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放款帳號: | 放款核號: |
核准日期: | 核准期限: |
初次貸放日: | 產 品 別: |
借 款 契 約 書(透支、擔保透支)
立借款契約書人(即借款人) (以下簡稱甲方),茲邀同 為□一般/□連帶保證人
(以下簡稱保證人)與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包括所屬各分支機構,以下簡稱乙方)訂立借款契約書(以下簡稱本契約),並願遵守下列借款約定:
一、借款額度:額度最高上限新臺幣 元整。
二、借款期間:本透支借款期間為一年,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本借款款項採○1 🞏固定利率年利率 %計算 ○2 🞏乙方定儲利率指數 %加年利率 %計為年利率 %
○3 🞏其他個別約定: ,依當日最高餘額法逐日計息,按月計付,該利息每月結算一次滾入本金。如本息合計超過借款限額時,甲方應立即將超過之數額償還。採定儲利率指數方式計算者,如乙方定儲利率指數調整時,願機動隨時比照調整。
四、借款方式依(➀透支借款➁活期循環借款),由甲方在借款最高限額內循環動用。
□➀開立於乙方 分行(部)支票存款第 號帳戶之支票委託乙方付款時,於該帳戶存款餘額外得透支前述金額。
□➁開立於乙方 分行(部)活期(儲)存款第 號帳戶之取款條要求乙方付款時,或憑金融卡及其他自動化設備提款及轉帳時,就該戶存款餘額外得領用前述金額。
五、乙方應提供甲方借款本息計算方式及攤還表,並應告知查詢方式。本契約之借款如屬短期借款者,採按日計息方式(以每日最高放款餘額所計算之利息額),並以一年 365 日(逢閏年亦同)為計息基礎;如屬中長期借款者,足月部分(不論大小月)採按月計息方式,不足月部分則採按日計息。如繳息期間跨越新舊兩種利率時,以新舊利率天數佔該期數天數之比例計算利息額。
六、甲方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分期攤還者自約定攤還日起),利息自繳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七、甲方應遵守下列事項:
1.甲方以自動化設備密碼、金融卡或存摺與取款憑條、簽發支票或(及)經乙方認可之其他票據支用及網路銀行或電話暨行動銀行自借款帳戶提款、轉帳或消費轉帳扣款,或委請乙方逕由指定帳戶辦理自動扣償或付款而致甲方存款不足支付時,乙方依本契約或另訂契約文件在約定之借款限額及期間內,得就其存款不足金額由電腦自動辦理轉帳撥貸。
2.甲方同意前項由電腦自動辦理轉帳撥貸之交易紀錄及其金額即為向乙方借款行為及其金額收訖之認定依據與證明,乙方無須另行舉證,甲方絕無異議。
3.自動化設備或金融卡之取款密碼,經乙方依自動櫃員機、其他機具或特約商店等認為與留存乙方之密碼相符而辦理提款、轉帳或消費轉帳扣款等者,縱使甲方之自動化設備密碼或金融卡或其取款密碼有遭盜用(例:遭竊盜、搶奪、強盜、強制及侵占等)、偽造或變造等情事以致發生任何損失時,甲方仍願無條件負擔一切責任,概與乙方無涉。
4.乙方電腦連線端末系統故障或其他任何原因致不能使用時,得不預先通知或公告隨時暫停受理。
5.甲方如以自動化設備密碼、金融卡、存摺向未經主管機關或乙方核准辦理消費轉帳、轉帳或提款之任何機構直接或間接取得資金融通或為其他任何違反本契約之使用時,視同甲方違約,乙方得逕停止該活期(儲)帳戶及貸款額度之使用,並要求立即清償所有透支借款。
6.甲方授權乙方自本借款生效日起,若有甲方之借款等債務存在時,得免憑甲方之存摺及取款條等,逕行由上述存款帳戶自動轉帳支取款項,以償付本借款本息、相關應付費用及其他債務,亦即甲方同意每次存入之款項,應先扣抵沖還借款本息、相關應付費用及其他債務,若尚有餘額始以存款處理,無借款本息、相關應付費用及其他債務,則全部以存款處理,並以本項為不可撤回之授權依據,不另立授權書。
八、甲方同意提供經乙方認可,包括但不限於不動產或有價證券為擔保。甲方依乙方同意應提供不動產為借款之擔保者,同意於抵押物上以借款總額加計百分之二十為抵押權設定金額,並確認所設定抵押權種類及擔保範圍依照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辦理。
