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 日 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银华全球核心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2008年3月6日证监许可[2008]332 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08年5月26日起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本基金投资于全球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类风险,投资工具类风险、投资管理类风险、技术类风险和特殊事件类风险,等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人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08年11月26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08年9月30日,所披露的投资组合为2008年3季度的数据(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二十二、《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9
二十三、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108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110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112
二十六、备查文件 113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及《银华全球核心优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合同》 指《银华全球核心优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试行办法》 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通知》 《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有关问题的通知》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银华全球核心优选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指《银华全球核心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即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银华全球核心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指《银华全球核心优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指《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外管局 指国家外汇管理局
基金管理人 指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托管人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同,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投资顾问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管理人与其签订的合同,为本基金境外证券投资提供证券买卖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运作情况选择、更换或撤销投资顾问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根据《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法注
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基金中基金 指主要投资对象为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其投资组合主要由各种基金组成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认购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巨额赎回 指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10%时的情形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的红利、股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指任何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事件和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重大政策调整、台风、洪水、地震、流行病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戒严、没收、恐怖主义行为、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事件
公司行为信息 指证券发行人所公告的会或将会影响到基金资产的价值及权益的任何未完成或已完成的行动,及其他与本基金持仓证券所投资的发行公司有关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权益派发、配股、提前赎回等信息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境外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变化。基金投资中出现的风险分为以下五大类:市场类风险、投资工具类风险、投资管理类风险、技术类风险和特殊事件类风险。
(一)市场类风险 1、区域市场风险
区域市场风险是指境外投资受到所投资国家或地区宏观经济运行情况、财政货币政策、产业政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上述因素的变化可能会使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境外市场的运行规律和波动性也可能高于国内证券市场,加上时间和空间的差异,境外投资的市场风险在实际操作中比国内市场风险更难以控制。
2、行业配置风险
行业配置风险是指管理人由于对各国的经济周期、产业政策、汇率利率以及财政货币政策的判断偏差产生的资产配置不当对投资组合产生的不利影响,以及对于少部分行业配置过度集中产生的非系统风险。
3、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各国金融监管机构调整利率政策而导致的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的损失。利率风险是债券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息票利率、期限和到期收益率水平都将影响债券的利率风险水平。国家或地区的利率变动还将影响该地区的经济与汇率等。
4、外汇兑换风险
外汇兑换风险是指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以人民币计价,而本基金的资产以所投资国家的货币计价,汇率变动影响到基金资产在不同币种之间兑换后的价格,从而最终影响到投资者以本位币计价的收益。
(二)投资工具类风险 1、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是指本基金在香港市场上投资的上市公司在产品、运作、技术、竞争
和管理等经营活动中可能出现失误,造成股票价格下跌,从而影响到本基金的收益。 2、金融衍生品风险
金融衍生品的价值是从一些基础资产价格、参考利率或指数中派生出来的,其保证金交易制度产生了杠杆作用。一方面,由于交易成本非常低,杠杆作用可使金融衍生品成为一种
对冲风险和投机的有效工具;另一方面,杠杆作用使得潜在的风险和收益同时放大,在基础资产的价格剧烈变动时,由于杠杆作用和投资者的非理性预期,金融衍生品往往给投资组合带来难以估算和控制的风险。
很多境外股票市场没有个股的当日涨跌停板制度,整个市场也对消息反应迅速,金融衍生品既可以作为快速有效的风险对冲工具,也可能给投资组合带来更大的风险。
本基金不将金融衍生品作为核心资产,只会适当地用来对冲风险。 3、债券风险
债券风险又可以细分为利率风险、购买力风险、变现能力风险、经营风险、违约风险和再投资风险。利率风险是指各国金融监管机构调整利率政策和水平影响债券的市场价格。购买力风险是指由于通货膨胀而使货币购买力下降的风险。变现能力风险是指投资者在短期内无法以合理的价格卖掉债券的风险。经营风险是指发行债券者的管理与决策人员在其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失误,导致资产减少而使债券投资者遭受损失。违约风险是指发行债券的公司不能按时支付债券利息或偿还本金,而给债券投资者带来的损失。再投资风险是指购买短期债券并在债券到期时,由于市场利率已经下调而无法再找到与当初购买长期债券收益相当的其他债券进行投资而形成的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其投资组合不蕴含债券风险。 4、证券借贷风险
证券借贷风险是指作为证券借出方,如果交易对手方违约,则基金可能面临到期无法获得证券借贷收入甚至借出证券无法归还的风险,从而导致基金资产发生损失。
5、回购/逆回购风险
回购/逆回购风险是指在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方可能因财务状况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付款或结算的义务,从而对基金资产价值造成不利影响。
(三)投资管理类风险 1、基金管理人风险
基金管理人风险又分为诚信风险和专业水平风险。基金管理人诚信风险是指基金管理人
的员工可能在境外投资管理活动中违法违规操作,或者在与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可能发生冲突时照顾私利,给基金资产造成损失,形成基金管理人诚信风险。基金管理人专业水平风险是指基金管理人的员工可能由于缺乏境外市场知识与较高职业水准,基于主观的或者客观的原因没有及时掌握境外金融市场动态并获取相应的知识与技能,在境外投资决策和运作中失
误,而导致境外投资的收益受到不利影响。 2、投资顾问风险
投资顾问风险是指基金管理人在选择投资顾问时采用的标准及掌握的信息有一定的时效性和局限性。在境外投资管理活动中,投资顾问所提供的投资建议有可能不适合当前的市场状况,而导致基金资产受到损失。
3、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风险
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风险是指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在托管基金资产的过程中,由于自身或外在因素,可能在资金调拨、证券交割和报表编制等环节出现差错,导致基金资产受到损失。
4、证券经纪商风险
证券经纪商风险是指证券经纪商的财务状况与经营水平不断变化,当它们由于证券经纪商自身或外在的不利因素而出现薄弱环节时,会影响到本基金的投资管理与交易活动,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受到损失。
5、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是指由于各个国家/地区适用不同法律法规,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行为在部分国家/地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性。
6、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在市场或者个股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低成本地调整基金投资组合,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流动性风险又分为个股波动或资金调拨不畅引起的日常流动性风险和突发性事件引起的巨额赎回流动性风险。
(四)技术类风险 1、交易技术风险
交易技术风险是指境外投资管理活动要求基金管理人运用交易系统跨市场、跨时区下单,也可能会依照国际惯例委托境外托管人购买基金等。在各种交易运作中,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技术系统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从而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
2、通讯风险
通讯风险是指境外投资管理活动对远距离、跨时区的通讯系统要求较高,技术失误或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的通讯故障可能会影响到本基金投资管理活动的准确性和时效性,从而导
致基金资产受到损失。 3、研究模型风险
研究模型风险是指本基金会建立量化模型进行投资研究,或者运用第三方模型/软件进行投资研究和风险控制,这些研究模型/软件可能出现理论或技术错误,在实践中错误地指导境外投资运作,从而导致基金资产受到损失。
4、会计核算风险
会计核算风险是指由于会计核算及会计管理上违规操作或工作疏忽形成的风险。上述违规操作或工作疏忽包括经常性的串户,透支、过失付款,资金汇划系统款项错划,日终轧账假平,会计备份数据丢失,利息计算错误等技术性错误。
(五)特殊事件类风险 1、自然灾害风险
自然灾害风险是指全球各地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会直接影响到当地的经济运行状况,进而影响到本基金所持有的当地证券的价格,从而影响到本基金的收益。
2、政治动荡风险
政治动荡风险是指本基金所投资的国家或地区出现政变或暴乱等政治事件,影响到该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发展,进而影响到本基金所持有的证券价格,给本基金的收益带来负面影响。
3、恐怖事件风险
恐怖事件风险是指本基金所投资的国家或地区出现恐怖事件,并且该恐怖事件在证券市场上造成极度恐慌情绪,致使证券价格剧烈变动,给本基金的投资管理带来收益或运作上的风险。
4、第三方风险
第三方风险是指本基金运作的相关主体,如:基金管理人、投资顾问、基金托管人和证券经纪商等,在合作中自身没有过错,但是其委托的或无任何关系的第三方的作为可能影响到当事人,并且进一步影响到基金的收益。
(一)投资目标
通过以香港区域为核心的全球化资产配置,对香港证券市场进行股票投资并在全球证券市场进行公募基金投资,有效分散投资风险并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理念
以香港区域为核心的全球化资产配置将获取风险和收益的有效平衡,通过优中选优的公募基金投资将获取风险分散的超额收益。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主动管理的股票型公募基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在香港证券市场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和金融衍生品,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它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香港证券市场上公开发行、上市交易的股票及金融衍生品合计不高于本基金基金资产的 40%;主动管理的股票型公募基金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合计不低于本基金基金资产的 60%;现金、货币市场工具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合计不高于本基金基金资产的 40%。
本基金将香港区域列为投资的战略重点,并在全球范围内分散投资,投资市场包括:香港、北美、欧洲、日本和日本之外的亚太地区,以及拉丁美洲、东欧、中东和南亚等新兴市场。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多重投资策略,充分使用由上至下、由下至上和横向推进的投资策略来使组合效率最优化。衍生品策略将不作为本基金的主要投资策略,只会在适当的时候用来规避外汇风险和市场系统性风险。
1、含双层资产配置的由上至下的策略
本基金以香港区域作为全球化资产配置的核心,将基金资产在全球证券市场中动态进行配置。
(1)战略资产配置
本基金根据对全球经济发展态势、各区域市场环境及政治、经济前景的分析进行区域资产配置。本基金的中立配置为 40%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和 60%投资于香港以外的全球证券市场。该中立配置将 60%的基金资产配置于香港以外的全球证券市场,可以分散单一市场风险,分享全球经济增长,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将 40%的基金资产配置于香港市场,可以在较高安全边际的基础上追求高成长市场的投资收益。如果全球宏观经济以及上述区域经济发展基本面出现变动和调整,本基金将通过战术资产配置对该中立配置进行调整。
