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5A. 交易所參與者如執行大手交易,必須確保符合下列條件: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第八章
交易安排– 慣例及系統
815A. 交易所參與者如執行大手交易,必須確保符合下列條件:
(1) 大手交易合約
大手交易只可以董事會指定並不時通知交易所參與者的大手交易合約進行。
(2) 最低交易量要求
(a) 在規則第 815A(2A)條的規限下,交易所參與者不得以大手交易的方式執行任何買賣盤,除非該買賣盤達到下列適用的最低交易量要求,及交易所參與者接獲指示或獲特別授權以大手交易的方式執行該買賣盤:
交易所合約 | 最低交易量要求 (合約數量) |
股票指數期貨 | 100 |
股票指數期權 | 100** |
股票期貨 | 100 |
股票期貨合約期權 | 100 |
港元利率期貨(港元利率疊期除外) | 80* |
港元利率疊期 | 20 |
五年期中國財政部國債期貨 | 50 |
外匯基金債券期貨 | 200 |
黃金期貨 | 100 |
貨幣期貨 | 50 |
貨幣期權 | 50 |
倫敦鋁期貨小型合約 | 50 |
倫敦鋅期貨小型合約 | 50 |
倫敦銅期貨小型合約 | 50 |
倫敦鎳期貨小型合約 | 50 |
倫敦錫期貨小型合約 | 50 |
倫敦鉛期貨小型合約 | 50 |
* 如一項買賣盤涉及跨期/跨價或港元利率疊期以外的策略組合,跨期/跨價或策略組合之中最少一個組成部份/成份系列必須符合最低交易量要求。
** 如一項股票指數期權合約的買賣盤涉及跨期/跨價或組合策略,當中所有自訂條款期權必須符合最低交易量要求。
附錄 B - 費用
說明 | 金額 1 |
本交易所交易費 | ||
五年期中國財政部國債期貨 | 公司/客戶賬戶 莊家賬戶 | 每張人民幣5.00元每張人民幣5.00元 或本交易所與相關交易所參與者可能不時協定的較 低金額 |
買賣債券期貨合約規例
釋義
001 | 此等規例可引述為《買賣債券期貨合約規例》(以下統稱「規例」)。 | ||
002 | 本交易所的規則及結算所規則(統稱為「規則」)包括定義、釋義規則及 行政條文,適用於此等規例。除另有具體規定者外,下列詞彙及詞句具有本文所賦予的涵義。倘規則(此等規例除外)與此等規例(包括構成此等規例一部份的合約細則)之間出現任何衝突或歧異,概以規例為準。 | ||
「債券期貨合 約」 | 指 | 受此等規例限制的交易所合約; | |
「債券期貨市場」 | 指 | 受此等規例限制的市場; | |
「買方」 | 指 | 根據結算所規則註冊成為債券期貨合約買方的期貨結算所參與者; | |
「現金結算價 值」 | 指 | 買方須於最後結算日支付以償付其結算責任 的金額,計算方式載於合約細則; | |
「收市報價」 | 指 | 由結算所於任何債券期貨合約交易時段結束時根據結算所不時規定的適用程序確立的報價; | |
「合約月份」 | 指 | 就任何債券期貨合約而言,董事會指定該合 約根據此等規例進行結算的年度及月份,而該合約必須於該年度及月份內根據此等規例進行結算; |
「合約金額」 | 指 | 就任何債券期貨合約而言,適用的合約細則 所指定的合約金額; | |
「立約成價」 | 指 | 合約細則內訂明的價格; | |
「立約價值」 | 指 | 合約細則內訂明的價值; | |
「最後結算日」 | 指 | 合約細則內訂明債券期貨合約須進行結算之 日; | |
「最後結算價」 | 指 | 結算所根據規例第 012 條或行政總裁根據規 例第 013 條釐定的價格; | |