九、甲方對乙方任一貸款所負之支付一切本息及費用之債務,均應依約定期限如數清償。甲方對乙方所負一切債務縱尚未屆清償期,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第(六)款以下之情形須由乙方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甲方外,乙方得酌情對任一或全部借款減少額度,或縮短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
(一)甲方對乙方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
(二)依破產法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和解、聲請宣告破產、聲請民事更生或清算、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清理債務時。
(三)依約定原負有提供擔保之義務而不提供時。 (四)因刑事而受沒收主要財產之宣告時。
(五)甲方對乙方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付息時。
(六)擔保物被查封或擔保物滅失、價值減少或不敷擔保債權時。
(七)甲方對乙方所負債務,其實際資金用途與乙方核定用途不符時。
(八)受強制執行或假扣押、假處分或其他保全處分,致乙方有不能受償之虞時。
本條第(九)款以下各款內容係經個別商議,甲方特表同意: |
(九) 甲方所為xx提供之資料,有虛偽不實或隱匿等違背誠信之行為,或違反約定或承諾之事項。 (十) 甲方未依約辦理擔保物保險之續保或未依約償還乙方代墊之擔保物保險費。 (十一)甲方不履行或違背本契約其他條款時。 (十二)甲方簽發之票據如有經退票而尚未辦理清償贖回、提存備付或重提付訖註記之情事發生時。 (十三)其他: |
如甲方於貸款期間內死亡,其繼承人仍願依約履行者,乙方同意不主張視為全部到期。但甲方之繼承人未依約履行或依法聲請法院進行限定繼承清算程序者,乙方將主張視為全部到期。
十、乙方依本契約前條規定,主張任一借款視為到期,乙方得將甲方及保證人寄存乙方之各種存款及對乙方之其他債權於必要範圍內期前清償,並將期前清償款項抵銷甲方對乙方所負本契約之債務。但甲方之存款及其對乙方之其他債權足以清償本契約之債務者,則乙方對保證人不得行使抵銷權。
乙方依前項為抵銷,其抵銷之意思表示應以書面方式通知甲方及保證人,其內容應包括行使抵銷權之事由、抵銷權之種類及數額,並以下列順序辦理抵銷:
(一)甲方對乙方之債權先抵銷,保證人對乙方之債權於乙方對甲方強制執行無效果後抵銷。 (二)已屆清償期者先抵銷,未屆清償期者後抵銷。
(三)抵銷存款時,以存款利率低者先抵銷。
十一、本契約如發生自用住宅貸款債權,訂有甲方分期清償,一期遲延給付,即喪失期限利益而視為全部到期之約定(即第九條加速條款)者,於符合下列各款條件時,乙方不得行使加速條款實行其擔保物權人之權利:
(一)甲方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一百五十一條提出協商請求或調解聲請之日,同時以書面提出願依本契約條件分期償還之清償方案。
(二)前款清償方案之條件如下:
1.積欠之本金、利息、違約金及相關費用,於剩餘年限按期平均攤還。
2.積欠之本金,仍依原契約約定利率按期計付利息。 (三)甲方遲延履行本契約分期償還之期數未逾二期。
甲方如於剩餘年限依原契約條件正常履約顯有重大困難者,得向乙方申請延長還款期限。經乙方審核確有上開情事者,於徵得保證人書面同意後,得延長其還款期限至六年,另於延長之期限內,甲方仍應就本金部份依原契約約定利率計付利息。
本條第一項所稱自用住宅,係指甲方所有,供自己及家屬居住使用之建築物。如有二以上住宅,應限於其中主要供居住使用者。所稱自用住宅貸款債權,係指甲方為建造或購買自用住宅或為其改良所必要之資金,包括取得自用住宅基地或其使用權利之資金,以自用住宅設定擔保向乙方借貸而約定分期償還之債權。
十二、甲方及保證人對乙方所負之各宗債務,其授信契據如有遺失、滅失或毀損等情事時,除乙方帳簿、傳票、電腦製作之單據、債權憑證、往來文件之正本、影本縮影本等之記載,經甲方及保證人證明確有錯誤,乙方應更正外,甲方及保證人對前述簿據文件之記載,均願如數承認,並依其規定履行債務,同意一經通知即向乙方補立授信契據,以供乙方收執。
十三、乙方有權不經甲方之同意隨時將乙方依本契約所得主張之各項權利(包括對甲方之利息請求權及借款返還請求權等)連同乙方取得之各項抵押權及保險單利益之全部或一部轉讓與第三人,如因債權轉讓致需辦理抵押權變更登記或變更保險受益人時,甲方應於接獲乙方通知後立即照辦,絕無異議。甲方亦同意乙方得逕自將前述債務設定質權或單獨將其擔保物權轉質予第三人。
