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 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泰康港股通中证香港银行投资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1 年第 1 次更新)
基金管理人: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本基金募集申请已于 2018 年 12 月 14 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
2073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基金合同于 2019 年 04 月 16 日正式生效。
2、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3、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香港银行投资指数。
(1)指数样本空间
中证香港 300 指数样本中符合港股通条件的证券。
(2)选样方法
对于样本空间内证券,根据中证行业分类标准,选取所有银行业上市公司证券作为指数样本。
(3)样本权重
指数采用调整市值加权,并设置权重因子。xxxx介于 0 和 1 之间,以使单个样本权重不超过 20%。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分券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
xxxx://xxx.xxxxxxx.xxx.xx/。
4、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等等。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特有风险包括:(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
报偏离的风险;(2)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3)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4)成份股停牌的风险;(5)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等。详见本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部分。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
(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xxxxxxxx,xxxxxxxxx,x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该券种具有较高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信用风险是指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人可能由于规模小、经营 历史短、业绩不稳定、内部治理规范性不够、信息透明度低等因素导致其不能履 行还本付息的责任而使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发生偏离的可能性,从而使基金投资 收益下降。基金可通过多样化投资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流 动性风险是指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于其转让方式及其投资持有人数的限制,存在 变现困难或无法在适当或期望时变现引起损失的可能性。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本基金可投资国债期货,国债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相应期限国债收益率出现不利变动时,可能会导致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国债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投资存托凭证的特殊风险。
5、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
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主要投资香港证券市场,需承担汇率风险以及境外市场的风险。
6、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 2 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基金强制清盘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
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入清算程序并终止,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基金强制清盘的风险。
7、本基金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低于发售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本次更新主要涉及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要求增加风险揭示、标的指数情况等相关内容。除前述事项外,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0 年 10 月 31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
现截止日为 2020 年 09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99
十九、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101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117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29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131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35
二十四、备查文件 136
x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泰康港股通中证香港银行投资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泰康港股通中证香港银行投资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泰康港股通中证香港银行投资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泰康港股通中证香港银行投资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泰康港股通中证香港银行投资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泰康港股通中证香港银行投资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泰康港股通中证香港银行投资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泰康港股通中证香港银行投资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1 月 22 日颁布、同年 2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的交易机制,或有权机构对该交易机制的修改或调整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9、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1、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3、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24、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5、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6、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7、销售机构:指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8、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9、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或接受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0、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8、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申购与赎回)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本基金对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并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7、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和 C 类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58、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而募集、运作,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同时也可以包括基金经理之外的投研人员,下同)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59、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60、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6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2006 年 2 月 21 日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xx路 828-838 号 26F07、F08 室办公地址:xxxxxxxxxx 0 xxxxxxx 0 x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保监会保监发改[2006]69 号
基金管理资格批准机关及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218 号法定代表人:xxx
组织形式: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 亿元人民币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联系人:xx
股权结构: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99.41%;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0.59%。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xxxxx:董事长、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委员,经济学博士。现任泰康 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泰康健康产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精算师协会会长,亚布力中国企业 家论坛理事长,楚商联合会会长,武汉大学校友企业家联谊会创始理事长,是武 汉大学杰出校友。xxxxx曾任对外经济贸易部国际经贸研究所发达国家研究 室助理研究员,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管理世界》杂志社常务副总编,中国嘉德 国际拍卖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首席执 行官等职务。
xxx先生:副董事长,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委员,统计学学士。现任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弘泰恒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xxxxx曾任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处长,交通银行天津分行副行长,泰康人寿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中国人保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裁,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等职务。
xxx先生:独立董事、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主席,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委员,法学博士。现任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创始合伙人暨管委会主任,兼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兼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员,ICC 仲裁委员会委员(兼金融工作小组委员),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及金融服务争议仲裁员),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厦门国际金融仲裁中心仲裁员(兼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华仲裁协会(台湾)仲裁员,海峡两岸仲裁中心仲裁员,吉隆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以及其他仲裁机构仲裁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调解员,新加坡国际调解中心专家调解员
