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乙方如對交易帳款有疑義,應於帳務結算日後三個營業日內通知甲方,並檢具證明文件(LOG 紀錄、交易明細)。(請退格對齊,以下同!)
玉山銀行兩岸支付通服務合約書
玉山銀行(以下簡稱甲方)為提供兩岸支付通服務予 (以下簡稱乙方),雙方同意訂立本合約,並經雙方合意訂定下列條款,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名詞定義
x合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 境外機構:指與甲方有契約或合作關係之機構,在其他國家或地區(包含大陸地區)法令組織登記,經營相當於我國《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所定電子支付機構業務者。
二、 境外機構支付帳戶:指境外機構提供予其用戶相當於我國《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所定電子支付帳戶之網路帳戶。
三、 境外機構用戶(以下簡稱用戶):在臺無住所之境外自然人經由申請成為境外機構之會員,並通過身分確認,可使用該境外機構所提供之服務、機制或平台進行交易者。
四、 特約商店:指與甲方訂定本合約之機構,提供用戶使用境外機構支付帳戶購買其商品或服務,即本合約之乙方。
五、 消費:指用戶於乙方網站購買商品或服務之行為。
六、 兩岸支付通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由甲方提供予乙方之服務,透過本服務用戶得於特約商店網路通路消費時,使用境外機構支付帳戶作為交易支付工具,境外機構支付之款項由甲方負責結算轉撥款予乙方。
第二條 服務範圍
甲方於本合約有效期間內,提供乙方以下之服務:
一、 訊息串接服務:提供用戶使用境外機構支付帳戶購買乙方商品或服務時,乙方得憑甲方所回傳之境外機構支付帳戶相關交易訊息完成銷售。
二、結算轉撥款服務:依本服務之交易訊息資料,辦理雙方間對帳、核帳作業;核帳無誤且境外機構將款項撥予甲方後,由甲方定期將帳款分別轉撥入乙方在甲方開立之活期存款帳戶,並提供相關報表供乙方核對。
三、前項服務不包含乙方非營業範圍內之交易以及非消費性之融資墊款行為。
第三條 系統建置
一、乙方應於本合約簽訂之日起 30 日內依甲方提供之「兩岸支付通服務系統規範文件」
(以下簡稱規範文件)完成系統建置與測試;測試期間乙方產生的任何測試資料與成本均歸屬乙方之責任範圍。
二、前項甲方提供之規範文件,乙方不得任意變更使用,甲方有權隨時修正有關規範內
容,並經由網路系統或電子郵件通知乙方後生效。
三、本合約期間乙方應依甲方之相關安控標準或採取適當之措施,自行更新所使用之系統安全技術。
第四條 資料提供及查詢
一、 乙方應擔保向甲方xx、提供之商業登記資料、負責人姓名、地址等相關資料(包括經甲方認定之乙方實際經營項目)均為真確無訛。
二、 乙方同意甲方得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及其他有關機構查詢乙方及其負責人資料,並得將前述資料及乙方往來紀錄等交付或登錄於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三、 乙方同意配合甲方之內部稽核與相關金融檢查之受檢作業,以及資訊安全等之控管程序,並提供相關資料。
四、 甲方向乙方查詢交易購買之商品或服務內容時,乙方應善盡描述之義務,並註明其他有關事項如附加費用等;乙方如未能遵守本義務,而致甲方遭受損害時,乙方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五、 乙方同意甲方因應本服務作業需求提供境外機構相關資料,包括名稱、統一編號、營業項目、業務聯絡人郵箱等。
六、 乙方同意甲方將相關交易資訊出示給主管機關(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或境外機構之收單銀行核查。
第五條 申請用途之遵守
x服務僅限乙方使用於向甲方申請之用途與範圍,乙方不得以乙方名義為他人獲取甲方服務或者使用甲方提供的支付介面為其他網站或企業提供有償或無償的商業性服務。
