玆提述有關(i)東江環保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為2018年9月21日有關訂立股權轉讓協議及訂立股權轉讓協議補充協議(「原補充協議」)之關連交易公告;( ii)日期為2018年10月8日之關連交易之補充公告;及(iii)日期為2018年12月14日之關連交易公告(不行使優先選擇權)。除非文義另有所指,本公告所有 詞彙應與上述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義。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佈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就因本公佈全部或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之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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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立第二次股權轉讓協議補充協議
玆提述有關(i)東江環保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為2018年9月21日有關訂立股權轉讓協議及訂立股權轉讓協議補充協議(「原補充協議」)之關連交易公告;(ii)日期為2018年10月8日之關連交易之補充公告;及(iii)日期為2018年12月14日之關連交易公告(不行使優先選擇權)。除非文義另有所指,本公告所有詞彙應與上述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義。
誠如本公司日期為2018年12月14日之關連交易公告(不行使優先選擇權)所披露,香港xx向本公司發出一份出售待售股權的正式通知,表示其有意向通過公開掛牌交易的方式向第三方買方轉讓揭陽xx9.30%股權。
根據揭陽xx公司章程,本公司就其他合營夥伴向任何第三方轉讓股權享有優先選擇權,據此,本公司可按第三方買方所提供的相同條款購買所轉讓的股權。本公司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向香港歐晟書面告知本公司不行使優先選擇權。
根據最新進展情況,香港xx以掛牌競價公開交易的方式確定揭陽xx9.30%股權的受讓方為揭陽市創益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創益環保」),並於創益環保簽訂了相關股權轉讓合同,並已辦理完成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截至本公告之日期,香港xx持有揭陽xx53.60%股權;本公司持有揭陽xx37.10%股權;創益環保持有揭陽xx9.30%股權。
訂立第二次股權轉讓協議補充協議
鑒於揭陽xx股東發生變化,需由新進股東創益環保確認及遵守原補充協議內容,並就其持有揭陽xx9.30%股權承擔對應的權利及義務進行約定,因此本公司與香港xx、創益環保簽訂第二次股權轉讓協議補充協議,替代原補充協議內容,該第二次股權轉讓協議補充協議內容未增加本公司的權利義務。
若截至2018年12月31日,目標公司與廣東電網有限責任公司揭陽供電局仍未簽署購售電合同,則本公司有權要求香港xx立即回購本公司由香港xx購入之待售股權。香港xx應在本公 司提出回購要求後15日內必須將股權回購款項向本公司全數支付。若香港xx無法按時支付 股權回購款項,則本公司有權要求香港xx按本公司已向目標公司作投資的金額的年化利率 7%向本公司支付相應的罰金,直至香港xx向本公司付清股權回購款項為止。如香港xx在上 述之股權回購要求提出後,但待售股權未正式退回予香港歐晟前,目標公司與廣東電網有限 責任公司揭陽供電局簽署購售電合同後,本公司同意撤回上述股權回購之要求。
目標公司現約定的註冊資本金爲人民幣168,000,000元,在三方股東按照各自股權比例完成出 資義務後,如果目標公司的總投資超過人民幣498,000,000元,三方股東承諾超出部分的 33.33%由三方股東按各自股權比例追加投資;超出部分的66.67%由香港歐晟主導目標公司獲 得相應融資。惟三方股東倘需要按各自股權比例追加投資,屆時各方需另行簽訂有關的協議,本公司將按當時情况遵守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的要求。
鑒於揭陽xx已於2018年10月與廣東電網有限責任公司揭陽供電局簽署了相關購售電合同,因此未觸發上述協議有關回購股權的條款。
有關股權轉讓協議補充協議各方之資料
x公司爲一家於中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主要從事 (i)處理及處置廢物;(ii)生產及銷售循環再造產品及可再生能源;(iii)興建及提供環保系統及服務;(iv)可再生能源利用;及(v)買賣化學產品及其他。
香港xx主要從事生活垃圾處理處置及綜合利用。
創益環保主要在中國從事(i)節能技術推廣服務;(ii)環境保護專用設備製造與研發;(iii)汙水處理及其再生利用;(iv)實業投資;及(v)投資諮詢服務。
承董事會命
東江環保股份有限公司xx
董事長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深圳市
2019年 3月18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董事會由一位執行董事xx先生;四位非執行董事xxxxx、xxx先生、xx先生及xxx先生;及三位獨立非執行董事xxx先生、曲久輝先生及xxx先生組成。
*僅供識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