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主體工程:本案係為改善牛埔溪排水無名橋(0k+823)至新興橋
徵 收 土 地 計 畫 書
屏東縣政府為辦理「牛埔溪排水改善工程(無名橋~革新橋)(二工區)」需要,擬徵收坐落xxxxxxxxx000-0xx等10筆土地,合計面積0. 018255公頃,並擬一併徵收其土地改良物,茲依照土地徵收條例第13條及第13條之1規定,擬具計畫書並檢同有關附件計15份,請准予照案徵收。
此請 內政部
一、徵收土地原因
(一)計畫目的:牛埔溪排水下游段進入東港市街,因地勢低窪、排水路坡降平緩,通水斷面不足,且受潮位及東港溪迴水影響,每逢較大雨勢則積水歷久不退,發生暴潮則下游段受海水倒灌,洪災損失嚴重。透過興建護岸、拓寬排水道,以疏導水流及增加通洪斷面,期為屏東縣東港鎮人民解決淹水情形,還百姓安全之居住環境。
(二)計畫範圍:詳如土地使用計畫圖。
(三)計畫進度:預定於112年2月開工,於112年11月完工。
(四)主體工程:本案係為改善牛埔溪排水無名橋(0k+823)至新興橋
(1k+094),興建兩側護岸及設置水防道路。
二、興辦事業之種類及法令依據
(一)興辦事業之種類:水利事業。
(二)興辦事業之法令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第 4 款規定及都
市計畫法第 48 條規定。
(三)奉准興辦事業文件:如後附屏東縣政府 110 年 12 月 1 日屏府
水工字第 11056874500 號函之影本。本案工程屬縣管區域排水,本府本於權責辦理,依法無須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者,為辦理該項工程,並已編列經費於屏東縣「110 年度第 1次追加減預算水利工程-水利工程-防洪排水工程-設備及投資
-土地」科目項下,並經屏東縣政府 111 年 2 月 16 日屏府主總會字第 11106214000 號函完成經費保留,及 111 年度歲出計畫說明提要與各項費用明細表項下 3005 土地-「縣管河川、排水與相關計畫用地與地上物補償費」預算,詳如後附證明文件。
三、徵收土地所在地範圍及面積
(一)本案勘選徵收用地範圍已依「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業要點」規定辦理。本案勘選用地屬都市計畫範圍內之河道用地,並已遵循上開作業要點第2點規定檢視需用土地範圍位置之適當性及必要性情形。
(二)四鄰接連土地之使用狀況及其改良情形:用地範圍東側及西側為多為建物坐落,部分為空地及雜樹,南側現況為道路(大成路-無名橋(0k+823)段),北側現況為道路(187縣道-新興橋 (1k+094)段)。
(三)擬徵收坐落xxxxxxxxx000-0xx等10筆土地,合計面積0. 018255公頃,詳如徵收土地清冊與徵收土地圖說。
(四)土地使用之現況及其使用人之姓名、住所:徵收範圍內土地現況有建築改良物(住宅、雨遮、地坪)等土地改良物。
(五)一併徵收土地改良物:有,詳如徵收土地改良物清冊。
四、興辦事業計畫之必要性說明
(一)計畫目的與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合理關聯理由:
牛埔溪排水下游段進入東港市街,因地勢低窪、排水路坡降平緩,通水斷面不足,且受潮位及東港溪迴水影響,每逢較大雨勢則積水歷久不退,發生暴潮則下游段受海水倒灌,洪災損失嚴重。為改善東港鎮淹水問題,本府經檢討現況排水路之通水能力,研擬綜合治水對策,以達 10 年重現期距洪水量,25 年xx流量不溢堤之保護標準。
本計畫為經濟部核定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水環境建設-縣市管河川及區域排水整體改善計畫第 6 批次治理工程,並同意分為「牛埔溪排水改善工程(無名橋~革新橋)(一工區)」、「牛埔溪排水改善工程(無名橋~革新橋)(二工區)」二標辦理,一
工區用地範圍內土地皆為公有土地,現已進行施工,預計於
111 年 12 月完成施工。
本案為牛埔溪排水改善工程(無名橋~革新橋)(二工區)徵收計畫,擬徵收用地範圍內土地作新建護岸、拓寬排水道及設置水防道路使用,完工後可改善xx地區溢淹情形,減少洪水災害擴大之情事而威脅東港鎮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及農作物損害,用地範圍線內施設防洪設施所需之用地,依計畫所為設擴大通洪斷面辦理排水整治,故本案工程具其合理關聯理由。
