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统一编号: 11N00247306320212602
岳阳街道通乐小区雨污水分流专项工程的合同
合同统一编号: 11N00247306320212602
合同内部编号:
合同各方:
甲方: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岳阳街道办 事处 | 乙方:上海松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地址:xxxxxxxxxx 000 x | 地址:xxxxxxxxxx 000 x 0 x 000 x |
邮政编码:201600 | 邮政编码:201617 |
电话:000-00000000 | 电话:000-00000000 |
传真:021-67813666 | |
联系人:xx | 联系人:xxx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岳阳街道通乐小区雨污水分流专项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岳阳街道通乐小区雨污水分流专项工程。
2.工程地点: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4.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100% 。
5.工程内容:新建 De75-De160 管道 1010 米,DN200-DN400 管道 828 米,窨井 140
座,雨水口 10 座,沉淀井 1 座,格栅检测井 1 座,局部路面、场坪、绿化修复等。。 6.工程承包范围:本合同文件约定的全部工程范围,包括本工程施工图纸范围内的雨污
水管道分流改造、窨井、道路场坪及绿化修复等内容;承包人按照包工包料、包工期、包综
合单价、包质量和包安全xx施工等方式进行的施工总承包。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2021 年 月 日。(以开工令为准)
计划竣工日期: 2021 年 月 日。
施工工期总日历天数:施工工期 90 日历天(开工日期以书面开工报告为准)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和上海市地方施工验收规范规定的质量标准和工程备案标准,并确保竣工一次验收合格率 100% 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壹 佰 贰 拾 贰 万 陆 仟 零 x x 整
(¥ 1226006 元);
其中:
(1)安全xx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 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 /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 / 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2.合同价格形式: 整体措施费用包干、固定综合单价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2020 年 月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xxxxxxx 000 x 签订。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当事人签字并盖章、承包人向发包人🎧具金额为合同价 10%的履约保函
后 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陆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叁 份,承包人执 叁 份。
签约各方: | |
甲方(盖章): | 乙方(盖章):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 |
日期:2021-12-01 | 日期:2021-12-01 |
合同签订点:网上签约
第二节 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直接引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1、施工期间双方签署的相关文件及资料;2、招标文件及附 件(答疑纪要、招标文件补充文件、工程量清单); 3、中标通知书; 4、本合同协议书; 5、本合同专用条款; 6、投标书及其附件; 7、本合同通用条款; 8、质量保修书; 9 图纸(由发包人提供,设计单位🎧具的正式图纸); 10、补充合同; 11、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书面文件; 12、标准、规范及其有关技术文件 。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 监理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2.5 设计人:
名 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现场临时办公及施工场地 。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无 。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视现场具体情况协商 。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承发包价格管理办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及现行有关国家和上海市的建筑法规、规章。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执行国家、建设部和上海市颁布的所有现行规范和标准, 若上述标准和规范做出修改时,则以修改后的新标准和规范为准,有出入的则以较为严格的为准。工程竣工验收按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和沪建建管(2001)第 003 号《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备案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无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无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无 ;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由发包人另行发文约定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补充协议书或合同履行期内经双方签署的备忘录、会 议纪要及其附件(在签订者的有效授权范围内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2)中标通知书;(3)招标文件(含招标补充文件、答疑文件等)、投标文件(包括投标公函及其
附录等);(4)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本合同通用条款(内容详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二部分的通用条款);(6)技术标准、规 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须经发包人盖章签认的图纸);(8)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9)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的补充文件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不晚于项目开工前 14 天;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提供 8 套施工图纸其中包括 3 套竣工用图纸,若承包人需 增晒图纸,发包人可提供协助,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按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在承包人施工范围内的全部图 纸。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表、工作量完成报表以及下 月工作计划报表等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不晚于开工前 14 天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并报监理 工程师批准实施、 每月 15 号前提供施工进度计划表、工作量完成报表以及下月工作计划报表等;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满足需要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书面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文件后 14 天内审查完毕 。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 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 联络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7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施工现场项目部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项目负责人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施工现场项目部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项目负责人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施工现场监理部办公室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总监 ;
1.10 交通运输
