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附加安享健康两全保险条款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们”或“本公司”)
中美联泰大都会[2023]两全保险 02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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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 读 指 南 本阅读指南为帮助您理解本条款而设,对保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您拥有的重要权利 您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三条 您有权在犹豫期(见释义)解除合同,并获取全额退还的保险费 第十三条 我 们 在 本 保 险 合 同 项 提 供 的 保 障 第 七 条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特定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或承担部分保险责任, 并作了显著标识, 请注意条款正文粗体字部分 第七、八、十三、十四条 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抉择 第十三条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第十四条 | |
目 录 | |
第十条 保险金申请第十一条 诉讼时效 第四部分 合同解除 第十二条 合同终止 第十四条 释义 |
第一部分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 | 1.1 | 本《附加安享健康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 于我们提供选择的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如投保人 (以下简称“您”)申请投保本附加合同,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可订立本附加合同。 |
1.2 | 主合同的相关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 | |
第二条 附加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 2.1 | 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时,主合同的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条款适用本附加合同。 |
2.2 | 如您在主合同保险期间内申请投保本附加合同,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我们对本附加合同应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 24 时开 始,生效日以批单所载为准。 | |
2.3 | 我们将及时向您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 |
2.4 | 主合同有关中止和终止的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主合同效力中止 (或终止)的,本附加合同同时中止(或终止)。主合同无效的,本附加合同也无效。 | |
第三条 承保范围 | 3.1 | 您可为与您具有保险利益的,且符合我们规定的投保条件的人士(被保险人)投保本附加合同。 |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的保障
第四条 基本保险金额 | 4.1 |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本附加合同保险单或批单上载明的本 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若该金额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 |
第五条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 5.1 |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
第六条 保险期间 | 6.1 |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20 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 24 时起至保险期间届 满日的 24 时止,保险期间在保险单或批单上载明。 |
第七条 保险责任 | 7.1 | 身故保险金 |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不含)前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两者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1) 被保险人身故时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累计保险费(见释义)之和; (2) 被保险人身故时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之和。 若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后(含 18 周岁生日)身故,我们将按身故时以下三项中的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
(1) 本附加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 (2) 被保险人身故时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累计保险费之和; (3) 被保险人身故时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之和。 | |||
7.2 | 满期保险金 | ||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将按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累计保险费之和的 105%给付满期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 |||
7.3 | 本附加合同身故保险金、满期保险金与主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仅给付一项。若本公司已按主合同约定给付或同意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降为零,本附加合同终止。 | ||
7.4 | 本附加合同终止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 ||
第八条 责任免除 | 8.1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 |
8.1.1 |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 ||
8.1.2 |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 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
8.1.3 |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 | ||
8.1.4 |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或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见释义),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见释义)的机动车; | ||
8.1.5 | 战争(见释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 ||
8.1.6 |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 ||
8.1.7 | 被保险人自残或自伤; | ||
8.1.8 |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
8.2 | 发生上述 8.1.1 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您已交 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见释义)。 | ||
8.3 | 发生上述除 8.1.1 外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 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 ||
8.4 | 除上述“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减轻或限制本公司 责任的条款,如 “第七条 保险责任”、“第十三条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第十四条 释义”及其他以加粗字体显示的内容。 |
第三部分 保险金的申请
第九条 受益人 | 9.1 |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
9.2 | 除非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满期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 |
9.3 | 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 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 |
9.4 | 您或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 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 |
9.5 |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 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 |
9.6 | 您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
9.7 |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有效的关于继承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 |
9.8 |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 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 |
9.9 |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 |
第十条 保险金申请 | 10.1 | 身故保险金的申请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 (3)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见释义)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5) 申请人与被保险人的相关关系证明(如有需要)。 |
10.2 | 满期保险金的申请人为满期保险金受益人,在申请满期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和有效身份证件; (4) 申请人与被保险人的相关关系证明(如有需要)。 | |
10.3 |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 文件。 | |
10.4 |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 关的证明和资料。 | |
10.5 | 上述相关医疗证明和资料,我们审核原件,审核完毕后留存复印件,原 件返还给申请人或受托人。 | |
10.6 |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我们将保留进行医学鉴定或核实的权利。 | |
第十一条 诉讼时效 | 11.1 | 申请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根据诉讼当时有效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确定。 |
第四部分 合同解除
第十二条 合同终止 | 12.1 |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即行终止: (1) 您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内按约定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2) 主合同解除或终止; (3) 若被保险人在主合同等待期内经专科医生确诊患有主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原位癌疾病、轻度疾病、特定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疾病,主 合同终止,本附加合同亦终止,我们将无息给付本附加合同已交保险 |
费; (4) 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且未按约定复效; (5) 本附加合同因法律规定或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而终止。 | ||
第十三条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13.1 | 您可以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如您申请解除,请向我们提出保险合同终止申请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 保险合同;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
13.2 | 如您在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犹豫期内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自我们收到您的保险合同终止申请时起,本附加合同解除,我们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并将自收到您的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无息退还已收保险费。 | |
13.3 | 如您在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自我们收到您的保险合同终止申请时起,本附加合同解除。我们自收到您的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本附加合同约定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 的现金价值。 | |
13.4 |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
第五部分 释义条款
第十四条 释义 | 14.1 | 累计保险费:按满足保险金给付标准时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保险 费确定。 |
14.2 | 犹豫期:您签收本附加合同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含第十五日)。 | |
14.3 | 毒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用于治疗疾病的含有毒 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 |
14.4 | 酒后驾驶:是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 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 |
14.5 |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驾驶;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5)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 | |
14.6 |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机动车行驶证或已被依法注销登记;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3)未办理行驶证或者行驶证在申办过程中。 | |
14.7 | 战争:是指不管宣战与否,主权国家为达到其经济,疆域的扩张,民族 主义,种族,宗教或其他目的而进行的任何战争或军事行动。 | |
14.8 | 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 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
14.9 | 有效身份证件:是指依据法律规定,由有权机构制作颁发的证明身份的证件、文件等,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等。 |
14.10 | 保险事故: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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