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第 22-25 层)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之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第 22-25 层)
二〇二三年三月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平安证券”或“本保荐机构”)接受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嘉股份”、“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泰嘉股份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为本次发行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以下简称“《证
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等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发行保荐书中所有简称和释义,如无特别说明,均与募集说明书一致。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xxxxx:平安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执行总经理,法学硕士,保荐代表人。 2010 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工作,作为项目核心人员参与并完成了紫光xx IPO项目,作为项目协办人参与并完成了东方通 IPO 项目,作为项目现场负责人参与并完成了福鞍股份 IPO 项目,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并完成了芯源微科创板 IPO、泰嘉股份 IPO、中科信息 IPO 和三盛教育、汉邦高科重大资产重组等项目。
xx女士:平安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资深经理,法学学士、保荐代表人。2011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工作,作为项目核心人员参与并完成了蓝科xx IPO 项目、东方通 IPO 项目、泰嘉股份 IPO 项目、xx软件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xx股份重大资产购买、xx股份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等项目。
xx女士:平安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高级经理,文学学士,具有法律职业资格。2015 年起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曾负责或参与完成了蓝科xx IPO 项目、三盛教育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数字方舟新三板挂牌项目。
项目组其他成员
项目组其他主要成员为:xx先生、章诗麦女士、xxxxx。
公司名称 | 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英文名称 | Bichamp Cutting Technology (Hunan) Co., Ltd. |
股票简称 | 泰嘉股份 |
股票代码 | 002843 |
注册资本 | 21,168 万元 |
法定代表人 | xx |
成立日期 | 2003 年 10 月 23 日 |
上市日期 | 2017 年 1 月 20 日 |
上市地点 | 深圳交易所 |
主要业务 | 双金属带锯条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电源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 售 |
经营范围 | 锯切工具、锯切装备、复合材料的研制、开发与生产;锯切加工服务;锯切技术服务;产品自销及进出口业务;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五金产品制造;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咨询服务 (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以自有合法资金开展金属制品、电子、智能装备产业及科技型项目投资(不得从事吸收存款、集资收款、受托贷款、发放贷款等国家金融监管及财政信用业务)。(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00007533850216 |
信息披露负责人 | xxx |
公司网址 | |
注册地址 | xxxxxxxxxxxxxxx 00 x |
x次证券发行类型为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总股本为 211,680,000 股,股权结构如下:
股份类型 | 数量(股) | 比例 |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股) | 3,375.00 | 0.002% |
1、国家持股(股) | - | - |
2、国有法人持股(股) | - | - |
3、其他内资持股合计(股) | - | - |
4、高管持股(股) | 3,375.00 | 0.002% |
5、外资持股合计(股) | - | - |
二、无限售流通股 | 211,676,625.00 | 99.998% |
股份类型 | 数量(股) | 比例 |
1、流通 A 股(股) | 211,676,625.00 | 99.998% |
2、其他流通股(股) | - | - |
三、总股本 | 211,680,000.00 | 100.00% |
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股东性质 | 持股数量 (股) | 持股比例 |
1 | 长沙正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其它 | 58,897,350 | 27.82% |
2 |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 其它 | 48,000,000 | 22.68% |
3 | 邦中投资有限公司 | 投资公司 | 17,602,650 | 8.32% |
4 | 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员工持股计划 | 其它 | 6,288,000 | 2.97% |
5 | 湖南长创咨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 其它 | 5,388,510 | 2.55% |
6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 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证券投资基金 | 3,273,100 | 1.55% |
7 | 上海歌汝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歌汝奇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投资公司 | 3,063,000 | 1.45% |
8 | 上海歌汝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歌汝酋长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投资公司 | 2,860,000 | 1.35% |
9 | MORGAN STANLEY & CO. INTERNATIONAL PLC. | QFII | 2,472,126 | 1.17% |
10 | 广发基金-北京诚通金控投资有限 公司-广发基金-诚通金控 3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 基金资产管理计划 | 1,172,400 | 0.55% |
合计 | - | 149,017,136 | 70.40% |
(四)发行人 A 股上市以来历次筹资及利润分配情况
单位:万元
上市以来历次筹资情况 | 发行时间 | 发行类别 | 筹资总额 |
2017 年度 | 首次公开发行 | 21,280.00 | |
合计 | 21,280.00 | ||
上市以来利润分配情况 | 分红年度 | 分红方案 | 现金分红金额 (含税) |
2017 年度 | 以总股本 14,169.50 万股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1.5 元(含税) | 2,125.43 | |
2018 年度 | 以总股本 14,000 万股为基数,向全 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10 元 (含税),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 每 10 股转增 5 股 | 14,000.00 | |
2019 年度 | 以总股本 21,000 万股为基数,向全 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3 元 (含税) | 6,300.00 | |
2020 年度 | 以总股本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 10,269.06 |