(中国)和深圳蓝海法律查明和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和法律专家,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银行业协会法律专家成员,全国律师协会金融证券委员会委员。xxxxx曾任职于中国法律咨询中心暨天平律师事务所、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xx先生: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主席,会计学硕士。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资格。现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首席合伙人、致同国际董事会成员、致同国际治理委员会及战略委员会成员,兼任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副会长、战略与财务委员会委员,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委员,北京国际税收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商务联合会副会长等职务。
xx先生:独立董事,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主席,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委员,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经济学博士。现任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xx先生曾任上交所及深交所博士后导师,香港政府中央政策组(CPU)顾问,香港政府金融人力资源发展委员会成员,深圳前海试验区咨询委员,中国投资公司(CIC)咨询顾问,国家开发银行国开智库专家委员,国际金融论坛学术执行委员,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香港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教授等职务。
xxx先生:董事、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保险及财务博士。xxx先生在美国期间,曾任职于旅行家集团与摩根斯坦利公司。回台湾后,曾先后任国立台湾大学财务金融所教授,教授寿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课程,同时兼任瑞士信贷金融集团台湾咨询顾问、苏黎世金融集团大中华区寿险首席顾问;财团法人保险犯罪防治中心董事长,财团法人保险事业发展中心董事长,并兼任国立台湾大学财务金融所教授;台湾宏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 CEO;曾先后任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执行副总裁兼首席财务官兼首席风险官,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兼财务负责人、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兼首席财务官、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等职务。
xxx先生:董事,理学硕士、工学博士、经济学博士后、数学副教授、应用经济学研究员(教授)。现任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首席投资官;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健康产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泰康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泰康海外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泰康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的副董事长;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会长;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理事;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金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武汉大学兼职教授,武汉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兼职导师;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金融硕士导师;上海证券交易所第一届科创板股票公开发行自律委员会委员代表;中国经济 50 人论坛企业家理事会成员;中国财富管理 50 人论坛常务理事。
苗力女士:董事,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兼首席人力资源官、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泰康健康产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北京市第十五届人大代表。 苗力女士曾在郑州大学、交通银行郑州分行、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曾任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银行保险事业部总经理、北京分公司总经理,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助理总裁兼 CEO 办公室主任、助理总裁兼首席人力资源官,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首席人力资源官等职务。
2、监事会成员
xxx先生:监事会主席,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办公室主任、职工代表监事。xxxxx曾任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委财贸工作委员会科员,东西湖区财政局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监察科科长;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宜昌中心支公司总经理、湖北分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云南分公司副总经理,广西分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稽核中心总经理;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合规负责人等职务。
xxx先生:监事,财务金融硕士,美国注册金融分析师。现任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xxxxx曾任台湾保险事业发展中心董事长办公室主任,台湾宏泰人寿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企划处、资本风险管理处协理,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精算企划部数据管理处处经理、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等职务。
xxx先生:职工代表监事,国际金融硕士。现任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工程部负责人。xxx先生曾任国家计委财政金融司主任科员,中国投资咨询公司投资顾问部助理总经理,麦肯锡中国公司北京办公室高级研究专员,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等职务。
xx先生:职工代表监事,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投后管理部负责人。xx先生曾任广东北电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财务经理,摩托罗拉中国有限公司财务经理,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职务。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xxx先生,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兼总经理、首席执行官,理学硕士、工学博士、经济学博士后、数学副教授、应用经济学研究员(教授)。现任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首席投资官;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健康产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泰康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泰康海外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泰康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的副董事长;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会长;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理事;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金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武汉大学兼职教授,武汉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兼职导师;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金融硕士导师;上海证券交
易所第一届科创板股票公开发行自律委员会委员代表;中国经济 50 人论坛企业
家理事会成员;中国财富管理 50 人论坛常务理事。
xxx先生,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公募事业部负责人,统计学硕士。xxxxx曾任职于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中心,历任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助理总经理、总经理、公司固定收益总监兼固定收益投资中心负责人。
xxxxx,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公募合规负责人、公募事业部监察稽核部负责人,应用经济学博士。xxxxx曾任湖南省永州市地方税务局人事教育科科员,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投资者调查中心副总监,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挂职扶贫),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服务一部、办公室、会员管理部主任,中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等职务。
xxxx,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公募首席信息官、公募事业部信息技术部负责人,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士。xxxx曾任华夏银行信息技术部项目经理,华夏银行电子银行部部门经理,恒丰银行互联网金融部部门总经理,公募及 BBC 支持部业务分析及开发总监,公募及 BBC 支持部负责人等职务。
4、本基金基金经理
xxx先生,金融学硕士。2017 年 7 月加入泰康资产,现任公募事业部投资部股票投资总监。2017 年 11 月 21 日至今担任泰康沪港深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康沪港深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8 年 12 月 21 日至今担任泰康中证港股通非银行金融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1 月 29 日至今担任泰康中证港股通地产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4 月 3 日至今担任泰康中证港股通 TMT 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4 月 9 日至今担任泰康中证港股
通大消费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4 月 16 日至今担任泰康港股通中证香港银行投资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曾xxx基金研究部研究员、恒星资产研究部研究员、长盛基金国际业务部高级研究员、专户投资经理、基金经理等职务。
xx先生,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硕士。2011 年 6 月加入泰康资产,历任风险
控制部风险管理研究高级经理、风险管理总监、公募事业部投资部投资支持总监、基金经理助理。现任公募事业部投资部量化投资总监。2017 年 5 月 4 日至今任泰康沪港深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康沪港深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9 月 29 日至今担任泰康泉林量化价值精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2 月 6 日至今担任泰康睿利量化多策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12 月 21 日至今担任泰康中证港股通非
