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
2. 工程地点: 。
3. 工程审批、核准或备案文号: 。
4. 资金来源: 。
5. 工程内容及规模: 。
6. 工程承包范围:
1)设计:要求自行设计制作方案,并自行对展厅布展方案进行深化设计和优化。设计适当超前,从创建节水型xx城市立意,必须满足艺术和审美要求;设计须符合设计规范及国家有关规定,确保消防、安全、环保、卫生、节能。材料选择得当,色彩选配考究,线条处理协调,并且符合国家现行规范要求,主要材料应采用高端配置。运用新材料、新工艺,提高布展中的科技含量;运用节能、环保材料和环保技术,充分考虑材料的安全性、通用性、牢固性、美观性、标准化,工艺考究、色彩和谐、尺度适中、力求简约、大方。
2)施工:前期设计,经采购人确定最终设计方案后,组织设备、材料的供货、室内地面、墙面、吊顶、墙体、展区分隔、强弱电路、照明灯与展品配套的环节布置施工(包括墙体建设)、装修装饰、施工、安装、调试等直至项目验收通过为止。展区布置施工所涉及的设计费、装修材料、货物、人工、机械等一切内容均由供应商提供,费用包含在谈判报价内。
总承包管理服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涉及本项目的总承包管理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按《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GB/T50358-2017)要求执行。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及移交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工程竣工验收(含各类专项验收)、竣工资料归档、工程备案、移交(含培训工作)、保修服务。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始工作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 签约合同价(含税)为:
人民币(大写) (¥ 元)。
具体构成详见价格清单。其中:
(1) 设计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 (¥ 元);适用税率: %,税金为人民币(大写) (¥ 元);
(2) 设备购置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 (¥ 元);适用税率: %,税金为人民币(大写) (¥ 元);
(3) 建筑安装工程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 (¥ 元);适用税率: %,税金为人民币(大写) (¥ 元);
(4) 暂估价(含税):
人民币(大写) (¥ 元)。
(5) 暂列金额(含税):
人民币(大写) (¥ 元)。
(6) 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含税):
人民币(大写) (¥ 元);适用税率: %,税金为人民币(大写) (¥ 元)。
2. 合同价格形式:
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除根据合同约定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增减的款项外,合同价格不予调整,但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当事人对合同价格形式的其他约定: 。
五、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 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 竞标响应函及竞标响应函附录(如果有);
(3) 专用合同条件及《发包人要求》等附件;
(4) 通用合同条件;
(5) 承包人建议书;
(6) 价格清单;
(7) 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双方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合同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件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 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 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的设计、采购和施工等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八、订立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订立。
九、订立地点
本合同在 订立。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成立,并自 生效。
十一、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
发包人:(公章) |
承包人:(公章)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号: |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件
本合同通用合同条件和附件采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GF-2020-0216)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件
第1条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和解释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1)发包文件;(2)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各方确认的有关工程的文件,包括洽商、设计变更、会议纪要、签证单等书面文件;(3)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
1.1.3 工程和设备
1.1.3.5 单位/区段工程的范围: / 。
1.1.3.9 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 。
1.1.3.10 永久占地包括: 本工程红线范围内的场地 。
1.1.3.11 临时占地包括: / 。
1.2 语言文字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 语言。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地方性法规。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本合同的标准、规范(名称)包括: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现行的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及规范 。
1.4.2 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时间: / 。
1.4.3 没有成文规范、标准规定的约定: / 。
1.4.4 发包人对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 /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发包人、承包人加盖法人公章(或合同章)的补充合 同、补充协议文件;(2)合同协议书;(3)中标通知书;(4)竞标响应函及竞标响应函附录;(5)
发包人要求(6)专用合同条件;(7)通用合同条件;(8)发包文件;(9)竞标响应文件;(10)承包人建议书;(11)价格清单;(12)其他合同文件。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发包人文件的提供
发包人文件的提供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 提供与本项目相关的资料,在合同签订后7日内提供3份 。
1.6.2 承包人文件的提供
承包人文件的内容、提供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 纸质捌套(加盖过审图章)及与其一致的电子版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等。
1.6.4 文件的照管
关于现场文件准备的约定: / 。
1.7 联络
1.7.2 发包人指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传输方式)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发包人的送达地址: 发包人办公室或工地现场办公室 。
承包人指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传输方式): 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承包人的送达地址: 承包人办公室或工地现场办公室 。
1.10 知识产权
1.10.1 由发包人(或以发包人名义)编制的《发包人要求》和其他文件的著作权归属: / 。
1.10.2 由承包人(或以承包人名义)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的知识产权归属: / 。
1.10.4 承包人在竞标响应文件中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 。
1.11 保密
双方订立的商业保密协议(名称): / ,作为本合同附件。
双方订立的技术保密协议(名称): / ,作为本合同附件。
1.13 责任限制
承包人对发包人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为:签约合同价的10% 。
1.14 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
关于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开发、使用、存储、传输、交付及费用约定如下: / 。
第2条 发包人
2.2 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
2.2.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的范围和期限:施工场地应当在监理人发出的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前 7 天具备施工条件并移交给承包人,具体施工条件在发包人要求中约定。发包人最迟应当在移交施工场地的同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2.2.2 提供工作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的工作条件包括:施工场地应当在监理人发出的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前7天具备施工条件并移交给承包人,具体施工条件在发包人要求中约定。发包人最迟应当在移交施工场地的同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2.3 提供基础资料
关于发包人应提供的基础资料的范围和期限:提供与本项目相关的资料,在合同签订后7日内提供3份。
2.5 支付合同价款
2.5.2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及资金安排的期限要求:根据项目实际资金情况来定。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竣工付款、最终结算余额和利息。
2.5.3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期限、金额(或比例): / 。
2.7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1)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的规定,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程资料,并按规定时间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规定的工程档案。(2)批准和确认:按合同约定应当由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回复、批复、批准、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承包人的要求、请求、申请和报批等,自监理人或者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收到承包人发出的相应要求、请求、申请和报批之日起,如果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予回复、批复、批准、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监理人和发包人已经同意、确认或者批准。(3)发包人协助承包人与当地行政管 理部门的联系沟通,协助解决承包人现场工作人员与当地公安户籍部门各项沟通与注册。
第3条 发包人的管理
3.1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的姓名: ;
发包人代表的身份证号: ;
发包人代表的职务: ;
发包人代表的联系电话: ;
发包人代表的电子邮箱: ;
发包人代表的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①代表发包人协调各施工参与方的关系;②代表发包人管理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工程投资、资金审批及支付;③工程图纸的会审、协调会的组织、主持权; ④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核; ⑤有权要求更换不称职的施工、监理人员; ⑥督促检查施工单位按照合同履行义务;⑦对分包单位选择的最终确认权和否定权;⑧其他与本工程施工相关文件的确认。