十四、連帶保證人/保證人之保證債務範圍、金額及連帶保證人/保證人權利與義務等約定如下:
1.保證債務範圍:甲方依本契約對乙方所負之一切債務不履行時,由連帶保證人/保證人代負履行責任。
2.保證金額:以本借款本金 元暨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甲方依抵押權設定擔保範圍所負債務及其他從屬於本借款之負擔合計之金額。
本借款如符合銀行法第 12 條之 1 規定之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規定者,則保證債務範圍及保證金額,以本借款本金暨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本契約之負擔合計之金額定之。
3.連帶保證人/保證人對乙方所負保證責任之期限,應自本契約成立生效日起至甲方依本契約所負債務全部清償之日止。
除乙方同意更換連帶保證人/保證人並辦妥換保手續外,保證人依法不得中途終止保證契約。 4.連帶保證人/保證人權利義務:
□連帶保證人適用:除先訴抗辯權外,連帶保證人得主張民法債編第二章第二十四節所規定保證人得享有之權利。
□保證人適用:保證人得主張民法債編第二章第二十四節所規定保證人得享有之權利。
連帶保證人/保證人就甲方因本契約所負之一切債務,在保證金額之範圍內,負連帶清償/保證責任。
蓋 | ||
有關第十四條條款內容係經個別商議,連帶保證人/保證人特表同意: | 章 |
連帶保證人及/或保證人代甲方清償債務後依法請求乙方移轉擔保物權時,絕不因擔保物有瑕疵而持異議。
十五、甲方及保證人同意以本契約立約時所蓋用之印鑑作為嗣後本契約相關事項與乙方往來確認之憑證;凡持有甲方及保證人前述印鑑章之人來行辦理本契約有關事務,乙方得將其視為甲方及保證人之代理人,其所為與本契約有關之行為直接對甲方發生效力。乙方執有蓋用甲方及保證人前述印鑑之書面,經乙方核對其與立約時所蓋用之印鑑相符,甲方及保證人應受該書面所載內容之拘束,但乙方明知或可得而知其無代理權時,不在此限。甲方及保證人前述印鑑章倘有遺失、被盜、被偽造或其他喪失占有之情事發生時,應立即以書面通知乙方,在未通知乙方前,因使用前述印鑑對乙方所為之行為,甲方及保證人均願負責。
十六、甲方自借款起始日至借款清償日止,每年應為提供抵押之擔保物向保險公司投保適當火險(含地震險)或乙方要求之其他保險,保險費由甲方負擔。如甲方怠於辦理投保或續保時,乙方得代為辦理,所墊付之保險費應由甲方立即償還,否則自墊付之日起,乙方得將墊付之保險費逕列入甲方所欠金額並依本契約之約定利率計息。但乙方並無代為投保、續保或代墊付保險之義務。
十七、甲方及保證人所提出之給付或經乙方依約定自動轉帳取償之款項,不足清償甲方之全部債務時,依各項費用包括乙方代墊之擔保物保險費、違約金、利息、遲延利息及本金之順序抵充。上述乙方墊付之擔保物保險費,甲方同意乙方於代墊日起六個月後抵充,但甲方之借款債務已屆清償期或有惡意拖欠或其他嚴重信用貶落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十八、甲方及保證人清償(償還)債務時,按各項費用、違約金、利息、遲延利息及本金順序抵償甲方所負債務。如有多筆債務而甲方及保證人所提出之給付不足抵償全部債額時,悉依民法第三二一條或第三二二條之規定辦理抵充。
十九、甲方及保證人之地址如有變更,應立即以書面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乙方,如未通知,乙方將有關文書向本契約所載地址或最後通知地址發出後,經通常郵遞期間,即視為已到達。乙方之營業場所變更時,應即以網站公告方式告知甲方及保證人。
二十、乙方依主管機關相關法令規定,得將交易帳款收付業務、電腦處理業務或其他與本契約有關之附隨業務,委託第三人
(機構)處理。
乙方依前項規定委外處理業務時,應督促並確保該等資料利用人遵照銀行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保密規定,不得將該等有關資料洩漏予受託人以外之第三人。
受乙方委託處理資料利用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甲方或保證人權利者,甲方或保證人得依民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向乙方及其委託處理資料利用人請求連帶賠償。
