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
股票简称:永福股份 股票代码:300712
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
(修订稿)
二〇二二年二月
发行人声明
1、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预案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并对本预案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预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6号——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等要求编制。
3、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4、本预案是公司董事会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说明,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不实xx。
5、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6、本预案所述事项并不代表审批机构对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批准,本预案所述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待取得有关审批机构的批准或注册。
特别提示
1、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及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2、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包括实际控制人林一文先生在内的不超过三十五名特定对象。其中,xxx先生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金额不低于5,000万元(含本数),且不超过10,000万元(不含本数)。
除林一文先生外,其余对象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定投资者,包括境内注册的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的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除xxx先生外,其他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认购对象尚未确定。最终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发行通过深交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后,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按照价格优先等原则确定。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并以相同价格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监管部门对发行对象股东资格及相应审核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xxx先生不参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询价过程,但承诺接受市场询价
结果并与其他投资者以相同价格认购。若本次发行未能通过询价方式产生发行价格,则林一文先生承诺以发行底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八十)作为认购价格参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认购。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底价将相应调整。最终发行价格将在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询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4、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同时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即不超过5,463.12万股(含本数)。
在上述范围内,本次发行股票的最终发行价格将在公司通过深交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市场询价的情况协商确定。
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权激励、股票回购注销等涉及股本变化事项,本次发 行的股票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5、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预计不超过56,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如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投资总额 |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
1 | EPC 工程总承包建设项目 | 87,855.02 | 40,000.00 |
1.1 | 平潭公铁两用大桥照明工程分散式海上风电项目 | 21,522.80 | 10,000.00 |
1.2 | 湖南沅江龙潭沟风电场项目 | 37,670.00 | 24,000.00 |
1.3 | 宁德时代动力电池厂房屋面光伏组项目包 | 28,662.22 | 6,000.00 |
1.3.1 | 时代上汽动力电池有限公司二期厂房屋顶光伏电 站项目 | 4,432.99 | 1,000.00 |
1.3.2 | 江苏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四期厂房屋顶分布 式光伏项目 | 9,873.89 | 2,000.00 |
1.3.3 | 广东瑞庆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厂房屋顶分布 | 14,355.34 | 3,000.00 |
式光伏项目(一期) | |||
2 |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16,146.84 | 16,000.00 |
合计 | 104,001.86 | 56,000.00 |
为满足项目开展的需要,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并结合市场情况,利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对募集资金项目进行先期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少于项目投资总额部分,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方式解决;若实际募集资金数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少于上述项目拟以募集资金投入金额,在最终确定的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范围内,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数额,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投资项目、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6、xxx先生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若后续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规范性文件发生变更的,则锁定期相应调整。其他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限售期结束后,将按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次发行完成后至限售期届满之日止,发行对象由于公司送红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安排。
7、本次发行对象中,xxx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因此,xxx先生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已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制度的规定,履行了关联交易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报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时,关联股东已在股东大会上对本次发行涉及关联方的事项回避表决。
8、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亦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9、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证监会公告〔2013〕43号)以及《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的相关规定,公司进一步完善了股利分配政策,在《公司章程》中制定了有关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并制定了《未来三年(2021年-2023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公司分红政策及分红情况具体内容详见“第六节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执行情况”。
10、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将由公司新老股东按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同享有。
1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相关情况详见本预案“第七节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董事会声明及承诺事项”之“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和采取措施及相关的主体承诺”。相关措施及承诺事项等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及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公司提示投资者关注本预案中公司对每股收益的假设分析不构成对公司的盈利预测,公司制定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目录
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实施是否可能导致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21
七、本次发行方案已经取得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以及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 21
一、本次发行后公司业务与资产整合计划、公司章程、股东结构、高管人员结构、业务结构的变动情况 29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现金流量的变动情况 30
三、发行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等变化情况 30
四、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是否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31
五、上市公司负债结构是否合理,是否存在通过本次发行大量增加负债(包括或有负债)的情况,是否存在负债比例过低、财务成本不合理的情况 31
四、《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年-2023年)》 44
一、董事会关于除本次发行外未来十二个月内是否有其他股权融资计划的声明 48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和采取措施及相关的主体承诺 48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一般释义 | ||
发行人、永福股份、公 司 | 指 | 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
x预案 | 指 | 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预案 |
x次发行、本次向特定 对象发行 | 指 | 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的行为 |
《公司章程》 | 指 | 《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董事会 | 指 | 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
股东大会 | 指 | 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
博宏投资 | 指 | 福州博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控股股东 |
博发投资 | 指 | 福建省永福博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控股股东 |
恒诚投资 | 指 | 福州永福恒诚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控股股东 |
宁德时代 | 指 |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国家发改委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
国务院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管理办法(试行)》 | 指 |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
《实施细则》 | 指 |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
A股 | 指 | 在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 |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登记结算公司 | 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
最近三年一期 | 指 | 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1-6月 |
元、万元、亿元 | 指 |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
专业释义 | ||
