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馬偕醫學院產學合作契約書(參考範本)
僅供參考,請依合約實際需求,選用修改下述條款內容
立約人: 馬偕醫學院 ﹙以下簡稱甲方﹚
□□□□□□□□(單位名稱)﹙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為進行產學合作計畫,特依「馬偕醫學院產學合作實施辦法」之相關規定訂定本契約,並議定條款如下:
合作標的
甲方同意接受乙方委託執行□□□□□□□□□□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並由甲方計畫主持人負責執行之。
計畫內容
x計畫之內容如附件□□□□□□□□□□□計畫書﹙以下簡稱「計畫書」﹚,該計畫書視同本契約之一部分。
計畫期間
x計畫之執行期間自民國□□□年□□月□□日起至民國□□□年□□月□□日止。
計畫經費
x計畫之經費總計新台幣﹙以下同﹚□□□□□元整,其細目如計畫書。
付款辦法
計畫經費應依下列條件,由乙方分期支付甲方:
本契約經雙方簽署生效後□□日內,支付□□□□□元整。
甲方交付乙方期中計畫成果,經乙方審核認可後□□日內支付□□□□□元整。
甲方交付乙方期末總計畫成果,經乙方審核認可後□□日內,支付餘額□□□□□元整。
甲方應於本契約生效及交付乙方各期計畫成果時,一併檢送該期經費領據或其他經乙方同意之收據予乙方,以憑付款。
郵寄支票予甲方之郵資應由乙方支付,不得由本計畫之經費扣抵。
儀器購置與使用
x計畫經費所購置之圖書、期刊、儀器及設備等財產,其所有權歸屬於甲方,由甲方納入校產管理及運用。
甲方於執行本計畫之必要範圍內,得請求乙方提供其所有之儀器、設備或相關資料;乙方於不影響其業務之範圍內,應盡力予以協助。
計畫進度與配合
甲方應依計畫書之約定,進行本計畫。
乙方得視需要要求甲方,就本計畫之進度提出口頭報告及相關資料。
乙方得視計畫需要,指派人員至甲方了解本計畫之執行情形並提供必要協助。
計畫成果
甲方應依計畫書所定期限繳交計畫成果;計畫書未約定者,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甲方應於民國□□□年□□月□□日前,交付乙方□□份有關本計畫之期中計畫成果報告。
(二)甲方應於民國□□□年□□月□□日前,交付乙方□□份有關本計畫之期末總計畫成果報告,並提供計畫成果有關之諮詢講解。
於簽約前,宜先行確認乙方之規定是否合理、可行。
計畫成果報告之內容及形式,應依乙方之規定辦理。
成果驗收
前條第一項各款之報告完成時,甲方均應立即通知乙方。
乙方應於接獲前項通知及報告後,會同甲方驗收。
驗收不合格時,乙方得以書面通知甲方限期補正,甲方應於乙方指定之期限內完成補正或修改,再交付乙方驗收。
計畫成果驗收合格與否,悉依計畫書之約定認定之。
成果諮詢
甲方應依乙方之要求,至乙方指定之處所,提供其計畫成果有關之諮詢講解。諮詢講解之時間不得少於乙方實際需要之□□小時。但計畫書另有約定者,依其約定。
成果發表
x條文有4種選擇方案,請擇一使用。
甲方得將其在本計畫之研究成果公開發表之,但應事先取得乙方之書面同意;乙方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同意。但若涉及乙方營業秘密者,xxx拒絕之,甲方不得異議。
智慧財產權歸屬及授權
方案一
甲方及計畫主持人因執行本計畫所產出之研發成果或可能獲得之專利權、著作權、營業秘密及其他智慧財產權,均歸甲方所有,並依互惠原則優先授權乙方使用。
甲方以執行本計畫所產出之研發成果,申請取得專利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時,得先以書面通知乙方,由乙方確認該申請成果是否涉及其業務資料。
甲方依第一項為授權時,其授權之內容、期間及範圍等相關事項,由雙方另行協議定之。
方案二
可參考國科會補助產學合作計畫先期技轉授權合約議定原則「授權期間」:應用型產學計畫3年,以3年為原則進行洽談。
甲方及計畫主持人因執行本計畫所產出之研發成果或可能獲得之專利權、著作權、營業秘密及其他智慧財產權,均歸甲方所有,乙方享有□年無償使用權。