二十一、甲方如發生遲延返還本金或利息時,乙方得將債務催收作業委外處理,並應於債務委外催收前以書面通知甲方與保證人。通知內容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載明受委託機構名稱、催收金額、催收錄音紀錄保存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
乙方應將受委託機構基本資料公佈於營業場所及網站。
乙方未依第一項規定通知或受委託機構未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催收,致甲方或保證人受損者,乙方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二十二、乙方僅得於履行本契約之目的範圍內,蒐集、處理及利用甲方及保證人之個人資料及與金融機構之往來資料。但相
關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甲方及保證人:
□不同意(甲方或保證人如不同意,乙方將無法提供本項借款服務)
□同意
(二者擇一勾選;未勾選者,視為不同意)乙方得將甲方及保證人與xx之個人與授信往來資料提供予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及受乙方遵循相關法令委任代為處理事務之人。但乙方經甲方及保證人同意而提供予前述機構之甲方及保證人與乙方往來資料如有錯誤或變更時,乙方應主動適時更正或補充,並要求前述機構或單位更正或補充,及副知甲方及保證人。
甲方或保證人提供乙方之相關資料,如遭乙方以外之機構或人員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者,應儘速以適當方式通知甲方或保證人,且甲方或保證人向乙方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流向情形時,乙方應即提供甲方或保證人該等資料流向之機構或人員名單。
二十三、甲方及保證人同意乙方對甲方及保證人之債權,得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六條及相關法令信託予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且該等信託或讓與通知事宜同意乙方得以公告方式代之,並同意乙方為金融資產證券化目的而為債權讓與時,亦得以公告取代通知。另如資產之信託移轉或讓與涉及債務承擔者,甲方及保證人於乙方公告期間內不為異議即視為表示同意。
二十四、甲方及保證人茲同意乙方為依前條規定事項辦理或債權讓與需要之特定目的,得將甲方及保證人債務相關資料提供予該債權受讓人及債權鑑價查核人,惟請乙方督促該資料利用人應遵照銀行法、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保密規定,不得將該等有關資料洩漏予第三人。
二十五、本契約相關約定事項應適用中華民國法律之規定,並以乙方營業所所在地為履行地。如因此涉訟時,除依法有專屬管轄之特別規定者外,甲乙雙方及保證人均同意以臺灣 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二十六、乙方應於定儲利率指數或專案貸款利率調整時 15 日內將調整後之定儲利率指數、專案貸款利率告知甲方。未如期告知者,其為利率調升時,仍按原約定利率計算利息、遲延利息;其為利率調降時,則按調降之利率計算利息、遲延利息。
前項告知方式,乙方除應於營業場所及網站公告外,雙方另約定乙方得以□網路銀行登入 □簡訊通知 □存摺登錄之方式通知甲方,甲方應配合辦理存摺登錄(未於乙方設立帳戶者除外),如未約定者,應以書面通知方式為之,一經乙方以上述任一通知方式發出,視為通知已到達;惟利率調整日期與甲方收受通知或存摺實際登錄日期可能有時間上之落差,該利率調整日期應以公告所訂之調整日期為準。
乙方調整定儲利率指數或專案貸款利率時,甲方得請求乙方提供本借款按調整後約定利率計算之本息攤還方式及本息攤還表。
依本契約第三條之第○3 項約定利息計付方式者,其利率調整時準用前三項之約定。二十七、房貸「定儲利率指數」說明