(二)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已達必要最小限度範圍理由:
本段渠道寬度現約 8~10 公尺,排水斷面不足且現況護岸部分為土堤。本案改善長度約 271 公尺,屬都市計畫劃設之河道
用地,規劃渠道寬度為 20 公尺,並於兩岸設置 5 公尺寬水防道路。
本案計畫範圍南側銜接無名橋(0k+823)、北側銜接新興橋 (1k+094)2 座橋梁,無名橋(0k+823)及新興橋(1k+094)因橋梁梁底高程不足,影響水位高度,導致通洪能力小於 2 年重現期,由本府工務處配合另案辦理改建,無名橋(0k+823)因考量施工需求,預計於本案用地取得完成後辦理發包施工,新興橋 (1k+094)現已辦理工程發包。
用地範圍線內施設防洪設施所需之用地,依計畫所為擴大通洪斷面辦理排水整治,本案已於必要範圍內兼顧應徵收最少私有土地限度之規範,使徵收範圍達最小限度範圍。
(三)用地勘選有無其他可替代地區:
本案勘選用地範圍僅限現有水道沿線兩岸xx土地,且改善工程規劃已儘量避免使用建築密集地、文化保存區位土地、環境敏感區位及特定目的區位土地、現供公共事業使用之土地或其他單位已提出申請徵收之土地,故尚無其他可替代之區域。
(四)是否有其他取得方式:
本工程係屬永久性建設,評估應以取得土地所有權較符合民眾期望及經濟效益,故以下列方式,經研判為不可行,分述如下:
1.信託、委託經營、聯合開發、委託開發、合作經營等方式:上開方式雖係公私合作共同進行開發建設方式之一,惟本工程不適用以報酬及收入評估。
2.設定地上權、租用等方式:本工程係永久性水利建設工程,衡酌其長久性及公益特性,應由政府取得用地產權以利管用,故設定地上權或租用、借用等短期性開發利用,尚難適用本工程永久建設之特質,致無從納入考慮。
3.捐贈:私人捐贈雖係公有土地來源之一,但仍須視土地所有權人意願主動提出,本案迄今尚未接獲土地所有權人願意捐贈土地之意思表示。
4.公有土地交換(以地易地):本案所取得之土地均作水利防洪工程使用,依屏東縣政府 111 年 6 月 20 日屏府城都字第
11122399701 號公告,本縣東港鎮無可供交換之公有土地,且本府亦無其他適當非公用土地可供交換,亦無土地所有權人提出申請,因此以地易地事宜,尚無從辦理。
5.容積移轉:依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 7 條規定:「送出基地申請移轉容積時,以移轉至同一主要計畫地區範圍內之其他可建築用地建築使用為限」,且容積移轉需由土地所有權人提出申請,非本府得主動要求辦理,且有礙於範圍限制,確難以採行。另水利法第 82 條第 4 項規定河川區
域內依同條第 3 項規定致無法使用之私有土地可以容積移轉方式取得,惟本案屬縣管區域排水內私有土地,非縣管河川區域內私有土地,故不適用前揭規定。
6.協議價購:本案已於 111 年 1 月 18 日召開與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會議,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11 條規定依屏東縣政府委託不動產估價師所查估之各宗土地市場價格與所有權人協議,惟部分所有權人經評估市價後無價購意願;部分所有權人因土地設有他項權利、限制登記及公同共有持分,無法辦理塗銷及取得全體共有人同意,其餘則未出席會議且未於期限前表示讓售意願,爰視為協議價購不成,故為公益之所需,乃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採徵收方式取得產權。
(五)其他評估必要性理由:
牛埔溪排水下游段因通水斷面不足、受潮汐外水頂托、地勢 低窪及久未整治清疏等因素,造成排水功能不佳,無法滿足 10 年重現期距洪水量,及 25 年xx流量不溢堤之保護標準, 每年 6~9 月豪雨來襲時常導致排水路兩岸地區水量宣洩不及,溢淹成災,爰為解決排水整治通水斷面不足之狀況,乃經評 估確有必要規劃改善既有水道排水設施及增加水路排洪容水 量,故需辦理本工程,以維護水防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五、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
(一)社會因素:
1.徵收所影響人口之多寡、年齡結構:
本案工程用地範圍擬使用xxxxxxxxx 000-0 xx
等 18 筆私有土地,合計面積 0.061803 公頃、xxxxxx
xxx 0000 xx 1 筆私有土地,面積 0.005227 公頃;屏東