1.10.1 🎧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以本项目范围为界 。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在正常施工 期间本项目范围内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均由承包人免费占用和使用,同时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修建和管理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监理人以及与合同有关的其他承包人使用,
同时需无条件提供邻近地块工程的道路使用需求。 。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包人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 。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按通用条款执行 。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当招标文件🎧现工程量清单特征和工程内容描 述不一致时,以工程量清单特征描述的为准;如🎧现工程量清单特征描述不清或漏项时,以招标施工图纸说明描述的为准;工程量清单特征描述错误时,双方一致同意参照其他类似子目单价进行处理,当无类似子目按新增项目的结算办法处理。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 。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
姓 名: ;身份证号: ;职 务: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1)控制工程进度、质量、xx施工、安全等事宜, 确认承包人提出的顺延工期的签证;(2)对发生的不可抗力造成工程无法施工的处置;(3)设计变更及施工条件变更等有关签证的确认;(4)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确认;(5)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的审批;(6)处理和协调外部施工条件;(7)代表发包人行使本合同约定的其它权利和义务。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自合同签订且通知承包人进场前 14 天内。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开工前发包方确保水、电线路接至施工场 地确定点;承包方进场后由承办方根据临时设施和施工位置接到所需位置,其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
2.4.3 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时间:合同签订生效后 10 天内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2.4.4 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开工之日前 7 天内提供该工程的地质报告和地 下管线的资料。
2.4.5 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_按国家规定的所有影响开 工的并由发包人办理的证件、批件均应在开工前 7 天内完成。
2.4.6 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视现场具体情况另行协商。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中标人在合同条款规定的工程完工检验之前,应取得 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合格证书,并无偿向招标人分别提交四套完整的竣工图和竣工资料以及一套影像资料和一套电子版竣工资料。竣工图和竣工资料的质量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和招标人要求。其编制费用由投标人在措施费中计取,中标后包干使用 。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4 套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由投标人在措施费中计取,中标后包干使用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述竣工资料应当在合同规定的验收完成后 28 天内提交 给发包人,承包人若未按时交付工程竣工文件资料的,发包人可不予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并拒付工程结算尾款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纸质版和电子版 。。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①设立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保证民工工资不拖欠,否则民工工资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并按有关规定及投标书中的承诺执行。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
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①未经发 包人同意不得更换项目负责人 ;②按时参加工程例会 。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每月驻现场工作不得少于 25 天,每少一天承包 人承担违约金人民币 500 元/天 。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承担合 同价 5‰的违约金,责令限期提交劳务合同并补缴社会保险费 。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 10000 元/
次的违约金 。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为确保工程施工进度、质量和安全,履行 承包人投标时的承诺,承包人保证按照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及时派🎧投标时承诺拟派🎧的现场施工主要管理人员(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
安全员和预算员)和施工班组技术骨干以及施工人员到发包人工地现场,做好工程各项施工 工作。承包人未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不得更换投标时承诺的上述拟派🎧施工现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如承包人擅自更换投标时承诺的上述拟派🎧施工现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按照以下标准由承包人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
a、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每人次xxx人民币;
b、擅自更换项目技术负责人每人次贰万元人民币;
c、擅自更换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和预算员,每人次壹万元人民币。
如承包人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因刑事犯罪、伤病丧失工作能力等确属不能履行职责需要变更的,须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更换,其接替人员的资格、业绩和荣誉不得低于被替换人员。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如因承包人派驻的现场管理人员无法胜任现场工作需求或违反相关建设程序违规施工时,发包人有权撤换其施工管理人员;如因承包人拒不撤换且无正当理由的,承包人同意按每人次xxx人民币接受处罚。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 行,并不低于 DG/TJ 00-0000-0000《建筑工程、公路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配备标准》要求。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
人承担 10000 元/次的违约金。并有权解除合同并责令承包人退场,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及 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 。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 10000 元/次的违约金。并有权解除合同并责令承包人退场,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及后果由 承包人承担 。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承担 5000 元/人·次的违约金。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 。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 。
