内,甲方的声明与保证:
1、 甲方具有合法的融资融券交易主体资格,不存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禁止或限制在乙方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情形。
2、 甲方自愿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则及乙方制定的融资融券业务制度的规定。
3、 甲方已详细阅读本合同及《融资融券业务风险揭示书》的所有条款及内容,已听取讲解并充分理解本合同及《融资融券业务风险揭示书》和融资融券的相关业务规则的确切含义,清楚认识并愿意自行承担融资融券交易的全部风险,接受本合同的约束。
4、 甲方保证用于融资融券交易的资产(含资金和证券)来源合法,向乙方提供担保的资产未设定其他担保或第三方权利,不存在已发生的或潜在的资产权属及其权益争议的情形,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如乙方要求甲方提供资金来源说明,甲方保证该说明的真实性,并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乙方要求甲方提供相关证明,甲方保证按乙方要求提供。
5、 甲方承诺如实向乙方提供身份证明材料、资信证明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并对其提交的所有文件、材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与有效性负责,并保证在该等文件、材料和信息的内容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乙方。
6、 甲方承诺如实向乙方提供乙方对甲方进行投资者适当性评估的信息,并确保上述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若甲方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上述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甲方适当性分类的,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
7、 甲方声明,签订本合同时甲方不是乙方的股东(此处所称股东不包括乙方上市后仅持有5%以下上市流通股份的股东)或关联人;本合同有效期内,
如甲方成为乙方的股东(此处所称股东不包括乙方上市后仅持有5%以下上市流通股份的股东)或关联人,甲方承诺将立即通知乙方,并在5个交易日内了结所有融资融券交易,解除本合同。
8、 甲方承诺在与乙方签订本合同时及本合同有效期内,向乙方如实申报是否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包括解除和未解除限售股份)、是否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等相关信息。
9、 甲方承诺在与乙方签订本合同时及本合同有效期内,向乙方如实申报其所有、控制的证券账户和关联人持有的全部证券账户。
10、 甲方申请开立信用账户前,应当在乙方处开有普通账户。在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前,甲方不得对其普通证券账户进行撤销指定交易及注销、不得注销普通资金账户。
11、 甲方同意乙方以合法方式对甲方的资信状况、履约能力进行必要的了解,并同意乙方按照有关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单位报送甲方的融资融券交易数据、信用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及其他相关信息。
12、 甲方自行承担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和损失,乙方不以任何方式保证甲方获得投资收益或承担甲方投资损失。
13、 甲方承诺具有丰富的证券投资经验并具备足够的风险承担能力,且无重大违约纪录。
14、 甲方同意乙方协助司法机关依法对甲方的信用证券账户或者信用资金台账记载的权益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由此产生的任何责任和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5、 甲方承诺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
16、 甲方保证上述声明与保证的内容皆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并自愿承担虚假xx的一切后果。
第三x xxx甲方作如下声明与保证:
1、 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并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1681号)批准,具有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资格。(乙方名称已于2011年12月16日由“中
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8月13日,由“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2、 乙方自愿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则及乙方制定的融资融券业务制度的规定。
3、 乙方用于融资融券交易的资产(含资金和证券)来源合法。
4、 乙方已按照有关规定向甲方讲解了《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融资融券业务规则和本合同内容。
5、 乙方声明不以任何方式保证甲方获得投资收益或承担甲方投资损失,不接受甲方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不与甲方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
6、 乙方按照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按照勤勉尽责的原则维护根据本合同约定形成的信托财产。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在符合本合同约定情况下,甲方有权通过向乙方提供担保物,从乙方处获得相应的资金或证券,用于相应的融资融券交易。
2、 甲方有权按照约定方式知悉融资融券交易的有关信息,向乙方、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存管银行查询证券、资金等相关信息。
3、 甲方因乙方的过错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得到相应赔偿。
4、 甲方应配合乙方履行适当性义务。甲方若为普通投资者,甲方应配合乙方对其进行风险告知或警示时进行录音或录像,或通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进行确认。
5、 甲方应在证券交易所及乙方指定的证券范围内进行融资、融券交易,不违法、违规进行证券交易。
6、 甲方应按时、足额向乙方偿还融资资金、融券证券、融资利息、融券费用及其他相应费用,并按照规定缴纳与证券交易相关的税费。
7、 甲方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的,不得融券卖出该上市公司股票,也不得以其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限售股份充抵保证金。