中股份后的股本 19,950.00 万股为 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1 元(含税);2020 年度已实施股份回购金额为 8,274.06 万元,视同为现金分红 | |||
2021 年度 | 以总股本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后的股本 20,998.00 万股为 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1.5 元(含税);2021 年度已实施股份回购金额为 294.97 万 元,视同为现金分红 | 3,444.67 | |
合计 | 36,139.15 | ||
本次发行前最近一期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资产额(2022 年 9 月 30 日) | 68,308.67 |
公司 2019 年度、2020 年度及 2021 年度财务报告已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2 年 1-9 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9.30 | 2021.12.31 | 2020.12.31 | 2019.12.31 |
资产总计 | 195,289.21 | 101,373.42 | 78,539.96 | 78,751.88 |
负债合计 | 118,446.40 | 42,323.75 | 30,070.82 | 19,865.27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76,842.80 | 59,049.66 | 48,469.14 | 58,886.61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 68,308.67 | 59,020.87 | 48,469.17 | 58,886.61 |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 年 1-9 月 | 2021 年度 | 2020 年度 | 2019 年度 |
营业收入 | 45,827.20 | 52,670.00 | 40,317.98 | 39,811.66 |
营业利润 | 11,095.90 | 8,095.71 | 5,446.36 | 7,441.69 |
利润总额 | 11,130.91 | 8,010.83 | 5,110.23 | 7,170.02 |
净利润 | 9,578.52 | 6,962.06 | 4,155.43 | 6,174.40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9,605.67 | 6,982.24 | 4,155.45 | 6,174.40 |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 年 1-9 月 | 2021 年度 | 2020 年度 | 2019 年度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3,626.01 | 17,551.01 | 8,484.20 | 3,019.38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1,719.42 | -20,250.16 | -5,839.72 | 2,699.88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9,811.29 | 2,515.25 | -1,369.27 | -7,712.93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 11,844.09 | -203.24 | 1,261.66 | -1,984.79 |
项目 | 2022.9.30/ 2022 年 1-9 月 | 2021.12.31/ 2021 年度 | 2020.12.31/ 2020 年度 | 2019.12.31/ 2019 年度 |
流动比率 | 1.01 | 1.00 | 1.33 | 2.02 |
速动比率 | 0.76 | 0.71 | 0.99 | 1.43 |
资产负债率(合并) | 60.65% | 41.75% | 38.29% | 25.23% |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 51.47% | 41.68% | 36.95% | 22.22% |
应收账款xx率(次) | 2.20 | 8.60 | 6.81 | 6.71 |
存货xx率(次) | 1.93 | 3.13 | 2.75 | 2.70 |
每股净资产(元) | 3.23 | 2.81 | 2.31 | 2.80 |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元) | 0.17 | 0.84 | 0.40 | 0.14 |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 | 0.56 | -0.01 | 0.06 | -0.09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46 | 0.34 | 0.20 | 0.29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 收益(元/股) | 0.36 | 0.21 | 0.18 | 0.26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0.45 | 0.34 | 0.20 | 0.29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释每股 收益(元/股) | 0.36 | 0.21 | 0.18 | 0.26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15.39% | 13.15% | 7.32% | 10.03%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后) | 12.04% | 8.09% | 6.57% | 8.99% |
注:上述指标中除母公司资产负债率的指标外,其他均依据合并报表口径计算,各指标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2、速动比率=(流动资产-预付款项-存货-其他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3、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4、应收账款xx率=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平均净值;
5、存货xx率=营业成本/存货平均净值;
6、每股净资产=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股东权益/期末股本;
7、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期末股本;
8、每股净现金流量=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期末股本;
9、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系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9 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 年修订)计算。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以下可能影响保荐机构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一)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x)保荐人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四)保荐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人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平安证券设质量控制部与内核管理部,承担平安证券承做的发行证券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内部审核工作。内部审核的具体流程如下:
项目组在项目预立项后,须及时把项目相关情况通报质量控制部与内核管理部。由每个项目指定的质控专员和内核专员对项目进行现场核查,项目组对现场审核报告进行回复并完成质控验收及问核程序后申请召开内核会议。
内核会议申请由投行业务部门向内核管理部提出。出席内核会议的内核委员人数不少于 7 人(不包括与项目存在关联的委员),来自内部控制部门的委员人数不得低于参会委员总人数的 1/3,至少由 1 名合规管理人员出席且投票表决。内核会后,项目组对内核委员提出的意见进行补充核查并书面答复核查情况。内核管理部对内核意见的答复、落实情况进行审核,确保内核意见在项目材料和文件报送前得到落实。内核意见的答复、落实情况经内核管理部审核通过后,内核
委员无异议且内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审核通过后,形成内核决议。内核会议决议签发后,方可对外提交申报材料。
2023 年 2 月 28 日,平安证券内核委员会召开了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内核会议。经按内部审核程序对泰嘉股份本次证券发行的申请进行严格审核,本保荐机构同意对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予以保荐。