3.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发包人认为有必要进行分包且经承包人同意分包的项目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本工程不允许承包人以任何名义进行转包和违法分包。如承包人将 工程进行转包或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分包或违法分包,发包人有权责令其出场、并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贰拾万元/次,发包人有权单方面取消承包人的中标资格并终止相关合同,由此发生的责任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同时承包人同意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进行无条件全额赔偿 。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承包人自收到专业分包项目工程价款后 14 天内应向分包 人进行支付,如超过时间未能向分包人支付的承包人应向分包人支付每天 2000 元人民币的违约金,如发包人发现有累计三次以上未能正常向分包人支付的,发包人有权直接向分包人帐户直接支付,并从承包人应付款帐户中相应扣除。但如果由于专业分包单位违反分包合同
约定的主要条款,致使工程质量存在隐患或影响关键施工进度或存在分包合同可能终止时, 承包人向发包人进行特别说明后有权停付相应的工程款 。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 自工程开工至竣工验收通过后 28 天内。竣工验收交付发包人使用前,承包人应负责全部成品半成品的保护工作, 并承担全部费用。如发包人需要承包人在期满之后继续照管看护工程时,由双方另行协商约定工程照管看护费用和时间 。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提供履约保函 。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提供由国有银行或国有控 股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履约担保的金额为合同价的 10%。在签订合同前,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提供履约保函原件,履约保函有效期至工程完成竣工验收达到协议书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后 28 天 。
承包人提供风险担保金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 /
4. 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履行委托监理合同,全面主持工程监理日常工作,组织协调、 安全生产、xx施工,参与图纸会审和施工例会,负责对施工组织设计、质量、进度等进行审核,对工程变更、签证、等办理和审查,以及发生工期增减的报告审核 。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中标人必须 为招标人及项目监理工作人员提供现场办公室,并为之配备家具、提供照明、空调取暖,负责清扫,维修及随后拆除办公室,另外还要提供汽车临时进🎧车道,停车场以及合适的人行小道。在提供以上所有这些设施以前承包人应该首先把详细的建议提交建设单位申请批准。有关招标人及项目监理办公室、家具、设备的提供、清扫维修及事后拆除的费用应在措施费中报🎧,并包干使用 。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职 务: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 ;
(2) ;
(3) 。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 。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隐蔽工程完工后,由承包人发🎧 隐蔽工程验收通知,三天内由监理组织相关人员验收;分部分项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在三天内向监理提🎧书面验收通知,监理方接到通知后应在合理的时间内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 。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72 小时。
6. 安全xx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xx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本工程要求安全生产无重大责任事 故,发生责任事故的,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 。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按通用条款 。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 。
6.1.5 xx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xx施工的要求: 本工程要求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合格工地,并且施工期间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要求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达标措施,经济处罚措施须在技术标中注明) 。
6.1.6 关于安全xx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合同生效并提供履约保函后一个月
内支付的合同价 30%工程预付款包含 50%安全xx施工费预付款,剩余费用按规定支付。如 承包人不按有关规定使用四项费用、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的或不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人支付相关费用造成分包人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承包人承担主要责任,总监理工程师有权利责令其改正并上报安监机构,由安监机构根据责任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1)工程概况和工程特点分析
(包括工程的位置、建筑面积、结构型式、建筑特点及施工要求等)。(2)施工准备工作 计划(包括进场条件、劳力、材料、机具等的准备及使用计划,“三通一平”的具体安排,预制构件的施工、特殊材料的订货等)。(3)施工方案的选择(包括流水段的划分、主要项目的施工顺序和施工方法,劳动组织及有关技术措施等)。(4)工程进度表(包括确定工程项目及计算工程量;确定劳动量从建筑机械台班数;确定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作日;考虑工序的搭接;编排施工进度计划等)。(5)各种资源需要量计划(包括劳动力、材料、构件、机具等)。(6)现场施工平面布置图(包括对各种材料、构件、半成品的堆放位置;水、电管线的布置;机械位置及各种临时设施的布局等)。(7)对工程质量、安全施工和降低成本等的技术组织措施。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图纸会审后 7 天内 。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提供 的书面资料后一周内完成审批 。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修改意见的期限: 收到承包人提 供的书面资料后一周内完成审批 。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不晚于开工 7 天前内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 。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发包人应不晚于开工 14 天前内完成场地 的三通一平工作 。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承包人应不晚于开工 14 天前内完成临时设 施、场内便道和材料堆场等所有开工准备工作 。
7.3.2 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天内发🎧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不晚于正式开工前 14 日内以书面形式交由承包人,并进行现场交验。现场测量结果由承包 人与总监理工程师双方确认。如承包人对施工现场地表面高程不重新测量,则表示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地形图高程无异议。 。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的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引起的工作量增加或额外增加的工作量(以发包人的书面文件为准);(2)有重大工程变更影响关键工期的, 经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签认后予以顺延;(3)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共同认为必须延长工期的(以书面文件为准)。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①因承包人违反规范或任何工程质量不合格而进行返工、重建、修建的施工工期,均计入相应项目的施工工期。因承包人违反规范施工,或以伪劣材料充抵合同规定的品牌、型号、质量等级,或没有按投标时报送样品进行采购供货或不按本合同规定的人员进行配置时,经发包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下达停工令的停工日期不得顺延;②因承包人没有组织和协调好相关施工队伍进行施工而造成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责任;③因承包人未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发包人提🎧返工的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因承包人上报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质量问题影响审批开工的,工期不予顺延;➃工程实施期间或完工后接受有关部门检查发现存在质量问题,或技术问题需作整改,其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耽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并负责经济赔偿;⑤因承包人原因的待料工期不予顺延。