8、 甲方为个人且持有上市公司解除限售股份的,不得以其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解除限售股份充抵保证金。
9、 甲方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不得开展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10、 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如实提供对其进行适当性评估所需的相关信息,若乙方发现甲方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乙方有权拒绝向甲方提供融资融券业务。
2、 乙方有权对甲方风险承受能力进行持续评估,若甲方后续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标、投资期限与融资融券业务不匹配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履行相关手续后再接受甲方如授信额度调整、合约展期等业务申请,否则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相关申请。对于甲方风险承受能力为最低风险类别的,乙方有权选择终止与甲方的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并对甲方信用账户进行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限制,但甲方仍需偿还所欠乙方债务。
3、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交与融资融券交易相关的各类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和信用状况证明材料并对相关内容进行解释或说明。
4、 乙方有权以合法方式对甲方资信状况、履约能力进行必要的了解,并根据甲方的资信状况、担保物价值、履约情况、市场变化、乙方财务安排等综合因素,确定并适时调整对甲方的信用级别、授信额度。
5、 乙方不保证甲方实际融资、融券负债总金额达到授信额度。
6、 乙方有权制订融资融券业务集中度指标,甲方融资融券交易、提交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数量将受到上述集中度指标控制,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发出的委托,具体集中度指标及阀值以乙方公告为准。
7、 当出现本合同约定的须强制平仓的情形时,乙方有权但无义务对甲方的担保物实行强制平仓。强制平仓所得资金应当优先用于归还甲方向乙方所借的本金、利息和融券费用等所有甲方应付债务,强制平仓所得证券用于归还甲方
向乙方所借的证券,强制平仓后仍不足偿还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
8、 依据合同的约定为甲方提供证券交易所需的资金、证券;将甲方授信额度的变化情况实时更新于甲方信用账户信息中,方便甲方查询。
9、 为甲方建立融资融券交易明细账,如实记载甲方融资融券交易的情况,供甲方查询并提供对账服务;以本合同约定的通知方式及时通知甲方授信额度的变化情况。
10、 在乙方制定的相关业务操作规则变更后,及时以乙方网站及营业部营业场所公告或交易系统提示方式通知甲方。
11、 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信用账户
第六条 甲方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应当在通过乙方的客户资格审核,并与乙方签署了《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和本合同后,甲方通过乙方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开立实名信用证券账户,作为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甲方委托乙方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甲方信用证券账户与其普通证券账户的姓名或名称应当一致。
第七条 甲方按照有关规定,在存管银行开立实名信用资金账户,作为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甲方交存的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
第八条 甲方通过乙方指定的系统(或存管银行提供的渠道)办理担保资金转账业务,甲方担保资金的取出,只能通过转账的方式转入其在指定存管银行开立的结算账户中,甲方再通过银行结算账户办理资金的取出和划转。甲方委托转账时间以存管银行规定为准。甲方委托转账时,账户上应有足够的资金且满足担保资金划转的条件,否则视为无效委托,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甲方通过指定系统完成的资金划转均以银行电脑自动记录为准。
第九条 甲方应妥善保管各项开户资料、合同、凭证单据、信用证券账户卡、账户密码等。由于甲方原因遗失相关文件或泄露相关信息,造成甲方或第三人损失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甲方遗失信用证券账户卡时,应及时至乙方指定营
业场所办理挂失及补办手续,在挂失及补办手续办理完毕前已经发生损失的,由
甲方承担。
第十条 甲乙双方解除本合同后,甲方可以向乙方申请注销相关信用账户,或者直接由乙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则及乙方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注销相关信用账户。注销信用账户前应了结全部的融资融券交易,并归还融资利息、融券费用及相关手续费。若有剩余证券和资金的,甲方应当申请将剩余证券转到其普通账户,剩余资金从其信用资金账户中转出。注销信用账户前,甲方普通账户不得销户,已在乙方处指定交易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普通证券账户不得撤销指定交易。甲方信用证券账户注销的,甲方应将信用证券账户卡交还乙方处置。
第五章 融资融券特定的财产信托关系
第十一条 信托目的。甲方自愿将保证金(含充抵保证金的证券,下同)、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全部资金以及上述资金、证券所生孳息等转移给乙方,设立以乙方为受托人、甲方与乙方为共同受益人、以担保乙方对甲方的融资融券债权为目的信托。
第十二条 信托财产范围。上述信托财产的范围是甲方存放于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相应的证券和资金,具体金额和数量以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实际记录的数据为准。
第十三条 信托成立和生效。自甲乙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甲方对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相应证券和资金设定的信托成立。信托成立日为信托生效日。
