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公司xx从业内部控制管理机制,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xx从业规定》等监管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x办法所称xx从业,是指公司及员工在开展证券期货业务及相关活动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自律规则,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公平竞争,合规经营,忠实勤勉,诚实守信,不直接或者间接向他人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条 x办法所称员工包括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正式员工、与公司签署委托协议的经纪人、劳务派遣至公司的其他人员等。
第四条 x办法适用公司所有业务及职能部门、分支机构,以及由母公司提供合规、风控、稽核管理服务的子公司。
第二章 组织架构与职责
第五条 【董事会职责】公司董事会决定公司xx从业管理的工作目标,对xx从业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履行下列xx从业管理职责:
(一)听取公司xx从业管理情况及重大违规行为或风险事项的报告,督导管理层及时妥善处置或持续改进;
(二)董事会在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任命时,应将xx从业管理履职情况及其职责范围内出现的xx从业违规行为或风险事项纳入考核评估范围;
(三)公司出现重大违规行为或风险事项时,对总经理以及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的责任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作出相应的问责处理。
第六条 【监事会职责】公司监事会或者监事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xx从业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 【经营管理层职责】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负责落实xx从业管理目标,对xx经营承担责任。公司首席执行官是落实xx从业管理职责的第一责任人,主要履行下列xx管理职责:
(一)在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贯彻xx从业总体要求,主动倡导xx从业理念,积极培育xx从业公司文化,主动落实xx从业管理要求;
(二)建立健全xx从业管理组织架构,为建立、实施、维护和持续改进xx从业管理内部控制体系提供必要的资源保障,确保xx从业管理人员履职的独立性;
(三)推动、提升公司xx从业管理的有效性,关注公司xx从业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完备、落实执行是否充分到位,发现问题时要求部门和人员及时整改;
(四)督促公司各部门和人员就xx从业情况开展自查或积极配合检查,发现违反xx从业行为及时报告、整改,落实追究责任;
(五)其他xx从业管理责任。
第八条 【各级负责人职责】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等各级负责人负责具体落实xx从业管理目标,加强对所负责部门、分支机构等人员的xx从业行为管理,在职责范围内对xx从业管理的执行承担管理责任。
第九条 【全体员工职责】公司全体员工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主动识别、控制其从业行为的xx风险,并对其xx从业行为承担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者xx从业风险隐患时,应当主动及时上报公司。发生xx从业风险事项时,应积极配合公司调查,落实整改要求。
第三章 xx从业标准要求
第十条 【总体要求】公司全体员工在开展证券相关业务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外部监管及公司内部相关xx自律规定:
(一)不得以下列方式向公职人员、监管人员、客户、潜在客户及其他利益关系人输送不正当利益:
1.提供礼金、礼品、房产、汽车、有价证券、股权、佣金返还等财物,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代持等便利;
2.提供旅游、宴请、娱乐健身、工作安排等利益;
3.安排显著偏离公允价格的结构化、高收益、保本理财产品等交易;
4.直接或者间接向他人提供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明示或者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5.签署虚构服务主体或服务内容的协议,利用公司或客户资产,向不具备相关专业能力或未提供实质服务的第三方支付咨询费、顾问费、服务费等费用;
6.其他输送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公司及员工按照依法制定的内部规定及限定标准,依法合理营销的,不适用上述规定。
(二)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以下列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1.直接或者间接以上述所列形式收受、索取他人的财物或者利益;
2.直接或者间接利用他人提供或主动获取的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谋取利益;
3.以诱导客户从事不必要交易、使用客户受托资产进行不必要交易等方式谋取利益;
4.违规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违规兼任可能影响其独立性的职务或者从事与公司或者投资者合法利益相冲突的活动;
5.违规利用职权为近亲属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6.其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三)不得以下列方式干扰或者唆使、协助他人干扰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工作:
1.以不正当方式影响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决定;
2.以不正当方式影响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人员工作安排;