银行金融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1 月 29 日至今担任
泰康中证港股通地产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4 月 3 日至今担任泰康中证港股通 TMT 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4月 9 日至今担任泰康中证港股通大消费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2019 年 4 月 16 日至今担任泰康港股通中证香港银行投资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曾任中国人民健康保险公司产品开发部/精算部精算岗。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名单
xxx先生,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简历同上。
xxx先生,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财政金融学硕士。2015 年 8 月加入泰康资产,现任公募事业部股票投资董事总经理、权益投资负责人。2015 年 12 月 8 日至今担任泰康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6 月 8 日至今担任泰康宏泰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11 月 28日-2020 年9 月22 日担任泰康策略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 年 6 月 15 日至今担任泰康兴泰回报沪港深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 年 6 月 20 日-2020 年 7 月 2 日担任xxxx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12 月 13 日-2020 年 1 月 10 日担任泰康景泰回报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1 月 19 日-2020 年 1 月 10 日担任泰康均衡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5 月 30 日至今担任泰康颐年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6 月 13 日-2020 年 7 月 24 日担任xxx享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8 月 23 日至今担任泰xx实 3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5 月 20 日至今担任泰康xx尊享一年
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8 月 14 日至今担任泰康蓝筹优势一年持有期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曾任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
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xxx女士,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国民经济学硕士。2008 年 7 月加入泰康资产,历任集中交易室交易员,固定收益部固定收益投资高级经理、总监。现任公募事业部固定收益投资执行总监、固定收益投资负责人。2015 年 6 月 19
日至今担任泰康薪意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9 月 23 日-2020 年 1 月
6 日担任泰康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12 月 8 日
-2016 年12 月27 日担任泰康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2 月 3 日至今担任泰康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6 月 8
日至今担任泰康宏泰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1 月 22 日至今
担任泰康金泰回报 3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6 月
15 日至今担任泰康兴泰回报沪港深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8 月
30 日-2019 年 5 月 9 日担任泰康年年红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2017 年 9 月 8 日-2020 年 3 月 26 日担任泰康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基
金经理。2018 年 5 月 30 日至今担任泰康颐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6 月 13 日至今担任泰康颐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8 月 24
日-2020 年 1 月 14 日担任泰xx实 3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19 年 12 月 25 日至今担任泰康润和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5 月 20 日至今担任泰康招泰尊享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xx女士,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经济学硕士。2018 年 3 月加入泰康资产,现任公募事业部 FOF 及多资产配置部负责人、基金投资执行总监。2020年 4 月 13 日至今担任泰康睿福优选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曾xxx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投资部研究员、xx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投资部研究员、阳光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高级投资经理。
xxx女士,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技术经济及管理硕士。2014 年 7月加入泰康资产,现任公募事业部集中交易室固定收益交易总监。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8、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承销证券。
(4)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5)从事可能使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对倒、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涵盖公募基金管理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
构和各级人员,并包括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募基金管理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设置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与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募基金业务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募基金管理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公募基金管理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募基金管理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募基金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募基金管理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3、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为加强公募基金管理的内部控制,促进诚信、合法、有效经营的内部控制环境,保障基金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合法合规性原则、全面性原则、审慎性原则和适时性原则,制订了系统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市场营销与过户登记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监察稽核控制等。
(1)投资管理业务控制
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管理业务不同阶段的性质和特点,制定了完善的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分别采取不同措施进行控制。针对投资研究业务,基金管理人制定了相关研究管理制度,对研究工作的业务流程、研究报告的质量评价、研究与投资的交流机制等做了明确规范。
针对投资决策业务,基金管理人制定了相关投资决策管理制度,确保投资决策流程科学合规、投资决策依据充分合理、投资授权管理清晰规范,同时,基金管理人还建立了科学严谨的投资风险评估与业绩评价体系。针对基金交易业务,基金管理人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将基金的投资决策与交易执行严格分离,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防范和控制交易风险,杜绝基金的不规范交易行为。
(2)市场营销与过户登记业务控制
公募基金业务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销售渠道管理、广告宣传行为规范,建立广告宣传、销售行为法律审查制度,制定销售人员准则,严格奖惩措施。
公募基金业务制定详细的登记过户工作流程,建立登记过户电脑系统、数据定期核对、备份制度,建立客户资料的保密保管制度。
(3)信息披露控制
公募基金业务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公募基金业务配备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进行信息的组织、审核和发布。加强对公募基金管理及基金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
改进办法,对出现的失误提出处理意见,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4)监察稽核控制
根据公募基金管理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管理层授权,监察稽核人员可以列席公募基金业务相关会议,调阅公募基金业务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监察稽核人员定期和不定期向管理层报告公募基金管理内部控制执行情况,管理层对监察稽核人员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募基金业务设立监察稽核岗位,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公募基金管理层保证监察稽核岗位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明确公募基金合规监察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充足的监察稽核人员,严格监察稽核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严格监察稽核的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
公募基金业务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公募基金管理层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募基金业务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基金管理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法定代表人: xxx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089 万元联系电话:000-00000000
联系人:xx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20 年 6 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12 人,平均年龄 33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20 年 6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
券投资基金1094 只。自2003 年以来,工商银行连续十七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
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73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从 2005 年至今共十三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 ISAE3402 审阅,全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明独立第三方对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 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 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
