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对本协议及子协议存在任何疑问或任何相关投诉、意见,可联系乙 方客服95511转3、官方网站(http://bank.pingan.com)、平安银行APP“在线客服”或“意见反馈”、发送邮件至 callcenter@pingan.com.cn、以及乙方各营业网点进行咨询或反映。
平安银行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协议
甲方: 乙方:平安银行
甲方(存款人)就甲方使用乙方(平安银行)提供的单位人民币账户、单位外汇账户(以下简称
“银行账户”)达成如下协议:一、基本约定及账户开立
1、甲方是依法设立、根据人民银行规定可以开立单位银行账户的主体,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行为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协议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如甲方开立外汇账户,还需要符合外汇管理局的规定。
2、甲方自愿向乙方申请开立账户,保证提供的开户资料真实、完整、合规,承担资料不实造成的一切后果。承诺遵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方法》、《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的通知》、《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等监管文件要求和乙方规定使用银行账户, 不得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经公安机关认定存在上述行为的根据监管规定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并不得新开立银行账户。
3、对甲方提供的资料存疑的,且甲方拒绝出示辅助证明材料,甲方多头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有合理理由怀疑甲方开立账户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存在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及乙方规定的其他拒绝开户情形时,乙方应当拒绝为甲方开户。对于已经开立的账户,乙方有权中止或主动撤销甲方银行账户,对销户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外汇账户的开立和关闭需按照外汇管理局外汇账户管理规定办理。
4、甲方知悉并同意,无论乙方是否成功开立银行账户及银行账户是否终止使用,乙方不退还有关申请资料。
5、甲方应配合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等反洗钱法律法规开展的客户身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益所有人、经营情况等识别调查工作,并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6、甲方应配合乙方根据《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开展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
税信息调查工作,真实、及时、准确、完整地填写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承担因未遵守规定而引发的法律责任和风险。甲方税收居民身份信息变更的,应在30日内向乙方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否则,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7、甲方按规定预留签章,预留签章应为甲方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章,甲方预留签章必须使用牛角质、有机玻璃、硬质橡胶等硬质材料刻制的印章。甲方更换签章应按照规定手续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办理。
8、如甲方为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即可办理收付款业务;上述客户主体之外的,银行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后办理付款业务。
9、备案类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乙方完成人行账户管理系统备案后,应当将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编号、存款人密码(基本存款账户)及时交付甲方。核准类账户在人民银行核准通过后,应当及时将开户许可证及存款人密码交付甲方。
二、账户使用
1、乙方根据甲方申请的支付方式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具体以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约定为准。
2、乙方应及时、准确地为甲方办理资金收付业务。
3、乙方应依法保障甲方的资金安全、为甲方账户信息保密,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甲方授权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限制、扣划甲方账户存款。
4、甲方可通过乙方网银、手机银行、微信公众号、电话银行等电子渠道进行本企业账户信息查询,或凭甲方授权材料及被授权人身份证件到乙方柜台申请查询。
5、为保障甲方在乙方开立账户的资金安全,甲方应配合乙方对大额资金支付的确认查证工作。
6、乙方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规定对甲方账户的公转私交易限额、非柜面渠道限额进行调整或终止。
7、甲方应配合乙方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和乙方相关规定,对甲方在乙方开立的账户进行年检。
8、甲方账户连续1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不包括、银行结算账户结息、银行扣收管理费等因账户管理本身形成的资金收付),乙方应当通知甲方确认账户是否继续使用,甲方自乙方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确认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乙方不收不付且将账户列入久悬账户管理。甲方激活久悬账户按新开账户重新提供全套开户资料。