发包人未及时确定材料的品种、规格造成的待料工期可按实签证顺延,但承包人应在事件发生后 14 天以书面文件通知发包人做🎧决定;⑥工程质量未达到等级标准要求,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到符合约定要求条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和质量标准进行返工,总工期不顺延。发生以上因承包人原因而逾期竣工,每逾期一天将处以贰仟元/天人民币罚款(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处罚金额大于贰仟元,则按照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处罚金额),由发包人直接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抵,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按合同总价的 5%;若因发包人原因推迟开工和竣工,经发包人同意并签证后,则工期顺延,但发包人不支付由此发生的延误费用”。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不可抗力、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一周内非承包人原 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累计 8 小时以上的延误工期予以顺延 。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 经气象部门确认的 20 年一遇的风、雨、雪等特大自然灾害 ;
(2) 地震部门确认的距震中在 10 公里内的 5 级以上地震 ;
(3) 战争、 动乱、 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 。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 提前竣工的奖励: 无 。
7.9.3 经发包人认可的承包人提🎧的提前竣工的建议应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并应办理缩短工期合同变更备案手续。如缩短后工期压缩幅度超过原确定工期标准 15%(含 15%)的,承包人应当组织专家对施工工期进行评估,并🎧具专家评审认可的施工工期评估报告。
8. 材料与设备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按通用条款执行 。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由承包人承担 。
9. 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按通用条款执行 。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按通用条款执行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按通用条款执行 。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
10. 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10.1.1 施工期间,设计变更必须由设计单位🎧具书面变更通知或设计修改补充图,招标人将及时递交中标人签收。中标人不得擅自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中标人擅自变更设计所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的损失,由中标人承担,并不得延误工期。
10.1.2 施工期间,凡发生工程业务联系单(非设计原因)、技术核定单等,A:凡由
业主提🎧的,须经设计确认后,由业主委托业主指定的财务监理单位,按招标文件规定结算原则核定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减,再通过业主、中标人、监理、财务监理单位共同协商确认后,由监理指令中标人完成工程业务联系单、技术核定单规定的工作;B:凡由中标人提🎧的,按“企业自报、设计确认、监理审核、业主批准”原则确定工作量,费用按招标文件规定结算原则报经业主、财务监理单位审核确定。
10.1.3 设计变更通知单(包括设计修改补充图)、业务联系单、技术核定单等,凡涉及工程量、工程费用的增减时,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及时办理可供经济计算的签证手续,以作为工程竣工结算处理的依据。
10.1.4 变更原则及具体操作程序按照沪松府[2005]120 号文件、沪松府办[2014]86 号
文件及配套文件规定执行。
10.1.5 对增加项目或变更,中标人应无条件接受并施工,结算方式按本文件结算有关
条款规定执行。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A.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因下列因素发生成本变化的,合同价款可作调整:①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重大变化影响合同价款;②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B.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①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②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③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审价单位确认后执行。
C.变更合同价款的组价原则:
①工程量计算规则按 2016 定额计价规范执行;
②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可参照上海市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6)及其他有关定额
(已有价格的,消耗量按照原投标时的;有类似价格的,消耗量参照原投标时的);
③人工、材料、机械单价,投标报价中有相同或类似的单价参照投标报价中的单价,无类似单价则参照施工发生期间的市场信息价下浮 10%结算,若无信息参考的可由施工单位提
🎧适当的价格,报建设单位和审价单位核批;
➃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及税金按《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投标标书情况汇总表》中承包人投标承诺的费率和税率计取。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
承包人提🎧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 。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 11:《暂估价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公开招标或采购的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区政府 86 号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
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无 。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本合同价中的暂列金额由发包人掌握使用,发包 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暂列金额后的余额归发包人所有 。
11. 价格调整
对于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主要分项及主要材料比较单一,人、材、机单
价最终不予调整。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详见合同专用条款 11 条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已在投标报价中包干计取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详见合同专用条款 11 条 。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 3、其他价格方式:
(1)本工程全部工程材料、制品原则上均由中标人负责采购、运输到施工现场并保管,同时,对产品质量按《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全面负责。凡施工用的各种材料、成品、半成品都必须符合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并附有质保书或🎧厂检验合格证,且符合上海市建筑工程有关建筑材料使用规定。业主保留对部分主要材料、设备招标人提供或招标人指定乙购的权力。
(2)工程使用的材料、制品均应按规定进行现场取样试验,并提供相应试验报告,试
验费用由投标人在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中考虑并自理,一旦中标,该费用包干使用,不予调整。
(3)所有按设计与工程规范要求以及为取得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所需的任何检测
的费用(如桩基检测、室内环境检测等费用),均由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措施费中自行考虑并包干,一经中标,不再进行任何费用与工期的调整。
(4)中标人在施工前对招标人提供、招标人指定乙方采购范围的材料、设备,可向招
标人介绍供货商,提供该材料设备的样品、样本及价格等相关资料,报招标人选择和确定。乙供材料、设备采购前也应报招标人和施工监理知晓,在施工中发现质量问题,中标人必须免费更换其他由招标人认可的合格材料、设备,并不得延长工期。如因施工方造成工期延长的,将支付同比例延期付款,直至同比率扣款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招标人提供材料和招标人分包材料进场计划并经施工组织设计批准后生效。