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直销中心柜台
名称: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xx路 828-838 号 26F07、F08 室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xxx街 2 号泰康国际大厦 5 层
法定代表人:xxx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传真:010-57697399
联系人:曲晨
电话:000-00000000
(2)投资者亦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电子交易系统(包括网上交易系统、泰康保手机客户端、“泰康资产微基金”微信公众号以及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的其他电子交易系统等)办理本基金的开户及申购等业务。
网上交易请登录: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APP:泰康保手机客户端
微信公众号:泰康资产微基金
2、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
客服电话:95588
(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xxx电话:95555
(3)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16 层法定代表人:xx
联系人: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
(4)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8 号保利广场 E 座 18F法定代表人:xx
联系人: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
(5)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xx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 47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 2 号绿地紫峰大厦 2005 室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0
(6)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 1513 室
办公地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 1513 室
法定代表人:王舰正联系人: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
(7)上海有鱼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2123 号 3 层 3E-2655 室办公地址:上海xx区桂平路 391 号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xx联系人:x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0
(8)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xx区北京东路 666 号 H 区(东座)6 楼 A31 室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 707 号生命人寿大厦 32 楼
法定代表人:xxx联系人: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0
(9)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1 层 1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法定代表人:xx
联系人:xxx 客服电话:95055-4
(10)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xx区昆明路 508 号北美广场 B 座 12 层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
(11)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 4 楼法定代表人:xx
联系人:xxx
客服热线:0000-000-000
交易网站:xxx.xxxxxx.xx 门户网站:xxx.xxxxx.xxx
(12)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xx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xx区龙田路 195 号 3 号楼 C 座 7 楼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x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
(13)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法定代表人:xxx
xx人: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
(14)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
(15)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
(16)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 7 号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
(17)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098 号浦江金融世纪广场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
(18)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53 层
5312-15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A 座 6 层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
(19)乾道盈泰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村南 1 号楼 7 层 7117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3 号院 1 号楼 1302
法定代表人:xxx联系人:xxx
xx电话:0000-000-000
(20)南京xx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xx大道 1-5 号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
客服电话:95177
(21)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x 09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x 09 室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
客户电话:000-000-0000
(22)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杨高南路 799 号 3 号楼 9 楼法定代表人:xx
联系人:杨徐霆
客服电话:000-00-00000
(23)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E 世界财富中心 A 座 11 层 11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E 世界财富中心 A 座 11 层 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联系人:x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
(24)深圳盈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商报东xxx商务大厦 8 楼 A-1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南山路 155 号南山 1910 小区 A3-1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
(25)北京晟视天下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 6 号万通中心 D 座 21&28 层法定代表人:xx
联系人:x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
(26)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xxxxx人: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
(27)北京xxx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 2 栋 236 室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9 号 A 座 1504/1505 室 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
(28)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 室-6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河南路盛世龙源 10 号法定代表人:于龙
联系人: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
(29)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表人:赵芯蕊联系人:x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0
(30)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 4 号楼 40 层 46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北京财富中心 A 座 46 层法定代表人:xx
联系人:x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
(31)凤凰金信(海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 32 号复兴城互联网创业园 E 区 4 层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 18 号院 朝来高科技产业园 18 号楼 法定代表人:xx
联系人: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
(32)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xx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号楼 3 层法定代表人:xx
联系人:兰敏
客服电话:000-000-0000
(33)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xx区昆明路 518 号北美广场 A 座 1002 室法定代表人:xx
联系人:x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
(34)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xx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xx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x
xx电话:0000-000-000
(35)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室法定代表人:xx
联系人:x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
(36)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 1207 号 30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603 单元法定代表人:田为奇
联系人:x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0
(37)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一期)第七幢 23 层 01、04 室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一期)第七幢 23 层 01、04 室
法定代表人:陶捷联系人: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
(38)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法定代表人:xx
联系人:x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网址:xxx.xxxxxxx.xxx
(39)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 楼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xx联系人:x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0
(40)南京途牛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 699-1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 699-1 号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 转 3