9、乙方按法律法规和乙方的具体收费标准向甲方收取开户费、账户管理费、空头支票(含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支票)退票费以及其他结算服务费用,以上费用甲方授权乙方直接从甲方账户中扣收。
10、任何因中国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税费成本,均应由甲方承担,在任何情况下,乙方均不承担由此而增加的任何税费成本。甲方如为境外主体,应按照中国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在中国境内缴纳相关税款,该税款应由甲方承担,由乙方代扣代缴。代扣代缴的税款金额以税务机关实际扣款数额为准。
11、外汇账户的限额管理、收支范围等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外汇政策。三、银企对账
1、乙方应定期向甲方提供对账服务,乙方应按照每季一次的对账频率与甲方核对账务。
当甲方存款账户为境内银行同业存放账户时,乙方应按照每月一次的对账频率与甲方核对账务。 2、当甲方存款账户涉及资产保全、法律冻结、法律诉讼等特殊情况时,乙方有权停止甲方对外支
付,并暂时停止与甲方对账,直至甲方账户状态恢复正常。
3、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对账服务,按照核对方式分为纸质对账和电子对账。
纸质对账是指乙方通过邮寄或委派专人将纸质余额对账单送达甲方核对账务,并确认、反馈对账
结果的过程。
电子对账是指甲方通过乙方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微信公众号、电话银行等电子方式查询账户账务信息并确认、反馈对账结果的过程。
4、甲方应按照乙方规定的对账频率与乙方核对账务,发现账户余额不符应及时通知乙方并主动进行查询。
甲方已开通乙方网银、手机银行、微信公众号或电话银行的,应通过相应的电子方式完成对账,乙方原则上不再提供纸质对账服务。甲方如有需要,可向乙方提出纸质对账单申请。甲方未开通电子对账方式的,乙方应定期向甲方派送纸质余额对账单。
甲方与乙方通过电子方式进行对账的,甲方应在乙方系统产生对账信息 30 日内确认对账结果。如有异议,应及时反馈乙方协助核对账务。
甲方与乙方通过纸质方式进行对账的,甲方应在收到纸质余额对账单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确认对账结果,并将对账回执加盖预留印鉴返还乙方。如有异议,应及时反馈乙方协助核对账务。
如甲方超过反馈时间未反馈或者反馈核对结果不一致的,甲方应配合乙方查明原因,乙方有权在核对一致前对甲方账户只收不付控制。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正确的对账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并在对账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变更时,及时到乙方柜面办理变更手续。因甲方提供的对账地址、联系电话等错误或未及时通知乙方变更相应信息导致乙方无法发出对账单或对账不及时的,乙方有权对甲方账户只收不付控制,直至甲乙双方确认对账信息一致并完成信息变更,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四、异常处置及撤销 1、暂停非柜面业务
乙方应加强账户交易活动监测,甲方有下列情形的,乙方有权暂停甲方账户非柜面业务。
(1)甲方账户开户之日起6个月内无交易记录的。
(2)甲方账户是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涉案账户的,乙方应中止该账户所有业务并通知甲方重新核实身份,甲方未在三日内向乙方核实身份的,乙方有权对甲方名下其他账户暂停非柜面交易。
(3)甲方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为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的,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的,乙方有权5年内暂停甲方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
2、只收不付
乙方发现甲方有下列情形时,乙方有权对甲方账户只收不付,签约缴纳税款、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水、电、燃气、暖气、通信等公共事业费用及我行贷款本息的资金支付除外。
(1)甲方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主要联系方式、身份证明文件种类或者编号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应在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证明文件。乙方发现甲方上述情形时应及时通知甲方办理变更手续,自乙方通知之日起30日内,甲方未办理变更手续,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
(2)甲方出具的依法设立的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受益所有人、财务人员身份证明文件到期前乙方应提前通知甲方更新,乙方通知之日起30日内仍未办理变更手续的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
(3)甲方未参加年检或年检未通过的。
(4)甲方逾期未反馈对账结果或者反馈核对结果不一致的。
(5)甲方屡次(大于等于2次)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
(6)xxx监管规定认定的其他情形。 3、不收不付
乙方发现甲方有下列情形时,乙方将对甲方账户采取不收不付控制,签约缴纳税款、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水、电、燃气、暖气、通信等公共事业费用及我行贷款本息的资金支付除外。
(1)甲方因信息未更新只收不付后30日内,仍未到乙方办理账户变更手续,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
(2)甲方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3)甲方账户为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涉案账户的。
(4)甲方账户被列入久悬账户管理的。