第十四条 信托财产的管理。上述信托财产由乙方作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持有,与甲、乙双方的其他资产相互独立,不受甲方或乙方其他债权、债务的影响。第十五条 信托财产的处分。乙方享有信托财产的担保权益,甲方享有信托财产的收益权,甲方在清偿融资融券债务后,可请求乙方交付剩余信托财产。甲方未按期交足担保物或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时,乙方有权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对上述信托财产予以处分,处分所得优先用于偿还甲方对乙方所负债务。
第十六条 信托的终止。自甲方了结融资融券交易,清偿完所负融资融券债务并终止合同后,甲方以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
资金账户”内相应的证券和资金作为对乙方所负债务的担保自行解除,同时甲乙双方之间信托关系自行终止。
第六章 担保物管理
第十七条 乙方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范围内确定标的证券和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的名单、折算率、价值计算方式、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维持担保比例、预警线、警戒线、平仓线,并有权根据证券交易所标准调整和市场情况的变化随时做出调整。上述名单、标准的确定和调整,由乙方通过乙方营业场所、网站或交易系统予以公布。甲方应当随时关注乙方相关公告,及时了解上述名单、标准的调整情况,并进行相应处置,以避免引发保证金可用余额不足、维持担保比例低于预警线或平仓线、强制平仓等不利后果。
当证券交易所调整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的折算率,调整后的折算率低于乙方已公布的相关证券折算率的,在乙方做出相应调整前,该证券的折算率以证券交易所公布的为准。
第十八条 甲方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前,应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交足额保证金;保证金提交后,乙方向甲方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甲方提交的用于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应符合证券交易所和乙方的规定,且必须在乙方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内。第十九条 甲方信用账户内的所有资产,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融资或融券时提交的保证金、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的全部资金及上述资金、证券所产生的孳息等,以及甲方提交的经乙方认可的除现金及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以外的其他担保物,整体作为担保物,担保乙方对甲方的融资融券债权及利息、证券交易税费、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第二十条 当甲方提交的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超过本合同约定的维持担保比例时,甲方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转出超出规定比例部分的信用账户内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或充抵保证金的证券。甲方需转出其他担保物的,甲乙双方另行约定。
第二十一条 当甲方转出超过乙方规定的大额资产标准的担保物,应提前向乙方提出大额资产转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 甲方信用证券账户中用于担保的证券预定终止上市交易的,自该证券终止上市公告发布日的下一交易日起,在计算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时,
乙方有权将该证券市值不计入维持担保比例公式中的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甲方融券卖出的证券预定终止上市交易的,甲方必须在该证券终止上市公告发布日后的两个交易日(设第二个交易日为 T 日)内清偿该笔融券债务,T 日仍未清偿该笔债务的,T 日为本合约终止日,乙方可于 T 日的下一交易日起对甲方该笔合约进行强制平仓,以偿还甲方对乙方所负本合同项下债务。
第二十三条 甲方向其信用证券账户提交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及从信用账户提取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应按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向乙方缴纳相关费用。
第七章 授信额度
第二十四条 乙方根据甲方的资信状况、担保物价值、履约情况、市场变化、乙方财务安排,以及乙方规定的对单一客户授信上限标准等因素,综合确定或调整对甲方的授信额度。同时乙方有权在确定授信额度时提出对甲方的交易限制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品种限制、持仓集中度限制等。
第二十五条 甲方的授信额度不得超出乙方交易系统记录经审批确定的授信额度,在合同期内甲方可循环使用授信额度。
第二十六条 甲方融资融券交易期间,乙方有权根据甲方资信情况、担保物价值、维持担保比例、乙方的资券安排、市场情况等因素的变化情况,调整甲方的授信额度,甲方的授信额度调整后,乙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通知送达方式通知甲方。调整后的授信额度以乙方交易系统的记录为准,调减或取消授信额度前已经发生的融资融券交易仍然有效。
第二十七条 甲方充分了解:甲方申请的授信额度存在不被乙方同意;或被乙方部分同意;或虽被同意但其后由乙方自行作出调整的风险。甲方自愿承担上述风险且乙方对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无须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x合同生效后,甲方连续 90 天未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的,乙方有权暂停甲方的授信额度;甲方可向乙方书面申请恢复授信额度,乙方有权决定是否恢复。
第二十九条 甲方的授信额度经乙方审批确定后,乙方提供资金、证券供甲方融资融券交易使用。由于乙方受自有资金和自有证券规模限制,乙方不保证甲方融资交易时能融到资金,融券交易时能融到证券。
第八章 融资、融券期限和利(费)率
第三十条 甲方单笔融资、融券债务的期限为 180 天,自甲方实际使用资金或使用证券之日起计算。单笔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晚于合同期届满日且合同未续约的,单笔融资、融券债务在合同期届满日到期。若融资融券到期日为非交易日的,甲方可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否则到期日自动顺延至到期日后的第 1 个交易日。
单笔融资、融券债务到期前 30 个交易日,甲方可向乙方申请展期,每次展期期限不超过监管规定的最长期限 6 个月。乙方有权根据甲方信用状况、负债情况、维持担保比例水平、后续信用评级等情况对甲方进行评估,甲方在提交展期申请前,需满足以下条件:
(1) 后续信用评级 C 级(含)以上;
(2) 维持担保比例在 140%(含)以上;
(3) 信用账户未发生强制平仓;
(4) 甲方在申请展期时已先偿还该笔合约展期前的融资利息。