x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本保荐机构就相关事项承诺如下: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平安证券接受发行人委托,担任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本保荐机构遵照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了审慎调查。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是否符合证券发行上市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了判断,对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风险进行了提示,对发行人发展前景进行了评价,对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履行了内部审核程序并出具了内核意见。
本保荐机构内核委员会及保荐代表人经过审慎核查,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条件,募 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同意保荐泰嘉股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x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及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经过了合法有效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尚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在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文件后,公司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股票发行、登记和上市事宜,完成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全部呈报批准程序。
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x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x次发行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方式,在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的有效期内选择适当时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对象需以现金认购。
3、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x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对象为不超过 35 名特定投资者,包括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 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法人、自然 人或其他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两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将在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由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发行询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上市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所有发行对象均将以人民币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
4、定价基准日及发行价格
x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期首日。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 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 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如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回购、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或股本变动事项的,则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1 为调整后发行价格,P0 为调整前发行价格,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为
D,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为 N。
在前述发行底价的基础上,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 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根据竞价结果,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 确定。
5、发行数量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上市公司总股本为 211,680,000 股。本次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30% ,即不超过
63,504,000 股(含本数),并以中国证监会的同意注册的批复文件为准。在上述范围内,最终发行数量将在本次发行申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完成中国证监会注册后,按照相关规定,由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发行询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若在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因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权激励、股票回购注销等事项及其他原因导致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本次发行数量上限亦作相应调整。
6、募集资金数额及用途
x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60,805.62 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投资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 投资方向 | 项目名称 | 项目总投资 | 拟投入募集 资金 |
1 | 智能锯切领域 | 高速钢双金属带锯条产线建设项目 | 12,280.50 | 9,849.40 |
硬质合金带锯条产线建设项目 | 11,211.13 | 9,844.21 | ||
2 | 先进电源制造领域 | 新能源电源及储能电源生产基地项目 | 24,183.79 | 20,112.01 |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3,000.00 | 3,000.00 | ||
3 | — | 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 | 18,000.00 | 18,000.00 |
合计 | 68,675.42 | 60,805.62 |
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少于上述项目 募集资金拟投入总额,上市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 等情况,调整募集资金投入的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额等使用安排,募集 资金不足部分由上市公司自筹解决。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之前,上市公司将根据募投项目实际进度情况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待募集 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规定程序予以置换。
在相关法律法规许可及股东大会决议授权范围内,董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所需金额等具体安排进行调整或确定。
7、限售期安排
