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 款 契 約 一、茲向 貴社借款金額:新台幣 二、借款期間: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三、本借款業經共同借款人間協議,同意前項借款於日後撥款時,憑借款契約上共同借款人 人中之 之印鑑申請撥貸,並存入其帳戶,該撥款即視同對全體共同借款人撥款 ,並由該帳戶按期扣償本息或本案其他應繳納款項、費用、共同借款人應對本共同借款之全部負連帶清償責任,並願放棄一切抗辯權。四、借款本息攤還方式:本借款還本付息方式 如下:□ (一)自民國 年 月 日起,按月每月付息一次,到期日清償本金。□...
一、茲向 貴社借款金額:新台幣 二、借款期間: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 三、本借款業經共同借款人間協議,同意前項借款於日後撥款時,憑借款契約上共同借款人 人中之 之印鑑申請撥貸,並存入其帳戶,該撥款即視同對全體共同借款人撥款,並由該帳戶按期扣償本息或本案其他應繳納款項、費用、共同借款人應對本共同借款之全部負連帶清償責任,並願放棄一切抗辯權。 四、借款本息攤還方式:本借款還本付息方式如下: □ (一)自民國 年 月 日起,按月每月付息一次,到期日清償本金。 □ (二)自民國 年 月 日起,依年金法計算,按月本息平均攤還。(即本息定額攤還方式) □ (三)自民國 年 月 日起,本金按月平均攤還,利息按月計付。(即本金平均攤還方式) □ (四)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按月付息;另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再依年金法按月本息平均攤還。(即第一段按月繳息,第二段本息定額攤還方式) □ (五)其他約定方式: 如未依前述所列方式約定時,自實際撥貸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本息平均攤還。但共同借款人得隨時請求改依前述所列方式之一還本付息。本借款除前述償還方式外,得於本借款未到期前分次或一次償還借款本金。 五、指標利率約定為:□貴社基準利率 □貴社定儲指數利率 □貴社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 □員工利率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 □其他:有關 貴社基準利率、定儲指數利率及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之定義、調整及公告方式詳如授信約定書之其他說明。 六、借款計息方式:本借款利息計付方式如下: □(一)1.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按年利率 %固定計息。 2.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按年利率 %固定計息。另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改按年利率 %機動計息。 3.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依 貴社當時公告之前述指標利率加碼年利率 %機動計息。 4.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依 貴社當時公告之前述指標利率加碼年利率 %機動計息。 簽 x 以上利息均同意隨前述指標利率變動而調整。惟於貸款期間內,利率不得低於年利率 1.5%。全體共同借款戶簽章: □(二)借款金額百分之 依前述指標利率 %加碼年利率 %計算(目前為年利率 %)機動計息,另借款金額百分之 依前述指標利率 %加碼年利率 %計算(目前為年利率 %)機動計息,嗣後均隨前述指標利率變動而調整。 □(三)員工放款利率依本社存、放款利率調整一覽表辦理,按年利率 %計算,嗣後隨依據之利率變動而調整。 □(四)其他約定方式: 本借款利息計付方式除按前述所列約定者外,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 如未依前述所列方式約定時,以年利率五%計算。七、遲延利息及違約金: 共同借款人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應自逾期之日起照應還款額按本借款放款利率加付遲延利息;另應自逾期之日起六個月以內照應還款額按放款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放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八、開辦費:新台幣 元。 九、其他條件: (一)本借款金額共同借款人同意依下列方式之一撥款,作為本借款之交付: □1.