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中國醫藥大學與各大學及研究機構簽訂學術合作協議書處理原則
中華民國 99 年 04 月 14 日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 99 年 04 月 29 日榮校字第 0990004708 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 100 年 11 月 09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 100 年 12 月 8 日榮校字第 100014550 號函公布
一、 為提昇本校之學術水準,促進學術及文化交流,特訂定本原則,以為本校與國內外各大學及研究機構簽訂學術合作協議書之依據。
二、 學術合作協議書可由本校或擬與本校簽署合作之機構提出。本校可由校、院、中心或系所基於合作或學術交流之需求而主動提出;對方則由其校、院、研究單位、系所或相關單位主管提出。
三、 簽訂之程序可依雙方合作之層級及領域而定:
(一) 若僅限於單一系、所者,宜由該系、所與對方商訂合作協議書之內容,經提交系、所務會議通過後,呈請校長核可後由該系、所與對方簽訂之。
(二) 若為單一學院或中心,宜由該學院或中心與對方對等單位商訂合作協議書之內容,經提交院務或中心會議通過後,呈請校長核可後,由該學院或中心與對方簽訂之。
(三) 以學校名義簽訂之合作協議書應以具備跨學院合作關係者為原則,經校長核可後簽訂之。
四、 擬簽訂學術合作協議書時,除因特殊需要之合作關係外,請考慮下列原則:所擬合作之機構應具相當學術地位,對提昇本校學術地位有所助益;或雙方學術合作協議之簽署有助於提昇對方之研究及學術水準者。
(一) 雙方簽訂合約應本互惠及平等原則。
(二) 雙方合作事項應有專責單位或承辦人員推動執行。
(三) 合作協議內容應具體明確且具可行性。
五、 提案單位應草擬學術合作協議書,其內容應包含:
(一) 合作目的。
(二) 合作項目,如交換教師、學生、資訊及合作研究計畫等。
(三) 雙方負擔經費之原則,如研究支出、旅費、生活費、註冊費、住宿費及保險費等。
(四) 合作期限及終止合作條件。
六、 各學術合作協議書應定期評估其執行情形及合作成果,以作為是否修訂或期滿續約之依據。
七、 本校各單位與國內外其它學術及研究機構所簽署之學術合作協議書正本請送至總務處文書組留存,影本請送至研發處行政組及公共事務處建檔備查。
八、 本原則經行政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