(41)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法定代表人:XXX XXX XXXX
联系人: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
(42)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A 座 5 层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
(43)京东xx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 12 号 17 号平房 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A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王xx联系人:xxx
客服电话:95118
网址:xxxxxxxx.xx.xxx
(44)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 15 号科兴科学园 B 栋
3 单元 11 层 1108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 15 号科兴科学园 B 栋
3 单元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xxx联系人:xxx
xx电话:000-0000-000
(45)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xxx联系人:xxx
xx电话:000-000-0000
网址:xxxxx://xxxxxxxxxx.xxx/
(46)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xxx路 355 号岗厦皇庭中心 8 楼 DE
法定代表人:xx联系人:xxx
xx电话:000-000-0000
(47)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18 层法定代表人:xx
联系人:x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
(48)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
(49)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
客服电话:95548
(50)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辛国政
客服电话:95551 或 0000-000-000
(51)xxx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xx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xx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邮编:200031)法定代表人:xx
联系人:xx
客服电话:95523 或 0000000000
(52)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x
客服电话:95579/0000-000-000
(53)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xxx客服电话:95597
(54)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xx广场东座 2 层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x 客服电话:95548网址:xx.xxxxxx.xxx
(55)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x客服电话:95396
(56)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xx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xx大厦 16-20 层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周一涵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xxxxx.xxxxxx.xxx
(57)xxx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xx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xx联系人: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网址:xxx.xxxxx.xxx
(58)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 360-1 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乙 12 号院 1 号昆泰国际大厦 12 层法定代表人:xx
联系人:xx
客服电话:95510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销售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具体请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xx路 828-838 号 26F07、F08 室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xxx街 2 号泰康国际大厦 5 层
法定代表人:xxx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传真:010-56814888
联系人:xx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负责人: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xx、xx联系人:xx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楼普xxx中心 11 楼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xx、xx联系电话:000-00000000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xx
x、基金的募集
(一)本基金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于 2018 年 12 月 14 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2073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二)基金类别、运作方式及存续期本基金类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x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x基金存续期:不定期。
(三)基金募集情况
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认购户数为 278 户,净销售金额为人民币 15969454.59 元,折合基金份额 15969454.59
份;募集资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共计人民币 1170.44 元,折合 1170.44
份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合计募集份额为 15970625.03 份。上述资金
已于 2019 年 04 月 16 日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泰康港股通中证香港银行投资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专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x基金基金合同自 2019 年 04 月 16 日起正式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入清算程序并终止,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x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若某一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该日本基金不开放申购与赎回),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的具体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具体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该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电子交易系统(包括网上交易系统、泰康保手机客户端、“泰康资产微基金”微信公众号以及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的其他电子交易系统等)或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申购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的,单个基金账户首笔最低申购金额(含申购费,下同)为 100 元,追加申购每笔最低金额为
100 元。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申购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的,单个基金账户首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基金管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00 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基金全部基金份额。当某笔交易类业务(如赎回、基金转换等)导致单个交易账户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00 份时,基金管理人可对该部分剩余基金份额发起一次性自动全部赎回。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金额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和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7、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参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8、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具体费用安排如下表所示。
费用种类 | A 类基金份额的 申购金额 | A 类基金份额的 申购费率 |
非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 | M<100 万 | 1.00% |
非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 | 100 万≤ M<200 万 | 0.50% |
非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 | 200 万≤ M<500 万 | 0.40% |
非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 | M≥500 万 |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
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 | M<100 万 | 0.30% |
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 | 100 万≤ M<200 万 | 0.15% |
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 | 200 万≤ M<500 万 | 0.12% |
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 | M≥500 万 |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
注:(1)M 为申购金额;
(2)实施特定申购费率的养老金客户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职业年金计划、养老目标基金、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3)养老金客户须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申购。 1)A 类基金份额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00%)=49,504.95 元申购费用=50,000-49,504.95=495.05 元
申购份额=49,504.95/1.0500=47,147.57 份
即:投资人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 47,147.57 份 A 类基金份额。
2)C 类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 5000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000/1.0500=47,619,047.62 份
即:投资人投资 5000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 47,619,047.62 份 C 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费用种类 | A 类基金份额 | C 类基金份额 | ||
赎回费率 | 持有期限 | 赎回费率 | 持有期限 | 赎回费率 |
赎回费率 | Y<7 天 | 1.50% | Y<7 天 | 1.50% |
赎回费率 | 7 天≤Y<30 天 | 0.30% | 7 天≤Y< | 0.10% |