甲方已知晓,上述条件只是乙方决定是否给予甲方展期的必要条件,但不代表甲方满足上述条件下,一定会获得展期。
第三十一条 乙方根据资金营运成本、市场风险状况、市场需求状况,确定融资利率、融券费率以及展期后的融资利率、融券费率。融资利率、融券费率水平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具体利率、费率以乙方网站、交易系统或营业场所内公告的融资利率、融券费率为准(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融资利息、融券费用按照甲方实际使用资金和证券的自然日天数计收,每日计算。计息期间遇乙方公布的标准利率调整的,对于尚未了结的融资、融券债务在调整日前的每日利息按照原融资利率、融券费率计算,调整日(含)后的利息按新融资利率、融券费率计算(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自调整日起,新产生的融资、融券债务按调整后的融资利率、融券费率计息(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如遇甲方信用资金账户余额不足时,甲方同意乙方在甲方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部分大于零时随时收取未缴利息。
第三十三条 甲方应付融资利息根据甲方融资产生的负债金额按自然日计算,在甲方了结融资交易时收取。计算公式:
融资利息=(融资金额+融资交易费用)×融资利率/360×实际使用天数-已偿还融资利息
第三十四条 融券应支付融券费用,甲方应付融券费用根据乙方融券卖出价款按自然日计算,在甲方了结融券交易时收取。计算公式:
融券费用=融券金额×融券费率/360×实际使用天数-已偿还融券费用其中:融券金额=融券数量×融券卖出时成交价
第三十五条 甲方违反合同约定,逾期偿还融资款、融券股份、以及产生相关费用等债务的,除应向乙方支付未偿还融资利息或融券费用外,还应支付相应的罚息,罚息按日计算,自合约了结时收取。计算公式:
融资罚息=(未偿还融资金额+未偿还利息+未偿还费用)×融资罚息率/360×逾期天数
融券罚息=(未偿还融券金额+未偿还利息)×融券罚息率/360×逾期天数
其中:融资罚息率、融券罚息率以乙方网站、交易系统或营业场所内公告公布的为准;未偿还融券金额=未偿还融券数量×融券卖出时成交价
第三十六条 乙方依据融资利息计算公式及融券费用计算公式,每日对甲方融资余额计算融资利息,对融券余额计算融券费用。
第三十七条 甲方信用资金账户中的现金保证金利息按当期活期存款利率计付,相应的利息税由甲方承担并由乙方代扣代缴。
第三十八条 乙方有权根据自身情况以及甲方资信情况、市场波动状况等,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情况下,调整融资利率、融券费率、逾期罚息率、其他相关费率及相应的利息和费用计算公式,并及时在乙方网站、交易系统或营业场所内公告,相关事项经公告通知后即对甲、乙双方产生效力。
第三十九条 甲方信用账户佣金分为普通交易佣金和信用交易佣金,默认佣金费率均为 3‰,若需调整,甲方须向乙方提出申请,并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后调整。
第九章 融资融券交易
第四十条 甲方的融资融券交易只能通过其信用账户进行。甲方的信用证券账户
不得买入或转入除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也不得用于参与定向增发、证券投资基金申购及赎回、债券回购交易等。
第四十一条 甲方应在证券交易所及乙方规定的标的证券内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甲方发出的超出乙方规定的标的证券范围的交易指令,乙方有权拒绝执行。
甲方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新成交价;当天没有产生成交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其前一日收盘价,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或经交易所认可的其他证券不受该限制。低于上述价格的申报可能被证券交易所视为无效申报。甲方应自行承担因申报价格不符合相关规定所产生的损失。
第四十二条 甲方开展融资融券交易应当符合交易所的交易规则。
1、 融券期间,甲方卖出通过其所有或控制的证券账户所持有与其融入证券相同证券的,其卖出该证券的价格应符合交易所有关融券卖出申报价格的规定,但超出融券数量的部分除外,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或经交易所认可的其他证券不受该限制。
2、 甲方违法违规使用账户,或存在严重影响正常交易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的,乙方可以拒绝甲方委托,或终止与甲方的融资融券信用关系。
第四十三条 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内融资买入的证券与自有担保的证券为相同证券的,系统默认合并计算。乙方将实时折算该只证券未了结的融资欠款对应的未了结股数,该部分股数甲方仅能使用卖券还款方式偿还甲方的融资欠款。
第四十四条 未了结相关融券合约前,甲方融券卖出所得价款除以下用途外,不得另作他用:
1、 买券还券;
2、 偿还融资融券相关利息、费用和融券交易相关权益现金补偿;
3、 买入或申购乙方现金管理产品、货币市场基金以及交易所认可的其他高流动性证券;
4、 证监会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用途。
上述第 2、3、4 项用途乙方有权在其技术系统条件成熟时通过乙方公告实施,甲方应随时关注公告,及时了解上述调整。
第四十五条 甲方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申请将证券在其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之间进行划转。若甲方委托划转的证券数量大于该证券账户中可划出的该
种证券的数量,则视为甲方指令无效,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若甲方采用还券划转方式偿还融券负债,多划转部分由乙方采用余券划转方式划转回甲方信用证券账户。
第四十六条 x某时点乙方实际融资融券总规模,以及乙方向甲方融资融券规模等指标已经达到乙方规定的融资融券规模上限的,在该时点甲方不得再进行新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四十七条 乙方应为甲方建立融资融券交易明细账,如实记载甲方融资融券交易的情况,甲方可通过自助交易终端、电话(0000000000/95532)、网上交易系统、柜台等方式进行查询或下载。
第四十八条 甲方通过其信用账户、交易密码或者其他身份识别方式进入乙方交易系统进行融资融券交易。乙方在交易系统中保存的记录甲方融资融券交易的数据电文,是单笔融资融券交易借贷关系成立和履行的依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九条 乙方将按规定对甲方融资融券交易行为进行监控,若甲方出现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乙方将向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有权按照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甲方相关证券账户采取限制交易等措施。甲方因异常交易行为而被采取限制措施的,自行承担相关损失和后果。