共同借款人之一於 貴社 分社 存款第 號帳戶(存戶姓名: ) □2.其他約定方式: (二)本借款每期應攤還之本息或本案其他應繳納款項、費用金額,共同借款人同意由 名下於 貴社 分社 存款第號帳戶內按每期應攤還之本息或本案其他應繳納款項、費用金額逕行轉帳繳付無需 之存摺、取款條或 簽發之本票、支票等支付憑證,若因而發生與第三人間之糾紛與 貴社無涉,共同借款人願負一切責任。倘存款不足繳納期付金額時,共同借款人承諾將前往繳納且依約負擔逾期之違約金及遲延利息,利息支出證明以 名義簽發。 (三)共同借款人 (甲方)與貴社(乙方)同意遵守授信約定書條款詳載於後。 簽 x (四)其他: □特約條款: 1.貴社已經向共同借款人書面說明利率計算方式及貸款條件。 2.借款人於借款撥貸日起三年內因全部借款本金被提前清償,而請求發給清償證明或請求塗銷抵押權者,貴社得依下列約定向借款人請求提前清償違約金: (1)自撥款日起第一年內全部借款本金被提前清償者,借款人應以原借款本金之 95%、計付 1%之提前清償違約金予貴社。 (2)自撥款日起第二年內全部借款本金被提前清償者,借款人應以原借款本金之 90%、計付 0.75%之提前清償違約金予貴社。 (3)自撥款日起第三年內全部借款本金被提前清償者,借款人應以原借款本金之 85%、計付 0.5%之提前清償違約金予貴社。 上述如因「提供貸款抵押之不動產遭政府徵收或天災毀損」、「借款人死亡或重大傷殘」並取得證明文件或「貴社主動要求還款」等因素而須提前清償者除外。 全體共同借款人簽章: 此 致 有限責任宜蘭信用合作社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
宜 蘭 信 用 合 作 社 【一般貸款-共同借款專用】 (房貸-其他用途、購建企業、消費性等) 103.02-A2 | |||||||
貸放種類 | 科目 | 帳號 | 編號 | 備註 | 經辦 | 主管 | |
立約人即共同借款人 | 立約人即共同借款人 | ||||||
立 約 人 簽 名 | 留 存 印 鑑 | 立 約 人 簽 名 | 留 存 印 鑑 | ||||
統 一 編 號 | 統 一 編 號 | ||||||
地 址 | 地 址 | ||||||
核 對 身 分 時 間 | 核對人簽 章 | 核對身分時間 | 核對人簽 章 | ||||
核 對 身 分 地 點 | 核對身分地點 | ||||||
立約人即共同借款人 | 立約人即共同借款人 | ||||||
立 約 人 簽 名 | 留 存 印 鑑 | 立 約 人 簽 名 | 留 存 印 鑑 | ||||
統 一 編 號 | 統 一 編 號 | ||||||
地 址 | 地 址 | ||||||
核 對 身 分 時 間 | 核對人簽 章 | 核對身分時間 | 核對人簽 章 | ||||
核 對 身 分 地 點 | 核對身分地點 |
授 信 約 定 書
第 一 條 x約定書所稱一切債務,係指甲方對乙方所負之票據、借款、墊款、保證、應收帳款承購等債務及其他債務,並包括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
及其他有關費用。
第 二 條 甲方因名稱、組織、章程內容、印鑑、代表人權限範圍或其他足以影響乙方權益變更情事發生時,應即以書面將變更情事通知乙方,並辦妥變更或註銷留存印鑑之手續。在未經乙方同意並辦妥變更或註銷印鑑手續之前,甲方所留存於乙方之印鑑仍繼續有效,一切因使用留存印鑑而與乙方發生之各種交易行,均由甲方負其責任,如因而造成乙方損害,並負賠償責任。
第 三 條 甲方之住所如有變更,應即以書面通知乙方,如未為通知,乙方將有關文書於向本約定書所載或甲方最後通知乙方之住所發出後,經通常之郵遞期間即視為到達。
第 四 條 甲方對乙方所負一切債務,均應依照各個授信契據所載利率計付利息,除另有約定外,按月支付。
第 五 條 甲方對乙方所負之一切債務,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無須由乙方事先通知或催告,乙方得隨時減少對甲方之授信額度或縮短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
(一)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二)依破產法聲請和解、聲請宣告破產、聲請公司重整、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停止營業、清理債務時。 (三)依約定原負有提供擔保之義務而不提供時。
(四)因死亡而其繼承人聲明為拋棄繼承時。 (五)因刑事而受沒收主要財產之宣告時。
(六)除前述各款外,乙方因有保全債權之必要,經契約具體約定之情事。
甲方對乙方所負之一切債務,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經乙方事先以合理期間通知或催告後,得隨時減少對甲方之授信額度或縮短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
(一)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付息時。
