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投资者 指依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和《说明书》参与或退出本集合计划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包括管理人)和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集合计划的其他投资者 计划份额 指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计划单位的数额,本集合计划根据每类份额运作周期的不同分为 N1、N2、N3、N4、 N5、N6、N7 类和 X 类计划份额,根据发行日或到期日或业绩基准的不同,分为不同的计划份额。其中...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光大阳光北斗星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管理人: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 前言 2
二、 释义 3
三、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 6
四、 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 8
五、 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13
六、 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 19
七、 集合计划的分级 20
八、 集合计划客户资产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 21
九、 集合计划的成立 22
十、 集合计划账户与资产 23
十一、 集合计划资产托管 24
十二、 集合计划的资产估值 25
十三、 集合计划费用、业绩报酬和税收 28
十四、 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 30
十五、 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 32
十六、 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 36
十七、 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 39
十八、 集合计划信息披露 41
十九、 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非交易过户和冻结 43
二十、 集合计划的展期 44
二十一、 集合计划的终止和清算 45
二十二、 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46
二十三、 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 50
二十四、 风险揭示 51
二十五、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56
二十六、 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 57
特别约定: 本《光大阳光北斗星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以电子方式签订。管理人、托管人作为本合同签署方,已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委托人(即光大阳光北斗星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作为本合同一方,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本合同即表明委托人完全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同时本合同成立。
一、 前言
为规范光大阳光北斗星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或“计划”) 运作,明确本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下 简称《实施细则》)、《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以下简称《业务规范》)等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 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本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当事人按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本合同及本合同附件《光大阳光北斗星 2 号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说明书》)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并已阅知本合同和《说明书》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托管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安全保管客户集合计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
二、 释义
在本集合计划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本集合计划、集合 计划 | 指光大阳光北斗星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计划说明书、本集 合计划说明书 | 指《光大阳光北斗星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
集合资产管理合 同、合同或本合同 | 指《光大阳光北斗星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 理合同》及合同当事人对其的修改 |
托管协议 | 指《光大阳光北斗星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托 管协议》 |
中国证监会 |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基金业协会、协会 | 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
《管理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第 93 号令】公布施行的《证券公司 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
《实施细则》 《业务规范》 | 指中国证监会[2013]28 号公告公布施行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指基金业协会于 2012 年 10 月 19 日正式发布并施行 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 |
合同当事人 | 指受本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束,根据合同享有权利 并承担义务的管理人、托管人和委托人 |
管理人、光证资管 | 指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托管人 | 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登记人 | 指办理计划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等注册 登记业务的机构。本集合计划的注册登记人为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委托人 | 投资者签署《光大阳光北斗星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 划资产管理合同》且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即为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 |
份额持有人、持有 人 | 指依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和《说明书》参与本 集合计划,且剩余持有份额大于零的委托人 |
个人投资者 |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 定可以投资于本集合计划的自然人投资者 |
机构投资者 | 指依法可以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
投资者 | 指依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和《说明书》参与或退出本集合计划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包括管理人)和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集合计划的其他投 资者 |
计划份额 | 指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计划单位的数额,本集合计划根据每类份额运作周期的不同分为 N1、N2、N3、N4、 N5、N6、N7 类和 X 类计划份额,根据发行日或到期日或业绩基准的不同,分为不同的计划份额。其中 N1、N2、N3、N4、N5、N6、N7 设有固定的运作周期,分别为 7 日、14 日、28 日、56 日、91 日、182 日和 364 日;X 类份额的运作周期不固定,管理人在每期 X 类份额开放参与前在管理人网站公告确定其运作周期,X 类集合计划份额根据其运转周期、发行日或到期日的不同,分为不同的计划份额。管理人在各类集合计划份额每期运作周期开始前设定各期份额的年化参考收益率,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 |
成立日 | 指集合计划达到《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和《说明书》 规定的成立条件后,管理人通告本集合计划成立的日期 |
推广机构 | 指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销)。管理人新增或变更本集合计划的推广机构时, 将提前在指定网站上披露 |
推广期 | 由管理人在说明书中约定。 |
存续期 | 指集合计划成立至终止之间的期间 |
日 | 指自然日 |
工作日 |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
运作周期/收益期 | 指从计划成立日到第一个开放期第一日的期间,或者某一开放期第一日的次一日到下一开放期的第一日(若没有下一开放期则为产品终止日)的期间,具 体见管理人各期运作周期公告 |
开放期 | x集合计划成立后原则上每个收益期的最后一日为开放日,若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
T 日 | 指管理人受理投资者参与、退出或其他交易申请的 工作日 |
T+N 日 | 指 T 日起的第 N 个工作日,N 为自然数 |
参考年化收益率 | 指本集合计划在推广期及后续开放期之前公布的各 类集合计划份额各个收益期的参考年化收益率 |
业绩基准 | 即管理人提前公布的各收益期的参考年化收益率 |
参与 | 指投资者购买本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 |
退出 | 指份额持有人按本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条件全 部或部分退出本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 |
计划份额 | 指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计划单位的数额 |
计划单位 | 指本集合计划的基本计量单位,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
指定网站 | 指管理人发布计划有关信息的互联网站光大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xxx.xxxxx-xx.xxx) |
不可抗力因素 | 指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后发生的,使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 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
关联方关系 | x《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和《说明书》所指关联方关系的含义与《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 露》中的关联方关系的含义相同 |
三、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
委托人: 投资者签署本合同且合同生效后,即为本合同的委托人。委托人的详细情况在本合同签署页中列示。
管理人: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 0000 x 00 x法定代表人:xxx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电话:(021)00000000传真:(021)22169634
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xxxxxxxxxxxx 0 x法定代表人:xx
注册资本: 人民币 222.62 亿元电话:(000)00000000
推广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销)。
1、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 0000 x法定代表人:xx
注册资本:34.18 亿元人民币电话:(021)00000000
传真:(021)22169634
2、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 00 x中国光大中心法定代表人:xxx
注册资本:404.3479 亿元人民币电话:(010)00000000
传真:(010)63639060
