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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海峡航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修正案
根据公司业务及资产规模不断发展的实际情况,按照充分授权兼顾风险防控的原则,需对《公司章程》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 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以下权限范围内的重大交易事项进行审议:
(一)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议并决定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决定单笔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下、年度累计金额在 2,000 万元以下的资产处置事项。
(二)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议并决定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下的下列事项,包括:年度对外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委托贷款等)、贷款总额、租入或租出的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债权或债务重组、签订许可协议、公司购置非生产性固定资产等。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议并决定公司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下的提供财务资助和赠与事项。
(三)审议并决定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股东大会有权审议的对外担保权限以下的对外担保事项。
(四)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以下(不含 5%)的关联交易(关联法人)事项。”
拟修改为: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
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以下权限范围内的重大交易事项进行审议:
(一)非金融股权投资
年度投资计划内:单项投资总额 1 亿元以内的现有产业规模扩张的并购以及其他非金融股权投资;年度投资计划外不予授权。
(二)固定资产投资
年度投资计划内:单项投资总额 2 亿元以内的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间的
资产购置;其他单项投资总额 1.2 亿元以内。年度投资计划外不予授权。
(三)非金融股权处置
年度财务预算内,单项金额 1 亿元以内的非金融股权处置;年度财务预算外不予授权。
(四)其他资产处置
年度财务预算内:账面净值 2000 万元以内的单项其他资产处置。
年度财务预算外:账面净值 300 万元以内的单项所属各公司间的资产处置;
账面净值 300 万元以内的单项其他资产对外处置。
(五)资产损失核销
公司及所属公司单项资产核销金额在 500 万元人民币以内的,由董事会审
批。
(六)公司融资及配套担保
年度融资计划内,外部金融机构流动资金借款及配套担保单项金额 5 亿元以
内;公司内部所属公司之间借款。
(七)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议并决定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下的下列事项,包括:租入或租出的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债权或债务重组、签订许可协议等。
(八)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以下(不含 5%)的关联交易(关联法人)事项,涉及金融产业股权(包括产业基金)投资与处置、金融资产投资与处置等项目除外;涉及非金融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投资、非金融股权处置、其他资产处置、资产损失核销、公司融资及配套担保等项目关
联交易金额超出股东大会对董事会该类项目授权金额的除外。”
本页无正文,海南海峡航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修正案法定代表人签字页。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