发包人代表的职责:根据合同约定,负责审批工程开工报告、负责工程进度控制及进度款拨付的审核,工程质量的监督,参与并按照有关规范严格进行阶段验收。对减少或免除承包人义务、责任,变更合同条款的,应由发包人盖章确认,若有相应的授权书时,详见授权书。
3.2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人员姓名: ;
发包人人员职务: ;
发包人人员职责: 。
3.3 工程师
3.3.1 工程师名称: ;
工程师监督管理范围、内容: ;工程师权限: 。
3.6 商定或确定
3.6.2 关于商定时间限制的具体约定: / 。
3.6.3 关于商定或确定效力的具体约定: / ;关于对工程师的确定提出异议的具体约定: / 。
3.7 会议
3.7.1 关于召开会议的具体约定: / 。
3.7.2 关于保存和提供会议纪要的具体约定: / 。
第4条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4.1.1除由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2为他人提供方便
(1)承包人应当对在施工场地或者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的独立承包人履行管理、协调、配合、照管和服务义务,由此发生的费用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
(2)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为独立承包人以外的他人在施工场地或者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可能发生费用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者确定。
4.1.3其它
(1)每天上、下班时间到工地考勤处进行人脸识别考勤,作为缺勤的处罚依据。
(2)民工工资的问题,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承包人一旦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 发包人有权从工程款中直接支付农民工工资。
(3)工程竣工验收后,成交人须提交工程竣工图及其他有关资料,工程保修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4)施工期间用水、用电由承包人负责,施工现场以现状为准,发包人不提供临设场地。
(5)提交工程总体施工组织设计的份数和时间:施工开工前 7 天提供(一式四份)总进度计划、施工组织设计(包括外加工计划)。逾期不提交,并因此影响工程施工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6)合同双方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①施工方案;②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③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④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⑤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⑥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⑦安全生产、xx施工措施;⑧ 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⑨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⑩会议讨论。
需要提交的主要单项工程、主要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名称、份数和时间:相应工程开工前 7 天内向发包人提供主要单项工程、主要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四份。
发包人、监理人、全过程跟踪审计单位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发包人、监理人、全过程跟踪审计单位应在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 7 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7)协助发包人办理开工等批准手续,承包人应在施工开工日期前,取得开工批准文件或施工许可证等许可、证件或批文,完成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等手续的办理。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建设工程规划、建设用地规划、质监委托、施工许可证, 在开工前完成。
(8)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自行办理因增加场外临时用地,临时要求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或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相关申请批准手续,提供相关文件、资料、证件。
(9)提供施工障碍资料:承包人需采取措施保护已知地下管网线,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如工程施工损坏已知地下管线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交工程地质和已知地下管网线资料不全的,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如发现施工场地周围可能存在资料中未反映的地下管网线的,应立即停止施工并向发包人及相关单位书面报告,待确认安全后方可施工, 否则,因施工损坏已知地下管网线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所发生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10)承包人应对在施工过程中新发现的场地周围及临近影响施工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水,以及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暂停施工及时通知发包人,并采取保护措施。
4.1.4其它义务
(1)临时用地、临时设施搭建等:发包人不提供项目红线外临时用地,承包人自行搭建,搭建前方案须经发包人审批并同意;施工场地围墙、施工场地内道路、排水、排污等临时工程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如需借地,费用自行考虑并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2)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按有关规定办理质安监、排污、夜间施工等手续,费用自理。
(3)完工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工程未正式办理交付手续前,成品保护由承包人完全负责(包括所需费用),如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须自费予以修复, 直至发包人满意为止。交付手续办清后,非质量原因引起的损坏由发包人完全负责。
(4)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主要建筑、安装材料(设备)须按双方约定的品牌、系列、规格并经工程师和发包人书面同意封样(根据发包人要求是否封样)后方可订货,否则引起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未明确品牌、系列的材料,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供的样品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或式样、颜色不满意或价格不合理(指市场的实际价格和承包人所报价或与承包人投标时所报价相差较大),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直至发包人满意为止,引起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且不应以此理由要求顺延工期。
(5)施工现场清洁卫生的要求:按金华市建筑工程施工场地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并承担公共部位的清洁和因施工被损坏的绿化恢复费用。工程交接完成后,3 天内应清除掉现场内所有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设施、承包人的设备和多余材料、生活垃圾和废物,并修复因施工损坏的绿化,达到工程师满意的状态。如承包人交工 3 天后仍不清除、修复,发包人可自行完成,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合同履约期间承包人应遵守国家及当地政府发布的法令、法规,包括交通、治安、绿化、噪音、渣土管理、污水排放、外来民工登记等规定。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行政处罚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须教育职工和民工遵纪守法,严禁打架、斗殴、赌博等违法行为发生,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承包人负责。
(7)施工时发生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发包人、监理人、全过程跟踪审计单位报告,知情不报引起的工程损失或其他损失由承包人全权负责;
(8)承包人应处理好与xx人员及居民的关系,保证不影响xx居民的日常生活与办公活动:如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纠纷的,承包人应全权负责赔偿与善后事宜。
(9)承包人必须按照金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设置冲洗装置,车辆进出场前必须冲洗干净后上路。承包人须按照市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要求落实。
(10)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提供 8 间办公用房(含空调、监控设备、窗帘、卫生间、围墙、门卫室、水电、室内外照明、院内硬化及绿化、一楼地面为地砖、二楼地面为强化地板等),该部分水电费用由总包负责,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中。总包生活区设施由承包人自行考虑。
(11)本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服务管理,承包人应协调各分包单位及现场管理,费用已含在合同价中。承包人负责落实对施工现场各分包单位的安全xx施工的管理制度、交底, 进行定期及不定期检查,并提出整改意见,承包人负责落实整个工地现场的保安、防盗工作。承包人应专人负责妥善处理因施工引起的、对相邻或xx的建筑物或环境的各种影响,并承担相关的索赔费用。
(12)承包人有责任为发包人、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单位、质监单位等进行工程检查时免费提供安全保护用具和各种设施的方便。
(13)承包人需配备资料员及时开展资料收集工作。竣工验收时必须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包括竣工图、隐检工程记录资料、性能测试报告及材料、设备的合格证、质保单及使用说明等工程资料。相关资料分别按规定整理。工程各节点照片档案,以及声像资料需及时提交。提供工程竣工图光盘 2 张。
(14)承包人应事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七通一平、场地现状、xx环境、临时施工道路、当地的公安、市政、市容、交通、治安、环保、排污排水、环卫、城管、绿化、卫生、当地村民及任何其它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申请将不获批准。
(15)承包人应考虑自备发电设备和临时蓄水池,以防止施工过程中的临时停电和停水对工程进度和质量等的影响,特别是基坑施工期间必须配置发电机,费用自理。
(16)承包人必须按照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筑工地xx施工管理的实施意见》意见进行安全xx管理,落实安全xx施工措施。
(17)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在正式移交业主使用前的水电费、成品保护费及其卫生清理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在正式移交前,承包人应将项目全部打扫清理干净,做到窗明地净, 所有垃圾均应外运。
(18)承包人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每月按期向其全体施工工人发放工资。若因承包人未支付工人工资,当地政府或司法部门要求发包人先予垫付的,视同发包人给承包人的借款,其本息(利息按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在下期工程进度款中全额扣回。
4.2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提供 。
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金额的 %;保证金形式为 ;提交时限: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并于合同签订前提交给建设单位;履约担保金额退回时限:经竣工验收后,扣除按合同约定竞标响应人违约予以扣罚金额,其余部分10日内退还。
