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与规范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及公司的出资企业(“出资企业”)的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确保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金融衍生品业务监管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并根据集团公司《套期保值指导意见》,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进行套期保值的目的是为规避公司产品价格波动对生产经营产生的不利影响,化解价格风险。
第三条公司所参与的期货交易主要是从事与现货经营相关的套期保值活动,只限于有色金属期货品种的套期保值。
第四条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基本原则是:遵守品种相近、数量相当、期限相同、方向相反的套期保值原则,严禁任何形式的投机交易。
第五条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公司本部、中色锌业、中色矿业以及以后申请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各出资企业,年度保证金总额度合计为 3 亿元(含)以下的,由公司董事会审批;超过 3 亿元的,由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第六条因业务发展需要,公司可追加年度期货套期保值计划中投资额度以外的资金,需报董事会审批,总保证金额度超过 3 亿元的,还须经过公司股东大会审批,方可执行。
第二章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委员会组织架构及职能
第七条公司设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主管期货业务的副总经理或财务总监,以及贸易事业部、审计部、企业发展部、财务部、战略规划和风险控制部、董事会办公室、法务部等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专业人员组成。
第八条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及各出资企业参与期货市场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公司及各出资企业的期货业务由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委员会管理,日常工作由主管套期保值业务的副总经理或财务总监主持。
第十条期货业务整体架构由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委员会、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小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各岗位等组成,具体分工及职责如下:
(一)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委员会职责
1、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相关制度,并组织贯彻实施;
2、负责制定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工作思路,负责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战略拟定,明确投资方向与投资标的;组织制定年度套期保值投资计划以及信息披露方案;监督、检查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委员会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3、负责审批公司及各出资企业的套期保值业务保证金额度。
4、负责制定并审核公司及各出资企业的年度套期保值方案并上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5、负责协调处理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重大事项;
6、其他有关工作事项。
(二)、总经理的职责
1、负责公司境内外期货套期保值的全面领导工作。
2、授权主管套期保值业务副总经理或财务总监组织制定公司期货套期保值管理制度、套期保值方案和具体操作细则。
3、授权主管套期保值业务副总经理或财务总监对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日常管理工作及其他相关工作。
(三)、主管套期保值业务副总经理或财务总监的职责 1、负责公司及各出资企业套期保值业务的日常管理;
2、负责提议召开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委员会会议;
3、负责审阅公司及各出资企业的套期保值业务报告,批准授权范围内的套期保值交易方案;
4、如市场发生异常波动,导致公司及各出资企业的套期保值方案与实际出现严重背离时,经公司总经理特别授权,启动紧急处理程序,下达应对措施的交易指令,事后立即向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委员会报告;
5、负责审定套期保值业务的各项具体规章制度,决定工作原则和方针。
第三章公司本部及各出资企业套期保值业务架构及职能
第十一条公司成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小组,作为公司期货业务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其职责为:
1、负责公司日常期货业务;
2、负责分析现货、期货市场行情,制定套期保值方案,根据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委员会要求定期报告;
3、负责套期保值方案的具体执行;
4、在公司授权及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委员会批准的额度范围内,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及市场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套期保值策略;
5、负责公司期货业务的开销户、账户授权人员变更、交易软件及行情软件账户申请及使用设置等账户日常管理;
6、负责公司期货业务的日常交易和交易风险的实时监控,保存交易记录;
