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通过线上渠道认购/申购,本协议于甲方在线上渠道认购/申购本理财产品并经线上渠道相关系统确认成交之日起生效。通过线上渠道认购/申购时,甲方使用的身份认证要素( 包括但不限于账号、网银登录名、证件号码、手机号码、密码、数字证书、USBKey、动态密码等)或其他交易安全措施所完成的一切交易操作均视为甲方所为,上述操作所产 生的业务指令均为处理业务的合法有效凭证,与在纸质合同上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无需另行签署纸质合同,甲方应对此产生的后果负责。甲方同意不因电子合同 单方保存在乙方系统而提出异议。
宁银理财xx固定收益类封闭式理财 142 号产品销售协议
(202101 版)
宁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与其发行理财产品的购买方(以下简称“甲方”)经平等友好协商,本着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乙方向甲方销售的理财产品及提供的理财服务,达成如下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第一条 释义
甲方与乙方约定,本协议及对应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中所涉以下名词均具有以下含义:
(一)指定账户:指甲方开立的,在本产品认购/申购时指定为扣划本金、返还本金和/或收益的银行账户。
(二)募集期:是指乙方确定的可接受投资者对于本期理财产品认购申请的时间区间。
(三)工作日:指国家法定工作日。
(四)交易所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五)产品成立日:指本期理财产品的投资运作起始日。
(六)开放日:乙方发行的开放式理财产品成立后,可供投资者进行申购、赎回等交易的日
期。
(七)申购开放日:乙方发行的开放式理财产品成立后,可供投资者进行申购交易的日期。
(八)认购:甲方在募集期向乙方申请购买本期理财产品的行为。
(九)申购:甲方在开放日向乙方申请购买本期理财产品的行为。
(十)赎回:甲方将已持有理财产品份额卖出的行为。
(十一)到期日:指本期理财产品的投资运作终止日。
(十二)资金清算日:本期理财产品的本金(若有)和收益(若有)划入甲方指定账户的日
期。
(十三)提前赎回权:在理财产品存续期内甲方按照销售文件约定提前赎回理财产品的权
利,甲方具体是否享有理财产品的提前赎回权及行使权利的条件和内容从相关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
(十四)提前终止权:在理财产品存续期内乙方按照销售文件约定提前终止理财产品的权 利,乙方具体是否享有理财产品的提前终止权及行使权利的条件和内容从相关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
(十五)线下渠道: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及乙方指定代销渠道的销售网点等具有实体营销场所
的销售渠道。
(十六)线上渠道: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及乙方指定代销渠道的网上销售平台、手机销售平台等不具有实体营销场所的销售渠道。
(十七)销售文件:包括本协议、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等。
第二条 x协议所称理财产品是指乙方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非保本理财产品。甲方认购/申购本期理财产品,接受乙方提供的 投资理财服务,投资风险由甲方承担。投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具体详见 对应期次产品的风险揭示书。
第三条 通过乙方直销渠道认购/申购理财产品的,甲方须确定指定账户用于认购/申购交易和赎回资金清算,应确保在产品成立日前(不含产品成立日当日)有足额的、用于认购/申购对应产品的资金,因甲方账户资金余额不足,导致认购/申购不成功的,本协议自动终止,xx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通过乙方代销渠道认购/申购理财产品且代销渠道有特殊约定的,从乙方代销渠道约定,乙方仅根据代销渠道提供的交易信息及资金划付对甲方的相应认购/申购进行确 认。
在本协议项下理财产品募集期内,如因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致使甲方指定账户中资金部分或者全部被扣划、冻结而导致认购/申购不成功的,本协议自动终止,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条 理财产品发行期间甲方是否可申请取消认购/申购,详见对应期次理财产品说明书。在产品约定的投资期内,投资本金不另计存款利息。
第五条 x协议项下理财产品存续期内,甲方是否可办理赎回,详见对应期次理财产品说明书。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以本协议项下理财产品的任何权利、利益、权益(包括单独和整体)
为甲方和任何第三人的债务设定担保或其他权益。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向任何第三人转让、赠与本协议项下理财产品的任何权利、利益、权益(包括单独和整体)。若甲方使用乙方或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服务开展前述行为,则无需乙方同意。
第六条 x协议项下理财产品存续期内,如因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导致甲方的理财产品份额部分或者全部被冻结、扣划或处置,均视为甲方就理财产品相应份额提前违约赎回,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七条 乙方有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销售文件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应的费用,收费项目、收费条件、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在对应期次的理财产品说明书中载明。乙方根据业务发展和投资管理情况,可以对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等产品要素进行调整,但应在调整前通过销售文件约定的方式将有关情况及时向甲方披露。上述情况下乙方将可能开放赎回,具体以信息披露公告为准。甲方不同意公告内容的,可在公告执行前按公告约定全部赎回本产品。若投资者在公告执行后继续持有本产品的,视同接受公告内容。
第八条 甲方通过代销渠道认购/申购理财产品的,对于公募理财产品,除理财产品账单由代
销渠道负责向甲方提供外,其余信息披露义务由乙方和代销渠道共同承担;对于私募理财产品,信息披露义务由代销渠道承担。因代销渠道信息披露错误或不及时导致甲方损失的,由代销渠道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具体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方式、频率等规则见其说明书。