业主 | 指 | 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人或投资人专门为工程建设项目设立 的单位。 |
分包商 | 指 | 不与业主或业主代理人有合同关系,而由总承包商雇佣来 完成部分专项工程的,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商。 |
工程咨询 | 指 | 为建设工程提供从投资决策到建设实施及运营维护全过 程、专业化的智力服务活动,包括前期立项阶段咨询(含规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资金 |
申请报告的编制、咨询及评估),以及勘察设计阶段的咨询与评估、工程项目管理(含全过程策划和准备阶段管理)的 咨询、投产或交付使用后的评价等工作。 | ||
工程勘察 | 指 | 为工程建设的规划、设计、施工、运营及综合治理等目的,对地形、地质及水文等要素进行测绘、勘测、测试及综合评定,并提供可行性评价与建设所需要的勘察成果数 据,以及进行岩土工程勘测、设计、处理、检测的活动。 |
工程设计 | 指 | 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 文件的活动。 |
EPC 工程总承包 | 指 | Engineering(工程设计)、Procurement(设备采购)、 Construction(主持建设)的英文缩写,又称设计采购施工或交钥匙工程总承包,指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服务等工作,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该类总承包模式强调设计在项目承接以及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主导作用,有利于工程项目建设整体方案的不断优化。公司实 施的工程总承包业务为 EPC 工程总承包。 |
初步设计 | 指 | 根据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业主的要求,拟定建设原则,选定设计方案、拟定施工方案,计算工程数量及主要材料数量,编制设计概算,提供文字说明及图表资料的活 动,目的是确定基本设计方案。 |
施工图设计 | 指 | 根据初步设计批复意见或业主的要求,进一步对审定的建设原则、设计方案、技术决定加以具体和深化,最终确定各项工程数量,提出文字说明和适应施工需要的图表资料 以及施工组织计划,并编制施工图预算的活动。 |
竣工图设计 | 指 | 根据实际完工情况,确定最终的工程数量、采用的设计方 案、技术决定等,并形成施工结果图表资料和工程决算。 |
智能电网 | 指 | 是以特高压电网为骨干网架、各级电网协调发展的坚强网架为基础,以通信信息平台为支撑,具有信息化、自动化、互动化特征,包含电力系统的发电、输电、变电、配电、用电和调度各个环节,覆盖所有电压等级,实现“电力 流、信息流、业务流”的高度一体化融合的现代电网。 |
消纳 | 指 | 消化、吸纳。 因为发电厂(无论是水电、火电、核电、风电电源)发电后送上网,电能无法方便地储存,如果未及时消化则形成浪费,所以应当将富余的电能经调度送到有 电能需求的负荷点,这个过程就是消纳。 |
除特别说明外,本预案数值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一节本次发行股份方案概要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 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
英文名称 | Fujian Yongfu Power Engineering Co., Ltd. |
注册资本 | 18,210.40万元 |
股本总额 | 18,210.40万股 |
法定代表人 | 林一文 |
成立日期 | 1994年3月1日 |
营业期限 | 1994年3月1日至无固定期限 |
注册地址 | xxxxxxxxxxxxxxxxxxxxx0x |
办公地址 | xxxxxxxxxxxxxxxxxxxxx0x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000611005994M |
企业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
上市地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上市时间 | 2017年10月31日 |
股票简称 | 永福股份 |
股票代码 | 300712 |
电话 | 0000-00000000 |
传真 | 0591-38269599 |
邮政编码 | 350108 |
互联网网址 | |
电子邮箱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勘察;测绘服务;电力设施承装、承修、承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特种设备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建设工程监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工程管理服务;地质勘查技术服务;基础地质勘查;水污染治理;大气污染治理;固体废物治理;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海上风电相关系统研发;风电场相关系统研发;新兴能源技术研发;在线能源监测技术研发;合同能源管理;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电子产品销售;机械设备销售;电工器材销售;建筑材料销售;仪器仪表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通讯设备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软件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风力发电机组及零部件销售;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 售;对外承包工程;节能管理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软件开发;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计算机系统 |
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物联网技术研发;租赁服务(不含出版物出租);生物质能技术服务;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风力发电技术服务;技术推广服务;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地理遥感信息服务(除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二、本次发行的背景和目的
1、国家政策大力支持电力产业,市场前景广阔
电力行业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基础性行业,是国民经济发展战略的重点之一。当前随着“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规划部署,中国能源结构加速演变,向清洁化、电气化、智能化、集成化等方向转型。以清洁能源为主导转变能源生产方式,以电为中心转变能源消费方式,以大电网互联转变能源配置方式,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控制化石能源总量,着力提高利用效能,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深化电力体制改革,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到2030年,中国风电、太阳能发电总装机容量将达到12亿千瓦以上。
同时,“十四五”也是推动我国能源转型的关键窗口期,新发展理念对电力 高质量发展提出更高要求。将重点推动大容量、高效率、低成本清洁能源开发,推动特高压技术、长距离大容量海底电缆技术、先进储能技术等研发和应用, 加速大电网运行控制与信息技术耦合,提升电网信息化水平。与此同时,中国 将深度参与全球能源转型变革,发挥我国特高压和智能电网技术、装备和工程 建设优势,建设好“一带一路”能源合作伙伴关系,促进能源互利合作。
行业发展前景与国家对电力行业的投资力度、市场开放程度、政策导向等密切相关。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电力行业的结构优化调整与升级,出台了一系列支持电力行业发展的产业政策,为电力工程行业的长远发展奠定了重要的政策基础。
时间 | 法规/政策 | 发布机构 | 内容 |
2021年 | 《“十四五”循环经济发展规划》 | 国家发改委 | 园区循环化发展是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又一重要举措,在工业化高质量发展的同时保证了环境保护和资源循环的相关要求。在保证资源循环高效利用的同时,能源的高效利用、合理搭配、复合设计也是园区实现绿色环保可持续发展的必经之 |
路。热电联产、分布式能源和光伏储能一体化都将减少园区的用电成本、减少园区碳排放,改善园区能源结构,提升园区能源技术水平,为园区生产生活用电提供稳定、可靠的保障。相关政策引导将促进新 能源、光伏、储能等相关技术。 | |||
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 2035年远景目标》 | 国务院 | 加快发展非化石能源,坚持集中式和分布式并举,大力提升风电、光伏发电规模,加快发展东中部分布式能源,有序发展海上风电,加快西南水电基地建设,安全稳妥推动沿海核电建设,建设一批多能互补的清洁能源基地,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提高到 20%左右。推动煤炭生产向资源富集地区集中,合理控制煤电建设规模和发展节奏,推进以电代煤。提高特高压输电通道利用率。加快电网基础设施智能化改造和智能微电网建设,提高电力系统互补互济和智能调节能力,加强源网荷储衔接, 提升清洁能源消纳和存储能力,提升向边远地区输配电能力,推进煤电灵活性改造,加快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和 新型储能技术规模化应用。 |
2021 | 《国家能源局关于 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 国家能源局 | 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以及203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25%左右、风电太阳能发电总装机容量达到12亿千瓦以上等任务,坚持目标导向,完善发展机制,释放消纳空间,优化发展环境,发挥地方主导作用, 调动投资主体积极性, 推动风电、光伏发电高质量跃升发展。2021年,全国风电、光伏发电发电量占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达到11%左右,后续逐年提高,确保2025年非化石能源消费占一次能源消费的比重达到20%左右。国家能源局将加强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落实情况监测评估, 引导和促进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各派出机构要加强对辖区内风电、光伏发电规划落实、项目竞争性配置、电网送出工程建设、项目并网消纳等事项的监管,按要求组织开展清洁能源消纳情况综合监管,保障风电、 光伏发电开发建设运行规范有序。 |
2021 | 《关于引导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促进风电和光伏发电等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 | 国家能源局 | 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是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加快生态xx建设的重要支撑,是应对气候变化、履行我国国际承诺的重要举措,我国实现2030年前碳排放达峰和努力争取2060年前碳中和的目标任务艰巨,需要进一步加快发展风电、光伏发电、生物质发电等可再生能源。 要进一步加快发展风电、光伏发电、生物质发电等可再生能源。采取措施缓解可再 生能源企业困难,促进可再生能源良性发 |
展,是实现应对气候变化目标,更好履行我国对外庄重承诺的必要举措。各地政府主管部门、有关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发展可再生能源的重要意义,合力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支持风电、光伏发电、生物质发 电等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 |||
2015 |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 | 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 | 以建立健全电力市场机制为主要目标,有序放开输配以外的竞争性环节电价,有序向社会资本放开配售电业务,有序放开公益性和调节性以外的发用电计划,逐步打破垄断,改变电网企业统购统销电力的状 况。 |
2015 | 《推动 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 21 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 | 国家发改委、外交 部、商务部 | 在电力方面关键是要推进跨境电力与输电通道建设,积极开展区域电网升级改造合作。“一带一路”重要内容的能源电力贸易畅通,涉及到传统能源资 源勘探开发合作,水电、核电、风电、太阳能等能源合作,能源资源就地加工转化,以及技术装 备与工程服务合作等方面。 |
2、由“需求扩张”驱动,电力服务行业持续发展可期
近年来,工业化、城镇化水平不断提高,电力供给与需求保持着稳定增长。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全国用电量由2012年的4.97万亿千瓦时增至2020年达到 7.51万亿千瓦时,年复合增长率为6.07%。同时,全国发电量也逐年上升。中电 联数据显示,2012年至2020年,全国总发电量由4.99万亿千瓦时增长到7.42万亿 千瓦时,年复合增长率达5.83%。展望未来,宏观经济稳健增长带动电力需求提 升。
在碳中和政策推进背景下,风光等清洁能源在一次能源消费中占比将显著 提升。根据全球能源互联网发展合作组织预测,在中国2030年实现碳达峰时, 清洁能源消费量折合标准煤为18.6亿吨,再一次能源消费中占比达31%,较2019 年的15%增长超一倍。同时,根据国家能源局预测,到“十四五”末,可再生能 源发电装机占我国电力总装机的比例将超过50%,可再生能源在全社会用电量 增量中的占比将达到2/3左右。近年来,我国风电、太阳能等清洁能源装机容量 和发电量快速增长。中电联数据显示,2020年风力发电机组装机容量达2.82亿 千瓦,装机容量增速高达34.61%。太阳能光伏2020年总装机容量达2.53亿千瓦,装机总容量增速达24.12%。随着太阳能、风电等清洁能源市场规模持续扩张, 将有效带动相关配套服务产业加速发展,为电力工程勘察设计和工程建设带来 增量需求,推动行业规模进一步扩张。
3、公司在电力行业领域已积累了丰厚的业务基础和技术优势
公司深耕电力行业,具备对电力行业的深刻理解和电力能源系统集成技术优势,拥有电力全产业链系列资质,目前是国内唯一一家自主上市的能承担大型发电、输变电业务的电力勘察设计企业,在清洁能源、新能源、特高压、综合能源和储能等领域具有技术优势,海上风电勘察设计能力名列国内前茅。同时,公司拥有专业的电力信息技术团队,拥有两家信息科技子公司(CMMI三级)和一家电力自动化子公司,深度融合电力技术、自动化技术、信息技术,可提供智能电网、数字“新能源+储能”、城市智慧能源网等领域集成解决方案和相关软硬件产品。上述两方面结合形成了独特行业竞争优势:与信息技术企业相比,公司具有电力行业深厚积淀和系统集成优势;与传统的电力勘察设计企业相比,公司具有信息化技术集成优势。
