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编号:2021zfcg04049
厅机关反恐应急指挥中心大厅设备维保服务项目
招 标 文 件
招标编号:2021zfcg04049
项目名称:厅机关反恐应急指挥中心大厅设备维保服务项目
采 购 人:甘肃省公安厅
代理机构:甘肃xx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二〇二一年十二月
目录
3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27
二、服务期限:一年。 服务地点:甘肃省公安厅反恐应急指挥中心大厅 56
供方在签订正式合同前,需按中标总额的 5%向甘肃省公安厅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缴纳方式为:可以向甘肃省公安厅银行账户缴纳汇款,也可以由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保函作为履约保证金。 56
供方的履约保障金在合同正式签订后即转为项目质量保证金。如无质量问题,质量保证金在服务期满并验收合格后无息退还。 56
附件 3: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 21
厅机关反恐应急指挥中心大厅设备维保服务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xxxxx://xxxxxx.xxxxx.xxx.xx/)在线免费获得获取招标文件,并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上午 10 时 00 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2021zfcg04049
项目名称:厅机关反恐应急指挥中心大厅设备维保服务项目预算金额:55 万元
序号 | 品目 | 单位 | 数量 |
1 | 厅机关反恐应急指挥中心大厅设备维保服务 | 项 | 1 |
最高限价:55 万元采购需求:
合同履行期限:按合同约定执行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二、投标人资格要求:
1.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所要求的材料;
①投标人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自然人身份证明,或其他非企业组织证明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文件。(原件扫描件)
②投标人提供投标截止日前 18 个月内经第三方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或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原件,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以出报告日期为准)
③投标人需提供投标截止日前近半年内缴纳的任意一个月的任意一项税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的凭据,依法免税的投标人,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原件扫描件)
④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记录(投标人逐月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须提供投标截止日前至少一个月的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入账票据凭证复印件,投标人逐年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须提供投标截止日前上年度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入账票据凭证复印件,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入账票据凭证复印件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原件扫描
件)。(截至开标日成立不足 3 年的供应商可提供自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⑥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2.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 (xxx.xxxx.xxx.xx)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的方可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1)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本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6%的扣除。
(2)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 [2014]68 号)规定,本项目对监狱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6%的扣除。
(3)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规定,本项目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的价格给予 6%的扣除。
(4)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 号)和《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 号)等优先采购政策。
(5)根据《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财库〔2019〕27 号)有关规定,优先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和优先采购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
时间:2021 年 12 月 9 日 00:00:00 时至 2021 年 12 月 15 日 23:59:59 时,每天上午 0:00
至 12:00,下午 12:00 至 23:59
地点: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xxxxx://xxxxxx.xxxxx.xxx.xx/)在线免费获得
方式:社会公众可通过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xxxx://xxxxxx.xxxxx.xxx.xx/)免费下载或查阅招标文件。拟参与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潜在供应商需先在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上注册,获取“用户名+密码+验证码”,以软件认证方式登录;也可以用数字证书(CA)方式登录。这两种方式均可进行“我要投标”等后续工作。网上下载招标文件须知:社会公众在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浏览公告并下载招标文件(详见《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首页 “下载中心”中“电子服务系统 v2.0 电子版操作说明”)。
投标截止时间:2021 年 12 月 30 日 10 时 00 分前成功上传提交到“甘肃省公共资源交
易中心网上开标系统”(网址:xxxx://000.00.00.00:0000/XxxxXxxxxx/),对迟于投标截止时间提交的电子投标文件哈希值将不予接受。
开标时间:2021 年 12 月 30 日 10 时 00 分
开标地点: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一电子开标厅
投标方式:本项目采用网上电子投标方式,不接受投标供应商递交的纸质投标文件,投标供应商将固化的电子投标文件(含其对应的哈希值)按招标文件要求成功上传提交到”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开标系统”。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5 个工作日。七、开标方式:
本项目通过”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开标系统”进行远程开标。
八、项目联系人姓名及电话:采 购 人:甘肃省公安厅
地 址:xxxxxxxxxxxx 00 x联 系 人: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代理机构:甘肃xx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地 址:xxxxxxxxx 000 x
联系人:龙经理
联系电话:00000000000邮箱:00000000@xx.xxx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说明和要求 |
1 | 项目名称 | 厅机关反恐应急指挥中心大厅设备维保服务项目 |
2 | 招标文件编号 | 2021zfcg04049 |
3 | 采购方式 | 公开招标 |
4 | 资金来源 | 财政资金。 |
5 | 采购预算 | 55 万元 |
6 | 公告媒体 | 甘肃政府采购网、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 |
7 | 质量要求 | 达到国家现行相关技术标准 |
8 | 采购人 | 采 购 人:甘肃省公安厅 地 址:xxxxxxxxxxxx 00 x联 系 人: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
9 | 代理机构 | 名 称: 甘肃xx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地 址: xxxxxxxxx 000 x 联 系 人:龙经理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
10 | 投标人资格条件 | 1.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并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所要求的材料; ①投标人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自然人身份证明,或其他非企业组织证明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文件。(原件扫描件) ②投标人提供投标截止日前 18 个月内经第三方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或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原件,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以出报告日期为准) ③投标人需提供投标截止日前近半年内缴纳的任意一个月的任意一项税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的凭据,依法免税的投标人,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原件扫描件) ④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记录(投标人逐月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须提供投标截止日前至少一个月的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入账票据凭证复印件,投标人逐年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须提供投标截止日前上年度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入账票据凭证复印件,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入账票据凭证复印件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 面声明(原件扫描件)。(截至开标日成立不足 3 年的供应商可提供自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⑥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2.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记录 |
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 (xxx.xxxx.xxx.xx)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的方可参加本项 目的投标。 | ||
11 | 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 ) 接受( ) |
12 | 分公司投标 | 除银行、保险、电力、电信等特殊行业外,本项目不接受非独立法人 单位分公司的投标。 |
13 | 中小微企业有关政策 |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部委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按照本次采购标的所属行业的划型标准,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应按照招标文件格式要求提供 《中小企业声明函》。 2.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投标价格给予 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3.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4.投标人是联合体的,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 2% 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5.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证明文件(原件扫描件)的,视同为小型和微型企业。 6.符合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条件且提供《残疾 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视同为小型和微型企业。 |
14 | 现场踏勘 | □不要求踏勘 √要求踏勘 踏勘地点:甘肃省公安厅反恐指挥中心踏勘要求: (1)踏勘现场需携带材料:踏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投标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投标商公章)、法人授权函(复印件并加盖投标商公章)。 (2)踏勘费用自理,过期不候,采购人不再组织另行踏勘。投标商参加现场踏勘时如未携带以上材料或材料不全、不合格,采购人有权拒绝其参加踏勘。踏勘结束后由采购人出具现场踏勘确认单,此确认单将作为 投标文件的附件装订在投标文件正本中。 |
15 | 构成招标文件的 其他文件 | 招标文件的澄清、更正及有关补充通知为招标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
16 | 备选投标方案和 报价 | 不接受备选投标方案和多个报价。 |
17 | 投标保证金 | □不要求提供 √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数额及交纳方式: (1)投标保证金金额:五仟元整(¥5000.00) |
(2)投标保证金账户内容: 户名: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账号:以投标单位联系人收到的短信内容为准开户银行:甘肃银行兰州市xx支行 行号:3138 0000 0000 查询电话:0000-0000000 投标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以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截止时间为准。为保证开标现场对投标保证金到账情况进行核对,提醒投标人要充分 考虑汇款及到账所需时间以及发现问题后采取补救措施所需时间,以确保投标保证金在规定时间前到账。因不能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达指定账户的,导致投标无效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投标保证金递交须知: ①投标人登记拟参加的项目成功后,系统会将投标保证金收款信息发送至投标人报名时预留的手机;投标人也可登录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自行查询。 ②投标人必须从基本账户提交保证金,且投标保证金单位名称必须与投标人登记的单位名称一致,不得以分公司、办事处或其他机构名义递交。 ③投标人在办理投标保证金手续时,应按标段(包)逐笔递交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其他问题,可查看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投标保证金办理指南”。 ④办理保证金业务不熟的,请在开标前及时致电 0931-2909190,0931-2909303 咨询,采取补救措施。 (4)投标保证金的退付 ①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并交纳了招标代理服务费后由招标代理机构向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退款申请,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接到退款申请 5 日内,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向甘肃中金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支付。 ②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结果公示期满后由代理机构提出退款申请,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接到退款申请 5 日内,向未中标 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 ||||||