(2)战术资产配置
为了加强短期表现并防止过度波动,本基金将根据全球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以及影响各投资品种吸引力的基本面和技术面因素,积极地调整配置在香港证券市场和香港以外的全球证券市场的资产权重。
基金管理人将定期评估宏观经济环境、企业盈利成长、股票市场估值、流动性、政治稳定性、政府政策、市场投资主题和投资者情绪等。评估结果将在全球市场及香港区域市场间比较和评级,同时也会和过往的历史趋势比较。
当对香港证券市场前景的评估变得相对谨慎时,本基金将加大近期有更好稳定性的全球证券市场的配置权重,反之则降低全球证券市场的配置权重。
2、由下至上的双聚焦选股模型策略
本基金的香港投资组合由上市交易的股票和金融衍生品构成。被以下任何一个选股模型选中的股票将被纳入股票池中。
(1)传统选股
基金管理人的传统模型将持续地选择高质量的公司。此模型大量依赖微观研究,通过反复筛选来识别广泛领域内的最佳股票,筛选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①易切入性筛选;
②质量筛选;
③公司基本面选取;
④战略偏向选股。
(2)催化选股
基金管理人的催化选股模型将持续寻找公司核心能力转型。此模型也大量依靠微观研究,用于识别由下列催化剂因素带来的量子变化而获益的公司:
①重新战略定位;
②资产调整;
③购并事件;
④蜕变;
⑤结构改革;
⑥财务重整;
⑦其他重要因素。 3、双“雷达”搜寻的横向推进策略
本基金运用公募基金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等工具间接地构建全球投资组合。双“雷达”搜寻的横向推进的策略包括基金选择及投资顾问选择。一个“雷达”搜寻是指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的流动性、历史业绩和费率结构等多个条件选择最好的基金或基金组合;另一个 “雷达”搜寻是指管理人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范围、风格和限制来挑选合适的投资顾问
(但是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在适当的条件下不再为本基金的管理和运作选择投资顾问),这将通过制定一整套标准以审核候选投资顾问来执行。
横向推进策略是指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目标与分析结果预先建立多因素匹配模型,将全球范围内的投资组合逐一与该模型匹配,找出符合条件的投资组合或者有能力构建目标投资组合的投资顾问,从而提高本基金的投资绩效并提升本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水平。
(1)基金选择
本基金将投资的基金或基金组合,应符合本基金的战术要求及以下几个条件:
①所投地域、市场、行业、风格、主题或所投地域货币等必须和基金管理人对前景的评估紧密一致;
②基金规模必须足够大,交易必须足够频繁以满足好的流动性的需要;
③过往的业绩表现必须在一个市场周期中有正面的增值回报;
④管理费和手续费不应该超过同业标准;
⑤所投资的市场不应该和本基金的其他投资相冲突和严重重复;
⑥每天进行净资产值评估并由独立的第三方进行准确验证。
基金管理人将会将基金组合置入合格基金名单上,定期进行审查,并根据本基金的需求作相应的调整。
(2)投资顾问选择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本基金的目标投资范围、风格和限制来挑选合适的投资顾问。这将通过制定一整套标准以审核潜在候选人来执行。具体衡量标准如下:
①机构的历史表现和最近的发展方向;
②管理资产规模和产品范围;
③投资管理团队的声誉;
④客户结构和管理基金的种类;
⑤投资业绩记录;
⑥风险控制和合法记录;
⑦系统/法律支援和运作能力。
除了审核当前状况,我们还关注其稳定性、方向趋势和以上标准的近期变化情况。 4、衍生品投资策略
(1)规避外汇风险
本基金不会在外汇汇率波动上投机。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可能会用货币衍生品、远期合约、掉期交易等工具来对冲外汇风险,仓位依境外投资头寸而定。对于没有流动性对冲工具的货币而言,经境外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基金管理人会采用交叉保值的策略。
(2)规避市场风险(Beta)
当本基金所投资的市场系统性风险加大时,基金管理人将运用指数衍生品(波动率较小的一篮子股票),而非个股衍生品,来规避投资组合的风险。此外,在决定衍生品的占比时,基金管理人会参考衍生品的综合敏感度并持续监控。
(五)投资决策依据及流程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全球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区域经济发展情况、各国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及其货币市场和证券市场运行状况。
(3)宏观分析师、策略分析师、股票分析师和数量分析师各自独立完成相应的研究报告,为投资策略提供依据。
(4)团队投资方式。本基金在境外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顾问组成投资团队,通过投资团队的共同努力与分工协作,由基金管理人具体执行投资计划,争取良好投资业绩。
2、决策程序
本基金所作的投资决定包含全球资产配置、香港股票选择、全球市场的基金选择以及投资顾问挑选。
所有主要决策都必须要:
(1)根据广泛的研究和采用在投资策略部分列举的交叉评估方法来制定;
(2)由境外投资决策委员会共同批准并由境外投资部总监作最终决定;
(3)要根据业绩表现和风险/合法控制的反馈信息来进行定期审核和调整。从公司的组织架构来讲,本基金的决策流程如下:
(1)市场分析师及股票分析师提议;
(2)经公司投资研究会议讨论;
(3)境外投资部总监决定;
(4)境外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从投资决策的内容来讲,本基金的决策流程如下:
(1)采用战术资产配置来决定在香港以外的全球市场和香港市场的合理权重。任何变动都会促发香港上市股票和金融衍生品买卖、公募基金的申购/赎回、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
金的买卖和其各自货币单位之间的兑换等交易。以上决策至少每季度评价并调整一次。
(2)在资产配置框架确立后,全球投资组合将根据基金投资的区域、风格和主题等偏好再平衡。为了达到此目的,本基金会重新排列公募基金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合格名单及权重。被聘任的投资顾问将定期地给基金管理人提供一个基金投资组合模型,这个模型将作为基金管理人最终决定的参考。以上决策至少每月评价并调整一次。
(3)为了同基金管理人的宏观及行业分析结论保持一致,基金管理人将调整香港投资组合的构成和权重,此调整会根据基金管理人通过传统选股和催化选股模型不断更新的股票池来操作。当股票从股票池中剔除或基金从可选的第三方基金名单中退出(通常由于变差的股票或基金质量的原因)将促使我们作被动决策。在这些情况下,下一个最合格的替代股票或基金将被甄别并作替换。以上决策至少每月评价并调整一次。
(六)投资限制 1.组合投资比例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
(3)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5)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6)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20%。
(7)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基金超过上述(1)-(7)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
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2.关于投资境外基金的限制
(1)每只境外基金投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投资境外伞型基金的,该伞型基金应当视为一只基金。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基金:
①其他基金中基金;
②联接基金(A Feeder Fund);
③投资于前述两项基金的伞型基金子基金。 3.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金融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②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③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本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4.证券借贷交易
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 102
%。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①现金;
②存款证明;
③商业票据;
④政府债券;
⑤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
上述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5.证券回购交易
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 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
上述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6.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14)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6)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7.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现行法律法规的投资禁
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招募说明书》第四部分“基金的投资”中(六)“投资限制”所述的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七)业绩比较基准
标准普尔/花旗全球市场指数(S&P/Citigroup BMI Global)×60%+香港恒生指数(Hang Seng Index)×40%。
考虑本基金正常状态之下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本基金选择市场代表性较好、具备较好公信力的标准普尔/花旗全球市场指数(S&P/Citigroup BMI Global Index)×60%+香港恒生指数×40%作为本基金产品的业绩比较基准。
S&P/Citigroup BMI Global Index 覆盖全球 52 个市场的 11,000 多家上市公司,其中
包括 26 个发达市场和 26 个发展中市场;涵盖全球上市股票约 97%的市值。在几家国际指数提供商中,S&P/Citigroup BMI Global Index 在保持同一编制方法的前提下,拥有最长的历史记录,同时更广泛地代表了全球市场的走势,在国际上被广泛采用为有关投资产品的业绩基准。本基金资产大于 60%的资产投资于全球范围内的公募基金,既包括发达市场,又包括新兴市场。因此基金管理人认为 S&P/Citigroup BMI Global Index × 60%是本基金全球范围内公募基金投资组合的适当的业绩比较基准。
恒生指数的成分股以在联交所主板作第一上市的公司为选取目标,自 2006 年 9 月 11日纳入中国内地国企 H 股。恒生指数下设四个分类指数:金融、公用事业、地产和工商业,囊括所有的成分股。
本基金基金资产不高于 40%的资产投资于香港市场。恒生指数既有长期的历史纪录,又合理地反映了大中华地区主要股票的市场表现,为市场普遍接受。基金管理人认为恒生指数
×40%是本基金香港股票投资组合适当的业绩比较基准。
若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预期风险与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全球股票型基金,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属于中等偏高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的基金品种。本基金力争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之下,使基金的长期收益水平高于业绩比较基准。
(九)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若本基金投资超过《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进行调整以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比例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投资者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十一)代理投票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票的代理投票权。在有需要为本基金持有股份的上市公司所提出的决议案进行代理投票时,基金管理人将遵循以下原则:
1.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争取最大利益及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2.符合所投单只基金既定的投资目的;
3.遵守所投单只基金投资守则的规范。代理投票的处理方法为:
1.代理投票权的决定将由基金管理人做出。基金管理人将保留代理投票文件至少三年以上。
2.在履行代理投票职责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操作需要,委托投资顾问、境外托管人或其他专业机构提供代理投票的建议、协助完成代理投票的程序等,基金管理人应对代理机构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并承担相应责任。
3.代理投票前,基金经理将充分研究提案的合理性,并综合考虑投资顾问、独立第三方研究机构和反对者的意见后,勤勉尽职地代理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
4.一般情况下,对于接纳财政报告、派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有关公司日常运作事项的决议案,只要无损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及上市公司治理,基金管理人会选择投弃权票。
5.对于其他建议如收购合并,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在投票日之前,基金管理人应针对上市公司股东会议案的表决方案形成初步意见,并报境外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最终形成针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案的投票意见。
6.代理投票过程中的境外投资决策委员会意见等文档文件按照基金管理人有关规定予以存档。
7.各基金管理人和参会人员不得擅自投票,必须严格按照最后审批形成的投票意见进行投票。
8.基金管理人及分析师在与上市公司的接触过程中,不得私自以公司名义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案发表承诺性意见和其他误导性言论。
9.基金管理人、分析师及其他投票参与人禁止索要、接受上市公司、保荐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贿赂和其他不正当利益;禁止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从业人员道德规范的行为。
(十二)证券交易
基金管理人按照一个综合评分机制来选择证券经纪商并决定其分仓比重,既重视证券经纪商全球范围内上市公司研究力量、单个国家证券市场的特色研究力量、以及 IPO 的综合实
力,又注重遍布全球主要证券交易市场的交易平台的便捷性和高效性。证券经纪商的选择和评价务求使佣金的支付数量与证券经纪商所提供的整体服务水平相匹配。基金管理人每半年对证券经纪商进行一次综合评定,根据评分结果对证券经纪商分仓比重作出相应调整。
评分范围包括:
1、分析水平:分析报告质量、涵盖范畴、推介成绩等 (最高 5 分,占 20%)
2、销售服务:信息提供、公司探访、会议频率等 (最高 5 分,占 10%)
3、交易过程:交易效率、成交均价 (最高 5 分,占 30%)