经二十余年的发展,公司已完成了上千项目,承担或参与了100多项国家与省级重点工程的勘察设计任务,以及多项国家或行业标准编制任务,获得国家及省部级优质工程奖项197项。同时,公司同国网、大型发电集团、上海电气等大型国有企业及其下属公司等优质高端客户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承接的项目覆盖了煤电、核电、风电、太阳能发电、大型燃机及分布式能源站、高压、特高压输变电、配电、综合能源、储能以及工程总承包等领域。这些业务和成就夯实了公司在电力勘察设计及电力能源领域的行业地位,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4、新能源消纳是储能爆发风口,布局“光伏+储能”
整个电力系统对储能的需求场景类型较多,包括电力调峰、辅助动态运行、系统调频、可再生能源并网等。新能源发电具有间歇性和不稳定性的特点,随 着新能源装机容量的不断提高,由此引发的消纳问题日益凸显,储能在其中占 据至关重要的地位。据我们测算,2020-2025年,全国可再生能源并网带来新增 储能装机需求合计155GWh,海外可再生能源并网带来新增储能装机容量合计 120GWh。2020年中央、地方陆续出台“新能源配套储能”政策支持储能产业发展,青海省于今年1月出台全国首个针对“可再生能源+储能”项目补贴方案。伴随着 电池产业降本增效的不断推进和光伏自身系统成本的下降,储能产业发展将进 一步加速。
宁德时代是国内新能源电池龙头,目前正积极布局储能、充电站等领域,宁德时代在储能成本占比最大的电池环节具备很强的技术和成本优势。2021年2月,永福股份与宁德时代共同成立时代永福科技有限公司,专注于综合智慧能源、新能源、储能领域,提供具有竞争力的综合智慧能源系统集成和整体解决方案。
经过过去二十余年的发展,公司借助新能源、综合能源、微电网等项目,积累了大量的储能应用项目开发,实现了储能技术在风/光/储微电网系统、“多站合一”变电站、园区综合能源项目等开发应用。公司目前已具备100MW以上的大型储能电站的规划设计和开发能力、大型配套新能源发电储能电站的系统级应用和项目开发能力、风光储充等全场景微电网/微能源网的储能规划咨询和设计开发能力。
1、提升公司 EPC 工程总承包业务的承接能力和综合竞争力
电力工业是国民经济发展中重要的基础能源产业,近年来我国电力行业发展迅速,项目规模日渐庞大,投资建设管理模式不断创新。在业务快速增加的背景下,公司的综合实力和市场影响力同时不断提高,公司承接的EPC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体量也越来越大,客户对公司的资金实力与企业规模等要求也相应地不断提高。本项目的实施将增强公司EPC工程总承包业务的承接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是确保公司实现远期战略规划的必要途径。
2、优化公司的战略布局,增强公司在“新能源+储能”、综合智慧能源领域研发投入
公司围绕“碳达峰、碳中和”的战略部署及“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的指示精神,紧紧把握电力能源行业发展新机遇,加快技术创新,尤其是 “新能源+储能”、综合智慧能源等领域系统集成技术研发;整合关键资源,创新商业模式,为电力能源投资客户提供全过程(一站式)服务,提升市场地位,提高盈利能力;积极布局清洁能源、新能源、综合智慧能源、储能等领域产业链上下游,增强综合竞争力;重注文化引领、加大人才引进力度、完善激励机制、提升组织、经营与管理能力,加强风险识别、防控和应对,推动公司战略目标的达成,为社会、股东、合作伙伴、员工等各方创造更大的价值。本次募
集资金研发投入项目,顺应行业发展方向增加技术和产品储备,提升公司的行业地位,并为广大投资者带来持续稳定的业绩回报。
三、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概要
x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1元人民币。
x次发行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式,在通过深交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后的有效期内择机发行。
1、定价基准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
2、发行价格: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最终发行价格将在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后,根据发行对象的申购报价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xxx先生为公司的关联方,不参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市场询价过程,但承诺接受其他发行对象申购竞价结果并与其他发行对象以相同价格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出现无申购报价或未有有效报价等情形,则xxx先生按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底价将按照下述方式进行相应调整:
派发现金股利: P1
= P0 − 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 P1
= P0
/(1 + N )
派发现金同时送红股或转增股本: P1
= (P0
- D )/(1 + N )
其中, P0 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调整后发行底价为P1 。
x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包括实际控制人林一文先生在内的不超过三十五名特定对象。其中,xxx先生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金额不低于5,000万元(含本数),且不超过10,000万元(不含本数)。
除林一文先生外,其余对象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定投资者,包括境内注册的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的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除xxx先生外,其他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认购对象尚未确定。最终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发行通过深交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后,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按照价格优先等原则确定。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并以相同价格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监管部门对发行对象股东资格及相应审核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x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同时 x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
即不超过5,463.12万股(含本数)。
在上述范围内,本次发行股票的最终发行价格将在公司通过深交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市场询价的情况协商确定。
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权激励、股票回购注销等涉及股本变化事项,本次发 行的股票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xxx先生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若后续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规范性文件发生变更的,则锁定期相应 调整。其他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 让。限售期结束后,将按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次发行完成后至限售期届满之日止,发行对象由于公司送红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安排。
x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预计不超过56,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如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投资总额 |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
1 | EPC 工程总承包建设项目 | 87,855.02 | 40,000.00 |
1.1 | 平潭公铁两用大桥照明工程分散式海上风电项目 | 21,522.80 | 10,000.00 |
1.2 | 湖南沅江龙潭沟风电场项目 | 37,670.00 | 24,000.00 |
1.3 | 宁德时代动力电池厂房屋面光伏组项目包 | 28,662.22 | 6,000.00 |
1.3.1 | 时代上汽动力电池有限公司二期厂房屋顶光伏电 站项目 | 4,432.99 | 1,000.00 |
1.3.2 | 江苏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四期厂房屋顶分布 式光伏项目 | 9,873.89 | 2,000.00 |
1.3.3 | 广东瑞庆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厂房屋顶分布 式光伏项目(一期) | 14,355.34 | 3,000.00 |
2 |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16,146.84 | 16,000.00 |
合计 | 104,001.86 | 56,000.00 |
为满足项目开展的需要,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并结合市场情况,利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对募集资金项目进行先期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少于项目投资总额部分,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方式解决;若实际募集资金数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少于上述项目拟以募集资金投入金额,在最终确定的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范围内,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数额,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投资项目、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八)上市地点
x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拟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
x次发行完成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公司新老股东按发行后的股权比例共同享有。
x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四、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发行对象中,xxx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因此,xxx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EPC工程总承包建设项目”中“宁德时代动力电池厂房屋面光伏组项目包”拟与关联方时代永福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合作,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已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制度的规定,履行了关联交易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
和独立意见,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报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时,关联股东将在股东大会上对本次发行涉及关联方的事项回避表决。
五、本次发行是否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截至本预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为18,210.40万股。目前,林一文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博宏投资、恒诚投资和博发投资合计控制公司46.89%的股份表决权。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56,000万元(含本数),发行股票数量按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除以最终竞价确定的发行价格计算得出,且发行数量不超过5,463.12万股(含本数)。其中,xxx先生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金额不低于5,000万元(含本数),且不超过10,000万元(不含本数)。按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上限进行测算,预计本次发行完成后,博宏投资、恒诚投资和博发投资仍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林一文仍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因此,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
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实施是否可能导致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七、本次发行方案已经取得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以及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及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尚需经深交所审核通过且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在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公司将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股票发行、登记和上市事宜,完成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全部呈报批准程序。