縣東港鎮新信段 172 地號等 16 筆公有土地,合計面積
0.573488 公頃、xxxxxxxxx 0000-0 xx 1 筆公有
土地,面積 0.002540 公頃、xxxxxxxxx 0000-0 x
x等 8 筆公有土地,合計面積 0.116083 公頃,涉及私有地
土地所有權人共計 25 人。
本案工程坐落xxxxxxxxx,xxxxxxxxxxx 000 年 5 月份統計資料,東港鎮東津里人口數為 3,687人,年齡結構多落在 1~80 歲間。
2.徵收計畫對周圍社會現況之影響:
本案計畫範圍內土地現況部分為農作物、雜樹,部分為建築改良物及既有排水路,周遭之社會現況主要經濟活動及地方產業型態多半以農作及養殖漁業為主。本工程完工後,可改善地方淹水情形,降低作物及養殖物損失,有助於該地區防洪安全及土地價值提昇,並提高該地區生活品質。
3.徵收計畫對弱勢族群生活型態之影響:
本案用地範圍內所有權人多為農民及養殖戶,本工程施作可緩解該地區淹水情形,降低居民因淹水造成之損失,提高經濟效益及土地利用,有助當地居民維持較穩定收入,生活環境亦可一併改善。
4.徵收計畫對健康風險之影響:
本計畫屬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第 4 款規定之水利事業,預期可改善東港鎮水患情形,維護健康身心及改善環境,保障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故對居民健康風險之影響甚低,無須進行居民健康風險評估。
(二)經濟因素:
1.徵收計畫對稅收影響:
本排水改善工程興建,可減少該地區淹水情形,促使區域養殖業及農作物生產量提高,提昇經濟產值,減少東港鎮居民財產損失,降低災害補助,間接提高政府相關稅收。
2.徵收計畫對糧食安全影響:
本案土地為都市計畫區內河道用地,現地已有部分屬既有河道設施,工程完工後,可有效保護堤後住宅區,長期而言將能減少xx農漁業生產損失,有助於增加農漁產品收成效益,故無糧食安全問題。
3.徵收計畫造成增減就業或轉業人口:
(1)本案用地範圍內居民主要經濟活動及地方產業型態以農作及養殖漁業為主。
(2)本案為區域性防洪排水安全之改善,實有助於農漁產品量及質之提升,亦可能促進東港鎮產業蓬勃發展,增加就業人口。另本案工程規劃已考量使用最小限度必要範圍,應不致造成失業、轉業人口。
4.徵收費用及各級政府配合興辦公共設施與政府財務支出及負擔情形:
本案所需經費已列入經濟部核定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水環境建設-縣市管河川及區域排水整體改善計畫第 6 批次治理工程,由經濟部與屏東縣政府按比例編列個別預算支應,編列經費足敷支應,無財政排擠情形。
5.徵收計畫對農林漁牧產業鏈影響:
本工程係依既有排水路沿線兩岸之xx土地辦理,改善工程完工後,可降低該地區溢淹風險,提升防洪安全,保護當地農漁產品之運銷及各產業別間之整合開發,整體而言,對農林漁牧產業鏈有正面之具體影響。
6.徵收計畫對土地利用完整性影響:
本工程雖徵收部分土地做為牛埔溪排水改善工程(無名橋~革新橋)(二工區)使用,惟可改善東港鎮溢淹情形,對促進排水路兩側及周圍之土地整體利用有正面效益。
(三)文化及生態因素:
1.因徵收計畫而導致城鄉自然風貌改變:
本工程工法已考量防洪安全與自然生態,規劃範圍位於東港都市內,xx為住宅、學校等,透過興建護岸、拓寬排水路等方法,以降低該地區溢淹風險,對當地城鄉自然風貌之衝擊甚小。
2.因徵收計畫而導致文化古蹟改變:
本案用地範圍內無文化古蹟或登錄之遺址、歷史建築,土地徵收對文化古蹟無影響。日後施工倘發現地下相關文物資產,將責請施工廠商依相關規定辦理。
3.因徵收計畫而導致生活條件或模式發生改變:
本案用地範圍內居民主要以農作及養殖產業為生,該地區防洪安全提昇,可減少淹水損失,改善當地農耕及養殖環境,提高土地利用率及經濟效益,維持農耕者較穩定收入,且可一併改善居民之生活品質,對生活條件或模式有正向之影響。
4.徵收計畫對該地區生態環境之影響:
(1)本案於施工期間,預計將短期性對該地區生態環境造成些微影響,如噪音、空污、交通不便等等。
(2)本工程已考量用地範圍內及周遭生態環境,除減少該地區淹水情形,本府後續亦將宣導防洪觀念及方法,提高民眾防災意識,教導民眾愛護排水環境,不隨意丟棄廢棄物阻礙排水或污染排水,對當地生態環境有正向之影響。
(3)本案依屏東縣政府 111 年 1 月 13 日屏府環綜字第 11130172500 號函回覆,本次「牛埔溪排水改善工程(無名橋~革新橋)(二工區)」用地徵收作業案免實施環評。