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 00 x法定代表人:xxx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注册资本:叁仟叁佰肆拾亿壹仟捌佰捌拾伍万零贰拾xx人民币电话: 000-00000000
4、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时间:1988 年 8 月 22 日注册资本:190.52 亿元人民币电话: 0000-00000000
5、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销)简介见上文。
四、 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
(一) 名称
光大阳光北斗星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简称为“光大阳光北斗星 2 号”
(二) 类型
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三) 目标规模
x集合计划推广期规模上限为 100 亿份,存续期不设上限。
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推广期和存续期规模及各类份额的规模上限,并由管理人在管理人指定网站公告。
(四) 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x集合计划投资范围为国内依法发行的、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的金融产品,包括固定收益类金融资产、现金类资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的其他投资品种。
本集合计划不直接在二级市场上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可以参与一级市 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 以及因投资可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等,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本集合计划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 30 个交易日内卖出。本集合计划可参与质权人登记 为管理人的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但上市交易未满 1 个月、ST 或 ST*股票不得 作为本集合计划质押式回购业务质押标的。
本集合计划的投资比例为:
(1)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占集合计划资产总值的比例为 0-100%。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在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国债、各类金融债(含次级债、混合资本债)、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含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可转换债券
(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分离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含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受益凭证等)、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的各类债务融资工具(如短期融资券、超短融、中期票据、PPN 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级基金优先份额、以新股为主要投向的混合类基金(其中二级市场股票持仓原则上维持新股资格最低限制)、保证收益及保本浮动收益商业银行理财计划、收益互换产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具有固定收益性质的投资品种等。本集合计划投资的信用类债券(除短期融资券、超短融外)的主体或债项评级不低于 AA 级,短期融资券的债项评级不低于A-1 级(超短融的债项评级不低于 A-1 级或主体评级不低于 A+级)。
(2)现金类资产投资占集合计划资产总值的比例为 0-100%。现金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债券回购(包括银行间和交易所逆回购)、银行存
款(包括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议存款等)、货币市场基金等高流动性金融产品。开放日,现金类资产不低于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5%。
(3)其他类资产:股票质押式回购资产合计占集合计划资产总值的比例为 0-30%;一级市场申购的股票、增发股票及其所派发的权证、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 票资产合计市值占集合计划资产总值的比例为 0-20%,其中权证投资比例不得超过 3%。
(4)本集合计划可以参与证券正回购,但是参与证券正回购融资资金金额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 40%,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委托人同意:(1)本集合计划可以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管理人应在事后告知资产托管机构和客户,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范利益冲突,保护客户合法权益。(2)在本合同生效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的,管理人在履行合同约定的变更公告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计划的投资范围。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集合计划原有投资品种投资比例限制的,资产管理人在履行合同约定的变更公告程序后,可以相应调整本集合计划的投资比例上限规定。
委托人签署《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即表示同意上述条款,管理人无需另行征求委托人意见,同时,管理人需做好信息披露业务,并做好委托人退出本集合计划的相关安排,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
管理人将在本集合计划成立并开始投资运作之日起 3 个月内,使本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投资对象合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外部因素致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组合投资比例不符合《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管理人将在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如遇相关证券暂时无法交易的,自可
交易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并向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基金业协会报告。
(五) 管理期限无固定存续期。
(六) 产品结构
x集合计划根据每类份额运作周期的不同分为 N1、N2、N3、N4、N5、N6、N7 类和 X类计划份额,根据发行日或到期日或业绩基准的不同,分为不同的计划份额。其中 N1、N2、N3、N4、N5、N6、N7 类设有固定的运作周期,分别为 7 日、14 日、28 日、56日、91 日、182 日和 364 日;X 类份额的运作周期不固定,管理人在每期 X 类份额开放参与前在管理人网站公告确定其运作周期,X 类集合计划份额根据其运转周期、发行日或到期日的不同,分为不同的计划份额。管理人在各类集合计划份额每期运作周期开始前设定各期份额的年化参考收益率,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
N1(7 日)、N2(14 日)、N3(28 日)、N4(56 日)类集合计划份额的每期运作周期到期后自动进入下一运作周期。N5(91 日)、N6(182 日)、N7(364 日)类集合计划份额的每期运作周期到期后自动赎回。X 类份额原则上运作期限超过三个月(含
三个月)的到期后自动赎回,低于三个月的到期后自动续期,具体由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安排并另行公告。管理人有权根据投资情况提前结束或延期任一类集合计划份额的运作期,具体见管理人公告。
(七) 开放期、封闭期和流动性安排 1、开放期:
本集合计划 N1、N2、N3、N4、N5、N6、N7 类和 X 类各类计划份额原则上每个运作周期的最后一日为开放日,若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管理人将提前在管理人网站公告各份额下一运作周期参与安排、参考年化收益率、规模上限等信息。管理人有权根据募集情况提前结束或延期结束开放期,或根据需要(如合同变更等事宜)增设开放期,募集期内或开放期间内参与份额计息方式将由管理人在指定网站上另行公告。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可在开放期办理该类集合计划份额的参与、退出和同时进入 开放期的各类集合计划份额之间的转换。集合计划按规定限制或暂停参与的情况除外。
如 N1、N2、N3、N4 类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日未退出,则自该运作周期到期日下一工作日起该类集合计划份额的本金自动参与下一运作周期;如 N5、N6、N7 类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日未退出,则对应集合计划份额的每期运作周期到期后自动赎回。自动参与的份额按照公告的下一运作周期的参考年化收益率确定计算收益。X类份额原则上运作期限超过三个月(含三个月)的到期后自动赎回,低于三个月的到期后自动续期,具体由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安排并另行公告。
2、封闭期: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内除开放期外其余都是封闭期。封闭期原则上不办理参与和退出业务。
在特殊情形下,经与管理人协商一致,份额持有人可申请提前赎回所持有份额,提前赎回份额的收益以同期活期存款利率的 1.5 倍为参考基准计算收益。
3、流动性安排:在开放期,本集合计划保留合适的现金类资产。
(八) 集合计划份额面值
x集合计划各类份额的面值均为人民币 1.00 元。
(九) 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
单个委托人首次参与本集合计划各类份额的最低金额(含参与费)为人民币 5
万元,超过最低参与金额的部分应为 1000 元的整数倍。
(十) 本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及适合推广对象
x集合计划属于中等风险的投资品种,风险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产品,低于股票型产品,适合向风险偏好稳健的合格投资者进行推广。
本集合计划推广对象为管理人和推广机构的现有客户,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本集合计划的其他投资者。
(十一) 本集合计划的推广 1、推广机构
x集合计划的推广机构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销)。
管理人新增或变更本集合计划的推广机构时,将提前在指定网站上披露。 2、推广方式
x集合计划的推广主要通过推广机构的指定营业网点进行。
管理人应将《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说明书》等正式推广文件,以书面或电子方式置备于推广机构营业场所。推广机构应当了解客户的投资需求和风险偏好,详细介绍产品特点并充分揭示风险,推荐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集合计划,引导客户审慎作出投资决定。禁止通过签订保本保底补充协议等方式,或者采用虚假宣传、夸大预期收益和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推广集合计划。
管理人及推广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并通过管理人、基金业协会、中国证监会电子化信息披露平台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信息披露平台,客观准确披露集合计划批准或者备案信息、风险收益特征、投诉电话等,使客户详尽了解本集合计划的特性、风险等情况及客户的权利、义务,但不得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及其他公共媒体推广本集合计划。
(十二) 本集合计划的各项费率 1、参与费
x集合计划不收参与费。 2、退出费
x集合计划不收退出费。 3、管理费
(1)固定管理费率:0.35%/年;
(2)业绩报酬:本集合计划在扣除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应计的投资收益、各项费
用等之后的剩余收益计入集合计划的风险准备金。每年年末若风险准备金仍有余额,管理人可以提取此余额的部分作为业绩报酬费。每年提取的业绩报酬原则上不超过当年风险准备金余额的 50%。
4、托管费
托管费率:0.1%/年。
五、 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一)集合计划的参与 1、参与的办理时间
(1)推广期参与
在推广期内,投资者在工作日可以通过推广机构指定的推广营业网点或推广机构指定的网络系统参加本集合计划。各分类份额的推广安排由管理人公告确定。管理人有权提前结束推广期,将提前通知推广机构并在管理人指定网站进行公告。
(2)存续期参与
x集合计划 N1、N2、N3、N4、N5、N6、N7 类和 X 类各类计划份额原则上每个运作周期的最后一日为开放日,若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投资者在开放期的交易时段内可申请办理该类集合计划份额的参与,份额持有人还可以在同时进入开放期的各类集合计划份额之间的转换。集合计划按规定限制或暂停参与的情况除外。