18 | 招标代理服务费 | 中标人参照国家计委颁发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 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 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见下表),向甘肃xx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以本项目(货物招标)中标总金额为计算基数,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 算。 | ||||
成交金额(元) | 服务费率 | |||||
货物招标 | 服务招标 | 工程招标 | ||||
100 万以下(含 100 万) | 1.5% | 1.5% | 1.0% | |||
100 万~500 x | 1.1% | 0.8% | 0.7% | |||
500 万~1000 x | 0.8% | 0.45% | 0.55% | |||
1000 万~5000 x | 0.5% | 0.25% | 0.35% | |||
5000 万~10000 x | 0.25% | 0.1% | 0.2% |
支付方式:电汇或现金代理服务费账户信息: 开户名称:甘肃xx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开 户 行:工商银行城关支行 账 号:0000000000000000000财务电话:0000-0000000 0.招标代理服务费不计入投标报价,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或之前)向代理机构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 2.代理公司除按照招标代理服务费标准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外,不 以任何形式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 ||
19 | 投标有效期 | 自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 90 日。 |
20 | 签字盖章 | 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签字、盖章(法人代表的签字 可用具有法定效力的签字章) |
21 | 供应商对招标文 件提出质疑的时间 | 供应商应在其获取招标文件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 |
22 | 澄清或者修改时 间 |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15 日前 |
23 | 构成招标文件的 其他文件 |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书及有关补充通知为招标文件的有效组成部 分。 |
24 | 递交投标文件时间、地点及操作事项 | 网上递交投标文件地点: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开评标系统 (xxxx://000.00.00.00:0000/XxxxXxxxxx/xxxxx)网上投标时间:2021 年 12 月 30 日 10 时 00 分。操作事项: ①编制投标文件并固化开标前登录“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开评标系统”,选择自己要参与开标的项目,并进入项目对应的网上开标厅。下载“投标文件固化工具”、“网上开评标系统使用帮助”和固化后的招标文件,先导入固化后的招标文件,然后导入已经编制完成的投标文件、投标报价表、法人授权书、保证金缴款凭证或保函,完成投标文件固化(相当于封标过程),并在开标截止时间之前,在网上开评标系统中上传递交,即上传固化后的投标文件的 HASH 编码(电子投标文件的指纹)。 ②电子投标文件上传递交:在开标时间截止前,供应商在线上传递交已经固化的投标文件的 HASH 编码(电子投标文件的指纹,32 位编码,以下简称“电子投标文件的指纹”),也可以撤回电子投标文件指纹,重新编制投标文件,对修改后的投标文件进行固化,产生新的投标文件指纹,上传递交新的电子投标文件指纹,完成投标文件修改。以最后一次提交的电子投标文件的指纹为准,指纹保存到系统。注意:上传递交的只是电子投标文件指纹,并没有上传正式的投标文件,不会泄露任何投标信息。若在线撤回投标,不提交新的电子投标文件的指纹,视为放弃本次投标。 ③上传正式投标文件:在开标时间截止后,在系统中打开保存在自己电脑上的固化投标文件上传,系统会自动核验投标文件的电子指纹与开标时间截止前上传的电子文件的指纹是否一致, 防止篡改投标文件(如果核验没有通过,很可能是供应商选错了固化投标文件,可以通过投标文件固化工具寻找正确的文件,然后重新核验;实在无法解决,可通过钉钉寻 求技术人员的远程解决)。 |
25 | 投标文件的装订 | 本项目为政府采购电子标,开、评标全程在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网上开、评标系统操作完成。投标文件以最终固化上传的电子文档为准, |
线下递交纸质版无需密封。 | ||
26 | 纸质版投标文件存档要求 | 本项目为电子评标项目,请投标人在开标结束后,当日将最终上传的投标文件打印装订成册,同时邮寄(送)至代理机构存档。 具体内容 (1)纸质文件份数:正本 1 套、副本 2 套。 (2)电子版文件要求:电子版 U 盘 1 份;U 盘为 Word 文件和 PDF文件(PDF 文件内容与纸质版文件正本完全一致)。 (3)与上传一致的开标一览表 1 份(签字并加盖公章) |
27 | (1)网上开标时间:2021 年 12 月 30 日 10 时 00 分 (2)网上开标地点: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开评标系统 (xxxx://000.00.00.00:0000/XxxxXxxxxx/xxxxx) | |
28 | 资格审查 | (1)本项目为电子开评标,招标文件要求为原件的相关证明材料需提供电子版扫描件,原件放置存档纸质版投标文件正本中。 (2)开标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 审查。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不足 3 家的,不得评标。若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不全或不实,将导致其投标无效。 |
29 | 评标方法 | 综合评分法 |
30 | 服务期限和地点 | (1)服务期限:一年 (2)服务地点:甘肃省公安厅反恐应急指挥中心大厅 |
31 | 履约保证金 | 供方在签订正式合同前,需按中标总额的 5%向甘肃省公安厅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缴纳方式为:可以向甘肃省公安厅银行账户缴纳汇款,也可以由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保函作为履约保证金。 供方的履约保障金在合同正式签订后即转为项目质量保证金。如无质 量问题,质量保证金在服务期满并验收合格后无息退还。 |
32 | 付款方式 | 合同签订后,供方按合同总 20%开据发票(完税价),由采购人支付合同总价 20%的服务费,供方按要求实施服务,服务期满后,经需方验收合格后,凭验收合格证明按合同总价 80%开据的发票(完税价),由采购人支付合同总价 80%款项。供方的履约保障金在合同正式签订后即转 为项目质量保证金。 |
33 | 中标通知书领取 | 中标人在向代理机构支付代理服务费后领取。 |
34 | 备注 |
1.1.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本次公开招标所叙述的货物、工程或服务项目采购。
2.1.“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2.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甘肃金鸿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代理机构地址、电话、联系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3.“投标人”是指向代理机构提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
2.4.“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5.“招标采购单位”系指“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的统称。
2.6.“招标文件”是指由代理机构发出的文本、文件,包括全部章节和附件及答疑会议纪要。
2.7.“投标文件”是指投标人根据本招标文件代理采机构提交的全部文件。
2.8.“采购文件”是指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标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2.9.“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 号)。
2.10.“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 号)。
2.11.“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 号)。
2.12.“节能产品”或者“环保产品”是指财政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或者《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
2.13.“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详见《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7]119 号)。
2.14.“书面形式”是指任何手写、打印或印刷的各种函件,不包括电传、电报、传真、电子邮件。
2.15.“偏离”是指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偏离,即不满足或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偏离分为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条款偏离和对招标文件的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偏离。
2.16.“实质性条款”是指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外,招标文件中用“拒绝”、“不
接受”、“无效”、“不得”等文字规定的内容或标注“★”符号的条款为实质性要求条款
(即重要条款),对其中任何一条的偏离,在评审时将按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直接判为无效投标。未用上述文字规定或符号标注的条款为非实质性要求条款(即一般条款)。加注“▲”号的产品为核心产品,任意一种核心产品为同一品牌时,按照本部分相应条款执行。
3.1.投标人应保证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投标人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3.2.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3.3.投标人如欲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需在投标文件中声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投标人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文档,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技术支持,采购人享有永久使用权。
3.4.如采用投标人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投标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3.5.采购人、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及其内容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泄露或提供给第三人。
4.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关于供应商的有关规定,有能力提供招标采购货物及服务的供应商。
4.2.符合《招标公告》中关于供应商资格要求的规定。
4.3.关于联合体投标
若《招标公告》接受联合体投标的:
(1)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招标公告》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
(3)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并在投标文件内提交,明确约定联合体主体及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
(4)报名时,应以联合体协议中确定的主体方名义报名。主体方必须在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中按要求填写其他联合体各方的信息。
(5)联合体投标的,应以主体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6)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同一项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业绩等有关打分内容根据共同投标协议约定的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责任,确定一方打分,不累加打分;评审标准无明确或难以明确对应哪一方的打分内容按主体方打分。
(7)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各方均应提供《中小微企业声明函》;中小微企业作为联合体一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且《共同投标协议书》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应附中小微企业的《中小微企业声明函》。
(8)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4.4.关于关联企业
除联合体外,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项目或同一子项目的投标。如同时参加,则评审时将同时被拒绝。
4.5.关于分公司投标(除银行、保险、电力、电信等特殊行业外,本项目不接受非独立法人单位分公司的投标)
分公司作为投标人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应提供具有法人资格的总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及法人企业授权书,法人企业授权书须加盖总公司公章。总公司可就本项目或此类项目在一定范围或时间内出具法人企业授权书。已由总公司授权的,总公司取得的相关资质证书对分公司有效,法律法规或者行业另有规定的除外。
4.6.关于提供前期服务的供应商
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4.7.关于中小微企业投标
中小微企业投标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投标人,通过投标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微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指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中小微企业投标应提供《中小微企业声明函》;提供其他中小微企业制造的货物的,应同时提供制造商的《中小微企业声明函(制造商)》。
根据财库〔2014〕68 号《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
知》,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投标时,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不再提供《中小微企业声明函》。
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
5.1.无论招标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招标采购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
6.1.供应商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对采购项目现场和周围环境的现场考察。
6.2.勘察现场的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勘察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由供应商自己负责。
6.3.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一旦中标,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出额外补偿,或延长合同期限的要求。
7.1.经财政监管部门审核管理,并经进口论证后方可采购进口产品。
8.1.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 理。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财库〔2019〕19 号)中“★”标注的品目产品,实施政府强制采购。产品属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财库〔2019〕18 号)范围内的品目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