5.徵收計畫對xx居民或社會整體之影響:
因受地勢低窪、排水路坡降平緩,通水斷面不足之影響,造成水患問題,本案工程興建,可減緩該地區溢淹風險,以長期而言,可改善當地居民生活條件,更可保障其生命財產安全,對該地區社會整體之發展有益。
(四)永續發展因素:
1.國家永續發展政策: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本計畫原依據行政院 106 年 3 月 23 日院臺經字第 1060168519 號函送立法院
審議之「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草案」內容,以 8 年編列
8,900 億元特別預算辦理軌道、水環境、綠能、數位及城鄉
等相關建設,於 106 年 7 月 5 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奉
行政院 106 年 4 月 5 日核定。
本計畫係屬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一環-水環境建設,從「水與發展」、「水與安全」、「水與環境」等三大面向,提出未來水資源方案,爰已透過前項所述經嚴謹審議、核定過程,本案符合國家永續發展政策。
2.永續指標:本計畫係屬「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之一環,該計畫預計可達安全宜居:河防無虞、遠離水患之目標。 本計畫係結合上、中、下游防洪、減災、禦潮工程整體改善,強化抗洪能力;配合流域綜合治水,提升防洪、適洪韌性;強化防災預警與應變能量,有效管理災害風險,可減少人員傷亡、減少疾病傳播、提升生活品質、均衡區域發展、增加民眾對政府施政之向心力,增加就業率、促進社會安定,水土資源永續發展、強化國家競爭力及提升國際形象等諸多無形效益,故應全力推動實施。
本工程既已納入「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依計畫預期目標、各項評估指標,均可符合永續發展指標。
3.國土計畫:本案工程係依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水環境建設-縣市管河川及區域排水整體改善計畫,主要目的為改善東港鎮淹水情形,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提升當地居民生活品質及復育優質水環境,降低天然災害對人民、國土之直接衝擊與影響,以維護國家之永續發展,另本案業經 95
年 4 月 4 日屏府建都字第 0950065402-1 號公告變更東港都市計畫(配合牛埔溪及其支流排水改善計畫)案劃設河道
用地在案,徵收供護岸改善工程使用,符合現行都市計畫。
(五)其他因素:
本案係屬都市計畫河道用地,經查範圍內有 8 戶建築物,其
中 7 戶建築改良物地上物所有權人皆已同意協議價購及拆除,
另有需拆除之合法建築物 1 戶,因未能達成協議,需辦理徵收。
另查本案徵收範圍所需配合拆除之建築改良物主體者,其數量及補償措施如下:
1.合法:鋼筋混凝土建物 1 棟,屬全部拆除;鋼筋混凝土加強磚造建物 2 棟,屬部分拆除,拆除面積約 4.08 ㎡、
37.32 ㎡,部分拆除者,經門面修復後仍可作居住使用,且已依規定給予建物補償費及門面修復費用。 (其中全部拆除 1 戶及部分拆除 1 戶合法建物所有權人已同意協議價購)
2.非合法:鋼鐵架造建物 2 棟,屬全部拆除;鋼鐵架造建物
2 棟、磚造建物 1 棟,屬部分拆除,其拆除部分皆已依規定給予拆遷救濟金。
其餘須拆除者,皆屬附屬建築物、雜項設施及水井等,並無拆遷供居住性質之房屋,不影響居住權益且已依相關規定給予補償或救濟費用,故無須擬定安置計畫。
本案業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之 2 規定進行各項評估因素之評估分析,本工程符合下列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經評估應屬適當:
1.公益性:
(1)本案用地主要坐落於東港鎮東津里,本段因地勢低窪、排水路坡降平緩,通水斷面不足,造成水患問題,爰規劃於既有排水路辦理拓寬改善,工程施作完成,可有效減緩東港鎮淹水情形,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及避免農漁產品損失慘重,亦可提高土地可利用價值。
(2)本案工程整治完成後,將可促進水岸土地合理利用及水資源永續發展,有助於本事業公益性目的之達成。