(一)定儲利率指數之構成係參考下列十家銀行一年期一般定期儲蓄存款固定利率之平均利率,包含:台灣銀行、合作金庫銀行、土地銀行、第一銀行、彰化銀行、華南銀行、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國泰世華銀行、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台北富邦銀行等十家本國大型銀行。
(二)為保障客戶權利,排除不理性牌告調整,每次取樣時,排除此十家銀行中,利率最高兩家以及最低兩家銀行,以剩餘之六家銀行為取樣銀行。
(三)乙方就定儲利率指數之調整頻率供甲方選擇依下列第 點之方式辦理(請擇一勾選):
□(1)按季調整:每三個月調整一次
①指數(新利率)調整生效日:每年度之❶一月十五日❷四月十五日❸七月十五日❹十月十五日。
②指數取樣日:每年度之❶一月十四日❷四月十四日❸七月十四日❹十月十四日。
□(2)按月調整:每一個月調整一次
①指數(新利率)調整生效日為每月十五日。
②指數取樣日為每月十四日。
本次選擇定儲利率指數調整頻率約定後,即不再申請變更,否則同意乙方得收取手續費或變更作業費等相關費用。 (四)定儲利率指數之計算係以新指數生效日前一日(十四日)十家取樣銀行當天中午十一點三十分中央銀行公告之該行一年期一般定期儲蓄存款固定利率之利率為樣本,排除最高及最低各二家後,以中間六家銀行之利率以一般算
數平均數為其指數(小數點後取二位,第三位起四捨五入)。如利率調整及生效日遇預訂假日則以次一營業日為生效日(取樣日皆為指數生效日前一日)。
(五)乙方依下列情形保留變更房貸定儲利率指數構成之標的銀行(並得另行逕指定其他本國銀行取代之)與指數調整頻率的權利:
①定儲利率指數構成修正程序:在下列情況下,甲方同意乙方得全權逕行更改房貸定儲利率指數的參考銀行,並另行逕指定其他本國銀行代之。
⯌參考銀行有合併、被合併、消滅、停業、破產、重整或有銀行法第六十二條遭勒令停業、監管、接管等情形之一者。
⯌參考銀行的短期債信評等低於中華信評 twB(或其他同等信用評等機構之等值評等)。
⯌參考銀行停售一年期一般定期儲蓄存款固定利率產品。
②於重大不可抗力因素發生或特殊情形下,致乙方定儲利率房貸指數明顯偏離一般市場利率水準時,乙方得增加
(或減少)採樣銀行家數,並於十天前於乙方之營業場所、乙方網站或大眾媒體公告後,逕將定儲利率指數更改為依新採樣銀行之利率計算後之指數。
二十八、甲方及保證人同意未來如發生債務不履行情事,就債之履行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欲為其代償債務時,經乙方
同意或依法辦理該第三人代償時,得提供甲方或保證人之相關財務情況等個人資料予該第三人。
二十九、乙方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對甲方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廣告視為本契約內容之一部分。三十、甲方及保證人如對本契約有疑問,可逕洽陽信銀行服務專線:0809002088、申訴專線:0800085134、傳真
(00)00000000、電子信箱:x0000000000@xxxxxxxxx.xxx.xx。網址:xxxx://xxx.xxxxxxxxx.xxx.xx/。上開資料如有變更,乙方應於營業場所或網站公告。
三十一、甲方及保證人願切實遵守本契約及另訂之同意書、承諾書、抵押權、質權或動產擔保設定契約書等所列各條款,並將該約定書等各條款視為本契約之一部份。
三十二、個人貸款業務不適用存款保險、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之保障。
三十三、甲方同意乙方於履行防制洗錢或打擊資恐相關法令義務之特定目的範圍內,得蒐集、處理、利用或國際傳輸甲方之個人資料及各項業務交易相關資料。如甲方提供第三人之個人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負責人、代表人、實質受益人或受款人)時,甲方應自行使該第三人知悉並同意前述事項。