根据监管机构相关规定,公募理财产品是指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理财产品,私募理财产品是指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的理财产品。
第九条 甲方通过代销渠道认购/申购理财产品的,如因代销渠道交易系统故障、销售误导、未尽销售适当性匹配义务等错误及过失,导致甲方损失的,由代销渠道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x协议项下理财产品募集期结束,理财产品未被足额认购的,按照相应期次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执行。
第十一条 在本协议项下理财产品资金清算日,通过乙方直销渠道认购/申购理财产品的, 甲方所购理财产品对应金额将划入甲方指定账户中;通过乙方代销渠道认购/申购理财产品的,乙方仅负责将清算金额统一划付至代销渠道,由代销渠道负责划入甲方指定账户。从到期日到资金清算日的期间不计付利息。
第十二条 x协议终止前,甲方不得将指定账户销户。若发生因甲方注销账户造成资金无法入账,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三条 免责条款
(一)由于地震、火灾、战争、罢工或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改变、紧急措施的出台等不可抗力导致的交易中断、延误、禁止等任何风险及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通知甲方,并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小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二)由于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变更或因国家行政机关行使权力而导致的相关风险及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承担责任。
(三)本协议中涉及的所有日期如遇非工作日,则延至下一个工作日,由此导致的风险,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甲方承诺
(一)甲方承诺,购买本理财产品的资金为其合法所有,投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
(二)甲方承诺,不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本协议项下理财产品。
(三)甲方承诺,甲方所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有效,且同意配合乙方及其代销渠道根据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销售适当性管理、反洗钱管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等工作。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乙方需联系甲方时,乙方仅按照甲方进行交易时在乙方或代销渠道留存的方式联系甲方,甲方联系信息如有变更的,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按照变更后的方式联系甲方。对于甲方变更联系信息未按本协议约定及时书面通知乙方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四)甲方同意,对于乙方发行的、同时被乙方认定风险评级为四级及以上(即中高风险和高风险)的理财产品,均可通过乙方认可的全部合法渠道(含线下渠道和线上渠道等)进行交易,并接受和认可通过前述渠道认购/申购该产品的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争议处理
x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若通过诉讼解决的,由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六条 协议的生效
x通过线下渠道认购/申购,本协议于甲方签署后生效(机构投资者需加盖公章)。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与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若通过线上渠道认购/申购,本协议于甲方在线上渠道认购/申购本理财产品并经线上渠道相关系统确认成交之日起生效。通过线上渠道认购/申购时,甲方使用的身份认证要素(包括但不限于账号、网银登录名、证件号码、手机号码、密码、数字证书、USBKey、动态密码等)或其他交易安全措施所完成的一切交易操作均视为甲方所为,上述操作所产生的业务指令均为处理业务的合法有效凭证,与在纸质合同上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无需另行签署纸质合同,甲方应对此产生的后果负责。甲方同意不因电子合同单方保存在乙方系统而提出异议。
第十七条 x协议条款与对应期次理财产品说明书、投资者权益须知、风险揭示书、共同构成甲乙双方就认购/申购本协议项下理财产品相关事宜的全部协议。若对应期次理财产品说明书和本协议有不一致之处,则以对应期次理财产品说明书为准。如果因任何原因使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条款或内容无效或被依法撤销,本协议其他条款或内容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不受影响。
声明:甲方承诺已经全面理解本协议及对应期次理财产品说明书、投资者权益须知、风险揭示书的全部条款,充分认识到投资本产品需要承担的风险,并对认购/申购金额予以确认。对于通过乙方直销渠道认购/申购的,甲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按本协议及对应期次的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进行划款,无需乙方在划款时另行以电话、传真或其它任何方式与甲方进行最后确认;对于通过乙方代销渠道认购/申购的,从乙方代销渠道约定。
甲方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并自愿履行本协议的各项义务,自行承担投资风险,特此确认。
甲方签字
(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
日期
宁银理财xx固定收益类封闭式理财 142 号产品风险揭示书
(202101 版)
尊敬的投资者: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本产品系宁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公司”)发行运作的非保本理财产品,在本产品下,您委托公司运用理财资金进行投资,公司将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您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