第五十条 乙方有权对甲方信用账户单一证券持仓集中度实施交易控制。甲方信用账户持有的单一证券市值占其信用账户总资产的比例达到一定数值的,乙方有权采取限制甲方普通买入和融资买入该证券、降低授信额度等措施,当甲方信用账户持有的单一证券市值占其信用账户总资产的比例降至一定数值时,乙方有权取消甲方普通买入和融资买入的限制。上述具体数值以乙方公告为准。
第十章 维持担保比例
第五十一条 乙方对甲方信用账户内资产价值进行逐日盯市,甲方承诺,融资融券交易后甲方信用账户内担保资产的维持担保比例应高于平仓线。
第五十二条 x甲方信用账户仅计算现金及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总和的维持担保比例超过 300%时,甲方可以提取信用账户内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或充抵保证金的证券,以及不属于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的证券,但提取后甲方信
用账户仅计算现金及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总和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
300%。甲方已了结全部融资融券合约的,可提取其信用账户中所有的资金和证券。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维持担保比例超过约定的数值时,甲方可以解除其他
担保物的担保,但解除担保后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甲乙双方约定的数值。上述约定数值由甲乙双方另行约定。
第五十三条 x甲方信用账户 T 日收市后的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时,乙方将在甲方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时限制甲方信用证券账户的融资融券新开仓交易,并按照与甲方约定的方式通知甲方补足担保物。甲方承诺在 T+2 日内及时追加担保物或自行减仓,确保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在 T+1 日或 T+2 日任意一日收市后不低于警戒线,经乙方认可,甲方可以向乙方申请提交除现金及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以外的其他担保物;若甲方未能在 T+2 日内追加担保物或自行减仓,并使维持担保比例未能在 T+1 日或 T+2 日任意一日收市后达到警戒线及以上,乙方有权在 T+3 日起对甲方信用账户内的资产进行强制平仓,直至甲方信用账户资产的维持担保比例达到警戒线以上的要求。
第十一章 强制平仓
第五十四条 甲方信用账户 T 日收市后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第五十三条约定强制平仓。
第五十五条 合约或本合同到期,甲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偿还融资融券债务义务的,乙方将在未了结合约或合同到期日(T 日)后一交易日(T+1 日)对甲方到期未了结合约或信用账户执行强制平仓操作。
第五十六条 x依据行政监管、司法机关要求,需要对甲方信用证券账户或者信用资金账户记载的权益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的,乙方将对甲方进行强制平仓,了结甲方所有融资融券交易后,将剩余资金和证券划转至甲方普通账户,并按照行政监管、司法机关要求进行处理。
第五十七条 甲方信用账户记载的权益被继承、财产分割、遗赠、捐赠或无偿转让的,相关权利人应当向乙方申请了结所有融资融券交易,未在规定时间内自行了结所有融资融券交易的,乙方有权将对甲方进行强制平仓。了结后有剩余资金或证券的,乙方将剩余资金、证券转到甲方普通账户后,方可办理有关继承、财
产分割、遗赠、捐赠或无偿转让手续。
第五十八条 甲方融券期间,若标的证券所在上市公司发生收购、终止上市情况时,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第六十八条约定强制平仓。
第五十九条 乙方在强制平仓时有权自由选择处置的负债类型、品种、数量及平仓顺序和时间。同时乙方有权选择乙方认为合适的价格、数量和时间进行申报,甲方对此予以认可。
乙方实施平仓时,平仓委托原则上按国债、高流动性债券、基金(按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股票基金顺序)、股票、权证、其他证券资产的先后顺序进行。在同类证券中的平仓以折算率高低为委托顺序,折算率高的先执行;相同折算率的证券按其市值大小为委托顺序,市值大的先执行;或其它有利成交的条件进行平仓;对于合约到期的强制平仓,乙方有权优先卖出与合约标的证券相同的证券,之后按照上述顺序进行平仓。强制平仓结果最终以实际成交顺序为准。
尽管有上述原则性约定,但甲方同意乙方基于债务人和担保物的不同状况及市场情况享有对平仓顺序的全权决定权,甲方无权就平仓的品种、价位、时间或数量向乙方提出任何异议或索赔。
第六十条 乙方实施平仓当日,有权限制甲方对其信用账户进行委托操作的权限。乙方实施平仓时,如遇甲方信用账户中的证券处于暂停交易或其他无法买卖的状态,乙方有权顺延强制平仓操作至交易恢复后。
第六十一条 因交易规则限制、委托数量(价格)与成交数量(价格)之间存在差异,乙方在强制平仓过程中卖出证券的价款或买入证券的数量大于甲方实际的融资债务或融券债务时,甲方对此予以认可并接受该结果。
第六十二条 如甲方信用账户全部资产平仓后仍不足以归还甲方对乙方所负融资融券债务的,乙方有权向甲方继续追偿,并按本合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收取罚息。
第六十三条 强制平仓是乙方基于融资融券债权及本合同约定所享有的权利,乙方有权决定是否行使该权利。乙方暂缓或放弃实施强制平仓,不意味着对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放弃,甲方的偿债责任并不因此减免。
第六十四条 乙方在实施强制平仓后有权决定是否解除本合同。乙方决定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通知按照本合同第八十一条约定送达之日生效。
第六十五条 除强制平仓外,乙方还可采取其他方式处分甲方信用账户资产用以归还甲方对乙方所负融资融券债务。
第十二章 特殊情况处理
第六十六条 在融资融券业务合同期内,当担保证券出现范围调整、暂停上市、终止上市、折算率调整、按公允价值调整证券价值等情况的,在该等情形发生前未了结的融资融券交易仍然有效,但乙方有权据此调整和计算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甲方应确保其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在平仓线以上。
第六十七条 在融资融券业务合同期内,当标的证券、担保证券暂停上市的,按以下方式计算折算率和价值:
1、 标的证券、担保证券连续停牌在 5 个交易日以下(含 5 日)的折算率不作调整,按该只证券停牌前一交易日收盘价计算该只担保证券市值,并据此根据交易所规定的计算公式计算信用账户的保证金可用余额和维持担保比例。
2、 标的证券、担保证券连续停牌 5 个交易日以上、30 个交易日(含 30日)以内的,自停牌 6 个交易日起乙方将折算率按公式 xxx(最终折算率-10%, 30%)调整,按该只证券停牌前一交易日收盘价计算该证券市值,并据此根据交易所规定的计算公式计算信用账户的保证金可用余额和维持担保比例。
3、 标的证券、担保证券连续停牌 30 个交易日以上的,乙方将自停牌 31个交易日起折算率调整为 30%。按该只证券停牌前一交易日收盘价计算该证券市值,但乙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按公允价值调整计算该证券市值并在乙方网站公示,并据此根据交易所规定的计算公式计算信用账户的保证金可用余额和维持担保比例。