9.1.招标文件用以阐明招标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招标投标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本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投标文件格式;
(4)采购项目需求
(5)评标办法;
(6)合同条款及格式。
9.2.除非有特殊要求,招标文件不单独提供招标项目使用地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公用设施等情况,投标人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
9.3.加注“★”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不得出现负偏离,发生负偏离即做无效标处理。
加注“▲”号的产品为核心产品,任意一种核心产品为同一品牌时,按照本部分第 31.4
条 16 款执行。
9.4.招标文件中涉及的参照品牌、型号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投标人在投标中可以选用其他替代品牌或型号,但这些替代要实质上优于或相当于招标要求。
9.5.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每一项产品只允许一种产品投标,每一项产品的采购数量不允许变更。
9.6.投标人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投标人没有对招标文件全面做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做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10.1.招标采购单位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通知所
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 15 日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同时在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和甘肃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并对其具有约束力。投标人应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形式确认已收到修改文件,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0.2.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代理机构,代理机构对按要求递交的任何澄清将以书面或网上公告的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对其具有约束力。投标人在被告知、收到上述公告、通知或答疑书后,应立即向代理机构回函确认。未确认情况应当视为对招标文件修改的知晓,也将视为对修改内容接受的默认。对于未在投标文件中对修改内容做实质性响应的,对其产生的不利因素由未确认者自行承担。
10.3.供应商应在其获取招标文件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对招标文件的内容提出质疑,招标采购单位按规定时间答复,超过时间的质疑将不予接受。
10.4.更正公告或变更公告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必要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人均具有约
束作用。
11.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以使其投标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其投标文件可能被拒绝,投标人须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风险和责任。
11.2.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和投标文件格式编制投标文件,保证其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3.投标人应对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并无条件接受采购人、代理机构对其中任何资料进行核实(核对原件)的要求。采购人、代理机构核对发现有不一致或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供原件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12.1.投标人和招标采购单位就投标交换的文件和来往信件,应以中文书写,全部辅助材料及证明材料均应有中文文本,并以中文文本为准。外文资料必须提供中文译文,并保证与原文内容一致,否则投标人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除签名、盖章、专用名称等特殊情形外,以中文以外的文字表述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有权拒绝其投标。
12.2.除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均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3.1.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完整填写。因不按要求编制而引起无法查询相关信息时,其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3.2.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
13.3.如投标多个包的,要求按包分别独立制作投标文件。
14.1.开标一览表、报价明细表等各表中的报价,若无特殊说明应采用人民币填报。
14.2.投标报价是为完成招标文件规定的一切工作所需的全部费用的最终优惠价格。
14.3.除《采购项目需求》中说明并允许外,投标的每一个货物、服务的单项报价以及采购项目的投标总价均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招标采购单位均将予以拒绝。
15.1.投标人必须按照第三章第一分册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的要求提交证明其有资格进行投标和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提供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为无效投标。
16.1.投标人须提交证明其拟供货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响应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6.2.上述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或数据等资料,并须提供:
(1)货物主要技术性能的详细描述;
(2)保证货物从采购人开始使用至招标文件规定的保修期内正常和连续运转期间所需要的所有备件和专用工具的详细清单,包括其现行价格和供货来源资料;
(3)逐条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评议,并按招标文件所附格式完整地填写《技术响应表》,说明自己所投标的货物和相关服务内容与招标采购单位相应要求的偏离情况。
16.3.投标文件中设备的性能指标应达到或优于招标文件中所列技术指标。投标人应注意招标文件中所列技术指标仅列出了最低限度。投标人在《技术响应表》的投标应答中必须列出具体数值或内容。如投标人未应答或只注明“符合”、“满足”等类似无具体内容的表述,将被视为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17.1.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及优惠承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
容:
(1)投标函;
(2)投标人及其投标产品的相关资料和业绩证明材料;
(3)商务响应表;
(4)政府采购政策产品等证明材料;
(5)投标保证金电汇单(复印件);
(6)投标人承诺给予采购人的各种优惠条件(优惠条件事项不能包括采购项目本身所
包括涉及的采购事项。投标人不能以“赠送、赠予”等任何名义提供货物和服务以规避招标文件的约束。否则,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投标人的投标行为将作为以不正当手段排挤其他供应商认定);
(7)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18.1.投标人投标时,必须以人民币提交招标文件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
18.2.投标保证金以电汇方式交纳,不接受其他形式的交款方式。
18.3.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前交纳规定数额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无效。
18.4.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
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退还。 18.5.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将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
(1)如果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
(2)由于中标人的原因未能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3)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规、违纪和违法的行为。 19.投标有效期
19.1.投标有效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有效期短于此规定期限的投标,将被拒绝。
19.2.特殊情况下,采购人可于投标有效期满之前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投标人可以拒绝上述要求,其投标保证金不被没收。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不得再参与该项目后续采购活动。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不能修改其投标文件,关于投标保证金的有关规定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20.1.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供固化的电子投标文件 1 份,固化的电子“开标一览表”1 份(格式自拟)。(含其对应的哈希值)以上所有内容均为电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0.2.固化的电子投标文件及固化的“开标一览表”应保证能正常读取,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0.3.电子投标文件的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个人印鉴。字迹潦草、表达不清或可能导致非唯一理解的电子投标文件可能视为无效投标。
20.4.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及相关文件的签订、履行、通知等事项的书面文件中的单位盖章、印章、公章等处均仅指与当事人名称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或电子签章,不得使用其它形式(如
带有“专用章”等字样的印章)。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等处仅指与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名称相一致的签名或盖个人印鉴或签字章或电子章,不符合本条规定的投标将被拒绝。
20.5.电子投标文件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和内容应完整,如有遗漏,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20.6.电子投标文件统一用 A4 幅面编制。
21.1.本项目采用网上电子投标方式,不接受投标供应商递交的纸质投标文件,投标供应商将固化的电子投标文件(含其对应的哈希值)按招标文件要求成功上传提交到“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开标系统”。对迟于投标截止时间提交的电子投标文件哈希值将不予接受。
21.2.本次招标不接受邮寄的投标文件。
22.1.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哈希值进行撤回,对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再次固化后,重新上传哈希值,以开标前最后一次上传的哈希值为准。
22.2.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递交的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或撤回投标。
23.1.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投标人须通过“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开标系统”参加。
23.2.开标时,采用“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开标系统”电子语音方式进行唱标,包括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公开的其他内容。投标人不足 3 家的,不得开标。
23.3.唱标结束后,投标人代表必须对唱标的内容进行确认。
23.4.对不同文字文本电子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23.5.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招标采购单位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及时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招标采购单位对投标人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24.1.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依法按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合格投标人不足 3 家的,不得评标。
25.1.评标委员会成员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 5 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5.2.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25.3.评标委员会负责完成全部评标工作,向采购人提出经评标委员会签字的书面评标报告。
26.1.电子投标文件属于下列情况的,在符合性审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1)电子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2)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金额不足的、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3)加注“★”号条款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
(4)投标内容不符合相关强制性规定的;
(5)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6)电子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7)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26.2.投标截止时间后,除评标委员会要求提供外,不接受投标人及与投标人有关的任何一方递交的材料。
26.3.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改或撤回不符合要求的内容而使其投标成为响应性的投标。
26.4.评标委员会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进行审核,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修改错误的原则如下:
(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
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5)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投标人
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26.5.评标委员会将要求投标人按上述修改错误的方法调整投标报价,投标人同意后,调整后的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改后的报价,其投标将被拒绝。
26.6.评标委员会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进行政策功能评价,如涉及以下内容,具体标准为:
(1)评标委员会对于节能、环保产品或小型、微型企业或监狱企业的价格扣除,审核投标人填写的《政府采购政策情况表》。
(2)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项目,依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规定,凡符合要求的有效投标人,按照 6%比例给予相应的价格扣除。
