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艺术品保险条款 H00013330612017052340481
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艺术品保险条款 H00013330612017052340481
(国泰财产)(备-企财)[2012](主) 2 号
总则
第一条 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
第二条 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合同附表所列的保险标的物,因下列承保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馆藏品:被保险人所有或保管的艺术品,在本保险合同载明处所内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
(二)展览品:被保险人邀请或接受邀请的艺术品,在本保险合同载明处所内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
(三)运送品:被保险人委托第三人或自行运送的艺术品,于运送途中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本款之运送以本保险合同约定之运送起讫点(包括“墙至墙”或“处所至处所”)为限。
第三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物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物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物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约定限额内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事故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战争与军事行为;
1. 战争(不论宣战与否)、内战;
2. 类似战争行为,包括政府、统治者或有关当局派遣军队或其他人员去抵御、防卫实际发生或预期会发生的攻击;或
3. 暴动、叛乱、谋反、革命、夺权或政府当局为了防御或抵抗前述事件所采取的行动。
(二)国家有关部门的命令、没收、销毁。但对于政府为了防止火灾扩大蔓延而下令摧毁保险标的物,保险人仍负赔偿责任。
(三)因原子能引起的任何损失:
1. 任何使用核裂变、核聚变的武器;或
2. 任何核子反应、辐射或放射性污染所引起的损失。
(四)恐怖活动所致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无论是否有其他原因或事件同时引起作用。以及控制、预防、镇压恐怖活动及其他相关行为所致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费用或支出。
(五)保险标的物之馆藏、陈列或展览处所,已设有警戒系统时,被保险人未遵守以下二项事项而发生偷窃或侵入馆内窃盗之损失:
1. 无论馆内是否有人看守,馆内、外所有警戒系统或设施所具备之监看或警戒等效力应持续有效运作。
2. 该警戒系统在未取得保险人事前书面同意下,被保险人不得进行任何撤销或任何降低其效力之更换。
(六)机械性或电气性故障、中断或紊乱失灵;
(七)运送品因运输工具无人看管所致的损坏或灭失;
(八)运送品未依保险标的物的性质及运送情况做适当包装。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物的自然磨损、自然损耗、品质不良、固有瑕疵、锈垢、腐蚀或氧化、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菌害、虫害、啮齿动物的侵袭、受气候或大气状况或温度的变化或光线影响所致的损失;
(二)改动、翻新、修理、重新装框、修复、修整、装修、加热、烘干、清洁、清洗、染色或其他类似工作过程所致的损失;
(三)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的损失;
(四)火山爆发、爆炸、岩浆外流或微粒物质所致的损失;
(五)因下列人员的诈欺、不诚实行为、犯罪行为所致的损失:
1. 被保险人及具有保险利益之人或其受雇员工。不论是单独或与他人共谋的行为,且不以该行为发生于雇佣期间为限;
2.受委托保管保险标的物之人。本款规定不适用于受委托之运送业者。
(六)清点或盘存时所发现的短少、或其他无法解释损失发生原因之事故所致者;
(七)财产是违禁品或属于非法运送或非法交易中的物品;
(八)间接损失、损毁、费用支出及其他经济赔偿责任及申请理赔所产生的费用;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八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
第九条 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xxx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x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二条 保险人依据第十七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
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五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
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六条 保险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中资料保护的相关规定处理被保险人提供的
所有资料。但投保或理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依据法律规定或客户授权向第三方提供前述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应据实说明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文件、记录或其他书面资料,对保险人的提问也应以书面诚实答复。上述投保人、被保险人所提供的任何书面资料均应签署确认。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八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付保险费。
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在约定交费日后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对交费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实际收取保险费总额与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是指截至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按约定分期应该缴纳的保费总额。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应采用合理的方法妥善保管被保险标的物,使其保有良好的状态。保险标的物在储存或运输过程中的,被保险人应对保险标的物采取艺术品专业的包装及保护,必要时应由受过训练的专业包装业者进行,以保证储存或包装后的保险标的物在存储或运输过程中免受损失。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需制作并保留一份其签字或签章确认的详细记录各项保险标的物的清单,此为本保险合同生效的先决条件。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应保证保险标的物存放处所的安全警报系统应由专业维修公司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且每年养护次数不应少于一次。
