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服务定义
住宿特殊幼儿中心 暨早期教育及训练中心
(中文译本)
I 服务定义
简介
1. 服务单位在相同地点提供不同类型的学前儿童康复服务,满足残疾幼儿及其家庭的不同需要,并提供住宿特殊幼儿中心及早期教育及训练中心服务。
2. 住宿特殊幼儿中心服务是为残疾幼儿提供的各种学前服务之一,专门为中度及严重残疾学前幼儿提供协调的驻中心日间训练及照顾以及住宿服务。
3. 早期教育及训练中心是家长在一系列为残疾幼儿,或存在危机变为残疾的幼儿而设的学前服务的第一站。中心为幼儿提供早期教育及训练,并特别着重协助家长/监护人/家庭成员去负起照顾及训练这些幼儿的职责。
目的及目标
4. 住宿特殊幼儿中心服务日间计划的目标是:
⚫ 充分发展残疾幼儿的能力,帮助他们为日后的教育及发展奠定稳固基础;
⚫ 保障及促进受照顾幼儿的健康及xx;及
⚫ 因应他们在身体、社交、情绪及智能方面的需要,培育他们成长及发展。
5. 住宿特殊幼儿中心服务住宿计划的目标是:
⚫ 为残疾幼儿提供住宿照顾;
⚫ 提供持续训练,延展在日间为残疾幼儿而设的个别教育计划;
1这份《津贴及服务协议》样本只供参考之用。
⚫ 保障及促进受照顾幼儿的健康及xx;及
⚫ 因应他们在生理、社交、情绪及智能方面的需要,悉心培育他们成长及发展。
6. 早期教育及训练中心的目标,是给予家长/监护人/家庭成员支援及鼓励,让他们接纳、了解、照顾和促进他们的子女的发展,从而充分提升残疾幼儿或存在危机变为残疾的幼儿的发展能力。
服务性质
住宿特殊幼儿中心服务
7. 住宿特殊幼儿中心服务按照《幼儿服务条例及规例》提供,包括下列照顾及训练计划:
日间计划:
(a) 发展性评估及个人化教育活动
每名幼儿在加入中心时及往后的日子,都会接受定期评估。发展性评估的结果将用作设计个人化的教育项目,以便为幼儿厘定学习目标。
(b) 在中心进行的个别及小组训练
残疾幼儿每xxx参加在中心进行的训练活动。这些活动旨在充分提升每名幼儿的发展能力。中心亦会提供职业治疗、言语治疗及物理治疗服务。
(c) 日间幼儿照顾服务
中心设有幼儿照顾服务,以便幼儿从训练课程中受惠。
中心亦为家长提供支援及教育服务,并可安排收费的交通工具接送残疾幼儿往返中心。
住宿计划:
(a) 提供住宿及膳食;
(b) 安排不同类型的机会及活动,满足他们的社交及康乐需要;
(c) 提供配合个人教育活动的训练计划,尤其是培育切合幼儿年龄的自理技能;及
(d) 就个人训练及福利计划与幼儿的家长/监护人/家庭成员及转介机构联络,作为日间训练计划的延续。
早期教育及训练中心服务
8. 早期教育及训练中心为家长/监护人/家庭成员提供一系列服务,透过共同合作,协助他们学习接纳和照顾残疾子女。这些服务包括下列各项:
(a) 发展性评估及个人化教育活动
每名幼儿在加入中心时及往后的日子,都会接受定期评估。发展性评估的结果将用作设计个人化的训练项目,以便为家长及幼儿厘定学习目标。
(b) 在中心进行的个别及小组训练及/或治疗
幼儿及家长/监护人/家庭成员每星期最少可一起出席中心的个别或小组活动一次,然后在日常生活中加以练习。中心亦会提供职业治疗、物理治疗及言语治疗服务,并备有玩具供家长借用,以方便他们在家中训练子女。
(c) 家长/监护人/家庭成员支援及教育
中心会为家长/监护人/家庭成员提供指引、辅导及支援,提高他们对残疾幼儿的接纳及了解程度,促进残疾幼儿的整体发展。此外,中心亦会组织教育活动为他们提供促进子女言语及语言发展的知识及技巧。
(d) 外展服务
x家长/监护人/家庭成员在接送子女往返中心方面遇到困难,中心可以外展形式,在幼儿的家中提供上述服务。
服务对象
住宿特殊幼儿中心服务
9. 住宿特殊幼儿中心服务的服务对象为残疾情况严重或复杂而需深入持续照顾及治疗的幼儿,以及无家可归、被遗弃或居住或家庭环境恶劣但无法另觅居所的残疾幼儿。
10. 至于住宿特殊幼儿中心提供的日间服务名额,服务对象是没有住宿需要的中度及严重残疾幼儿。
早期教育及训练中心服务
11. 主要的服务对象是:
⚫ 初生至 2 岁的残疾幼儿
⚫ 年龄介乎 2 至 6 岁,符合早期教育及训练中心服务收纳资格的残疾儿童。
12. 如有空缺,中心亦会为下列残疾幼儿提供服务:
⚫ 年龄介乎 2 至 6 岁的残疾幼儿,正在轮候其他学前康复服务(例如特殊幼儿中心、住宿特殊幼儿中心)的残疾幼儿。
申请资格
13. 符合申请住宿特殊幼儿中心服务的幼儿应为:
⚫ 年龄主要介乎 2 至 6 岁;
⚫ 无法从主流幼稚园暨幼儿中心的兼收弱能儿童计划中受惠;
⚫ 无需经常接受医疗/医院护理;
⚫ 无参加早期教育及训练中心;及