x次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减持还需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内,发行对象所认购的本次发行股份因上市公司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而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限售安排。
8、股票上市地点
x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9、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x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将由公司新老股东按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10、决议的有效期
x次发行决议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议案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种类与发行人已发行上市的股份相同,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均相同,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
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
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如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回购、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或股本变动事项的,则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超过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证券法》第九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注册。未经依法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2、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但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不存在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的方式,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的规定。
(四)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一)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二)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四)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六)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经核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上述事项;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构成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存在法律障碍,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2、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
定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票,
募集资金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三)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经核查,发行人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途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3、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本次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30%,即不超过 63,504,000 股(含本数);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
位日已超过 18 个月;且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为发行人主营业务。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途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
4、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发行对象应当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且每次发行对象不超过三十五名。”
经核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对象为不超过 35 名特定投资者,符合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5、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应当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八十。前款所称‘定价基准日’,是指计算发行底价的基准日。”
经核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八十,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6、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上市公司应当以不低于发行底价的价格发行股票。”
经核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7、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对象属于本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
经核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根据竞价结果,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8、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的
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属于本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其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
经核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限售期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9、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得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也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存在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形,也不存在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五)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的相关规定
1、关于第九条“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理解与适用根据该适用意见,“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是指: “(1)财务性投资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类金融业务;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
务(不包括投资前后持股比例未增加的对集团财务公司的投资);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的股权投资;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拆借资金;委托贷款;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等。