被保险人应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维护保险标的物安全,并确保所有保险箱,保险库或对外出口的钥匙均不会遗留在前述的锁上。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述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允许并协助保险人进行检查,并认真落实建议内容。但前述检查并不构成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物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人有权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或合同终止后三年内的任何时间检视及审查被保险人所有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文件材料及记录。
第二十三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物危险程度显着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决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物危险程度显着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以避免或减轻损失的扩大,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可行,被保险人应保留受损保险标的物,并维持原状以供保险人查验;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若有涉及违法、犯罪之疑虑,应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对任何可能需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损失,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做任何可能衍生责任、义务的声明或其他意思表示。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
承担赔偿责任。
(六)被保险人收到任何与承保事故相关的法律文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
(七)协助保险人进行损失理算与调查。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原件和索赔申请书原件;
(二)财产损失、费用清单;
(三)事故证明、出险当时现场照片;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以及保险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物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除了被保险人以外,任何保管保险标的物的人或组织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人或其他有赔偿请求权之人不得将保险标的物的一切权利委弃或转让与保险人,而要求保险人按全损方式计算赔偿。
第二十八条 保险标的物如遇有毁损或灭失时,保险人依据“保险金额”或该保险标的物遭受毁损或灭失时之“市场价格”二者中较低之金额赔付。保险标的物遭受部份毁损或灭失而可以修复或恢复原状时,保险人对该项毁损或灭失之赔付仅就保险金额与该保险标的物遭受毁损灭失前之“市场价格”之比例负赔偿责任,但最高以实际修复或恢复原状之金额为限。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对于损失金额发生争议而提付仲裁者,按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任何一套或一组保险标的物发生部分损失而影响保险标的物艺术价值减损的部份,应视该损失部分对该保险标的物的重要性及价值之比例,合理估定损失金额,不得因该损失部分即将该保险标的物视为全损。
第三十条 遭受损失的保险标的物为被保险人受托保管、照料或控制时,保险人有权进行以下处理:
(一)与保险标的物所有人进行协商,保险人与保险标的物所有人达成赔偿共识则视为
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共识。
(二)为减轻损失,所采取的必要法律程序。因而产生相关的法律费用将由保险人承担,但不影响本保险合同项下的赔偿限额。
第三十一条
对于承保之意外事故发生所致保险标的物之损失,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者外,保险人仅于本保险合同所载之保险金额范围内负赔偿责任。
于本保险合同有效期间xx承保之意外事故发生而保险人依本保险合同约定为赔偿者,此项赔偿金额应自保险金额中扣除。但保险标的物修复或恢复原状后,保险当事人双方得合意加缴保险费,以恢复保险金额或重新约定保险金额。
如未恢复保险金额或重新约定保险金额者,若再有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仅就保险金额之余额负赔偿责任。一次或多次理赔之赔偿金额累积达到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合同失其效力。
第三十二条 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物进行全额赔偿后,保险人即成为该保险标的物之所有权人且保有处分权。
第三十三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四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合同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五条 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者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三十六条
(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随时终止本保险合同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二)保险人亦有权终止保险合同并以书面通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但应依下列期限办
理:
1. 如因投保人不履行交付保险费的义务而终止本保险合同,保险人需于合同终止生效日前十日通知投保人。
2. 如因其他事由终止合同者,保险人需于合同终止生效日前三十日通知投保人、被保险
人。
(三)前项书面通知保险人将邮寄或以其他方式寄送至被保险人最后留存于保险人的地
址。
(四)终止的书面通知应记载合同终止生效日,本保险合同自该终止生效日起终止。