(5)xxx监管规定认定的其他情形。 4、账户撤销
甲方因不再使用账户、账户有效期届满不再延期(临时存款账户)、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或者甲方注销、被吊销证照或发生与乙方约定的销户情形,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出销户申请。乙方发现甲方上述情形时,应当通知甲方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撤销,逾期未撤销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乙方有权对账户采取不收不付控制或撤销账户。乙方撤销账户的,账户资金专项管理。
甲方申请销户的,应向乙方出具销户申请书、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或乙方规定的材料等,并与乙方核对账户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和结算凭证,不能交回则应按乙方要求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因不能交回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撤销账户的,甲方亦需按前述约定执行。
乙方发现甲方下列情形时, 乙方将撤销账户。乙方撤销账户的,账户资金专项管理。
(1)甲方被列入国际组织、监管或有关外国政府的制裁名单,且相关名单禁止提供账户服务、禁止交易之列。
(2)甲方从事洗钱、 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被司法机关定罪量刑。
(3)甲方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被诉讼或调查,并使乙方遭受或可能遭受巨大声誉、财务等损失。
(4)有合理理由怀疑甲方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要求甲方提供证明交易合法性、真实性等相关材料,甲方无合理理由拒绝配合的。
(5)经核实甲方通过伪造变造开户证明文件开立的账户,开户时所提供的身份信息严重失实的。
(6)多头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
(7)甲方账户被不收不付满五年未主动销户,乙方通知甲方在30日内销户,逾期仍未撤销的。
(8)乙方依监管规定认定的其他情形。
5、乙方对账户只收不付、不收不付或者撤销账户的,应在采取措施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五、甲方申请在乙方开立以下选择“适用”的服务产品,以下选择“适用”的子协议是本账户管
理协议的组成部分,具体有(请在选择的协议后勾选“适用”,请在未选择的协议后勾选“不适用”,子协议详细内容附后):
(1)支付密码器使用协议 | □ 适用 | □ 不适用 |
(2)电子银行企业用户服务协议 | □ 适用 | □ 不适用 |
(3)公司金卫士服务申请须知 | □ 适用 | □ 不适用 |
(4)单位人民币定活通业务协议书 | □ 适用 | □ 不适用 |
(5)平安银行单位结算卡使用协议 | □ 适用 | □ 不适用 |
六、甲方授权乙方对甲方账户提供的联系电话(包括单位和个人)进行实名查证。七、本协议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乙方业务规定处理。
八、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对本协议及子协议存在任何疑问或任何相关投诉、意见,可联系乙方客服95511转3、官方网站(xxxx://xxxx.xxxxxx.xxx)、平安银行APP“在线客服”或“意见反馈”、发送邮件至 xxxxxxxxxx@xxxxxx.xxx.xx、以及乙方各营业网点进行咨询或反映。
九、本协议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的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及乙方有权签字人签章并加盖乙方账户业务专用章后生效。
十、本协议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银行账户存续期间有效,自乙方为甲方办理本单位所有银行账户的销户手续后,本协议自动终止。
协议终止并不意味着终止前所发生的未完成交易指令的撤销,也不能消除因终止前的交易所带来的任何法律后果。
十一、甲方同意并确认:如因法律法规规定、监管要求等原因导致本协议条款需变更的,乙方将通过乙方官方渠道(如官网、网点)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新的协议条款适用于全部存量客户(已与乙方签订本协议的客户,且该协议处于持续生效状态);如因乙方管理需要导致本协议条款需变更的,乙方将通过乙方官方渠道(如官网、网点)予以公告并限期反馈,逾期未反馈的,新的协议条款适用于全部存量客户。
十二、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单位公章): 乙方(账户业务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有权签字人签章: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1)支付密码器使用协议
为规范支付密码的使用,防范支付结算风险,保障资金安全,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就使用支付密码进行支付结算等有关事宜达成一致并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自愿选用支付密码器模式,以支付密码作为电子签名,并同意遵守本协议的约定及乙方有关支付密码业务制度规定,按照乙方支付密码使用的要求,在支付结算活动中使用支付密码。
第二条 甲方使用支付密码的凭证范围包括支票、结算业务委托书(含汇兑、银行汇票申请、银行本票申请)和经中国人民银行或乙方批准使用支付密码的其他支付凭证。
第三条 乙方在受理约定使用支付密码的支票和其他支付凭证时,需将支付密码作为凭证要素审核的必要内容,经审核签章和支付密码无误后支付款项。第四条 支付密码器的使用与管理
1、甲方申请使用支付密码器,应提交书面申请,经乙方审核无误后,办理发行支付密码器手续。甲方向乙方领取支付密码器的,必须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并携带相关的身份证件及支付密码器业务申请书。
支付密码器只限甲方本单位使用,不得出租、出借、转让,不得与其他存款人(含自然人)合用。甲方违反该项规定所产生的一切风险及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若造成乙方损失的,应向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应于领取支付密码器前向乙方付清支付密码器相关费用。