甲方以執行本計畫所產出之研發成果,申請取得專利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時,得先以書面通知乙方,由乙方確認該申請成果是否涉及其業務資料。
方案三
甲方及計畫主持人因執行本計畫所產出之研發成果或可能獲得之專利權、著作權、營業秘密及其他智慧財產權,均歸甲乙雙方共有;其成果歸屬及應有部分之比例,由雙方參酌資本與勞務支出之比例與研發之貢獻,另行協議定之。
當事人之一方未經他方書面同意,不得將其依前項所取得之智慧財產權授權或讓與第三人。
依第一項所取得之智慧財產權的管理、運用及權益分配等所有實質及程序相關事宜,由甲乙雙方另行協議定之。
方案四
甲方及計畫主持人因執行本計畫所產出之研發成果或可能獲得之專利權、著作權、營業秘密及其他智慧財產權,均歸甲乙雙方共有;其成果歸屬及應有部分之比例,由雙方參酌資本與勞務支出之比例與研發之貢獻,另行協議定之。
當事人之一方未經他方書面同意,不得將其依前項所取得之智慧財產權授權或讓與第三人。
甲乙雙方如將第一項智慧財產權授權或讓與第三人使用,因授權或讓與所產生之權益收入(如簽約金、權利金、衍生利益金…等),雙方同意依甲方為□□%,乙方為□□%之分配比例分配之。
乙方因實施第一項智慧財產權所生產之相關產品銷售期間內,乙方同意每年就該等產品銷售總額,提撥□□%作為本計畫智慧財產權之衍生利益金,再依前項分配比例分配予甲方。乙方於每年元月三十一日前應彙報前一年內使用本計畫智慧財產權所產製產品之銷售額,以及本計畫智慧財產權佔各項產品之比重值,經甲方認可後,依比重值加權計算衍生利益金。
藍色部分請擇一使用,兩者差別在於底線部分。
若乙方放棄以第一項研發成果或智慧財產權向任何有關機關申請專利或其他智慧財產權之註冊登記,或乙方不負擔所有申請、登記或取得權利之相關費用者,甲方得自行為之或負擔所有費用,並以甲方為相關程序代表人。乙方同意甲方全權管理此等智慧財產權,並得讓與或授權第三人實施。有本項情形者,xxx取得甲方之授權始得實施,授權金及其他相關事項,由雙方另行協議定之。
若乙方放棄以第一項研發成果或智慧財產權向任何有關機關申請專利或其他智慧財產權之註冊登記,或乙方不負擔所有申請、登記或取得權利之相關費用者,甲方得自行為之或負擔所有費用,並以甲方為相關程序代表人。乙方同意甲方全權管理此等智慧財產權,並得讓與或授權第三人實施。有本項情形者,雙方仍應遵守前二項之約定。
擔保責任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者外,甲方不負任何擔保責任,包括不擔保本計畫所生成果之合用性及商品化之可能性或相關產品責任。
甲方及計畫主持人應擔保本研究有關之資料文件全部,係由其自行研究發展所得,並無任何抄襲或仿冒之情事。
侵權責任
乙方使用本計畫所產出之專利權、著作權、營業秘密或其他智慧財產權時,倘遇有任何智慧財產權侵權行為致遭第三人求償者,乙方應儘速通知甲方;甲方應協助解決之,以確保有關權益。但甲方對乙方及第三人不負損害賠償責任。若乙方因而涉訟時,並應告知甲方,由甲方視情況提供其所有之相關資料、文件、物品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因本計畫所產出之專利權、著作權、營業秘密或其他智慧財產權如受侵害,乙方知悉後應立即通知甲方,由甲方及計畫主持人視情況決定自行或協助乙方採取相關之保全行動或其他法律程序,以確保雙方之權益。
保密義務
當事人之一方因本契約而知悉、取得或持有之文件、物品或資訊,除依第十一條為成果發表外,非經他方事前書面同意,不得洩漏或交付予第三人或使用於與本契約無關之工作。雙方應要求其參與本計畫之人員遵守本契約之約定;如有任一方或其參與本計畫之人員違反本條之約定者,應賠償他方因此所受之損害。
若乙方放棄依第十二條取得之智慧財產權或其實施、使用權時,乙方及其代理人或使用人,仍應遵守保密義務。
甲方於契約期間內應嚴守機密,不得將任何因本計畫而知悉之乙方業務資料洩漏。但甲方為研究、教學所需或以服務社會為目的之共通性技術教導或無關乙方業務上之關鍵產業技術者,不在此限。
限制名稱使用
x計畫之研究成果,為甲方供乙方將來研發、製造參考之用,乙方在未獲得甲方書面同意前,不得於商業用途時(包括但不限於產品/商品或服務之公開行銷、推廣或廣告文宣、內外包裝、網頁等),使用甲方、甲方之教職員工或其所屬單位之名稱、校徽或其他表徵;亦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表示甲方與乙方有任何關連。