(5)投标人应根据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自行确定施工现场需拆除建、构筑物、地上
地下所有障碍物及拆除后建筑垃圾外运等内容,并计入措施费报价包干。一经中标后,除工程量清单列明外,其余部分不得再就上述内容提🎧费用及工期的任何要求。
(6)本工程若在施工中对原有道路、绿化、管线、设施和装置等损坏,中标人应及时
进行修复复原或加固保护等,所涉及费用,除工程量清单列明外,其余部分由投标人经现场踏勘后自行报入措施费报价中,包干使用,一经中标,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进行调整。
(7)投标人应根据现场踏勘自行做好土方内运、场内建筑垃圾、余土、淤泥外运或缺
土购置,砂石用量和费用估算等内容的计算工作,且按相关规定、业主要求(整体xx)执行好土方专运工作,相应费用自行计入措施费中,包干使用,一经中标,除工程量清单列明外,其余部分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调整增减。
(8)投标人应做好对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行车干扰而采取的道路交通组织措施等
工作,相应费用自行计入措施费中,包干使用,一经中标,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调整增减。
(9)本项目施工中若有松土、池塘、明浜、暗浜、淤泥等,投标人应根据现场勘查情况并结合地质勘察报告、施工经验,自行确定处理方案并在施工组织中明确,费用在措施项目清单中细化,且发生的全部费用计入措施项目清单报价包干,一经中标,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调整增减。
(10)中标人应在工程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完成相应工程签证办理手续,逾期未完成办理
的视为中标人自动放弃该项权力。
(11)结算原则及具体操作程序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文件规定执行。
(12)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除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与脚手架措施项目发生变化(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项目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单位、财务监理单位确认后可调整)外,其他措施费用均不予以调整。
(13)二次驳运、运输困难等条件措施费中包干。
(14)土质监测、有害土质改良措施费中包干。
(15)设计图纸以外的填土工程由建设单位自行解决,资金自负。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支付合同价的 30%作为工程预付款 。预付款支付期限: 合同生效并提供履约保函后一个月内支付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本工程工期较短,预付款不扣回 。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 。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其上海市建设工 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应用规则 。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1)合同生效并提供履约保函后一个月内支付合同价的 30%以作为工程预付款;(2)本工程工期较短,不支付进度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通过水务局验收备案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 80%,待工程结算结束后付至结算审核价的 97%,留结算审核价 3%的工程款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一个月内无息付清。(3)社会保险费用按沪建管[2017]899 号文件执行。核付周期每个月核验一次,当月未核付的可以顺延至下个月且只能顺延一个月,每月提供的社会保险费凭证作为最终结算的依据。(4)最终结算价按照磋商时总价下浮率
同比例下浮。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 。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本工程工期较短,不支付工程进度款 。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由双方另行协商约定 。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由双方另行协商约定 。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由双方另行协商约定 。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由双方另行协商约定 。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 28 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 收后 14 天内给予认可或提🎧修改意见。按验收意见需要承包人修改的,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由双方另 行协商约定 。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 自竣工验收通过后 28 天内,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由双方另行协商约
定 。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承包人自竣工验收通过后 45 天内未按 时移交工程,按每天人民币 5000 元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 。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承担 ;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承担 。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 。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自竣工验收通过后 45 天内 。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按通用条款执行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 行 。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自竣工一次性验收通过之日起计算为 12 个月 。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扣留竣工结算审核价的 5%,保留金支付方法为待本工程 质量缺陷责任期满后一个月内结清。双方约定质量保修金不计任何利息 。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3.7 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
(2)5%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1)保证金的返还方式: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 14 日内会同
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 14 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 14 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 14 日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2)保证金预留期限:本工程依据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行暂办法〉的通知》(建质[2005]7 号)的规定确定本工程的缺陷责任期即保证金预留期限为一年;
(3)保证金在缺陷责任期内不计利息;
(4)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本工程的缺陷责任期为一年,缺陷责任期的期限从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至规定的期限为止;
(5)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争议的处理程序:当和解或调解不成时,将争议提交松江区仲裁委员会以仲裁方式解决;
(6)缺陷责任期内🎧现缺陷的索赔方式:因中标人工程质量等原因造成的损失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超过质量保证金数额的,承包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
赔偿。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 自竣工一次性验收通过之日起计算为 12 个月 。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发包人通知为紧急情况的,承包人合理到 场时间为 24 小时内,其他情况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 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能修复或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修复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其不足部分,承包人应在发包人代为支付起 7 日内付清 。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按本合同通用 条款 16.1.2 条执行 。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按本合同通用条款 16.1.2