2、支付密码器是计算支付密码的专用计算器,甲方在签发使用支付密码的支付凭证时,应将使用支付密码器计算出的支付密联码填写在支付凭证的规定位置内,作为支付票据款项的条件,并且数字正确、不错漏、不潦草。对于支票等单联式支付凭证上支付密码的填写应使用墨汁或碳素墨水或打印,贷记凭证、结算业务委托书等多联式凭证可使用圆珠笔填写或打印。如使用其他笔填写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支付密码填写错误或涂改,应在修改或涂改处加盖单位预留银行印鉴予以证明。
甲方签发支付密码有误的支付凭证,中国人民银行将按有关规章给予行政处罚,并纳入“黑名单”管理,由甲方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3、甲方更换账户密钥,视同更换预留印鉴,应持支付密码器和支付密码器业务申请书、并交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携带相关的身份证件向乙方申请办理。
4、甲方遗忘支付密码器最高级别口令或口令被锁住,甲方应持支付密码器和支付密码器业务申请书、并交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携带相关的身份证件向乙方申请办理重置或解锁手续。
5、甲方应按乙方提供的支付密码器操作说明书妥善保管使用支付密码器、防止被盗丢失或损坏;因保管不善被盗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如果支付密码器损坏、丢失,甲方应持支付密码器业务申请书、并交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携带相关的身份证件向乙方申请办理支付密码器停用或挂失,经乙方审核无误后,办理支付密码器停用或挂失手续。如支付密码器被作废的,则该支付密码器不再重新启用。
对已被停用或挂失的支付密码器,在停用或挂失日前甲方已签发支票上记载的支付密码,在支票提示付款期限内仍需被核验,从停用或挂失日起签发的其他支付凭证上记载的支付密码一律无效。
6、本协议生效前,甲方签发的支付凭证仍应使用加盖预留银行印鉴付款,乙方以核验印鉴正确为准付款。
甲方解除在支付凭证上使用支付密码约定的,对在解除约定日前已签发的支付凭证记载的支付密码仍然有效;在解除约定日起签发的支付凭证以加盖预留银行印鉴作为付款依据,乙方以核验印鉴正确为准付款。
7、甲方在更换账户密钥、密码器停用、作废前已签发的有效期内的支付凭证继续有效。
8、由于支付密码器属专用计算器且为安全保密起见,乙方将统一负责支付密码器的销售和维修,并提供使用辅导。乙方提供保修期三年,在保修期内,免费为非人为导致故障的机器保修。保修期满的,免费提供维修服务,只收取需更换的零部件的工本费。
第五条 凡甲方签发的使用支付密码器的支付凭证,乙方核对密码正确无误后进行款项支付的,其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
由于乙方过错而未能核对出错误的支付密码并进行款项支付的,乙方承担责任,但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因素导致的除外。
第六条 x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本协议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进行友好协商或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七条 x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如甲方撤销在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或解除使用支付密码器约定,自正式销户
或解除使用支付密码器约定之时起,本协议自动终止。
(2)电子银行企业用户服务协议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业务行为,改善客户服务,甲方(平安银行企业电子银行用户)、乙方(平安银行),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平安银行电子银行服务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协议双方应予遵守。
第一条 定义
如无特别说明,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电子银行包括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是乙方通过 INTERNET 向公众提供各种金融服务的银行电子系统,网银用户在安全、方便的网银环境中可以办理申请、查询、转账和电汇等银行业务。“手机银行”:是乙方通过互联网、公共通讯等方式向企业用户提供手机银行各种金融服务的银行电子系统,手机银行用户可以办理查询、网银交易授权等银行业务。“USBKEY 证书、蓝牙 KEY 证书、手机证书” 均属于网上银行支付的安全工具,是指用于存放用户身份标识,并对用户发送的电子银行交易信息进行数字及电子签名的有效印鉴。平安银行的数字证书的存放介质是“USBKEY、蓝牙KEY”,手机证书是通过集成 SDK 实现 APP 证书的下载及交易过程的电子签名。
“业务指令” 指客户合法登录银行网上银行系统和手机银行系统后,通过网上银行系统和手机银行向银行发出的符合要求的查询、转账等电子信息。
“企业”是指在我行开立账户的企事业及其他单位。
“交易密码”:企业手机银行用户在做支付结算及对由企业网银或企业手机银行发起的交易进行授权处理时所使用的密码。第二条 服务的开通及服务内容
(一) 服务的开通
甲方须提供本协议、开通申请表(加盖公章及预留银行印鉴)、法人代表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通过乙方的网点柜台申请注册开通电子银行服务。
(二) 服务内容
乙方电子银行向客户提供多种金融服务功能,包括但不限于:查询、转账、代发业务、基金交易、黄金交易、黄金资金清算、第三方存管、电子票据、现金管理、保理业务、国际业务、离岸业务等。
客户享受上述银行服务还须具备相关电子设备能接入相应的电子银行系统的网络等前提条件。第三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主要权利
(一) 乙方有权根据甲方资信情况,决定是否受理甲方的开通申请,并负责受理及审核甲方的电子银行申请,帮助甲方办理 USBKEY 证书和蓝牙 KEY 证书的发放。 (二) 乙方有权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业务需要对电子银行服务系统的服务内容、操作流程或业务收费标准等进行调整,涉及收费或其他客户权利义务变更的