三十四、甲方及保證人同意乙方得依「洗錢防制法」、「資恐防制法」、「銀行業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實施辦法」及「銀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範本」之規定,進行以下措施,乙方依本條辦理若致甲方發生損害或承受不當利益者,均由甲方自行承擔,乙方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一)乙方於發現甲方及保證人為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以及受經濟制裁、外國政府或國際洗錢防制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之時,得逕行暫時停止撥付貸款或限制甲方提領循環動用借款而無須另為通知;倘甲方經乙方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或催告,乙方得酌情減少對甲方之授信額度或縮短借款期限,或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二)乙方於定期或不定期審查甲方及保證人身分作業或認為必要(包括但不限於:懷疑客戶涉及非法活動、疑似洗錢、資助恐怖主義活動、或媒體報導涉及違法之特殊案件等),得要求甲方於接獲乙方通知後於合理期間內提供審查所需之必要個人資料(含甲方及保證人)或對交易性質與目的或資金來源進行說明,倘甲方逾期仍不履行,乙方得酌情暫時停止撥付貸款或限制甲方提領循環動用借款,或得減少對甲方之授信額度或縮短借款期限,或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本契約上開條款,甲方及保證人已於合理期間內審閱(於民國 年 月 日攜回,審閱期至少五日),並已詳細審閱
x契約條文及經個別商議(以紅色或粗黑字體或標示底線之條款者)且充分瞭解及同意簽章於後。
甲方及保證人已審閱前開全部條款,其中第一、二、三、六、十四、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三十、三十二條屬重要內容,經乙方對保人員說明後,甲方及保證人業已充分暸解。本契約之第九條之第(九)至(十三)款、第十四、二十二、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條之個別商議條款,甲方及保證人業已充分瞭解並同意其內容而願遵守該約定。
甲方簽章:(
)
保證人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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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保日期及時間 | 對保人及員編 | ||
甲方(即借款人):住 址: | (簽章) 身分證字號: | ||
對保地點: | |||
甲方(即借款人):住 址: | (簽章) 身分證字號: | ||
對保地點: | |||
甲方之🞏連帶保證人/🞏保證人: (簽章) 身分證字號: | |||
住 址: | |||
本借款如屬銀行法第 12 條之 1 規定之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如未提供足額擔保,基於授信條件之補強,或為強化自身信用 | 對保地點: | ||
條件,經借款人主動提出者,得徵提保證人。 | |||
甲方之🞏連帶保證人/🞏保證人: (簽章) 身分證字號: | |||
住 址: | |||
本借款如屬銀行法第 12 條之 1 規定之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如未提供足額擔保,基於授信條件之補強,或為強化自身信用 | 對保地點: | ||
條件,經借款人主動提出者,得徵提保證人。 | |||
乙 方: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長: 地 址:台北市士林區中正路 255 號 | 代理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經 理: 地 址: | 分行(部) |
本契約正本乙式 份,由甲乙雙方、保證人及其他關係人各執乙份為憑。但經保證人及其他關係人要求或徵得其同意者,得交付影本由乙方註明『與正本完全相符』並加蓋本契約專用章。 甲方: (簽名或蓋章)保證人: (簽名或蓋章) | 經 辦 | 覆 核 | 幹 部 | |||
A130-4-H56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