(2)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原料或者渠道为目的的产业投资,以收购或者整合为目的的并购投资,以拓展客户、渠道为目的的拆借资金、委托贷款,如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及战略发展方向,不界定为财务性投资。
(3)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参股类金融公司的,适用本条要求;经营类金融业务的不适用本条,经营类金融业务是指将类金融业务收入纳入合并报表。
(4)基于历史原因,通过发起设立、政策性重组等形成且短期难以清退的
财务性投资,不纳入财务性投资计算口径。
(5)金额较大是指,公司已持有和拟持有的财务性投资金额超过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不包括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类金融业务的投资金额)。
(6)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前新投入和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金额应当从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投入是指支付投资资金、披露投资意向或者签订投资协议等。
(7)发行人应当结合前述情况,准确披露截至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基本情况。”
经核查,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公司与财务性投资相关的各类资产科目如下:
单位:万元
科目 | 项目 | 金额 | 财务性投资金额 |
货币资金 | 银行存款、现金以及短期 可当日赎回理财产品 | 20,131.42 | - |
交易性金融资产 | 风险低、收益波动小的理 财产品 | 5,012.37 | - |
衍生金融资产 | - | - | - |
其他应收款 | 往来账款等 | 707.36 | - |
长期应收款 | - | - | - |
长期股权投资 | 参股子公司投资 | 2,320.89 | - |
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 产业基金、并购基金 | 5,044.24 | 5,044.24 |
投资性房地产 | 对外出租的房屋 | 1,214.49 | - |
合计 | 5,044.24 | ||
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合并报表归母净资产 | 68,308.67 | ||
占比 | 7.38% |
截至 2022 年 9 月末,公司持有的财务性投资金额占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为 7.38%,未超过 30%,不存在最近一期末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的规定。具体分析如下:
①货币资金
截至 2022 年 9 月末,公司货币资金主要为银行存款、现金等。除此以外,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孙公司xxx达截至 2022 年 9 月末货币资金科目中存
在两笔银行理财,分别为工银理财“法人添利宝”的 3,500 万元,以及中银理财
“乐享天天”的 250 万元,均为周期很短、风险较低的理财产品,不属于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因此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②交易性金融资产
截至 2022 年 9 月末,公司交易性金融资产具体明细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 | 金额 | 是否属于财务性 投资 | 财务性投资 金额 |
1 | 兴业理财“xxx稳添利月盈” | 5,000.00 | 否 | - |
2 | 兴业理财“添利 3 号” | 1.00 | 否 | - |
3 | 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 11.37 | 否 | - |
合计数 | 5,012.37 | - | - |
公司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主要为委托理财产品,公司通过购买理财产品对暂时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公司所购买委托理财旨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提高资金使用的效率和管理水平,且期限较短、风险较低、收益波动较小,不属于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因此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③其他应收款
截至 2022 年 9 月末,公司其他应收款账面余额为 707.36 万元,主要为公司支付的押金、保证金以及向员工提供的普惠性购房借款,不存在对外资金拆借,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④长期股权投资
截至 2022 年 9 月末,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具体明细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名称 | 账面价值 | 间接持股比例 | 与公司主营业 务关系 | 是否属于财 务性投资 | 金额 |
ARNTZ GmbH+Xx.XX | 2,320.89 | 28.02% | 公司参股的德 国锯条企业 | 否 | - |
合计 | 2,320.89 | - | - | - | - |
ARNTZ GmbH+Xx.XX 为德国双金属带锯条企业,与公司主营业务紧密相关。公司参股 ARNTZ GmbH+Xx.XX 目的是为了打开海外市场,提高公司双金属带 锯条产品欧美地区市场占有率,不以获取投资收益为目的,因此公司对 ARNTZ
GmbH+Xx.XX 的股权投资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⑤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截至 2022 年 9 月末,公司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具体明细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基金名称 | 账面价值 | 出资比例 | 是否属于财 务性投资 | 财务性投 资金额 |
1 | 上海金浦科技创业股权投资 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573.72 | 3.33% | 是 | 2,573.72 |
2 | 平潭xx一号股权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 2,470.52 | 31.69% | 是 | 2,470.52 |
合计数 | 5,044.24 | - | - | 5,044.24 |
A、2020 年 9 月 23 日,泰嘉股份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的议案》,同意公司与上海廪xx实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上海金浦智能科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签署《有限合伙人份额转让协议》等相关文件,上海廪xx实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将其持有的上海金浦科技创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金浦科创基金”)的部分认缴份额人民币 2,000 万元(对应xxx创基金 3.3333%的份额,未实缴出资)转让给公司,交易对价人民币 0 元。转让完成后,泰嘉股份将
作为有限合伙人占金浦科创基金 3.33%的合伙份额。截至 2021 年 4 月,泰嘉股
份已合计实缴了 2,000 万元出资款。
泰嘉股份参与该项投资主要目的系充分利用基金平台与合作方的投资能力,通过投资高成长性的企业,对新兴产业及优质项目进行培育孵化,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盈利能力。基于谨慎性角度,将该投资认定为财务性投资。
B、2020 年 11 月 11 日,泰嘉股份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与xx签署《合伙权益转让协议》等相关文件,公司受让其持有的平潭xx一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xx一号”)的部分认缴份额人民币 2,500 万元(未实缴
出资),交易对价人民币 0 元。转让完成后,泰嘉股份将作为有限合伙人占xx
一号 31.69%的合伙份额。截至 2021 年 12 月,泰嘉股份已合计实缴了 2,500 万元出资款。
泰嘉股份参与该项投资主要目的系充分利用基金平台与合作方的投资能力,
通过投资高成长性的企业,对新兴产业及优质项目进行培育孵化,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盈利能力。基于谨慎性角度,将该投资认定为财务性投资。
⑥投资性房地产