管理人将提前在管理人网站公告各份额下一运作周期参与安排、参考年化收益率、规模上限等信息,管理人有权根据募集情况提前结束或延期结束开放期,并及时在指 定网站上发布公告。
2、参与的原则
(1)集合计划采取“金额参与”原则,即参与以金额申请;
(2)推广期参与价格为份额面值,即 1.00 元/份;
(3)存续期参与采用“确定价”原则,即开放期参与价格以每份额面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4)单个委托人首次参与本集合计划各类份额的最低金额(含参与费)为人民
币 5 万元,超过最低参与金额的部分应为 1000 元的整数倍;在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同时开放期相同的情况下,份额持有人可以申请在不同类集合计划份额之间转换;
(5)当集合计划募集规模接近或达到约定的规模上限时,管理人将自次日起暂停接受参与申请,并根据“时间优先,金额优先”的原则确认参与份额。
3、参与的程序和确认
(1)投资者按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的具体安排,在推广期/开放期的交易时间段内办理。
(2)委托人应指定以本人名义开立的银行资金账户作为办理本集合资产管理合同项下,支付参与资金及收取退出资金和收益等款项的账户(以下简称指定账户)。委托人申请参与时应在该指定账户备足参与的货币资金;若指定账户内参与资金不足,推广机构不受理该笔参与申请。
委托人承诺在本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有效期内,不得撤消指定账户,并妥善保管账户资料,由于委托人原因造成退出款项和收益不能及时划入指定账户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管理人和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委托人办理参与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前提下,以各推广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3)投资者签署本合同后,方可申请参与集合计划。投资者既可以到集合计划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的柜台申请参与集合计划,也可以登录推广机构指定网络系统以自主下单的方式申请参与集合计划。参与申请采取时间优先、金额优先原则进行。申请是否有效以管理人的确认为准。参与申请经确认有效后,构成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4)投资者于 T 日提交参与申请后,一般可于 T+2 日后在办理参与的网点查询参与确认情况,也可在注册登记人的官方网站上自行查询。委托人应当及时查询和确认参与申请的相关信息。
(5)投资者参与申请确认成功后,其参与申请和参与资金不得撤销。 4、参与费及参与份额的计算
(1)参与费率
x集合计划不收参与费。
(2)参与份额的计算方法
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在本集合计划成立日之前产生的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将折算为计划份额归委托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参与费用=参与金额×参与费率 a.推广期参与份额的计算
净参与金额=参与金额-参与费用+推广期内产生的利息参与份额=净参与金额/计划单位面值
b.存续期参与份额的计算
净参与金额=参与金额-参与费用
参与份额=净参与金额/T 日计划单位面值
参与份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5、参与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在推广期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计划份额归委托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6、拒绝或暂停参与的情形及处理
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委托人参与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推广期和存续期内,本集合计划规模接近或达到合同约定的最高规模上限;
(2)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集合计划无法正常运作;
(3)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4)发生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暂停集合计划资产估值情况;
(5)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参与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委托人利益时;
(6)其他可能对本集合计划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委托人利益的情形;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集合计划的退出 1、退出的办理时间
x集合计划 N1、N2、N3、N4、N5、N6、N7 类和 X 类各类计划份额原则上每个运
作周期的最后一日为开放日,若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期的交易时段内可申请办理该类集合计划份额的退出。集合计划按规定限制或暂停退出的情况除外。
2、退出的原则
(1)本集合计划采用“份额退出”的方式,委托人以计划份额申请退出;
(2)当日的退出申请可以在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3)委托人在退出计划份额时,管理人按时间优先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中的计划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退出,后确认的份额后退出;
(4)在本计划开放日退出,除巨额退出情况外,退出一般不受限制;
(5)在特殊情形下,经与管理人协商一致,份额持有人可申请提前赎回所持有份额,提前赎回份额的收益以同期活期存款利率的 1.5 倍为参考基准计算收益;
(6)管理人在不损害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管理人应于新规则开始实施前在指定网站上披露。
3、退出的程序和确认
(1)申请方式:委托人可按照推广网点规定的申请方式提出退出申请。
(2)确认与通知:当日(T 日)在交易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注册登记人将于 T+1日办理退出变更登记,投资者通常可在 T+2 日到网点查询退出的确认情况。
(3)款项支付:委托人退出申请确认后,退出款项将在 T+2 日由管理人划出,客户可在 T+4 日查询退出款项到账情况。在发生延期退出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相关条款处理。
4、退出费及退出份额的计算
(1)退出费率: 0。
(2)退出金额的计算公式:
委托人退出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退出总额=T 日计划单位面值×退出份额退出费用=退出总额×退出费率=0
退出金额=退出总额-退出费用
退出金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差额部分计入集合计划资产损益。
5、退出份额的限制
委托人退出时按份额退出集合计划,委托人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计划份额退出。
参与份额单笔退出最低份额为 1000 份,xx笔退出导致该委托人在某一推广机
构处持有的份额低于 1000 份,则管理人对该余额部分作强制退出处理。 6、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的认定、申请和处理方式
(1)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的认定
单个委托人单日退出份额超过集合计划总份额5%,即视为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
(2)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的申请和处理方式
委托人必须提前 5 个工作日直接或通过推广机构向管理人预约申请,否则管理人有权拒绝接受其退出申请。
7、巨额退出的认定和处理方式
(1)巨额退出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内,本集合计划净退出申请份额(退出申请总份额扣除参与申请总份额之余额)超过上一日计划份额总份数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退出。
(2)巨额退出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退出时,管理人可以根据本集合计划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退出或部分退出。
全额退出:当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时,按正常退出程序执行。部分延期退出:当管理人认为支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委托人的
退出申请可能对本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管理人在当日接受退出计划份额不低于上一日计划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退出申请延期办理,延期时间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对于当日的退出申请,按单个账户退出申请量占退出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并接受的退出申请;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工作日办理。转入下一个工作日的退出申请不享有优先权并以该工作日的计划单位净值为依据计算退出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退出为止。委托人在申请退出时可选择当日未受理部分予以撤销,未进行选择的默认顺延。
8、连续巨额退出的认定和处理方式
(1)连续巨额退出的认定
集合计划连续两个开放日(含两日)以上发生巨额退出,即认为发生了连续巨额退出。
(2)连续巨额退出的处理方式
出现连续巨额退出时,管理人可采用全额退出或部分延期退出方式处理,当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时,也可拒绝或暂停接受退出申请,并对已经接受的退出申请,采用全额退出或部分延期退出方式处理。
9、拒绝或暂停退出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受理委托人的退出申请:
(1)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集合计划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无法计算等集合计划暂停估值的情形;
(3)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退出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委托人利益时;
(4)其他可能对本集合计划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委托人利益的情形;
(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拒绝或暂停受理退出的方式包括:
发生拒绝或暂停受理退出的情形时,管理人应将拒绝或暂停受理退出的原因和处理办法在管理人网站进行信息披露。在暂停退出的情况消除时,管理人应及时恢复退出业务的办理。
六、 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
(一)参与方式和金额(比例)
管理人自有资金可以参与本集合计划,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部分不超过集合计划总份额的20%。
(二)收益分配和责任分担方式
管理人持有计划份额与委托人持有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参与收益分配的权利,也有承担与计划份额相对应损失的责任。
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除承担份额相对应责任外,不再承担额外责任。
(三)管理人承诺
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的持有期限不得低于6个月,参与、退出时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并通知资产托管机构。
为应对巨额退出,解决流动性风险,在不存在利益冲突并遵守合同约定的前提下,管理人参与的自有资金参与、退出可不受上述限制,但需事后及时告知委托人和托管人,并向管理人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基金业协会报告。
七、 集合计划的分级
x集合计划不分级。
八、 集合计划客户资产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
(一)管理方式
光证资管作为本集合计划的管理人,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对客户资产进行经营运作,为客户提供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的投资管理服务。本集合计划的具体经营运作由光证资管拟定的投资经理在其职责范围内,根据光证资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本合同的约定方式进行管理。
(二)管理权限
光证资管作为本集合计划的管理人,对本集合计划进行主动管理。
九、 集合计划的成立
(一)集合计划成立的条件和日期
集合计划的参与资金总额(含参与费)不低于 1 亿元,且委托人不少于 2 人,并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后,管理人宣布本集合计划成立。