4.3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4.3.1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姓名: ;
执业资格或职称类型: ;
执业资格证或职称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电子邮箱: ;
通信地址: 。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无约定(承包人已经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交纳社会保险)。
4.3.2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每月在现场的时间要求:每月在现场时间不少于22天,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每月到位天数未达到22天,按照发包人考勤结果每少一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违约金暂从当期进度款中扣除。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缺勤每天按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缺勤扣罚违约金,违约金从当期进度款中扣除,离开施工现场连续天数达到15日的,可视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
4.3.3 承包人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全权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并常驻现场,直接负责本工程设计、采购、施工过程中的各项职责。
4.3.4 承包人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因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适合再任、重病住院、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死亡、被责令停止执业、羁押或判刑(提供相关部门或单位证明材料)等情形,无法继续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申请,由发包人审核并报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予以更换,更换到位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资质、信用、业绩等级不低于原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除上述情形外不允许更换,如承包人擅自更换或非上述原因提出更换,每次按壹拾万元违约金金额处罚,同时在未批准更换前按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缺勤进行扣罚。情节严重,发包人可视为承包人转包,单方终止合同的履行,合同终止的,产生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并暂不支付工程款。
4.3.5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处罚额度同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违约金,同时在未完成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前按其缺勤进行扣罚。情节严重,发包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的履行,合同终止的,产生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并暂不支付工程款。
4.4 承包人人员
4.4.1 人员安排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的期限:竞标响应文件中已注明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按竞标响应文件进行组建,其他人员在开工前5天提交。
承包人提交关键人员信息及注册执业资格等证明其具备担任关键人员能力的相关文件的期限: 开工前5天提交 。
4.4.2 关键人员更换
承包人擅自更换关键人员的违约责任:更换程序参照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更换,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申请,由发包人审核并报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予以更换。擅自更换每人每次按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违约金的50%处罚,同时按相关人员缺勤进行扣罚。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并单方终止合同的履行,合同终止的,产生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并暂不支付工程款。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关键人员的违约责任:每人每次按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违约金的50%处罚,同时按相关人员缺勤进行扣罚。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的履行,合同终止的,产生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并暂不支付工程款。
4.4.3 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在岗要求
承包人现场管理关键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提前2天报监理人、发包人审核同意,有考勤要求的人员每月在工地现场不得少于22天,缺勤违约金按本条第二款约定。
承包人现场管理关键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按相关人员缺勤进行扣罚。情节严重的,视同擅自更换,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撤换相关人员。
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缺勤扣罚:施工负责人5000元/日,施工技术负责人2000元/日,安全负责人2000元/日,质量负责人2000元/日,其他人员2000元/日。
4.5 分包
4.5.1 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相关法律法规且经发包人认可依法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转包,也不得将项目的全部设计和施工业务肢解后分包给其他单位。施工分包单位除建筑劳务分包外,不得再分包;设计分包不得再分包。
4.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工程包括: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本项目不得转包与违法分包(对施工中的特殊专业工程确需分包的,须征得发包人的同意),一经发现转包与违法分包,发包人可终止合同,并由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分包单位应具备分包专业工程所需的资质,签订分包合同前报监理及发包人审核同意,并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擅自分包,严禁转包。一经发现,全额扣除其履约保证金;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取消承包人的承包资格,并责令退出施工现场,由承包人承担全部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
4.5.5 分包合同价款支付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包含于合同范围内的分包专业工程,由承包人支付。由发包人另行发包的专业工程由发包人支付,由发包人另行发包的专业工程分包配合费(含总承包管理费)按分包合同造价(设备采购费除外)的2%支付。
4.6 联合体
4.6.2 联合体各成员的分工、费用收取、发票开具等事项: / 。
4.7 承包人现场查勘
4.7.1 双方当事人对现场查勘的责任承担的约定: / 。
4.8 不可预见的困难
不可预见的困难包括: / 。
第5条 设计
5.2 承包人文件审查
5.2.1 承包人文件审查的期限: / 。
5.2.2 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为: / ,审查会议的相关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5.2.3 关于第三方审查单位的约定: / 。
5.3 培训
培训的时长为 / ,承包人应为培训提供的人员、设施和其它必要条件为 / 。
5.4 竣工文件
5.4.1 竣工文件的形式、提供的份数、技术标准以及其它相关要求:竣工记录应保存在施工场地,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一式五份提交监理人。
5.4.3 关于竣工文件的其他约定: / 。
5.5 操作和维修手册
5.5.3 对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的约定: / 。
第6条 材料、工程设备
6.1 实施方法
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实施方法、设备、设施和材料:
(1)承包人负责完成本工程施工所需的全部材料、设备的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承包人应按投标承诺及发包文件中的品牌清单选择产品,发包人对设备材料具有最终选择权。
(2)承包人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技术要求、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在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前 45 日历天将采购清单、品牌、型号等提交监理人审核。
(3)如发包人需要,在各项材料和设备采购前,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产品的品牌、型号、业绩情况、样品等供发包人审核。
(4)如果承包人擅自更换产品或采购品牌清单外产品,发包人有权责令改正要求其重新采购或由发包人代为采购。
(5)xx施工:合同当事人对xx施工的要求:承包人必须按国家、浙江省及金华市有关文件规定实行xx施工。工程竣工时必须做到工完场清、料清、障清,若违反xx施工方面的有关规定,发包人有权从xx施工保证金及工程款中扣除相应发生的实际费用。
6.2 材料和工程设备
6.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 承包人 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6.2.2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类别、估算数量: / 。
竣工后试验的生产性材料的类别或(和)清单: / 。
6.2.3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费用由 / 承担。
承包人提交保管、维护方案的时间: / 。
发包人提供的库房、堆场、设施和设备: / 。
6.3 样品
6.3.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种类、名称、规格、数量:
(1)材料设备采购应根据发包文件、设计技术文件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具体要求进行采购,所有材料应选用具有一定生产规模和市场信誉好的生产厂和品牌,生产厂和品牌需经发包人和发包人委托的跟踪审计单位、监理单位确认后方可采购,否则,因此引起的一切后果都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在采购前应先不少于 25 天按发包人要求提交其样品(质量等级、规格等)经监理工程师、发包人代表确认是否符合上述所规定的要求后方可采购;
(2)在材料和半成品用于工程之前 10 天,必须向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出具质量合格证和出厂检验证明,并经监理工程师、跟踪审计单位负责人和发包人代表签字确认后方可施工;
(3)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监理单位提交与材料供应商的供应合同副本各一份;
(4)如事后发现不合格材料或不符合设计、竞标响应文件承诺的材料,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代表将拒绝使用,承包人应无条件负责更换或返工,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和工期损失;
(5)发包人根据实际需要更换设计材料,新增或减少分部分项工程或工作内容,承包人必须无条件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因增减分部分项工程或工作内容及更换材料导致合同价款变更的,其调整方式按照本合同相关约定执行;
(6)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合格,凡安装调试、设备试运转过程中发现的设备质量问题, 承包人必须无偿返工直至符合质量要求。承包人应无偿更换材料或设备,并承担返工发生的一切费用。返工修复二次达不到承诺要求的,承包人应无偿更换材料或设备,并承担返工发生的一切费用和发包人的直接经济损失;