条执行 。
(3)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处理 。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处理 。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处理 。
(7)其他: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 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30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由于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施工或停止施工时,发包 人有权解除合同。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1)经气象部 门确认的 20 年一遇的风、雨、雪等特大自然灾害。(2)地震部门确认的距震中在 10 公里内的 5 级以上地震(3)战争、 动乱、 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 。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由承包人负责办理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建筑意外伤害险由承包人负责 。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由承包人自主决定。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双方均提前 30 天通知对方。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 上海仲裁委员会松江仲裁中心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松江区 人民法院起诉。
21.补充条款
21.1 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落实沪松府规[2019]9 号文件内的有关工作,不得以任何各种理由拖延、拒不配合。
21.2 为规范本项目发承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针对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将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 号文)进行查处和处罚。
21.3 本工程全部工程材料、制品原则上均由中标人负责采购、运输到施工现场并保管,同时,对产品质量按《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全面负责。凡施工用的各种材料、成品、半成品都必须符合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并附有质保书或🎧厂检验合格证,且符合上海市建筑工程有关建筑材料使用规定。业主保留对部分 主要材料、设备招标人提供或招标人指定乙购的权力。
21.4 工程使用的材料、制品均应按规定进行现场取样试验(包括有关材料检 测费),并提供相应试验报告,试验费用由投标人在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中考虑并自理,一旦中标,该费用包干使用,不予调整。
21.5 所有按设计与工程规范要求以及为取得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所需的 任何检测的费用(如工作井、接收井等须由施工方或第三方监测的费用等),均由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措施费中自行考虑并包干,一经中标,不再进行任何费用与工期的调整。
21.6 中标人在施工前对招标人提供、招标人指定乙方采购范围的材料,可向招标人介绍供货商,提供该材料的样品、样本及价格等相关资料,报招标人选择和 确定。乙供材料购前也应报招标人和施工监理知晓,在施工中发现质量问题,中标人必须免费更换其他由招标人认可的合格材料,并不得延长工期。如因施工方造成工期延长的,将支付同比例延期付款,直至同比率扣款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招标人提供材料和招标人分包材料进场计划并经施工组织设计批准后生效。
21.7 中标人应在工程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完成相应工程签证办理手续,逾期未完成办理的视为中标人自动放弃该项权力。
21.8 结算原则及具体操作程序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文件规定执行。
21.9 本次招标施工承包范围中,所有乙购建筑材料、预制构件等须有质保书(需有进沪许可证的外地产品尤其应注意)。如果监理和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某项采 购材料的质量不合格,发包人有权从中抽🎧部分甚至全部工程或材料另行分包或供料,并按发包人的实际采购价从工程款中扣除。
21.9 本工程所有材料、设备及预制构件等必须是正规厂家生产的且其等级必 须是一级
品(包括一级品)或相似质量等级以上,工程中砂浆、混凝土均应采用商品砂浆、商品混凝土。
21.10 无论设计是否指明,承包人在定购任何物料前(一般地方材料除外), 必须获
得发包人代表的批准。为了预留足够的选择时间,以防无法获得指定的品种 或需要其他的替代品,承包人必须在开工后使用该材料前一个月提交该材料样品或试样。
21.11 承包人在投标书中自报品牌的材料(如有),不得私自更改品牌,否则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21.12 社会保险费参照沪建管【2017】899 号文规定进行结算,管理人员社会 保险费由建设单位按照进度款约定支付,其分配比例由施工总包单位与各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单位按现场实际管理人员投入情况及对应产值自行约定。生产工人 社会保险费由施工总包单位按月凭缴纳社保凭证向建设单位申请核付,按实结算。
21.13 投标人负责现场渣土(含土方工程、建筑垃圾)的管理和制定相关措施, 并对
渣土的处置负总责,对现场渣土(含土方工程、建筑垃圾)运输及处置等所产生的费用应分别开列报价清单(详见《松江区建筑渣土开挖、运输、处置报价 明细表-不指定卸点》),并包含在投标总价中。未单独开列的,也视为包含在投标总价中。各项工作严格按照沪松府办【2016】17 号文相关规定执行。
21.14 本项目雨污水管网建设的管材、窨井盖应符合国家、市有关规定及松江区水务局
关于管材品牌材质的要求;阳台落水管工作参照《上海市住宅小区雨污水混接改造技术导则
(2018)4 月》执行。
第四节 合同附件
协议书附件:
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附件 1: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 2: 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
附件 3: 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
附件 4: 文明施工责任协议书
附件 5: 治安、防火责任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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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岳阳街道办事处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岳阳街道通乐小区雨污水分流专项工程 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承包人负责保修总承包施工的全部工程内容。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 年;
3.装修工程为 /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一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管道及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一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本工程保修期满后,如果出现严重的保修问题,发包人有权部分延
期退还保修金。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金的约定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12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
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结算价款的 5 %。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在缺陷责任期终止并且承包人完整履行了保修期间的保修义务后一个月内付清质量保修金(无息)。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 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1.承包人负责的质量保修工作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2.工程质量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3.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 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
修期满。
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