本集合计划设立完成前,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只能存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账户或本集合计划在资产托管机构专设的募集账户,不得动用。
(二)集合计划设立失败
推广期届满之日,本集合计划未能达到上述成立条件,则本集合计划设立失败。如本集合计划设立失败,管理人应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本集合计划的全部推广费用,
将已参与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在推广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委托人,退还完毕各方互不承担其他责任。
(三)集合计划开始运作的条件和日期 1、条件
集合计划已经宣布成立。
2、日期
具体日期由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不得迟于本集合计划成立后 3 个月。
十、 集合计划账户与资产
(一)集合计划账户的开立
托管人为本集合计划开立证券账户、资金账户以及其他相关账户。资金账户由托管人在“中国民生银行托管专户”下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名义开设,证券账户名称应当是“【光证资管-民生银行-光大阳光北斗星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备注:账户名称以实际开立账户名称为准)。
推广机构为集合计划的每一位委托人开立集合计划交易账户,记录委托人通过该推广机构买卖本集合计划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
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本计划的注册登记机构,并承担相应委托责任。注册登记机构为每一位委托人开立集合计划账户,记录委托人持有的本集合计划份额及其变动情况。
(二)集合计划资产的构成
原则上本集合计划资产的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和应计利息;
2、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3、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4、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5、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6、其他资产。
(三)集合计划资产的管理与处分
集合计划资产由托管人按照托管协议约定予以托管,并独立于管理人及托管人的自有资产及其管理、托管的其他资产。管理人或托管人的债权人不得对集合计划资产行使冻结、扣押及其他权利。除依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说明书》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集合计划资产不得被处分。
十一、 集合计划资产托管
x集合计划资产交由托管人按照托管协议约定予以托管,管理人与托管人已按照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签订托管协议。签订的托管协议已经明确了托管人和管理人之间在计划资产保管、委托人档案资料保管、管理和运作、委托人参与或退出计划、计划资产清算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责任,以确保计划资产的安全,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集合计划资产独立于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自有资产。管理人、托管人不得将集合计划资产归入其自有资产。管理人、托管人破产或者清算时,集合计划资产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委托人签署本合同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对现行证券交易、登记结算制度下托管人托管职能有充分的了解,并接受本合同约定的托管职责和范围。
托管人的托管职责以托管协议的约定为准,如管理合同、说明书与托管协议冲突,相关约定以托管协议为准。
十二、 集合计划的资产估值
(一)资产总值
集合计划投资形成的各类证券、证券投资基金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资产净值
集合计划资产总值减去集合计划负债后的价值。
(三)单位净值
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是每一计划份额按合同规定所对应的资产净值,详见本合同第七章。
(四)估值目的
客观、准确地反映集合计划资产的价值。经集合计划资产估值后确定的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是进行信息披露、计算参与和退出集合计划的基础。
(五)估值对象
计划依法拥有的银行存款本息、有价证券等资产。
(六)估值日
本集合计划成立后,存续期内每个正常工作日为估值日。
(七)估值方法
(1)债券采用摊余成本估值,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预提收益。
(2)回购交易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算利息。
(3)货币市场基金按基金公司公布的前一日收益进行估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按基金公司公布的前一日净值进行估值。
(4)银行存款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5)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进行估值;在
考虑投资策略的情况下,也可以参照第(7)条的方法估值。
(6)通过非公开发行等其他方式获取且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以下方法估值:
a.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低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可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作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b.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高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可按下列公式确定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FV = C + (P − C) × Dl − Dr
Dl
其中:FV 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C 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P 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Dl 为该非公开发行股
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天数; Dr 为估值日剩余锁定期,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天数(不含估值日当天)。
c. 股票的首个估值日为上市公司公告的股份上市日所对应的日历日。 (7)股票质押回购的估值方法
对于投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以成本列示,按协议或预期收益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a.股票质押回购提前购回
提前购回约定利率与到期购回一致,不影响集合计划估值。 b.股票质押回购延期购回
延期购回利率与到期购回的利率不一致的,管理人与托管人在综合考虑估值影响的前提下,与托管人确定估值方法。原则上以以下方式估值:在发出延期购回的当日起,以延期购回利率计提利息,直至延期购回到期日。
融入方自发起初始交易指令至发出延期购回指令的期间,因原股票质押回购交易商定利率与延期购回利率所产生的应付资金差额,自发出延期购回指令当日起,在延期期间每日按照直线法摊余估值。
c.股票质押回购违约部分估值方式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发生融入方违约,常规的估值不能客观反映资产公允价值的,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在与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集合计划资产公允价值的,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在与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集合计划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有关最新规定估值。管理人应于新规定实施后及时在管理人网站和/或推广网点通告委托人。
(9)暂停估值的情形:集合计划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它原因暂停营业时或因其它任何不可抗力致使集合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集合计划资产价值时,可暂停估值。但估值条件恢复时,集合管理人必须按规定完成估值工作。
(八)估值程序
x集合计划各类集合计划份额通过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各类计划份额单位资产净值保持在面值。本集合计划只披露运作周期结束的该类集合计划年化收益率。
集合计划资产由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传真至托管人,托管人按托管协议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管理人。其中,单位净值中每一期的参考年化收益率管理人应在估值前提前书面通知托管人。
(九)错误与遗漏的处理
1、集合计划单位资产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集合计划资产的估值导致集合计划单位资产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发生差错时,视为集合计划单位资产估值错误。
2、当管理人确认已经发生估值错误情形时,管理人立即通告、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3、因发生估值差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由管理人负责赔偿, 赔偿原则如下:赔偿仅限于因差错而导致的委托人的直接损失;管理人代表集合计划保留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管理人在赔偿委托人后,有权向有关责任方追偿。
十三、 集合计划费用、业绩报酬和税收
(一)集合计划费用的种类 1、管理人的管理费;
2、托管人的托管费;
3、投资交易费用;
4、银行结算费用及相关账户管理费;
5、本集合计划成立后与计划相关的会计师x和律师x;
6、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法和支付方式 1、管理费
x集合计划管理费包括两部分,固定管理费和业绩报酬。
(1)固定管理费
(a)按资产净值的 0.35%年费率计提。
(b)按前一日计划资产净值计算,按日计提,按月支付。在每个月最后一个工作日收市后,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集合计划管理费划付指令,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中支付给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c)管理费计算方法如下: C=i×年管理费率÷当年实际天数
注:C为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i为前一日的资产净值。
(2)业绩报酬
x集合计划在扣除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应计投资收益、各项费用等之后的剩余收益计入集合计划的风险准备金,每年年末若风险准备金仍有余额,管理人可以提取此余额的部分作为业绩报酬费,原则上提取额度不超过当年风险准备金余额的 50%。管理人每日计算集合计划总净收益与各类份额应计投资收益总和的差异,当各类份额实际投资收益达到参考年化收益目标时,超出部分计入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集合计划总净收益(扣除各项费用后)-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应计投资收益总和;各类集合计
划份额应计投资收益总和=∑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参考年化收益率
*实际收益期天数/365。
各类集合计划份额的业绩基准仅是管理提取风险准备的标准,并不是管理人向投资者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如集合计划总收益低于各类计划份额应计投资收益总和,则管理人以风险准备金为限,按各类集合计划参考年化收益占总收益的权重进行补偿,直到达到各类集合计划份额业绩基准或风险准备金全部补偿完毕为止。如风险准备金全部用于补偿后,各类集合份额实际收益仍不达业绩基准,管理人不再补偿。如风险准备金有结余,则管理人可以提取部分或全部余额作为业绩报酬。
风险准备金、业绩报酬的计算和复核工作由管理人完成。 2、托管费
(a)按资产净值的 0.1%年费率计提。
(b)按前一日计划资产净值计算,按日计提,按月支付。在每个月最后一个工作日收市后,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集合计划托管费划付指令,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中支付给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c)托管费计算方法如下: C=i×年托管费率÷当年实际天数
注:C为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i为前一日的资产净值。