请仔细阅读理财销售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协议、投资者权益须知、风险揭示书及对应期次的理财产品说明书),确保您已了解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理财产品具体信息及风险后,谨慎投资。如影响您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请及时更新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购买本理财产品,您将面临以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市场风险:理财产品在运作过程中,由于市场变化造成产品所投资产价格波动、从而影响理财产品收益的风险。市场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债券面临的利率变化及债券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投资股票面临的股票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投资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面临的商品及衍生品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
2、信用风险:理财产品所投资产的相关债务人或关联责任人(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等信用状况恶化、不能如期履约的风险。
3、理财产品不成立风险:如理财产品募集期届满,发生本理财产品难以成立的情况,公司有权宣布本理财产品不成立。
4、流动性风险:对于有明确投资期限的理财产品,在存续期内如果您产生流动性需求,可能面临理财产品投资期限与资金需求日不匹配的流动性风险。此外,针对开放式产品,投资者只能在开放期的交易时间内进行申购、赎回,开放期内若发生巨额赎回,投资者将面临不能及时赎回理财产品的流动性风险。
5、不达业绩比较基准的风险: 产品的业绩比较基准为综合考虑产品的投资组合及同类产品过往业绩等因素测算而得,不代表产品业绩的未来表现,不作为公司向您支付产品本金或收益的承诺。本产品为净值型产品,业绩表现将随市场情况波动,具有不确定性,产品业绩表现存在不达业绩基准的风险。
6、提前终止风险:在理财产品存续期内,公司有权在特定情况下提前终止理财产品,一旦产品被提前终止,您可能面临不能继续持有产品的风险。
7、延期风险:理财产品到期或您决定赎回本产品时,若出现所投资产无法顺利变现、市场发生重大变动或其他公司认为需要延期支付的情形时,本产品将面临无法按时支付相关款项的风险。
8、法律政策风险:本理财产品的设计符合当前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如果在产品运作期间,国家宏观政策或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可能影响理财产品的投资等活动的正常开展,进而影响本理财产品的投资业绩。
9、信息传递风险:公司将于理财产品募集期间、存续期间和终止时,通过公司网站(暂无)、相关理财代销渠道营业网点或网站或公司认为适当的其他方式进行信息披露(具体产品的信息披露规则见其说明书)。公司和代销渠道通过销售文件约定方式披露信息后,视为公司已向您完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您可依据理财销售文件的约定,及时登录公司网站或致电公司客户服务热线(暂无)查询。如因您未及时查询,或因通讯、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致使您无法及时了解理财产品信息,所产生的责任和风险将由您自行承担。
您预留在公司的有效联系方式若发生变更,应及时通知公司,如因您未及时告知,导致公司无法及时联系您,由此产生的责任和风险将由您自行承担。
10、汇率风险:当理财产品的投资涉及非本国货币时,存在汇率波动带来的风险。
11、不可抗力风险及意外事件风险:战争、自然灾害、重大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或非公司原因的系统故障、投资市场停止交易等意外事件,可能严重影响理财产品的正常运作,影响理财产品投资业绩。
上述风险发生时,您的本金及收益可能遭受损失,在最不利情况下,将损失全部的本金及收益,由此产生的风险及损失将由您自行承担。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对于理财产品的分类,您还需要了解以下信息:
1、根据募集方式的不同,理财产品分为公募理财产品和私募理财产品。公募理财产品是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理财产品。公开发行的认定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执行。私募理财产品是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的理财产品。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于单只理财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一)具有 2 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人民币,或者家庭金
融资产不低于 500 万元人民币,或者近 3 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40 万元人民币;
(二)最近 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的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三)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2、根据投资性质的不同,理财产品分为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权益类理财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理财产品和混合类理财产品。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权益类理财产品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理财产品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于 80%;混合类理财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且任一资产的投资比例未达到前三类理财产品标准。
3、根据运作方式的不同,将理财产品分为封闭式理财产品和开放式理财产品。封闭式理财产品是指有确定到期日,且自产品成立日至终止日期间,投资者不得进行申购或者赎回的理财产品。开放式理财产品是指自产品成立日至终止日期间,理财产品份额总额不固定,投资者可以按照协议约定,在开放日和相应场所进行申购或者赎回的理财产品。