(7)设备投入使用后,如发生质量问题,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须在两小时内派人赴现场处理。
6.4 质量检查
6.4.1 工程质量要求
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设计要求质量标准:符合现行国家规范,达到《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版)》(以国家现行最新执行规范为准)。施工要求质量标准: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合格”标准(以国家现行最新执行规范为准)。材料设备质量标准:符合国家标准及技术规范要求(以国家现行最新执行规范为准)。
6.4.2 质量检查
除通用合同条件已列明的质量检查的地点外,发包人有权进行质量检查的其他地点: / 。
6.4.3 隐蔽工程检查
关于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的特别约定:按照国家、本工程所在地相关部门的规定及发包人的有关要求执行。
6.5 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
6.5.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试验的内容、时间和地点: / 。
试验所需要的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 / 。
试验和检验费用的计价原则: / 。
第7条 施工
7.1 交通运输
7.1.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 。
7.1.2 场外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的特别约定: / 。
7.1.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内交通的特别约定: / 。
关于场内交通与场外交通边界的约定: / 。
7.1.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7.2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2.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临时设施的费用和临时占地手续和费用承担的特别约定: / 。
7.2.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范围: / 。
7.3 现场合作
关于现场合作费用的特别约定: / 。
7.4 测量放线
7.4.1 关于测量放线的特别约定的技术规范: / 。施工控制网资料的告知期限: 开工前7天内双方现场交验,交做好交验记录。
7.5 现场劳动用工
7.5.2 合同当事人对建筑工人工资清偿事宜和违约责任的约定: / 。
7.6 安全xx施工
7.6.1 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当事人对安全施工的要求:
(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施工现场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评定达到“合格”标准。
(2)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②承包人应对进度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进行安全xx施工教育,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具,保证工程的施工安全和人身安全。③承包人应强化安全意识,抓好安全生产,杜绝事故发生,施工中若发生安全及人身事故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处理,并承担全部费用。④承包人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护有关规定,严格执行JGJ59-2011标准并参照通用条款及国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承包人需要做的其他安全管理工作:
1)承包人应对施工安全负责,在施工过程中要实现“五无”、“两控制”目标,确保安全。
2)承包人应配备专职安全负责人,以确保生产安全。
3)承包人应服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交通管理、环境保护等的管理规定,承包人应该安排专职人员负责条款的执行,发包人有权对此进行监督、检查。
4)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必须配备专职用电管理员,全面负责施工用电的管理。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7天内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
7.6.3 xx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xx施工的要求:
(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施工安全措施计划的期限: 开工前3天 。
(2)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后应当在3天内给予批复。
(3)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浙江省建筑安全xx施工标准化工地”的要求组织施工、满足有关要求和标准;如因承包人管理不善,受到政府有关部门处罚或责令停工整改等,其发生的所有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4)工期不予顺延,且发包人保留因此而缓付工程进度款的权利。认真落实各项安全保护措施, 并随时接受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5)承包人xx施工还需做的其他工作:
a、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合同要求的有关标准的要求组织施工,遵守工程建设安全xx施工的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各项安全保护措施及安全生产责任制,并随时接受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承包人作为本工程的总承包单位,应督促各分包人做好安全保护措施及安全生产责任制。
b、承包人应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进行安全xx施工教育,持证上岗,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具,保证工程的施工安全和人身安全;
c、承包人应强化安全意识,抓好安全生产,消除安全隐患,杜绝事故发生,施工中若
发生安全及人身事故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处理,并承担全部费用。发现有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范的,发包人有权提出整改,承包人必须整改到位;
d、发生伤亡事故或其他事故,承包人应及时上报发包人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e、承包人按规定自行向建设行政各主管部门、城市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施工组织须符合管理部门的要求,发包人给予协调,费用不予增加;
f、在双方签订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7.9 临时性公用设施
关于临时性公用设施的特别约定: / 。
7.10 现场安保
承包人现场安保义务的特别约定: 承包人承担其进入现场、施工开工至发包人接收单项工程或(和)工程之前的现场保安责任(含承包人的预制加工场地、办公及生活营区),处理与当地政府、治安等的协调工作。并负责编制相关的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提交给发包人。承包人全面负责其施工场地的安全管理,保障所有进入施工场地的人员的安全。施工场地发生的人身伤害、安全事故,由承包人负责。
第8条 工期和进度
8.1 开始工作
8.1.1 开始准备工作: 合同签订后后立即开展工作 。
8.1.2 发包人可在计划开始工作之日起84日后发出开始工作通知的特殊情形: / 。
8.2 竣工日期
竣工日期的约定: 承包人应在发包文件中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作 。
8.3 项目实施计划
8.3.1 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
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 / 。
8.3.2 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和修改
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及修改期限: / 。
8.4 项目进度计划
8.4.1 工程师在收到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 。
8.4.2 进度计划的具体要求: / 。
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 由工程师确定 。
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 按本专用合同条件第1.6.2款“承包人文件的提供” 。
8.4.3 进度计划的修订
承包人提交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 / 。
发包人批复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 / 。
承包人答复发包人提出修订合同计划的期限: / 。
8.5 进度报告
进度报告的具体要求: / 。
8.7 工期延误
8.7.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使竣工日期延误,每延误1日的误期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 / %或人民币金额为:2000元/天、累计最高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 1 %或人民币金额为: / 。
8.7.3 行政审批迟延
行政审批报送的职责分工: / 。
8.7.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双方约定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情形:对工程施工造成实质性影响的热带风暴及以上、暴雨、暴雪、沙尘暴、雷电等异常恶劣气候。
8.8 工期提前
8.8.2 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奖励: 提前不奖 。
第9条 竣工试验
9.1 竣工试验的义务
9.1.3 竣工试验的阶段、内容和顺序:承包人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设备、材料、燃料、电力、消耗品、工具等必要的条件,并承担试运行费用。
竣工试验的操作要求: / 。
第10条 验收和工程接收
10.1 竣工验收
10.1.2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受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 。
10.3工程的接收
10.3.1工程接收的先后顺序、时间安排和其他要求: 按项目实施工期要求安排接收 。
10.3.2接受工程时承包人需提交竣工验收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 按发包人在接收工程前要求提供 。
10.3.3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 。
10.3.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 / 。
10.4 接收证书
10.4.1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间: / 。
10.5 竣工退场
10.5.1 竣工退场的相关约定: 由发包人按项目实际情况要求 。
10.5.3人员撤离
工程师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的内容: / 。
第11条 缺陷责任与保修
11.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期限: 24个月 。
11.3 缺陷调查
11.3.4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3天内派人保修。否则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承包人承担维修费用。(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派人到事故现场抢修,否则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承包人承担维修费用。(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立即向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11.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 7 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 7 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 7 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11.7 保修责任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为: a.范围:工程规模范围内的全部工程;b.期限:按相关规定执行 。
