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有住房(职工房改房)账面资产剥离服务合同书
编号: 11N01065282X202413203
采购单位(甲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妇女联合会
服务单位(乙方): 新疆高诺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妇女联合会
(以下简称“自治区妇联”),公有住房(职工房改房)账面资产剥离的服务项目拟定协议如下:一、审计服务的目标和范围
1、审计服务目标:完成自治区妇联公有住房(职工房改房)账面资产正式剥离、账务调整、固定资产系统进行相应调整。
2、审计服务的依据:乙方将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738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31号).《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土地和房屋资产处置管理规定》(新管规〔2023]3号)有关规定。
3、审计服务的范围:自1989年以来,自治区妇联公有住房(职工房改房)账面金额579.83万元,共5栋楼房,已分配至个人名下,但一直未从自治区妇联固定资产账务中进行剥离,具体情况如下:
(1)xxxx00xxxxxxxxx0x住宅楼,1989年使用,住宅楼房改房原值102.4万元,涉及36户;
(2)xxxx00xxxxxxxxx0x住宅楼,1998年使用,住宅楼房改房原值118.19万元,涉及23户;
(3)xxx00xxxxxxxxx0x楼,1995年使用,住宅楼房改房原值91.71万元,涉及24户;
(4)xxx00xxxxxxxxx0x楼,1995年使用,住宅楼房改房原值87.10万元,涉及24户;
(5)xxx00xxxxxxxxx0x楼,2000年使用,住宅楼房改房原值180.42万元,涉及18户;二、审计服务费支付约定
本次审计服务的费用总额为34800元(大写金额:人民币叁万肆仟捌佰元整)。
第一次付款:合同签订后,乙方专业技术人员全部到位后,由甲方支付乙方本次审计服务费用总额34800元的60%,即¥20880元(大写金额:人民币贰万零捌佰捌拾元整);
第二次付款:项目完成了出具审计报告初稿后,由甲方支付乙方审计服务费用总额34800的20%,即¥6960元(大写金额:人民币陆仟玖佰陆拾元整);
第三次付款:相关成果文件在经过自治区妇联单位审核通过之后,由甲方支付乙方审计服务费用总额34800元的20%,即¥6960元(大写金额:人民币陆仟玖佰陆拾元整);
付款前,乙方出具符合甲方财务要求的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并不承担违约责任。乙方账户信息:
单位名称:新疆高诺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银行行号:1048 8100 4016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行营业部银行账号:1076 9039 5398
三、双方权利和义务
1、任何一方未经过对方的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一项权利和义务。
2、甲方和乙方应将谈判文件、商务文件、技术文件作为合同基础。
3、甲方为乙方派出的有关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协助。
4、乙方为本次服务有关的其他费用,如:交通费、伙食费、通讯费等与甲方无关。
5、乙方向甲方提交(1)编制单位公有住房(职工房改房)账务核销汇总表(包括楼栋位置、楼号、房号、面积、价值),(2)区直单位土地房屋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3)编制房屋资产剥离报告(上报机关事务管理局)并协助甲方办理完成资产剥离。乙方指导甲方完成相应财务账面调整以及资产系统中资产剥离的相应调整。
6、自合同签订,乙方在项目实施30天内完成服务项目,具体服务时间根据合同签订和验收时间进行相应调整。
7、乙方如未按照约定完成服务项目,乙方应返还甲方已支付服务费用。四、本合同有效期限
本合同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在双方履行完毕本合同约定的所有义务后终止。五、约定事项的变更
如果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况,影响审计工作的如期完成,甲、乙双方均可要求变更约定事项,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由双方协商解决。六、终止条款
1、如果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况,如果根据乙方的职业道德及其他有关专业职责、适用的法律法规或其他任何法定的要求,乙方认为已不适宜继续为甲方提供本合同约定的审计服务,乙方可以采取向甲方提出合理通知的方式终止履行本合同。
2、在本约定书终止的情况下,乙方有权就其于终止之日前对约定的审计服务项目所做的工作收取合理的费用。七、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八、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本合同的所有方面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解释并受其约束。本合同履行地为乙方出具审计报告所在地,因本合同所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纠纷或争议(包括关于本合同条款的存在、效力或终止,或无效之后果),双方协商确定采取以下2种方式予以解决:
(l)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提交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仲裁。
九、附件与合同正文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妇女联合会 乙方(公章):新疆高诺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 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市分行营业部
账号: 账号: 107690395398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