本产品为公募固定收益类封闭式理财,收益类型为非保本浮动收益,投资期限为 336 天,产品风险评级为 PR2,适合风险评级为稳健型,xx型,成长型,进取型的投资者购买,最不利情况下,您将损失全部本金及收益。
如代销渠道对本产品风险另作评级、或对投资者风险等级认定另作划分、或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另作评估的,以代销渠道为准,并由代销渠道负责本产品的销售行为管理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因代销渠道销售不当或过失行为导致您损失的,由代销渠道向您承担赔偿责任。
以下内容由投资者填写(如通过电子渠道购买,认购/申购确认即视为您同意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评级并确认风险揭示内容,愿意承担投资风险,该等确认与书面签署具有同等效力,无需另行签署纸质文件):
1、本人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结果为(机构投资者无需填写):
(1) (通过公司直销渠道购买的非机构投资者填写),可购买与本人风险级别相匹配的理财产品,具体匹配情况见《宁银理财产品投资者权益须知》。
(2) (通过公司认可的其他代销渠道具有同等效力的客户评估问卷进行风险评估的非机构投资者填写),可购买与本人风险级别相匹配的理财产品,具体匹配情况从代销渠道约定。
2、本人/本机构已经阅读风险揭示书,愿意承担投资风险(在下方横线处抄写本句内容)。
投资者签字
(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
日期
宁银理财xx固定收益类封闭式理财 142 号产品投资者权益须知
(202002 版)
尊敬的投资者:
购买宁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有机会获取投资收益,同时也存在一定投资风险,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请在购买之前认真阅读以下内容:
一、理财产品办理流程
投资者可通过公司直销渠道及代销渠道、客服电话、线上销售程序等途径了解公司理财产品购买方式、收费标准及方式,通过具体产品说明书了解产品要素。
非机构投资者需填写《宁银理财投资者风险评估问卷》或公司认可的其他代销渠道具有同等效力的投资者风险评估问卷,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情况、投资期限和流动性要求。
在决定购买前,投资者还需阅读并签署具体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协议、投资者权益须知、风险揭示书及对应期次的理财产品说明书),并抄录风险确认语句。
二、非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非机构投资者在首次购买理财产品前,需填写《宁银理财投资者风险评估问卷》或公司认可的其他代销渠道具有同等效力的投资者风险评估问卷。超过一年未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或发生可能影响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情况的投资者,再次购买理财产品前,应当重新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对于通过《宁银理财投资者风险评估问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
产品风险等级 | 产品风险评级说明 | 目标投资者 |
低风险产品 (PR1) | 理财产品的总体风险程度很低,公司不承诺本金的完全保障,净值波动很小。公司对于产品 x金的安全有较为充分的把握。 | 经公司非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为保守型、稳健型、xx型、成 长型、进取型的投资者 |
中 低 风 险 产 品 (PR2) | 理财产品的总体风险程度较低,公司不承诺本金保障,净值波动较小。虽然存在一些可能对产品本金安全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但产品本 x出现损失的可能性较小。 | 经公司非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为为稳健型、xx型、成长型、进取型的投资者 |
中风险产品 (PR3) | 理财产品的总体风险程度适中,公司不承诺本 x保障,净值随投资的市场表现波动较明显,产品本金出现损失的可能性不容忽视。 | 经公司非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 评估为xx型、成长型、进取型的投资者 |
可分为 5 级,由低至高分别为保守型(可以承担低风险而作风谨慎类型的投资者)、稳健型(可以承担低至中低风险类型的投资者)、xx型(可以承担中等风险类型的投资者)、成长型(可以承担中等至中高风险类型的投资者)、进取型(可以承受高风险类型的投资者)。投资者应购买与本人风险级别相匹配的理财产品,匹配情况见下表:
中 高 风 险 产 品 (PR4) | 理财产品的总体风险程度较高,公司不承诺本 x保障,净值随投资的市场表现波动明显,产品本金出现损失的可能性较高。 | 经公司非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为成长型、进取型的投资者 |
高风险产品 (PR5) | 理财产品的总体风险程度高,公司不承诺本金保障,净值随投资的市场表现波动明显,产品本金出现损失的可能性很高,产品本金蒙受全 部损失的可能性不容忽视。 | 经公司非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为进取型的投资者 |
对于通过公司认可的其他代销渠道具有同等效力的投资者风险评估问卷进行风险评估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认定及产品匹配从代销渠道约定。
三、信息披露
公司将于理财产品募集期间、存续期间和终止时,通过公司网站、相关理财代销渠道营业网点或公司认为适当的其他方式进行信息披露(具体产品的信息披露方式、频率等规则见其说明书)。公司或代销渠道通过销售文件约定方式披露信息后,视为公司已向投资者完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投资者应依据理财销售文件的约定,及时通过公司网站、客服热线或相关产品代销渠道进行查询。
四、投资者信息管理
投资者通过公司认可的代销渠道购买本公司理财的,视为同意公司从代销渠道获取投资者相关理财业务资料及信息。
公司对投资者所签理财协议、资料及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监管机构另有要求外,未经投资者书面许可,公司不会向任何组织、个人提供或泄露与投资者有关的业务资料及信息。
五、投诉及建议
x您对公司理财产品有任何投诉或建议,请致电公司客服热线或反馈至购买本产品的相关渠道,公司将对您所反映的情况和建议作及时的处理和反馈。
六、公司联络方式客服热线:暂无 官方网站:暂无
公司地址:xxxxxxxxx 000 x 00 x
宁银理财xx固定收益类封闭式理财142号产品说
明书
(202101 版/适用于封闭式净值型理财产品)