评标价=总投标报价—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6%注:
1.上述评标价仅用于计算价格评分,中标金额以实际投标价为准。
2.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是指投标人及其所投产品的制造商均为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27.1.澄清有关问题。为了有助于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评估和比较,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做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有义务按照评标委员会通知的时间、地点指派投标代表人就相关问题进行澄清。
27.2.投标人的澄清、说明、答复或者补充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有关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要求和答复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对投标内容进行实质性的修改。
27.3.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文件将作为电子投标文件的一部分,与电子投标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28.1.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原则和评标方法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评估和比较。
29.1.评标原则
(1)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2)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招标采购单位沟通并作书面记录。招标采购单位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3)对招标文件中描述有歧义或前后不一致的地方,但不影响项目评审的,评标委员会有权进行评判,但对同一条款的评判应适用于每个投标人。
(4)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9.2.评标方法
29.2.1.综合评分法
(1)“综合评分法”的评标方法,具体评审因素详见《采购项目需求》。评标采用百分制,各评委独立分别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进行逐项打分,对评标委员会各成员每一因素的打分汇总后取算术平均分,该平均分为投标人的得分。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 号)的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要依法独立评审,并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
(3)评标委员会审查产品资质或检测报告等相关文件符合性时,应综合考虑行业特点、交易习惯、采购需求最本质原义等情况,而不应以投标文件中产品名称与招标文件产品名称是否一致作为审查的标准。
(4)中标候选人产生办法: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
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29.2.2.最低评标价法
(1)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时,除了算术修正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进行的价格扣除外,不能对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进行任何调整。
(2)中标候选人产生办法:评标结果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30.1.在开标、投标期间,投标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成员或采购代理机构询问评标情况、施加任何影响,不得进行旨在影响评标结果的活动。
30.2.为保证定标的公正性,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投标人私下交换意见。在开、评标期间及招标工作结束后,凡与评标情况有接触的任何人不得透露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等投标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建议等评标情况。
30.3.本项目不接受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30.4.不同投标人所投产品均为同一品牌或任一核心产品为同一品牌时,按以下原则处
理:
(1)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自行选取一个投标人参加评标,其他投标无效。
(2)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自行选取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31.1.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31.2.废标后,代理机构应在甘肃政府采购网和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告,并公告废标的详细理由。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32.1.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 43 条规定,如评审现场经财政部门批准本项目转为其他采购方式的,按相应采购方式程序执行。
33.1.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之日后 2 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
33.2.采购人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
33.3.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确定中标人。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 5 个工作日内未按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又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视同按评标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33.4.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甘肃政府采购网和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上公告中标结果。中标公告期限为一个工作日。
34.1.中标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34.2.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人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中标结果,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
35.1.中标人在收到代理机构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后,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中标人的原因拒绝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中标,取消其中标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采购人可以按照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35.2.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人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35.3.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5.4.中标人在合同签订后,由采购人或中标人向省级财政监管部门备案。备案后的合同送代理机构存档一份,并据此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36.1.未经采购人同意,中标人不得分包合同。
36.2.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标人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37.1.若《采购项目需求》规定须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合同签订前,中标人须按照规定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至货到并最终验收合格之日。
37.2.如果中标人在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内,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中标,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37.3.中标供应商未能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采购人有权没收其履约保证金。
38.1.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采购人应当及时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参与验收的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的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
39.1.投标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和采购文件、采购结果有疑问的,可按第一章招标公告中载明的联系方式、地址口头或书面形式向代理机构、采购人提出询问,代理机构、采购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时限做出处理和答复。
39.2.询问的内容不属于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事项的,代理机构将依法告知投标人向采购人提出询问。
40.1.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评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根据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十条的规定,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对招标文件的质疑其受到损害之日为收到本招标文件之日。
40.2.投标人提出的质疑必须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及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否则不予受理。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质疑函范本请登录中国政府采购网自行下载):
(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事实依据;
(5)必要的法律依据;
(6)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或盖章;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40.3.对采购需求的质疑,供应商直接向采购人提出,由采购人负责答复。
40.4.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十条,投标人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的质疑必须在有效的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不接受二次质疑。
40.5.质疑的内容不属于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事项的,代理机构将依法告知投标人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40.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质疑,采购人、代理机构可不予受理:
(1)未在有效期限内提出质疑的;
(2)质疑未以书面形式提出,或质疑书内容不符合本须知要求的;
(3)质疑书没有法定代表人本人签章,或未提供法定代表人签章的特别授权,或未加盖单位公章的;
(4)对招标文件条款或技术参数有异议,而未在开标前通过澄清或修改程序提出的;
(5)未在有效的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进行二次或多次质疑的;
(6)质疑事项已经进入投诉或者诉讼程序的;
(7)其它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 40.7.质疑函递交地址及联系方式
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甘肃金鸿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采购人及联系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代理机构及联系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招标代理服务费参照国家计委颁发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 [2002]1980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办价格[2003]857 号)规定的标准,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 号)文件,向中标供应商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收取并开具税务发票。中标供应商在中标公告发布 5 日内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等相关费用。
(电子投标文件须包含资格证明文件和商务技术文件两部分,招标文件中所要求提交的证书、证明材料等相关资料均要求在电子投标文件中以原件扫描件形式递交。不接受纸质投标文件)
(项目名称)项目
招标文件编号:采购人:
代理机构:甘肃金鸿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投标人名称: (加盖公章)投标人详细地址:
投标人联系电话:
投标日期: 年 月 日
目 录
第一部分 资格证明文件
一、 (页码)
二、………………………………………………………………
三、………………………………………………………………
四、………………………………………………………………
五、………………………………………………………………
六、………………………………………………………………
第二部分 商务技术文件
一、 (页码)
二、………………………………………………………………
三、………………………………………………………………
四、………………………………………………………………
五、………………………………………………………………
六、………………………………………………………………
(1)投标人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自然人身份证明,或其他非企业组织证明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文件。(原件扫描件)
(2)投标人提供投标截止日前 18 个月内经第三方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或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原件,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以出报告日期为准)
(3)投标人需提供投标截止日前近半年内缴纳的任意一个月的任意一项税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的凭据,依法免税的投标人,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原件扫描件)
(4)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记录(投标人逐月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须提供投标截止日前至少一个月的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入账票据凭证复印件,投标人逐年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须提供投标截止日前上年度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入账票据凭证复印件,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入账票据凭证复印件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原件扫
描件)。(截至开标日成立不足 3 年的供应商可提供自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无违法记录声明(格式)