第12条 竣工后试验
本合同工程是否包含竣工后试验: 否 。
12.1 竣工后试验的程序
12.1.2 竣工后试验全部电力、水、污水处理、燃料、消耗品和材料,以及全部其他仪器、协助、文件或其他信息、设备、工具、劳力,启动工程设备,并组织安排有适当资质、经验和能力的工作人员等必要条件的提供方: 本项目不做要求 。
第13条 变更与调整
13.2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3.2.2 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 7 日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 7 日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 合同约定 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13.2.3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变更建议的利益分享约定: 另行商定 。
13.3 变更程序
13.3.3 变更估价
13.3.3.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原则的约定:
1、承、发包双方约定变更范围:
(1)因发包人提出规模性、功能性或标准的重大变更(以发包人通过监理工程师发出的规模性、功能性或标准的变更联系单为标志);
(2)因施工图图审完成之后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
(3)因发包人提出合同约定工程总承包工作范围的变更;
(4)因发包人要求的主要材料设备品牌档次及关键技术参数、规格、外观效果等改变而引起的变更;
(5)发包文件或合同规定其他可调整的情形;
(6)工程实施过程中未按图施工到位的部分按实扣除;
(7)工程费用中总价包干部分,由于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事项,造成工程费用减少的按实调整,工程费用增加的不予计取;
2、双方根据本工程特点,商定的其它变更范围:
本工程为EPC总承包工程,因承包方原因产生的变更联系单均不增加总造价、总工期。
施工图图审通过并经发包人及承包人图纸会审确定之后,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对施工图纸进行完善、调整的,导致工程量增加,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如有减少做相应扣减。由于发包人原因进行的工程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其增加费用另行计算,不包括在总承包费用之内。
3、变更价款确定
(1)已审定工程量清单和预算书(指经发包人、造价咨询单位评审后确定的预算)
中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的综合单价认定。有类似综合单价的,参照类似综合单价认定。
(2)变更后项目与已审定工程量清单和预算价中项目不同也无类似的,由承包人按审定工程量清单和预算书编制依据、编制方法、口径计算综合单价,报发包人审核后确定,进入结算时乘以中标费率。
(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主材、设备进行变更仅计取主材或设备的差价(差价部分仅计税金)。
(4)若无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正刊信息价的材料价格,则由发包人、承包人共同进行市场调查询价后确定。
(5)关于变更的补充约定:
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承包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发包人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变更。工程变更需严格执行工程变更审批程序,按发包人要求的审批程序,经发包人审核确认后方可实施,未经过审批同意的工程变更不得实施,否则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所有变更费用累计超过100万元,可在进度款中支付变更费用的50%,其余在工程结算审计后一次性支付。
13.4 暂估价
13.4.1 依法必须发包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可以参与投标的暂估价项目范围: / 。
承包人不得参与投标的暂估价项目范围: / 。
招投标程序及其他约定: / 。
13.4.2 不属于依法必须发包的暂估价项目
不属于依法必须发包的暂估价项目的协商及估价的约定: / 。
13.5 暂列金额
其他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 。
13.8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13.8.2 关于是否采用《价格指数权重表》的约定: 否 。
13.8.3 关于采用其他方式调整合同价款的约定: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市场要素价格(仅包括主材、人工,不包括施工机械)波动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其中主材的范围仅包括:钢材(钢筋、型钢、钢板、钢管、镀锌钢管等钢材)、商品混凝土、装配式预制构件、预拌砂浆、水泥、砌体材料、玻璃、铝型材、电线、电缆、管材、沥青、砂、石子。
1)风险范围及幅度的约定:人工费(含施工机械台班的机上人工)的风险幅度(±5%)。材料(含施工机械台班的燃料动力材料)价格的风险幅度(±5 %)。
2)人工、材料价款动态调整结算方式约定:施工期间,如遇钢材(限于钢筋、型钢、钢板、钢管、镀锌钢管等)、商品混凝土、装配式预制构件、预拌砂浆、水泥、砌体材料、玻璃、铝型材、电线、电缆、管材、沥青、砂、石子,在实际使用期市场价格波动幅度达到±5%以上的,按照相应阶段内施工工期月信息价平均值计算上报经发包人审核确认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
3)材料调整范围:钢材(钢筋、型钢、钢板、钢管、镀锌钢管等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包括沥青砼)、装配式预制构件、预拌砂浆、砌体材料、玻璃、铝型材、电线、电缆、管材、沥青、砂、碎石。
4)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延误期间价格上涨造成的价差由承包人承担,价差(正值)不计入工程造价;反之,价格下降造成的价差则由发包人收益,价差(负值)计入工程造价。因发包人、政策处理可能引起的工期延长,发包人只给予工期顺延补偿和人工、材料结算补差,不给予其他索赔的权利,延误期间价格上涨造成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价差(正值)计入工程造价;反之,价格下降造成的价差则由承包人收益,价差(负值)不计入工程造价。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及时提出书面工期顺延联系单(注明原因、时间、影响施工范围、工序等内容),经发包人审核确认后作为结算工期依据。
结算时按工程开竣工报告日期和发包人核准的工期延误联系单计算工期和人工、材料补差费用,工程完工后提供的工期延误申请报告一律不予认可 。
13.8.2 关于是否采用《价格指数权重表》的约定: 否 。
13.8.3 关于采用其他方式调整合同价款的约定:/
第14条 合同价格与支付
14.1 合同价格形式
14.1.1 关于合同价格形式的约定:
14.1.1 关于合同价格形式的约定:总价合同,其中:设计费采用总价包干。
14.1.2 关于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 除根据合同协议书、专用条款第13条变更与调整以及合同中其它相关增减金额的约定进行调整外,合同价格不做调整。
合同价格特别限定:本项目预算造价(含暂列金额)及最终结算价均不得超过经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咨询单位审核确认的总承包范围内对应的概算费用,预算造价(含暂列金额)如果超出需要优化设计,最终结算价如果超出,超出部分发包人不予支付(发包人额外增加的变更除外)。
14.1.3 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支付工程价款的计量方法、估价方法: 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功能要求、初步设计图纸等进行施工图设计。各专业施工图纸完成后15天内,承包人按照组价口径编制施工图造价(工程量按施工图计算),应随同图纸报送施工图、造价资料(同时附上施工图造价套价及算量软件版电子稿及计算底稿),甲方委托监理单位、跟审单位审核其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及所用的主要材料、设备等是否符合合同条款的要求,同时甲方委托的跟审单位对报送施工图造价进行审核,审定后的施工图造价按合同下浮率[合同下浮率=(建安费最高限价-建安费竞标报价)/建安费最高限价]下浮后作为进度款支付依据,施工图造价(按合同下浮率下浮后)上限价为建筑安装工程合同价。由于时间紧,各专业施工图分批出图施工的,施工图造价分批进行审核,分批审核超过合同价格清单中对应合同价的,以对应价格清单合同价为准。
施工图造价组价口径:
①合同中已有相应人工、材料、机具、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的,按合同中已有的相应人工、材料、机具、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确定。若材料高于信息价或市场价的,则按信息价计,或由发包人、承包人、甲方委托的第三方咨询公司、监理单位共同测定或进行市场询价后确定综合单价,综合单价最终以审核为准。
②合同中无相应人工、材料、机具、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的,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确定。若材料高于信息价或市场价的,则按信息价计,或由发包人、承包人、甲方委托的第三方咨询公司、监理单位共同测定或进行市场询价后确定综合单价,综合单价最终以审核为准。
③合同中无相应人工、材料、机具、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亦无类似于工程的价格的:有定额有信息价的,由承包人依据《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浙江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浙江省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浙江省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预算定额》(2018版)和《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18版)及相应的补充规定的直接费[人工单价、材料价格和机械台班按照信息价]下浮后作为综合单价进行编制,下浮率=(建安费最高限价-建安费竞标报价)/建安费最高限价;无定额无信息价的,由发包人、承包人、甲方委托的第三方咨询公司、监理单位共同测定或进行市场询价后确定综合单价;企业管理费费率、利润率、风险费率、规费、税金按价格清单中已有的相应费率计取。
④信息价指编制期除税信息价格,信息价正刊的套用顺序为永康市、金华市、
浙江省造价信息正刊;若无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正刊信息价(永康、金华、省)的材料价格,则由副刊(永康市、金华市、省)下浮8%作为正刊的信息价;编制
期为“投标截止日前28日历天所在月份”
管理费、利润、组织措施费费率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按项目相应类别中值计取,取费基数为定额人工费+定额机械费。风险费不予计取。
14.2 预付款
14.2.1 预付款支付
预付款的金额或比例为:预付合同造价的 10%(含工资性工程款额度的 1%和合同价款 2%的安全防护、xx施工措施费) 。
预付款支付期限: 合同签订后,七天内且已进场进行准备工作,由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预付款。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工程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
14.2.2 预付款担保
提供预付款担保期限: 按通用条款规定。
预付款担保形式: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单保函、融资性担保公司保函。
14.3 工程进度款
14.3.1 工程进度付款申请
工程进度付款申请方式:按通用条款约定和工程师要求。
承包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时间:按通用条款约定和工程师要求。
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按通用条款约定和工程师要求。
14.3.2 进度付款审核和支付
进度付款的审核方式和支付的约定:
(一)、工程设计费的支付如下:
1、合同签订后 7 个工作日内支付设计费总金额 10%。
2、施工图审查完成并通过有关审批部门的审查后 15 天内支付设计费的 50%,
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各项资料备案手续后结清设计费余款。
(二)、工程建安费按月完成工程量支付工程进度款如下:
工程进度款按工程量☑每1个月□每2个月□每3个月(由发包人与财政部门协商)支付一次,承包人须在发包人指定的银行开设专户(发包人、承包人、银行三方监管账户),用于发包人支付工程资金,承包人的使用按工程资金监管协议执行。工程资金监管协议详见附件,其中:
A.工资性工程进度款部分:开工后每月 25 日前足额拨付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到民工工资专户(政府性投资工程按相关文件执行)。
B.其它工程进度款部分:支付上一周期经核定的工程款(本期支付工程款要扣除上期支
付工人工资)的 85%;□政府性投资工程:经市造价和审价中心确认盖章后的审核报告为依
据累计支付审定价的 98.5%,☑非政府性投资工程:经结算审核后累计支付审定价的 98.5%。
C.安全xx施工标准化工地约定:
☑本项目不要求创建安全xx施工标准化工地,承包人自行考虑创标化工地和费用。
□本项目要求创建□国家级、□省级、□设区市级、□县市区级安全xx施工标准化工地,如实际未创建或低于合同约定的,不计算创标化工地增加费;实际创标化工地等级符合或高于合同约定的,可按实际创标化工地等级相应费率标准计算创标化工地增加费。
3)施工图经发包人确认后,承包人及时完成施工图预算编制工作(预算编制原则符合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相关规定),施工图预算经发包人委托的永康市建设工程造价审价中心审核,并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确认后作为进度款支付和主要材料价格调整的依据。施工图预算作为进度款支付与主要材料价格调整的依据,不作为最终结算的依据。
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的 28 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支付违约金。
(三)其他说明
1、履约担保金在工程验收合格后扣除相应违约金(如有)后10天内无息退还。
2、经审价机构确认结算审计后,依据审计报告付清工程款,同时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的交纳方式按《关于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改革保证金的通知》浙建[2020]7号文件执行。质量保证金待缺陷责任期满2年后(若存在质量缺陷,则须先将质量缺陷内容修复完善后),支付清违约费用后,退还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为1.5%。
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的 28 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支付违约金。
14.4 付款计划表
14.4.1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要求:满足工程建设及发包人要求 。
14.4.2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与审批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满足工程建设及发包人要求 。
14.5 竣工结算
14.5.1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的时间:
竣工验收完成后六个月内将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和结算资料一式六份(包括电子文档)送至发包人。竣工结算资料包括发包文件、竞标响应文件、设计变更、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竣工图纸、工程结算书(含电子文档)、工程量计算底稿等以及经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其他与工程价款有关的有效文件(非发包人原因造成延误的,承包人按1000元/天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竣工结算申请的资料清单和份数: 竣工验收完成后六个月内将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和结算资料一式六份(包括电子文档)送至发包人。竣工结算资料包括发包文件、竞标响应文件、设计变更、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竣工图纸、工程结算书(含电子文档)、工程量计算底稿等以及经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其他与工程价款有关的有效文件 。
竣工结算申请单的内容应包括: 竣工验收完成后六个月内将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和结算资料一式六份(包括电子文档)送至发包人。竣工结算资料包括发包文件、竞标响应文件、设计变更、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竣工图纸、工程结算书(含电子文档)、工程量计算底稿等以及经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其他与工程价款有关的有效文件 。
14.5.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约定 。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约定 。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按通用条款约定 。
竣工结算价:由合同签约价格、变更价款和合同价调整费组成。采用总价合同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在工程结算审核时,重点审核其建设的规模、标准及所用的主要材料、设备等是否符合合同条款的要求;变更价款和合同价调整费按照合同条款进行结算审计。建安工程结算价不得超过初步设计对应内容建安工程费概算额和暂列金之和,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超过概算价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建安工程费结算价以甲乙双方确认的为准。结算审计费用原则上审核基本费由发包人支付,审核追加费由承包人承担,追加费用收取按浙价服【2009】84号文件执行。
工程建设费用应控制在政府部门批复的概算内,对超概算不予支付建设资金。
14.6 质量保证金
14.6.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1)工程质量保证担保,保证金额为: / ;
(2) 最终结算价1.5 %的工程款(保险保函);
(3)其他方式: / 。
14.6.2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 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预留的质量保证金的比例: / ,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 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预留专用合同条件第14.6.1项第(2)目约定的工程款预留比例的质量保证金;
(3) 其他预留方式: /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 。
14.7 最终结x
14.7.1 最终结清申请单
当事人双方关于最终结清申请的其他约定:缺陷责任期终止,保修责任期满且双方无异议后14天内。
14.7.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当事人双方关于最终结清支付的其他约定: / 。
第15条 违约
15.1 发包人违约
15.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
15.1.3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工期予以顺延,费用不予补偿。(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费用不予补偿。(3)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工期予以顺延,费用不予补偿。(4)其他:另行商定。
15.2 承包人违约
15.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1)项目已具备开工条件,因承包人原因(包括因自身原因、无法完成质量、安全监督备案程序),承包人未能按期开工;(2)承包人未按承诺或未按监理人的要求及时配备合同约定的关键施工设备;(3)经监理人和发包人检查,发现承包人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形;(4)承包人将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转移或作为他用;(5)承包人未按承诺或未按监理人的要求及时配备称职的主要管理人员、技术骨干,或未按规定替换,或擅离职守的;(6)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承包人在投标时提供了虚假资料的;(7)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承包人开挖的土石方、弃方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随意处置的;(8)承包人未按监理人或发包人发出的指示及时进行整改或逾期整改或产生恶劣影响的;(9)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承包人未按发包文件、合同协议书的要求和规定时间及监理人、发包人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有关资料的。
15.2.2 通知改正
工程师通知承包人改正的合理期限是: / 。
15.2.3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承包人发生通用合同条件第15.2.1(9)目约定的违约情形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按第16.1.1条执行。
(2)承包人发生除通用合同条件第15.2.1(9)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形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
(4)承包人发生第15.2.1项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无论发包人是否解除合同,发包人均有权向承包人处以违约金,发包人可将其违约行为上报行政主管部门。
当承包人发生第15.2.1项约定的违约情形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处以违约金,具体约定如下:
1)承包人发生通用合同条件第15.2.1(1)、(4)、(7)目情形,除责令立即纠正外,并处以不超过5%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即使缴纳了违约金,承包人仍应按合同规定继续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
2)承包人发生通用合同条件第15.2.1(2)目情形,除责令立即纠正外,并处以不超过1%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即使缴纳了违约金,承包人仍应按合同规定继续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
3)承包人发生通用合同条件第15.2.1(3)目情形,在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的14天内未见纠正后,发包人将按每一情形酌情向承包人处以不超过0.5%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
4)承包人发生通用合同条件第15.2.1(5)目情形,在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的14天内未见纠正后,发包人将向承包人处以不超过材料和工程设备价值两倍的违约金;
5)承包人发生通用合同条件第15.2.1(6)目情形,则按专用合同条件第8.7.2款规定处理;
6)承包人发生通用合同条件第15.2.1(8)目情形,则按通用合同条件第11.3.2项规定处理;
7)承包人发生专用合同条件第15.2.1(1)目情形,发包人有权按专用合同条件第8.7.2款规定的总工期延误违约金金额的二分之一乘以未按期开工天数处以违约金;
8)承包人发生专用合同条件第15.2.1(2)目情形,在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的14天内未见纠正后,发包人将向承包人处以不超过0.5%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
9)承包人发生专用合同条件第15.2.1(3)目情形,发包人将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将停工整顿,并酌情扣除安全生产费;
10)承包人发生专用合同条件第15.2.1(4)目情形,则处以与转移(挪用)资金等额的违约金;
11)承包人发生专用合同条件第15.2.1(5)目情形,则按专用合同条件第4.3、4.4款规定处理;
12)承包人发生专用合同条件第15.2.1(6)目情形,处以不超过5%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
13)承包人发生专用合同条件第15.2.1(7)目情形,处以不超过0.5%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
14)承包人发生专用合同条件第15.2.1(8)目情形,另行制定;
15)承包人发生专用合同条件第15.2.1(9)目情形,将视情形酌情处以3000~20000元/天的违约金。
注:发包人有权在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任一期款项中扣除上述违约金。
第16条 合同解除