第二节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x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包括实际控制人林一文先生在内的 不超过三十五名特定对象。除林一文先生外,其余对象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定投资者,包括境内注册的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的投资者。证券投资 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 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除xxx先生外,其他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认购对象尚未确定。最终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发行通过深交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后,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按照价格优先原则确定。
x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董事会确定的发行对象为xxx先生。
1、基本情况
姓名 | xxx |
性别 | 男 |
国籍 | 中国 |
住所 | 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 或地区的居留权 | 否 |
主要任职情况 | 上海交通大学热能工程学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1993年7月至2008年5月,福建省电力勘测设计院部门副主任、院副总工程师;2008年5月至2008年7月,福建永福工程顾问有限公司总经理;2008年7月至 2012年12月,福建永福工程顾问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2012年12月至2015年4月,福建永福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2015年4月至2015年7月,福建永福工程顾问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2015年7月至今,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
2、发行对象最近五年受处罚及诉讼或者仲裁情况
林一文先生最近五年未受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3、本次发行后,发行对象与公司的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情况
x次发行不会导致xxx先生在业务经营方面与公司之间产生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
xxx先生拟认购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构成与公司的关联交易,公司已就此按照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程序。
4、本次发行预案披露前24个月内发行对象与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
x预案披露前24个月内,xxx先生与公司不存在重大交易。
二、认购资金来源情况
xxx先生已承诺,本次认购资金来源为自有或自筹资金,具体资金来源包括自有资金和借贷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通过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直接、间接使用永福股份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情形;不存在接受永福股份及其主要股东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提供的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第三节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合同主体及签订时间
公司(作为“甲方”)与实际控制人xxx(作为“乙方”)于2021年7月29日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xxx先生作为特定对象参与本次发行。
二、认购金额
乙方同意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金额不低于5,000万元(含本数),且不超过10,000万元(不含本数)。
如果公司股票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发行日期间除权、除息的,则认购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三、认购价格及定价原则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乙方不参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询价过程,但承诺接受市场询价结果并 与其他投资者以相同价格认购。若本次发行未能通过询价方式产生发行价格, 则林一文先生承诺以发行底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的百分之八十)作为认购价格参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认购。若公司股票在 x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底价将相应调整。最 终发行价格将在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询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 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四、认购方式
乙方将以现金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A股普通股股票。
五、支付方式
甲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取得中国证监会批文后,甲方聘请的主承销商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最终同意注册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方案向认购方发出书面《缴款通知函》。乙方应按照《缴款通知函》所述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认购价款及时、足额地汇入主承销商为甲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专门开立的银行账户。在乙方全额支付认购价款后,甲方将尽快办理股票登记手续。
六、锁定期
乙方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中认购的股份自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自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上市之日起至该等股份解禁之日止,乙方由于发行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股份分割、合并、配股、派息等除权除息事项增持的发行人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锁定安排。
七、生效条件
本协议经双方签署盖章后成立,并在满足下列全部条件后生效:
(1)本协议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经甲方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已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
八、合同附带的保留条款、前置条件
除上述生效条件外,股份认购协议未附带保留条款及前置条件。
九、违约责任
1. 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的规定,对本协议约定的任何违反均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对其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和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2. 本协议有效期内,如甲方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决定或要求发生重大变化而不能向乙方发行本协议规定的乙方认购的全部或部分股票,不视为甲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但甲方应将乙方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及时返还给乙方。
第四节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
一、本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预计不超过56,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如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投资总额 |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
1 | EPC 工程总承包建设项目 | 87,855.02 | 40,000.00 |
1.1 | 平潭公铁两用大桥照明工程分散式海上风电项目 | 21,522.80 | 10,000.00 |
1.2 | 湖南沅江龙潭沟风电场项目 | 37,670.00 | 24,000.00 |
1.3 | 宁德时代动力电池厂房屋面光伏组项目包 | 28,662.22 | 6,000.00 |
1.3.1 | 时代上汽动力电池有限公司二期厂房屋顶光伏电 站项目 | 4,432.99 | 1,000.00 |
1.3.2 | 江苏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四期厂房屋顶分布 式光伏项目 | 9,873.89 | 2,000.00 |
1.3.3 | 广东瑞庆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厂房屋顶分布 式光伏项目(一期) | 14,355.34 | 3,000.00 |
2 |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16,146.84 | 16,000.00 |
合计 | 104,001.86 | 56,000.00 |
为满足项目开展的需要,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并结合市场情况,利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对募集资金项目进行先期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少于项目投资总额部分,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方式解决;若实际募集资金数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少于上述项目拟以募集资金投入金额,在最终确定的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范围内,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数额,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投资项目、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概况
(一)EPC工程总承包建设项目
xEPC工程总承包建设项目包括平潭公铁两用大桥照明工程分散式海上风电项目、沅江龙潭沟风电场项目和宁德时代动力电池厂房屋面光伏组项目包,
本次募资将为公司提供有力的资金支持。本项目建设期为32个月,总投资为 87,855.02 万元。
具体项目内容如下:
(1)平潭公铁两用大桥照明工程分散式海上风电项目
平潭公铁两用大桥照明工程分散式海上风电项目场址位于世界三大风口海域台湾海峡小练岛的东北侧,此次工程项目共建设5台单机容量6.7MW(轮毂高度103m)的海上风电机组,总装机容量33.5MW。
(2)湖南沅江龙潭沟风电场项目
沅江龙潭沟风电场50MW级工程EPC总承包项目选址位于益阳市沅江市漉湖芦苇场内。项目建设容量为50MW,拟安装2台3MW风机,11台4MW风机。此次工程项目建设规模将建设50MW级装机容量及建设风力发电站及附属配套设施。
(3)宁德时代动力电池厂房屋面光伏组项目包
时代永福科技有限公司与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合作合同书》,由时代永福科技有限公司租用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位于广东肇庆、江苏溧阳等区域厂区的建筑/厂房屋顶进行开发屋顶光伏电站,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开发方式。
永福股份作为EPC总承包单位,主要负责总体项目管理工作、设计与现场施工、承担项目手续办理、协调、验收等事宜。具体项目内容如下:
① 时代上汽动力电池有限公司二期厂房屋顶光伏电站项目
时代上汽动力电池有限公司二期厂房屋顶光伏电站项目选址位于xxxxxxxxx000xxxx000x的时代上汽动力电池有限公司厂房屋面和停车棚上。根据公司于2021年10月9日收到的中标通知,公司与全资子公司福州新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为该项目中标人,规划建设容量为13.08MWp。
② 江苏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四期厂房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
江苏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四期厂房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选址位于xxxxxxxxx000xxxxxxxxxx中的江苏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厂
房屋面和停车棚上,规划建设容量为29.25MWp。
③ 广东瑞庆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厂房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一期
广东瑞庆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厂房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一期选址位于广东省肇庆市xx区罗湖片区亚铝大街西延长线向北、大旺大道向西地段的广东瑞庆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厂房,规划建设容量为45MWp。
(二)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x项目由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实施单位,建设场地由公司直接购买,位于福建省福州市xx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园三期,建筑面积共计 8,000.00平方米。同时,本项目拟引进一系列国内外先进研发及测试设备及技术研发人才,以新能源微电网的新型直流配电技术、工程数字孪生平台、大容量储能及共享储能系统能量管理与协调控制技术研究、超大容量全直流海上风电场关键技术、海上风电场漂浮式光伏示范项目关键技术研究和海上风电创新型 “一体化”运输安装系统关键设备技术科研攻关为研究课题方向,从而加强公司在新能源领域及共享储能领域的技术开发设计。本项目投资总额为16,146.84万元,项目建设期2年。