(采购人名称):
本投标人现参与(项目名称)项目(招标文件编号: )的采购活动,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更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如上述声明不真实,愿意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处罚。特此声明。
投标人:(公章)
年 月 日
(6)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7)信用记录: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的方可参加本项目的投标。投标截止日当天,由资格审查小组根据以上要求对各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查询,有以上行为的视为无效投标。(投标人无需在其资格证明文件中提供信用记录的查询结果)
(8)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扫描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扫描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
投标人名称:注册号:
注册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正、反面)扫描件
供应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日 期: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参加投标)
本人(姓名)系(供应商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 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特此声明。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正反面)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正反面)
投标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以上所有资格全部为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有一项不符合即为无效投
标。
说明:
1.以上要求提供的原件扫描件必须在首页或逐页加盖投标人鲜章或电子章。
2.提供的原件扫描件不清晰、无法辨认或内容不符合规定,该项内容将视为无效。
3.资格审查的内容若有一项未提供或达不到检查标准,将导致其不具备投标资格,且不允许在开标后补正。
4.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金的投标人,应提供相应的文件证明,复印件或原件清晰、真实、有效。
(投标供应商根据投标文件的内容将重要内容填写在此表中,方便专家查找)
投标文件的重要内容 | 是否有 | 所在页码 |
投标函 | ||
开标一览表 | ||
投标保证金 | ||
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 有效) | ||
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 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 ||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的书面声明 | ||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 ||
技术偏离表 | ||
商务偏离表 | ||
…… |
投标供应商(盖章):日期: 年 月 日
采购人名称:
我放全面研究了 (项目名称) 【招标编号:】的招标文件,我单位经认真研究上述招标文件,决定参加本次投标。我方授权 (姓名、职务) 代表我方 (投标人名称) 全权处理本项目投标的有关事宜。
1.我方自愿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向采购人提供所需货物/服务,总投标价为人民币 万元(大写: )。
2.一旦我方中标,我方将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保证于合同签字生效后日内完成所采购标的物的安装、调试,并交付采购人验收、使用。
3.我方同意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向贵单位递交投标保证金:
我方递交投标保证金形式为,交纳人民币 万元(大写: )。并承诺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我方将不要求退还投标保证金:
(1)我方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
(2)我方提供了响应招标文件的虚假电子投标文件;
(3)我方在投标有效期内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由于我方原因未能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与采购人签订并履行合同。
(4)我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至七十四条情形之一
的。
(5)我方在投标过程中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并声明电子投标文件及所提供的一切资
料均真实有效。由于我公司提供资料不实而造成的责任和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6)我方的投标有效期为提交电子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 90 天。
4.我方承诺未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信用甘肃”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也未列入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条件,投标截止日前 3 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5.我方若中标,本承诺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6.如违反上述承诺,我方投标无效且接受相关部门依法作出的处罚,并承担通过“甘肃政府采购网”等相关媒体予以公布的任何风险和责任。
7.我方为本项目提交固化的电子投标文件(含其对应的哈希值)1 份,固化的电子“开标一览表”1 份。
8.我方愿意提供贵单位可能另外要求的,与投标有关的文件资料,并保证我方已提供和将要提供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的。
9.我方完全理解采购人不一定将合同授予最低报价的投标人的行为。
投标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通讯地址:联系电话:
日 期: 年 月 日
序号 | 用户单位名称 | 项目内容 | 实施地点 | 用户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项目起止时间 | 合同金额 | 用户盖章的成功履行合同或中标(成交)通知书的原件扫描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所在页码 |
三、投标人及其投标产品的相关资料和业绩证明材料投标人类似项目业绩一览表
备注:若招标文件评分因素及评标标准中要求提供业绩的,投标人所列业绩应按其要求将证明材料按顺序附后,并在表中标明材料所在页码。
投标供应商(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 年 月 日
类别 | 职务 | 姓名 | 职称 | 常住地 | 资格证明(附原件扫描件) | |||
证书 名称 | 级别 | 证号 | 专业 | |||||
管理人员 | ||||||||
技术人员 | ||||||||
售后服务人员 | ||||||||
投标供应商(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招标文件编号:
序号 | 招标要求 | 投标应答 | 偏离说明 | 备注 |
(一)报价要求 | ||||
(二)服务要求 | ||||
(三)付款要求 | ||||
(四)履约保证金 | ||||
(五)其他要求 | ||||
注:1.不如实填写偏离情况的电子投标文件将视为虚假材料。
2.招标要求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具体要求,投标应答指电子投标文件的具体内容。
3.偏离说明指招标要求与投标应答之间的不同之处。
投标供应商(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项目 | 承诺内容 |
1 | 保修期内 | |
2 | 保修期后 | |
3 | 培训方案 | |
4 | 其他内容 |
注:投标人可参照以上格式和内容或由投标人自拟格式。
投标供应商(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扶持政策 | 如属所列情形的,请在括号内打“√”: ( )小型、微型企业投标且提供本企业制造的产品。 ( )小微企业投标且提供其它小型、微型企业产品的,请填写下表内容: | ||||
产品名称 | 品牌型号 | 制造商 | 制造商企业类型 | 金额 | |
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产品金额合计 | |||||
监狱企业 | 如属于监狱企业,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证明材料见投标文件第 至 页。 | ||||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 如属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须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该声明函见投标文件第 至 页。 |
招标文件编号:单位:元
填报要求:
1.本表的产品名称、品牌型号、金额应与《报价明细表》一致。
2.“制造商企业类型”栏填写内容为“小型”、“微型”、“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3.请投标人正确填写本表,所填内容将作为评分的依据。其内容或数据应与对应的证明资料相符,如果填写不完整或有误,不再享受上述政策优惠。
4.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是指投标人及其所投产品的制造商均为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以下声明函为加盖投标人(制造商)单位鲜章的原件扫描件,否则不予认可。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 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 (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一项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日 期: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单位的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盖章):日 期:
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
证明文件
(原件扫描件)(格式自拟)
“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证明材料
1.节能产品是指财政部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现行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财库〔2019〕19 号)中“★”标注的品目产品,节能产品须提供证明材料: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财库〔2019〕16 号)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
2.环境标志产品是指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发布现行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财库〔2019〕18 号)中的品目产品,环境标志产品须提供证明材料: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财库〔2019〕16 号)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
3.请提供《清单》中相关内容页(并对相关内容作圈记)。
4.未按上述要求提供、填写的,评审时不予以考虑。
项目名称:招标编号:
项目名称 | |
投标总价 (万元) | 小写:大写: |
服务期限 | |
项目负责人 | |
备注 |
投标供应商(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
1.报价应是最终用户验收合格后的总价,包括采购需求包含的所有服务项目的总价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费用。
2.“开标一览表”必须签字或盖章,否则为无效投标,可以逐页签字或盖章也可以在落款处签字或盖章。
3.电子投标文件中的开标一览表必须与网上开评标系统中用于现场开标的开标一览表内容一致,若不一致的,以网上开评标系统中用于现场开标的开标一览表内容为准。
项目名称:
投标人根据采购项目要求自拟格式
招标编号:单位:万元
投标供应商(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 期: 年 月 日
说明:
1.“报价明细表”各分项报价合计应当与“开标一览表”报价合计相等。
条款号 | 招标要求 | 投标应答 | 偏离说明 | 技术支撑材料所在页码 |
项目名称:招标编号:
注:
1.不如实填写偏离情况的电子投标文件将视为虚假材料。
2.条款号指项目需求书中的序号或者编号,项目需求书中标注“★”的条款,也必须在“条款号”中标注“★”。
3.偏离说明指招标要求与投标应答之间的不同之处。
4.投标人在《技术响应表》的投标应答中必须列出具体数值或内容。如投标人未应答或只注明“符合”、“满足”等类似无具体内容的表述,将被视为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5.技术支撑材料是指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技术支撑材料等。未提供页码或提供页码不准确的视为无技术支撑材料。
投标供应商(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招标编号:
注:可采用表格或文字描述,格式由投标人自定
投标供应商(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1. 投标报价以人民币填列。
2. 投标人的报价应包括:包含所有内容的报价。
二、服务期限:一年。 服务地点:甘肃省公安厅反恐应急指挥中心大厅三、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后,供方按合同总 20%开据发票(完税价),由采购人支付合同总价 20%的服务费,供方按要求实施服务,服务期满后,经需方验收合格后,凭验收合格证明按合同总价 80%开据的发票(完税价),由采购人支付合同总价 80%款项。
供方在签订正式合同前,需按中标总额的 5%向甘肃省公安厅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缴纳方式为:可以向甘肃省公安厅银行账户缴纳汇款,也可以由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保函作为履约保证金。
供方的履约保障金在合同正式签订后即转为项目质量保证金。如无质量问题,质量保证金在服务期满并验收合格后无息退还。
采购 内容 | 服务要求 |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反恐应急指挥中心大厅设备维保服务项目 | 一、维保设备 1.中央集中控制系统: 主要包括中控主机 1 台、有线触摸屏 1 台、无线触摸屏 1 台、智能 8 路 继电器箱 1 台、高清视频会议摄像机 6 台。 2.视频管理及大屏显示系统: 主要包括 LED 显示大屏 126 套、视频综合平台 B20 3 套、超高清服务器 1 台。 3.会议及扩声系统: 主要包括数字会议系统主机 4 台、数字会议系统主席单元及会议单元 106 个、数字会议系统延长电缆 10 根、鹅颈话筒 2 套、无线话筒 2 套、主音箱 4 只、辅助音箱 4 只、返听音箱 2 只、低音音箱 2 只、主功放 2 台、辅助功放 2 台、返听功放 1 台、低音功放 1 台、调音台 1 台、数字音频处理器 1 台、电 源时序器 2 台、蓝光播放刻录机 1 台等。 4.通讯指挥调度系统: 主要包括 CTI 服务器 1 台、数字程控调度机 1 台、CTI 中间件 通信平台软件 1 台、计算机辅助调度系统 1 台、调度指挥终端 12 台等。 5.其他辅助系统: 主要包括精密空调 2 台、核心交换及接入交换机 5 台、多路光端机 6 台、综合布线及各类信息插座。 | 项 | 1 | 服务期限一年 |
二、维保要求 1.人员配备: 在甘肃省反恐怖应急指挥大厅项目现场驻场一人,提供项目运维支撑保障服务。 2.维护内容和原则: 维护内容:会议支撑保障,资产盘点及日常维护,现场故障排除,软硬件故障修复,备件替换,软硬件可用版本升级,现场巡检。 维护原则:平时做好基础设施及业务系统巡检,战时能确保主要业务系统,如中央集中控制系统、视频综合管理及显示系统、通讯指挥调度系统、音响及扩声系统的正常运行。重大事件保障前须做好会前保障准备工作以及应急预案,能够协调主要业务系统原厂技术人员根据现场具体情况提供远程 或者现场技术支撑保障,确保重大保障任务顺利完成。在维护过程中提供对 |
现场软硬件设施的维护、全程跟踪服务,包括配合对检测故障排除以及对业务设备的配合修复。 3.电话技术支持: 核心设备需协调原厂商提供电话技术支持服务,技术支持包括远程故障诊断、设备使用指导、技术参数设置、故障排除、技术咨询等。 4.现场故障排除: 远程技术支持方式不能解决问题时,要求驻场工程师组织协调设备厂商工程师立即到现场解决。包括设备使用指导、技术参数设置、故障排除、技术咨询等。要求:设备发生故障时,接到电话后兰州市内半小时到达现场。 5.硬件故障修复: 提供 7*24 小时硬件故障修复服务。故障设备,现场不能及时修复的,须提供备件替换服务使设备恢复正常功能;返厂维修的,须在 15 个工作日内修 好并完成安装调试;无法修复的,须在 10 个工作日内提供全新设备免费更换。 6.大型活动保障: 在大型活动保障前须做好会前保障准备工作以及应急预案,协调核心设备或系统原厂技术人员到现场提供技术支撑保障,确保重大保障任务顺利完成。 7.备件替换: 遇到设备硬件故障时,免费及时提供备件替换,产品迭代的需要提前做好相关适配工作,确保系统正常稳定运行。 8.软件升级: 定期对设备的可用软件版本进行升级。 | ||||