4、 上述情形下:股票公允价值均按照中基协基金估值行业分类指数(简称“AMAC 行业指数”),以停牌前最后 1 个交易日收盘价为基准,计算股票在与指数同样收益率情况下的价值;基金公允价值以停牌前最后 1 个交易日收盘价为
基准,计算基金在与沪深 300 指数同样收益率情况下的价值;债券公允价值以停
牌前最后 1 个交易日收盘价为基准,若是国债则计算国债在与上证国债指数同样收益率情况下的价值,若是非国债债券品种则计算此债券在与上证企债指数同样收益率情况下的价值。
第六十八条 在融资融券业务合同期内,标的证券范围调整或终止上市的,乙方
将限制甲方进行非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新开仓交易。在调整实施前未了结的融资融券关系仍然有效。如甲方已经融资买入该类证券,在融资合约或合同到期时,甲方应通过卖出其他担保证券或直接还款偿还所欠乙方融资债务;如甲方已经融券卖出该类证券,甲方应在乙方公告日(T 日)之后两个交易日(T+2 日)内,提前了结该证券的融券负债;否则,乙方有权在乙方公告日后第 3 个交易日(T+3日)对该融券进行强制平仓。
第六十九条 在融资融券业务合同期内,标的证券暂停交易的,且恢复交易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后的,甲方可向乙方申请该笔融资融券合约顺延。具体顺延期限以乙方最终确认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复牌后的顺延期限与暂停交易前已发生融资期限相加不得超过期限 6 个月。
顺延期限届满当日,甲方应足额清偿债务。如无法确定恢复交易日或者顺延期满,融券债务因标的证券仍然暂停交易无法买券还券的,乙方可要求甲方采取资金形式偿还债务。该只标的证券价值按以下原则计算:
甲方应当偿还的金额,由乙方评估确定按照停牌前一日收盘价或公允价值计算该只标的证券市值,并据此计算信用账户的担保金可用余额和维持担保比例。
具体计算公式为:
现金偿还金额=暂停交易前一交易日融券数量余额×Xxx(该只标的证券暂停交易前一日收盘价,公允价值)
其中:股票公允价值均按照中基协基金估值行业分类指数(简称“AMAC 行业指数”),以停牌前最后 1 个交易日收盘价为基准,计算股票在与指数同样收益率情况下的价值。
甲方若到期未转入现金替代还券的,将进入乙方强制平仓程序,若无法平仓或甲方担保物被全部平仓后仍不足以偿还甲方对乙方所负债务的,乙方有权向甲方继续追索。
第七十条 当乙方被取消或限制融资融券交易权限,乙方以双方约定的方式通知甲方,甲方需在规定期限内提前偿还债务,了结相关融资融券交易。若甲方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前偿还负债,乙方有权对甲方信用账户进行强制平仓。
第十三章 权益处理
第七十一条 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在融资融券交易结束前派生的收益作为法定孳息,直接成为担保物并由乙方记入甲方的信用账户。若证券发行人请求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参加证券持有人会议、提案、表决、配售股份的认购、请求分配投资收益等因持有证券而产生的权利的,若甲方通过乙方交易系统表示意见的,乙方以自己的名义,为甲方的利益,按“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记录的证券,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
1、 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涉及投票权的,乙方在证券发行人公告后向甲方公布有关事项,并通过乙方交易系统征求甲方的意见,以证券发行人提供的投票方式代甲方行使投票权;如甲方与上市公司审议事项存在关联关系,甲方应当在征求意见阶段向乙方说明,并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关于投票回避的规定,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按甲方的意见进行投票。为了及时汇总投票结果,甲方应于乙方公布的投票截止时间前完成投票,否则乙方将视为甲方放弃投票。
2、 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内涉及以现金形式分配投资收益的,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将分派的资金划入“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乙方在现金红利到账后,通知商业银行对甲方信用资金账户的明细数据进行变更。
3、 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内涉及以证券形式分配投资收益的,分派的证券记录在“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并相应变更甲方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
4、 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涉及配股、增发、可转债等上市公司给予原股东配售或优先认购相应证券的权益的,甲方通过乙方交易系统进行认购缴款和配售委托操作。对于证券发行采取市值配售发行方式的,甲方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纳入其对应市值的计算。甲方根据认购意愿缴纳认购款,直接通过甲方信用账户发出认购、配售委托。
5、 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需转入甲方普通证券账户才能申报预受要约。甲方在保证证券转出后其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 300%,方可向乙方申请将担保证券从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划转至其普通证券账户中,并通过其普通证券账户申报预受要约。甲方不得通过信用证券账户申报预受要约,乙方有权拒绝甲方信用证券账户的预受要约申报。
第七十二条 甲方融券卖出,偿还融券前,证券发行人分配投资收益、向证券持有人配售或无偿派发证券、发行证券持有人有优先认购权的证券等权益时,按以下方式处理:
1、 证券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的,甲方应向乙方补偿相应的现金红利,乙方在现金红利发放日进行扣收,若扣收不成功则乙方将增加甲方负债金额,甲方需按融资利率支付利息。
2、 证券发行人派发股票红利,甲方应向乙方补偿相应的股票红利,乙方在除权除息日计增甲方融券数量,甲方在偿还融券时偿还。
证券发行人增发新股或者向投资者发行优先认购权、发行可转换债券的,乙方将在证券发行人公告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通知甲方,明确乙方是否主张行使权益。如果乙方放弃认购的权利,甲方在融券债务到期日无需归还上述权益;乙方若主张行使上述权益的,甲方未在权益登记日前两个交易日了结融券债务,应以现金方式对乙方进行补偿。补偿金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补偿金额=xxx[上市首日成交均价-发行认购价格,0]×应配售或发行的证券数量
3、 证券发行人无偿派发权证的,如果甲方未在权益登记日前两个交易日前了结融券债务,应以现金方式进行补偿。
(1) 如果权证上市日在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前,补偿金额按照派发权证上市首日的平均交易价格和权证派发数量计算得出。