(二)擔保物被查封或擔保物滅失,價值減少或不敷擔保債權時。
(三)甲方對乙方所負債務,其實際資金用途與乙方核定用途不符時。
(四)受強制執行或假扣押、假處分或其他保全處分,致乙方有不能受償之虞時。
第 六 條 甲方同意寄存乙方之各種存款及對乙方之一切債權,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縱其清償期尚未屆至,乙方得以行使抵銷權:
(一)法令有禁止抵銷之規定者。(二)當事人有約定不得抵銷者。(三)基於無因管理或第三人因交易關係經由委任乙方向借款人付款者。
第 七 條 甲方願隨時接受乙方對授信用途之監督、業務財務之稽核、擔保品之檢查、監管及有關帳簿、報表(包括關係企業之綜合財務報表)、單據、文件之查閱。乙方認為必要時,並得要求甲方按期填送上開徵信資料,或提供經乙方認可會計師簽證之會計財務報表,及洽請該簽證會計師提供工作底稿,如乙方認為甲方送交乙方之財務報表及其他文件有虛偽不實之處,一經乙方通知,即視為違約,但乙方並無監督、稽核、檢查、監管及查閱之義務。乙方認為甲方之財務結構應行改善時,得限制甲方以現金分配盈餘及要求甲方增資或為其他改善財務結構之行為,甲方當即照辦。
甲方願要求受託查核簽證之會計師將財務報表查核報告副本送達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以下簡稱聯合徵信中心)。
第 八 條 甲方對於乙方及其他相關機構就其資料之蒐集、電腦處理、國際傳遞、利用(以下簡稱蒐集利用)及提供,同意下列各款事項:
(一)合於乙方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定業務需要等特定目的,得蒐集利用甲方資料。
(二)乙方得將前款資料提供予聯合徵信中心、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財團法人農業信用保證基金,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及財政
部指定之機構,並由上述機構蒐集利用該資料。並同意乙方向聯合徵信中心查詢有關「廠商進出口資訊(PO2)」及「記帳關稅保證人資訊(YO5)」第二項關務資訊。
(三)前款所列各機構依其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訂業務需要等特定目的,得蒐集利用第(一)款資料,並得將該資料提供予乙方蒐集利用。 (四)聯合徵信中心得將第(一)款資料提供予其會員金融機構蒐集利用。
甲方與乙方於發現前述資料有錯誤或爭議時,應即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送交聯合徵信中心辦理查證或更正。
第 九 條 甲方對乙方所負之各宗債務,其債權憑證如有遺失、滅失或毀損等情事,甲方願依乙方通知再立債權憑證,提供乙方收執,或依據乙方帳簿、傳票、電腦製作之單據、債權
憑證、往來文件之影印、縮影本等所載金額履行債務。
第 十 條 凡持有乙方發給甲方之擔保物收據或保管證或甲方印鑑,前往乙方請求返還或更換擔保物及其有關文件者,均視為甲方之代理人,乙方得准予返還或更換之。
第十一條 甲方同意乙方因業務需要辦理下列委外作業如有涉及甲方之資訊,無須另行告知甲方:
(一)委請律師、代書處理法務事項。 (四)應收債權之催收。
(二)委託其他機構或與其合作處理因債權承受之擔保品等作業。 (五)債權之評價、分類、組合及銷售。
(三)不動產鑑價。 (六)其他經財政部或其他主管機關核定得委外之作業項目。
第十二條 乙方調整指標利率時,應將調整後之指標利率告知借款人,如未告知,利率調升時,仍按原約定利率計算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利率調降時,則按調降
之利率計算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
前項告知方式,乙方除應於營業場所及網站公告外,須另佐以雙方約定之 方式告知(例如:電話通知、書面通知、電子郵件、存摺登錄、繳息
簽 章
收據列印、自動櫃員機螢幕顯示或報紙公告),如未為約定者,則以書面通知為之。
第十三條 甲方與乙方發生各種債之關係者,其法律行為之成立要件、方式及效力等,均適用中華民國法律。第十四條 甲方對乙方所負之各宗債務,合意以 宜蘭 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五條 x契約乙式一份由乙方收存,並以「與正本完全相符」之影本交甲方(全體共同借款人) 收執。
【特別商議條款】
第一條 甲方對乙方所負之一切債務,如有下列情事之一時,無須由乙方事先通知或催告,乙方得隨時減少對甲方之授信額度或縮短授信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
(一)甲方於乙方授信前,提供不實財務報告或資料致乙方為錯誤評估者。
(二)甲方或其負責人使用之票據有退票未經清償或到期未能兌現者。 (三)授信相關計劃所需之證照因故被停止或吊銷或撤銷者。
