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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882 证券简称:妙可蓝多 公告编号:2020-158
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与认购对象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x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13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认购对象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鉴于公司拟筹划控制权变更等重大事项,公司、公司现有控股股东xx拟与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内蒙蒙牛”)签署关于其等于 2020
年 1 月 5 日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的补充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各方同意,原协议第 2.1 条和第 5.3 条自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之日起无效。
原协议第 2.1 条约定为:
各方同意,自股份交割日之日起,战略投资方有权向上市公司提名一名董事候选人,经上市公司履行必要审议程序后,该董事候选人应获选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甲方应通过行使其股东权利等法律法规所允许的方式确保战略投资方所提名的董事候选人被选任为上市公司董事。为此目的,在股份交割日后,甲方应当确保上市公司维持其董事会仍由 9 名董事席位组成;股份交割日
后一个月内,甲方应当促使 1 董事提交辞任董事职位的辞职函,并且向战略投资方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同时,甲方并且甲方应当确保其关联方(如有)应当及时提议上市公司董事会召集并召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由战略投资方提名的 1 名董事候选人补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议案。甲方及其关联方(如有)应当在股东大会对战略投资方提名之董事候选人投赞成票。若该名战略投资方所提名董事被解聘,则仍由战略投资方提出候选人,并依照本条上述安排选任。
原协议第 5.3 条 自投资款支付日至战略投资方不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之日,在符合法律法规、证券监管相关规定及受限于本协议 5.2 条的前提下,若上市公司将甲方(或受其同一控制的主体、其直系亲属或其直系亲属控制的主体、经战略投资方认可的其他的家族载体,本段中统称为"甲方")作为确定发行对象进行任何权益证券的发行,当甲方的认购额度不足上市公司拟发行权益证券的 100%时,战略投资方对剩余发行额度拥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认购权;除此之外,若上市公司新发行任何权益证券(或购买该等权益证券的权利,可转换或交换该等权益证券的证券),且战略投资方希望认购该等新发行的权益证券,则战略投资方拥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认购权。甲方承诺将依法行使其股东权利,促使战略投资方上述优先认购权得以实现。上市公司亦确认在依法合规、监管机构审核、内部程序通过前提下促使上述优先认购权得以实现。但这一权利不适用于以下情形∶(1)针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计划或类似的计划而做的证券发行;(2)作为上市公司购买或合并其它企业的对价而发行证券的情形(但是不包括与之相关的上市公司发行新的权益证券募集配套资金);并且就作为上市公司购买或合并其它企业的对价而发行权益证券而言,(a)在凡可行的情况下,甲方应依法行使其股东权利促使上市公司采用发行股份募集现金,并以所募集现金收购其他企业的方式,以替代发行股份购买或合并其他企业的方式;(b)如确有必要使用发行权益证券购买资产的交易方案,且在投资方要求时,甲方承诺将依法行使其股东权利,促使在发行权益证券购买资产方案中包含募集配套资金的安排并促使投资方对该等权益证券的认购得以实现,且募集配套资金的新发股数不少于投资方要求的数量(投资方要求的数量需要符合法律法规、证券监管的相关规定,且受限于本协议 5.2 条的前提 )。上市公司亦确认在依法合规、监管机构审核、内部程序通过前提下促使上述安排得以实现。)
二、各方同意,原协议第 5.2 条自本补充协议签署之日自始无效。
原协议第 5.2 条约定为: 战略投资方向甲方承诺,本次战略投资不以谋求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为目的,若未来讨论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事宜,战略投资方
与甲方将进行友好协商。如xx向受其同一控制的主体、其直系亲属或其直系亲属控制的主体、经战略投资方认可的其他的家族载体转让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但xx仍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则上述承诺仍然适用。
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