7、定期向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委员会提交公司期货交易情况报告。如遇重大事项,按照上市公司相关制度规定及时上报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委员会;
8、接受公司财务部、审计部及其他部门的监督、检查;
9、其他有关工作事项。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小组
风控专员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委员会
第十二条公司期货业务组织框架如下
第十三条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小组负责进行市场分析、套期保值方案设计及交易操作。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小组下设期货交易员、资金调拨员、结算专员、风控专员、档案管理员。 各岗位职责权限如下:期货投资小组组长在公司本部由主管期货业务的副总经理或财务总监担任,在出资企业的由出资企业负责人担任,风控专员由公司相关部门指定,资金调拨员、结算专员由公司财务部指定,各岗位人员应有效分离,不得交叉或越权行使其职责,确保能够相互监督制约。具体的工作职责描述如下:
(一)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小组组长职责:
1、负责落实公司期货业务战略与工作方针,执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委员会的决议;
2、负责组织制定公司套期保值投资策略,监督管理公司期货投资小组的运行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完善;
3、行使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二)期货交易员职责:
1、负责严格执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小组组长审核后的交易指令,根据交易指令选择合适的市场时机执行交易,成交确认后,填写交易明细表;
2、负责监控市场行情、识别和评估市场风险、对已成交的交易进行跟踪和管理;
3、负责各种交易策略的阶段性总结,进行统计与分析;
4、行使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小组组长授予的其他职责。
(三)资金调拨员职责:
1、负责公司套期保值专用资金拔入或调出套期保值资金账户,并严格根据程序调拨资金;
2、在资金层面保证交易方案和交易计划的有效实现,并根据交易记录完成收付款;
3、行使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小组组长授予的其他职责。
(四)结算专员职责:
1、负责核查交易明细表与期货公司的结算单是否一致;
2、负责依据公司的财务制度对公司套期保值业务进行资金收付;
3、将经过确认的成交情况通知会计核算人员进行账务处理
4、行使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小组组长授予的其他职责。
(五)风控专员职责:
1、负责制定并监督执行与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风险管理政策及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2、负责审查公司的套期保值资格及套期保值方案;
3、负责检查业务人员的操作行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套期保值方案;
4、负责资金账户的资金管理与风险管理,对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进行监控和评估,保证交易方案和交易计划的有效实现;
5、负责对与期货套期保值有关的现货库存情况定期进行盘点,并与标准仓单管理系统中的电子仓单数进行核对;
6、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执行强制xxxx;
7、发现、报告并按程序处理风险事故;
8、每周向业务主管领导进行汇报,并将报告抄送审计部。
9、 负责定期向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委员会出具风险评估报告;
10、负责评估防范和化解企业套期保值业务的法律风险;
11、如遇突发事件,负责直接向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委员会报告;
12、行使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13、期货业务应接受上一级公司审计部门业务指导。
(六)档案管理员:
1、负责套期保值资料管理,包括交易计划、交易方案、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等;
2、行使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小组组长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各出资企业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组织框架及职能参照本章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执行;若出资企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设置有关岗位时,公司安排可安排人员代行相应岗位职责,但交易员及风控专员岗位必须独立设置。
第四章公司及各出资企业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小组工作流程
第十五条公司及各出资企业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小组根据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委员会拟订的套期保值方针,结合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小组的职能,制定相关工作流程。
第十六条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小组交易流程
1、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小组负责对参保品种的市场行情、库存情况进行研究,加强日常监控,编制日库存风险敞口变动表,作为拟定保值方案的依据;
2、提出套期保值方案,经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小组组长签字确认,交易员下单。
第十七条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小组资金调拨流程
1、资金调拨员接收交易员填报的套期保值交易申请表;