4、上市配售:信息提供、分配情况 (最高 5 分,占 5%)
5、交收配套:流程顺畅、准确程度 (最高 5 分,占 5%)
6、财政实力:财政状况、监管标准 (最高 5 分,占 10%)
7、佣金:佣金水平、服务水平和质量 (最高 5 分,占 20%)
基金管理人按以上方法给各证券经纪商打分后,加权加总,按分数从高(最高 5 分)到
低排列,取前 5 名证券经纪商分配交易量,分高者多得。
基金管理人不采用软佣金政策,以避免与基金持有人在证券经纪商处的潜在利益冲突。基金管理人员工也从证券经纪商挑选到交易执行等各个环节避免可能产生的潜在利益冲突。如有潜在利益冲突,相关员工应立即向主管及监察稽核部门汇报,并依照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意见执行相关任务。
(十三)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期为 2008 年 7 月 1 日起至 9 月 30 日止。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 项目 | 金额 | 占基金总资产的 |
(人民币元) | 比例(%) | ||
1 | 权益投资 | 57,472,431.27 | 24.49 |
其中:普通股 | 57,472,431.27 | 24.49 | |
存托凭证 | - | 0.00 | |
2 | 基金投资 | 83,832,429.37 | 35.72 |
3 | 固定收益投资 | - | 0.00 |
其中:债券 | - | 0.00 | |
资产支持证券 | - | 0.00 |
4 |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 0.00 |
其中:远期 | - | 0.00 | |
期货 | - | 0.00 | |
期权 | - | 0.00 | |
权证 | - | 0.00 | |
5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 0.00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 产 | - | 0.00 | |
6 | 货币市场工具 | - | 0.00 |
7 |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 89,493,899.28 | 38.13 |
8 | 其他资产 | 3,916,061.42 | 1.67 |
9 | 合计 | 234,714,821.34 | 100.00 |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2、 报告期末在各个国家(地区)证券市场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分布
国家(地区) |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中国香港 | 57,472,431.27 | 27.95 |
合计 | 57,472,431.27 | 27.95 |
注:(1)股票的国家(地区)类别根据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确定。
(2)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存托凭证。
3、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 |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金融 | 29,287,419.05 | 14.24 |
能源 | 10,156,468.98 | 4.94 |
电信服务 | 6,909,107.42 | 3.36 |
非必需消费品 | 1,066,486.22 | 0.52 |
信息技术 | 1,177,280.87 | 0.57 |
材料 | 0.00 | 0.00 |
工业 | 3,055,898.93 | 1.49 |
必需消费品 | 0.00 | 0.00 |
公共事业 | 5,819,769.80 | 2.83 |
保健 | 0.00 | 0.00 |
合计 | 57,472,431.27 | 27.95 |
注:(1)以上分类采用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
(2)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存托凭证。
4、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明细
序号 | 证券代码 | 公司名称 (英文) | 公司名称 (中文) | 所在 证券市 场 | 所属国家 (地区) | 数量(股) | 公允价值 (人民币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 00005 | HSBC Holdings plc | 汇丰控股有 限公司 | 香港交 易所 | 中国香 港 | 98,000.00 | 10,462,732.06 | 5.09% |
2 | 00941 | China Mobile Ltd. | 中国移动有 限公司 | 香港交 易所 | 中国香 港 | 102,500.00 | 6,909,107.42 | 3.36% |
3 | 02628 | China Life Insurance Co. Ltd. | 中国人寿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 | 香港交易所 | 中国香港 | 152,000.00 | 3,803,832.98 | 1.85% |
4 | 01398 | 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Bank of China Ltd.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香港交 易所 | 中国香港 | 898,000.00 | 3,605,068.77 | 1.75% |
5 | 00002 | CLP Holdings Ltd. | 中电控股有 限公司 | 香港交 易所 | 中国香 港 | 64,000.00 | 3,497,745.22 | 1.70% |
6 | 00857 | PetroChina Co. Ltd.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 限公司 | 香港交易所 | 中国香港 | 470,000.00 | 3,295,790.40 | 1.60% |
7 | 00883 | CNOOC Ltd. | 中国海洋石 油有限公司 | 香港交 易所 | 中国香 港 | 394,000.00 | 3,056,407.33 | 1.49% |
8 | 00013 | Hutchison Whampoa Ltd. | 和记黄埔有 限公司 | 香港交 易所 | 中国香 港 | 55,000.00 | 2,834,730.36 | 1.38% |
9 | 00001 | Cheung Kong (Holdings) Ltd. | 长 江 实 业 (集团)有限公司 | 香港交易所 | 中国香港 | 27,000.00 | 2,041,242.53 | 0.99% |
10 | 00386 | China Petroleum & Chemical Corporation |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香港交易所 | 中国香港 | 370,000.00 | 1,955,648.39 | 0.95% |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存托凭证。
5、 报告期末按债券信用等级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金融衍生品投资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金融衍生品。
9、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
序号 | 基金名称 | 基金类型 | 运作方式 | 管理人 | 公允价值 (人民币元) | 占基金资产 净值 比例 |
1 | MFS MERIDIAN FUNDS US RESEARCH FUND | 开放式基金 | 契约型开放式 | MFS Investment Management | 30,008,957.69 | 14.59% |
2 | PIONEER FUNDS TOP EUROPEAN PLAYERS | 开放式基金 | 契约型开放式 | Pioneer Asset Management S.A. | 20,995,417.97 | 10.21% |
3 | ALLIANCEBERNSTEIN EMERGING MARKETS GROWTH | 开放式基金 | 契约型开放式 | AllianceBernstein L.P. | 13,742,285.38 | 6.68% |
4 | ISHARES S&P GLOBAL HEALTHCARE | ETF 基 金 | 契约型开放式 | Barclays Global Fund Advisors | 7,800,950.67 | 3.79% |
5 | ISHARES RUSSELL 3000 | ETF 基 金 | 契约型开 放式 | Barclays Global Fund Advisors | 4,209,082.91 | 2.05% |
6 | ISHARES MSCI AUSTRALIA | ETF 基 金 | 契约型开 放式 | Barclays Global Fund Advisors | 3,305,270.06 | 1.61% |
7 | ISHARES S&P GLOBAL INFRASTR | ETF 基 金 | 契约型开放式 | Barclays Global Fund Advisors | 2,358,323.70 | 1.15% |
8 | LLOYD GEORGE ASIA PACIFIC FUND | 开放式基金 | 契约型开放式 | Lloyd George Management (Europe) Limited | 1,412,140.99 | 0.69% |
注:本基金所投资的上述基金以及上述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均不是、亦不得被视为本基金的发起人、分销商或发行者。
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 其他资产构成
项目 | 金额(人民币元) |
存出保证金 | 0.00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477,518.11 |
应收股利 | 379,591.62 |
应收利息 | 8,469.21 |
应收申购款 | 17,757.04 |
其他应收款 | 32,725.44 |
合计 | 3,916,061.42 |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 基金管理人以自有资产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本基金管理人用自有资金于2008年5月20-21日通过代销机构认购本基金份额为 39,983,044.87份(含募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规定执行。
本基金在业绩披露中将采用全球投资表现标准(GIPS)
(一)在业绩表述中采用统一的货币;
(二)按照 GIPS 的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计算;
(三)如果 GIPS 的标准与国内现行要求不符时,同时公布不同标准下的计算结果,并说明其差异;
(四)对外披露时,需要注明业绩计算标准是符合 GIPS 要求的;
(五)当 GIPS 标准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将作相应调整并及时披露。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阶段 | 份额净值增长率① | 份额净值增长率标 准差②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率③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 ①-③ | ②-④ |
过去三个月 | -15.00% | 1.32% | -17.68% | 1.69% | 2.68% | -0.37% |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2008 年 5 月 26 日)至 2008 年 9 月 30 | -16.70% | 1.13% | -24.10% | 1.50% | 7.40% | -0.37% |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08年5月26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截至2008年9月30日)的投资业绩及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C2 办公楼 15 层法定代表人:彭越
成立日期:2001 年 5 月 28 日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 号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徐菡
电话:010-58163060传真:010-58163090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1 年 5 月 28 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监基金字
[2001]7 号文)设立的全国性基金管理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 2 亿元人民币,公司的股权结构为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比例:29%)、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比例: 29%)、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21%)及山西海鑫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21%)。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公司注册地为广东省深圳市。
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和薪酬与提名委员会 2 个专业委员会,有针对性地研究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相关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切实加强对公司运作的监督。
公司监事会由 3 位监事组成,主要负责检查公司的财务以及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公司具体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投资管理部、境外投资部、研究部、交易管理部、固定收益部、企业年金管理部、特定客户资产管理部、市场营销
部、国际合作与产品开发部、运作保障部、信息技术部、总经理(董事会)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行政财务部、深圳管理部、监察稽核部等 16 个职能部门,并成立了北京分公司和上海分公司等 2 个分支机构。此外,公司还设有 A 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境外投资决策委员会、特定客户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境外基金投资组合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彭越先生,董事长,研究生学历。曾任职于最高人民检察院,曾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蒋辉先生,副董事长,经济学博士后。曾任西南财经大学统计系教师,海南省富南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经理,海南港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经理,中国证监会重庆证监局机构部主任兼上市部主任、上市处处长、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现任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矫正中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曾任吉林省财政厅副处长、处长、副厅长、厅长,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局长,吉林市代市长、市委书记,吉林省政府秘书长兼办公厅主任,吉林省副省长等职。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徐志光先生,董事,法学硕士。曾任职于深圳国际商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合伙人,现任广东万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06 年 8 月起,担任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证券事务部部长。