16.1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16.1.1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双方约定可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的其他事由: / 。
16.2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
16.2.1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双方约定可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其他事由: / 。
第17条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定义
除通用合同条件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六级以上地震、山洪暴发、热带风暴及以上、战争及其他属于承包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
17.6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当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的 30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第18条 保险
18.1 设计和工程保险
18.1.1 双方当事人关于设计和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投保内容:为本合同工程的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工程设备及运至施工工地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设备、第三者责任所投的保险;
保险期限:自开工即日算起至颁发工程移交证书。
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投保人:由承包人负责,保险费列入合同总价,保险受益人由发包人指定;若实际未投保,结算时按500万元扣回 。
18.1.2 双方当事人关于第三方责任险的特别约定: 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由承包人报价时列入合同总价中并支付 。
18.2 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
18.2.3 关于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特别约定: 工伤保险的保险费由承包人报价时列入合同总价中并支付 。
18.3 货物保险
关于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材料、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办理财产保险的特别约定: / 。
18.4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 。
18.5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18.5.2 保险凭证
保险单的条件:承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期限为合同签订后 14 天内提交。
18.5.4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 。
第20条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不采取争议评审方式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人数: /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
选定争议避免/评审组的期限: / 。
评审机构: /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争议评审员报酬的承担人: / 。
20.3.2 争议的避免
发包人和承包人是否均出席争议避免的非正式讨论: / 。
20.3.3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关于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的特别约定: / 。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 项目所在地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永康市 人民法院起诉。
专用合同条件附件
附件1:发包人要求
附件2: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3: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
附件4:廉政责任书格式
附件5:安全施工合同
第五章 发包人要求
一、建设目标
1、建设项目以融合环境和展馆,展示历史人文等内容,使其成为污水治理成果展示中心、环境保护实验中心、污水处理实践平台和永康水利水情教育基地。以数智多媒体、声光电展示及交互型展品为主要表现手段和形式,是面向公众,集研究、展示、教育、宣传于一体的展览馆。建设项目应达到污水治理成效展示、普及科学知识,倡导xx用水节约用水等理念。
2、本项目由供应商根据采购人的要求自行设计制作方案,并自行对展厅布展方案进行深化设计和优化。设计适当超前,从创建节水型xx城市立意,必须满足艺术和审美要求;设计须符合设计规范及国家有关规定,确保消防、安全、环保、卫生、节能。材料选择得当,色彩选配考究,线条处理协调,并且符合国家现行规范要求,主要材料应采用高端配置。运用新材料、新工艺,提高布展中的科技含量。
二、 项目范围
内容为主题公园布展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工程,主要工作内容为:主题公园布展大纲深化;资料素材收集;主题公园布展策划与主题公园布展设计;室内装饰装修设计与施工;工程量清单编制;多媒体软硬件设计制作安装;场景模型和艺术品设计与制作;智能化系统(含中央控制系统、监控等)设计与施工;展板灯箱平面内容设计;其他为完成本项目所需的协调配合工作等内容。
三、设计内容
1.包括主题公园布展大纲、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含估算编制)、建设全过程的所涉及各专业的施工图设计(含概算编制)。包括:资料收集、展板平面内容,多媒体软硬件、影片、场景、模型、主题公园布展装饰、导引系统、空调、消防设施、监控、讲解系统、音响,中央控制系统(系统集成)、“零直排”主题的展馆、公园互动体验等。
2.原建筑流线、强弱电合理合规调整。施工过程中的后续服务(后续服务包括:施工现场配合服务,施工期间派驻现场设计代表、设计修改、变更、相关专题报告、参与隐蔽工程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四、主题公园布展设计目标
为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xx思想,全面深化“五水共治”碧水行动,展示污水零直排建设的阶段性成果,打造一个优美的环境展示雨污分流系统以及各种污水处理设施等,增强受众体验感、互动感、参与感,让百姓更加直观更加系统地了解“污水零直排”及重要意义,提高水环境保护意识。
打造全省一流污水“零直排”宣传科普公园;
打造一键式管理的智慧化展馆;
打造探索式游览,多元化交互体验的展馆;
五、主题公园布展设计原则
1.突出主题,结合空间尺度和表达内容,从色彩、灯光、天花、地面、展墙等方面进行精细设计,做到内容与形式高度统一,营造出xx的污水零直排主题氛围。
2.围绕污水零直排主题,注重空间、时间和事物的协调统一。
3.宣传内容表达精准、严谨,注重传递信息的丰富性、准确性。
4.设计要在大幅提高展示形式与内容感染力的同时,考虑以人为本的原则,保证舒适度。
5.选材应能体现出鲜明主题特色,所有设计、材质需环保节能,以降低运行成本。
6.设计中要把安全放在第一位,要充分考虑参观人群及项目实际,进行系统性设计,避免未来运营的隐患。
六、主题公园布展陈设计要求
1.主题公园要充分考虑展馆展示、公园体验、小区实用三个层次间的联系和互动,鲜明突出“污水零直排”主题,以网红点为切入口,打造教育探索、休闲娱乐、直观实用的主题公园。
2.展馆展示:按一馆多用的理念可拓展不同主题展览,结合游人休憩,打造网红式展馆。主要展示永康“污水零直排”建设成效和永康治水历程、取得成效、未来发展方向。具体内容要紧扣永康治水历史文化、永康印记,并且基本框架清晰,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展示领导关怀、污水零直排建管提升系统管理体系、污水零直排的历史变迁、智能信息化管理、宣传教育(普及治水全过程知识、**理念等)、现代和谐共生理念、沉浸式互动体验等等;硬件要以拼接屏、投影、触摸式显示屏等多种结合方式来组合,软件要以“治水”宣传视频、“污水零直排”系统软件、互动游戏制作等多种结合方式来呈现。
3.公园体验:按趣味性、教育性与参与性相结合理念,在香樟公园内设置相应“污水零直排”体验设施和宣教设施。通过涉水游戏、互动活动、乐水设施等传递水知识,让游客在亲水、戏水、玩水、乐水中体验治水知识。
4.内容要求:
(1)要充分考虑受众群体(专家、领导、群众、儿童、媒体等)的观赏、学习和互动需求。
(2)要充分展示污水零直排源头治污措施和亮点、以及建管提升系统化管理成效。
(3)要充分体现污水零直排互动游戏的趣味性,在寓教于乐中学到污水零直排相关知识。
(4)要充分展现污水零直排历史变迁,具有观赏性、新颖性和创意性。
5.有多重安全保障。消防、应急通道、应急电源等安全保障设施齐全;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有应急预案,具备简单的应急医疗条件。
七、建设条件
(一)基础资料
可按通用合同条件2.3条和专用合同条件2.3条提供相关资料。
(二)发包人提供的现场条件
需明确发包人提供的现场条件及交接界面。
1. 施工用电:施工用电接口至场内线路及今后增设施工用电(如需,报装由 承包人办理,发包人协助配合)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承担实际电费,费用已在
竞标报价中综合考虑;如发包人为承包人承担的电费代缴代垫付,其金额(含税)
视同为向承包人支付了对应金额的合同款(含税),但发包人不再就电费向承包人提供任何发票)。
2. 施工用水:施工用水接口至场内管路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承担实际水费,
费用已在竞标报价中综合考虑;如发包人为承包人承担的水费代缴代垫付,其金
额(含税)视同为向承包人支付了对应金额的合同款(含税),但发包人不再就水费向承包人提供任何发票)。
3. 施工排水: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包含费用),包括按需要设置清洗池等。
4. 施工道路:按市政道路现状,发包人协助承包人开通施工场地与紧邻公共
道路的通道;承包人自行承担城区道路、收费道路通行所需要办理的各项手续以 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并承担费用。发包人应在开工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已 有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如有),但由于资料涉及多个部门,准确性难以
保证资料仅作为重要危险源或者重要保护物的提示性作用,承包人在使用上述资
料时应当慎重,对重要的管线、重要保护物、危险源区域进行施工时应当进行采
取人工槽探或物探方式进行管线排查,防止资料标示位置与实际出现偏移或错误,
确保重要保护对象的绝对安全。承包人在施工前应对地上、地下管线及邻近建(构)
筑物、设施情况自行探测、调查、勘核,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
地上、地下管线及邻近建(构)筑物和设施的安全,积极进行管线方面的协调工
作,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中。施工过程中若因施工原因对地上、地下管线及邻近建(构)筑物和设施造成损坏,承包人须承担全部责任。
八、设计依据及已完成的设计文件
(一)国家及地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
(二)设计规范和标准
可依据经批准的方案设计文本或初步设计文本明确本项目采用的设计规范和标准。
(三)相关行政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包括项目建议书、规划条件、选址意见书及附图、园林文物勘察意见、地质灾害评估、防洪影响评价、可行性研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勘设红线图、建设用地批准书、方案设计批复及附图、初步设计批复及附图、环境评价、交能评价、节能评估、人防审核意见、景观分析、日照分析及有关行政部门批准的文件等,可根据项目特点及相关文件要求提供。
(四)发包人已完成的设计文件
包括经批准的方案设计文本、初步设计文本等。本项提供的设计文件是竞标响应人风险评估的重要依据,是竞标响应人竞标报价的重要参考,也是承包人施工图设计和图纸深化的重要参考文件,但不等同于《发包人要求》。
九、发包范围及工作界面
发包范围:永康市污水零直排建设示范基地项目总承包,具体包括工程规划范围内全过程设计、材料设备采购、施工、交(竣)工验收(包括专项验收)、取得工程竣工备案表、质量保修期内服务,办理配套设施确认等。
1)设计:要求自行设计制作方案,并自行对展厅布展方案进行深化设计和优化。设计适当超前,从创建节水型xx城市立意,必须满足艺术和审美要求;设计须符合设计规范及国家有关规定,确保消防、安全、环保、卫生、节能。材料选择得当,色彩选配考究,线条处理协调,并且符合国家现行规范要求,主要材料应采用高端配置。运用新材料、新工艺,提高布展中的科技含量;运用节能、环保材料和环保技术,充分考虑材料的安全性、通用性、牢固性、美观性、标准化,工艺考究、色彩和谐、尺度适中、力求简约、大方。
2)施工:前期设计,经采购人确定最终设计方案后,组织设备、材料的供货、室内地面、墙面、吊顶、墙体、展区分隔、强弱电路、照明灯与展品配套的环节布置施工(包括墙体建设)、装修装饰、施工、安装、调试等直至项目验收通过为止。展区布置施工所涉及的设计费、装修材料、货物、人工、机械等一切内容均由供应商提供,费用包含在谈判报价内。
本项目工作界区为工程用地红线(对于有关临时工程不局限于此范围,但应征得发包人以及相关管理部门同意)。