「最低波幅」 | 指 | 合約細則內訂明任何債券期貨合約價格的最低容許變動;及 | |
「賣方」 | 指 | 根據結算所規則登記成為債券期貨合約賣方的 期貨結算公司參與者。 | |
適用規則及規例 | |||
003 | 買賣債券期貨合約須遵守規則及此等規例的規定並受其監管。 |
合約細則 | |
004 | 每份債券期貨合約的條款及條件須包括(其中包括): (a) 現金結算價值; (b) 佣金率; (c) 合約月份; (d) 合約金額; (e) 立約成價; (f) 立約價值; (g) 最後結算日; (h) 最後結算價; (i) 大額未平倉合約; (j) 最後交易日; (k) 最高波幅; (l) 最低波幅; (m) 持倉限額; (n) 報價; (o) 結算貨幣; (p) 結算方式; (q) 交易時間; (r) 交易方法;及 |
(s) 相關債券。 | |
005 | 債券期貨合約的合約細則可由本交易所董事會於諮詢證監會後不時作出改 動,有關變動實施前將會先通知交易所參與者。 |
交易 | |
006 | 債券期貨合約的買賣價應以最低波幅的倍數表示。最低波幅以合約細則不 時規定者為準。 |
007 | 債券期貨合約的買賣須根據規則、此等規例及適用程序,透過 HKATS 電子 交易系統進行。 |
008 | 債券期貨市場將按照規則於每個營業日開放買賣債券期貨合約,交易時間以董事會不時規定者為準。 |
009 | 按照本交易所的規則,債券期貨合約將於有關最後交易日交易時間結束時 或於董事會規定的任何其他時間終止買賣。 |
010 | 於交易時段所有有關買入、賣出、接納或撤回事項的爭議均按本交易所的 規則監管。 |
最後結算價 | |
011 | 本交易所將聯同結算所,於釐定最後結算價後在實際可行情況下儘快作出 公佈。 |
012 | 按照規例第 013 條,債券期貨合約的最後結算價應由結算所根據合約細則釐 定。 |
013 | 倘行政總裁認為正出現或已出現任何情況,能夠妨礙最後結算價的計算, 或導致最後結算價未能代表相關債券於最後交易日交易結束時的價格水平,則行政總裁於諮詢證監會後,可自行或聯同結算所採取其視為恰當的行動,以釐定最後結算價。 |
現金結算 | |
014 | 債券期貨合約的買賣必須透過交易所合約進行交收,並於最後結算日按現金 結算方式,以結算貨幣交付相等於該等債券期貨合約現金結算價值與立約價值兩者之差。 |
015 | (a) | 債券期貨合約的買方及賣方責任如下: (i) 倘立約價值低於現金結算價值,則賣方須向結算所支付立約價值與現金結算價值的差額。 (ii) 倘立約價值高於現金結算價值,則買方須向結算所支付立約價值與現金結算價值的差額。 |
(b) | 債券期貨合約的買方及賣方權利如下: (i) 倘立約價值低於現金結算價值,則買方可向結算所收取立約價值與現金結算價值的差額。 (ii) 倘立約價值高於現金結算價值,則賣方可向結算所收取立約價值與現金結算價值的差額。 | |
016 | 買方及賣方的責任及權利須根據結算所規則於最後結算日透過或與結算所按 現金結算方式,以結算貨幣付款的做法償付。 | |
登記 | ||
017 | 所有買賣債券期貨合約的交易所參與者均須遵從適用程序,結算所規則將 監管債券期貨合約的登記及結算程序。 | |
按金及變價調整 | ||
018 | 結算所按金、額外按金及變價調整將根據結算所規則就債券期貨合約釐 定、收取或分派。 | |
佣金及徵費 | ||
019 | (a) | 每張債券期貨合約的佣金率將由交易所參與者與其客戶商議釐定。 |
(b) | 每張債券期貨合約均須繳付交易所費用,而有關交易所費用於向結 算所登記合約後即時支付予本交易所。交易所費用須透過結算所支付予本交易所,並將由本交易所董事會不時釐定。 | |