王立新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博士。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科员,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副处长,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开发部、市场拓展部总监,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代总经理。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郑秉文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后,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培训中心主任,院长助理,副院长。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拉美研究所所长。
王恬先生,独立董事,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银行深圳分行行长,深圳天骥基金董事,中国国际财务有限公司(深圳)董事长,首长四方(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现任南方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陆志芳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律师。曾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律系副主任,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市律师协会国际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现任海问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胡奕钿先生,独立董事,香港中文大学社会科学系及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毕业,香港信
贷及管理专业协会高级会士。曾任中国工商银行(亚洲)信贷风险管理部主管,香港富邦银行高级副总裁兼信贷风险管理部主管。现任香港渣打银行企业信贷主管。
周兰女士,监事会主席,中国社会科学院货币银行学专业,研究生毕业。曾任北京建材研究院财务科长;北京京放经济发展公司计财部经理;佛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长及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现任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长及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
李丹女士,监事,大学本科学历。曾在长春师范学院、深圳蛇口建筑装饰工程公司、深圳经济特区证券公司等任职。现任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后海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李欣先生,监事,大学学历,注册会计师。曾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上海泾华联合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审计部经理助理。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政财务部财务主管。
石松鹰先生,常务副总经理,研究生学历,经济师。曾任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证券部业务经理,基金投资部经理,北京中协天地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经理、天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银华优势企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公司投资总监、公司副总经理。
凌宇翔先生,督察长,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重庆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管理部总经理。
2、本基金基金经理
谢礼文先生,密歇根大学学士,斯坦福大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曾先后担任 ROBERT C. BROWN &CO. INC 以及Cook Inlet 副主席和组合经理,在汇丰资产管理公司担任全球固定收益资产组合经理、在野村资产管理公司担任大中华股票基金经理、在恒生投资管理公司担任资产管理负责人和投资总监等职务。2007 年 8 月加入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8 年 5 月 26 日至今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3、境外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委员会主席:石松鹰
委员:王立新、谢礼文
石松鹰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王立新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谢礼文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报、半年报和年度基金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和其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
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基金管理人对其委托投资顾问、第三方机构相关事项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
2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14、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6、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过对工作流程的控制,进而实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关部门,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本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了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针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在特殊情况下,风险控制委员会可依据其职权,在上报董事会的同时,对公司业务进行一定的干预。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境外投资决策委员会,就境外基金投资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负责监督指导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
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公司督察长、董事会及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一)摩根士丹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1)投资顾问名称: 摩根士丹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Morgan Stanley Investment Management Limited)
(2)注册地址:英国伦敦银行街 20 号 (E14 4AD)
(3)成立时间:1985 年
(4)资产管理规模:摩根士丹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摩根士丹利投资管理(Morgan Stanley Investment Management)的成员,截至 2008 年 6 月 30 日,摩根士丹利投资管理全
球管理资产规模为 5,714 亿美元。
(5)主要联系人:叶松 女士
(6)联系电话:852-22391310
(7)传真:852-34075016
(8)电子邮箱:song.ye@morganstanley.com
(9)法定代表人: Epco van der Lende
(10) 办公地址: 香港九龙柯士甸道西 1 号环球贸易广场 41 楼 2、公司简介
摩根士丹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摩根士丹利投资管理的成员。摩根士丹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摩根士丹利(Morgan Stanley) 旗下的投资管理部门。摩根士丹利集团(Morgan Stanley Group Inc.)成立于 1935 年,Dean Witter, Discover & Co.成立于 1924 年,两家公司于 1997 年 5 月 31 日合并,成为 Morgan Stanley Dean Witter (MSDW) & Co.,于 2001年 4 月改称摩根士丹利(Morgan Stanley),并于 2002 年 6 月正式更名。摩根士丹利(Morgan Stanley)承袭了金融界两大巨头的优良传统。
摩根士丹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 1985 年在伦敦成立,负责国际及全球投资策略,为机构投资者提供全球股票、定息证券或平衡型的投资机会。摩根士丹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英国的金融服务管理局(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 (FSA))注册;同时,也遵循美国 1940 年的投资顾问法例在美国证监会注册。
目前,摩根士丹利投资管理在全球设立了 38 个办事处,雇佣了 3,857 名员工,包括 1,075
名投资专业人才,截至 2008 年 6 月 30 日,摩根士丹利投资管理全球管理资产规模为 5,714
亿美元。投资策略超过 90 种,涵盖所有主要市场、资产类别和投资风格,产品涵盖全球债
券、股票及另类资产等。客户包括各地的政府机关、中央银行、商人银行、企业、捐赠基金和各类基金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公共基金、养老基金等;产品涵盖全球债券、股票及另类资产等;此外,摩根士丹利投资管理的投资范围也包括私募股权投资、创业资本和不动产投资;同时,摩根士丹利投资管理也通过财务顾问为个人投资者提供一系列自行开发的投资产品,分别在美国、欧洲和香港等地区注册。
3、主要负责人员情况介绍
(1)Andrew Harmstone-Rakowski
摩根士丹利投资管理公司执行董事,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商务经济学硕士学位和美国威思康星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全球战术资产配置团队的组合经理,主要负责定量技术和资产配置。2008 年加入摩根士丹利,曾任贝尔斯登国际公司欧洲股票定量研究的主管,雷曼兄弟公司欧洲股票衍生品以及定量研究的主管,瑞士信贷公司产品开发主管,摩根大通公司结构性衍生品欧洲主管、期货期权美国主管等多个职位。更之前,他曾在 Paine Webber Capital Market, Conti Commodities, Bank of New York England and Data Resources 等多个公司任职。国籍:美国。
(2) Muj Ali
摩根士丹利投资管理公司执行董事, 美国达特默斯 Amos Tuck 商学院荣誉 MBA 学位和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瓦萨学院工程及经济系统学士学位,并获得美国大学优等生的荣誉。摩根士丹利投资管理亚洲(除日本外)产品开发主管,是摩根士丹利机构投资顾问团队成员。2007年加入摩根士丹利。曾任瑞士信贷公司负责产品开发以及机构和金融中介销售。美国国际集团负责投资及保险产品的开发与营销。纽约联邦储蓄银行经济研究及银行监管部任研究员。国籍:美国。
(3) Petr Kocourek
摩根士丹利投资管理公司执行董事, 代尔夫特理工大学物理学士学位。全球战术资产配置组合团队的成员,主要负责定量技术和资产配置。1997 年加入摩根士丹利,曾任代尔夫特理工大学的自由科技程序员,荷兰应用科学研究组织的成员。国籍:荷兰。
(二)信怡泰投资(欧洲)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1)投资顾问名称:信怡泰投资(欧洲)有限公司(SEI Investments (Europe) Limited)
(2)注册地址:英国伦敦市布鲁顿街 1 号时代生命大厦(邮编 W1J 6TL) Time & Life Building, 1 Bruton Street, London W1J 6TL
(3)成立时间:1999 年 4 月 30 日
(4)资产管理规模:信怡泰(欧洲)有限公司(SEI Investments (Europe) Limited)为信怡泰公司(SEI Corporation)的全资子公司,截至 2007 年 12 月 31 日,信怡泰公司全
球范围的共同基金和合并资产管理规模达到 4260 亿美元。
(5)主要联系人:Joseph Ujobai
(6)联系电话:+44-207 518 8988
(7)传真:+44-207 518 8951
(9)办公地址: 香港中环皇后大道 2 号长江中心 16 楼
2、公司简介
信怡泰公司(SEI Corporation)成立于 1968 年,并于 1981 年成为美国纳斯达克上市公
司。该公司是全球领先的资产管理服务、投资运作和管理解决方案的提供者。截至 2007 年
12 月 31 日,信怡泰公司全球范围的共同基金和合并资产管理规模达到 4260 亿美元,该公
司在全球 12 个国家有超过 20 间办公场所。信怡泰投资(欧洲)有限公司(SEI Investments (Europe) Limited)是信怡泰公司(SEI Corporation)的全资附属子公司。
3、主要负责人员情况介绍 John Lau
信怡泰(欧洲)有限公司高级投资组合经理, 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的MBA学位、加利福尼亚大学的工程硕士学位和密歇根大学的工程学士学位,并拥有特许金融分析师资格(CFA)。 2007年加入信怡泰,任职高级投资组合经理。他负责基金经理研究和监控信怡泰的亚洲投资组合。曾在花旗集团资产管理的股票量化投资部门工作了10年,负责管理其部门的美国及全球股票量化投资策略,市场中立策略和结构化产品。国籍:美国。
(三)投资顾问的职责
1、投资顾问应当严格遵守国内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始终将持有人的利益置于首位,以合理的依据提出投资建议,公平客观对待所有客户,始终按照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政策、指引和限制协助实施投资决定,充分披露一切涉及利益冲突的重要事实,尊重客户信息的机密性。
2、投资顾问不得从事以下行为:
(1)不公平地对待不同客户;
(2)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客户资料;
(3)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摩根士丹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主要负责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提供在全球范围进行资产配置的建议,信怡泰投资(欧洲)有限公司主要负责对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第三方基金选择与绩效监督提供顾问服务。基金管理人负责本基金所有的投资决策与执行,投资顾问依照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投资顾问协议为本基金的投资管理活动提供顾问服务和专业培训,不作任何投资决策和执行。基金管理人有权利采用或不采用投资顾问的建议,并没有任何义务采纳投资顾问提出的建议。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08年3月6日证监许可[2008] 332号文核准募集。募集期募集的基金份额及利息转份额共计417,188,639.76份,有效认购总户数为5,665户。