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公司投资性房地产余额为 1,214.49 万元,为发行人将闲置房屋转入投资性房地产,并采用成本计量模式,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⑦类金融业务
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公司不存在实施或拟实施对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和小贷业务等类金融业务进行投资的情形。
⑧非金融企业投资业务
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公司不存在投资金融业务的情况,亦无拟投资金融业务的计划。
2、关于第四十条“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的理解与适用根据该适用意见,“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是指:
“(1)上市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拟发行的股份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百分之三十。
(2)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十八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或者募集资金投向未发生变更且按计划投入的,相应间隔原则上不得少于六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包括首发、增发、配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优先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募集资金和适用简易程序的,不适用上述规定。”
经核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30%,即不超过 63,504,000 股(含本数),并以中国证监会的同意注册的批复为准。在上述范围内,最终发行数量将在本次发行申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完成中国证监会注册后,按照相关规定,由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发行询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若在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因派息、送股、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股权激励、股票回购注销等事项及其他原因导致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本次发行数量上限亦作相应调整。
经核查,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为 2017 年 1 月 16 日,本次发行的董事会
决议日为 2022 年 10 月 28 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已超过 18 个月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的相关规定。
3、关于募集资金用于补流还贷如何适用第四十条“主要投向主业”的理解与适用
根据该适用意见,“主要投向主业”是指:
“(1)通过配股、发行优先股或者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式募集资金的,可以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通过其他方式募集资金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对于具有轻资产、高研发投入特点的企业,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超过上述比例的,应当充分论证其合理性,且超过部分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相关的研发投入。
(2)金融类企业可以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资本金。
(3)募集资金用于支付人员工资、货款、预备费、市场推广费、铺底流动资金等非资本性支出的,视为补充流动资金。资本化阶段的研发支出不视为补充流动资金。工程施工类项目建设期超过一年的,视为资本性支出。
(4)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的,如本次发行董事会前已完成资产过户登记,本次募集资金用途视为补充流动资金;如本次发行董事会前尚未完成资产过户登记,本次募集资金用途视为收购资产。”
经核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分别为“高速钢双金属带锯条产线建设项目”、“硬质合金带锯条产线建设项目”、“新能源电源及储能电源生产基地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项目总投资 68,675.42 万元,拟投入募集资金 60,805.62 万元。在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中资本
性支出 42,805.62 万元、非资本性支出 0 元、补充流动资金 18,000.00 元,非资本性支出和补充流动资金合计金额未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 30%,本次发行符合《证
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的相关规定。
见
x保荐机构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xx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就公司本次发行中有偿聘请各类第三方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充分必要的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x保荐机构在本次发行中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符合
《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xx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的相关规定。
x保荐机构对本次发行中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进行了充分必要的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1、泰嘉股份聘请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
2、泰嘉股份聘请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人律师。
3、泰嘉股份聘请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发行的会计师事务所。
上述中介机构均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泰嘉股份已与上述中介机构签订了有偿聘请协议,本次聘请行为合法合规。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上市公司本次发行中,本保荐机构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xx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除聘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事务所、审计机构等该类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符合
《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xx从业风险防控的意
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的相关规定。
经查阅发行人所在行业研究报告、产业政策及行业发展的相关资料等,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如下:
1、下游行业景气度波动风险
发行人目前主营业务分别涉及双金属带锯条行业和电源行业,两项业务的未来收入水平和盈利能力均受下游行业景气度波动影响。其中双金属带锯条主要切割对象为各类钢材及有色金属,广泛应用于机械加工、汽车零部件、钢铁冶金、模具加工、军工制造、轨道交通、大型锻造、航空航天、有色金属、核电等行业,受国民经济运行和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影响较大。从目前来看,我国制造业景气度仍处于低位运行。如果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走弱或发生新一轮经济危机,双金属带锯条的市场需求势必会受到影响,整体行业增长空间有限甚至整个行业出现萎缩,对公司产能消化、市场开拓及盈利水平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现阶段,发行人电源业务下游主要行业为消费电子行业和光伏行业,上述两个行业的需求趋势直接影响发行人电源业务经营情况:
2022 年以来,由于地缘政治冲突、全球通货膨胀等原因,消费者购买可选消费品的意愿有所下降。根据市场知名调研机构 IDC 的报告,2022 年前三季度消费电子不同细分领域包括智能手机、个人电脑、平板电脑等的出货量均出现了同比下降的情况。未来,如果消费电子行业景气度继续下行,则会对公司消费电子电源的生产和营业收入造成不利影响。
2、行业政策风险
2018 年 5 月 31 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三部委联合出台了《关
于 2018 年光伏发电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优化光伏发电新增建设规模、加快光伏发电补贴退坡及降低补贴强度、进一步加大市场化配置项目力度,该政策对国内光伏行业需求和光伏产品价格短期造成较大冲击。此次出台文件目的是为适应光伏行业发展实际,促进我国光伏行业提质增效,并引导行业集中度提升及加速
行业市场化步伐,光伏行业发展的基本面良好,发展潜力巨大。尽管目前光伏行业在国家产业政策支持下发展良好,但若未来国家产业政策发生变化,下游行业及市场出现衰落下滑,将对公司本次发行募投项目产能消化及新能源电源业务造成不利影响。
3、市场竞争风险
在锯切业务领域,随着双金属带锯条行业的不断发展,行业竞争呈现日趋激烈的趋势。如果公司不能持续提高科研实力、产品质量、服务水平或开发出满足客户需求的新产品,将会面临市场份额与市场地位下降的风险,此外,市场竞争的加剧可能会导致产品价格不断下降,这些都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在电源业务领域,公司所处的行业市场竞争充分。国际知名终端厂商早已在我国建立生产基地,生产各类电源产品,同时国内也有一批竞争实力较强的企业,预计未来市场竞争将保持较为激烈的状态。尽管发行人电源业务主要经营主体xxx达具有较强的研发能力和生产能力,并积累了一定的稳定优质客户,但如果公司发生经营决策失误,市场拓展失利,或下游行业技术在未来出现重大革新,则都会对公司电源业务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4、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在锯切业务领域,公司的主要原材料为高速钢丝、冷轧合金钢带等。公司原材料成本占产品生产成本的比重较高。由于产品成本中原材料所占比重较大,若原材料价格出现较大波动,将会直接影响公司产品毛利率,从而影响公司的盈利水平。
在电源业务领域,公司原材料包括胶壳材料、电阻电容材料、磁性材料、各 类芯片、电子元器件等,直接材料占电源业务成本的比重较高,原材料价格波动 对公司盈利能力产生的影响较大。近年来,受市场需求和宏观环境的影响,公司 生产产品所需的原材料价格存在一定波动,增加了公司生产经营的难度。如生产 产品所需的原材料价格在未来出现大幅上涨,则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5、地缘局势导致出口收入波动的风险
2022 年 1-9 月,公司锯切业务出口收入增幅较大,其主要原因为欧美等国通
胀高启以及地缘冲突导致的能源价格上涨,欧美带锯条企业制造成本大幅上升、产品交付周期延长,市场竞争力明显下降,海外市场需求正向国内生产端快速转移。而国际地缘局势变化难以预测,也无法准确判断国际局势后续变化对公司出口业务的影响。随着欧美锯条企业交付恢复正常,部分国外客户可能会继续从欧美锯条企业采购商品。因此,未来公司出口业务可能因地缘局势变化导致收入波动的风险。
1、收入下滑的风险
双金属带锯条主要切割对象为各类钢材及有色金属,广泛应用于机械加工、汽车零部件、钢铁冶金、模具加工、军工制造、轨道交通、大型锻造、航空航天、有色金属、核电等行业,受国民经济运行和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影响较大。如果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走弱或发生新一轮经济危机,双金属带锯条的市场需求势必会受到影响,整体行业增长空间有限甚至整个行业出现萎缩,对公司产能消化、市场开拓及盈利水平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公司电源业务目前承接的境外大客户产品仍处于正常的生命周期内,且公司份额相对稳定,但不排除未来因为客户/市场需求变动或市场竞争加剧导致公司份额下滑,从而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电源业务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无论是消费电子电源还是光伏逆变器、优化器,该领域均呈现市场品牌集中度相对较高的特点。报告期内,发行人电源业务前五大客户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均在 90%以上。虽然公司与主要客户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且这些客户多为信誉度较高的优质客户,但公司若不能通过技术创新、服务提升等方式及时满足上述客户提出的业务需求,或上述客户因为市场低迷等原因使其自身经营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其对公司产品的需求大幅下降,公司将面临一定的经营风险。
3、锯切业务供应商集中度高的风险
公司主要原材料冷轧合金钢带的生产、制造需较高的科研、技术实力,长期以来国外生产企业在产品质量、性能方面具备较为明显的优势,公司主要通过进口采购。近年来,随着国内金属制品企业技术上的快速进步,部分国内领先企业
的产品性能已能同进口产品比肩。公司很早就开始同国内供应商展开合作,全力推行进口材料的国产化替代,并在报告期取得了良好效果,以浙江欧美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为代表的国内生产企业逐渐超过国外厂商,成为了公司主要供应商。但另一方面,现阶段国内具备符合公司要求的冷轧合金钢带生产企业数量不多,导致公司报告期内供应商集中度较高。如果公司的供应商因各种原因无法保障对公司的原材料供应,则将对公司原材料的采购、生产经营以及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4、主要通过经销商销售的风险
国内双金属带锯条行业的销售模式以经销为主,发行人也是如此。在这种销售模式下,公司对终端客户的可控性相对较弱,不利于直接掌握客户的需求信息,同时也可能使大型经销商具备较强的议价能力,乃至垄断区域市场。如果因为市场变化等原因致使重要经销商与发行人合作关系恶化或终止合作,则发行人存在丧失部分终端客户乃至区域市场的潜在风险,从而对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
5、技术风险
电源类产品处于快速发展并不断更新升级过程中,公司电源业务的发展取决于能否不断进行技术升级并不断改善产品性能、可靠性及服务质量,以符合行业的技术发展方向和客户的技术需求。若公司不能积极开展研发工作、及时丰富技术储备、掌握新技术、升级新工艺、提升制造水平,以便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持生产技术和工艺的优势,则有可能面临流失客户、竞争力减弱的风险,进而对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6、产品被仿冒的风险
公司双金属带锯条产品在市场上拥有较高美誉度,具有广泛的客户基础。市场上出现了少量仿冒产品。如果出现大量仿冒产品或其它侵权行为,则可能对公司的产品销售、市场声誉及财务状况产生较大不利影响。
7、业务和经营管理整合风险
长期以来公司主营业务为双金属带锯条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生产经营所在地为湖南省长沙市。自 2021 年起,公司通过向东莞市铂泰电子有限公
司增资,将业务拓展到电源业务领域。本次发行,公司“新能源电源及储能电源生产基地项目”投资方向为第二主业电源业务。但另一方面,公司介入电源业务的时间相对较短,电源业务对公司而言是新的商业领域。尽管公司管理团队具备精密制造领域的管理经验,同时可以借助东莞市铂泰电子有限公司现有管理体系开展业务,但受限于行业差别、地域分离等因素,公司仍需要在资产、业务、企业文化和管理模式等方面进行整合,完善公司经营管理模式,提高不同业务的协同效应。
公司双金属带锯条第一主业和电源业务第二主业是否能有效整合,以及公司是否能有效经营管理电源业务均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如果公司未能建立合理的经营管理模式,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8、产品质量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制定并严格执行了高标准的内部质量控制制度,但由于锯切产 品和电源产品生产工序繁多、对精益生产能力要求较高,因此公司无法完全避免 出现质量瑕疵的可能。若公司产品质量出现缺陷或未能满足客户对质量的要求,公司可能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同时,公司的产品质量问题亦可能对公司的品牌形象、客户关系等造成负面影响,不利于公司业务经营与发展。
9、汇率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出口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18.69%、14.83%、 21.60%和 31.82%,增幅较快。公司出口业务主要以美元、欧元结算。报告期内公司实现的汇兑净损失(负数表示收益)金额分别为 84.82 万元、116.12 万元、