(c) | 任何買賣債券期貨合約而根據「條例」所繳付的徵費,均須透過結 算所以本交易所於諮詢證監會後不時規定的方式支付。 | |
持倉限額 | ||
020 | (a) | 行政總裁可按規則的規定,對交易所參與者及其客戶實施持倉限 額,而有關持倉限額將於合約細則內訂明。 |
(b) | 根據規則第 629(e)及 630(e)條,行政總裁或會按個別情況,向結算 |
所、交易所參與者及證監會發出書面通知,以根據規則增加、減少 或撤除持倉限額。 | ||
(c) | 行政總裁毋須就其根據規則增加、減少或撤除持倉限額的決定提供 任何理由。 | |
(d) | 未能遵守持倉限額的行為乃受規則所監管。 | |
(e) | 根據規則第 629(e)及 630(e)條,行政總裁或會批准就流通量提供者設定較高的持倉限額。 | |
附註: 證監會亦可根據「條例」施加合約限額。 | ||
大額未平倉合約 | ||
021 | (a) | 本交易所董事會將按本交易所的規則規定,於合約細則內訂明大額 未平倉合約。 |
(b) | 交易所參與者須根據規則及適用程序,向行政總裁或指定香港交易 所職員申報大額未平倉合約。 | |
不遵從規定 | ||
022 | 倘交易所參與者於任何方面(包括但不限於在最後結算日與結算所進行結 算)並無遵從此等規例、規則及適用程序,均須根據本交易所的規則接受紀律處分。 | |
流通量條款 | ||
023 | 不論規則有任何其他規定,本交易所有絕對酌情權,可不時委任交易所參 與者隨時按有關條款及受雙方同意的條件所限下在債券期貨市場就債券期貨合約提供流通量。為釋疑起見,特此聲明:任何委任條款及條件(包括提供流通量的項目、有關安排及規定、本交易所的費用優惠及/或參與者符合流通量提供規定之後可享的其他優惠等)均是由本交易所與相關交易所參與者商議達成,因此不同交易所參與者的委任條款及條件或不盡相同。 | |
最高波動 | ||
024 | 於諮詢證監會及本交易所董事會後,行政總裁可不時訂明最高波動。當訂 明最高波動後,交易僅可按上一個交易時段收市報價的上下限價格或本交易所指定的參考價,加或減最高波動而進行。 |
五年期中國財政部國債期貨的 合約細則
以下合約細則將適用於五年期中國財政部國債期貨合約:
相關債券 | 境內發行的五年期中國財政部國債,3%年度票面息率 |
合約金額 | 人民幣 500,000 元 |
合約月份 | 最近期的兩個季月(即三月、六月、九月及十二月)。行 政總裁可經諮詢證監會而不時增設其認為合適的合約月份以供交易。 |
報價 | 按照合約金額的百分比,以三個小數位報價 |
最低波幅 | 合約金額的 0.002%,即人民幣 10 元 |
最高波幅 | 按本交易所不時規定 |
立約成價 | 由結算所登記的五年期中國財政部國債期貨價格 |
立約價值 | 立約成價乘以合約金額,再除以 100(如 101.000 x 人民幣 500,000 元) / 100) |
交易時間 (香港時間) | 上午 9 時至中午 12 時(早市)及 下午 1 時至下午 4 時 30 分(午市) 聖誕前夕、新年前夕及農曆新年前夕均不設午市交易時 段。該三天的交易時間為上午 9 時至中午 12 時 |
最後交易日的交易時間 (香港時間) | 上午 9 時至中午 12 時(早市)及 下午 1 時至下午 4 時 30 分(午市) 聖誕前夕、新年前夕及農曆新年前夕均不設午市交易時 段。該三天的交易時間為上午 9 時至中午 12 時 |
交易方法 | 本交易所的自動電子交易系統(HKATS電子交易系統) |
持倉限額 | 每名交易所參與者就其本身賬戶而言,以所有合約月份合 約淨額合共 20,000 張為限;及 每名客戶而言,以所有合約月份合約淨額合共 20,000 張為 限 |
