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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091 证券简称:金通灵 公告编号:2020-043
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x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关于与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公告
x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通灵”、“公司”)与南通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产控”)分别于2020年12月21日签订《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南通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于2020年3月6日签订《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南通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20年6月12日发布了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所涉及的审批条件发生变化,《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和《补充协议》中相应的生效条件也需进行相应修订。
2020年6月28日,公司与南通产控签订了《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南通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二)”),主要内容如下:
一、补充协议(二)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签订时间
1、协议主体
股份发行方(甲方):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认购方(乙方):南通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签订时间
甲方与乙方于2020年6月28日签订了《补充协议(二)》。
(二)主要调整内容
1、第一条释义部分表述:
“本次发行结束指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本次发行股票的上市交易之日。”双方同意修改为:
“本次发行结束指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本次发行股票的上市交易之日。”
2、第 2.1 认购金额及数量部分表述:
“双方确认,最终发行股票数将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实际发行的数量为准。”双方同意修改为:
“双方确认,最终发行股票数将以中国证监会注册并实际发行的数量为准。” 3、第 3.1 条部分表述:
“乙方承诺按照第二条的约定认购甲方本次发行的股票,并同意在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且乙方收到甲方和本次发行保荐机构发出的《缴款通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将全部认缴款划入保荐机构为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验资完毕扣除相关费用后划入甲方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双方同意修改为:
“乙方承诺按照第二条的约定认购甲方本次发行的股票,并同意在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且乙方收到甲方和本次发行保荐机构发出的《缴款通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将全部认缴款划入保荐机构为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验资完毕扣除相关费用后划入甲方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4、第 6.1 条甲方的义务与责任部分表述:
“(3)保证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在法定期限内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数量及价格向乙方非公开发行股票,并按照中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股份登记托管手续;”
双方同意修改为:
“(3)保证自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在法定期限内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数量及价格向乙方非公开发行股票,并按照中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股份登记托管手续;”
5、第 6.2 条乙方的义务与责任部分表述:
双方同意将上述《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第 2.2 条进行修订,修订后的条款如下:
“(2)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后的股款支付日,履行本次以现金认购款的缴纳和协助验资义务;”
双方同意修改为:
“(2)在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发行后的股款支付日,履行本次以现金认购款的缴纳和协助验资义务;”
6、第 12.1 条部分表述:
“(4)本次发行已按法律法规之规定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双方同意修改为:
“(4)本次发行已按法律法规之规定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注册。”
7、第 12.2 条部分表述:
“本协议应于中国证监会核准甲方本次发行之日起 6 个月内履行完毕。”双方同意修改为:
“本协议应于中国证监会注册甲方本次发行之日起 6 个月内履行完毕。”
二、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2、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南通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
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特此公告。
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