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ii)2018 年 7 月 16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的利、罚息,以 130448986.96元为基数,按 10%/年的标准计算;(iii)2020 年 1 月 1 日以后的利息,以未清偿本金部分为基数,按 10%/年的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证券代码:300278 证券简称:xxx 公告编号:2020—005
xxx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x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与湖北天乾、武汉国创签署和解协议的公告
2020 年 1 月 20 日,xxx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上市公司”、“xxx”)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与湖北天乾、武汉国创签署和解协议的议案》,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诉讼情况概述
关于公司、股东xx与湖北天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天乾”)、武汉国创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国创”)的债务纠纷诉讼,已经由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判决结果为公司败诉,案件进入执行过程。本公司已分别于 2017 年 12 月 8 日/12 月 19 日、2018 年 2 月 1 日/3 月 23 日/4 月 9
日/5 月 28 日、2019 年 3 月 18 日/7 月 12 日/7 月 29 日、2020 年 1 月 10 日就该诉讼进展情况在巨潮资讯网进行了公告( 公告编号: 2017-108/111 、 2018-014/030/035/061、2019-028/073/081、2020-001)。
二、和解协议主要内容
截至目前,上述诉讼及执行判决已对公司造成了负面影响,为尽快消除长期诉讼对上市公司经营发展造成的负面影响,将案件各受害方损失降到最低,秉着尊重司法判决的原则,公司与湖北天乾及武汉国创就本案债务偿付的时间、金额及方式等相关事宜达成和解,并签订和解协议,协议内容如下:
甲方:湖北天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xxx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丙方:武汉国创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xx:上海德梅柯汽车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
鉴于:
1.甲方、乙方与丙方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业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于 2019 年 6 月 20 日作出的(2019)xx终 687 号《民事判决书》(下称“生效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目前案件正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案号为(2019)鄂 01 执 1854 号。
2.乙、丙双方现一致确认,丙方于 2017 年 8 月 18 日收到的第三方深圳益鑫
泰达贸易有限公司(下称“深圳益鑫泰达公司”)支付的 2000 万元,系深圳益鑫泰达公司代为向丙方的还款。
现甲乙丙丁四方经充分友好协商一致,就生效判决的履行、乙方债务的清偿及乙方、xx的担保责任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供各方共同遵守:
(一)债权债务调整
各方一致同意并确认,乙方对甲方所负的债务调整为: 1.本金 130448986.96 元;
2.利、罚息部分:(i)截至 2018 年 7 月 15 日的利、罚息金额为 20128820.71
元;(ii)2018 年 7 月 16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的利、罚息,以 130448986.96元为基数,按 10%/年的标准计算;(iii)2020 年 1 月 1 日以后的利息,以未清偿本金部分为基数,按 10%/年的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3.诉讼费用 1321789.04 元。
(二)乙方分期还款计划
1.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乙方应于每个自然月的月底前向
甲方清偿本金 150 万元。(如本协议在 2020 年 1 月 31 日之前未生效,则乙方应
在本协议生效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前述约定的款项。)
2.乙方除按本项的前述约定向甲方清偿债务外,乙方还应于 2020 年 3 月
31 日前另行向甲方清偿本金 2000 万元。
3.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乙方应于每个自然季度的末月月
底前向甲方清偿本金 1550 万元。
4.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乙方应于每个自然季度的末月月
底前向甲方清偿本金 1250 万元。
5.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对乙方所欠甲方的剩余本金,乙
方应于每个自然季度的末月月底前向甲方清偿本金不少于 1000 万元直至本金全部清偿完毕。
6.乙方所欠甲方的利、罚息及乙方应承担的诉讼费用 1321789.04 元等债务,