A 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均随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赎回费率结构如下表所示。
30 | ||||
赎回费率 | 30 天≤Y<180 天 | 0.10% | 30 天≤Y <180 天 | 0.00% |
赎回费率 | Y≥180 天 | 0.00% | Y≥180 天 | 0.00% |
注: Y 为持有期限。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25 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30%,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2500=12,500 元赎回费用=12,500×0.30%=37.5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37.50=12,462.5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 25 天,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462.50 元。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 万份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20 天,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 0.10%,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00×1.2500=12,500,000 元赎回费用=12,500,000×0.10%=12,50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00-12,500=12,487,500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000 万份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 20 天,假设
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487,500元。
3、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
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 1.50%的赎回费,并将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 7 日以上(含)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用,将按照不低于 25%的比例计入基金资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对销售费率实行一定的优惠。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具体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情形时。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9、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当发生上述第 7 项、第 8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笔全部或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调整导致上述第 7 项内容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修改上述内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
赎回申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x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相关措施为此单个持有人延期办理赎 回申请,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应当优先确认其他 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具体为: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如其他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 认,则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此单个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按可接受赎回申 请的比例确认,对此单个持有人其余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如其他赎回申 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则对其他赎回申请人和此单个持有人的全 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 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 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 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2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则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公告次数,但基金管理人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或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可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但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之间暂不允许进行相互转换。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收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六)基金份额的质押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提前公告。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八)基金份额折算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不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九)当技术条件成熟,本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根据具体情况 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或者安排本基金的一类或多类基金份 额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x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包括港股通标的股票,并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资产(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中期票据、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标的指数成分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本基金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股指期货、国 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上述投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x基金为被动式指数基金,原则上采用完全复制法,按照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基准权重构建指数化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进行相应的调整。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和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时,或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等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或因某些特殊情
况导致流动性不足时,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力求降低跟踪误差。
本基金力争将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控制在 0.45%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 5%以内。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1、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组合的构建
x基金在建仓期内,将按照标的指数各成份股的基准权重对其逐步买入,在力求跟踪误差最小化的前提下,本基金可采取适当方法,以降低买入成本。当遇到成份股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其他市场因素而无法依指数权重购买某成份股及预期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即将调整或其他影响指数复制的因素时,本基金可以根据市场情况,结合研究分析,对基金财产进行适当调整,以期在规定的风险承受限度之内,尽量缩小跟踪误差。
如果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股进行调整。
(2)投资组合的调整
x基金所构建的股票投资组合将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中的投资比例限制、申购赎回变动情况,对其进行适时调整,以保证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收益率间的高度正相关和跟踪误差最小化。基金管理人将对成份股的流动性进行分析,如发现流动性欠佳的个股将可能采用合理方法寻求替代。由于受到各项持股比例限制,基金可能不能按照成份股权重持有成份股,基金将会采用合理方法寻求替代。
1)定期调整
根据标的指数的调整规则和备选股票的预期,对股票投资组合及时进行调整。
2)不定期调整
根据指数编制规则,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因增发、送配等股权变动而需进行成份股权重新调整时,本基金将根据各成份股的权重变化进行相应调整;根据本基
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从而有效跟踪标的指数;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因其它特殊原因发生相应变化的,本基金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力求降低跟踪误差。
(3)投资组合的业绩评价
x基金将定期、不定期对投资组合进行绩效评定,以衡量指数化投资过程中投资组合的跟踪表现,并通过控制跟踪误差来进行风险管理。
2、债券投资策略
x基金基于流动性管理及策略性投资的需要,投资于债券资产。债券投资策略包括:久期管理策略;期限结构配置策略;骑乘策略;息差策略;信用策略;个券精选策略;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等。其中:
信用策略中,本基金将重点分析发债主体的行业发展前景、市场地位、公司治理、财务质量、融资目的等要素,综合评价并定期更新信用债券的信用等级;同时,结合宏观经济分析,合理预测信用利差曲线的变动趋势,确定信用债券的配置比例。对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发行主体的公司背景、竞争地位、治理结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债券收益率等要素,确定投资决策,并通过流动性分析和监测,防范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流动性风险。
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中,本基金将选择公司基本素质优良、其对应的基础证券有着较高上涨潜力的可转换债券进行投资,并采用期权定价模型等数量化估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以合理价格买入。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中,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等特征,对个券发行主体的性质、行业、经营情况、以及债券的增信措施等进行全面分析,选择具有优势的品种进行投资,并通过久期控制和调整、适度分散投资来管理组合的风险。
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x基金基于策略性投资的需要,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将通过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精选那些经风险调整后收益率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4、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策略