3、上述(一)中 3 至 6 项费用由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计划费用。本集合计划投资运作期间发生的交易手续费、印花税等有关税费,作为交易成本在交易过程中直接列支。
4、不列入计划费用的项目
管理人和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集合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计划费用。
其他具体不列入计划费用的项目依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5、集合计划的税收
x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各类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四、 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
(一)收益构成
集合计划收益的构成包括:1、买卖证券、基金差价;2、集合计划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和基金红利;3、银行存款利息;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二)集合计划净收益
x集合计划的净收益为集合计划当年内实现的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资产管理合同规定可以在集合计划收益中扣除当年费用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1、同一类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当期收益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3、收益分配后计划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减去每份集合计划的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收益分配不能影响或损害现有委托人利益。
(四)收益分配方案
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中将载明本集合计划收益的范围、集合计划净收益、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收益分配时间和方案由管理人根据本集合计划收益情况拟定,经托管人复核后确定,由管理人并于确定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网站上披露。
(五)收益分配方式
x集合计划收益分配为红利转份额分红方式。本集合计划每日进行收益计算,累计收益在运作期期末(除息日)的次日计入委托人权益。若在运作期期末累计投资收益为正值,则相应增加该类集合计划份额投资者所持有的份额,其累计投资收益为负值,则相应缩减该类计划份额投资者所持有的份额。
投资者可以通过在集合计划份额运作期到期日退出集合计划份额或集合计划份额自动赎回时,获得对应份额当期运作期的集合计划收益;投资者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转入下一个运作周期时,对应的红利则转为集合计划份额进行再投资。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与收益分配、退出集合计划的相关税负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五、 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
(一)投资理念
x集合计划将继续秉承光证资管一贯坚持的“顺势而为、规范投资、注重风险、强调研究、价格发现、完全积极”投资理念,通过深入研究,准确研判市场趋势,通过完全积极的运作,在追求集合计划资产安全性的前提下,投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为投资者获取稳定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x集合计划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资产,采用专业的投资理念和分析方法,以系统化的研究为基础,通过对各类资产的合理配置,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获取稳定的投资收益。
2、固定收益类金融资产投资策略
x集合计划主要根据不同类别资产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指标、市场偏好、收益目标等决定不同类别资产的目标配置比率。各券种风险收益特征差异较大,本集合计划将根据市场形势对各券种进行最优化配置。
固定收益类金融资产投资策略的核心是利用管理人较强的宏观经济与债券研究能力,特别是对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公司债、企业债等信用债品种的投资研究能力,结合信用策略,运用久期策略及收益率曲线策略等构造产品债券组合,力争达到产品债券组合安全性与收益性的统一。
(1)利率预测
x集合计划通过对影响债券投资的宏观经济形势进行分析判断,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作为管理人调整利率久期,构建债券组合的基础。本集合计划主要关注的宏观经济因素有 GDP、通货膨胀、固定资产投资、对外贸易情况、全球经济形势等。通过对宏观经济形势的深度分析,形成对利率的科学预测,实现对债券投资组合久期的正确把握。
(2)信用策略
x集合计划将建立内部信用评级制度,研究企业债券信用。研究员将根据国民经济运行的周期阶段,分析企业背景、企业的市场地位、企业盈利模式、企业管理水平、企业财务状况、信息披露状况、外部流动性支持能力和债券担保增信状况,最后综合评价出债券发行人信用风险、评价债券的信用级别,作为信用产品投资的研究支持基础。通过全面的信用分析,管理人能够积极主动的挖掘到风险收益匹配度极佳的投资品种,为实时交易提供参考。本集合计划还将重点研究信用市场环境的变化,掌握并预测信用利差波动的规律,以此作为信用品种配置时机的重要依据。
(3)收益曲线策略
收益曲线策略是以对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动的预期为依据建立或改变组合期限结构。要运用收益曲线策略,必须先预测收益率曲线变动的方向,然后根据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动的情景分析,构建组合的期限结构。
本计划将根据信用债券市场的收益率水平,在综合考虑信用等级、期限、流动性、息票率、提前偿还和赎回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收益率曲线预测模型和信用利差曲线预测模型,并通过这些模型进行估值,重点选择较高到期收益率、预期信用质量将改善以及价值尚未被市场充分发现的个券。
(4)跨市场套利策略
同一债券品种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同期限同信用评级品种在一、二级市场由于市场交易方式、投资者结构或市场流动性的不同而可能出现收益率的差异。本集合计划将依据内部固定收益模型,推理套利充分可行的基础上,寻找合适交易时点,进行跨市场套利。
(5)债券正回购套作策略
债券正回购业务可以利用债券质押入库后再融资,进行循环套作。通过光证资管的研究系统,精选高质量的可质押债券,建立投资组合;同时根据需要合理选择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的债券质押式回购品种,保持组合的收益率稳定大于融资成本,在套利的基础上套作,追求稳定放大的收益;最后,严格控制参与正回购的放大倍数,防止出现欠资风险。
3、资产证券化产品投资策略
基于对发行主体和证券风险收益特征的考察,通过对作为抵押的资产质量和现金流特征的研究,分析资产支持受益凭证可能出现的提前偿付比例和违约率,选择具有投资价值的资产支持受益凭证投资。本集合计划将会严格控制资产支持受益凭证的投资比例,并且分散投资。
4、基金选择策略
管理人将主要参考光证资管自己研发的基金评价系统对基金管理公司及其管理的基金的评级,坚持从研究基金价值入手,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分散投资策略,悉心选择管理规范、业绩优良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规模大,流动性好的基金产品。
5、现金类资产投资策略
x集合计划以市场价值分析为基础,采用稳健的投资组合策略,通过对现金类管理工具的组合操作,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同时,兼具资产流动性,以追求稳定的当期收益。针对银行定期存款,本级和计划在向交易对手银行进行询价的基础上,选取利率报价较高的几家银行进行存款投资,注重分散投资,降低交易对手风险。
6、股票质押式回购投资策略
x集合计划对股票质押式回购投资,综合采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对该类投资标的进行科学合理的配置。自上而下的投资策略主要是指根据宏观经济发展状况、货币政策、产业周期、产业政策等情况动态分析市场利率以及各行业的景气度变化,以此为基础对当前投资的投资规模、总体仓位以及适当的收益率水平作出判断。自下而上的投资策略主要是指从具体项目的到期还款付息能力、具体投资标的行业及公司的财务状况、股票价值、股票价格等多种因素对具体股票质押式回购项目进行分析,精选项目进行投资配置。
管理人将会根据融资方具体的财务状况、业务发展情况以及具体项目所属行业、投资规模、投资周期、项目进展情况判断其还款付息能力。对于不具备还款付息能力的融资需求将予以拒绝。对于具备还款付息能力的将根据项目的风险情况以及质押标的股票的情况决定收益率、期限、质押率、质押比例和预警价格及平仓价格。
对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中所质押的股票的筛选标准如下:
(1)不得为上市交易未满 1 个月的股票、ST 和*ST 股票(已完成实质性资产重组的 ST 类公司除外)、B 股股票、暂停上市的 A 股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的 A 股股票、没有完成股改的非流通股股票,交易所除牌的股票;如标的证券为限售股,解除限售时间应早于购回交易日;
(2)单只股票质押融资额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
(3)创业板股票单只股票质押融资额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合计创业板股票质押融资额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5%;
(4)不得为上一年度亏损且最近一期亏损的股票;
(5)不得为近两年有逾期、欠息等不良信用记录或不利于正常经营的重大诉讼事项的股票;
(6)国有股东用于国有股质押的需出具《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备案表》;
(7)单一质押股票的质押融资金额不超过该股票近期流通市值的算数平均值的 10%;单一质押股票的质押融资金额不超过该股票近期日均交易金额的10倍;
(8)流通股股票的质押率不得超过60%,中小板流通股股票的质押率不得超过55%,创业板流通股股票的质押率不得超过35%,限售股的质押率不得超过40%;
(9)流通股本不低于5000万股;
(10)质押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最低平仓线130%,最低预警线150%,质押有限售条件股份或涉及个人限售股所得税的最低平仓线140%,最低预警线160%。当某日收盘履约保障比例低于预警线的,融资方应按签署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
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及风险揭示书(三方)》和《光大证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
(以下简称“股票质押交易文件”)及相关法律文件约定的方式进行补充质押、提前购回等履约保障措施;否则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依照签署股票质押交易文件启动违约处置程序。
(11)融资人对质押股票不存在禁止股票质押承诺等。
十六、 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
(一) 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有关规定为决策依据,并以维护集合计划委托人利益作为最高准则。具体决策依据包括:《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说明书》等有关法律性文件。
2、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
3、投资对象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的配比关系。
(二) 投资程序
投资决策与操作流程控制包括投资研究流程、投资对象备选库的确定、资产配置与重大投资项目提案的形成、投资决议的形成与执行程序、投资组合跟踪与反馈以及核对与监督过程。
1、投资分析和研究
管理人的投资与研究部内设研究小组,从宏观经济形势、行业发展趋势、市场趋势、投资标的评价结果等多个角度综合分析,运用定性和定量方法进行研究,经过评级、估值和风险评判,通过严格的筛选程序,构建备选库,撰写研究报告,制定投资策略建议和投资建议,并根据市场变化情况,适时做出调整。
2、制定资产配置策略
管理人的投资与研究部内设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研究部门的研究成果,在考虑市场运行趋势的基础上,对投资策略和投资建议进行仔细讨论并确定资产配置策略,规定本集合计划在不同类型资产上的配置比例。
3、构建与调整投资组合
x集合计划投资经理(即投资主办人员)在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的范围内,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投资原则和资产配置比例,从备选库中选择合适的投资标的构建投资组合,并负责进行投资组合的日常管理。
4、风险管理与组合的调整
风险控制委员会是公司的最高风险控制机构,负责监控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运作和
交易,对本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进行绩效和风险评估, 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和调整提出风险控制意见。投资经理需根据风险控制委员会的风险控制意见,调整组合结构,优化组合的风险收益配比,在维护资产安全的前提下,获取较高的资本增值。