(五)本保险合同终止时,其尚未到期且尚未发生损失部分的保险费,由保险人按未到期或未运送部分返还投保人。不论保险人是否已退还未到期保险费,本保险合同一经通知即有效终止。
(六)如以邮寄方式发出通知终止保险合同,邮寄的证明应视作通知的充分证明。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三十七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xxx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八条 除另有书面约定外,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因本保险合同涉讼时,以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
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x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仅包括保险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受托人或出于运输或储存或其他目的而接受托管的第三方在本保单项下均不享有任何权利。
第四十条 保险人有权利但无义务向被保险人进行下述行为:
(一)于任何时间进行检查和调查;
(二)提供调查报告予被保险人;
(三)提出改善建议。
保险人的任何检查、调查、报告或建议皆以评估本保险合同的可保性及核算保险费为目的。但该项检查并非安全检验,保险人不承担任何人或组织就大众或员工安全及健康所应负的责任。
保险人并不担保保险人所做的任何检查或报告是:
(一)认可保险标的物、承保场所、区域是安全的;或
(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标准的遵守。
受保险人委托的相关机构所提供的检查或报告亦适用于本条规定。
第四十一条 被保险人的各项权利义务非经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移转,但被保险人为自然人时因死亡之法定继承移转不在此限。被保险人死亡时,其权利与义务于法定继承范围内由其法定继承人继受。在法定继承人尚未确定前,由目前拥有保管保险标的物之人享有及承担该保险标的物之各项权利与义务。
第四十二条 x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一)自然灾害:指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沙尘暴、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二)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三)火灾
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构成本保险的火灾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
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
3.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因此,仅有燃烧现象并不等于构成本保险中的火灾责任。在生产、生活中有目的用火,
如为了防疫而焚毁玷污的衣物,点火烧荒等属正常燃烧,不同于火灾责任。
因烘、烤、烫、烙造成焦糊变质等损失,既无燃烧现象,又无蔓延扩大趋势,也不属于火灾责任。
电机、电器、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碰线、孤花、漏电、自身发热所造成的本身损毁,不属于火灾责任。但如果发生了燃烧并失去控制蔓延扩大,才构成火灾责任,并对电机、电器、电气设备本身的损失负责赔偿。
(四)爆炸
爆炸分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
1.物理性爆炸:由于液体变为蒸汽或气体膨胀,压力急剧增加并大大超过容器所能承受的极限压力,因而发生爆炸。如锅炉、空气压缩机、压缩气体钢瓶、液化气罐爆炸等。关于锅炉、压力容器爆炸的定义是:锅炉或压力容器在使用中或试压时发生破裂,使压力瞬时降到等于外界大气压力的事故,称为“爆炸事故”。
2.化学性爆炸:物体在瞬息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的现象。如火药爆炸、可燃性粉尘纤维爆炸、可燃气体爆炸及各种化学物品的爆炸等。
因物体本身的瑕疵,使用损耗或产品质量低劣以及由于容器内部承受“负压”(内压比外压小)造成的损失,不属于爆炸责任。
(五)雷击
雷击指由雷电造成的灾害。雷电为积雨云中、云间或云地之间产生的放电现象。雷击的破坏形式分直接雷击与感应雷击两种。
1.直接雷击:由于雷电直接击中保险标的物造成损失,属直接雷击责任。
2.感应雷击:由于雷击产生的静电感应或电磁感应使屋内对地绝缘金属物体产生高电位
放出火花引起的火灾,导致电器本身的损毁,或因雷电的高电压感应,致使电器部件的损毁,属感应雷击责任。
(六)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 16 毫米以上,或连续 12 小时降雨量达 30 毫米以上,或
连续 24 小时降雨量达 50 毫米以上的降雨。
(七)洪水:指山洪暴发、xx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但规律性的涨潮、自动灭火设施漏水以及在常年水位以下或地下渗水、水管爆裂不属于洪水责任。
(八)暴风:指风力达 8 级、风速在 17.2 米/秒以上的自然风。
(九)龙卷风:指一种范围小而时间短的猛烈旋风,陆地上平均最大风速在 79 米/秒-103
米/秒,极端最大风速在 100 米/秒以上。
(十)冰雹:指从xx对流的积雨云中降落到地面的冰块或冰球,直径大于 5 毫米,核心坚硬的固体降水。
(十一)台风、飓风:台风指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 12 级或以上,即风速在 32.6 米/秒以上的热带气旋;飓风是一种与台风性质相同、但出现的位置区域不同的热带气旋,台风出现在西北太平洋海域,而飓风出现在印度洋、大西洋海域。
(十二)沙尘暴:指强风将地面大量尘沙吹起,使空气很混浊,水平能见度小于 1 公里的天气现象。
(十三)暴雪:指连续 12 小时的降雪量大于或等于 10 毫米的降雪现象。
(十四)冰凌:指春季xx解冻期时冰块飘浮遇阻,堆积成坝,堵塞江道,造成水位急剧上升,以致江水溢出江道,漫延成灾。
陆上有些地区,如山谷风口或酷寒致使雨雪在物体上结成冰块,成下垂形状,越结越厚,重量增加,由于下垂的拉力致使物体毁坏,也属冰凌责任。
(十五)突发性滑坡:斜坡上不稳的岩土体或人为堆积物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体向下滑动的现象。
(十六)崩塌:石崖、土崖、岩石受自然风化、雨蚀造成崩溃下塌,以及大量积雪在重
力作用下从高处突然崩塌滚落。
(十七)泥石流:由于雨水、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
(十八)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地壳因为自然变异,地层收缩而发生突然塌陷。对于因海潮、河流、大雨侵蚀或在建筑房屋前没有掌握地层情况,地下有孔穴、矿穴,以致地面突然塌陷,也属地面突然下陷下沉。但未按建筑施工要求导致建筑地基下沉、裂缝、倒塌等,不在此列。
(十九)地震:地壳发生的震动。
(二十)海啸:海啸是指由海底地震,火山爆发或水下滑坡、塌陷所激发的海洋巨波。
(二十一)恐怖活动:指任何人以某一组织的名义或参与某一组织使用武力或暴力对政府进行恐吓或施加影响而采取的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