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乙方暂定申购宽限期为两个交易日。如扣款当日(T 日)因甲方资金账户余额不足,或因乙方系统故障等原因造成扣款操作失败,则系统将在 T+1 日重新扣款申购;如 T+1 日不能成功扣款,则在 T+2 日再次扣款申购;如仍不能成功扣款,则视为甲方放弃该期基金申购。按日定投不设宽限期,扣款操作失败的,将直接作为甲方放弃申购 处理;由于乙方系统故障等原因造成申购失败的,乙方免于承担责任。
开放式基金智能定期投资服务协议书
甲方:投资者
乙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智能定期投资服务协议书》(以下简称“本协议”)是甲乙双方在签署《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的基础上,就乙方根据甲方制定的智能定投计划为甲方提供开放式基金智能定期投资服务(以下简称“基金智能定投服务”)相关事项所订立的有效合约,本协议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本协议采用电子方式,电子签署流程完成后本协议即告生效,甲方签署电子合同与在纸质合同上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无须另行签署纸质合同。
在接受本协议之前,请您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如果您不同意本协议的任意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乙方对条款的解释,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一旦您使用本协议项下的服务
(以下简称“本服务”),即表示您同意遵循各项规则。
第一条 各方声明
1、 甲方声明如下:
(1) 甲方已详细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其中有关乙方的责任条款,并同意本协议所有条款。
(2) 甲方保证其参与基金智能定投服务的所有资金来源及用途合法。
(3) 乙方已向甲方清楚揭示该服务的风险,甲方清楚认识并愿意承担接受服务过程中的一切风险,并同意遵守与本服务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及乙方已告知的相关操作规则。
(4) 甲方确认在开展基金智能定投服务之前,乙方已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了适当性管理的职责。
2、 乙方声明如下:
(1) 乙方具有开展本服务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提供相应服务。
(2) xxxx与本服务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第二条 定义
1、智能定投计划:指甲方通过在乙方系统中选择基金品种、定投周期、定投日、基准定投金额、金额浮动系数、定投策略等要素而设定的定期不定额的投资计划。
2、基金品种:指乙方代销的开放式基金中已开通基金定投业务的基金。
3、定投周期:指乙方系统提供的可供甲方选择的智能定投计划中每期扣款的间隔时间,如每日、星期、自然月等。甲方可以选择的定投周期以乙方系统实际提供的为准。
4、定投日/实际定投日:定投日指甲方设定的执行申购操作的日期。如以每个交易日为定投周期,可在每个交易日定投;以星期为定投周期,可在星期一至星期五中选择一日作为定投日;以月为定投周期,可在一日至二十八日中选择一日作为定投日。
如在执行智能定投计划时,甲方预设的定投日为非交易日或非基金申购开放日,乙方系统将以预设定投日之后第一个基金申购开放日作为实际定投日。按日定投的,作为放弃申购处理。 5、基准定投金额:确定每期智能定投计划实际申购额的参数之一。
6、金额浮动系数:确定每期智能定投计划实际申购额的参数之一。
7、定投策略:确定每期智能定投计划实际申购额的参数之一,由甲方在乙方系统中提供的若干策略中自行选择。
8、实际申购额:结合甲方自定义的定投基准金额和智能定投模型参数,自动计算每期申购金额。
9、申购宽限期:在实际定投日由于甲方资金账户余额不足、乙方系统故障等原因造成的扣款操作失败而给予的宽限期,乙方将在宽限期内再次执行申购操作。
10、乙方交易系统:指包括乙方金太阳手机证券、网上营业厅等在内的交易平台,以乙方实际提供的为准。
11、交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共同的正常交易日。
第三条 业务规则
1、甲方签署本协议、开通基金智能定投服务后,在乙方交易系统中选择拟投资的基金品种、定投周期、定投日、基准定投金额、金额浮动系数、定投策略等要素,提交后形成有效的智能定投计划。智能定投计划为本协议的附件,是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可在乙方交易系统中提交多个智能定投计划,多个智能定投计划均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甲方通过乙方交易系统提交智能定投计划的,即视为甲方同意乙方根据智能定投计划及
x协议约定的业务规则计算确定各期实际申购额,并在相应的实际定投日代理甲方提交指定开放式基金的申购指令。
3、智能定投每期最低实际申购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 元,且不低于所申购基金公司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的每期扣款最低金额限制。当实际申购额超过拟申购的开放式基金的大额申购限额时,按照基金公告(仅针对设置大额申购限额的基金)的大额申购限额扣款。
4、智能定投计划实际定投日与扣款日为同一日,扣款日基金净值为成交价格。
5、乙方根据甲方设定的智能定投计划计算实际申购额,并在扣款成功后代理甲方提交申购申请。为确保申购成功,甲方应保证用于扣款的资金账户处于正常状态且在实际定投日保留足额可用金额。
6、在约定的智能定投计划定投日及申购宽限期内,甲方如有新股申购缴款,乙方将优先预留并扣除新股申购款金额。
7、如甲方设定的多个智能定投计划及其他扣款项目需在同一个交易日扣款申购而甲方资金账户可用金额不足时,由乙方自行决定扣款顺序。
8、乙方暂定申购宽限期为两个交易日。如扣款当日(T 日)因甲方资金账户余额不足,或因乙方系统故障等原因造成扣款操作失败,则系统将在 T+1 日重新扣款申购;如 T+1 日不能成功扣款,则在 T+2 日再次扣款申购;如仍不能成功扣款,则视为甲方放弃该期基金申购。按日定投不设宽限期,扣款操作失败的,将直接作为甲方放弃申购处理;由于乙方系统故障等原因造成申购失败的,乙方免于承担责任。
9、甲方所选择的基金为限制定投或暂停定投状态时,在限制定投或暂停定投状态持续期间,乙方不进行定投申购操作。
10、甲方可通过乙方交易系统设定、修改、终止智能定投计划。修改或终止该智能定投计划通常于下一交易日生效,实际以系统为准。