(二)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间基金类型:基金中基金
存续期间:不定期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08 年 5 月 26 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日期和时间之外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三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具体开放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于开始申购或赎回两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3、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2008年6月25日起开始办理申购。本基金自2008年8月22日起开始办理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折算为人民币)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两日前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人在 T+2 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 T+3 日(包括该日)后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对于申请在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因投资者怠于行使权利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
本基金所投资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 10%以上的市场休市时,赎回款项将在自受理投资者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 13 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代销机构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 1,000 元。本基金直销网点最
低申购金额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和调整。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1,00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时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0 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 2、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为 1.6%,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分级 | 申购费率 |
申购金额≥1000 万 | 固定收取 1000 元/笔 |
500 万元≤申购金额< 1000 万元 | 0.5% |
100 万元≤申购金额< 500 万元 | 1.0% |
申购金额< 100 万元 | 1.6% |
2、本基金赎回费率最高为 0.5%,且随申请份额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具体如下表所示:
持有时间分级 | 赎回费率 |
持有期< 1 年 | 0.5% |
1 年≤持有期< 2 年 | 0.3% |
持有期≥2 年 | 0 |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应在调整实施三日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七)申购、赎回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下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举例:陶宇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6%,假设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680 元,那么陶宇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过程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1+1.6%)=9,842.51 元申购费用=10,000-9,842.51=157.48 元
申购份数=9,842.51/1.1680=8,426.81 份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小 数 点 后 舍 去 部 分 数 额 为 : 10,000-157.48-(8,426.81 × 1.1680)=0.0059 元。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相应的费用的金额,各计算结果均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下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单位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举例:钟政持有本基金 10,000 份一年半后决定赎回,其对应的大于一年未满两年的赎回费率为 0.3%,假定当日本基金份额净值是 1.2680 元,那么钟政可以得到的净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1.2680=12,680 元赎回费用=12,680×0.3%=38.04 元
净赎回金额=12,680-38.04=12,641.96 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总数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 T+1 日计算,并在 T+2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人民币,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八)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5%。
2、本基金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
3、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赎回费用等于赎回金额乘以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不低于 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三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经代销机构同意后,针对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者适当调整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九)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2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3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2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 3 个工作日前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
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两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的为连续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本基金主要投资市场的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4)本基金的资产规模达到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核准的境外证券投资额度;
(5)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6)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本基金已经达到监管机构核定的本基金的募集规模;
(8)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申购;
(9)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基金主要投资市场的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或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3)发生连续巨额赎回,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
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个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个开放日但少于 10 开放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1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0 个开放日,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10 个开放日
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 1 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 20 个开放日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
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基金转换的程序及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办理非
交易过户必须提供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四)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基金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含投资顾问的顾问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含境外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所投资基金的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及在境外市场的开户、交易、清算、登记等各项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其他为基金利益而产生的中介机构费用(包括税务咨询顾问服务费用);
7、基金的资金汇划费用;
8、代表基金投票或其他与基金投资活动有关的费用;
9、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任何税收、征费、关税、印花税、交易及其他税收及预扣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利息、罚金及费用);
10、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及基金资产由原基金托管人转移至新基金托管人所引起的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包括投资顾问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1.85%年费率计提。基金管理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和投资顾问费两部分,其中投资顾问费在投资顾问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投资顾问协议》中进行约定。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8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8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投资顾问费由基金管理人进行支付,具体支付程序在投资顾问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投资顾问
协议》中列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如基金托管人委托境外托管人,包括向其支付的相应服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3%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本条第(一)款第 3 至第 7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一)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境外市场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拥有的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在境内开立人民币和外币资金账户,在境外开立外币资金账户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境外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4、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境外市场惯例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5、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自身相应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7、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一)估值目的
基金财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的价值,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并为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T+1 日完成 T 日估值。
(三)估值对象
本基金所拥有的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
按估值日当日其所在证券交易市场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估值。
(3)衍生工具:
按估值日当日其所在市场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4)基金
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其他基金按最近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5)非流动性资产或暂停交易的证券估值方法
对于未上市流通、或流通受限、或暂停交易的证券,应参照上述估值原则进行估值。如果上述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估值中的汇率选取原则:
估值计算中涉及美元、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采用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涉及其他货币对人民币的汇率,采用美元作为中间货币进行换算。