大額未平倉合約 | 於任何一個合約月份,每名交易所參與者就其本身賬戶而 言為 1,000 xxx倉合約;及 |
於任何一個合約月份,就每名客戶而言為 1,000 xxx倉合 約 | |
結算方式 | 以現金結算合約 |
結算貨幣 | 人民幣 |
最後結算日 | 最後交易日之後第二個香港營業日 |
最後交易日 | 合約月份的第二個星期五 如當天為香港或中國內地公眾假期,最後交易日為緊貼該 日的前一個同屬香港及中國內地的營業日 |
最後結算價 | 五年期中國財政部國債期貨的最後結算價是由結算所釐 定,以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在最後交易日下午6時左右提供的五年期中國財政部國債籃子參考結算價,並以四捨五入法準確至三個小數位。 |
現金結算價值 | 最後結算價乘以合約金額,再除以100(如 最後結算價 x 人民幣 500,000元 / 100) |
交易費 (每張合約單邊計算) | 期交所費用 人民幣5.00元 以上金額不時可予更改 |
徵費 (每張合約單邊計算) | 證監會徵費及投資者賠償徵費須按「條例」不時規定的收費率或金額繳付。 |
佣金 | 商議 |
於本交易所的自動電子交易系統(「HKATS 電子交易系統」)買賣債券期貨的交 易程序
目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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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 交易 | ||||
1.1 | 交易方法 | .................................................. | 1 - 1 | ||
第二章 | 買賣債券期貨合約的資格 | ||||
2.1 | 債券期貨交易特權 | ........................ | 2 - 1 | ||
第三章 | 買賣功能 | ||||
3.1 | 輸入買賣盤 | ............................................................ | 3 - 1 | ||
3.2 | 買賣盤因站點故障須暫停交易而 自動取消 | ....................... | 3 - 1 | ||
3.3 | 更改及取消買賣盤 | .................. | 3 - 2 | ||
3.4 | 執行標準組合 | ..................... | 3 - 2 | ||
3.5 | 開市前議價 | ............................................. | 3 - 3 | ||
3.6 | 自選組合的開設、執行及刪除 | ........... | 3 - 5 | ||
第四章 | 應變程序 | ||||
4.1 | 颱風訊號及黑色暴雨警告 | .. | 4 - 1 |
本程序須與交易所規則一併閱讀,並屬交易所規則的組成部份。除另有指定外,本程序所用詞彙與交易所規則及/或結算所規則所載者具有相同涵義。
第一章
交易
1.1 交易方法
買賣債券期貨合約僅可根據交易所規則、結算所規則、適用規例、合約 細則及程序、結算所程序及本交易所的自動電子交易系統(「HKATS 電子交易系統」)用戶指南,透過 HKATS 電子交易系統進行。
第二章
買賣債券期貨合約的資格
2.1 債券期貨交易特權