三、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公司经营业务和财务状况的影
响
x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未来公司整体战略方向,具有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募投项目建成投产后,能够进一步扩大公司的业务规模,进一步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能力和总体运营能力,提升公司行业地位,为公司的进一步发展奠定资金基础。
x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资产总额与净资产总额将同时增加,资产结构进一步优化,有利于降低公司的财务风险,提高公司的抗风险能力。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主营业务的盈利能力也将得到加强,为公司后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第五节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对公司影响的讨论与分析
一、本次发行后公司业务与资产整合计划、公司章程、股东结构、高管人员结构、业务结构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实施的项目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展开,有利于公司进一步增强主营业务优势。同时,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事项不涉及资产收购。本次募集资金完成后,将有力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发生变更。截至本预案披露日,公司暂无业务及资产整合计划。若公司未来对主营业务及资产进行整合,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另行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x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本结构和注册资本将发生变化,公司 需要根据实际发行结果修改《公司章程》所记载的股本结构及注册资本等相关 条款,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除此之外,公司暂无其他修改或调整《公司章程》的计划。
截至本预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为18,210.40万股。目前,林一文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博宏投资、恒诚投资和博发投资合计控制公司46.89%的股份表决权。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56,000万元(含本数),发行股票数量按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除以最终竞价确定的发行价格计算得出,且发行数量不超过5,463.12万股(含本数)。其中,xxx先生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金额不低于5,000万元(含本数),且不超过10,000万元(不含本数)。按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上限进行测算,预计本次发行完成后,博宏投资、恒诚投资和博发投资仍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林一文仍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因此,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
x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不会因本次发行对高管人员进行调整。本次发行不会对高级管理人员结构造成重大影响。若公司拟调整高管人员结构,将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x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展开,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扩大业务规模,巩固市场地位。本次发行后公司业务收入结构不会发生重大变化。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现金流量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将为公司带来积极影响,募集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的实施将进一步扩大公司的业务规模,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提升公司的整体盈利水平。
x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资产和净资产将有所增加,公司资产负债率及财务风险将进一步降低,财务结构将更加稳健合理,抗风险能力得到进一步加强。
x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资金实力将有较大幅度增加,为公司EPC项目的实施及产品的研发提供资金保障,有助于公司进一步加快相关工作,扩大现有业务规模,从而逐步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及盈利能力。
x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将大幅增加。随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逐步实施,投资活动和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将相应增加,而随着募投项目完工后逐步产生效益,未来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将逐步增加。此外,净资产的增加可增强公司多渠道融资的能力,从而对公司未来潜在的筹资活动现金流入产生积极影响。
三、发行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等变化情况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 关系、管理关系不会发生变化,不存在同业竞争。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不会改 变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之间在业务和管理关系上的独立性,也不会新增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四、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是否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截至本预案出具日,公司的资金使用及对外担保,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授权审批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违规占用的情形,亦不存在为控股股 东及其关联人违规提供担保的情形。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不会因本次发行产 生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违规占用的情形,亦不会产生为控股股东 及其关联人违规提供担保的情形。
五、上市公司负债结构是否合理,是否存在通过本次发行大量增加负债(包括或有负债)的情况,是否存在负债比例过低、财务成本不合理的情况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于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建设、研发中心建设,不存在通过本次发行大量增加负债(包括或有负债)的情况。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如采用债务融资的方式筹措资金将会显著增加公司的运营和财务风险,因此,采用股权融资是目前较为适宜的方式。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净资产将大幅增加,资产负债率相应下降,财务结构更为安全,增强公司通过银行借款或其他债权融资的能力,为公司长远发展提供保障。同时,随着本次募投项目的展开,公司的业务量将日益提升,对资金的需求也将进一步增大,公司会通过银行借款或其他方式进行补充,因此不存在负债比例过低和财务成本不合理的情形。
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相关风险的说明
随着“碳达峰、碳中和”等相关政策的部署,我国能源结构加速向清洁化、电气化、智能化、集成化等方向转型,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需求跃升发展。公司所属的电力工程技术服务行业市场规模受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及相关鼓励政 策驱动,取得快速增长。但是,相关政策的具体落实情况仍存在不确定性,且 清洁能源发电(主要指海上风电)补贴政策预期存在退坡情况,若清洁能源投 资开发等与公司业务发展密切相关的政策发生变化或落实节奏不及预期,可能 对公司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市场方面,随着行业规模不断扩大、发展前景不断向好,新的竞争者可能涌入市场,加之现有市场竞争者不断加大投入,市场竞争可能趋向激烈化。此外,电力行业的结构转型及清洁能源的发展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如果后期市场情况发生未预见的变化,或者公司不能有效开拓新市场,可能对公司盈利水平造成不利影响。
1、EPC 业务拓展及项目管理风险
公司顺应行业发展趋势选择以设计为龙头的EPC业务模式,其核心在于发挥设计在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主导作用,虽然有利于设计、采购、施工各阶段工作的合理衔接,但相较于规划咨询勘察设计业务模式,EPC工程总承包方在项目中可能承担更大的风险。
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期间,公司EPC业务规模快速增长,并逐步发展成以新能源为主的电力能源系统集成方案解决商。EPC总承包项目管理涉及的主体众多,容易受到业主方的企业性质、项目所在国家地区的相关情况及项目自身的特点等各类不确定的外部因素影响,执行过程中,可能发生项目进程受阻、项目工期延长、项目停滞、质量管控不到位、工程进度款不及时等情况,以致公司垫付款项回款较慢,个别项目可能需要公司介入自持项目以推动项目进程。
另外,公司EPC业务占比逐步提升并加大对风电、光伏等清洁能源项目的承接力度,业务类型在原有基础上有所扩展,业务规模预期扩大,且公司同一时期需要开展多个EPC项目,如果公司管理水平、技术水平、风控水平、资金
实力无法满足业务规模或业务类型扩增的需求,可能存在项目管理失控、资金供应不足的风险,进而对公司的经营情况造成不利影响。
2、资金投入规模较大及资产减值风险
随着公司EPC业务规模扩大、其业务模式对产业链上下游的资金整合安排及资金总量相对需求较高,加之部分需要投入较大规模资金的项目承接,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期间公司应收账款、存货和合同资产余额整体呈上升趋势。截至2021年9月30日,公司应收账款余额76,098.94万元,计提坏账准备 9,189.72万元,存货17,003.42万元,合同资产64,458.60万元,存货及合同资产未计提减值准备。2021年12月,公司考虑自身业务扩张及客户类型结构等实际情况,进行了会计估计变更及公告,对EPC业务中与收入相关、不满足无条件收款权的已完工未结算资产的预计损失率进行变更,将该部分合同资产按照余额的1%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未来合同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将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公司业绩水平。
近年来,公司投入资金规模较大,期末应收账款余额、合同履约成本、已完工未结算资产金额较高,涉及的项目数量较多,如果该等项目的推进出现重大障碍,相关客户出现财务状况恶化或未按期结算、付款的情况,将会导致公司投入形成的资产存在减值风险,对公司经营状况、盈利水平及现金流的合理安排造成不利影响。
此外,截至2021年9月30日,公司因拓展海上风电业务,预付款项金额较大。倘若相关预付款对手方因财务状况恶化、失信等原因违反业务合作约定,抑或 由于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公司海上风电市场开拓及执行能力有限等原因导致海 上风电业务规模不足、海上风电安装船租赁预付款无法通过业务开展予以回收,将会导致公司投入的预付款项存在减值风险,对公司经营状况、盈利水平造成 不利影响。
3、项目投资及业务合作风险
公司依托对电力行业的理解和积淀的电力能源规划研究能力,拟积极寻求 回报率高、盈利能力强的电力清洁能源和新能源项目投资机会。同时,公司积 极与包括宁德时代、福建福船投资有限公司等在内的产业链相关企业进行合作,
合资设立公司拓展业务布局。在公司拓展规模和业务布局的同时,增加了政策风险、财务风险、法律风险等多方面的投资、合作风险,如果公司未能对相关投资项目或合作项目实现有效管控,未达到投资、合作预期,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
4、海外项目执行风险
公司存在部分海外业务,海外项目执行受当地的社会安全、产业政策、商业环境、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国际商务、汇率波动、疫情状况等多方面因素影响。项目执行过程中,若由于当地政策环境、商贸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导致公司海外项目进程受阻或出现损失。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效益不及预期的风险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拟投向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建设、研发中心建设。虽然 公司对上述项目的技术、市场、管理、资质、人员等方面进行了充分调研、论 证和准备,但是,不能完全排除项目实施过程中政策、技术或市场发生不利变 化的可能,从而出现项目延期、投资超支、市场环境变化等情况,公司存在募 投项目实施后经济效益低于预期水平的风险。此外,本次募集资金部分用于 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建设,EPC项目完工后将移交于业主方并收回项目进度款,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能存在对公司长远经济效益支撑力度不足的风险。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风险
x次募投项目中平潭公铁两用大桥照明工程分散式海上风电项目、湖南沅江龙潭沟风电场项目、宁德时代动力电池厂房屋面光伏组项目包均已取得必要的备案、环评等手续。本次募投项目规模较大,公司开展相关项目需要具备相应的技术储备、人员储备、资金实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在实施风险。
3、前次募投项目效益不及预期的影响因素继续影响本次募投项目效益的风
险