(1)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在股指期货投资上,本基金以套期保值为目标,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谨慎适当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本基金将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谨慎调整投资组合的风险暴露,及时调整组合仓位,以降低组合风险、提高组合的运作效率。并利用股指期货流动性较好的特点对冲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
(2)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基金将本着谨慎原则适度参与国债期货投资。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运用国债期货对冲风险。本基金将结合国债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发挥国债期货杠杆效应和流动性较好的特点,灵活运用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3)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本基金进行权证投资时,将在基本面研究及估值的基础上,结合股价波动率等参数,运用数量化期权定价模型,确定其合理内在价值,从而构建套利交易或避险交易组合。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类基金投资于其他衍生金融工具,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本基金对衍生金融工具的投资主要以对提高组合整体收益为主要目的。本基金将在有效风险管理的前提下,通过对标的品种的研究,谨慎投资。
(四)业绩比较基准
x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香港银行投资指数(代码 930792)。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香港银行投资指数收益率(使用估值汇率折算)*95%+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由于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所跟踪的标的指数为中证香港银行投资指数,因 此本基金采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中证香港银行投资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 制并发布,选取中证香港 300 指数成分股以及港股通范围内的银行股作为样本股,旨在反映港股通范围内银行的整体状况和走势。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
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若标的指数、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风险收益特征
x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主要投资香港证券市场,需承担汇率风险以及境外市场的风险。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分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3)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应当遵守下列限制:
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 有关约定;
4)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4)基金总资产不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除上述第(2)、(10)、(16)、(17)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七)基金的融资与转融通
x基金可以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融资及转融通。
(八)未来条件许可情况下的基金模式转换
x基金管理人可在条件成熟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另行安排在证券交易所场内接受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使本基金转型为同一标的指数的上市型开放式基金(LOF),其场内申购赎回、上市交易、注册登记、收益分配等场内业务规则遵循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若将来本基金管理人推出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则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将本基金转型为 ETF 联接基金并相应修改
《基金合同》。
(八)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 2020 年 09 月 30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 项目 | 金额(元) |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 权益投资 | 57,966,587.26 | 91.19 |
其中:股票 | 57,966,587.26 | 91.19 | |
2 | 基金投资 | — | — |
3 | 固定收益投资 | — | — |
其中:债券 | — | — | |
资产支持证券 | — | — | |
4 | 贵金属投资 | — | — |
5 |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 — |
6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 — | |
7 |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 5,464,584.97 | 8.60 |
8 | 其他资产 | 136,362.76 | 0.21 |
9 | 合计 | 63,567,534.99 | 100.00 |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通过港股通交易机制投资的港股公允价值为 57,966,587.26
元,占期末资产净值比例为 92.6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指数投资境内股票。
(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x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境内股票。
(3)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 | 公允价值(人民币)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基础材料 | — | — |
B 消费者非必需品 | — | — |
C 消费者常用品 | — | — |
D 能源 | — | — |
E 金融 | 57,966,587.26 | 92.60 |
F 医疗保健 | — | — |
G 工业 | — | — |
H 信息技术 | — | — |
I 电信服务 | — | — |
J 公用事业 | — | — |
K 房地产 | — | — |
合计 | 57,966,587.26 | 92.60 |
以上分类采用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 股票代码 | 股票名称 | 数量(股)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 00939 | 建设银行 | 1,972,000 | 8,698,835.92 | 13.90 |
2 | 03988 | 中国银行 | 4,026,000 | 8,490,544.13 | 13.56 |
(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3 | 01398 | 工商银行 | 2,403,000 | 8,488,487.92 | 13.56 |
4 | 00005 | 汇丰控股 | 302,000 | 7,908,128.51 | 12.63 |
5 | 03968 | 招商银行 | 221,000 | 7,097,904.74 | 11.34 |
6 | 00011 | 恒生银行 | 36,800 | 3,689,639.83 | 5.89 |
7 | 02388 | 中银香港 | 203,500 | 3,647,918.21 | 5.83 |
8 | 01288 | 农业银行 | 1,480,000 | 3,147,223.55 | 5.03 |
9 | 03328 | 交通银行 | 505,000 | 1,650,763.39 | 2.64 |
10 | 01658 | 邮储银行 | 477,000 | 1,362,235.68 | 2.18 |
对于同时在 A+H 股上市的股票,合并计算公允价值参与排序,并按照不同股票分别披露。
(2)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资明细
x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x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发行主体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情况,在报告编制前一年内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11.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 名称 | 金额(元) |
1 | 存出保证金 | 56,454.46 |
2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 |
3 | 应收股利 | 66,420.63 |
4 | 应收利息 | 585.91 |
5 | 应收申购款 | 12,901.76 |
6 | 其他应收款 | — |
7 | 待摊费用 | — |
8 | 其他 | — |
9 | 合计 | 136,362.76 |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x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1.5.1 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x基金本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未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1.5.2 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x基金本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未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1、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2、报告期内没有需说明的证券投资决策程序。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9 年 4 月 16 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泰康港股通香港银行指数 A
阶段 | 净值收益率① | 净值收益率标准差②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③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 ④ | ①-③ | ②-④ |
基金合同成立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 -0.14% | 0.81% | -2.43% | 0.88% | 2.29% | -0.07% |
2020 年 01 月 01 日至 2020 年 09 月 30 日 | -28.24% | 1.41% | -30.75% | 1.47% | 2.51% | -0.06% |
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2020 年 09 月 30 日 | -28.34% | 1.16% | -32.43% | 1.21% | 4.09% | -0.05% |
泰康港股通香港银行指数 C
阶段 | 净值收益率① | 净值收益率标准差②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③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 ④ | ①-③ | ②-④ |
基金合同成立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 -0.42% | 0.81% | -2.43% | 0.88% | 2.01% | -0.07% |
2020 年01 月01 日至 2020 年 09 月 30 日 | -28.45% | 1.41% | -30.75% | 1.47% | 2.30% | -0.06% |
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2020 年 09 月 30 日 | -28.75% | 1.16% | -32.43% | 1.21% | 3.68% | -0.05% |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x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非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对只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平台进行交易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对只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平台交易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估值涉及到港币等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应当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10、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摆动定价机制的具体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x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应当暂停基金估值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9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本基金的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x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使用相关费用;