交易所參與者須獲本交易所批准及於本交易所註冊方可透過 HKATS 電 子交易系統進行交易。
交易所參與者須獲本交易所批准方可透過 HKATS 電子交易系統買賣債 券期貨合約。
第三章
買賣功能
3.1 輸入買賣盤
一張債券期貨合約的買賣盤,僅可於交易時間內輸入 HKATS 電子交易系統,以及在適用情況下,在該債券期貨合約開市前議價時段的開市前時段(就限價盤及競價盤而言)及開市前分配時段(僅就競價盤而言)輸入 HKATS 電子交易系統。
3.2 因暫停交易或站點故障而自動取消一項買賣盤
記錄於中央買賣盤賬目的一項債券期貨合約買賣盤,將於該債券期貨合約暫停買賣後取消。
有關暫停買賣一張債券期貨合約的通知,將於 HKATS 電子交易系統市場信息顯示視⑤內登載。
有關恢復買賣一張暫停買賣的債券期貨合約的通知,將於該債券期貨合 約恢復買賣前不少於十(10)分鐘或行政總裁可能釐定的較短期間內,在 HKATS 電子交易系統市場信息顯示視⑤內登載。
因一張債券期貨合約暫停買賣而自動取消的一項買賣盤,可於該債券期 貨合約恢復買賣後重新輸入 HKATS 電子交易系統。
倘一名交易所參與者的站點出現系統故障,該交易所參與者應根據 HKATS 電子交易系統用戶指南上所列熱線聯絡本交易所,並通知本交易 所其是否擬取消所有未完成買賣盤或將其保持啟動。一名交易所參與者登記在中央買賣盤賬目上的買賣盤,將於該交易所參與者的站點出現系統故障後 10 分鐘內使其不啟動,除非該交易所參與者已要求本交易所於站點故障 10 分鐘內將該買賣盤保持啟動。本交易所無須就按該交易所參與者指示或所稱指示取消其任何買賣盤或將其保持啟動而向該交易所參與者負責。
交易所參與者因其站點系統故障而受到影響,可根據結算所規則安排其他交易所參與者處理新買賣盤及打倉至相應賬戶。
3.3 更改及取消買賣盤
倘債券期貨合約的買賣盤乃代表一名客戶或交易所參與者輸入中央買賣 盤賬目並獲分配一個特定買賣盤號碼,該買賣盤可予更改或取消,惟更
改或取消該特定買賣盤須遵從該客戶或交易所參與者(視情況而言)的指 示。
對於中央買賣盤賬目內尚有的買賣盤(有效買賣盤),交易所參與者僅 可於交易時間內及(倘開市前議價時段不適用)每個交易時段開始前 30 分鐘期間內或(倘開市前議價時段適用) 開市前議價時段期間的開市前時段更改、取消買賣盤登記或使其不啟動。
倘更改有效買賣盤涉及減少合約xx、改變有效期或修訂選擇性(「非必 要」)文本資料,不會影響原來有效買賣盤的原有時間優先權。
倘更改有效買賣盤涉及價格或增加合約xx:(i)倘更改乃於交易時間內 作出,將導致原來有效買賣盤失去原有的時間優先權;及(ii) 在開市前議價時段適用情況下,倘更改乃於開市前議價時段作出,將導致原來有效買賣盤失去原有的時間優先權。有效買賣盤不得在交易時段開始前 30 分鐘內(在開市前議價時段不適用情況下)進行涉及價格或增加合約張數的更改。
3.4 執行標準組合
3.4.1 倘就有關 HKATS 電子交易系統的「系列/組合」視⑤所列跨期 或策略組合(即「標準組合」)並涉及債券期貨合約的一項買賣盤輸入 HKATS 電子交易系統,則 HKATS 電子交易系統將根據組成標準組合的每個個別市場系列的現行市價及標準組合的買賣盤價格自動產生衍生買賣盤(「餌盤」)。該等餌盤的價格將根據組成標準組合的個別市場系列的價格變動自動調整。
3.4.2 餌盤乃根據餌盤產生的時間排序。餌盤的價格若根據組成標準組 合的個別市場系列的價格變動及╱或數量增幅而自動調整,該餌盤將視作新產生的餌盤看待。
3.4.3 倘一項標準組合的一個買賣盤在個別市場系列中分別作為餌盤執 行,則組成標準組合的債券期貨合約將按個別市場系列的當時市價配對。任何配對合約將於 HKATS 電子交易系統內記錄為個別市場系列的獨立交易。
