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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促进董事会秘书勤勉尽责,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
第三条 公司设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的证券部,配备与公司业务规模相
适应且具备法律、财务等专业知识的专职助理人员,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投资者关系管理、股权管理等事务。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和任免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 有《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等情形的期限计算至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
(二) 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 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 公司现任监事;
(五)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应确保董事会秘书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兼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子公司或参股公司董事等职务
时,应确保有时间和精力做好规范运作、信息披露等本职工作。董事会秘书因兼任其他职务致使其履职受到影响的,公司应及时对相关职务作出调整。
第七条 公司应当与董事会秘书签订聘任合同,约定董事会秘书的职
责、权利、待遇、义务、责任、任期等事项,明确公司不得无故解聘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xx报告。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续聘任。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任职条件参照本细则第五条执行。
第九条 公司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提交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候选人的个人信息、具备任职能力的相关证明。前述相关证明为下列文件之一:
(一) 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二) 董事会秘书培训证明;
(三) 具备任职能力的其他证明。
第十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上市规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
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 出现本细则第五条所规定的不能担任董事会秘书的情形之一;
(二)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 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 违反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或《公司章程》,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二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
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利和义务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 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 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 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 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 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 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 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它职责。
第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和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等方面的工作,保证董事会秘书能够及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秘书审查认
可,不得通过媒体、机构访谈以及在股东大会、公司网站等公共场合发表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未披露信息。
第十八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报告重大事项的,应当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积极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对于董事会秘书提出的问询,应当及时、如实予以回复,并提供相关资料。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条 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秘书统一协调安排下,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接待投资者来访、参加投资者交流会等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并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或者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联系,办理信息披露与股权管理事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编制和落实专门预算,为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管
理人员开展工作、参加培训提供充足的经费保障。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建立支持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的良好激励机制。董事会秘书应享有与其他高管人员地位相对等的薪酬福利待遇,一般不应低于公司副总经理的平均待遇。公司应将董事会秘书纳入实施中长期激励计划的对 象,形成与公司长远利益和个人绩效有效挂钩的激励效应。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利用资本市场做优做强作出突出贡献及其信息披露等工作得到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充分肯定的,公司应给予必要的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承担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