(2) 如果权证上市日在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后,则补偿金额按权证理论价值和权证派发数量计算得出,其中:
认购权证理论价值=xxx[融券债务到期日融券标的证券收盘价-行权价,0]认沽权证理论价值=xxx[行权价-融券债务到期日融券标的证券收盘价,0] 4、 证券发行人配股的,乙方将在证券发行人公告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
通知甲方,明确乙方是否主张行使权益。如果乙方放弃配股的权利,甲方在融券债务到期日无需归还上述权益;乙方若主张行使上述权益的,如果甲方未在权益登记日前两个交易日了结融券债务,应以现金方式进行补偿。补偿数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配股补偿金额= 融券数量×(配股登记日收盘价格-配股除权价格)
其中:配股除权价格取理论配股除权价格与配股除权日成交均价两者之间孰低。
理论配股除权价格=(配股登记日收盘价格+配股比例×配股价)/(1+配股比例) 5、 证券发行人的证券发生退市、暂停上市、吸收合并、要约收购时,
甲方须在乙方发出公告日(T 日)之后两个交易日(T+2 日)内,提前了结该证券的融券负债;否则,乙方有权在公告日后第 3 个交易日(T+3 日)对该融券进行强制平仓。
6、 甲方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合计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及其权益的数量或者其增减变动达到规定的比例时,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报告、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本条款事务由甲方承担办理责任。
第十四章 债务清偿
第七十三条 甲方应当清偿债务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向乙方借入的资金和证券、融资利息和融券费用、融资交易费用、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七十四条 甲方向乙方偿还其所欠债务的顺序为:甲方向乙方融资借入的资金和融券卖出的证券,融资交易费用、融资利息和融券费用、乙方为追索债务所支付的费用、违约金。
第七十五条 甲方可以在约定的融资、融券期限届满时偿还对乙方所负债务,也可以在与乙方协商后,提前偿还对乙方所负债务。
第七十六条 甲方从事融资交易的,可以选择卖券还款或直接还款方式偿还对乙方所负债务;甲方卖出信用账户已开仓证券所得资金,应当首先用于偿还甲方对乙方所负融资债务。当日无融资合约到期的,甲方通过卖券还款方式卖出与融资合约标的证券相同的证券的,优先偿还相同证券的融资合约;当日有融资合约到期的,甲方通过卖券还款方式卖出的证券优先偿还当日到期的融资合约。
第七十七条 甲方从事融券交易的,可以选择买券还券或直接还券的方式,偿还向乙方融入的证券。偿还融券负债时,同一证券多笔融券按照“先到期先偿还”的原则逐笔偿还。
第七十xx x在本合同到期日日终甲方信用账户内还存在未了结融资融券余额的,乙方有权强制平仓甲方信用账户内的资产,直至甲方足额归还融入的资金或证券及相应的融资融券成本。平仓后仍不足以偿还对乙方所负债务的,乙方有
权向甲方继续追偿。
第十五章 通知与送达
第七十九条 乙方将按甲方在乙方开立普通账户时预留在技术系统中的任何一种或多种联系方式履行各项通知义务,甲方须确保各联系渠道的准确、有效,联系人为甲方本人。
第八十条 甲方应指定固定电话号码、移动电话号码、电子信箱或邮寄地址(含邮政编码)中的一种或一种以上的联络方式,并在该等联络方式中的任何一项发生变更时,及时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变更手续,除本合同已有明确约定外,乙方以上述任何一种方式向甲方通知的,视为乙方已经履行对甲方的通知义务。因甲方联络方式变更而未及时通知乙方,造成乙方通知事项未能及时送达,所产生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八十一条 在乙方发出通知后,间隔下列时间视为该通知已经送达甲方:
1、 以邮寄方式通知的,以邮件到达甲方在本合同中指定的邮寄地址即视为已经通知送达。
2、 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的,以电子邮件成功发送即视为已经通知送达。
3、 以录音电话方式通知的,以通话当时视为已经通知送达。
4、 以短信方式通知的,以短信发送成功即视为通知送达。
5、 以传真方式通知的,以传真成功发出后即视为通知送达。
6、 以公告方式通知的,公告发布之日,视为已经通知送达。数据电文和录音、录像可作为通知送达的证据。
第八十二条 以下事项乙方通过公告方式告知甲方(公告形式为在乙方营业场所内或在乙方的网站内公告):
1、 甲方可充抵保证金有价证券范围和折算率。
2、 甲方可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的标的证券的范围。
3、 保证金比例,维持担保比例的预警线、警戒线和平仓线。
4、 当日的融资利率和融券费率、逾期罚息率。
5、 集中度控制指标及阀值。
6、 其它公告事项。
第八十三条 对于甲方信用账户出现风险情况、须补足担保品、强制平仓等情况,
乙方将以电子邮件、短信、电话等方式之一履行通知义务。
第八十四条 甲方可自行选择通过乙方网上交易系统下载或通过乙方营业网点柜台打印的方式获取对账单。
第八十五条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对账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 甲方授信额度与剩余可用授信额度。
2、 甲方信用账户资产总值、负债总额、保证金可用余额与可提取金额、担保证券市值、维持担保比例。
3、 每笔融资利息与融券费用、偿还期限,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的成交价格、数量、金额。
第十六章 免责条款
第八十六条 因出现火灾、地震、瘟疫、战争、社会动乱等不能预见、避免或克服等不可抗力情形,或因出现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异常事故,或因本合同生效后颁布、实施或修改的法律、法规或政策等因素,导致合同任何一方不能及时或完全履行本合同的,其相应责任应予免除。
第八十七条 遭受不可抗力、异常事故或知悉政策法律变化的一方,应在遭受不可抗力、异常事故或知悉政策法律变化后尽快通知另一方,双方应积极协调后续事宜。
第八十八条 甲方应妥善保管信用账户卡、身份证件和交易密码等资料,不得将信用账户卡、身份证件、交易密码等提供给他人。所有使用甲方账户和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被视为甲方行为,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十九条 乙方提供的行情、信息资料等均来自专业机构,甲方根据此等数据进行操作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经济或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甲方与乙方任何分支机构、工作人员私下签订的全权委托协议或约定的有关全权委托或分享投资收益、分担投资损失之事项,均属违反本合同约定、乙方管理制度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其协议和约定事项无效,由此产生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一条 乙方公布的标的证券、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名单可能与乙方自营、