2、经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小组组长签字确认后,由本企业财务部进行资金调拨并备案。
第五章套期保值运营模式
第十八条套期保值交易使用上海期货交易所和伦敦金属交易所的有色金属期货合约,起始方式为卖开仓或为买开仓,终止合约方式为买或卖平仓等。
第十九条对于实现销售的产品,价格波动风险已转移至购买方,不进行套期保值。
第二十条公司及各出资企业所有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以本企业实际生产、加工和贸易业务为依据,杜绝任何形式的投机和套利交易。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条件是:(1)对未确定销售价格的订单,客户采购时应进行卖出套期保值,待销售价格确定的同时进行平仓。(2)当产品需求出现严重下滑,造成库存产成品增多,判断价格出现阶段性下跌时,对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库存卖出保值;(3)当价格下跌到一定程度,为防止价格上涨导致出资企业的成本增加,采取买入保值
方式,通过期货交易及时买入相当数量的期货,锁定原材料成本;(4)当价格处于上升区间,生产经营获取一定的利润,为防止价格下跌给公司及各出资企业的利润带来影响,可利用期货卖出套期保值锁定经营利润。(5)当企业签有销售长单合同而产品成本高于产品价格时,可考虑买入保值。(6)当期货价格与现货价格的差额超过市场平均水平有回归要求时,可以买进现货卖出期货,待价差回归到平均水平,可以卖出现货平仓期货。
第六章套期保值方案制定和操作流程
第二十一条以公司及各出资企业实际生产、加工和贸易业务为依据,制定出资企业的套期保值方案。
第二十二条以客户一次性锁价的大批量订单、一定数量的生产xx的库存原料及成品为对象进行阶段性保值。
第二十三条公司及各出资企业进行的套期保值数量、期货持仓规模不应超过现货量的 90%,以前年度套期保值业务出现过严重亏损或新开展的企业,两年内持仓规模不超过同期保值范围现货的 50%。期货持仓时间应与现货保值所需的计价期相匹配,签订现货产品合同后,相应的套期保值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现货产品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第二十四条公司及各出资企业不得制定以任何投机交易为目的保值方案。
第二十五条公司及各出资企业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操作流程如下:
股东大会
期货套期保值
业务管理委员会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小组申请额度、
制定套保方案
出具评价报告
风控专员对交易跟踪监控
审计委员会
董事会
档案管理员存档
会计核算
交易确认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小组组长下达交易指令
第二十六条公司及各出资企业套期保值期货开仓占用资金不超过本企业各自期货保证金账户资金的 60%。
第七章 资金管理工作职责
第二十七条公司及各出资企业资金管理部门设在本企业财务部,作为本企业期货业务的结算部门,其职责:
1、 根据本企业的资金状况对最高投资限额和止损限额提出意见;
2、保障用于期货交易的资金来源合规;
3、做好保证金限额内的资金安排与调度;
4、负责本企业期货业务的资金管理和收付工作;
5、负责本企业期货业务的会计处理;
6、负责定期检查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运行状况,了解资金的盈亏情况,加强财务监督;
7、其他有关工作事项。
第八章授权制度
第二十八条与期货公司订立的开户合同应按公司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程序审核后,由公司及各出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员签署。交易合同签约授权书应列明有权签约的人员名单、可签交易种类和限额。
第二十九条公司对期货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交易授权书应列明有权交易的人员名单、可从事交易的具体种类;期货交易授权书由公司及各出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员签署。
第三十条 交易资金调拨授权书应列明有权进行资金调拨的人员名单和资金限额。 交易资金调拨授权书由公司及各出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员签署。
第三十一条 签约权、交易权和资金调拨权应当分立。被授权人只有在取得书面授权后方可进行授权范围内的操作。
第三十二条如因各种原因造成被授权人的变动,应立即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员通知业务相关各方,并报期
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委员会备案。原被授权人自接通知之时起,不再享有被授权的一切权利。
第九章风控制度
第三十三条公司期货业务实行定期内部报告制度。公司及各出资企业期货保值业务小组应制作套期保值业务报表,定期向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委员会报告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浮动盈亏等。
第三十四条公司及各出资企业设置风控专员岗位,风控专员岗位不得与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其他岗位交叉。 风控专员应当接受公司的审计部的业务指导。
第三十五条当出现以下事项之一时,风控专员必须及时向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委员会报告:(1)本企业套期保值账户、期货投资账户保证金占用率超过 60%;(2)本企业套期保值账户保证金不足需要追加资金;(3)期货套期保值账户交易情况与本企业套期保值计划不符。
第三十六条交易错单处理程序:
1、当发生属于期货公司过错的错单时,由本企业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小组组长通知期货公司,并由期货公司及时采取相应错单处理措施,再向期货公司追偿产生的直接损失。
2、当发生属于本企业交易员过错的错单时:盘中发现错单,交易员应立即报告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小组组长,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小组应于第一时间对错误头寸执行平仓,同时立即恢复正确头寸;盘后发