(一)设计范围及工作界面
本项目所涉及的所有内容的施工图设计、深化设计,优化设计、专项设计、非标准设备设计。
采购范围及工作界面
以实现永久工程设计及临时工程优化设计目的的所有材料、设备的采购。
(三)施工范围及工作界面
以实现永久工程设计及临时工程设计目的的建筑物(构筑物)施工。
(四)工程总承包管理范围及工作界面
包含工程各方面的管理协调、前后期手续(报批报建)、工程相关资料的整理存档、验收、备案、移交相关的工作内容(包含工程竣工验收,专项验收,工程移交,结算送审,竣工图制作,竣工资料城建归档,工程竣工备案等;质保期的保修服务;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费用、合同、信息等管理和控制;总承包配合协调的工作及第三方检测服务等。
(五)其他工作范围及工作界面
一般包括:工程保险、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BIM技术应用、管线迁改、苗木迁移、联合试运转、引进技术和引进设备、测绘、专利及专有技术使用等专项工作,由承包人实施时。
其他承包范围可按下表格式划分:
工程总承包专项工作 |
是否包含在工程总承包范围内 |
备注
|
|
是 |
否 |
||
工程保险 |
|
|
|
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 |
|
|
|
BIM技术应用 |
|
|
|
管线迁改 |
|
|
|
苗木迁移 |
|
|
|
联合试运转 |
|
|
|
引进技术和引进设备其他 |
|
|
|
测绘 |
|
|
|
专利及专有技术使用 |
|
|
|
…… |
|
|
|
十、发包人需求任务书
需根据规划条件、选址、地质灾害评估报告、前期批复文件、经批准的方案设计文本、初步设计文本、设计概算及发包人的要求等,对承包人作如下需求任务:
总体设计要求
项目名称、项目定位、设计原则、限额设计要求、成果要求、节约能源、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及其他要求。
(二)设计阶段和设计任务
1、设计阶段
本项目设计范围内的所有内容、所有专业的方案设计优化、施工图设计(含专项设计),要求在规定的设计完成时间内提供符合深度要求的设计图并通过相关审查。
发包人有权指导和审查由承包人根据发包人要求完成的方案设计优化、施工图设计,并给出审核意见,承包人需及时进行修改和优化,但发包人的审查并不免除承包人所应承担的任何责任。
1.1方案设计优化阶段
(1)根据方案设计文件进行调整,直至取得发包人确认,且本阶段各专业的设计和深度必须满足现行国家、省、金华市有关规范、规定、标准以及有关职能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
(2)完成优化方案设计概算,通过有关部门评审审批,并最终确定优化概算总投资计划。工程优化方案设计概算必须由承包人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认可;
(3)按相关规定和发包人要求提供优化方案设计成果(如CAD及PDF格式的电子版图纸)。
1.1施工图设计
(1)完成全部专业专项全套施工图纸设计,且设计深度必须满足现行国家、省、市关于施工图编制的要求;
(2)施工图设计文件完成后,送发包人审查认可并通过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和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施工图审查单位审查,并获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本阶段各专业的设计深度须满足现行国家、省、市有关规范、规定、标准以及有关职能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
(3)按相关规定和发包人要求提供施工图设计成果(如CAD及PDF格式的电子版图纸)。
1.2设计审查
审查会议的安排:本工程设计审查的组织和会议安排均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会议的费用及发包人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专家参加审查会议的费用(含施工图审查费)。承包人应编制工程设计详细计划和设计阶段审查计划,并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承包人须在审查会召开3日前将审查会议的内容及时间安排、会议日程书面通知发包人,以便发包人及时派员出席会议。
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应报发包人审查同意。审查的范围和内容应符合发包人要求。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监理人收到承包人的设计文件以及承包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不超过28天。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对于合同约定有偏离的,应在通知中说明。承包人需要修改已提交的承包人文件的,应立即通知监理人,并向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设计文件,审查期重新起算。
发包人不同意设计文件的,应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的书面说明,对承包人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
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但发包人的审查同意并不免除承包人所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包括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审查时遗漏的实际不满足发包人要求的设计缺陷。
1.3施工期间的配合
(1)施工期间,承包人应指定常驻工地的设计代表负责本工程从开工到竣工验收全过程的施工技术配合工作;
(2)协调施工过程中有关设计的问题;
(3)负责施工现场指导,并从设计角度进行施工监督;
(5)负责处理现场设计变更,提供相应的设计变更图纸;
(6)承包人完成竣工验收资料;
(7)按有关规定参加分部分项、隐蔽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
2.设计任务
2.1承包人应完成发包人规定范围内的全部设计工作,并无偿承担设计的深化优化及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和审查部门审查批准而出现的反复调整和修改的工作责任。在设计工作过程和成果审查审批过程中,承包人应与发包人密切配合,充分尊重发包人的意见和建议,根据相关修改意见和建议对设计成果进行及时调整和深化优化,达到双方认可的最佳效果。
2.2设计具体任务为:在方案设计基础上完成所有专业及专项工程施工图设计,原则上应按照方案设计要求深化。承包人建议书的优化深化内容必须通过发包人确认并批准才予以实施。
(三)设计标准
1、设计图纸应按现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和地方有关工程设计管理法规、规章和规定,并满足永康市相关行业主管或职能部门审批的或验收要求。
设计图纸应满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要求,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版)》要求,满足现行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规范、规程、标准,符合环保、节能、绿色建筑标识、定额和办法等要求,当上述规范、规程、标准存在不一致时,约定采用的规范、规程、标准应按较高标准执行,除非当地相关部门另有规定。若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规范、规程、标准,应进行技术论证。
2、设计文件的编制还应满足:
(1)本章节要求;
(2)能据此以编制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
(3)能据此以安排材料,设备订货和非标准设备的制定;
(4)能据此以进行施工和安装;
(5)能据此以进行工程验收。
(四)技术标准和要求
1、施工工程达到国家现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验收标准。
发包文件未明确的内容均应按现行有关规范、标准要求执行;上述要求存在不一致之处的,以较高要求为准;要求中与现行国家规范冲突的以国家规范为准。
设备、材料符合国家、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的标准、规范及其他相关要求。设备、材料应符合环保要求及满足国家强制性认证要求,严禁在施工过程中选择不合设计要求的低档材料。
2、材料(设备)的质量保证
(1)在免费保修期内,承包人对有缺陷的部位必须无偿地给予修理与更换,除非该缺陷是由于人为破坏或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因素造成的损坏。设备的铭牌保修期长于发包要求,则按其铭牌要求执行。
(2)承包人必须对所承包的工程的质量负全部责任,其责任不因其他设备材料生产商提供的保证书而减轻或更改。
(3)材料检验按相关规定的见证取样和送检规定的程序进行。凡检验结果证明其有害物质含量指标超标的产品不得在工程上使用。
(五)样品:根据工程实际需要提供。承包人应根据发包文件、设计图纸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具体要求进行采购、运输、检验、保管;所有设备、材料、苗木等须有产品合格证和质量保证书,如有必要(以发包人或监理人指令为准)应在采购前提供样品,样品经设计人、监理人、发包人确认与发包要求一致后封存,批量供应时应与样品一致。
5.其他管理要求
(一)对承包人的主要人员资格要求:除发包文件已规定配备的人员外,其他人员应满足设计、施工许可管理、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的基本条件。承包人在竞标响应文件中的承诺的管理人员未经业主同意,不得调换和撤离,并按工程进度及时到位。业主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工作不负责任、管理不力、贻误工期和造成严重的安全事故和工程质量事故、违法乱纪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直至项目经理,直至业主满意为止。如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未按要求到位,视作违约,业主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二)相关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的办理:满足设计、施工许可管理、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的条件。本工程除项目立项、规划条件书、征地[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发包人负责办理外。其它所有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各市政方案(给水、电力、燃气、电话、网络、电视)报装、施工所需办理的手续、规划手续(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规划验线、规划验收等)、渣土消纳;各专项方案(消防、园林、交通、人防、防雷接地、雨水、节水、节能等)报审,取得审批合格意见书;施工图审查;提前施工的手续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办理、工程保险、有线电视配套、水土保持设施补偿及其他为保证本工程顺利进行和当地各主管部门要求办理的各种手续均有承包人负责完成。如不是建设单位原因引起,不得以上述未办理完成作为工期顺延理由。
(三)对项目业主人员的操作培训:根据工程需要安排。
(四)分包:经建设单位同意,工程总承包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企业。
(五)设备供应商:合同履行过程中,在发包人确认的推荐品牌中选择设备供应商。
(六)缺陷责任期的服务要求: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规定。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 (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
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合同承包范围明确的工作内容。保证金在保修期满二年(如未承诺,如有承诺的,按承诺的保修期执行)后按质量保证情况一个月内按合同无息退还。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8 年;
3.装修工程为 2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2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绿化工程缺陷责任期 2 年,养护期 2 年,其他未明确部分工程保修期按 2 年计。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 年(如未承诺,如有承诺的,按承诺的保修期执行),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 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 起算。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 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 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 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 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