一、重要提示
1、《宁银理财xx固定收益类封闭式理财142号产品说明书》(下称“本说明书”)与对应期次产品销售协议、投资者权益须知和风险揭示书共同构成本理财产品认购及赎回项下相关事宜的全部协议。若本说明书与上述其他文本有不一致之处,则以本说明书为准。
2、宁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产品管理人”)代理投资者进行理财资金的投资和管理,并严格遵照本说明书所载的内容进行操作。
产品代码 | ZGK2110142 |
全国银行业信息登记系统编码 | Z7002121000211 凭此编码可在“中国理财网(xxx.xxxxxxxxxxx.xxx.xx)”上查询本产品信息 |
产品名称 | 宁银理财xx固定收益类封闭式理财142号 |
产品类型 | 固定收益类 |
募集方式 | 公募 |
产品评级 | PR2 本评级为产品管理人内部评级,仅供参考 |
目标投资者 | 风险评级为稳健型,xx型,成长型,进取型的个人和机构投资者 (具体以销售机构的规则为准,其中苏州银行、江苏银行和兴业银行渠道仅支持个人客户购买,宁波银行渠道个人投资者仅支持理财新客户和白金客户购买,白金客户为宁波银行上月日均资产30万元人民币(含)及以上的客户、白金晋级及白金尊享卡持卡客户购买) |
本金及收益币种 | 人民币 |
业绩比较基准 | 4.30%(年化) 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作为产品管理人向投资者支付本产品本金或收益的承诺。 本产品为净值型产品,业绩表现将随市场情况波动,具有不确定性。产品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至少于调整日之前3个 工作日进行公告。 |
产品募集期 | 2021年8月5日至2021年8月11日 1、在本产品募集期内,产品管理人有权根据产品实际募集情况调整产品募集结束日,调整前将进行相关信息披露。 |
产品成立日 | 本产品成立日为2021年8月12日 1、为保护投资者权益,产品管理人可根据市场变化情况缩短或延长募集期并提前或推迟成立,届时产品管理人将调整相关日期并进行信息披露。 |
3、产品管理人对本说明书具有解释权。二、产品要素
2、若产品认购份额未达到最低成立规模,或遇到包括但不限于国家金融政策重大调整、金融市场发生重大波动、不可抗力或产品管理人认为会影响产品成立的其他因素时,产品管理人可以宣布产品不成立,投资者认购资金将于产品募集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解冻或返还至投资者指 定账户,在途期间投资本金不计息。 | |
产品期限 | 336天 |
产品到期日 | 2022年7月14日 产品成立日至产品到期日期间为产品存续期。详见本产品说明书第七部分理财产品到期与终止。 |
认购及撤单时间 | 通过宁波银行和江苏银行渠道购买的投资者,产品募集期第一日8:30至最后一日17:30投资者可以提交或撤销认购申请;通过苏州银行渠道购买的投资者,产品募集期第一日9:00至最后一日17:00投资者可以提交或撤销认购申请;通过兴业银行渠道购买的投资者,产品募集期第一日 8:30至最后一日15:45投资者可以提交或撤销认购申请。 |
产品最低成立规模 | 1亿元 |
产品规模上限 | 产品规模上限为6亿元 产品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等调整产品规模的上限,调整前将进行相关信息披露。 |
首次购买起点金额 | 通过宁波银行渠道购买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 1 元起售,机构投资者 10 元起售;通过兴业银行渠道和江苏银行渠道购买的投资者,个人投 资者 1 元起售;通过苏州银行渠道购买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 1 万元起售。 |
追加购买金额 | 通过宁波银行、江苏银行和兴业银行渠道购买的投资者,追加金额为 1 元;通过苏州银行渠道购买的投资者,追加金额为 1000 元。 |
单户限额 | 单个投资者对本产品持有金额上限为无上限;若单个投资者对本产品持 有金额达到上限的,产品管理人将不再继续接受其认购。 |
销售区域 | 全国(不含港澳台地区) |
管理机构/产品管 理人 | 宁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
销售机构 |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托管机构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投资合作机构 | 投资合作机构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机构、根据合同约定从事理财产品受托投资的机构以及与理财产品投资管理相关的投资顾问等。 本理财产品投资合作机构为可能包括但不限于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民生通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永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鑫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交银施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 司、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等。 |
产品费用及税收规 定 | x产品收取的费用为固定管理费0.40%(年化)及浮动管理费等。 详见本产品说明书第六部分产品费用、收益及税收说明。 |
其他 | 1、在本产品存续期内,产品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产品前述产 品要素,调整前将进行相关信息披露。 |
2、产品成立日和到期日如遇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3、其他:无 |
三、产品投资管理
(一)投资范围
x产品主要投资于以下符合监管要求的各类资产:
一是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债券、 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质押式和买断式债券回购、公募资产管理产品和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等;二是权益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股票、ETF、公募资产管理产品等;三是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大宗商品、金融衍生工具等。以及通过其他具有专业投资能力和资质的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所投资的前述资产。
具体投向如下:
投资资产 | 计划配置比例 |
固定收益类资产 | 80%-100% |
权益类资产 | 0%-20% |
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 | 0% |
1、本产品杠杆率不超过200%。