由于新冠疫情、项目业主方进度、文件取得等因素影响,前次募投项目实施较原计划有所滞后,项目未实现预期收益。若公司未能有效应对新冠疫情反复、项目业主方进度不及预期、项目所需文件未能及时获取等潜在风险,可能
对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及项目效益产生不利影响。
4、募投项目新增折旧摊销的风险
根据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使用计划,项目建成后,公司资产规模增加,预计建成后第1-5年每年新增折旧和摊销931.08万元,占公司2020年营业利润的比例为15.72%。虽然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期效益良好,项目顺利实施后预计效益将可以消化新增折旧摊销的影响,但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需要一定周期,若因募投项目实施后,市场环境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则新增折旧摊销将对公司未来的盈利情况产生不利影响。
宁德时代系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且与公司合资设有子公司时代永福。根据公司日常经营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及子公司预计2021年度与宁德时代及其子公司发生提供服务类日常关联交易不超过135,000万元,以上额度自2021年 10月8日起至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前有效。随着公司与宁德时代合作的深入,存在关联交易规模和占比进一步扩大的风险。本次募投项目宁德时代动力电池厂房屋面光伏组项目包涉及与时代永福开展关联交易,若项目实施过程中关联交易定价显失公允,可能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电力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属于智力密集型行业,人才是核心要素,为支撑业务发展,公司需要扩增更多的技术人员。但是,随着行业的快速发展,整个市场对技术人员的需求与日俱增,如果公司无法及时培养并补充所需技术人员,将对公司的综合竞争力产生不利影响。
到一定控制,但防范外部疫情输入和疫情反弹的压力仍然很大。本次疫情 对全球宏观经济造成重大影响,不利于公司总承包业务,特别是国外业务的开 拓和执行。疫情对公司2020年收入确认进度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影响,若疫情的 发展超出预期,可能会对公司未来订单规模造成冲击,延缓公司收入确认进度,对收入水平及经营业绩产生进一步的不利影响。
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期间,公司业务规模扩大,同时并购多家相关领域子公司,员工人数快速增长,此外,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2018年1月 1日至2021年9月30日,期间费用及期间费用率呈增长趋势。期间费用的增加系
为支持公司现有及未来业务发展所致,但若公司未能有效管控现有业务、资金、人力,未能对未来业务进行合理预估与安排,可能导致公司期间费用过高,对 公司盈利能力及业绩水平造成不利影响。
截至2021年9月30日,公司商誉账面价值1,336.90万元,商誉主要系2019年收购xx科技、永福运维、四川云能、永福工程科技形成,公司至少每年进行商誉减值测试,测试结果表明包含分摊的商誉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截至2021年9月30日,除四川云能经测试计提商誉减值252.33万元外,未对其余公司计提商誉减值准备。若相关子公司后续业务发展不达预期,经营情况恶化,公司存在需要计提商誉减值准备的可能,从而对公司当期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九)因本次发行导致股东即期回报被摊薄、原股东分红减少、表决权被摊薄的风险
x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完成后,公司的股本规模将快速扩大,资产负债结构更加稳健,但由于募投项目建设具有一定周期,实现预期效益需要一定时间,项目实施初期,公司净利润的增幅可能小于股本的增幅,公司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可能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股东即期回报存在被摊薄、分红减少的风险。另外,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部分原股东持股比例下降,将导致表决权被摊薄的风险。
最近一年,公司股票价格波动程度较高,股票价格的波动不仅受公司盈利水平和发展前景的影响,还受到国家宏观经济政策、金融政策的调控、股票市场的交易行为、投资者的心理预期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需要有关部门审核且需要一定的时间周期方能完成,在
此期间股票市场价格可能出现较大波动,投资者在购买本公司股票前应对股票市场价格的波动及股市投资的风险有充分的了解,并做出审慎判断。
x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尚需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能否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核,以及最终取得批准和注册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该等不确定性将导致本次发行面临不能最终实施完成的风险。
同时,由于本次发行为向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定向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发行结果将受到证券市场整体情况、公司股票价格走势、投资者对本次发行方案的认可程度等多种内外部因素的影响。因此,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存在募集资金不足甚至发行失败的风险。
第六节利润分配政策及其执行情况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1、综合分析公司所处行业特征、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
2、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所处发展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
3、xx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长远发展。
1、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分红规划。
2、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3、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4、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论证、制定和修改过程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
公司将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等法律允许的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1、公司当年经审计可供分配款利润为正值且满足公司正常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
2、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或股票股利分配。
公司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1、现金分红的条件:(1)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为正数且当年末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证券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3)实现现金利润分配后,公司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需要。
在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下,现金分红的比例:(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上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以下情形之一:(1)公司未来12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上述资产价值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计算依据;(2)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上述资产价值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计算依据。
2、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或公司在面临现金流不足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利润分配后,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每年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根据上述原则提出
当年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在扩大现有业务规模的同时,积极拓展新的项目,促进公司持续发展,最终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1、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实施程序:
(1)董事会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
在公司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方案的20日前,公司董事会将发布提示性公告,公开征询社会公众投资者对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的意见,投资者可以通过电话、 信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平台、公司网站等方式参与。工作人员应做好记录 并整理投资者意见,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公司董事会在制定和讨论利润分配方案时,需事先书面征询全部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需征得1/2以上独立董事同意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
公司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公开披露。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监事会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公司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充分考虑公众投资者对利润分配的意见,充分听取监事的意见,利润分配方案需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3)股东大会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
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董事会指派一名董事向股东大会汇报制定该利润分配方案时的论证过程和决策程序,以及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整理的投资者意见。利润分配方案需经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沟通、筹划股东接待日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5)公司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中未分配部分,即留存未分配利润主要将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投入。董事会应说明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
(6)公司在年度报告期内有能力现金分红但不进行现金分红或分红水平较低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对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
2、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3、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和调整
(1)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和调整机制
①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应当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
②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以及外部经营环境,
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经过详细论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可调整利润分配政策,但是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2)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和调整程序
①董事会根据公司状况、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和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
②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和调整的议案在提交董事会讨论前,需经全体独立董事的过半数同意并形成事先书面审核意见;董事会审议时,应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并形成决议。
③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和调整的议案应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并形成书面审核意见。
④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和调整的议案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利润分配政策制定的议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议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公司还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二、最近三年利润分配情况