(7)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8)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至(7)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至(7)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国家法律法规对此有新的规定的,按其新的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管理人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投资顾问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每个开放日将计算的前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人民币,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四)估值方法中的第(8)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交易机构或独立价格服务商发送的数据错误,或有关会计制度变化以及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3、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一)收益的构成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项目后的余额。
1、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外汇兑换损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3、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项目后的余额。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二)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行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
3、在符合基金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况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6 次。
4、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如果基金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7、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符合上述基金分红条件的可分配收益的 25%。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机构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在 2 日内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指定媒体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T+2 日(T 日为开放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指定媒体,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公历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公历日后2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五)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九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更换投资顾问、境外托管人;
27、基金运作期间如遇投资顾问主要负责人员变动,基金管理人认为该事件有可能对基金投资产生重大影响;
2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9、本基金接受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
30、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3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交易管理和代理投票政策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公司的投资管理制度妥善保管交易管理和代理投票政策、流程和记录,存放于基金管理人的住所,供投资者查阅。
(九)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基金合同》第九条第(二)款约定的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十五年以上。
(一)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变更注册登记日期:2004 年 8 月 26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叁拾捌亿叁仟玖佰壹拾陆万贰仟零玖元法定代表人:肖 钢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总经理:董杰
托管部门联系人:宁敏电话:(010)66594977传真:(010)66594942发展概况:
中国银行业务涵盖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和保险三大领域,其中,商业银行业务是中国银行的传统主营业务,包括公司金融业务、个人金融业务及金融市场业务。中国银行提供的公司金融业务包括存款业务、贷款业务、国际结算及贸易融资业务,以及银行汇票、本票、支票、汇兑、银行承兑汇票、委托收款、托收承付、集中支付、支票圈存及票据托管等其他公司金融业务;个人金融业务包括储蓄存款业务、个人贷款业务、个人中间业务、“中银理财”服务、私人银行业务和银行卡业务等;金融市场业务主要包括本外币金融工具的自营与代客业务、本外币各类证券或指数投资业务、债务资本市场业务、代客理财和资产管理业务、金融代理及托管业务等。
中国银行在国内同业中率先引进国际管理技术人才和经营理念,不断向国际化一流大银行的目标迈进,截至 2007 年末底,中国银行境内外机构共有 10,834 家,其中在中国内地
拥有 37 家一级分行、直属分行,拥有 283 家二级分行及 9,824 家分支机构;在境外有 689家分行、子公司及代表处,是中国国际化程度最高的银行。
2007 年,中国银行营业收入快速增长,风险管理水平不断提高,资产质量明显改善,实现
税后利润 620.17 亿元人民币,较上年增加 139.59 亿元人民币,增幅 29.05%,其中,股东
应享税后利润 562.29 亿元人民币,较上年增加 136.05 亿元人民币,增幅 31.92%;截止 2007
年末,中国银行资本充足率为 13.34%,核心资本充足率为 10.67%;中国银行不良贷款率为 3.12%,较 2006 年末下降 0.92 个百分点。
多年来中国银行围绕客户需求所做的不懈努力,得到了来自业界、客户和权威第三方的广泛认可。在与国际同业和国内同业的激烈竞争中,凭借雄厚的实力和优良的服务,中国银行脱颖而出,成为北京 2008 年奥运会唯一的银行合作伙伴;自 1990 年以来,中国银行一直荣登《财富》500 强排行榜;2004 至 2007 年,中国银行连续被《环球金融》杂志评为“中国最佳贸易融资银行”和“中国最佳外汇银行”;2007 年,中国银行在《银行家》杂志“世界 1000 家大银行”中排名第 9 位;2007 年中国银行被《金融亚洲》评为“亚洲最佳公司(最佳管理、最佳公司治理、最佳股利政策)”和“中国最佳外汇交易银行”;2007 年中国银行被《亚洲货币》杂志和《贸易融资》杂志分别评为“中国最佳现金管理银行”和“中国最佳贸易融资银行”;在“和讯财经风云榜”中,中国银行被评为“中国银行业杰出服务奖”、“中国银行业理财产品测评最具投资价值浆”; 2007 年中国银行再次荣获“优信咨询
(Universum)”评选的“最理想雇主奖”。
(二)主要人员情况
肖钢先生,自 2004 年 8 月起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自 2003 年 3
月起任中国银行董事长、党委书记、行长,自 1996 年 10 月起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助理,期间曾兼任中国人民银行计划资金司司长、货币政策司司长、广东省分行行长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局长。1989 年 10 月至 1996 年 10 月,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政策研究室副主任、
主任、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总裁、计划资金司司长等职。肖先生出生于 1958 年 8 月,1981 年毕业于湖南财经学院,1996 年获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学位。
李礼辉先生,自 2004 年 8 月起担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党委副书记、行
长。2002 年 9 月至 2004 年 8 月担任海南省副省长。1994 年 7 月至 2002 年 9 月担任中国工
商银行副行长。1988 年至 1994 年 7 月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新加坡代表处
首席代表、福建省分行副行长等职。李先生出生于 1952 年 5 月,1977 年毕业于厦门大学经济系财政金融专业,1999 年获得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金融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和经济学博士学位。
王永利先生,自 2006 年 8 月起担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自 2003 年 11 月至
2006 年 8 月任中国银行行长助理,1997 年 4 月至 2003 年 11 月历任中国银行财务部、资产负债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福建省分行常务副行长及行长,以及河北省分行行长等职。王先生出生于 1964 年 4 月,1987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2005 年获得厦门大学博士学位。
董杰先生,自 2007 年 11 月 27 日起担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总
经理。自 2005 年 9 月起任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1983 年 7 月至 2005 年
9 月历任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沙头角支行行长、深圳市分行信贷经营处处长、公司业务处处
长、深圳市分行行长助理、党委委员等职。董先生出生于 1962 年 11 月,获得西南财经大学博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部门的设置及员工情况
中国银行总行于 1998 年设立基金托管部,为进一步树立以投资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
根据不断丰富和发展的托管对象和托管服务种类,中国银行于 2005 年 3 月 23 日正式将基金托管部更名为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下设覆盖销售、市场、运营、风险与合规管理、信息技术、行政管理等各层面的多个团队,现有员工 90 余人;另外,在上海市分行、深圳市分行设有托管业务团队。
(四)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止到 2008 年 6 月末,中国银行已托管景宏、同盛、华夏行业精选、同智优势成长、易方达平稳增长、易方达策略成长、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易方达积极成长、易方达货币、易方达月月收益、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嘉实服务增值、嘉实成长收益、嘉实
理财通系列(含嘉实稳健、嘉实增长、嘉实债券)、嘉实货币、嘉实沪深 300 指数、嘉实超短债、嘉实主题精选、银华优势企业、银华优质增长股票型、海富通收益增长、海富通货币、海富通股票、海富通精选 2 号、万家 180 指数、金鹰成份股优选、华夏回报、华夏回报二号、华夏大盘精选、景顺长城景系列(含景顺长城动力平衡、景顺长城货币、景顺长城优选股票)、景顺长城鼎益股票型、泰信天天收益、泰信优质生活、招商先锋、大成蓝筹稳健、大成财富管理 2020、大成优选、泰达荷银行业精选、国泰沪深 300 指数、国泰金鹏蓝筹价值、友邦华泰盛世中国、友邦华泰积极成长、南方高增长、工银瑞信核心价值股票型、华宝兴业动力组合、华宝兴业先进成长股票型、国海富兰克林潜力组合、银河竞争优势成长、国投瑞银稳定增利债券型、嘉实研究精选股票、长盛创新先锋灵活配置、国泰金鹿保本二期、易方达中小盘股票型等 57 只证券投资基金,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市场型、指数型、行业型、创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和理财品种,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五)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开办各类基金托管业务均获得相应的授权,并在辖内实行业务授权管理和从业人员核准资格管理。中国银行自 1998 年开办托管业务以来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
及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并逐步完善了包括托管业务授权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员工职业道德规范、保密守则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个工作环节;在敏感部位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和隔离墙,安装了录音监听系统,以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了有效核对和监控制度、应急制度和稽查制度,保证托管基金资产与银行自有资产以及各类托管资产的相互独立和资产的安全;制定了内部信息管理制度,严格遵循基金信息披露规定和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相关信息。
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总经理对托管业务的风险控制负第一责任。部门内部设有专门的风险控制小组,作为部内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的审议和决策机构,负责审议决定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风险管理战略、基本原则、风险管理目标和重大政策措施,检查和监督风险管理战略、方针和政策的执行情况。针对托管业务的特点,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内部设立高级合规官和风险与合规管理团队,具体开展部门内部内控及风险管理的相关工作。
最近一年内,中国银行的基金托管业务部门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六)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托管人就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基金管理人报酬和基金托管人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支付方法、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等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履行上述职责过程中,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名称: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香港花园道 1 号中银大厦
办公地址:香港花园道 1 号中银大厦法定代表人:和广北
成立时间:1964 年 10 月 16 日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联系人:黄晚仪