现错单,交易员应立即报告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小组组长,并在下一交易日执行平仓,恢复正确头寸;交易员应于错单发生当日提交书面报告,注明错单责任人、错单行为、原因、涉及的合约、手数、盈亏等事项,提交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小组及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在已经确认对批量订单进行套期保值的情况下,期货头寸的建立、平仓要与所保值的订单在数量及时间上相匹配。
第三十八条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小组设立符合要求的交易、通讯及信息服务设施系统,保证交易系统的正常运行,确保交易工作正常开展。
第十章平仓止损制度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及各出资企业实施平仓止损制度。当期货价格剧烈波动价格失真(连续合约的价格与现货价格偏差幅度超过 6%)导致公司及出资企业套保出现风险时需强制平仓。套期保值过程中因执行偏差(错误指令、错语操作、未严格执行交易指令)产生风险时需强制平仓。由于现货合同对手方部分或者全部不履行合同,合同对应的套期保值头寸需要强制平仓。
第十一章报告制度
第四十条交易员应及时向本企业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小组组长报告头寸及仓位状况、市场基本信息等基本情况;
第四十一条资金调拨专员、结算专员应及时向本企业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小组组长报告盈亏状况、敞口头寸风险状况、信用及保证金状况等,同时应通报交易员及风控专员;
第四十二条风控专员应定期并及时向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委员会定期报告敞口头寸风险状况、信用及保证金状况、累计结算盈亏、套期保值方案执行情况等。
发生以下情况时,风控专员应立即报告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委员会:(1)本企业期货业务有关人员违反工作程序; (2)本企业的套期保值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 (3)本企业交易员的交易行为不符合套期保值方案; (4)本企业的期货头寸风险状况影响到套期保值过程的正常进行; (5)本企业期货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第四十三条公司及各出资企业每半月以书面形式向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委员会报告当期交易数量、交易价位、持仓头寸、累计仓单等情况;在发生价格剧烈波动、重大亏损、被强制平仓或发生法律纠纷等事项后,应于 2 个工作日内向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委员会报告有关情况;每季度以书面形式向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委员会报告当季持仓规模、资金使用、盈亏情况、套期保值效果和风险敞口评价、风险防控等情况;年度终了应就全年业务开展情况和风险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等形成专门报告。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委员会每年度应就全年套期保值业务情况向董事会进行专门汇报。
第十二章保密制度
第四十四条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小组相关人员应遵守公司保密制度。
第四十五条期货交易信息为公司高度机密的商业秘密,公司及出资企业期货业务过程中各知情者均应对方案、交易时间、持仓头寸、
持仓价格、资金状况等信息保密。 未经公司允许,不得对公司的无关人员提供期货业务的任何信息,也不得对公司外提供公司期货业务的任何信息。
第四十六条公司及各出资企业期货业务相关人员应与本企业签订保密协议书。公司及各出资企业期货业务相关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本企业期货交易有关信息的工作人员,因个人原因造成信息泄露并产生任何不良后果由当事人全部负责,同时公司将严厉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三章信息披露制度
第四十七条公司拟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应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应在做出相关决议后两个交易日内进行公告。并向深交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套期保值合同或具体说明材料;
(三)、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股东大会决议(如适用);
(四)、套期保值涉及的主管部门意见(如适用);
(五)、咨询机构出具的专项分析报告(如有);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四十八条当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套期保值业务导致合计亏损或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人民币时,公司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披露相关情况。
第四十九条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需要定期披露或临时披露信息的,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确定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时间,并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向深交所办理公告等相关手续。
第十四章 档案管理制度
第五十条公司及各出资企业对期货业务的开户文件、批准或审批文件、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检查记录等业务档案保存至少 15
年。
第十五章 责任制度
第五十一条对于违反本管理制度的公司及出资企业的相关人员,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依法追求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十二条对于日常监管工作中上报虚假信息、隐瞒资产损失、未按要求及时报告有关情况或不配合监管工作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