3.4.4 倘一標準組合買賣盤於標準組合市場執行而非在個別市場系列中 作為餌盤執行,則標準組合的執行價未必與組成標準組合的債券期貨合約的當時市價一致。配對標準組合將於 HKATS 電子交易系統內記錄為個別市場系列的獨立交易。
3.5 開市前議價
3.5.1 HKATS 電子交易系統的開市前議價將適用於本交易所不時通知交易所參與者的債券期貨合約。
3.5.2 開市前議價時段包括(i) 開市前時段;(ii)開市前分配時段;及(iii) 開市時分配時段,其時間長短可由本交易所酌情不時改動及通知交易所參與者。
3.5.3 於開市前時段內可將限價盤及競價盤輸入 HKATS 電子交易系 統,並可根據程序第 3.3 條的條文更改或取消。於開市前分配時段內僅可將競價盤輸入 HKATS 電子交易系統。於開市前分配時段內不得更改或取消任何買賣盤。於開市時分配時段內不得將任何買賣盤輸入 HKATS 電子交易系統,以及不得更改或取消任何買賣盤。擬定開市價(如有) 的計算方法及買賣盤的配對將受規則第 1215 條的規限,或買賣盤於開市時分配時段內按下述程序轉換為限價盤或非啟動買賣盤。
3.5.4 擬定開市價僅在輸入 HKATS 電子交易系統的限價盤的最高買價 大於或等於限價盤的最低賣價時方予計算。倘多於一個價符合該準則,擬定開市價將根據下列規則計算:
3.5.4.1 擬定開市價剛好是限價盤最高買價及最低賣價或兩者間的一個買價或賣價;
3.5.4.2 擬定開市價為配對合約xx最大的價格;
3.5.4.3 倘多於一個價符合程序第 3.5.4.2 條的規則,則擬定開 市價為正常買賣盤差額最低的價格。就本程序而言,正常買賣盤差額的定義為按某一價格可配對的買盤合約數目與賣盤合約數目的差額;
3.5.4.4 倘多於一個價符合程序第 3.5.4.3 條的規則,則擬定開 市價為下列可組成最高合約總數的價格:(i) 組成等於或高於該價的買入競價盤及買入限價盤的合約總數;或(ii)組成等於或低於該價的賣出競價盤及賣出限價盤的合約總數;
3.5.4.5 倘多於一個價符合程序第 3.5.4.4 條的規則,則(i)擬定開 市價就早市而言為最接近有關債券期貨合約的前一收市報價(定義見結算所規則)的價格;及(ii)擬定開市價就午市而言為倘有關債券期貨合約乃於緊接的前一早市買賣
情況下最接近對上買賣價的價格,或倘於緊接的前一早 市並無買賣,則本程序第 3.5.4.5 條的規則將可不理,而擬定開市價應按程序第 3.5.4.6 條所載規則計算;
3.5.4.6 倘多於一個價符合程序第 3.5.4.5 條的規則,則擬定開市價為該等價格的最高價。
3.5.5 倘計算出擬定開市價,則賣價等於或低於或買價等於或高於該釐 定的擬定開市價的競價盤及限價盤應在可能情況下配對,而任何未配對的競價盤應轉換為買價或賣價相等於緊接開市前擬定開市價的限價盤。該等按擬定開市價轉換的競價盤及限價盤,將根據所轉換競價盤及限價盤原先輸入 HKATS 電子交易系統的時間排序。
3.5.6 倘未能根據程序第 3.5.4 條計算出擬定開市價但存在買賣價,則所 有買入競價盤將於緊接開市前按 HKATS 電子交易系統內的限價盤最高買入價轉換為買入限價盤,而所有賣出競價盤將於緊接開市前按 HKATS 電子交易系統內的限價盤最低賣出價轉換為賣出限價盤。該等按最高買入價或最低賣出價(視情況而定) 轉換的競價盤及限價盤,將根據競價盤及限價盤原先輸入 HKATS 電子交易系統的時間排序。
3.5.7 倘未能根據程序第 3.5.4 條計算出擬定開市價但不存在買價或賣 價,則所有買入競價盤(倘不存在買入價)及所有賣出競價盤(倘不存在賣出價),將於緊接開市前轉換為不動盤。