2、本产品存续期间的投资比例将按上述计划配置比例合理浮动,非因主观因素导致突破上述比例限制
的,产品管理人将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之日起的15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调整至符合要求。
3、在本产品存续期内,前述投资比例暂时超出浮动区间且可能对产品单位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产品管理人将根据销售文件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4、产品管理人有权对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或投资比例进行调整,若发生调整情况,将提前至少3个工作日进行相关信息披露。上述情况下产品管理人将可能开放赎回,具体以信息披露公告为准。投资者不同意公告内容的,可按公告约定全部赎回本产品。若投资者在公告执行后继续持有本产品的,视同接受公告内容。进行上述调整时,除高风险类型的理财产品超出比例范围投资较低风险资产外,产品管理人将事先取得投资者书面同意。
(二)拟投资市场和资产的风险评估
1、产品拟投资资产类型以本说明书第三(一)条载明为准。投资于上述市场和资产,可能面临如下风险:
市场风险:理财产品在运作过程中,由于国家政策、经济周期、利率、汇率等因素发生变化,导致产品所投资产价格波动、从而影响理财产品业绩表现的风险。
信用风险:因所投资产的债务人或交易对手未能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或信用质量发生变化,影响金融资产价值,从而给债权人或金融产品持有人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部分资产的流通或转让情况不佳,导致无法及时变现资产,从而引起的无法及时支付产品赎回或到期款项的风险。
以上风险仅为列举性质,详见产品风险揭示书。
2、本产品基础资产均经过产品管理人内部审批流程筛选和审批,达到可投资标准。
3、综合考虑本产品的投资组合、同类产品过往业绩和风险水平(包括但不限于拟投资市场和资产的风险评估等)等因素,本产品评级为PR2风险(本评级为公司内部评级,仅供参考)。
四、产品交易相关规则
(一)认购相关规则
1、产品募集期内,投资者可以对本产品进行认购、追加、撤单,相应投资资金将在投资者指定账户中冻
结,产品管理人将在产品成立日对募集期的认购及追加申请进行确认和划款。产品募集期单位净值为1元,募集期认购价格采用募集期单位净值。
2、产品采用金额认购规则,即认购以金额确定投资者对应的产品份额。
3、产品募集期内,若出现以下情况,公司有权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认购或追加认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产品管理机构无法接受投资者认购或追加认购申请;
(2)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认定的其他情形,以及本说明书约定的其他情形。 4、其他:无
(二)申购和赎回规则
x产品封闭运行,存续期不开放申购、赎回。
(三)产品净值公布方式
产品净值的计算按照四舍五入原则,保留至小数点后8位。单位净值为扣除固定管理费、浮动管理费、产品运作和清算中产生的其他费用、产品运营中发生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等费用后的单位产品净值。
本产品成立后每周四披露净值(如遇非工作日则顺延至该日结束后第二个工作日)披露前一自然日的净值信息,如有其它特殊情况的,以产品管理人公告为准。
(四)投资者持有份额及金额计算规则 1、计算规则(不考虑手续费)
认购确认份额 = 认购金额 / 认购价格到期兑付金额 = 到期份额 * 到期价格
计算得出的金额四舍五入后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计算得出的份额采取截位规则取小数点后2位。 2、计算示例
情景1:假设投资者于募集期内认购本产品,投资本金为100,000.00 元人民币,购买价格为1元/份,则投资者认购确认份额为:
认购确认份额=100,000.00÷1=100,000.00(份)
情景2:假设理财产品到期时,产品单位净值为1.12元/份,投资者持有份额为100,000.00份,则理财产品到期后兑付投资者的到期兑付金额为:
到期兑付金额=100,000.00份×1.12 =112,000.00(元)
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五)分红规则
1、本产品存续期间不分红。
2、产品管理人有权根据产品实际运作情况,对本产品的分红规则进行调整,如有相应调整,公司将于调整前3个工作日进行信息披露。
五、产品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产品估值日为国家法定工作日。
(二)估值原则
理财产品估值的目的是公允、合理地反映理财产品的价值。估值中坚持公允价值计量原则。
(三)估值对象
x产品所持有的所有资产。
(四)资产估值方法
1、公司理财产品投资金融资产坚持公允价值计量原则,鼓励使用市值计量。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以摊余成本进行计量:
(1)资产管理产品为封闭式产品,且所投金融资产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且持有到期。
(2)资产管理产品为封闭式产品,且所投金融资产暂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
价、也不能采用估值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3)过渡期内,对于封闭期在半年以上的定期开放式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的债券,可使用摊余成本计量,但定期开放式产品持有资产组合的久期不得长于封闭期的1.5倍。
(4)银行的现金管理类产品在严格监管的前提下,暂参照货币市场基金的“摊余成本+影子定价”方法进行估值。
2、存款类资产
包括: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存放同业、同业借款、协议存款等。采用成本法估值,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3、非上市基金:
理财产品投资的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境内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4、上市证券投资基金
理财产品投资的ETF 基金、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净值,则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估值日未公布净值的,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收益,则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5、净值型资管产品