调整,将于正式对外公告(在网站及营业网点)后施行,自公告施行之日公告内容构成对本协议的有效修改和补充。如果甲方不同意接受乙方的调整内容,甲方有权向乙方申请终止电子银行服务,但在申请终止电子银行服务之前甲方使用乙方电子银行服务的,仍然应当遵守相关调整内容。甲方既不申请终止服务,又不遵守乙方调整内容的,乙方有权选择终止本协议。
(三) 为了不断的改进电子银行服务,提高服务的安全性、可靠性、方便性,乙方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电子银行系统进行维护、升级、改造。
(四) 甲方存在未按时支付有关费用、不遵守乙方有关业务规定或存在恶意操作、诋毁、损害乙方声誉等情况的,乙方有权单方终止对甲方提供电子银行服务,并保留追究甲方责任的权利。甲方利用乙方电子银行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活动的,乙方将按照有权部门的要求停止为其办理电子银行业务。
(五) 乙方根据甲方的电子银行业务指令办理业务,为甲方办理转账等业务的时间以乙方在电子银行系统中处理的时间为准。对所有使用甲方用户名、登录密码、交易密码或网银安全工具进行的操作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由此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作为处理电子银行业务的有效凭据。
(六) 乙方因以下情况没有正确执行甲方提交的电子银行业务指令,不承担任何责任:
1. 乙方接收到的指令信息不明、存在乱码、不完整等;
2. 甲方账户存款余额或信用额度不足;
3. 甲方账户内资金被依法冻结或扣划;
4. 甲方未能按照乙方的有关业务规定正确操作;
5. 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属乙方过失的情况。
(七) 协议终止或在服务有效期内中止时,乙方不退还甲方已缴纳的有关费用。
(八) 甲方未能按乙方要求提供其有效存续的证明文件,或乙方怀疑甲方账户涉嫌洗钱、诈骗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及银行合规政策,乙方有权直接终止电子银行服务而无需事先通知甲方。甲方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不论直接或间接导致),乙方概不负责。
二、主要义务
(一) 乙方对于本方所使用的相关软件的合法性承担责任。
(二) 乙方负责及时为甲方办理电子银行开通手续,并按甲方申请功能的不同为甲方提供相应的电子银行服务。 (三) 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电子银行业务咨询服务,并在乙方网站公布业务介绍、操作指南、帮助信息等内容。
(四) 乙方应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使用甲方的资料和交易记录。乙方对甲方提供的申请资料和其他信息有保密的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 乙方同意甲方开通及证书申请后,甲方可选择由乙方完成 USBKEY 和蓝牙 KEY 证书下载交付甲方使用,也可以选择自行下载方式(即乙方将下载用户 USBKEY和蓝牙KEY 证书所需的密码信封交付给甲方,并保证在交付之前该用户USBKEY 和蓝牙KEY 证书均处于未下载状态)。针对手机证书,乙方可以通过手机银行申请手机证书的发放及下载。
(六) 在乙方系统正常运行情况下,乙方负责及时准确地处理甲方发送的电子银行业务指令。提供服务如下:
1. 为甲方提供 24 小时网上查询服务。
2. 对甲方发出的行内支付指令即时处理,实时入账。
3. 对甲方发出的同城跨行/异地支付指令,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处理。
(七) 乙方收到甲方对电子银行业务的问题反映时,应及时进行调查并告知甲方调查结果。第四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主要权利
(一) 甲方自愿申请乙方电子银行服务,经乙方同意后,将有权根据申请项目的不同享受相应的服务。 (二) 在服务有效期内甲方有权办理电子银行注销手续。
(三) 因网络、通讯故障等原因,甲方不能通过乙方电子银行系统办理业务时,甲方可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相应银行业务。 (四) 甲方对乙方电子银行服务如有疑问、建议或意见时,可拨打电话“95511-3”或到乙方各营业网点进行咨询和投诉。
二、主要义务
(一) 甲方办理电子银行开通、销户、修改资料等手续,应提供相关资料,填写相关申请表,并加盖预留印鉴和公章。甲方应保证所填写的申请表和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完整合规,对于因甲方提供信息不真实或不完整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二) 甲方在使用电子银行服务过程中,所提供的资料信息如有更改,例如基本注册信息变更、增(减)账号等,应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办妥上述手续之前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三) 甲方必须指定专人妥善保管和使用网银用户、登录密码、交易密码及网银安全工具,不得提供给未指定的其他人,同时应明确使用人员的权限设置,明确各项操作授权的控制,以防范内部风险、保护账户资金安全。甲方对所有使用网银用户、登录密码、交易密码及网银安全工具进行的操作负责。乙方接收并执行甲方通过安全程序发送的电子支付指令后,甲方不得要求变更或撤销电子支付指令。
(四) 甲方用户 USBKEY 和蓝牙 KEY 证书在有效期内毁损或遗失,请及时到营业网点办理 USBKEY 和蓝牙 KEY 证书恢复或注销手续;USBKEY 和蓝牙 KEY 证书密码泄露或遗忘,请到营业务网点办理密码重置手续。在此之前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五) 通过乙方手机证书电子签名验证办理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橙 e 网系统的业务,均视同甲方主动申请办理并书面确认,甲方如果遇到手机设备遗失或登录密码泄漏等可能影响账户安全的情形,请及时通过营业网点或者企业网银(含手机银行)办理手机证书注销手续,由此所产生的一切风险及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同名账户之间转账并且该账户能被金融机构有效识别为同名账户的,不受上述限制。