(三) 风险控制
管理人建立了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交易部门、投资管理部门以及风险控制委员会互相独立、互相制约,集合计划的风险控制工作由运营保障部下设的风险控制小组具体执行,通过优化风险控制委员会的工作流程和加强评估系统的建设,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本集合计划进行风险控制:
1、事前控制
研究小组根据宏观经济形势、财政与货币政策趋势、行业景气度、证券市场走势,提出资产配置策略建议,构建备选库。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研究小组的研究成果,确立本集合计划的投资策略和资产配置策略。
风险控制小组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策略和资产配置方案,协助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投资策略的风险检验,以及制定相应的投资风险控制标准。
2、事中控制
风险控制小组根据本集合计划资产实际投资运作状况,实时测算各种风险指标,并监测本集合计划资产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的变化。
如在风险监测中发现异常现象或存在重大隐患时,需要立即对风险进行识别,明确风险种类并对其进行度量,测算该风险的危害程度,及时向投资经理和风险控制委员会提出处理措施,控制风险程度的上升。
3、事后控制
在风险处理措施实施以后,风险控制小组实时监控处理效果并提出阶段性总结报告,进一步提出改善整体和局部风险管理的建议。此外,对本集合计划资产的投资组合风险状况进行定期分析和总结,定期编写风险管理报告提交投资经理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风险控制小组应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对投资组合的风险进行情景分析或模拟分析,在估计可能产生重大风险隐患时,及时通报投资经理和投资决策委员会,并提出降低风险的建议。
当市场环境的变化导致风险控制模型的适用性降低时,风险控制小组应及时对所使用的风险控制模型进行重新检验和修正,包括 VaR 风险控制模型、风险监测技术、以及各种风险指标标准的补充或修正。
十七、 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
(一)投资限制
为维护本集合计划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本集合计划禁止的投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投资行为:
1、将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超过资产净值的 10%;
2、管理人将其所管理的客户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量的 10%;
3、本集合计划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的资金超过资产净值的 7%;投资于指数基金或者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集合计划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4、在任一时点,持有的现金及到期日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低于交易保证金。
5、集合计划申购新股,申报的金额超过集合计划的现金总额,申报的数量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集合计划参与证券回购融入资金余额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40%,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行为。
8、本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投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集合计划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则本集合计划不受上述限制。
(二)禁止行为
原则上本集合计划的禁止行为包括:
1、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途。
2、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3、向客户做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4、挪用集合计划资产。
5、募集资金不入账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账外经营。
6、募集资金超过计划说明书约定的规模。
7、接受单一客户参与资金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最低限额。
8、使用集合计划资产进行不必要的交易。
9、内幕交易、利益输送、操纵证券价格、不正当关联交易及其他违反公平交易规定的行为。
10、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某些条款的禁止,本集合计划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禁止的规定。在调整后本集合计划不受相关条款的限制。
十八、 集合计划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的形式
x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说明书》及其他规定进行。
1、推广期内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柜台查询。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说明书》等文本存放在管理人和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柜台,委托人可免费查阅,并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
2、管理人网站信息披露。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说明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有关集合计划的信息将在管理人网站上披露,委托人可随时查阅。
(二) 集合计划成立后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时间
1、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包括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报告、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季度(年度)报告、托管季度(年度)报告、年度审计报告和对账单。
(1)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报告
自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每周第一个工作日披露上周末单位净值;开放期内每个工作日披露前一个工作日的单位净值。
(2)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季度报告和托管季度报告
管理人每季度向委托人提供资产管理季度报告,托管季度报告在每季度由托管人先行提供给管理人,由管理人代托管人向委托人提供。资产管理季度报告和托管季度报告应对报告期内集合计划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托管情况等作出详细的说明;资产管理季度报告须经托管人复核。上述报告应于每季度结束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由管理人负责披露。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不满二个月的,可以不编制季度报告。
(3)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年度报告和托管年度报告
管理人每年度向委托人提供资产管理年度报告,托管年度报告在每年由托管人先行提供给管理人,由管理人代托管人向委托人提供。资产管理年度报告和托管年度报告对报告期内集合计划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托管情况等作出详细的说明;资
产管理年度报告须经托管人复核。上述报告应于每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3 个月内由管理人负责披露。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不满三个月的,可以不编制年度报告。
(4)年度审计报告
管理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的运营情况单独进行年度审计,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3 个月内提供给托管人,通过指定网站向委托人提供。
(5)对账单
x集合计划成立后,管理人至少每季度以书面或电子形式向委托人寄送计划对账单。计划对账单内容包括委托人持有计划份额的数量及净值,最新一期的参与、退出明细,及收益分配等情况,但相关信息应当以注册登记人的登记信息为准。原则上对账单的寄送形式为邮寄或电子邮件,默认的寄送方式为电子邮件,委托人可以选择寄送方式。
2、临时报告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发生对集合计划持续运营、客户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管理人应当按照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及时向客户披露,原则上临时报告的情形不限于:
(1)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负责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投资主办人员发生变更,或出现其他可能对集合计划的持续运作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2)暂停受理或者重新开始受理参与或者退出申请;
(3)发生巨额退出并延期支付;
(4)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
(5)集合计划存续期满并展期;
(6)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和退出;
(7)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
(8)与集合计划有关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9)负责本集合计划的代理推广机构发生变更;
(10)集合计划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11)管理人、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取消相关业务资格;
(12)管理人、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
(13)其他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
十九、 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非交易过户和冻结
(一)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客户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平台转让集合计划份额。受让方首次参与集合计划,应先与管理人、托管人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二)集合计划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参与、退出等集合计划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集合计划单位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委托人集合计划账户转移到另一委托人集合计划账户的行为。集合计划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因继承、捐赠、司法执行、以及其他形式财产分割或转移引起的计划份额非交易过户。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注册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集合计划的冻结
原则上集合计划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集合计划份额冻结与解冻事项。
二十、 集合计划的展期
x集合计划不设固定存续期,不存在展期。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状况决定在某个收益期结束后提前终止本集合计划,但需要提前 1 个月在管理人网站公布。
二十一、 集合计划的终止和清算
(一)集合计划应当终止的情形
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本集合计划出现以下情形时应当终止:
1、 由于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使得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2、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内,集合计划委托人少于 2 人;
3、 管理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取消业务资格;
4、 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监管机构取消业务资格而管理人未在合理时间内与新的托管人签订新的托管协议的;
5、 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的;