联系电话:+852-3419-3753
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中银香港”)于 1964 年成立,并在 2001 年 10 月 1 日正式更改名称为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是一家在香港注册的持牌银行。其控股公司-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则于 2001 年 2 日在香港注册成立,并于 2002 年 7 月 25 日开始在香港联合交易所
主板上市,2002 年 12 月 2 日被纳入为恒生指数成分股。中银香港目前主要受香港金管局、证监会以及联交所等机构的监管。
截至 2008 年 6 月 30 日,中银香港的总资产为 1,445.1 亿美元,资本总额为 121.9 亿美元,其中实收资本为 67.8 亿美元,资本充足比率达 13.87%,托管资产规模达 378.2 亿美元。2008 年
6 月 30 日评级如下: | 长期 | 短期 |
惠誉/Fitch Ratings | A | F1 |
穆迪/Moody’s | Aa3 | P-1 |
标普/Standard & Poor’s | A- | A-2 |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C2 办公楼 15 层电话:010-58162950
传真:010-58162951
邮编:100738联系人:苑荟
(2)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直销中心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9 层电话:0755-83515002
传真:0755-83515082
邮编:518034 联系人:饶艳艳
(3)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702室电话:021-50817001
传真:021-50817055
联系人:孙为君 2、代销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法定代表人:肖钢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533(全国)
(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法定代表人: 胡怀邦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法定代表人:秦晓
客户服务热线:95555
(7)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客户服务热线:95595
(8)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法定代表人:孔丹
客户服务热线:95558
(9)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0)深圳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号法定代表人:黄立哲
客户服务热线:0755-961202公司网站: www.18ebank.com
(11)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法定代表人:阎冰竹
客户服务热线:北京010-96169 天津022-96269 上海021-53599688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2)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法定代表人:陈辛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888
(13)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法定代表人:法兰克·纽曼
客户服务电话:95501
(14)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广州市农林下路83号 法定代表人:李若虹
客户服务电话:020-38322542,020-38322974
(15)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 294 号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户服务热线:96528,上海地区 962528网址:www.nbcb.com.cn
(16)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29 层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电话: 021-63325888-3108
传真: 021-63326173
联系人:吴宇
(17)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市石路爱河桥路 28 号办公地址:苏州市石路爱河桥路 28 号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电话:0512-65581136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方晓丹
客户服务电话:0512-96288网址:www.dwjq.com.cn
(18)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海滨路光大国际贸易中心26楼2611室办公地址:广东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36、38、41和42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85
联系人:肖中梅
(19)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号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号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系人:覃清芳
电话:0771-5539262传真:0771-5539033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0(全国)、96100(广西)公司网站: www.ghzq.com.cn
(20)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平路135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电话:021-62580818-213传真:021-62152814
联系人:芮敏祺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网址:www.gtja.com
(21)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0号国信证券大厦9层
公司负责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传真:0755-82133302
联系人:林建闽
客户服务电话: 800-810-8868网址:www.guosen.com.cn
(22)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03 400-888-8001
(23)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4457777
客户服务电话: 025-84579897联系人:程高峰
(24)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188号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电话:400-888-8108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25)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4、25层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4、25层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电话:0755-82492000传真:0755-82492062
联系人:盛宗凌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555,0755-25125666
(26)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支路2号合景国际大厦A 幢22楼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支路2号合景国际大厦A 幢22楼法定代表人:范剑
电话:023-63786777传真:023-63786312
联系人:杨卓颖
(27)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63号中山国际大厦12楼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银城东路139号华能联合大厦5层 法定代表人:陈学荣
电话:021-68634518传真:021-68865938
联系人:钟康莺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1551网址:www.xcsc.com
(28)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22楼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68419393、68419974
联系人:杨盛芳
客户服务电话:021-68419393-1098
(29)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传真:0755-82960141
联系人:黄健
客户服务电话:0755-26951111,400-888-8111
(30)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法定代表人:肖时庆
联系人:李洋
客户服务电话:800-820-1868 010-66568915电话:010-66568047
传真:010-66568532
(3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三层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三层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84864818转63266传真:010-84865560
联系人:陈忠
(32)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法定代表人:史洁民
电话:0532-5022026传真:0532-5022511
联系人:丁邵燕
客户服务电话:0532-96577网址:www.zxwt.com.cn
(33)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许昌市南关大街 38 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经三路 15 号广汇国贸 11 楼法定代表人:石保上
客户服务电话:0371-967218电话:0371-65585670
传真:0371-65585118
联系人:程月艳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371-65585665网址:www.ccnew.com
(34)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法定代表人:段强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755-83199511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3199545联系人:刘军辉
(35)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八卦三路平安大厦三楼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八卦三路平安大厦三楼法定代表人:叶黎成
联系人:袁月
电话:0755-22627802传真:0755-82433794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511网址:www.pa18.com
(36)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南塔15-16楼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电话:021-68816000传真:021-68815009
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电话:021-68823685 、 10108998
(37)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开发区第一大街29号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宾水道3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军
电话:022-28451861传真:022-28451616
联系人:王兆权
客户服务电话:022-28455588公司网站:www.ewww.com.cn
(38)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7楼法定代表人:郑辉
电话:0755-83025666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金春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228公司网站:www.jyzq.cn
(39)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B座25层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B座25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联系人:王立洲
联系电话:0755-25832494传真电话:0755-25831718
客户服务电话:0755-25832523
(40)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法定代表人:平岳
电话:400-620-8888
联系人:张静
(41)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人民大街138-1号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431-9668899 0431-5096733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431-5680032
联系人:潘凯
(42)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电话:021-54033888传真:021-54038844
联系人:曹晔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05网址:www.sw2000.com.cn
(43)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中河南路11号万凯庭院商务楼A座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中河南路11号万凯庭院商务楼A座法定代表人:刘军
电话:0571-85783715
联系人:王勤
客户服务电话:96598
(44)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59 号常信大厦 18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区东方路 989 号中达广场 17 楼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电话:021-50586660-8853传真:021-50586660-8881
联系人:程学军
客户服务热线:0519-88166222、0379-64902266、021-52574550
免费服务热线:400-888-8588
(45)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 8 号法人代表:张华东
客户服务电话:025-83367888-4101传真:025-83364032
联系人:胥春阳
(46)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17楼法定代表人:周建辉
客户服务电话:0769-22119351传真:0769-22119423
联系人:张建平