5、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1、因投资相关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x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
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x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3、销售服务费
x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4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基金的销售与基金持有人的服务。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使用相关费用
x基金作为指数型基金,需根据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基金合同生效后,标的指数
许可使用费为许可使用基点费。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2%的年费率计提。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季季末,按季支付(当季不足 10,000 元的,按 10,000 元计算),计费期间不足一季度的,根据实际天数按比例计算。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每年 1 月、4 月、 7 月、10 月的前十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上一季度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标的指数供应商根据相应指数许可协议变更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率和计算方式时,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进行公告。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5-12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x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x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xx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 xx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备案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的基金份额、承诺持有的期限
等情况。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披露估值程序、估值技术及重大变化、假设、输入值、对基金资产净值及当期损益的影响等对基金估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7、临时报告
x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3)新增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4)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25)基金管理人改变估值技术时;
(26)如《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 40、50、55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的情形;
(27)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0、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1、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 2 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的信息。
12、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3、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4、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5、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临时公告和定期报告中及时披露本基金投资证券公司发行的短期公司债券的情况。
16、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情况。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7、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要求披露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况。
1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者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情形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七、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x基金的投资风险包括投资组合的风险、管理风险、合规性风险、本基金特有的投资风险、操作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1、投资组合的风险
投资组合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本基金的市场风险来源于基金股票资产与债券资产市场价格的波动。
(2)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3)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参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的相关规定。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x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香港联合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规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港股通标的股票、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相关措施为
此单个持有人延期办理赎回。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审慎决策,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3、合规性风险
是指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要求而带来的风险。
4、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存在的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但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本基金将变更标的指数。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3)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1)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
中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2)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等将导致基金收益率超过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正的跟踪偏离度;
4)由于成份股停牌、摘牌或因标的指数流通市值过小、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5)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存在,使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6)在本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水平、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
7)其他因素,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中个别股票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卖空、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本基金力争将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控制在 0.45%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 5%以内,但因以上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本基金净值表现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4)成份股停牌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份股停牌时可能面临如下风险:
1)基金可能因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2)在极端情况下,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大面积停牌,基金可能无法及时卖出成份股以满足支付赎回款项的需要,由此基金管理人可能采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投资者将面临无法赎回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
(5)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x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能由于各种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
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投资人将面临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5、本基金投资港股通股票存在的风险
(1)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规定范围内的港股标的,港股通业务试存在每日额度限制。在联交所持续交易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当日本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港股的风险。
(2)本基金存在汇率风险,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入参考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港股通交易日日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净额换汇,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笔交易,确定交易实际适用的结算汇率。故本基金投资面临汇率风险。
(3)本基金存在投资香港市场的风险
1)本基金将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市场,在市场进入、投资额度、可投资对象、交易规则、税务政策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而且此类限制可能会不断调整,这些限制因素的变化可能对本基金进入或退出当地市场造成障碍,从而对投资收益以及正常的申购赎回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2)香港市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 A 股市场规则,此外,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参与香港股票投资还将面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i)香港市场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因此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
ii)只有沪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