2.必要性:
(1)牛埔溪排水下游段因通水斷面不足、受潮汐外水頂托、
地勢低窪及久未整治清疏等因素,造成排水功能不佳,每年 6~9 月豪雨來襲時常導致排水路兩岸地區水量宣洩不及,溢淹成災,致影響交通、民眾生活及農漁生產之問題,為疏(引)導水流及保障基地人民安全,乃須依現有排水路沿線兩岸辦理拓寬改善,故本案工程有其必要性。
(2)本工程係屬永久性建設,評估應以取得土地所有權較符合民眾期望及經濟效益,無法以信託、委託經營、聯合開發、委託開發、合作經營、設定地上權、租用、捐贈、公有土地交換(以地易地)、容積移轉等方式取得,如經協議不成,則以徵收方式辦理,無其他取得方式。
3.適當與合理性:
因通水斷面不足,豪雨逕流無法順利排出,考量土地現況及當地居民生活型態,本案範圍勘選為規劃依現有排水路沿線兩岸之xx土地,已達最小限度範圍。工程施工完成後可保全土地及減少淹水損失,長期而言,可改善該地區xx居民生活條件,對社會整體環境之發展有益,無損害與利益失衡之情況,本案具有其適當與合理性。
4.合法性:
本計畫係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第 4 款及都市計畫法第
48 條,依規定辦理用地取得作業,相關公聽會及協議價購會均會確實通知地方及土地所有權人並竭誠聽取所xx之意見,協議不成者,始申請徵收,符合法定程序。
六、舉行公聽會、說明會、聽證之情形,並應檢附會議紀錄及出席紀錄
(一)業於 110 年 7 月 23 日、110 年 9 月 27 日將舉辦第 1 場、第 2場公聽會之事由、日期及地點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公共位置,依地籍資料所載住所通知興辦事業計畫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已知利害關係人,且刊登於 110 年 7 月 24 日、110 年 9 月 28 日之臺灣時報,
於 110 年 7 月 23 日、110 年 9 月 27 日張貼公告於屏東縣政府
網站,並於 110 年 8 月 9 日、110 年 10 月 13 日舉行公聽會,詳如後附公告與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文件影本及張貼於屏東縣政府網站證明文件,及上開 1、2 場公聽會之紀錄影本。
(二)公聽會上業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10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說明興辦事業概況與事業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與合理性及合法性,並已拍照及錄影存檔。
(三)公聽會會議紀錄已依規定載明相關事項,並於 110 年 9 月 23日、110 年 11 月 1 日將會議紀錄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屏東縣政府網站,並書面通知xx意見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詳如後附會議紀錄公告及張貼於需用土地人網站證明文件。
(四)已於 110 年 10 月 13 日第 2 場公聽會針對 110 年 8 月 9 日第 1場公聽會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xx意見進行明確回應及處理,詳如後附 110 年 11 月 1 日屏府水工字第 11052807100號函檢送之會議紀錄。
七、與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之經過情形及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xx意見之情形
(一)以 111 年 1 月 18 日屏府水工字第 11102632900 號、111 年 4
月 14 日屏府水工字第 11115151800 號開會通知單通知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該通知含協議價購價格訂定過程及參考市價資訊等資料,及通知已合法送達,並於 111 年 2月 9 日、111 年 4 月 27 日與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詳如後附協議通知。
