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觀光遊港輪包船」契約書
立約書人高雄市輪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與 (以下簡稱乙方)同意依本約及中華民國相關法令,合作辦理「觀光遊港輪包船」,經雙方同意簽訂事項如下,以資遵循:
第一條 x契約租 艘(以下簡稱甲方,□含導覽老師;□不含導覽老師)
租賃期間自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時 分(指船舶靠泊起始時間)起至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時 分止,共計 航次。
第二條 租金計算(含營業稅):
一、 上午 8 時至晚上 22 時止,以小時計費。
二、 觀光遊港輪:每艘 1 小時新台幣 20,000 元,逾 1 小時按每 30 分鐘增收新台
幣 10,000 元遞進計算
三、 清潔費:用餐者,本公司將酌收清潔費 2,000 元/次/艘。四、 靠泊費:船隻停靠岸邊未行駛,需酌收新台幣 5,000 元/時五、
觀光遊港輪: |
觀光遊港輪 艘 小時 元、清潔費 元、 靠泊費_ 小時 元,合計新台幣 元(含營業稅)。 |
六、 繳款期限:請最遲於租用前 7 天繳交租船費用 20% 做為訂金以確認訂租,未繳交訂金者,本公司有權取消租用申請,繳款後請傳真匯款單或電話告知匯款完成,餘款請於租船當日開船前繳清。(□市府所屬機關、學校單位可事後付款)。
七、 繳款方式:現金/即期支票/匯款
(一) 銀行匯款或轉帳: (金融機構手續費需自行吸收) 1. 台灣銀行高雄分行 0110-010-0961-9
2. 銀行代號:004 戶名:高雄市輪船股份有限公司
3. 使用支票繳交租金者,請開立(見票即付─於當日兌現)之支票。
4. 備註:匯畢請將收執聯(註明租用人單位、姓名、電話、填寫與正本相符)影送或傳真本公司、以電話確認、俾便核帳。
(二) 臨櫃繳款:請至中正路行政辦公室(10:00-12:00、14:00-17:00)
第三條 遲延給付與責任免除
一、 甲方應於開航前準時靠泊 □棧貳庫 □新光碼頭 □其他經甲方確認可停泊之碼頭 ,若甲方無法配合乙方預訂之時間,須於 1 日前通知乙方,以利乙方因應調整。
二、 乙方應於船班開航時安排旅客準時登船,不得遲延,因遲延產生之船員加班 費用及延伸之損失,得由乙方支付。因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
契約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依時履約者,免除遲延責任。
三、 前項所稱天災或事變,包含:
(一) 山崩、地震、海嘯、火山爆發、颱風、颶風、豪雨、冰雹、水災、土石流、土崩、地層滑動、雷擊或其他天然災害。
(二) 墜機、交通中斷或道路、港口冰封。
(三) 毒氣、瘟疫、火災或爆炸。
(四) 履約標的遭破壞、竊盜、搶奪、強盜或海盜。
(五) 履約人員遭殺害、傷害、擄人勒贖或不法拘禁。
(六) 水、能源或原料中斷或管制供應。
(七) 核子反應、核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八) 非因雙方之不法行為所致之政府或機關依法令下達停工、徵用、沒入、拆毀或禁運命令者。
(九) 罷工、勞資糾紛或民眾非理性之聚眾抗爭。
(十) 其他經雙方認定確屬不可抗力者。
第四條 停航處置方式
甲方因船舶故障、修理或其他類似情形所致之停航,或因航線港域施工、不可抗力因素(如天災)、配合高雄市政府河港觀光政策及業務需要或其他類似情形所致之停航,應事先通知乙方取消或改期或協商以分趟輸運或其它措施 替代。
第五條 終止或解除契約
一、 乙方如有違反本契約,他方得逕行終止或解除本約。
二、 若因甲方業務需要或船舶委外經營,甲方得逕行終止本契約,並退還保證金,乙方不得異議或要求賠償。
第六條 損害賠償
一、 乙方應就所屬工作人員疏失所致之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二、 乙方因遲延給付致甲方損失,負賠償義務。
三、 其他一方對他方違反契約所造成損害,須負賠償責任。
四、 甲方所屬船舶皆已投保船舶意外責任險、船體險、乘客傷害險、營運責任險、 公共意外責任險。
五、 乙方應遵照旅遊觀光相關法令之規定,維護其招攬旅客之安全,若於租賃甲方船舶之乘坐期間發生因乙方疏漏或乘客自身行為所造成傷亡、疾病或意外 事件均由乙方自行負責處理及理賠,若有甲方責任範圍內之賠償責任,將按保單內容及投保之保險公司之出保流程,與乙方聯繫辦理後續事宜。
第七條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本約所載內容如需變更或修訂,得經雙方書面同意修正之。
第八條 違約
一、 觀光遊港輪乘載人數限制:
(一) 遊港每艘每航次限最高乘載為 120 位。
(二) 遊港「用餐」每艘每航次限最高乘載為 104 位。
二、 如違反前項船舶乘載上限,甲方有權停止本次契約或拒絕該次出航,若乙方
屢勸不聽違反次數達 2 次,甲方將不再出租船舶於乙方;乙方於現場因乘載人數問題延遲出航或取消等情事,仍需支付該次租金及甲方衍生之加班費;如被航港局開罰罰單由乙方支付,與甲方無關。
三、 若乙方於船舶出航時間未到,甲方得不給予補時數。
四、 若因乙方違反乘船規定及契約時,造成租用時數縮減,乙方不得向甲方要求補足租用時數或補償。
第九條 航次確認
一、 乙方應於每一航次開航 7 日前,事先通知甲方搭乘時間,通知後若搭乘時間變動,至遲應於開航 3 日前通知甲方確認,搭乘前二天之取消視同搭乘。
二、 乙方依本約及相關法令向他方所為之各項意思表示或通知,得以書面方式送達當事人本約所載通訊地址。地址若有變更,需通知他方。
第十條 乙方應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等相關法令於租船(或稱包船)期間辦理保障旅客之相關保險。
第十一條 合意管轄
x契約如有未盡事宜,悉依中華民國相關法令辦理,雙方將秉誠意履行,惟如因爭議涉訟,同意以台灣高雄地方法院為民事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二條 契約之存執
x契約一式二份,甲方及乙方各執乙份為憑。
甲 方: 高雄市輪船股份有限公司 公 司 印 章
負責人: xxx
地 址: xxxxxxxxxx 00 x 0 x 負責人印章
電 話: 07-2262888
傳 真: 07-2235081
乙 方: 公 司 印 章
負責人:
地 址: 負責人印章
電 話:
傳 真:
發 票:□二聯 □三聯統一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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