乙方違反前項規定時,除應支付懲罰性違約金三百萬元予甲方外,甲方並得不經催告終止或解除本契約,且不返還甲方已收取之費用。
權利義務轉讓
甲乙雙方在本契約中之權利、義務,非經他方事前書面同意,不得轉讓予第三人。
聯絡管理
x契約有關之通知或要求,應以書面送達下列之處所及人員(以下簡稱「聯絡人」),經送達該聯絡人者,即視為已送達該方當事人。
請「計畫主持人」擔任甲方聯絡人
甲方聯絡人姓名:
職稱:
聯絡電話:02-2636□□□□
電傳號碼:
地址:xxxxxxxxxxx00x
乙方聯絡人姓名:
職稱:
聯絡電話:
電傳號碼:
地址:
計畫變更
甲乙雙方認為有必要時,得合意變更本計畫內容。但計畫進度和計畫經費,應由甲乙雙方協議合理調整之;協議不成時,任一方均得以書面通知他方終止本契約。此時,乙方不得要求甲方歸還其已支用之計畫經費,但得停止支付未到期之計畫經費;甲方則無需負擔任何損害賠償責任。
契約終止或解除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者外,任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本契約或有其他違約情事者,他方得以書面通知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者,他方得另以書面通知終止或解除本契約。
本契約因乙方違約,經甲方依前項約定終止契約後,其已受領自乙方之計畫經費,無須返還。但甲方不得另行要求乙方賠償其因此所受之損害。
本契約因甲方違約,經乙方依第一項約定終止本契約後□□日內,甲方應將其受領自乙方之計畫經費中未使用之部分,xxxxxx,x方並得停止支付其應支付之計畫經費。
任一方若認為本計畫之繼續執行,不能達到預期之目的或認為無繼續進行本計畫之必要時,經雙方同意後得終止本契約。於此情況下,甲方應於本契約終止後□□日內,將其已受領自乙方之計畫經費中未使用之部分,無息返還乙方;乙方不得要求甲方返還已支用之計畫經費。任何一方均不得要求他方賠償其因此所受之損害。
本契約經終止或解除後,本計畫之相關資料、研究成果、所產生之專利或其他xxxxx,xxxxxx,x方仍應遵守第十五條所定之保密義務。
不可抗力因素
因水災、火災、風災、地震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一方之事由,致其不能履行本契約或不能依照本契約履行者,該當事人得免負給付義務或不負遲延責任。
生效日期
x契約經雙方簽署後,溯及自第三條所載計畫期間之始日起生效。
合意管轄
因本契約所生爭議,甲乙雙方同意以台灣板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完整合意
一、本契約及其附件,構成雙方對本合作案完整之合意。任何於本契約簽訂前,經雙方協議但未記載於本契約或其附件之事項,對雙方皆無拘束力。
二、附件之效力與本契約同,但兩者有牴觸時,以本契約為準。
三、本契約得經雙方同意修改、增訂之。
四、本契約任一條文或部分條文若經法院判決無效,並不影響其他條文之效力。
契約份數
x契約正本壹式□份,副本□份。由甲乙雙方及計畫主持人各執正本乙份,副本由甲乙雙方各存執一份。
立 約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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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方:馬偕醫學院
地 址:25245 xxxxxxxxxxx00x
x x:02-2636□□□□
統一編號:31463602
合約確認後,請計畫主持人於方框處蓋章
計畫主持人:□□□□□□□系所
□□□
乙 方:□□□□□□□ (單位名稱)
代 表 人:□□□
日期部分無需填寫,本校於用印時會蓋上日期章
地 址:
電 話:
統一編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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