第六條 資料變更及帳號保存
一、 乙方所填寫之服務申請書與相關附件資料,爾後若有變更,乙方應填具變更申請書及備妥相關文件,以掛號郵寄方式通知甲方辦理變更,如因未依程序進行變更致發生任何損害,應由乙方自行負責。
二、 乙方同意須妥善保管甲方所提供之本服務帳號與密碼,並防止他人獲悉帳號與密碼等相關資訊,若乙方不慎外洩須立即向甲方申報並進行密碼變更,期間若因此致任何損失,由乙方自行承擔。
第七條 受理消費
一、 乙方受理消費之金額,以新臺幣計價結算;結算金額以四捨五入計算至整數,不足一元則以一元計算。
二、 受理消費後之用戶退換貨申請等交易爭議,乙方應依本國消費者保護法等相關法令
處理,如因怠於處理致生甲方損害者,乙方應負賠償責任。
三、 乙方應於網站頁面上如實描述甲方提供之服務,不得採用技術手段或其它非法手段截獲用戶的資訊,代替用戶提交訂單。乙方必須在乙方網站引導用戶到境外機構平台親自提交訂單。
四、 乙方不得接受非其營業範圍內之交易,亦不得從事非實際消費性之國際匯款交易或其他變相之匯款交易。
五、 乙方不得無故拒絕用戶使用本服務進行消費,除境外機構本身之消費金額限制外,不得自行限制每筆交易最高及最低金額。
第八條 x結匯申報
乙方同意凡透過本服務之外匯收支或交易,委託由甲方代乙方向中央銀行進行新臺幣結匯申報。
第九條 物流費用與相關規範
x乙方選擇甲方所建議之物流商,則同意並應遵守以下規範:
一、 乙方選擇由用戶負擔物流費用時,由甲方代為收取物流費用並轉撥予物流商,若乙方未確實申報商品物流費用造成運費不足之情況,則乙方同意由甲方自他次結算金額中扣除短缺之物流費用。
二、 乙方與物流商之權利義務關係,以乙方與物流商所簽訂之合約為依據,若貨物運送有爭議或損害賠償責任,由乙方自行與物流商進行溝通處理。
三、 乙方選擇自行負擔物流費用時,由乙方自行支付物流費用予物流商。
四、 乙方與用戶間關於物流之服務,包含配送案件查件、客訴、賠償、疑義案件處理等事宜,由物流商負責協助乙方進行處理。
若乙方自行選擇其他物流廠商,其物流費用及物流相關事項均由乙方自行處理,惟若因乙方未妥善處理交易爭議而影響甲方商譽或權益時,乙方應賠償甲方遭受之損失。
第十條 手續費及各項費用
一、乙方於本合約存續期間每年支付本服務年費新臺幣 元予甲方,未滿一年以一年計算,繳納方式及繳納期限依甲方規定為準,年費金額依雙方議定之。甲方同意乙方首年優惠年費為新臺幣 元。
二、乙方透過本服務進行付款之交易,甲方將依每筆交易金額之 %計收手續費,手續費以新臺幣計價,每筆手續費四捨五入進位至整數,若手續費不足一元,則以一元計算。。
三、xxx欲退款予用戶,甲方不另收取退款手續費,惟原該筆交易手續費不予退還。
四、甲方提供手續費及年費收據憑證,由乙方登錄甲方所提供之系統進行下載,甲方不另提供實體收據。
五、如乙方需變更入款帳戶,乙方應填具及準備相關申請書件,以郵寄方式通知甲方辦理變更,如因未依程序進行變更致發生任何損害,應由乙方自行負責。
第十一條 結算撥款
一、 每月 9 日、19 日、29 日進行帳務結算撥款,非銀行營業日則遞延之,甲方結算新臺幣總金額並扣除手續費(交易金額乘以手續費率)等費用後撥款至乙方於甲方所開立之活期存款帳戶,撥款規則如下說明:。
.每月 1~10 日之訂單貨款,於當月 19 日撥款。
.每月 11~20 日之訂單貨款,於當月 29 日撥款。
.每月 21~31 日之訂單貨款,於次月 9 日撥款。
二、 若因境外機構或國際匯兌因素延宕撥款,甲方應於收到境外機構支付款項後之次一期撥款日將未撥帳款撥至乙方於甲方所開立之活期存款帳戶。
三、 國際匯兌因素包含但不限於帳務處理與各國例假日。
四、 乙方銷售之商品或服務如屬用戶當地法律/法規禁止、限制買賣者或有其他爭議,經境外機構要求或甲方合理判斷後得保留該爭議款項。
第十二條 退款
乙方欲執行退款交易予用戶時,依以下方式處理:
一、 僅可於交易日後三十個日曆日內執行退款交易。
二、 若乙方未結算撥款金額大於欲退款金額時,乙方同意甲方於其未結算撥款金額內退款予用戶。
三、 若乙方未結算撥款金額少於欲退款金額時,乙方須依甲方所提供之帳號、金額等資料於指定時間內完成繳納始可執行退款交易。
四、 乙方與用戶間的退款爭議,由乙方與用戶溝通解決,與甲方無涉。
第十三條 帳款疑義處理
一、乙方如對交易帳款有疑義,應於帳務結算日後三個營業日內通知甲方,並檢具證明文件(LOG 紀錄、交易明細)。(請退格對齊,以下同!)