11、乙方有权决定、调整最低申购金额、申购宽限期等业务要素。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进行公布,一经公布即产生约束效力,乙方不再另行通知甲
方。
第四条 风险提示
1、乙方为基金的代理销售机构,受理的委托申请结果以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乙方不承担确保交易成功的责任。因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系统故障等非公司过错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关于“禁止向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销售或提供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的规定,若甲方在定投服务的生效期间内,其风险承受能力调整为最低类别的,甲方应自行终止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基金定投业务。如甲方未自行终止相关业务,乙方将终止甲方高于 R1 风险等级(低风险等级)基金的智能定投业务。如甲方未参与风险承受能力测评或其风险承受能力测评结果超过 2 年未更新,乙方将通过短信或电话等方式通知甲方参与风险承受能力测评,甲方应登录乙方交易系统完成风险承受能力测评。
3、在基金智能定投计划的生效期间内,如因甲方风险承受能力测评结果发生变化或基金产品的风险等级等信息更新,导致甲方风险承受能力、投资基金类型、投资期限与基金产品的风险等级等发生不匹配且甲方不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乙方将通过电话或短信等方式告知甲方变更后的适当性匹配结果。甲方需登陆乙方系统重新评估或确认所定投的产品是否符合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及投资类型、投资期限等要求,如在三个月内甲方仍不满足适当性管理要求,乙方有权终止甲方该智能定投计划,甲方自愿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和其他后果。
4、在基金智能定投计划生效期间内,如甲方持有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乙方将通过网站、电话、短信、电子邮件、交易客户端、营业网点或与投资人约定的其他方式传递资料概要变更的信息。乙方有权选择采取上述任一或多种方式提供服务,甲方应当确保其手机、电话、电子邮箱、移动客户端等联系方式始终处于有效使用状态。甲方也应自行查阅公告信息了解基金运作情况。
5、本协议项下根据甲方设定的策略而发生变化的“定期不定额”的定投方式,申购基金品种、定投周期/定投日、基准定投金额、定投策略将根据甲方设置的智能定投计划参数确定,并为甲方提供策略定投工具,不同的条件设定将导致不同的投资结果,请甲方务必关注定投策略规则发生的变化。
6、乙方提供基金智能定投服务功能,并不代表乙方提供了任何投资建议或咨询。乙方不对甲方的投资收益做任何承诺或保证。
7、定投策略的原始数据来源于数据资讯商合法公开的信息渠道,乙方不对收集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传输过程中发生的传递错误承担除更正以外的法律责任。
8、相关申购基金品种、定投周期/定投日、基准定投金额、定投策略根据甲方设置的定投计划参数确定,完全基于甲方的投资经验独立判断并做出决策,甲方通过乙方金太阳手机证券、网上营业厅等交易系统设立的智能定投计划均视为甲方的真实意思表达,由此造成的风险及
可能导致的损失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 法律适用
1、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法规),并按其解释。
2、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甲方与乙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协议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1、 本协议采用电子方式签署,电子签署流程完成后本协议即告生效,甲方签署电子合同与在纸质合同上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无须另行签署纸质合同。
2、 乙方可基于国家法律、法规的变化、维护客户权益、保障资金安全、系统升级、提升服务质量、乙方业务实际情况等原因变更本协议,修改、升级本协议项下的基金智能定投服务,并通过乙方官方网站(网址:xxx.xxxxxx.xxx.xx)、金太阳手机证券或以其他乙方认为可行的方式告知甲方。若甲方继续使用本协议项下服务则视为甲方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修改后的协议条款内容,双方权利以及义务的约定以最新修改后的协议条款内容为准。甲方不同意的,可以终止服务,解除本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的,也可变更相关服务和对应合同内容。 3、 当发生如下情况,乙方有权视情形中止/终止向甲方提供本协议约定的基金智能定投服 务,但需提前以官网(xxx.xxxxxx.xxx.xx)、金太阳手机证券或短信等方式通知甲方,甲方应当确保上述手机、电话等联系方式始终处于有效使用状态。上述通知一旦发送将视为有效送达,乙方采取上述任一方式通知甲方即视为乙方已履行通知义务:
1) 智能定投计划对应的基金暂停申购、基金发生较大投资风险等;
2) 如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变化或者监管部门的要求影响本业务的处理。
一旦乙方决定根据上述情形终止/中止本服务,不就该等行动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丧失投资机会而未能取得投资收益)承担责任。
上述风险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投资者使用上述基金智能定投服务所面临的全部风险和可能导致投资者损失的所有因素,您在确认在开展智能定投计划之前,应认真阅读并理解相关功能规则及风险揭示的全部内容。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5 月 日
本人已详细阅读本协议与拟投资基金的基金契约、最新公开说明书、业务规则及所公告的其他基金信息,了解并愿意承担基金投资风险。本人接受本协议及基金契约、公开说明书中载明的所有条款的约束,同意并认可因本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等发生变化时乙方所采取或不采取的相关操作,本人自愿申请开通基金智能定投服务,并保证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