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甲方提供「龍騰村舊山線慢食館」標的予乙方,位於苗栗縣三義鄉龍騰村; 地號為苗栗縣三義鄉魚藤坪段 401-55, 使用土地面積為 1439.7m2,建築面積為 392.9m2(前開資料以使照登載為準) 。以複合式餐廳經營咖啡、各式餐飲及點心之販售及農特產品販售等,並得經營企劃書內(附件)已敘明之未來經營範圍。
三義鄉「龍騰村舊山線慢食館」租賃契約書
苗栗縣政府文化觀光局(以下簡稱甲方)為將「龍騰村舊山線慢食館」空間出租予 (以下簡稱乙方)經營使用,營運期間屆滿後歸還甲方。其租賃及場所經營使用相關權利事項,經雙方同意訂定契約條款如下:
第一條 甲方提供「龍騰村舊山線慢食館」標的予乙方,位於xxxxxxxxx; xxxxxxxxxxxxx 000-00, 使用土地面積為 1439.7m2,建築面積為 392.9m2(前開資料以使照登載為準) 。以複合式餐廳經營咖啡、各式餐飲及點心之販售及農特產品販售等,並得經營企劃書內(附件)已敘明之未來經營範圍。
第二條 x契約租金計收期間自經本局同意之進駐日起至 110 年 8 月 31 日止。
第三條 本案標的經營管理項目及範圍:
一、以複合式餐廳經營咖啡、各式餐飲及點心之販售及農特產品販售等,並得經營其他經本局書面同意之經營事項為主(廠商應於企劃書 內敘明未來經營範圍事項),民間機構應配合苗栗縣政府辦理各 項活動,並秉持公平原則,將場地提供各界使用,不得專供某機 關或企業獨佔使用。
二、廠商如需增加經營範圍項目,應經本局同意,且不得對本區環境造成負面衝擊,且無公共安全之虞者為限,不得任意擴增販售項目,以免影響公共安全或環境衛生。
三、若有違反前項規定,經本局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時本局得逕行解除或止契約,本局依標租契約收回場地並沒收履約保證金及已繳納之租金。
四、廠商之義務清潔範圍為苗栗縣三義鄉魚藤坪段 401-55 往南至魚藤坪北段橋及公園,以苗 49 道路中線為界,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管理之土地。
第四條 租金、履約保證金:
一、租金每個月新台幣 元整(以點交之日起採計),除第一個月租金於點交日起10日內繳清,餘於每月25日前向甲方繳清下月租金,並不得藉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繳。乙方未依本契約約定期限繳納租金者,每逾1日,應按日分別繳納新台幣1,000元作為懲罰性違約金,給付予甲方。經甲方催告3次,或乙方逾期2個月仍未給付,甲方得逕行終止本契約。
二、履約保證金為70萬元,乙方應於本契約成立同時交付甲方。乙方應於本契約終止或期限屆滿,交還房屋及相關設備,並應經甲方點收無誤及扣除因乙方使用必須且尚未繳納之費用後,3個月內無
息返還。第五條 經營管理
一、 乙方於得標次日起 5 日內與甲方簽訂契約,簽約後 5 日內乙方應向甲方提出「執行計畫企劃書」,其內容經甲方同意後,始得於點交後開始辦理內部整修佈置及營運。
二、 清潔維護範圍:乙方應負承租營運範圍及苗栗縣三義鄉魚藤坪 段 401-55 往南至魚藤坪北段橋及公園,以苗 49 道路中線為界,交通部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其它公共區域之環境 維護,甲方得不定時派員抽查。
三、 乙方營運如有缺失,甲方得要求乙方限期改善,如不改善,經甲方認定嚴重影響館舍營運者,甲方得立即終止契約。
四、 廠商於承租後,如因故需終止契約時,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 局申請終止契約,但應於終止契約前 6 個月預告本局。可歸責 於承租人之事由,而終止租約者,其已繳交之履約保證金不予 退還。但租賃期間,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而終止租約者,承租人繳交之履約保證金,得無息退還。
五、 營運開始日及營業日
(一) 經甲方書面同意外,乙方應於經本局同意之進駐日。若未如期營運,應按日繳交予甲方懲罰性違約金新台幣 1,000 元,若逾 15 日仍未營運,甲方得解除合約,並沒收履約保證金,乙方不得異議。
(二) 乙方營業時間依企劃書為準(如附件),若因營運規劃而有定 期休息之情形或營業時間不同,應報請甲方同意,未經同意前,不得擅自關閉/營運部分或全部營業區域,違者應按日繳交予 甲方懲罰性違約金新台幣 5,000 元。乙方如有維修或其他必要,於取得甲方書面同意後,乙方得暫時關閉部分或全部營業區域 之經營,但仍應依第四條之約定繳付租金予甲方。
