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乙方自愿在甲方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或自愿将指定的储蓄账户变更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甲方同意为乙方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并接受乙方委托提供个人银行结算账 户相关服务。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类型分为 I 类户、II 类户、III 类户三种类型,甲方将根据业务开展需要提供相应账户开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