资产管理业务持仓重合,乙方投资银行、研究咨询等其他业务也可能涉及该等证券。乙方公布、调整标的证券、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名单及其折算率,并不构成对该等证券投资价值的判断或建议,请甲方审慎独立决策。
第十七章 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
第九十二条 x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均应共同遵守,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之义务,视为违约,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应赔偿由此给另一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第九十三条 甲乙双方如果在合作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本着友好协商,互惠互利的原则自行解决,也可向提请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中心或中国证券业协会派出机构进行调解。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也可以向乙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章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第九十四条 x合同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成立并生效:
1、 当甲方为个人投资者时,应由甲方本人签字;当甲方为机构投资者时,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机构公章。
2、 乙方加盖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专用章并由乙方指定营业场所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第九十五条
(一)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包括但不限于)的,合同自该情形出现时终止:
1、 合同期满且不再延续。
2、 甲方全部了结在乙方的融资融券交易并且办理完毕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注销手续。
3、 甲方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 甲方停业或出现法定解散事由;或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或解散。
5、 乙方被证券监管机关暂停或取消业务资格、停业整顿、责令关闭、撤销。
6、 乙方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或解散。
7、 融资融券业务整体被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有权机构停止。
8、 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合同终止情形。
发生上述第 3、4 种情形的,已发生的融资融券交易仍然有效。但相关权利人应当在该种情形发生后 15 天内告知乙方,并在告知乙方后 7 天内向乙方申请了结所有融资融券交易;未在规定时间内告知乙方或了结所有融资融券交易的,乙方将对甲方强制平仓。
发生上述第 5、6、7 种情形的,乙方将停止继续开展融资融券业务,但已发生的融资融券交易仍然有效直至正常到期后甲方归还所有债务为止。但如有权机关另行规定或依据有权机关通知,上述融资融券交易应当提前到期的,甲方须配合提前偿还债务,否则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进行强制平仓。
(二)甲方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形式提前解除本合同,解除合同的通知自到达之日生效。
1、甲方违反本合同中声明与保证事项,且对乙方决定是否签署本合同或者对乙方在本合同项下权益有较大影响的。
2、参照本合同第六十四条约定乙方在强制平仓后认为应当解除本合同的。本合同因上述第 1 种情形解除的,甲方应当按照乙方通知中规定的期限偿还
债务,否则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进行强制平仓。
(三)本合同的终止不影响合同终止前对甲方尚未了结的交易或尚未清偿债务的处理,本合同中相关条款对双方继续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九十六条 乙方有权在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前提下修改本合同,修改内容由乙方在其营业场所或网站上予以公告。甲方对修改内容有异议的,有权在 3 个交易日内向乙方提出终止本合同。甲方逾期未提出的,视作甲方已知晓并同意乙方公告的合同修改内容,愿意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十九章 附则
第九十七条 除出现本合同规定的合同终止情形外,合同有效期为 1 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下一年对应日的前 1 日届满。如甲乙双方在合同到期日前 5
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则本合同有效期限自到期日起自动延期 1 年,可以多
次延续,每次延续 1 年。
第九十八条 与融资融券交易有关的申请材料、业务办理凭证或单据、数据电文等,与《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共同构成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九十九条 x合同及其附件构成甲乙双方就本合同所涉事项达成的全部协议,取代双方此前就本合同事项达成的所有口头或书面协议、合同、谅解、备忘和联系。本合同中涉及的有关证券委托交易的事宜,适用甲乙双方签订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
第一百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一份,乙方留存一份,每份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乙方确认已向甲方说明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不保证甲方获得投资收益或承担甲方投资损失;甲方确认,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内容,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
甲方: (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机构户):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 (xx)
营业部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署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