6、 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而管理人未在合理时间内与新的托管人签订新的托管协议的;
7、 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本集合计划运作;
8、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如中国证监会的以上规定有所调整,则按照新的规定处理,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
(二)集合计划的清算
1、自集合计划终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成立集合计划清算小组,集合计划清算小组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进行集合计划清算;
2、清算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由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在管理人网站公布清算结果,并报监管机构备案;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布;
3、清算结果披露后 20 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应当在扣除清算费用、管理费、业绩报酬及托管费等费用后,将集合计划资产按照委托人拥有集合计划份额的比例或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以货币资金的形式全部分派给委托人,并指示托管人协助注销集合计划专用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如果在集合计划终止时存在无法及时变现的集合计划资产,则应当在集合计划终止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将集合计划中可以变现的资产进行变现,在扣除管理费、托管费以及清算费用等费用后,按照全体委托人持有的份额的比例,以货币形式分派给委托人;在集合计划终止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仍不能变现的集合计划资产,在此类
资产解冻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变现,在扣除管理费、托管费以及清算费用等费用后,按照全体委托人持有份额的比例再次进行分配。
二十二、 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的权利
(1) 分享集合计划收益;
(2) 通过《资产管理报告》、《资产托管报告》知悉有关集合计划投资运作的信息,包括集合计划的资产配置、投资比例、损益状况等;
(3)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参与、退出集合计划;
(4) 按持有份额取得集合计划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5) 因管理人、托管人违约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得到赔偿;
(6) 以自己的名义在参与网点开立资金账户,办理指定手续,用于办理委托划款、退出款项、红利款项、清算款项的收取,并承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得撤销该账户,并妥善保管账户资料;
(7) 及时登录管理人网站查询关于本集合计划的所有信息披露和公告情况;
(8)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委托人的义务
(1) 承诺委托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向管理人如实提供财务状况及投资意愿的基本情况;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
(2) 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委托资金,承担相应税费,支付合同约定的管理费、托管费和其他费用,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费用;
(3) 按本合同约定承担集合计划可能的投资损失;
(4) 不得违规转让集合计划份额;
(5)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管理人的权利
(1)根据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独立运作集合计划的资产;
(2)根据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收取管理费等费用;
(3)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停止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参与,暂停办理集合计划的退出事宜;
(4)根据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终止本集合计划的运作;
(5)监督托管人,并针对托管人的违约行为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委托人的利益;
(6)行使集合计划资产投资形成的投资人权利;
(7)集合计划资产受到损害时,向有关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本合同及《说明书》约定的其他权利。 2、管理人的义务
(1) 在集合计划投资管理活动中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以专业技能管理集合计划的资产,为委托人的最大利益服务,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
(2) 配合托管人为集合计划开立专门的资金账户和专门的证券账户等相关账户,提供相关开户资料;进行资产估值等会计核算;
(3) 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本合同、《说明书》和托管协议的约定,接受托管人的监督;
(4) 依法对托管人、代理推广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托管人、代理推广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违反托管协议、代理推广协议的,应当予以制止;
(5) 按规定出具资产管理报告,保证委托人能够了解有关集合计划资产投资组合、资产净值、费用与收益等信息;
(6) 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约定向委托人分配集合计划的收益;
(7) 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及时向申请退出集合计划的委托人支付退出款项;
(8) 妥善保存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合同、协议、推广文件、客户资料、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和数据;
(9) 在集合计划到期或其他原因解散时,与托管人一起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资金的返还事宜;
(10) 在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管理人职责时,及时向委托人和托管人报告;
(11) 因管理人违反本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或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12) 因托管人违反本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或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时,代委托人向托管人追偿;
(13)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本合同及《说明书》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对集合计划的资产进行托管;
(2)按照本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约定收取托管费;
(3)监督管理人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或者本合同和托管协议约定的,要求其改正;未能改正的,应当拒绝执行;
(4)查询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情况;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本合同以及托管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2、托管人的义务
(1)依法为集合计划开立专门的资金账户和专门的证券账户等相关账户;
(2)非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不得擅自动用或处分集合计划资产;
(3)在集合计划托管活动中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按照托管协议保管集合计划的资产,确保所保管集合计划资产的独立和安全,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
(4)安全保管集合计划资产,执行管理人的投资或者清算指令,负责办理集合计划名下的资金往来;
(5)定期与管理人核对资产管理业务资产情况;
(6)监督管理人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以及托管协议约定的,应当要求其改正;未能改正的,应当拒绝执行;
(7)复核、审查管理人计算的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
(8)保守集合计划的商业秘密,在集合计划有关信息向委托人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9)按规定出具集合计划托管情况的报告;
(10)妥善保存与集合计划托管业务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和数据,保存期不少于二十年;
(11)在集合计划终止时,与管理人一起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资产的返还事宜;
(12)在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委托人和管理人;
(13)因违反本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或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14)因管理人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代委托人向管理人追偿。
(1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本合同以及《托管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十三、 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
(一)违约责任
1、本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多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生效之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支付系统或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和其他突发事件等。
一方因不可抗力或突发事件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合理期 限内提供受到不可抗力或突发事件影响的证明,同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集合计划资产 损失扩大。如在不可抗力事件消除或其影响终止后,本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则各方须 继续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任何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合同义务 后,发生了上述不可抗力事件或突发事件致使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该方不能减轻或免除相应责任。
(2)管理人和/或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管理人由于按照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4)在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及托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关职责,但由于其控制能力之外的第三方原因或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计算机病毒攻击等其他原因而造成运作不畅、出现差错和损失的。
(5)托管人执行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立的投资指令对集合计划资产造成的损失,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6)管理人未能事前就其关联方名单明确告知托管人致使本集合计划发生违规投资行为的,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7)在本集合计划运行期间,对于证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遵守的监管部门仅发送至管理人的部门规章、通知、决定、文件等规定,如管理人未及时向托管人提供相关监管要求的,托管人不承担因此产生的责任;
(8)托管人对存放或存管在托管人以外的机构的集合计划资产或交由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其他机构负责清算交收的集合计划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期货保证金、期货