三、处罚措施 1.设备发生故障,不按要求提供技术服务,每出现 1 次扣合同金额的 5%。 2.在重大活动期间,不按要求协调核心设备或系统原厂技术人员提供现场服务的,每出现 1 次扣合同金额 5%。 |
对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由评标委员会按以下程序进行。 1.符合性审查;
符合性检查的内容及标准
序号 | 内容 | 标准 |
1 | 电子投标文件的签署、盖章 | 是否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 |
2 | 投标保证金 | 按照招标文件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是否按招标文件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金额和投标有效期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3 | 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条款 | 加注“★”号条款是否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 (注:如果招标文件没有设置加注“★”号的条款,则视为本项目无实质性条款,评标专家对本项不进行评审。) |
4 | 国家相关强制性规定 | 投标内容是否符合国家相关强制性标准(注:如果本项目所采购标的物没有国家强制性标准,评标专家对本项不进行评审。) |
5 | 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 | 报价是否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
6 | 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 | 投标文件是否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
7 | 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是否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是否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是否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是否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是否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是否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是否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
(1)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标准和评标因素,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2)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独立对每个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评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序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标准 | 分值 | |
(一)投标人投标报价(30 分) | ||||
1.1 | 报价 (30 分) |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修正后的所有合格投标人的评标价的最低价作为评分基准价,基准价得分为满分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 30% × 100 | 30 | |
(二)商务部分(25 分) | ||||
2.1 | 综合实力 (20 分) | 1.投标商具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ISO9001、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ISO27001、IT 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ISO20000、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ISO45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ISO14001, 全部满足得 5 分,少一项扣 2 分,扣完为止(须提供证书复印件 并加盖投标商鲜章) | 5 | |
2.投标商具有权威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得 3 分。不提供或未按要求提供不得分。(须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商鲜 章) | 3 | |||
3.投标商需提供视频管理及大屏显示系统主要产品的原厂维修承诺函,得 3 分。不提供或未按要求提供不得分。(须提供承诺 函原件并加盖投标商鲜章) | 3 | |||
4.投标商具有信息系统建设和服务能力评估 CS 等级证书,CS4 级及以上得 5 分,其他不得分。 | 5 | |||
5.投标商具有企业信用等级证书,AAA 级及以上认证计 4 分,其 他等级得 1 分。不提供或未按要求提供不得分。(须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商鲜章) | 4 | |||
2.2 | 运维服务能力 (5 分) | 投标商获得 ITSS 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标准符合性证书的得 5分,否则不得分。 | 5 | |
(三)运维服务方案(45 分) | ||||
3.1 | 运维服务方案 (40 分) | 1.投标商依据运维服务要求提供运维服务方案,包含但不限于中控系统、视频管理及大屏显示系统、通讯指挥调度系统、音响及扩声系统等内容,方案内容完整、描述清晰准确得 10 分,较好 得 7 分,一般得 3 分,其余不得分。 | 10 | |
2.投标商具备本项目维保服务所需的专业技能及运维服务经验,熟练中央控制系统、视频管理及大屏显示系统、音响及扩声系统的操作,编制对应系统的操作手册,内容完整、描述清晰准确得 5 分,较好得 4 分,一般得 3 分,其余不得分。 | 5 |
3.投标人通过踏勘,基于专业知识、类似项目服务经验,能够快 | |||
速熟悉反恐应急大厅各系统部署情况,绘制中央集中控制系统、 | |||
视频管理及大屏显示系统、会议系统、扩声系统的设备连接图, | 15 | ||
分析对应系统可能存在的故障隐患及应对措施,其内容完整、描 | |||
述清晰准确得 15 分,较好得 12 分,一般得 8 分,其余不得分。 | |||
4.投标商绘制应急指挥大厅坐席综合布线图,并标准各类信息插座用途,满足得 5 分。 | 5 | ||
5.为了确保视频管理及大屏显示系统正常运行,须提供原厂灯板、 | |||
主控板等相关备品备件两套以上,存放在反恐应急大厅机房,以便 出现故障后能够及时更换处理,提供备品备件证明材料,满足得 5 | 5 | ||
分。 | |||
3.2 | 类似业绩 (5 分) | 投标人提供类似项目业绩或者合同中包含运维服务内容的案例,每提供一份得 2 分,最多 5 分(提供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 | 5 |
三.评标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2.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的规定要求对供应商提供的产品价格、技术、服务等方面严格进行评判,提供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评审意见,起草评审报告,并予签字确认。
3.保守秘密。不得透露采购文件咨询情况,不得泄漏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及知悉的商业秘密,不得向供应商透露评审情况。
4.发现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及时向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组织者或行政监管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
发现采购人、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干预评审、发表倾向性和歧视性言论、受贿或者接受供应商的其他好处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行政监管部门报告。
5.解答有关方面对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询问,配合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质疑,配合行政监管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等事宜。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1.应邀按时参加评审和咨询活动。遇特殊情况不能出席或途中遇阻不能按时参加评审或咨询的,应及时告知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不得私自转托他人。
2.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项目,如受到邀请,应主动提出回避。行政监管部门、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也可要求该评审专家回避。
有利害关系主要是指三年内曾在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中任职(包括一般工作)或担任顾问,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加该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中任职或担任顾问,与参加该采购项目供
应商发生过法律纠纷,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情况。
3.评审或咨询过程中关闭通讯设备,不得与外界联系。因发生不可预见情况,确实需要与外界联系的,应当有在场工作人员陪同。
4.评审过程中,不得发表影响评审公正的倾向性、歧视性言论;不得征询或者接受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不得以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方式要求参加该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以澄清、说明或补正为借口,表达与其原投标文件原意不同的新意见;不得以采购文件没有规定的方法和标准作为评审的依据;不得违反规定的评审格式评分和撰写评审意见;不得拒绝对自己的评审意见签字确认。
5. 有关部门(机构)制定的其他评审工作纪律。
甘肃省公安厅
服务合同
(注:本合同文本为格式合同,其涉及到的条款主要为通用条款。采购人及中标人在签订正式合同时,可根据项目特点、属性、要求等需要,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供货周期、质量控制、工艺流程、检测检验、验收标准等内容,在不违反招标文件的原则下进行详细约定,或签订补充协议。)
合 同 编 号: 甲方(全称): 甘肃省公安厅 乙方(全称):
服务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甲方: 住所地:
乙方: 住所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按照项目招标结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标的
乙方根据甲方需求提供下列服务:
第二条 合同总价款
本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 (大写),分项价款在“投标报价表”中有明确规定。
本合同总价款是提供服务的劳务、设备租赁、包装、运输、安装、拆卸及所提供服务完成前发生的所有含税费用。
本合同总价款还包含乙方应当提供的伴随服务/售后服务费用。本合同执行期间合同总价款不变。
第三条 组成本合同的有关文件
下列关于甘肃省公安厅政府采购 号文件或□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文件以及与本次采购活动方式相适应的文件(含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这些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乙方提供的投标文件和投标报价表;
(2)供货一览表;
(3)交货地点一览表;
(4)技术规格响应表;
(5)投标承诺;
(6)服务承诺;
(7)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8)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文件。
第四条 权利保证
乙方应保证提供服务期间甲方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版权、商标权或其他权利的起诉。一旦出现侵权,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条 质量保证
1、乙方所提供的服务应与合同约定的标准相一致。
2、乙方应保证在提供服务期间内,对其提供的设备缺陷所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合同履行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或招投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甲方提供服务,履约地点由甲方指定。
2、乙方交付的服务应当完全符合本合同或者招投标文件所规定的标准、数量和规格要求。乙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招投标文件和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3、甲方应当在服务完成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由甲方签署验收合格
的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招标文件对检验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伴随服务
1、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合同所附的“服务承诺”提供服务。
2、除前款规定外,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服务所需设备的现场安装、调试和/或启动监督;
(2)就设备的安装、启动、运行及维护等对甲方人员进行免费培训。
第八条 履约保证金(没有该条款请删除)
1、乙方在签订本合同之前,向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机构提交履约保证金
元。
2、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验收单后的 天。
3、如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
4、履约保证金扣除甲方应得的补偿后的余额在验收合格后 天内无息退还乙方。
5、履约保证金缴纳方式为()
(1)现金转账
(2)银行出具的保函
第九条 服务费用支付
1、本合同项下所有款项均以人民币支付。
2、如本合同项下的采购资金系甲方自行支付,乙方向甲方开具发票,甲方在验收合格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付款。
3、如合同项下的采购资金系财政拨款资金,在乙方向甘肃省公安厅政府
采购办提交下列文件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由财政拨付款项:
(1)经乙方盖章确认的发票原件;
(2)经甲方签署的验收合格的证明。
(3)合同副本。
4、以上 2、3 款款项的支付进度以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为准。如招标文件未作特别规定,则付款进度应符合如下约定:
上述第 2 或第 3 款均仅支付至合同总价的 %,余款 %作为质量保证金于货物或系统运行满一年后的 个工作日内付清。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接受服务、拒付服务费的,由甲方向乙方偿付合同总价的 5%违约金。
2、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的,每逾期 1 天甲方向乙方偿付欠款总额的 5‰的违约金,但累计滞纳金总额不超过欠款总额的 5% 。 3、如乙方不能提供服务,甲方有权扣留全部履约保证金;同时乙方应向
甲方支付合同总价 5%的违约金。
4、 乙方逾期提供服务的,视为完全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通知自到达乙方时生效,乙方应按本条第 3 款承担违约责任。
5、乙方所提供服务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甲方拒收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货款总额 5%的违约金。
6、乙方未按本合同的规定和“服务承诺”提供伴随服务的,应按合同总价款的 %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7、乙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要求及在提供服务过程中造成任何人或单