(六) 甲方须妥善保管好手机设备,切勿轻易泄漏网银登录用户名、登录密码、手机验证码、交易密码等重要信息。甲方须做到下载安全认证的 APP 软件,正确识别银行官方网站,不访问钓鱼站点,不点击来历不明的链接和图片,如因以上行为所产生的一切资金损失风险及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七) 甲方应保证办理电子支付业务账户的支付能力,并严格遵守支付结算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
(八) 甲方使用乙方电子银行服务,应按照平安银行电子银行业务相关收费标准支付各项费用,同意乙方从其账户主动扣收,并且保证在该账户中保留足够余额。 (九) 甲方不得以与第三方发生纠纷为理由拒绝支付应付乙方的款项。
(十) 甲方不得有意诋毁、损害乙方声誉或恶意攻击乙方电子银行系统。
(十一) 甲方办理电子银行业务时,如其使用的服务功能涉及到乙方其他业务规定或规则的需同时遵守。 (十二) 甲方对于本方所使用的相关软件的合法性承担责任。
(十三) 甲方办理电子银行中的手机银行业务应使用乙方网站(网址:xxx.xxxx.xxxxxx.xxx)公布的下载方式下载安装手机银行程序;甲方不得通过邮件或其他网站提供的链接下载。
(十四) 甲方不得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发送违法的、与交易无关的或破坏性的信息,不得干扰乙方电子银行系统的正常进行。
(十五) 甲方应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在安全的环境使用电子银行渠道。对于自设密码,甲方应设置安全性较高的密码,避免使用简单易记的密码或容易被他人猜到的密码,并自行承担因此产生的风险。
第五条 差错与争议的处理
(一) 甲方发现自身未按规定操作,或由于自身其他原因造成电子银行业务指令未执行、未适当执行、延迟执行的,应及时通过拨打服务热线“95511-3”或到营业网点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调查并告知甲方调查结果。
(二) 因乙方工作失误导致甲方支付指令处理延误的,乙方按《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赔偿。
(三)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六条 其他事项
(一) 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金融惯例。
(二) 本协议是乙方的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的补充而非替代文件,如本协议与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有冲突,涉及电子银行业务的,应以本协议为准。
(三) 乙方提供的电子银行服务受甲方注册账户情况的制约,如该账户挂失、止付、法律冻结等原因不能使用,相关服务自动中止。甲方注册账户状态恢复正常时,乙方重新提供相应服务。
(四) 甲方电子银行注销手续办理完毕,本协议即为终止。
(五) 在甲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其他乙方业务规定的情况下,乙方有权中止或终止本协议。协议终止并不意味着终止前所发生的未完成交易指令的撤销,也不能消除因终止前的交易所带来的任何法律后果。
(六) 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如因任何原因而被确认无效,都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七) 乙方不介入甲方与任何第三方之间的交易纠纷,但可协助甲方查明交易情况;因甲方与第三方间纠纷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向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八) 甲方通过自助渠道申请电子银行中的手机银行服务的,本协议自甲方通过自助渠道系统成功开通手机银行服务时生效。
(九) 本协议壹式贰份,甲方持有壹份,乙方持有壹份。
(十)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说明事项:
(3)公司金卫士服务申请须知
平安银行有偿为申请人提供公司金卫士信息服务(下称“信息服务”)
信息服务是指银行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服务申请,平安银行公司金卫士服务系统发送提示信息至申请人手机。
公司金卫士服务费用标准:(1)包月:30 元/月/手机/账户(或 5 美元、450 日元、35 港币、3 欧元/月/手机/账户);(2)按条收费:每条短信收费 0.5 元(或
0.08 美元、8 日元、0.6 港币、0.05 欧元);(3)到期提醒服务免费赠送。VIP 客户免收服务费;(4)包月和按条收费的客户系统按月从客户指定的扣费账号自动扣
收手续费;按年收费的客户当月申请,下月月初系统自动扣收年费。收费方式如有调整请参照相关公告。开通基本功能:
账户变动通知:企业客户指定的账户余额发生变动时,短信平台将变化情况以短信方式发送到客户授权的接收人手机上。
扣款余额不足通知:企业客户指定的缴费账户在缴费扣款时,出现余额不足的情况,银行以短信方式通知客户授权的接收人。
到期信息提醒:提前 6 天以短信方式通知客户授权的接收人该客户的流动资金贷款到期信息,当天以短信方式通知客户授权的接收人该客户的定期存款到期信息。
余额查询:该功能默认开通,客户可直接发送短信内容【gsye+帐号后四位】至 95511,即可查询企业指定的账户余额。服务声明:
本服务是申请人了解账户信息的渠道之一,如由于通讯运营商、网络服务商或系统故障等原因,造成短信、邮件数据遗漏、偏差、错误或延误等情况的,由此造成的损失,平安银行不承担相关责任。
短信内容仅作为参考之用,实际业务数据以我行纸质单据为准。
申请人如撤销对手机用户的授权,必须将撤销授权的事实告知平安银行,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承担。对连续两个月无法从扣款账户收取服务手续费的申请人,系统将自动取消相应服务。
信息服务显示号码 95511
申请人同意收取平安银行发来的相关宣传资料或业务信息。
(4)单位人民币定活通业务协议书
甲、乙双方均清楚并愿意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知识产权类、合同法及广告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双方均有权就本合同所约定事项以约定方式在约定范围内进行真实、合理的使用或宣传,但不得涉及合同所约定的保密内容。为避免商标侵权及不当宣传等风险的发生,双方均同意,在使用对方的商标、品牌、企业名称等进行宣传前,均须获得对方事先的书面认可,否则,不得进行此类使用或宣传。双方在此承诺,会积极响应对方提出的就合作事项的合理使用或宣传申请。双方均承认,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而利用其商标、品牌及企业名称等进行商业宣传;虚构合作事项;夸大合作范围、内容、效果、规模、程度等,均属对本合同的违反,并可能因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守约方或被侵权人将保留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的权利。