⚫ 经评定患有以下一项或多项残疾或问题:
-中度或严重智障碍
-中度或严重肢体伤残
-失聪或听觉严重至深度严重受损
-失明或视觉严重受损
-行为/情绪上有严重问题、过度活跃症或自闭症
14. 符合申请早期教育及训练中心服务的幼儿应为:
⚫ 初生至 2 岁幼儿,被评定为:
-肢体伤残(包括脑麻痹);
-智障;
-视觉受损;
-其他先天性异常;
-发展迟缓;或
-存在危机变为残疾,即早产或体重不足的婴儿
⚫ 2 至 6 岁幼儿,被评定为:
-整体发展迟缓(包括言语迟缓);
-轻微智力迟缓;
-肢体伤残及行为上出现问题;或
-家长/监护人/家庭成员未能提供足够的指导及训练
15. 住宿特殊幼儿中心或早期教育及训练中心服务可由医务社会服务单位或家庭服务中心转介,或由母婴健康院、儿童体能智力测验中心或私人执业儿科医生诊所,经医务社会服务单位或家庭服务中心转介至康复服务中央转介系统。
II 服务表现标准
服务量标准 | 服务量指标 | 议定水平 |
1 | 一年内为每名幼儿完成两次发展性评估的比率 (备注1) | 95% |
2 | 六个月内的计划达成率(备注2) | 95% |
3 | 住宿特殊幼儿中心日间服务一年内平均出席率 | 80% |
4 | 住宿特殊幼儿中心住宿服务的一年内平均入住率 | 98% |
5 | 早期教育及训练中心服务一年内为每名家长 (以个别或小组形式)提供指导及辅导的平均时数(备注3) | 10.5小时 |
6 | 早期教育及训练中心服务一年内为每名幼儿提供训练(包括在中心进行的训练、家居训练及 | 50小时 |
16. 服务营办者须符合下列服务表现标准:服务量
外展服务)的平均时数(备注4) | ||
7 | 早期教育及训练中心言语治疗师一年内为每名幼儿提供直接言语/语言治疗训练的时数(备注5) | 18小时 |
8 | 早期教育及训练中心言语治疗师一年内为员工 及/或家长/监护人/家庭成员提供训练及教育活动的数目(备注6) | 每名言语治 疗师提供24项活动 |
(备注及定义载于本协议附件)基本服务规定
17. 服务营办者须符合下列基本服务规定:
⚫ 所有服务必须符合相关的实务守则。
⚫ 幼儿中心主任、幼儿工作员、注册社工、合资格护士及专业治疗师(例如职业治疗师、物理治疗师)及言语治疗师是服务的必要人员。
⚫ 定时提供食物种类多元化的膳食。
⚫ 提供并保存玩具(作为训练残疾幼儿的辅助工具)。日间计划(包括早期教育及训练中心服务):
18. 每周提供合共 44 小时的服务,而核心服务时数(备注 7)为每周至少 40 小时。
住宿计划:
19. 由星期一至五/星期一至日提供全日 24 小时服务。质素
20. 服务营办者须符合 16 项服务质素标准。
III 社署对服务营办者的责任
21. 社署会向服务营办者履行「社署的一般责任」内胪列的职责。
22. 此外,社署会符合下列特定服务的表现标准。社署履行本责任的实际表现,预期会影响服务营办者符合本身所规定表现标准的能力。
⚫ 康复服务中央转介系统在接获服务营办者书面通知有空缺后,如系统内有转介,会于28天内提供转介予服务营办者。如无适合的转介,社署将按康复服务中央转介系统指引,与服务营办者进行磋商。
IV 资助基准
23. 资助基准载于社署向机构发出的要约及通知书内。
24. 服务单位必须按照最新《整笔拨款手册》及社署就津助政策和程序发出的有效通函,遵守各项有关使用社会福利津助的规则。
附件
备注及定义
1. 发展性评估
发展性评估指对幼儿在不同技能范畴的表现进行评价。由一名以上专家进行的评估应合并纳入个别幼儿的整体发展性评估当中。不论负责评估的人员属何职级,进行发展性评估的次数应予计算。每名入住幼儿一年内须接受两次发展性评估。
2. 达成计划指完成计划。制订计划指服务质素标准 11 所述的程序。
3. 指导及辅导时数指社工提供指引及辅导的有书面记录时数。
4. 训练时数包括个别及小组训练时数,但不包括预备及交通时间。在小组训练中,如由一名以上合资格人员(不包括言语治疗师)为幼儿提供训练,则训练时数应按幼儿接受训练的实际时数计算,不论有关训练是由多少名人员提供。
5. 直接言语/语言治疗训练指言语治疗师纯粹就沟通、言语及语言发展等范畴为残疾幼儿提供的临床训练。直接言语/语言治疗训练时数包括个别及小组训练时数,但不包括预备及交通时间。
6. 言语治疗教育活动指言语治疗师向员工及/或家长/监护人/家庭成员传授知识及技巧。仅为家长/监护人/家庭成员而设的教育活动必须至少有两个家庭参与。为家长而设的教育活动包括教育讲座、家长指导环节等。
7. 核心服务时数指举行本津贴及服务协议所述活动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