位人身、财产损害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 %的违约金,并据实赔偿损失,导致甲方先行承担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8、乙方在承担上述 3-8 款一项或多项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解除合同的除外)。甲方未能及时追究乙方的任何一项违约责任并不表明甲方放弃追究乙方该项或其他违约责任。
9、如因甲、乙任何一方违约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守约方为维护自身权
益而支付的包括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评估费、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费、执行费、差旅费等所有费用,均由违约方如数承担。
第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除《政府采购法》第 49 条、第 50 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
第十二条 合同的转让
乙方不得擅自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向 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申请仲裁。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应继续履行。
第十四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 份交警务保障部存档, 份报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3、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项目经办人:
电话: | 电话: |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
帐号: | 帐号: | ||
单位地址: | 单位地址: | ||
日期: 年 | 月 | 日 | 日期: 年 月 日 |
采购代理机构:(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以下空白)
1.定义
1.1 合同当事人
(1)采购人(以下称甲方)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向供应商购买货物、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2)供应商(以下称乙方)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而取得投标资格,并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2 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
(3)“货物”系指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包括软件)及相关的其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技术资料和材料。
(4)“伴随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例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协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5)“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
(6)“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货物安装、运行的现场,其名称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指明。
2.合同的适用范围
2.1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
2.2 合同内容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而确定。
3.合同标的及金额
3.1 合同标的及金额应与招标结果一致,具体的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和价格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4.合同价款
4.1 具体合同价款见本合同第 3.1 项。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5.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5.1 乙方应当在甲方确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履行合同,具体的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5.2 乙方提供服务的应当在甲方指定的地点完成服务项目。
6.货物的验收
6.1 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6.2 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 6.3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6.4 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6.5 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
章。
6.6 大型或者复杂的货物采购项目,甲方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由其出具
验收报告单。
6.7 乙方提供的进口产品,乙方应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招标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7.货物包装要求
7.1 乙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由于包装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
7.2 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
8.运输和保险
8.1 乙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交货地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8.2 乙方应向保险公司投保以甲方为受益人的发运合同货物发票金额的 110%运输一切险。 9.质量标准和保证
9.1 质量标准
(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第八章采购需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9.2 保证
(1)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或乙方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 15.1 项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10.权利瑕疵担保
10.1 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10.2 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10.3 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1.知识产权保护
11.1 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11.2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1.3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12.保密义务
12.1 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13.合同价款支付
13.1 验收合格后,乙方出具正规发票给甲方,凭甲方开具的《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办理合同价款结算手续。
13.2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财政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国库管理部门申请支付,经国库管理部门审核后直接支付给乙方。
13.3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甲方自行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内支付。
13.4 支付合同价款时,一律不向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办理付款手续。开户行和帐号以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为准,如果乙方要求变更,则乙方必须提供加盖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签字的证明文件,报经甲方审查核准,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13.5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规定。
14.伴随服务
14.1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
14.2 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3)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在制造商或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5)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与第八章采购需求规定的其他伴随服务。
14.3 乙方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15.违约责任
15.1 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 9 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15.2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 19 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日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5.3 本合同签订生效后,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除了承担违约金外,还要承担守约方追究违约责任,所支付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鉴定费、交通费、食宿费等。
16.合同的变更
16.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16.2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16.3 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17.合同中止与终止
17.1 合同的中止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17.2 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18.合同转让和分包
18.1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
18.2 乙方未在响应文件中说明,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合同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18.3 根据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规定,经甲方同意,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可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19.不可抗力
19.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19.2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9.3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20.解决争议的方法
20.1 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后十日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财政部门提请调解。
20.2 调解不成可以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下列方式之一提起仲裁或诉讼: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3 如仲裁或诉讼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21.法律适用
21.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修改本合同。
22.通知
22.1 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本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手续,
22.2 通知以送到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迟之日为准。
23.合同生效
23.1 本合同在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4.附则
24.1 本合同未尽事宜,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一)货物类政府采购项目适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规定第 1.2(6)款项目现场
第 5.1 条 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及方式第 9.2(1)款 质量保证期
第 9.2(3)款 响应时间
第 13.5 条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第 14.2(6)款伴随服务
第 20.2 条解决争议的方式第 24.1 条 合同未尽事项
第七章 附件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 号
各中央预算单位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0 年 12 月 18 日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第三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第四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第五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六条 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
的;
(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
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
(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
第七条 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 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 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第八条 超过 200 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 400 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 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 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
(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
(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第九条 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 6%—10%(工程项目为 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
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 3%—5%作为其价格分。
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 2%-3%(工程项目为 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 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第十条 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 3 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第十一条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 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