为加强银企合作,互惠互利,甲乙双方在共同遵守《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等监管规定的前提下,甲方自愿使用乙方提供的人民币对公定活通存款产品,经友好协商,现就该产品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指定其在乙方开立的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作为签约账户办理人民币定活通业务。
第二条 甲方向乙方申请开通单位人民币定活通业务,每笔定活通业务起存金额及支取按照《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即定期不能低于 10,000
元,通知不能低于 500,000 元。定期存款按照我行挂牌公布的同档次利率计息。
第三条 甲方在乙方企业网银办理定活通业务签约的,乙方核对客户申请内容无误后,为甲方办理。
第四条 甲方在企业网银完成定活通业务签约后,可在企业网银、银企直连、口袋财务等电子渠道自助办理定活通存取业务。第五条 甲方在乙方柜台办理定活通存款支取,可以办理定期存款的到期支取、部分提前支取、全部提前支取。
第六条 甲方通过企业网银、银企直联、口袋财务等电子渠道自助办理定活通存款支取只能办理到期全部支取、全部提前支取业务。电子渠道自助办理定活通业务,不支持定期存款的部分提前支取。
第七条 甲方办理定活通存款支取业务,定活通存款本息必须全部转入签约的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第八条 甲方办理定活通业务的活期账户按照其账户性质办理结算,账户使用必须符合《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九条 x协议执行过程中,除依法报批和公开的事项外,双方依法对本协议相关内容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书面许可,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泄露有关文档和资料。
第十条 甲方应按照与乙方签订的账户协议,就签约指定的账户做好银企对账。
第十一条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违约方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不可抗力事件除外。
第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协议可以解除:(1)双方自愿解除协议;(2)账户撤销或处于冻结状态;(3)甲方有违反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行为;(4)发生违约事件,违约方收到非违约方书面通知之日起 10 日内未予以纠正。
第十三条 x协议有效期内,一方提出终止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终止协议。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引发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可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任一方有权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五条 乙方已提请甲方注意对协议各条款做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甲方的要求做了相应说明,签约双方对本协议含义认识一致。
(5)平安银行单位结算卡使用协议
单位结算卡申请人(以下简称“甲方”)自愿申领单位结算卡,经与平安银行发卡机构(以下简称“乙方”)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申领使用单位结算卡的有关事宜签订如下协议,并承诺严格遵守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一条 x协议所称单位结算卡是指平安银行针对单位客户发行的,以卡片为介质,凭密码为客户办理相关联账户支付结算的工具,具有现金存取、转账汇款、消费等功能。甲方单位结算卡关联账户与乙方所约定的凭预留印鉴、支付密码器、一票一密等支取方式不适用单位结算卡业务。
第二条 甲方申请单位结算卡时,应向乙方提交以下资料:
(一)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
(二)《平安银行单位结算卡业务申请/变更表》(以下简称《单位结算卡业务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
(三)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持卡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如他人代办,还需提交代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新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客户同时申办单位结算卡业务的,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须按本行规定提交开户资料。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真实、合法、有效。
第三条 甲方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乙方可拒绝发卡,并将相关资料退还甲方:
(一)提交的申请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相关规定;
(二)签约账户使用状态出现司法冻结等非正常情况;
(三)乙方认为不能发卡的其他情况。
第四条 甲方可根据需要设置境内任一商业银行的账号或卡号作为单位结算卡的预设交易对手。单位结算卡可当客户设置了预设交易对手功能后,对外转账时仅限转入预设的收款人账户,收款、存现、取现、消费等不受其限制。
第五条 单位结算卡默认开通存现功能,自助设备转账预设日累计最高交易笔数 99999 笔,年累计最高交易金额 99999999999.99 元,乙方可在甲方电子渠道修改预设值。
第六条 甲方可根据需要在向乙方申请发卡时和领取卡后在乙方柜台等业务办理渠道对单位结算卡取现、转账、消费业务的支付限额进行设置。