二、甲方同意於收受前項通知及證明文件後,提供詳細之帳務紀錄等資料供乙方核對;如依該帳務紀錄核對後,確有差異,甲方應儘速補足或通知乙方返還。乙方未依前項約定通知甲方者,推定結算帳款及明細無錯誤。
三、對於甲乙雙方質疑之帳款,於責任確定後,甲方得自乙方他次結算金額中抵扣或返還。
第十四條 所有權及智慧財產權之歸屬
一、 本合約之商標或甲方所提供之商標或標章或使用等權利,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移作本合約目的以外之使用。
二、 本合約甲方所提供之設備、軟體及程式機制等,其所有權及其相關智慧財產權歸屬於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於本合約範圍外,重製、出租、出售、修改及/或使用甲方所提供之設備、軟體及程式機制等,但經甲方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十五條 保密義務
一、乙方與其受僱人、代理人、受任人或承攬人等,對於因本合約或職務上所知悉,或取得之用戶身分、有關消費、個人資料及甲方營業秘密等資料、訊息等,除經用戶或甲方同意,或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善盡保密義務,不得對第三人透漏,或使其知悉,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幫助其取得,並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相關規範。
二、前項保密義務,於本合約屆滿、終止或解除時,亦同。
第十六條 誠信經營及企業社會責任
一、 任何一方知悉有其人員收受佣金、回扣或其他不正當利益時,應立即據實將此等人員之身分、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之方式、金額或其他不正當利益告知他方,並提供相關證據且配合他方調查。一方如因此而受有損害時,得向他方請求損害賠償,並得自應給付之本合約價款中如數扣除。
二、 任何一方於商業活動如涉有不誠信行為之情事,他方得隨時無條件終止或解除本合約。
三、 契約雙方應遵守其企業社會責任政策。任何一方如涉及違反其企業社會責任政策且對社區環境及社會造成顯著影響時,他方得隨時無條件終止或解除本合約。
第十七條 資料保存
乙方對於相關交易資料(LOG 紀錄、交易明細等)及交貨憑證,自交易日起,應保存一年。
第十八條 機密資料返還
一、為確保甲乙任一方之利益而有保密之必要,並經適當標示其機密性之資料為機密資料。
二、接受機密資料之他方受揭露機密之一方請求返還機密資料之書面通知到達當日起,或本特約事項終止當日起,應立即停止使用該機密資料,並自翌日起 15 日內返還所知悉或所持有一方之機密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原本、複製品、磁碟片… …等),不得私自留存。
三、無法返還之資料,如已安裝於電腦硬體之程式等,接受機密資料之他方應立即銷毀
該資訊及其複製、影印等複本,並應出具切結書保證其已徹底銷毀。
第十九條 損害賠償
乙方如違反或未善盡本合約責任與義務,或有侵權責任,或有侵害其他權利,或違反保密義務者,致甲方受有損害者,乙方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並依本合約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抵銷權行使
一、 乙方因本合約所負債務未依約清償者,甲方得自乙方寄存於甲方之存款及對甲方之一切債權,不論是否到期,逕行抵銷之,若不足償還全部款項時,應依民法相關之規定為抵充。但乙方指定抵充之方法及順序更有利於甲方時,從乙方之指定。
二、 甲方已墊付帳款情事者,甲方得自結算撥款乙方金額中逕行扣抵,或自乙方指定之撥款帳戶中抵銷,入帳因計算錯誤或其他因素應扣取者,甲方得同前項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合約有效期間
x合約有效期限自中華民國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本合約期滿一個月前,甲乙雙方未以書面通知他方不續約者,本合約繼續有效,自動延長一年,嗣後亦同。
第二十二條 合約終止
一、本合約簽訂後,除本合約另有規定外,得經雙方合意或任一方於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他方,為單方終止本合約。乙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不經通知逕行終止合約,如致甲方損害者,乙方應負賠償責任:
(一) 因法令變更、不可抗力或有違反法令之虞,或非可歸責於雙方之事由,致本合約主要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者。
(二) 名稱、地址或營業項目變更,未通知甲方,經查證屬實,或暫停營業者,或公司組織或法定代理人變更時,有嗣後不能履約事宜者。
(三) 聲請、被聲請或被命令為解散、歇業、重整、破產、清算、併購,或受假執行、假處分、假扣押,或因營業讓與者。
(四) 未善盡、未履行或有違反本合約或合約附件,應履行義務者,或相關法律規定者。
(五) 乙方或其法定代理人受刑事追訴或債信不良者,或有人為舞弊情形者。
(六) 乙方提供之商品內容如有違反中華民國法令、中國大陸販賣行為之相關規範或傷害甲方商譽之情事。
(七) 乙方之消費爭議經甲方查證可歸責為乙方,且造成甲方營運之困擾者。 (八) 未依雙方約定方式繳納年費。
二、合約終止後,乙方應即停止使用甲方所提供之商標或標章。
三、合約終止不影響乙方於合約終止前或終止後,對甲方應履行義務、清償債務及損害
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 管轄法院
x合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二十四條 未盡事宜處理
x合約如有未盡事宜,依有關法令、習慣、誠信原則處理。
第二十五條 合約分存與附件效力
一、 本合約正本壹式貳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乙份為憑。
二、 本合約附件及各種作業說明與本合約具有同等效力,如有衝突者,應以本合約條款為最優先適用,或有重覆規定者,應以補充範圍較廣及明確者,為優先適用。
三、 本合約若有任何增減或修正時,應由雙方協議另以書面為之,並附於本合約之後,作為本合約之一部分,各附件採從新原則優先適用。
立合約書人:
甲 方:負 責 人:地 址:
電 話:
乙 方:代 表 人:連 絡 人:地 址:
電 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