(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
(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
(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
施;
(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
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
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第十四条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 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
(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 10 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七条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第十八条 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 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
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 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 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 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第二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 号)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 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它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它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500 万元
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
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 8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8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
业收入 6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且资
产总额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
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5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5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
员 5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
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
入 2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
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
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
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
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 2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
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 20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
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2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
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
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8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
资产总额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它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
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 2003 年颁布的
《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 3: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
财库〔2017〕141 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依照《政府采购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通知如下:
一、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25%(含 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 10 人(含 10 人);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至 8 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二、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
成交、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成交、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
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四、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因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的需要,依法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后,可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
五、对于满足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集中采购机构可直接纳入协议供货或者定点采购范围。各地区建设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电子商城、网上超市等应当设立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专栏。鼓励采购人优先选择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
六、省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残疾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细化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对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条件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可通过上述措施予以支持。各地制定的有关文件应当报财政部备案。
七、本通知自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执行。
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2017 年 8 月 22 日
财库[2014]68 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
政府采购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以下简称监狱企业)发展对稳定监狱企业生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罪犯和戒毒人员提供长期可靠的劳动岗位,提高罪犯和戒毒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确保监狱、戒毒场所安全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监狱企业困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7 号)文件精神,发挥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通过预留采购份额支持监狱企业。有制服采购项目的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编制工作的统筹,预留本部门制服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 30%以上,专门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省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公务员考试、招生考试、等级考试、资格考试的试卷印刷项目原则上应当在符合有关资质的监狱企业范围内采购。各地在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中,应当根据符合教科书印制资质的监狱企业情况,提出由监狱企业印刷的比例要求。
四、各地区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对监狱企业生产的办公用品、家具用具、车辆维修和提供的保养服务、消防设备等,提出预留份额等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加大对监狱企业产品的采购力度。
五、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管理和监督,做好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相关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确保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的工作依法依规进行。各监狱企业要不断提高监狱企业产品的质量和服务水平,为做好监狱企业产品政府采购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财政部司法部
2014 年 6 月 10 日
财库〔2019〕27 号
各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扶贫办(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扶贫办: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各项决策部署,进一步做好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运用好政府采购政策支持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要性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推动脱贫攻坚战取得决定性进展。党的十九大提出将精准脱贫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三大攻坚战之一。打赢打好脱贫攻坚战,对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运用好政府采购这一财政调控手段支持打赢脱贫攻坚战,优先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和物业服务,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脱贫攻坚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消费扶贫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29 号)的具体措施,有助于帮助贫困人口增收脱贫,调动贫困人口依靠自身努力实现脱贫致富的积极性,促进贫困人口稳定脱贫和贫困地区产业持续发展。各级财政部门、扶贫办及各级预算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重要意义,增强执行政策的自觉性和紧迫性,确保取得政策实效。
二、鼓励采用优先采购、预留采购份额方式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
各级预算单位采购农副产品的,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各主管预算单位要做好 统筹协调,确定并预留本部门各预算单位食堂采购农副产品总额的一定比例定向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各级预算单位要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确定预留比例,购买贫困地区农副产品时要遵循就近、经济的原则,在确保完成既定预留比例的基础上,鼓励更多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注重扶贫实际效果。
贫困地区农副产品是指 832 个国家级贫困县域内注册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出产的农副产品。
三、鼓励优先采购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
各级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物业服务的,有条件的应当优先采购注册地在 832 个国家级贫困
县域内,且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对注册地在 832 个国家级贫困县域内,且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达到公司员工(含服务外包用工)30%以上的物业公司,各级预算单位可根据符合条件的物业公司数量等具体情况,按规定履行有关变更采购方式报批程序后,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有关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
各级预算单位要按照注重实效、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采购贫困地区物业服务的需求。按上述政策优先采购有关物业公司物业服务的,除按规定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公开项目采购信息外,还应公开物业公
司注册所在县扶贫部门出具的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具体数量的证明,确保支持政策落到实处,接受社会监督。
四、建立健全保障措施
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优先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的实施方案,搭建贫困地区农副产品网络销售平台,提供高效便捷的贫困地区农副产品产销渠道,有序开展相关工作。各级扶贫办(局)要会同本级有关部门加强贫困地区农副产品货源组织,建立长期稳定的供给体系。
各主管预算单位应于 2020 年底前将本部门各预算单位预留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的具体比例情况
(详见附件),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扶贫部门备案。2020 年起,各级财政部门和扶贫部门将定期统计和通报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情况,将采购贫困地区物业服务情况作为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专项统计纳入政府采购信息统计范围,加强对各单位政策执行情况的督导。
附件:预算单位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预留份额情况表
填报单位:
预算单位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预留份额情况表
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 2019 年 5 月 27 日
序号 | 单位名称 | 预算 级次 | 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 | 年度农副产品 预算采购额 | 拟预留 比例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