3.以不正当方式获取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内部信息;
4.协助利益关系人,拒绝、干扰、阻碍或者不配合监管人员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
5.其他干扰证券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工作的情形。
(四) 公司及员工应不断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在客户招揽、项目承揽过程中,应通过合法正当竞争获取商业机会,不得侵犯其他证券经营机构的商业秘密,不得接受或提供商业贿赂。
第十一条 【投行类业务】公司及员工在开展投资银行类业务
(包括证券承销与保荐、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非上市公众公司推荐和资产证券化等其他具有投资银行特性的业务)过程中,不得通过以下方式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以非公允价格或者不正当方式为自身或者利益关系人获取拟上市公司股权、拟并购重组上市公司股权或者标的资产股权等;
(二)以非公允价格为利益关系人配售债券或者约定回购债券;
(三)泄露证券发行询价和定价信息,操纵证券发行价格;
(四)直接或者间接通过聘请第三方机构或者个人的方式输送利益;
(五)违规向发行人、投资者做出承销佣金部分返还、提供财务补偿等不当承诺或行为;
(六)提供或者索要、收受商业贿赂;
(七)以与监管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熟悉,或者以承诺价格、利率、获得批复及获得批复时间等为手段招揽项目、商定服务费;
(八)其他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十二条 【融资类业务】公司及员工在融资融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等融资类业务开展过程中,不得通过以下方式输送或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违规为客户提升授信额度,或在融资资金、融券券源有限的情况下,私自决定钱券分配;
(二)向特定客户以明显低于公司资金成本或同期市场资金价格的利率提供融资,或违反公司规定设置较宽松的违约处置条件;
(三)为客户从事套现、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违规减持等违规行为提供便利;
(四)为客户与客户之间的融资(包含配资等)融券提供便利等违规中介服务;
(五)其他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十三条 【资管及自营业务】公司及员工在开展自营业务、受托资产管理业务或提供有关服务的过程中,不得通过以下方式输送或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不公平对待不同投资组合,在不同账户之间如不同资产管理账户之间、自营账户与资产管理账户之间、或同一结构化产品优先级和劣后级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二)利用所管理的客户资产,通过财务顾问费、投资顾问费等方式为第三方谋取或输送不正当利益;
(三)以明显偏离公允价值的价格进行交易,或在卖出或转让投资标的时,通过故意压低估值、约定交易等方式,造成投资损失或降低投资收益,损害公司或投资者利益;
(四)违规侵占或挪用受托资产;
(五)其他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十四条 【经纪业务】公司及员工在证券经纪业务及其他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过程中,不得通过以下方式输送或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通过返还佣金或其他利益、违规给予部分客户特殊优待,或通过向特定客户销售风险与收益明显不匹配的产品,谋取或者输送不正当利益;
(二)未充分说明产品或服务的特点、风险以及费用情况,诱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产品或提供服务,或通过协助客户提供虚假资料、向客户承诺最低收益、承诺保本
等方式,向不满足适当性要求的客户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
(三)违规向其他个人或机构泄露客户资料、账户信息、交易情况等;
(四)委托不具备资质的人员或机构招揽客户,并对相关机构或个人给予商业贿赂,或利用特定职务身份,私下销售所任职机构销售范围以外的金融产品或服务;
(五)其他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十五条 【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公司及员工在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中,不得通过以下方式输送或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收受任何可能对其独立客观执业构成影响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二)违反独立客观执业原则发布或允诺发布有利于发行人、上市公司以及其他利益关系人的研究观点;
(三)将证券研究报告内容或者观点优先提供给公司内部部门、人员或其他特定对象;
(四)提供投资咨询意见时,不公平对待客户;
(五)以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团队谋取有利评选结果、佣金分配收入或绩效考核结果;
(六)其他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十六条 【结算交割业务】公司有关单位及工作人员在结算交割业务中,不得通过以下方式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收受任何可能对结算交割业务造成不利后果、不良影
响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二)擅自修改结算交割指令或数据;
(三)侵占或者挪用客户、公司资金和证券;
(四)规避审批程序,违规使用印签;
(五)其他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十七条 【其他】公司在信息技术服务外包、商业合作、物品和服务采购、人员招聘、人员外包等业务相关活动中,应严格按照公司评估与决策机制执行。相关人员不得以下列方式输送或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违反公平、公正原则达成商业合作协议;
