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 C00001731922018071001552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附加航班延误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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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类航班取消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 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保险责任
第二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实际搭乘的保险单中载明的固定航班飞机,因恶劣天气、自然灾害、机械故障、罢工、劫持或怠工、其他空运、航运工人的临时性抗议活动、恐怖分子行为、航空管制或航空公司超售而导致其延误时间连续达保险xxx的时间,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若被保险人将要搭乘的固定航班被取消, 则不论取消前是否达到保险xxx的延误时间, 保险人仅按主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若被保险人为同一旅行自愿投保由本公司承保的多个保险( 投保人为团体的保险除外), 且在不同保障产品中包含相同保险责任的, 本公司仅按照其中保险金额最高者做出赔偿,并退还其它保险产品中相同保险责任项下已收取的相应保险费。
责任免除
第三条 发生下列情形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因被保险人自身原因导致航班延误;
( 二) 被保险人在预订航班或投保时就已经知道或合理推断应该知道可能发生保险xxx的时间或更长时间延误;
( 三)被保险人未实际搭乘保险单中载明的固定航班飞机;
( 四) 原预定航班被取消、原预定航班被取消前已达到保险xxx的延误时间或原预定航班被取消后安排的替代航班发生延误;
( 五) 若被保险人搭乘中转联程航班, 除保险单中载明的航班之外的其他航段航班发生延误;
(六) 被保险人的客票状态为退票、改签、作废、失效;
(七)飞机原定出发时间不在保险期间。
保险金额
第四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五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缴纳保险费。
第六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需尽快向保险人报案,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保单号;
(二)被保险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延误以及延误时间的证明文件;
(四)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五)若被保险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 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有义务要求承运人出具关于延误以及延误时间的证明文件, 并提交给保险人。否则,保险人有权不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事项
第七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者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八条 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二)保险单;
(三)保险费交付凭证;
(四)投保人身份证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保险单的未满期净保费。
释义
【延误时间】延误时间的确定有以下两种方式, 本保险合同采用的延误时间计算方式以保险xxx为准:(1)自飞机原定出发时间起至飞机实际起飞时间,或至航空公司安排的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出发时间为止;或(2)自飞机原计划到达目的地时间起至飞机实际到达目的地时间,或至航空公司安排的替代性交通工具到达目的地时间为止。
【中转联程航班】指始发地到目的地之间经另一个或多个机场中转的航班(即含有两个(及以上)乘机联、搭乘两个(及以上)不同航班号的航班才可抵达目的地),且中转时间在两小时(含)至十二小时(含)之间。
【未满期净保费】未满期净保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
×(1-15%)。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