1、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2019年4月22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 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201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截止2018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140,08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00元人民币(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为 人民币14,008,000.00元(含税),送0股,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
3股。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2019年5月16日,该议案经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2020年4月27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 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截止2019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182,104,000股为 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00元人民币(含税),合计派发现金 股利为人民币18,210,400.0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2020年5月19日,该议案经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3、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2021年4月27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截止2020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182,104,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00元人民币(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为人民币18,210,400.0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2021年5月19日,该议案经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最近三年公司现金分红情况表如下:
单位:万元
年度 | 现金分红金额 (含税) | 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现金分红金额占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 的净利润的比率 |
2018年度 | 1,400.80 | 7,353.33 | 19.05% |
2019年度 | 1,821.04 | 7,314.20 | 24.90% |
2020年度 | 1,821.04 | 5,091.89 | 35.76% |
公司一直重视股东回报,上市以来每年现金分红情况符合《公司法》、中国证监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未分配利润使用情况
公司2018年至2020年实现的净利润均结转以后年度,继续投入到公司的日常经营中,以满足公司各项业务拓展的资金需求,提高公司的竞争优势。公司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安排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公司全体股东利益。
四、《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年-2023年)》
为完善和健全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建立持续、稳定、科学、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和监管机制,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了《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1年-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1. 综合分析公司所处行业特征、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
2. 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所处发展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
3. xx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长远发展。
1.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2.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3.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论证、制定和修改过程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
(三)未来三年(2021年-2023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1. 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分红为优先方式。
2. 现金分红的条件:(1)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为正数且当年末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证券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3)实现现金利润分配后,公司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需要。
在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下,现金分红的比例:(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上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以下情形之一:(1)公司未来 12 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上述资产价值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为计算依据;(2)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上述资产价值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计算依据。
3. 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或公司在面临现金流不足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利润分配后,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每年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根据上述原则提出当年利润分配方案。
4. 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1)公司当年经审计可供分配款利润为正值且满
足公司正常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2)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或股票股利 分配。
公司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公开披露。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公司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充分考虑公众投资者对利润分配的意见,充分听取监事的意见,利润分配方案需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董事会指派一名董事向股东大会汇报制定该利润分配方案时的论证过程和决策程序,以及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整理的投资者意见。利润分配方案需经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
(包括但不限于电话沟通、筹划股东接待日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由于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董事会应重新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并由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如有)发表意见。董事会重新制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后方可执行,上述股东大会应当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为中小股东参与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或修改提供便利。
1. 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2.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3.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节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董事会声明及承诺事项
一、董事会关于除本次发行外未来十二个月内是否有其他股权融资计划的声明
除本次发行外,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不排除安排其他股权融资计划。若未来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及资产负债状况安排其他股权融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和采取措施及相关的主体承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有关规定,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具体如下: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x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资产、净资产均将大幅度提升, 募集资金将充实公司资本实力,降低公司财务风险。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产后,公司营业收入规模及利润水平也将随之增加,公司综合竞争力将得到加强。由 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在一定的建设周期,项目建设 期内的经济效益及股东回报需要一定时间实现,因此,可能导致公司每股收益 和净资产收益率在短期内被摊薄,具体影响测算如下:
1、测算的假设前提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状况、产品市场情况等方面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2)假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为发行上限5,463.12万股(含本数)。本次发行前,公司股本总额为18,210.40万股,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23,673.52万股。假设最终募集资金总额为56,000万元(含本数),不考虑扣除发行费用的影响;
(3)根据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披露的《2020年年度报告》,公司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5,091.89万元和 3,847.12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102,346.49万元。
在此基础上,假设公司2021年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与2020年末保持一致,为102,346.49万元。2022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按以下情况进行测算:①较2020年度持平;②较2020年度增长30%;
(4)假设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在2022年4月完成,在预测公司发行后净资产时,不考虑除净利润、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之外的其他因素对净资产的影响,不进行利润分配;
(5)在预测2022年4月发行后总股本和计算每股收益时,仅考虑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总股本的影响,未考虑期间可能发生的其他可能产生的股份变动事宜,不考虑未来股权激励行权及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对公司股本变化的影响;
(6)假设不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
(如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
(7)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募集资金数额、发行时间仅为基于测算目的假设,最终以实际发行的股份数量、发行结果和实际日期为准。
上述假设仅为测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 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2022年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也不构成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 承担赔偿责任。
2、对公司每股收益及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具体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前提,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