(47)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小西路 4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88 号浦发大厦 26 楼法定代表人:王军
客户服务电话:021-68590808-8119
联系人:罗芳
(48)财通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杭州市解放路 111 号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336传真:0571-87925129
联系人:乔骏
(49)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广场 45 层(51803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0007)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客户服务电话:800-810-8809(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传真:010-64482090
联系人:马泽承
联系电话:010-84183390
(50)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电话:021-63219781传真:021-51062920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999 027-85808318
联系人:李良
(51)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法定代表人:侯巍
客户服务电话:0351-8686868联系人:张治国
联系电话:0351-8686703传真:0351-8686709
(52)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九江路 111 号法定代表人:蒋元真
电话:021-62470157传真:021-62470244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18联系人:谢秀峰
(53)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558323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余江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 020-96210 4008001001网址:http://www.axzq.com.cn
(54)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2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2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法定代表人:雷杰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5571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31-2882332网址:http://www.foundersc.com
(55)信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南京市长江路 88 号法定代表人: 钱凯法
电话:025-84784782传真:025-84784830
联系人:舒萌菲
客户服务电话:025-84784765网址:www.thope.com
(56)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联系人:祝丽萍
电话:0551-2207938传真:0551-2207935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77网址:www.gyzq.com.cn
(57)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高峰
电话:0755-83516094传真:0755-83516199
(58)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大北街13号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青年路8号法定代表人:董祥
电话:0351-5680800-8208
联系人:苏妮
客户服务电话:0351-4167056网址:www.dtsbc.com.cn
(59)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江门市港口路1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5楼法定代表人:段文清
客户服务中心热线: 0750-3160388基金业务传真:0755-82707850
(60)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号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号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电话:0471-4913998传真:0471-4930707
联系人:常向东
客户服务电话:0471-4961259网址:www.cnht.com.cn
(61)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济南市经十路128号办公地址:山东济南市经十路128号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81283728传真:0531-81283735
联系人:傅咏梅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62)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中山二路18号广东电信广场36-37层办公地址:广州市中山二路18号广东电信广场36-37层法定代表人:李舫金
电话:020-37865188传真:020-37865008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33网址:www.wlzq.com.cn
(63)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国际商会中心 48-50 楼法定代表人:杨小阳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网址:www.cjis.cn
(64)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法定代表人:刘弘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827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65)江海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葛新
联系电话:0451-82269286联系传真:0451-82269286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网址:www.jhzq.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C2 办公楼 15 层法定代表人:彭越
联系人:伍军辉
电话:010-58163000传真:010-5816302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吕红
经办律师:廖海、吕红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东三办公楼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东三办公楼 16 层
法定代表人:葛明
电话:010-58153322、58153206传真:010-85188298
签章注册会计师:张小东、成超联系人:成超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遵守基金管理人及其代理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运用基金财产;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财产;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基金赎回手续费及其他事先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6)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7)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18)选择、更换投资顾问,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19)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结算等业务;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基金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报、半年报和年度基金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和其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基金管理人对其委托投资顾问、第三方机构相关事项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
(2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选择、更换境外托管人并与之签署有关协议;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本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报告;
(2)安全保护本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确保本基金及时收取所有应得收入;
(3)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办理基金管理人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5)保存基金管理人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 20 年;
(6)确保本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目标和限制进行管理;
(7)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基金管理人、投资顾问的指令,及
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8)确保本基金的份额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
(9)确保本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申购、认购、赎回等日常交易;
(10)确保本基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确定并实施收益分配方案;
(1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受托人名义或其指定的代理人名义登记资产;
(12)每月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13)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1、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
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3、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三十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4、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
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投票委托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授权范围、授权的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5、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告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①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事项。
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③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
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④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7、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①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②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含百分之五十)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3)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8、计票 (1)现场开会
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共同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②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③如果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
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④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由大会召集人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进行计票。 9、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
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 2 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指定媒体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0、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事项的。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①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
《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②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③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①《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②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③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④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⑤制作清算报告;
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⑦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⑧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