3.5.8 開市前時段的運作將受指定 HKATS 電子交易系統職員監察。指 定 HKATS 電子交易系統職員可於開市前議價時段內取消已輸入 HKATS 電子交易系統而其認為是明顯錯誤且對擬定開市價構成不合比例影響的任何買賣盤。
3.6 自選組合的開設、執行及刪除
3.6.1 交易所參與者可使用 HKATS 電子交易系統自選組合功能,於某 些交易時段(由本交易所不時通知)內,設定及開設涉及某些債券期貨合約(由本交易所不時通知)的自選組合。自選組合一經開設,即可如同正常市場系列一樣交易。
3.6.2 交易所參與者開設自選組合時須確保遵守下列準則: (i) 該自選組合是本交易所規定的策略組合之一;
(ii) 組成該策略的期貨合約月份(「成分系列」)數目是在本交易所規定的範圍內;
(iii) 這些成分系列之間的比率是在本交易所規定的範圍內;
(iv) 這些成分系列的合約金額必須相同;
(v) 該自選組合當其時並非訂明是標準組合;及
(vi) 有活躍買賣盤於開設自選組合的同時呈交。
3.6.3 個別營業日內開設的自選組合不會結轉至下一營業日。
3.6.4 自選組合的交易執行價未必與組成自選組合的債券期貨合約的當 前市價相對應。在 HKATS 電子交易系統內,經配對的自選組合交易將記錄為個別市場系列中的獨立交易。
3.6.5 本交易所可不時訂明營業日內可於 HKATS 電子交易系統掛牌的 自選組合數目上限,以及每次聯通 HKATS 電子交易系統以開設自選組合時的買賣盤通過量,以保障 HKATS 電子交易系統的穩健及確保市場妥善運作。
3.6.6 本交易所任何時候均有絕對酌情權,可透過向交易所參與者發出 通知,限制交易所參與者在營業日內開設的自選組合數目。
3.6.7 本交易所保留權利,可在下列情況下,隨時刪除在 HKATS 電子 交易系統掛牌的任何自選組合,及取消該自選組合的任何買賣盤:
(i) 該自選組合不符合程序第 3.6.2 條訂明的準則;
(ii) 該自選組合沒有活躍買賣盤;
(iii) 在 HKATS 電子交易系統掛牌的自選組合總數超過本交易 所不時規定及通知交易所參與者的上限;
(iv) 開設該自選組合的交易所參與者已超過程序第 3.6.6 條向其 施加的上限;或
(v) 本交易所裁定該自選組合不恰當。
3.6.8 任何非按程序第 3.6.2 條所訂準則開設的自選組合交易,本交易所 概不視作有效交易,另即使交易所規則或結算所規則有任何條文
的規定,結算所也不會為此等交易登記或結算。若交易所參與者 在執行自選組合交易的營業日當天接獲本交易所通知,指有關的自選組合交易為無效,則本交易所聯同結算所將從 HKATS 電子交易系統及結算系統的「交易檔」內刪除該無效的自選組合交易,而無須再通知有關交易所參與者,情況猶如該自選組合交易從未被執行。本交易所或結算所對因刪除任何無效的自選組合交易而直接或間接引起的後果概不負責,亦不承擔任何性質或如何引起的責任,不論是合約法、侵權法或其他法規。
第四章
應變程序
4.1 颱風訊號及黑色暴雨警告
除本交易所另有決定外,於颱風趨近及減弱及/或發出及取消黑色暴雨警告時 的安排如下:
(a) 所有交易日(不包括聖誕前夕、新年前夕及農曆新年前夕)香港天文台 懸掛或卸下八號或更高風球時的交易時間安排 | |
(i) 若八號或更高風球 於上午九時之前任何時間懸掛: | 交易安排如下: - 交易將於下列時間開始: - 於上午九時若颱風訊號在上午七時或之前 卸下; - 於上午九時三十分若颱風訊號在上午七時三十分或之前卸下; - 於上午十時若颱風訊號在上午八時或之前 卸下; - 於上午十時三十分若颱風訊號在上午八時三十分或之前卸下; - 於上午十一時若颱風訊號在上午九時或之 前卸下; - 若颱風訊號在上午九時後卸下,該日將不進行 早市交易。 - 午市交易將於下列時間開始: - 於下午一時若颱風訊號在上午十一時或之 前卸下; - 於下午一時三十分若颱風訊號在上午十一 時三十分或之前卸下;或 - 於下午二時若颱風訊號在中午十二時或之 前卸下。 |