地 址:松江区谷阳北路 343 号 地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201600 邮政编码:
附件 2:廉政责任书格式
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
发包人: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岳阳街道办事处
承包人:
为加强建设工程廉政建设,规范建设工程各项活动中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行为,防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
建设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廉政责任书。一、双方的责任
1.1 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1.2 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1.3 各项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建设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
1.4 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二、发包人责任
发包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2.1 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2.2 不得在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2.3 不得要求、暗示或接受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2.4 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2.5 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发包人工程建设管理合同有关的业务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使用某种产品、材料和设备。
三、承包人责任
应与发包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遵守以下规定:
3.1 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3.2 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3.3 不得接受或暗示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 (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3.4 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四、违约责任
4.1 发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2 承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3 本责任书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建设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五、责任书有效期
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六、责任书份数
本责任书一式陆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叁份,具有同等效力。
发包人: (盖章) 承包人: (盖章)
法定地址:松江区谷阳北路 343 号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 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201600 邮政编码:
附件 3: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
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
为落实安全生产的管理要求,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同意明确如下协议:一、发包人在施工开始前向承包人提交必要的施工场地,明确承包人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区域和要求,
承包人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是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责任单位。承包人必须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其相关文件报发包人备案。
二、发包人应积极组织和督促承包人开展安全达标活动,及时传达和部署上级的有关安全生产精神和要求,定期听取承包人的意见和要求,加强安全生产的指导和协调。
三、发包人负责组织对承包人安全规范作业、文明施工情况的检查,定期组织考核;对承包人及有关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成绩显著的集体、个人应给予表彰和物资奖励。对承包人及有关人员发生的违章、违法行为和存在的问题以及在安全生产、文明等创优达标活动中不积极配合的,发包人有权制止教育、责成其限期整改,对责任单位每次处罚 500 至 5000 元,对未按要求限期整改的或整改不力、
情节严重的,对责任单位每次处罚 1 万至 5 万元。
四、凡工地内发生生产事故或重大人员伤亡的,发包人派员参与劳动行政部门、司法机关调查处理。发包人可按其造成的后果及影响,对责任单位以按责任违约给予一次性经济处理,责任违约的经济处理按
《发包工程安全抵押金实施细则》(见附件)扣除。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因承包人责任给发包人造成的连带经济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五、承包人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标(99)79 号“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的通知”(编号 JGJ59——99)的要求加强内部安全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工程建设中不发生重大伤亡事故。
六、承包人要按照安全作业规范针对本工程项目的特点、性质、规模以及施工现场条件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制定和组织落实各项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向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安全要求施工。深基坑开挖必须按科技委审查批准的方案实施。
七、承包人进入工地后应明确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根据建设部办公厅 2000 年 10 号文
件要求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即施工人员超过 50 人的工地必须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工程造价在 1000
万元以上的工地,必须配置 2 至 3 名管理安全生产工作人员;工程造价在 5000 万元以上的工地,要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员,组成安全管理组负责工地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将名单报发包人备案。承包人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落实各级安全责任制,完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包括奖惩制度),按照“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单位内部和施工责任区域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八、承包人对各分包单位及外聘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作要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的范围,明确要求,签订管理协议;要加强对全体施工人员安全作业、文明施工和自我保护的宣传教育;做好上岗前的安全培训,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进入本市施工的外省市特殊作业人员,还必须经本市有关特种作业考核站进行审证教育,禁止实习、学习人员现场作业。严格执行各种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施工安全。
九、承包人要按照“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的原则加强对施工责任区的日常安全检查,及时制止和处理各类违章违法行为,对查获的隐患要及时落实整改措施,消除隐患。
十、承包人应主动接受发包人在安全生产工作上的业务指导,检查和督促,服从管理,对发包人的工作布置和组织的活动要积极贯彻实施和参加,对发包人给予因责任违约的经济处理如有异议可要求复核,对发包人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营私舞弊、有意刁难的违法行为,有权检举揭发,要求处理。
十一、承包人因疏于管理违章违法作业发生安全事故或造成人员伤亡的,应在积极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的同时,严格按安全事故上报的规定时限向发包人和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汇报,不得迟报瞒报。