(二)高级管理人员或相关利害关系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通过不正当理由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业务相关活动安排;
(三)其他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四章 xx从业控制措施
第十八条 【公司目标】公司xx从业管理的目标:积极加强廉政建设,培育xx从业文化,通过创新xx从业管理工作方法,构建覆盖公司各层级机构、全体工作人员,贯穿各业务种类、各业务环节的xx从业管理体系,形成xx从业管理长效机制,有效保障公司依法合规经营,积极促进公司文化建设。
第十九条 【整体措施】公司通过建立xx从业内部控制制度,建立有效的事前预防、事中管控和事后追责机制,对各业务
种类及环节包括业务承揽、承做、销售、交易、结算、交割、投资、采购、商业合作、人员招聘,以及申请行政许可、接受监管执法和自律管理等,实现对xx从业风险的有效识别和管理,确保公司依法合规经营,实现公司的诚信、稳健、规范发展。
第二十条 【xx文化建设】公司首席执行官负责统筹落实公司整体xx从业文化建设机制,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安排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多种形式(如员工手册、案例警示与制度宣传等)的xx从业宣导与培训,鼓励员工遵纪守法和遵守诚信道德,帮助员工正确处理工作中发生的利益冲突、不当利益诱惑;
(二)及时安排对新入职员工进行xx从业和法律法规及诚信道德教育培训,确保员工充分知晓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帮助员工识别违法与非诚信道德的行为;
(三)将公司倡导xx从业和遵纪守法的信息以适当形式告知股东、客户等相关方,并告知其应当遵守xx从业规定。
第二十一条 【人员xx考核】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统筹将公司员工的xx从业情况纳入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具体包括:
(一)将xx从业纳入员工考核体系,在员工聘用、调职、晋升、提拔、离职及业绩考核时,人力资源部自行或会同稽核监察部等相关部门对员工的xx从业情况予以考察评估;
(二)新员工入职以及员工岗位调整、晋升时,人力资源部应负责向其传达相应的xx从业要求,并要求其签署相应xx从
业承诺。
第二十二条 【费用规定控制】公司计划财务部依照法律及监管相关规定统筹分工或牵头制定发布公司费用相关规定和操作细则,明确相关业务活动费用内部决策流程及限额标准,并负责进行制度宣导和费用报销审核控制。
第二十三条 【第三方支付管理】公司合规法律部依照法律及监管相关规定统筹制定各项业务第三方支付相关规定及标准,对各项业务聘用第三方机构或个人提供投资顾问、财务顾问、产品代销、居间介绍、专业咨询等服务,明确第三方的资质条件,第三方支付需事先签署服务协议,履行内部审批程序,第三方支付协议中应明确约定服务内容、服务期限以及费用标准等。公司计划财务部在对外第三方支付前应当检查上述必备要件的完整性、规范性和准确性。
第二十四条 【利益冲突防范】公司合规法律部负责制定公司信息隔离墙管理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公司利益冲突识别和审查机制,规范利益冲突的处理原则和方法,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和信息隔离措施并履行监控职责,对各项业务活动中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进行识别、评估和管理。在可能发生利益冲突时,对公司业务和员工行为采取限制措施或进行监控。
第二十五条 【保密管理】公司合规法律部负责制定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相关办法,统筹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备案并加以重点监控,防范员工利用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
客户信息、商业秘密等信息输送或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六条 【投诉举报】对于违反xx从业规定的相关投诉举报,按照公司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及相关流程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监督检查】公司稽核监察部负责统筹对公司及员工的xx从业情况进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开展xx从业内部检查,并将xx从业纳入关键岗位人员任期经济责任稽核内容。对发现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人及时进行整改和提请公司按照问责处罚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跟踪检查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五章 报告与问责
第二十八条 【报告机制】各部门、分支机构应按照相关流程要求或总部管理部门通知,及时自查并上报每年度部门xx从业管理情况。
对于公司或员工因违反xx从业规定被纪检检查部门、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者被采取纪律处分、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措施的,或公司内部发现员工违反xx从业规定的行为的,公司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有关派出机构及证券业协会有关部门进行报告。
公司应于每年 4 月 30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有关派出机构报送上年度xx从业管理情况报告。
第二十九条 【问责处罚】对于违反本办法相关xx从业行为规定的,或不配合xx从业管理工作、拒绝提供资料、提供虚
假资料、拒不执行管理控制措施的,公司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按照公司问责处罚管理办法相关流程进行处理。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直至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责任人为中共党员的,同时按照党的纪律要求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