(四)甲方在其他金融機構之授信案件有逾期未清償款項之情事者。 (五)授信時承諾按一定進度興建廠房而未履行者。
(六)授信期間無法依約維持一定營業水準或無一定數量之訂單者。
(七)甲方所提供備償之票據有退票未經清償或到期未能兌現者。
(八)甲方寄存乙方之各種存款或財物如經第三人依法扣押或請求凍結者。
(九)違反與乙方簽訂之授信契據或對乙方所為之聲明、切結、承諾事項者。
第二條 甲方所提供本筆借款之擔保品若價值貶落時,乙方得要求甲方補提擔保品或加徵連帶保證人。
第三條 甲方資料提供債權受讓人、債權鑑價查核人員及有關公告等約定事項:
(一)甲方同意乙方為債權讓與需要,得將甲方債務相關資料提供予該債權受讓人及債權鑑價查核人員,惟請乙方督促該資料
利用人應遵照銀行法、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保密規定,不得將該等資料洩漏予第三人。
(二)甲方同意乙方為金融資產證券化目的而為之債權讓與時,得以公告方式取代通知。
(全體共同借款人簽章: )
簽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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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係指以台銀、土銀、合庫、彰銀、一銀、華銀及中國信託等七家本國銀行一年期定儲機動利率,排除利率最高及最低兩家銀行,以剩餘五家銀行之平均利率,加計乙方成本利率
為計價基礎。
(二)每三個月調整一次,其公告生效日為每年 2 月 23 日、5 月 23 日、8 月 23 日及 11 月 23 日,並於生效日前 10 天內(即當月 13~22 日)依中央銀行公告上開七家銀行之一年期定儲機動利率,排除最高及最低兩家銀行,以剩餘五家銀行之平均利率加計乙方成本利率為計價基礎,如生效日遇例假日以次營業日為生效日,又如遇有不可抗力因素發生(如上開銀行被合併、消滅….等)乙方保有變更基準利率構成標的與調整頻率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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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係以郵匯局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為計價基礎利率。
(二)每三個月調整一次,其公告生效日為每年 2 月 23 日、5 月 23 日、8 月 23 日及 11 月 23 日,並於生效日前 10 天內(即當月 13~22 日)依郵匯局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調整訂定,
如生效日遇例假日以次營業日為生效日,又如遇有不可抗力因素發生(如上開郵匯局被合併、改制、消滅….等)乙方保有變更定儲指數利率構成標的與調整頻率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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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係以郵匯局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為計價基礎利率。
(二)每月調整一次,其公告生效日為每月 23 日,並於生效日前 10 天內(即當月 13~22 日)依郵匯局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調整訂定,如生效日遇例假日以次營業日為生效日,又如遇有不可抗力因素發生(如上開郵匯局被合併、改制、消滅…等)乙方保有變更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構成標的與調整頻率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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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短期放款(一年期(含)以下之放款):按日計息。(一年以 365 日計算之)
(二)中長期放款(超過一年期之放款):按月計息,不足月部分則按日計息。
(三)遇乙方各類放款利率調整,致繳息期間橫跨新舊二利率時;分別以新舊利率天數佔當期總天數之利率,計算利息。 (四)契約雙方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聲明事項
(全部共同借款人已於合理期間(五日前)審閱前開全部條款,且已充分瞭解並承諾簽章於後)
簽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