(三) 甲方因政策、施工或其他重大縣務需要,需使用或影響乙方營業區域之一部或全部時,乙方應予配合。
第六條 使用標的館舍場所之限制:
一、場地之使用應依法為之,不得非法使用,或存放危險物品影響公共安全。乙方並應隨時維護場地xx之環境清潔與公共衛生,不得有破壞污染之情形發生。
二、乙方經營販賣之物品以本契約用途相關者為限, 非經本局同意不得任意擴增販售項目,以免影響公共安全或環境衛生。禁止販賣
違禁書刊、物品或營業行為違反法令、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倘有違反以違約論並送交相關單位查辦。
三、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應符合食品衛生相關法規,廠商經營本契約及相關服務所產生一切費用、稅捐及任何因違反法令而科處之行政罰鍰,均由廠商負擔,廠商經營餐飲應以新鮮、清潔、衛生為原則,若因而發生食物中毒等意外事件,廠商應負完全責任。
四、乙方之商標或名稱只可使用於員工制服、xxx、發票、收據或其他經甲方書面同意之場地、物品或文宣品。乙方如須使用甲方之名稱時,應事先徵得甲方書面同意後始得使用。
五、乙方如欲於承租範圍外部張貼、放置或吊掛1個月以上固定之各類文宣、廣告物,除應報經甲方同意外,另應遵守法令及相關安全之規定。
六、本契約交付營業場域,土地係屬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所有,並由甲方承租(合約案號:R14102JNY330008A),乙方亦應遵循該土地租賃契約相關規定(如契約附件)。
第七條 危險負擔:
一、乙方對於場地使用應善盡維護管理之責,除天然災害等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原因外,因乙方之故意、過失致公有場地及附屬設施有任何毀損滅失時,乙方應負修繕或賠償之責。
二、點交之財產與物品,以點交時現況為準。凡屬消耗性設施物品或廠商因營運所需自行添增設備之維修由廠商自行負責。
三、乙方如有積欠租金或場地之不當使用應負賠償責任時,該積欠租金及損害賠償金額,甲方得由擔保金優先扣抵之。
四、如發生緊急事故或意外,有影響標租範圍及清潔範圍內外人員生命財產安全之虞時,乙方應採取封閉、疏散、搶救、復原、重建、賠償或其他適當措施,以防止生命財產之損害,乙方並應於事故或意外發生後 1 小時內向甲方或縣內緊急救難單位報告,如甲方有所指示時,乙方應立即遵照辦理,違者依本契約第十一條辦理。
五、乙方如有與保全公司簽約之必要,應於其與保全公司簽約後 20 日內,將契約副本交送甲方備查。
六、有關苗栗縣三義鄉「龍騰村舊山線慢食館」各項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乙方應負一切賠償之責任,並自行與賠償請求權人達成協議。如經賠償請求權人依法向甲方請求損害賠償,乙方應負責賠償甲方因此所受之損害及一切費用。
第八條 x契約標的物因經營項目所涉及之各項稅捐、規費、維修、行銷、人事清潔、維護、保養、修繕、水電、瓦斯、電話及其他所有相關費用均由乙方負責申報繳納。如涉及須另行施設管線及其營業所需相關設施設備,概由乙方自行負責。除土地租金、地價稅、房屋稅土地稅由甲方負責外。
第九條 乙方為推展業務需要,於租賃期間如擬增加、變更設施、設備、調整使用空間或設置廣告物,應先報經甲方同意,始得辦理。
前項情形不得影響建築物結構、公共安全及環境衛生。另建築物供公眾使用須辦理消防檢查及依建築管理辦法等相關法令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簽證申報,乙方應依規定申請辦理,所需相關費用均由乙方負責,申報後報甲方備查。
第十條 乙方於租賃期間如有因整修設備或其他重大事故須停止營業時,應先報經甲方備查。其因整修設備情形而涉及相關財產報廢事宜時,乙方應列冊交甲方依程序辦理。
第十一條 乙方履約不得有下列各款之行為:
一、未經甲方同意擅自將受託之建築物、土地及各項設備之全部或一部移轉、出借、出租或以變相方式提供予第三人使用,或未經甲方同意擅自增設、修改、拆除建築物及其他設施者。上開移轉、出借、出租或以變相方式提供予第三人使用者,如為推廣農業、觀光且經甲方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對附近居民權益造成損害者。
三、違反相關法令規定或本契約之約定者。
前述項目中違反情節重大或有連續違反之情節者,甲方得不經通知改善逕行解除或終止契約,並沒收履約保證金;已繳納之租金不予退還乙方。