合约等)及其收益,因该等机构欺诈、疏忽、过失、破产等原因给集合计划资产造成的损失等;
(9)管理人或托管人任一方不因另一方的失职行为而给集合计划财产或委托人造成的损失向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10)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变更;国内金融市场风险事故的发生;由于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的限制而引起的差错。
2、合同当事人违反本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发生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3、本合同一方当事人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4、因一方当事人违约而导致其他当事人损失的,委托人应先于其他受损方获得赔偿。
5、由于管理人、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计划财产或委托人损失,管理人和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管理人和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6、一方当事人依据本合同向另一方当事人赔偿的损失,仅限于直接损失。
7、管理人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保证本管理计划资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由于本管理计划的设计安排、管理、运作模式而产生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8、托管人仅承担托管协议及本合同约定的相关责任及义务,管理人不得对托管人所承担的责任进行虚假宣传,更不得以托管人名义或利用托管人商誉进行非法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收益等违规活动。
(二)争议的处理
x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托管人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投资品种的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导致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证券价格波动,从而影响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
3、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资产价格和资产利息的损益。利率波动会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导致证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使集合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收益水平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因素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集合计划投资收益变化。
5、衍生品风险
金融衍生产品具有杠杆效应且价格波动剧烈,会放大收益或损失,在某些情况下甚至会导致投资亏损高于初始投资金额。
6、购买力风险
集合计划的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投资者的实际收益下降。
7、再投资风险
利率下降将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的收益产生影响,此风险即为由于金融市场利率下降造成的无法通过再投资而实现预期收益的风险。
(二)管理风险
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获取和对经济形势、金融市场价格走势的判断,如管理人判断有误、
获取信息不全、或对投资工具使用不当等影响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水平,从而产生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由于本集合计划在开放期出现投资者大额或巨额赎回,致使本集合计划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集合计划退出支付的要求所导致的风险。
(四)信用风险
1、发行方信用风险:集合计划所投资债券等信用产品的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发行方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完整,证券发行人或保荐机构在证券发行过程中发生违约、不道德、不公允、不透明或者不公正等行为都有可能导致计划资产损失。
2、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交易对手未能履行合约,或在交易期间未如约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将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面临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
(五)使用电子签名合同的风险
x集合计划资产管理合同采用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所以在集合计划的交易过程当中,可能存在以下风险:
1、由于互联网和移动通讯网络数据传输等原因,交易指令可能会出现中断、停顿、延迟、数据错误等情况;
2、委托人账号及密码信息泄露或客户身份可能被仿冒;
3、由于互联网和移动通讯网络上存在黑客恶意攻击的可能性,网络服务器可能会出现故障及其他不可预测的因素,交易信息可能会出现错误或延迟;
4、 委托人的网络终端设备及软件系统可能会受到非法攻击或病毒感染,导致电子签名合同数据无法传输或传输失败。
(六)管理人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风险
管理人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等原因
不能履行职责,可能导致委托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七)本集合计划特有风险 1、设立失败风险
x集合计划推广期规模下限为 1 亿份。委托人可能面临因推广期募集规模未达到下限而导致集合计划设立失败的风险。
2、提前结束推广风险
x集合计划推广期规模上限为 100 亿份。委托人可能面临因集合计划规模达到上限而无法参与本集合计划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
x集合计划在存续期间,可能会发生个别偶然事件,如出现巨额退出的情形,短时间委托人大量退出集合计划,导致计划无法变现或变现成本过高,对资产价格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导致流动性风险。
4、强制退出风险
x集合计划的参与份额单笔退出最低份额为 1,000 份,若某笔退出导致该委托人
在某一推广机构处持有的份额低于 1,000 份,则管理人对该余额部分作强制退出处理。强制退出会导致委托人的计划份额减少至零。
5、参与申请被确认无效的风险
委托人提出的参与申请,可能因为合同填写不符合要求、款项划转不成功等原因被管理人确认无效。对于确认无效的参与申请,“推广机构将退还委托人已交付的参与款项本金(无息),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自始无效。”
6、合同变更风险
x计划的合同变更条款中,因其他原因变更合同,可能存在但不限于以下潜在风险:
(1)默认处理的风险。合同中约定“委托人不同意变更的,可在公告日起至征求意见截止日内的开放退出日提出退出申请”,“逾期未退出且未有意见答复的,视同委托人同意本合同变更。”在此情况下,委托人对默认情况的忽略或误解,可能存在潜在风险。
(2)强制退出风险。合同中约定“在征求意见截止日次一工作日,管理人将对明确答复不同意合同变更的委托人所持有的计划份额统一做强制退出处理。”在此情况下,会导致委托人的计划份额减少至零。
7、各类份额特定风险
(1)收益分配的风险
根据合同约定,本集合计划各类份额存续期间不以现金形式进行收益分配,委托人仅能在开放日或者本集合计划终止以退出方式实现收益。
(2)极端情况下的损失风险
x集合计划各类份额具有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但是各类份额参考年化收益率并非保证收益,在极端情况下,如果集合计划在某个时刻发生大幅度的投资亏损,如风险准备金全部补偿完毕,某类份额在到期时则可能不能获得业绩基准投资收益甚至可能面临投资受损的风险。
(八)其他风险
1、管理人、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取消相关业务资格而导致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终止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产生的风险。在本集合计划的日常交易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委托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管理人、注册登记人、推广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3、操作风险。管理人、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因操作失误或违反相关监管规定及操作规程而引起的风险;
4、因其他意外因素和不可抗力而导致的风险。
二十四、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一)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在本合同已加盖管理人、托管人公章后,作为证明本合同内容的唯一依据,委托人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后,本合同成立。委托人参与资金实际交付并经管理人确认后,本合同生效。
(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管理人持有两份,托管人持有两份。
二十五、 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
1、本合同签署后,因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等交易规则修订,自该修订生效之日起,本合同相关内容及条款按该修订办理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委托人特此授权管理人经与托管人协商,可以对本集合计划合同及说明书与新的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不一致的内容进行更新或修改,包括合同生效后因法律法规调整或中国证监会新增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调整投资比例上限等情形。
在不改变本集合计划风险收益特征的前提下,管理人在征得托管人同意后可以在管理人网站公告后将其纳入本计划的投资范围或调整投资比例限制。上述更新或修改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更新或修改的内容在管理人网站公告满 5 个工作日后生效。委托人对上述更新或修改的内容有异议,可在更新或修改内容生效前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申请退出本集合计划。
2、除上述以外其他原因需要变更合同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应书面达成一致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管理人须在公告后 5 个工作日内以网站公告或电子通知等方式向委托人征询合同变更意见。
委托人不同意变更的,可在公告日起至征求意见截止日内的开放日提出退出申请,对逾期未退出且答复不同意合同变更的委托人所持有的计划份额,管理人将统一在征 求意见截止日次一工作日做强制退出处理,退出价格按照退出当日集合计划单位净值 计。
逾期未退出且未有意见答复的,视同委托人同意本合同变更。
3、自征求意见截止之日起,公告内容即成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变更后的合同在征求意见截止日次一工作日生效,合同变更后,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合同行使相关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4、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不得通过签订补充协议、修改合同等任何方式,约定保证集合计划资产投资收益、承担投资损失,或排除委托人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托管人确认,已向委托人明确说明集合计划的风险,不保证委托人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委托人确认,已充分理解本合同的内容,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本合同应由委托人本人签署,当委托人为机构时,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此页为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光大阳光北斗星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签字页。)
委托人 个人填写 | |||
姓名: 通信地址: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邮政编码: | |
联系电话: 个人(签字):日期: | 年 | 移动电话: 月 日 | 电子邮箱: |
机构填写 | ||
机构名称: 证件类型: | 法定代表人: 证件号码: | |
通信地址: 代理人姓名:联系电话: | 移动电话: | 邮政编码: 身份证号码: 电子邮箱: |
机构(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