- 若颱風訊號在中午十二時後卸下,該日將不進 行交易。 | |
(ii) 若八號或更高風球 於早市的交易時段內懸掛: | 交易安排如下: - 交易活動在颱風訊號懸掛後十五分鐘停止: - 午市交易將於下列時間開始: - 於下午一時若颱風訊號在上午十一時或之 前卸下; - 於下午一時三十分若颱風訊號在上午十一 時三十分或之前卸下;或 - 於下午二時若颱風訊號在中午十二時或之 前卸下。 若颱風訊號在中午十二時後卸下,該日餘下時間不進行交易。 |
(iii) 若八號或更高風球 於早市結束後但午市開始前懸掛: | 交易安排如下: - 該日餘下時間不進行交易。 |
(iv) 若八號或更高風球於午市的交易時段 內懸掛: | 交易安排如下: - 交易活動在颱風訊號懸掛後十五分鐘停止,該 日餘下時間不進行交易,但若八號或更高風球於下午三時四十五分或之後至下午四時懸掛,交易活動將會於下午四時十五分停止。 |
(aa) 聖誕前夕、新年前夕及農曆新年前夕香港天文台懸掛或卸下八號或更高風球時的交易安排 | |
(i) 若八號或更高風球於 上午九時前任何時間懸掛: | 交易安排如下: - 早市交易將於下列時間開始: - 於上午九時若颱風訊號在上午七時或之前 卸下; - 於上午九時三十分若颱風訊號在上午七時三十分或之前卸下; |
- 於上午十時若颱風訊號在上午八時或之前 卸下; - 於上午十時三十分若颱風訊號在上午八時 三十分或之前卸下;或 - 於上午十一時若颱風訊號在上午九時或之 前卸下; - 若颱風訊號在上午九時後卸下,該日將不進行 交易。 | |
(ii) 若八號或更高風球 於早市的交易時段內懸掛: | 交易安排如下: - 交易活動在颱風訊號懸掛後十五分鐘停止;該 日餘下時間不進行交易。 |
(b) 所有交易日香港天文台發出或取消黑色暴雨警告時的交易時間安排 | |
(i) 若於上午九時之前 任何時間發出黑色暴雨警告: | 交易安排如下: - 早市交易將於下列時間開始: - 於上午九時若警告訊號在上午七時或之前取消; - 於上午九時三十分若警告訊號在上午七時三十分或之前取消; - 於上午十時若警告訊號在上午八時或之前取消; - 於上午十時三十分若警告訊號在上午八時三十分或之前取消;或 - 於上午十一時若警告訊號在上午九時或之前取消; - 若警告訊號在上午九時後取消,該日將不進 行早市交易。 |
- 午市交易將於下列時間開始: - 於下午一時若警告訊號在上午十一時或之前取消; - 於下午一時三十分若警告訊號在上午十一時三十分或之前取消;或 - 於下午二時若警告訊號在中午十二時或之前取消。 - 若警告訊號在中午十二時後取消,該日將不 進行交易。 | |
(ii) 若於早市或午市交易時間內發出黑色暴 雨警告: | 交易安排如下: - 若於發出警告前交易已開始,交易將如常繼續 進行。 - 若於發出警告前尚未進行交易,將不進行早市 交易。 - 午市交易將於下列時間開始: - 於下午一時若警告訊號在上午十一時或之前取消; - 於下午一時三十分若警告訊號在上午十一時三十分或之前取消;或 - 於下午二時若警告訊號在中午十二時或之前取消。 - 若警告訊號在中午十二時後取消,該日將不 進行交易。 |
(iii) 若黑色暴雨警告於 早市結束後但午市開始前發出 | 交易安排如下: - 如該日有早市交易,午市交易將如常進行。 - 如該日沒有早市交易,餘下時間將不進行交 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