(二)部分土地東港鎮新信段 176 地號等 10 筆土地所有權人王○○
等 9 人同意屏東縣政府以價購方式取得土地,協議價購面積達 0.048775 公頃,同意價購比率占私有土地面積 72.77%,惟部分所有權人經評估市價後無價購意願,面積為 0.003017 公頃,占私有土地面積比率 4.50%;部分所有權人因土地設有他項權利、限制登記及公同共有持分,無法辦理塗銷及取得全體共有人同意,面積為 0.002052 公頃,占私有土地面積比率 3.06%,其餘則未出席會議且未於期限前表示讓售意願,面積達 0.013186 公頃,占私有土地面積比率 19.67%,爰視為
協議價購不成,基於工程實際需要,依土地徵收條例相關規定及作業程序辦理徵收。詳如後附與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以價購或其他方式取得不成之證明文件或協議紀錄影本。
(三)申請徵收前,業已併同協議價購會開會通知單及 111 年 8 月 8
日屏府水工字第 11152429400 號函,書面通知土地及土地改
良物所有權人得於 111 年 2 月 25 日、111 年 8 月 22 日前xx意見,且協議價購開會通知單均依地籍資料所載之住址通知並合法送達,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潘○○、x○○、x○○、x○、xx○○、張○○及東港鎮民代表會吳○○副主席等 7 人於得xx意見之期限內有提出xx意見,詳如後附被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xx意見及相關處理情形一覽表。
八、安置計畫
無,本案用地範圍內僅有建築改良物(住宅、雨遮、地坪)等建築改良物,案內住宅須部分拆除,被徵收後剩餘部分尚能作居住使用,故無土地徵收條例第34條之1規定須訂定安置計畫之情形。
九、徵收土地區內有無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並註明其現狀及維護措施
無,案內並無依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核定有案之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
十、有無涉及原住民土地之徵收 無,案內無涉及原住民土地。
十一、應需補償金額總數及經費來源
(一)應須補償金額總數:8,227,284 元。
1.地價補償金額:7,218,192 元。
2.土地改良物補償金額:1,009,092 元。
3.遷移費金額:0 元。
4.其他補償費:0 元。
(二)徵收補償地價已提本縣 111 年第 1 次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徵收補償地價:39,400 元/m2,估價基準日為 110
年 9 月 1 日。另本縣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已於 111 年 6
月 20 日評議通過東港鎮土地徵收補償市價變動幅度,詳如后
附 111 年 7 月 12 日屏府地價字第 11127282400 號函影本。
(三)準備金額總數:40,900,000 元。
(四)經費來源及概算:本案所需經費已列入經濟部核定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水環境建設-縣市管河川及區域排水整體改善計畫第 6 批次治理工程,由經濟部與屏東縣政府按比例編列
個別預算支應,且業經本府編列 110 年度第 1 次追加減預算水利工程-水利工程-防洪排水工程-設備及投資-土地-牛埔溪排水改善工程(無名橋~革新橋)(二工區)用地費 900,000 元,並已奉保留至 111 年度。另編列 111 年度歲出計畫說明提要與
各項費用明細表項下 3005 土地-「縣管河川、排水與相關計畫用地與地上物補償費」40,000,000 元,編列經費足敷支應,無財政排擠情形。
十二、土地使用管制
本案徵收土地屬95年4月4日屏府建都字第0950065402-1號公告, 95年4月7日發布實施之變更東港都市計畫(配合牛埔溪及其支流排水改善計畫)案劃設之河道用地。
牛埔溪排水改善工程(無名橋~革新橋)(二工區)土地使用計畫圖
牛埔溪排水改善工程(無名橋~革新橋)(二工區)土地使用計畫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