十二、本协议中未涉及的有关条款,甲乙双方可根据需要协商补充修改。如遇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规不符的,应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规执行。
十三、承包方应该接受发包方安保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积极落实发包方安保部门发出的整改指令。
十四、本协议作为甲乙双方工程合同的附件,在工程合同签约后生效,与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合同期满,本协议终止。
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地址:松江区谷阳北路 343 号 地址:
电话: 电话:
签约日期:
附件 4:文明施工责任协议书
文明施工责任协议书
为贯彻执行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认真做好工程建设施工区域内的文明施工,现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明确在文明施工和文明施工管理中的各自职责,并签订如下协议。
一、 双方同意在工程管理和工程建设中必须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一致“方便人民生活,有利于发展生产、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坚持便民、利民、为民服务的宗旨。搞好工程建设中的文明施工。
二、 双方要认真贯彻“发包人负责,施工单位实施,地方政府监督”的文明施工原则。现场由发包人项目管理组牵头,建立三方共同参与的文明施工管理小组,负责日常管理协调工作,争创文明工地。发包人按市有关创建文明工地的规定,组织、指导、检查、考核、和开展选评工作,创建活动的实施由承包人负责。
三、 承包人在其施工大纲中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订出各项文明施工措施,并落实如下有关要求: 1、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要求设置施工铭牌,所有施工管理、作业人员应配带胸卡上岗。
2、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必须按规定设置分隔设施,并做到连续、稳固、整洁、美观和线型和顺。施
工区域的围护设施如有损坏要及时修复。
3、在施工的路段要有保证车辆通行宽度的车行道、人行道和沿街居民出行的安全便道。凡在施工道路的交叉路口,均应按规定设置交通标志(牌),夜间设示警灯及照明灯,便于车辆行人通行。如遇台风、暴雨季节要派人值班,确保安全。
4、要落实切实可行的施工临时排水和防汛措施,禁止向通道上排放,禁止泥浆水、水泥浆水未经沉淀直接排入下水道。
5、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合理,各类材料、设备、预制构件等(包括土方)做到有序堆放,不得侵占车行道、人行道。施工中要加强对各种管线的保护。
6、施工中必须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渣土洒落,泥浆、废水流溢,控制粉尘飞扬,减少施工对本市环境的污染,严格控制噪音。
7、为配合实施国家和上海市开展环境保护和减少污染的要求,承包人必须在每年 5-8 月委托政府环保监督部门对施工过程中的噪音、粉尘、废水进行一次测试,出具相应的测试报告,并提交发包人备案。
8、如发现承包人未进行上述环境保护测试工作,此测试工作由发包人代为办理,其费用由承包人加倍承担。
四、承包人负责施工区域及生活区域的环境卫生,建立完善相关的规章制度,落实责任制。做到“五小”生活设施齐全,符合规范要求。
五、发包人对承包人开展创建文明工地的工作要经常性地给予指导,定期组织检查,对承包人存在的问题应及时通知承包人进行整改,并有权以承包人责任违约,对责任单位每次处罚 500 至 5000 元,并采取
强化整改措施,对未按要求限期整改的或整改不力,情节严重的,对责任单位每次处罚 1 万至 5 万元不等,
整改所发生的费用从安全抵押金中扣除,最高上限为 10 万元。
六、因承包人违反文明施工管理要求,被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查获而受到的经济处罚,以及由此而使发包人受到的经济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七、本协议作为甲乙双方工程合同的附件,在工程合同正式签约后生效,与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合同期满,本协议终止。
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或其委托代理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约日期:
附件 5:治安、防火责任协议
治安、防火责任协议
为切实搞好工程建设中的治安、防火工作,确保施工现场的治安稳定和防火安全,现根据《上海市社会治安防范责任条例》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明确双方在治安防范、防火安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一、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发包人在与承包人签约工程合同时应将发包人对《施工现场治安防火工作管理规范》(后附)书面交于承包人,明确要求、落实责任、加强指导。
2.发包人应将上级公安部门和上级单位对工地治安防火工作的有关要求、信息及时向承包人进行传达布置,定期听取承包人在开展治安防火工作中的情况和意见,做好指导和协调工作。
3.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贯彻落实治安防火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承包人有关人员发生的违章违法行为及相关问题,则有权教育、制止和责成其限期整改,必要时可按责任违约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理(500 至 1000 元/次)。
4.承包人的违章违法行为,发包人有权对其进行经济处理的是指:
(1)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批准,擅自使用液化气钢瓶或违章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尚未造成后果的。 (2)未严格按本公司《施工现场动用明火管理规定》(后附)进行动火作业尚未造成后果的。
(3)施工区域内发生聚众斗殴、赌博、收看淫秽录像等影响工地治安秩序的违法行为及集体宿舍内违章男女混居的。
(4)违反《施工现场用电安全管理规定》(后附)用电,擅自使用电炉、煤油炉、电热毯、电熨斗等及带有明火的各类电取热器,或擅自使用高能耗灯具取暖、烘烤物品及在禁火区域内违章吸烟的。
5.承包人在其责任区域内发生严重违法犯罪案件或重特大火灾事故的,由公安司法部门调查处理:但发包人可按其造成的后果和影响,对承包人或其治安、防火第一责任人行使评选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否决权。同时,还可对承包人进行 2000 至 50000 元的一次性责任违约经济处理。
6.发包人对承包人的责任违约经济处理,由发包人开具书面通知单给承包人认可。处理款从承包人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7.根据整个工地治安防范的需要,如确需增设或外聘警卫值勤人员时,发包人可按“协商、集中”的原则决定实施方案,其费用发包人按实际需要由涉及到的各施工单位分担,承包人不得推委。
二、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1.承包人在进入工地后,应及时明确落实工地治安、防火第一责任人专(兼)职保卫消防干部及治安保卫组织网络,书面报发包人备案。
2.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必须遵守、执行国家和本市颁布的治安、消防方面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发包人制定的《施工现场治安防火工作管理规范》,服从管理,对本责任区域内的治安稳定、防火安全,实施全面负责,确保不发生重大治安、刑事案件和火灾事故。
3.承包人的治安防火工作,除接受其上级主管单位的领导外,还应主动接受上海城市轨道交通公安分局和发包人的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对公安机关和发包人布置的“创建治安合格工地”等工作,要积极地贯彻执行,对公安部门和发包人在检查中查获的各类隐患问题,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整改或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4.一旦工地上发生治安、刑事案件或火灾事故,承包人应在积极处置、保护现场的同时,立即向公安部门和发包人报告,接受调查、处理。所造成(包括对发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5.承包人对因违章违法行为所受的责任违约经济处理有异议的,可提出申诉,要求复议。如发现发包人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滥用职权、营私舞弊、有意刁难等违法行为的,有权向发包人领导或有关机关检举揭发,要求处理。
6. 承包人应该接受发包人安保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积极落实发包方安保部门发出的整改指令。三、其他
1.本协议中未涉及到的有关条款,甲乙双方可根据需要协商补充修改。如遇有与国家和本市的有关部门法规不符的应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2.本协议作为工程合同的附件在工程合同正式签约后生效,与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合同期满,本协议终止。
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约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