第七条 甲方同一账户下原则上最多可申请 100 张单位结算卡,每张卡只能指定一名持卡人。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的经营管理等情况确定是否给甲方、甲方持卡人发卡。如果甲方确有需要申请超过 100 张单位结算卡,可向乙方提出申请,乙方审核同意即可办理。
第八条 甲方维护单位结算卡基本信息、交易对手、支付限额等签约信息时,应向乙方发卡行提交以下资料:
(一)《单位结算卡业务申请表》(非持卡人本人办理时须填写“代办人”信息);
(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三)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第九条 单位结算卡使用:
(一)单位结算卡可通过关联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在柜面及自助终端渠道实现现金存入、支取及转账功能。其中,要实现现金支取功能,单位结算卡所关联单位账户必须为基本存款账户,且用途范围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管理有关规定。
甲方在自助设备办理相关业务成功后,可持单位结算卡到柜面或回单自助打印终端打印回单。
(二)甲方可持单位结算卡在乙方或乙方授权合作机构的POS 机办理刷卡、扫码消费业务。
(三)甲方可在乙方柜面、企业网银、电话银行等渠道查询关联账户余额及单位结算卡交易明细等信息,在 ATM 等自助终端查询关联账户余额等信息。
(四)甲方凭单位结算卡办理的各项业务均应遵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制度及平安银行对结算卡关联账户的账户管理和业务操作的规定。
(五)持卡人凭单位结算卡办理的业务均视同甲方授权所为,甲方对持卡人的相关行为负责。
第十条 单位结算卡的有效期以卡面记载的有效期为准。有效期到期卡片自动失效,但该卡项下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变。卡片到期后甲方如需继续用卡,应向乙方提出办理更换新卡手续。
第十一条 甲方若遗失单位结算卡,应立即办理挂失。
(一)甲方遗失单位结算卡,可由经办人到本行任意网点柜面办理挂失或通过电话银行进行单位结算卡卡号和取款密码验证后办理挂失。
(二)挂失手续办妥后即生效。挂失生效前对于甲方因遗失单位结算卡产生的一切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单位结算卡挂失生效后,甲方仍可采用该卡以外的其他单位结算卡办理业务。第十二条 甲方办理单位结算卡挂失后,可到乙方办理换卡业务。
第十三条 x单位结算卡损坏,甲方可持损坏的单位结算卡到乙方办理换卡业务。
第十四条 甲方遗忘密码,可由持卡人凭本人身份证件到乙方任意网点申请办理密码重置。乙方核对持卡人信息无误后予以办理。第十五条 甲方持单位结算卡在乙方自助渠道办理业务吞卡后,可由持卡人凭本人身份证件,到乙方对应营业网点索取卡片。
第十六条 甲方办理销卡时,可由经办人持身份证件、单位结算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单位结算卡业务申请表》到乙方发卡行办理。第十七条 非持卡人本人的其他经办人办理结算卡解锁、挂失、销卡等业务的,经办人应提供相应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第十八条 甲方办理关联账户销户时,应先注销该账户所关联的所有单位结算卡,方可进行销户处理。
第十九条 甲方应缴纳结算卡年费、工本费、交易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乙方有权从甲方结算卡关联账户直接扣收。账户余额不足的,乙方有权拒绝办理相关业务。扣费不成功或者甲方不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乙方有权中止或终止提供相关服务;甲方缴清费用后,乙方可为其恢复相关服务。甲方应缴纳的单位结算卡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一)年费,每年 1 月 2 日从乙方指定的乙方在甲方开立的单位结算账户扣收;
(二)工本费;
(三)“金卫士”短信通知服务费;
(四)密码重置费;
(五)挂失手续费;
(六)结算手续费;
具体收费标准以乙方公布价格为准。
第二十条 甲方开通电子凭证业务依照《平安银行单位结算卡电子凭证业务协议》的约定开展。
第二十一条 甲方应按照与乙方的约定,规范使用并妥善保管结算卡及密码,不得出租、转借、转让给他人使用。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同获得甲方授权的持卡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视同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因结算卡和密码保管不善造成的风险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第二十二条 甲方不得利用结算卡进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章或支付结算规定的行为。如发生相关违法行为,乙方有权随时中止或终止甲方的使用权
利。
第二十三条 甲方有义务监督甲方遵守本协议相关规定,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四条 乙方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撤销甲方在乙方开立的结算账户时,结算卡关联该账户的相应功能同时自动终止。
第二十五条 因甲方结算账户状态异常(如冻结、销户等),造成平安银行营业网点或自助设备无法正常办理结算卡相关业务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 x协议自甲方在乙方发卡行领取结算卡之日起生效,至甲方依据本协议申领的所有结算卡项下债务全部清偿且办理完毕销卡或终止手续时失效。第二十七条 乙方对本服务协议拥有最终的解释权。
第二十八条 x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部门规章与命令和有关中国内地的行业惯例。本协议不适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法律。
第二十九条 在本协议项下发生的相关争议,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三十条 x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第三十一条 x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