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等有关规定,公司测算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具体主要财务指标情况如下:
名称 | 2020年12月31日 /2020年度 | 2022年12月31日/2022年度 | |
x次发行前 | x次发行后 | ||
总股本(万股) | 18,210.40 | 18,210.40 | 23,673.52 |
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万股) | 5,463.12 | ||
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万元) | 56,000.00 | ||
预计本次发行完成的日期 | 2022年4月 | ||
假设1:2022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2020年相比持平(保持口径一致,暂不考 虑2022年股份支付可能造成的影响) | |||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万元) | 5,091.89 | 5,091.89 | 5,091.89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28 | 0.28 | 0.23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0.28 | 0.28 | 0.23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5.07% | 4.85% | 3.58%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 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 3,847.12 | 3,847.12 | 3,847.12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21 | 0.21 | 0.18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0.21 | 0.21 | 0.18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3.85% | 3.67% | 2.70% |
假设2:2022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2020年相比增长率为30%(保持口径一 致,暂不考虑2022年股份支付可能造成的影响) | |||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万元) | 5,091.89 | 6,619.46 | 6,619.46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28 | 0.36 | 0.30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0.28 | 0.36 | 0.30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5.07% | 6.27% | 4.63%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 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 3,847.12 | 5,001.25 | 5,001.25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21 | 0.27 | 0.23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0.21 | 0.27 | 0.23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3.85% | 4.73% | 3.50% |
由上表可知,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股本增加的情况下,如果发行完成后业务未获得相应幅度的增长,公司即期基本每股收益等指标将 会出现一定程度摊薄。上述假设分析不构成盈利预测承诺。
x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将有较大幅度增加,公司整体资本实力得以提升,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和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过程和时间,因此,短期内公司净利润可能无法与股本和净资产保持同步增长,从而导致公司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相对本次发行前有所下降。公司存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每股收益被摊薄和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同时,公司在测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具体影响时,对2022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假设分析并非公司的盈利预测,为应对即期回报被摊薄风险而制定的填补回报具体措施亦不等同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特此提醒投资者注意。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顺应公司所处行业发展趋势,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有利于进一步巩固公司行业领先地位并提升核心竞争力,符合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等相关说明详见本预案的“第四节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
公司致力于成为一家国际知名的电力能源综合服务商,为客户提供电力能源系统集成解决方案和服务,服务涵盖能源与电力工程投资、规划咨询、勘察设计、工程建设、软件开发、运维管理等电力全生命周期,业务具体可分为电力规划咨询/勘察设计、EPC工程总承包、智慧能源(数字电力、电力通信、电力信息技术服务)、智能运维和电力能源投资五个板块,业务领域涉及电力、石油、化工、钢铁和通信等行业,市场范围遍及国内三十个省份及东南亚、非洲、中东等十几个“一带一路”沿线国家。
公司深耕电力行业,具备对电力行业的深刻理解和电力能源系统集成技术优势,拥有电力全产业链系列资质,目前是国内唯一一家自主上市的能承担大型发电、输变电业务的电力勘察设计企业,在清洁能源、新能源、特高压、综合能源和储能等领域具有技术优势,海上风电勘察设计能力名列国内前茅。同
时,公司拥有专业的电力信息技术团队,拥有两家信息科技子公司(CMMI三级)和一家电力自动化子公司,深度融合电力技术、自动化技术、信息技术,可提供智能电网、数字“新能源+储能”、城市智慧能源网等领域集成解决方案和相关软硬件产品。上述两方面结合形成了独特行业竞争优势:与信息技术企业相比,公司具有电力行业深厚积淀和系统集成优势;与传统的电力勘察设计企业相比,公司具有信息化技术集成优势。
本次募投项目是公司根据发展战略,在现有业务基础上实现市场份额快速增长、优化产品结构和丰富技术储备的重要举措。此次募投项目的建设将有助于公司为EPC工程总承包业务的拓展提供保障,增强公司EPC工程总承包业务的承接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同时加速公司实现“光伏+储能”的业务布局,促进公司更好的发展。
况
1、人员储备
公司重视人才队伍建设,不断优化人才成长环境,构建定位清晰、并行有序的职业发展通道,做好各类人才的引进、培养、选拔与使用工作,构建符合公司发展需求的薪酬福利体系、绩效考核体系和激励体系,打造爱拼会赢的企业文化,形成了素质良好、行业经验丰富的核心管理团队和术业专攻、锐意创新的研发技术团队,为公司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截至2021年9月30日公司拥有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员工366人,占母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员工总数的44.91%,其中高级工程师及以上162人,各类国家注册师248人次。
2、技术储备
公司被评为“国家xx技术企业”,被授予“全国勘察设计行业创优型企 业”“福建省电力设计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荣获“福建 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等。基于齐全的专业配置和丰富的工程示范应用土壤,紧 随能源技术革命发展趋势,在海上风电、特高压、电力数字化、储能、智慧能 源、综合能源等领域开展关键技术研发。截至本预案出具之日,母公司自主/合 作研发了29项发明专利技术和109项其他专利技术;海上风电领域获得49项专利,
主编7项、参编12项国家、能源行业海上风电标准编制,被评为“2020年度海上风电工程技术领军企业”;特高压领域共获得省部级一等奖18项。
公司的技术积累和生产能力为本项目的开展奠定了技术基础。
3、资质储备
公司深耕电力行业,具备对电力行业的深刻理解和电力能源系统集成技术优势,拥有电力全产业链系列资质,目前是国内唯一一家自主上市的能承担大型发电、输变电业务的电力勘察设计企业,在清洁能源、新能源、特高压、综合能源和储能等领域具有技术优势,海上风电勘察设计能力名列国内前茅。
公司拥有电力设计最高资质等级——工程设计(电力行业)甲级资质,并拥有工程勘察专业类甲级、工程咨询电力、建筑、通信和勘察专业甲级资信、特种设备(压力管道)设计许可等资质;报告期内,新增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暂定)、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和电子系统工程乙级和民用无人航空器经营许可证资质。控股子公司福建永福运维科技有限公司具备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和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资质;控股子公司福建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毅昊自动化有限公司及福建永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具备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CCRC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证书。
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降低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增强对股东的长期回报能力,公司将加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监管,加快项目实施进度,提高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水平,完善员工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强化投资者的回报机制,具体措施如下:
1、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管理,防范募资资金使用风险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将持续监
督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公司将定期对募集资金进行内部审计,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2、加速推进募投项目实施进程、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x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是公司根据发展战略,在现有业务基础 上实现市场份额快速增长、优化产品结构和丰富技术储备的重要举措。此次募 投项目的建设将有助于公司为EPC工程总承包业务的拓展提供保障,增强公司 EPC工程总承包业务的承接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同时加速公司实现“光伏+储能”的业务布局,促进公司更好的发展。
募集资金项目均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展开,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趋势。在合法合规使用募集资金的同时,公司将尽可能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通过实施募投项目逐步完善战略布局,紧跟行业的发展趋势。
3、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4、完善利润分配制度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在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未来三年
(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对公司利润分配相关事项、未来分红回报规划做了明确规定,充分维护了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该议案已经公司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注重保持连续性和稳定
性,同时努力提升对股东的回报。
(七)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如下承诺:
(1)在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单位/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单位/本人做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为保障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和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作出如下承诺:
(1)在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在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在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在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在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未来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承诺将该等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若本人违反、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上述承诺,将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
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案)》之盖章页)
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