净值型资管产品包括基金资管计划、信托计划等。理财产品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按资产管理人提供的资管产品份额净值估值,净值频率以管理人发布为准。
6、衍生品
对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上交易的衍生品,若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若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当采用第三方估值或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对非上市交易的衍生品,且第三方估值机构(中证或中债)未提供估值价格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
价值。
7、非标准化债权资产
以持有到期为目的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使用摊余成本法计量。 8、其他
各类资产具体估值方法的确认,可参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核算估值指引(征求意见稿)》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各类资产不符合摊余成本法估值条件的,以公允价值计算。 9、国家或相关监管机构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10、在任何情况下,产品管理人与托管人所共同认可的估值方式均视为客观、公允的估值方法。该产品估值均以产品公布的估值结果为准。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产品管理人和托管机构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产品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产品单位净值出现错误时,产品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由于本产品估值所用的价格来源出现错误,或由于其它不可抗力原因,产品管理人和托管机构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产品资产估值错误,产品管理人和托管机构不承担责任。但产品管理人和托管机构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六)暂停估值
当本产品资产的估值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产品管理人、托管机构无法准确评估产品资产价值时或存在中国银保监会认定的导致无法准确估值的其它情形,产品管理人可暂停产品的估值直至另行通知,由此造成的损失,产品管理人和托管机构不承担责任。
六、产品费用、收益及税收说明
(一)产品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x产品收取的费用包括固定管理费及浮动管理费等,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如下: 1、销售服务费:本产品销售服务费按 / _ _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本产品无销售服务费。
2、固定管理费:本产品固定管理费按当日产品扣除回购融资、产品运作及清算中产生的其他费用、产品运营中发生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等费用后的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Y × 固定管理费率(年化)÷365 H 为每一自然日应计提的固定管理费
Y 为估值日产品扣除回购融资、产品运作及清算中产生的其他费用、产品运营中发生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等费用后的资产净值。
3、浮动管理费:
理财产品到期日(提前终止日)扣除浮动管理费前,本产品年化收益率低于业绩基准(含),投资管理人不收取浮动管理费;年化收益率超过业绩基准的部分,60%归客户所有,其余40%作为产品管理人的浮动管理费。
产品存续期内每个估值日,如果产品成立日至估值日的扣除浮动管理费前的区间年化收益率大于本区间浮动管理费计提基准,则据此计算本区间浮动管理费,本产品浮动管理费在披露的产品单位净值中扣除,披露的单位净值即可反映客户本区间真实的损益情况。计算区间浮动管理费的公式如下:
K=L*(M-N)*P/365*R
K为产品成立日至估值日的区间浮动管理费 L为本产品总份额
M为产品成立日至估值日的扣除浮动管理费前的区间年化收益率,根据产品成立日前一自然日产品单位净值和估值日的扣除浮动管理费前单位净值计算得出。如果本区间内有分红,应将分红金额加回再计算估值日单位净值
N为浮动管理费计提基准,本产品为业绩比较基准 P为产品成立日(含)至估值日(含)的区间天数 R为本公司收取浮动管理费的比例
4、托管费:本产品托管费按 / _ _计提。计算方法如下:本产品无托管费。
5、手续费:无
6、产品运作和清算中产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汇划费、结算费、交易手续费、注册登记费、信息披露费、账户服务费、审计费、律师费等费用,按照实际发生情况从产品中列支。
7、上述费用将按相关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给收款方。
8、产品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等调整上述各项收费项目、收费条件、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并至少于调整日之前3个工作日进行公告。上述情况下产品管理人将可能开放赎回,具体以信息披露公告为准。投资者不同意公告内容的,可按公告约定全部赎回本产品。若投资者在公告执行后继续持有本产品的,视同接受公告内容。
(二)产品收益计算示例
示例1:假设投资者于募集期认购,本金为50000元,净值为1.00元/份,则投资者持有份额为50000份,产品到期时产品单位净值为1.05元/份,即到期价格为1.05元/份,则产品到期后兑付投资者金额: 50000× 1.05=52500元 ,投资者理财收益2500元。
示例2:假设投资者于募集期认购,本金为100000元,净值为1.00元/份,则投资者持有份额为100000份,产品到期时产品单位净值为0.98元/份,即到期价格为0.98元/份,则产品到期后兑付投资者金额: 100000×
0.98=98000元 ,投资者亏损金额为2000元。
上述示例采用假设数据计算,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需谨慎。
如发生最不利的投资情形和投资结果,投资者将面临本金和收益损失的可能性,主要体现为:一是产品到期时发生延期支付;二是产品投资的资产出现折价变现,影响产品收益实现。