第十二條 契約成立時,甲方製作財產清冊以供乙方點收之用,履約期間乙方應善盡維護管理之責;期間如有損壞或遺失,除因自然不可抗力因素外,乙方應負賠償或修復之責。當合約終止或解除時,乙方應依財產清冊交還甲方點收。
第十三條 甲方於租賃期間除依本契約其他規定外,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
終止或解除契約。
一、為配合政策需要收回自行處理者。二、委託經營管理之原因消滅者。
三、乙方違反本契約第六條之規定者。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甲、乙雙方得於情事發生後三十日內以書面
請求變更契約。
一、法令有變更致契約條文與新法令抵觸者。二、服務內容經評估有變更必要者。
三、其他不可抗力之相關因素影響契約之執行者。
當事人一方接到他方變更契約要求後、應於三十日內以書面答覆;逾期未答覆或無正當理由拒絕變更者;他方得終止契約。
第十五條 契約期滿或終止、解除契約,財物處理依下列規定辦理,如有損害,乙方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一、甲方提供之土地、建築物及設備於 7 日內返還甲方。屬於乙方之物品,如逾期限尚未搬離,本局將視為廢棄物逕行處理,乙方不得異議。
二、乙方經營管理期間補充之設備如與土地、建築物及水電基本設施不可分離者,其所有權屬甲方,乙方不得要求任何補償。
三、於契約期間除依法應保之保險外,乙方另應分別於契約期間投保下列保險:
(一)火險及火險加險:
甲方列冊點交乙方代為管理之所有資產,於資產返還應投保火 險及火險附加險,並以甲方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或賠款受領人,而其保費由乙方全額負擔。
(二)公共意外責任險:以雙方為被保險人。 (三)僱主意外責任險
上述保險其保險單記載之不保事項,其風險及可能之賠償由乙方負擔。第十六條 契約期滿不再續約或終止、解除契約時,乙方應負責撤離其所僱
用之工作人員,並依前條定將場地恢復原狀騰空遷讓交還,乙方不得藉詞推委或主張任何權利,且不得向甲方請求遷移費或任何費用。
第十七條 甲方應設置評估委員會辦理乙方營運績效之評估。營運績效之評 估,應自營運開始日起每年辦理乙次。營運績效評估項目包含平 常營運狀況、年度營運計畫、使用者滿意度或投訴率、財產與設施 維護情形。評估標準與權重於辦理營運評估委員會議前由甲方訂 定,乙方應於評估委員會召開時,提出簡報,並答覆各委員之詢 問。如各委員要求查閱乙方相關資料及文件之原始紀錄,乙方應 充分配合。各委員充分瞭解乙方營運狀況後,應就各評估項目予 以評分。分數合計 70 分以上者為及格。如乙方之評分未達 70 分者,甲方得終止本契約,乙方不得為任何異議。如乙方於營運期間之 評分為 80 分(含)以上者達 1 年以上,乙方於契約屆滿前半年,
得向甲方申請繼續訂約 1 次,其期間至以中華民國 111 年 8 月 31
日為限。
第十八條 乙方於營運期間所僱用之工作人員,由乙方自行負責,期間所生之糾紛,由乙方依相關規定妥為處置並負全責,概與甲方無涉。
第十九條 乙方於執行本案時,除契約另有約定或經甲方同意者外,應以自
己名義為法律行為,自為權利義務主體。
第二十條 甲乙雙方如有違約時,他方得終止本契約,並得向違約一方請求損害賠償及支付因涉及之其他訴訟等相關費用。
第二十一條 雙方因履約致生爭議,應本公正公平原則儘力協調解決,無法解決致申請司法仲裁時,以苗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法院。
第二十二條 x契約正本一式二份,由甲、乙xxxxxx,xxxx,xxxxxx,x方執一份。
第二十三條 x契約規範內容未盡事宜,準用民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或經雙方另行議定並作成書面文件補充之。
立契約書人:
甲 方:苗栗縣政府文化觀光局
法定代理人
局 長 x x x
地 址:xxxxxxxxx 00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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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x x x 107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