乙方应于 2022 年 6 月 30 日前向甲方全部清偿完毕。
(三)各方进一步同意,乙方支付第一笔款项的前提是本协议生效。在款项支付期间,乙方可根据资金状况,提前清偿本金,利息则计算至本金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四)如乙方依照本协议的约定向甲方清偿完毕全部本金后,(i)因丙方于 2017 年 8 月 18 日收到深圳益鑫泰达公司代为还款的 2000 万元,故自动免除该
部分自 2017 年 8 月 18 日起至 2018 年 7 月 15 日期间的利息 2,364,931.51 元,以及在前述期间该部分对应的罚息1,182,465.75 元,合计3,547,397.26 元。(ii)各方可协商启动生效判决中有关罚息的免除程序,对生效判决计算至 2018 年 7
月 15 日的利、罚息 20,128,820.71 元中对应的罚息 6,709,606.90 元,扣除 2017
年 8 月 18 日深圳益鑫泰达公司代为还款的 2000 万元对应的罚息 1,182,465.75
元后为 5,527,141.15 元,以上(i)(ii)两项合计为 9,074,538.41 元。
(五)其他约定
1.乙方自愿以其持有的xx全部股权对生效判决的履行提供质押担保,担保范围为生效判决项下乙方对甲方所负的全部债务,担保期限为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乙方依约向甲方清偿完本协议项下第一条约定的全部债务后,本款约定的担保责任予以解除。乙方已就前述担保事项依据法律法规及其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向甲方出具了有效的内部决议并履行了公告义务。在乙方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第 2 款的约定在 2020 年 3 月 31 日前向甲方清偿 2000 万元后,甲方向法院申请解除对xx股权冻结的同时,乙方应配合办理完成xx全部股权质押到甲方的登记手续。如乙方履行本协议的相关约定且已向甲方清偿债务本金不少于 6000 万元后,乙方因经营发展需要将其持有xx的股权进行管理使用,各方可另行友好协商处理。
2.xx自愿以其全部财产对生效判决的履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范围为生效判决项下乙方对甲方所负的全部债务,担保期限为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乙方依约向甲方清偿完本协议项下第一条约定的全部债务后,本款约定的担保责任予以解除。xx已就前述担保事项依据法律法规及其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向甲方出具了有效的内部决议并履行了公告义务。同时xx自愿承诺,如乙方不按本协议的约定向甲方履行还款义务,则由丁方向甲方履行还款义务直至乙方对甲方所负的债务全部清偿完毕。
3.本协议已生效且乙方已依据本协议的约定落实本条(第五条)第 2 款的担
保措施后,甲方在前述条件满足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法院申请将乙方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移除,同时向法院申请解除对乙方法定代表人的高消费限制。
4.乙方依据本协议第二条第 2 款的约定,在 2020 年 3 月 31 日前另行向甲方
清偿本金 2000 万元之后的 5 个工作日内,甲方承诺向法院申请解除乙方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所有限制,并负责与法院沟通尽快完成解除事宜。
5.在乙方履行本协议相关约定的情况下,各方可共同协商探讨采取包括租赁融资等适当的方式进一步帮助乙方降低其财务成本,继续支持乙方的后续发展。
6.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除本协议约定的债务外,乙方对甲方、丙方不负有其他任何债务。乙方按本协议第一条、第二条的约定足额向甲方清偿全部债务后,则视为乙方完全履行了(2019)鄂民终 687 号《民事判决书》项下乙方对甲方所负的全部债务,乙方即不再对甲方、丙方负有任何债务。
7.各方一致同意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达成本和解协议。如乙方、xx不严格按本协议履行的,甲方有权立即申请恢复执行。如甲方不按本协议约定履行的,乙方有权延迟支付未清偿部分债务,直至甲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且乙方不承担延迟支付的责任。
8.本协议的生效条件为各方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主持下签字盖章且乙方就本协议的内容及担保事项通过股东大会的审议。
9.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引起的一切争议,协商不成的,各方均有权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本协议壹式伍份,甲乙丙丁肆方各持壹份,交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壹份,每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三、和解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x和解协议的签订,是从维护公司生产经营的大局出发,是有利于诉讼各方及时止损的妥善解决方式,有利于尽快消除上市公司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对上市公司经营发展造成的负面影响,逐步恢复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业务开展。
四、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
2、《和解协议》。
特此公告。
xxx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