(三)税收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税收监管政策的规定,理财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理财产品为增值税纳税主体,计算并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产品管理人将按照相关规定计算应缴纳的税费,并从本产品财产中支付。
2、除法律法规特别要求外,投资者应缴纳的税收由投资者自行缴纳,产品管理人不承担代扣代缴或纳税的义务。
3、后续国家法律法规如对相关税收政策进行调整,产品管理人有权根据税收政策相应调整理财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税费计算及缴纳方式。
七、理财产品到期与终止 1、正常兑付
投资者持有产品至产品到期日,投资者的理财本金和相应的收益(如有)在产品到期后一次性支付。投资者理财本金和收益(如有)将于产品到期日后3个工作日内划转至投资者指定账户,如遇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则顺延。产品到期日至资金实际到账日之间,投资者资金不计息。
2、提前终止
在本产品存续期内,如遇包括但不限于国家金融政策重大调整、金融市场发生重大波动、不可抗力或产品管理人认为需要提前终止产品的其他情况,产品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产品,并至少于提前终止日前3个工作日进行公告,相关兑付安排规则将在公告中披露。
3、其他情况
如果发生国家金融政策重大调整、流动性紧张、市场环境变化或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形,造成本产品持有的基础资产无法及时、足额变现,产品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向投资者延迟兑付或者分次兑付,并于发生上述情形后的2个工作日内公告兑付方案。
八、合作机构主要职责
(一)托管机构主要职责
1、安全保管理财产品财产;
2、为本产品开设独立的托管账户,不同托管账户中的资产应当相互独立;
3、按照托管协议约定和产品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4、建立与产品管理人的对账机制,复核、审查理财产品资金头寸、资产账目、资产净值、认购和赎回价格等数据,及时核查认购、赎回以及投资资金的支付和到账情况;
5、监督本产品投资运作;
6、办理与本产品托管业务活动相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7、将本产品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15年以上;
8、对本产品投资信息和相关资料承担保密责任,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审计要求或者合同约定外,不得向任何机构或者个人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9、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投资合作机构主要职责
投资合作机构的主要职责为进行受托资金的投资管理,根据合同约定从事受托投资或提供投资顾问等服务,具体职责以产品管理人与投资合作机构签署的合同为准。
九、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内容
产品管理人将于产品募集期间、存续期间和终止时,通过宁波银行官方网站
(xxxx://xxx.xxxx.xxx.xx/)、宁波银行网上销售平台、宁波银行手机销售平台、其他销售机构确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或产品管理人认为适当的其他方式披露以下产品信息:
1、销售文件,包括说明书、销售协议书、风险揭示书和投资者权益须知;
2、发行公告,包括本产品成立日期和募集规模等信息,产品管理人将在本理财产品成立后5个工作日内披露产品发行公告;
3、定期报告,包括本产品的存续规模、收益表现,并分别列示直接和间接投资的资产种类、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分析,以及前十项资产具体名称、规模和比例等信息;
产品管理人将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每年结束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披露本理财产品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如果本理财产品成立不足90个工作日或者剩余存续期不超过90个工作日的,产品管理人可以不编制产品当期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
4、到期公告,包括本产品的存续期限、终止日期、收费情况和收益分配情况等信息,产品管理人将在本理财产品终止后5个工作日内披露产品到期公告;
5、重大事项公告;
6、临时性信息披露;
7、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
8、产品管理人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投资者同意,产品管理人通过上述方式及频率进行信息披露,视为完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果投资者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非产品管理人原因的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致使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因此而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因未及时获知信息而错过资金使用和再投资的机会
等)全部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十、特别提示
1、本产品业绩比较基准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作为产品管理人向投资者支付本产品本金或收益的承诺;投资者所能获得的最终收益以产品实际情况为准。
2、投资者在投资前,请仔细阅读本产品说明书,并作出独立的投资决策。
3、产品管理人将恪守勤勉尽责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组合,为投资者提供专业化的理财服务。
4、投资者应密切关注产品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发布的与本产品有关的信息披露公告,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5、其他:无
十一、其他
1、除产品管理人同意外,本产品不允许投资者办理提前赎回。
2、其他:无
以下内容由投资者确认并签字(机构投资者需盖章),如通过线上渠道购买,认购确认即视为投资者同意并确认下述内容:
声明:本人/本机构充分阅读本说明书及对应期次产品销售协议、投资者权益须知、风险揭示书,已全面、准确地理解本产品,充分认识到投资本产品需要承担的风险,并自愿承担此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