409.79 万元和-123.84 万元。如果未来人民币汇率及海外销售区域所在国汇率发生较大波动,则可能将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的影响。
1、资产减值风险
(1)固定资产减值风险
公司电源业务中包含消费电子电源产品,其中部分客户的充电器生产线专用
性较强、通用程度不高。报告期内,xxx达和深圳雅达因部分充电器生产线所配套相关产品型号已停产、部分产品不再标配充电器导致订单下滑,并且客户对各供应商产线购置的认证严格等原因,难以将闲置资产出售、转让或改建,对生产设备和配套设施进行了大额资产减值。由于公司电源业务模式以 OEM 代加工为主,若未来下游客户产品更新换代或出现重大调整,而公司的产线难以进行相应的改造,则可能发生资产减值的风险。
(2)商誉减值风险
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商誉的账面价值为 13,306.77万元,公司于每年末进行商誉减值测试。公司在确定商誉是否减值时需要估计分配商誉的相关资产组的未来现金流量,如果未来现金流量的实际金额低于预期,则可能导致重大商誉减值损失。
2、应收账款回收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 6,319.46 万元、4,203.23 万元、 7,060.52 万元和 44,851.64 万元,占期末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8.02%、5.35%、6.96%和 22.97%。2022 年 9 月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增加较多,主要原因为 9 月末将铂泰电子纳入合并范围所致。如主要客户的财务状况恶化、出现经营危机或者信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公司应收账款不能按期收回,公司资金xx速度与运营效率将会降低,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经营性现金流等产生不利影响。
3、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x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将有所提高,若募集资金使用效益短期内难以全部显现,或短期内公司利润增长幅度小于净资产和股本数量的增长幅度,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存在短期内被摊薄的风险。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能达到预期效益的风险
x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进行了反复可行性论证。但由于项目的建设周期较长、资金投入大,项目在组织、管理和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管理不善、发生意
外情况等,并且在项目投产后,技术与设备、操作人员与设备还需要一段磨合期,生产能力和产品质量可能达不到设计水平。因此,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在达不到预期收益的风险。
2、募投项目实施风险
虽然公司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慎重的可行性研究论证,但多个项目的同时实施对公司的组织和管理水平提出了较高要求。此外,随着公司业务布局的扩充和经营规模的扩大,公司的资产规模及业务复杂度将进一步提升,研发、运营和管理人员将相应增加,如果公司未能根据业务发展状况及时提升人力资源和法律、财务等方面的管理能力,可能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程,导致项目未能按期投入运营的风险。
3、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能消化的风险
x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高速钢双金属带锯条产线建设项目”和“硬质合 金带锯条产线建设项目”主要系扩大公司双金属带锯条产品的产能。上述两个项 目达产后,预计将新增年产 1,000 万米高速钢双金属带锯条和 100 万米硬质合金 带锯条生产能力。尽管公司前期已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审慎的论证,设计产能也充分考虑了相关政策环境、行业发展以及市场需求等因 素,但不排除因为宏观经济、行业政策或竞争格局发生变化或公司市场开拓不力,导致公司面临新增产能不能完全消化的风险。
4、募投项目涉及新业务拓展的风险
x次募投项目中“新能源电源及储能电源生产基地项目”是公司利用子公司铂泰电子在消费电子电源代加工领域积累的技术、品牌、渠道、人才优势,将业务范围扩展到新能源电源和储能电源代加工领域,优化产品结构,增加公司电源业务产品多元化程度,提高公司抗风险能力,并为未来业绩提供新的增长点。本项目属于基于公司现有业务在其他应用领域的拓展,涉及新产品销售和新业务开拓。未来若新产品、新业务所属行业政策、竞争环境、客户需求等方面因素发生不利变化,公司不能及时把握市场发展趋势,则项目存在取得的经济效益不达预期甚至短期内无法盈利的风险。
5、以租赁厂房实施募投项目的风险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中新能源电源及储能电源生产基地项目和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将采用租赁厂房的方式实施。截至本保荐书出具日,公司已同东莞市粤莞银创投资有限公司签署房屋租赁协议,相关厂房权属清晰不存在瑕疵。但另一方面,如果租赁合同到期后,公司不能正常续租,或者租赁费用大幅上涨,将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不利影响。
6、固定资产折旧大幅增加的风险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后,长期资产规模将大幅提高,并相应增加折旧摊销金额。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若由于宏观经济变化、行业政策、市场竞争等因素的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效益未能弥补新增投资带来的资产折旧摊销金额增加,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一定不利影响。
x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尚须经过深交所审核通过、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等。本 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能否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存在不确定性。
x次发行仅向不超过 35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定向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受证券市场波动、公司股票价格走势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公司本次发行存在发行失败和不能足额募集资金的风险。
公司股票价格波动不仅取决于公司自身的盈利水平及发展前景,也受到国家的产业政策调整、投资者的心理预期变化以及其他一些不可预见的因素的影响,公司股票价格存在证券市场波动风险。
1、锯切业务
(1)双金属带锯条行业发展概述
中国双金属带锯条行业开端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经历了从引进研发、小规 模推广到快速发展乃至稳定增长的发展阶段。在高速钢双金属带锯条领域,随着 国内双金属带锯条生产企业技术水平的提高,国内产品与国外产品的质量水平差 距逐渐缩小,出现了包括泰嘉股份在内的可以与国外品牌相抗衡的国内企业,经 过几年发展,正逐步替代进口品牌。在硬质合金带锯条领域,硬质合金带锯条在 国内发展历程相对较短,该产品技术含量及生产难度远高于高速钢双金属带锯条。受资金、人才、技术等因素的制约,国内企业在硬质合金带锯条领域尚未形成强 有力的竞争力。国际知名的带锯条生产厂家如雷诺仕、威库斯及百固等公司占据 着中国大部分市场份额。
作为国民经济各工业部门的基础配套产业,双金属带锯条行业的产业关联度较高,对制造业各行业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有着较为重要的作用。同时,双金属带锯条市场需求受下游产业发展及相关产业政策的影响较大。
“十三五”、“十四五”期间,是我国从制造业大国到制造业强国转型的阶段。 2015 年《中国制造 2025》提出了未来制造业发展“质量为先、绿色发展、结构优化、人才为本”的基本原则。未来,我国制造业的发展方向将体现为:提高国产化率、提高国产工业产品质量、优化产业结构以及鼓励发展有助于节能减排的新技术和新材料。高速钢带锯条和硬质合金带锯条作为新材料领域的基础切削工具,在制造业各个部门使用广泛,凭借其高效、节能等优势,未来行业需求将进一步提高,行业稳步发展。
①产品国产化率将进一步提高
受国家产业政策的鼓励和扶持,国内双金属带锯条生产企业不断加大对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的研发投入,在缩短与国外产品技术差距的同时,也扩大了国内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国内厂商凭借优质的产品和服务、更有优势的产品价格与国外市场展开竞争,逐步实现国产替代。
根据中国海关统计数据显示,2017 年至 2021 年我国双金属带锯条的进口金额从 2,125.92 万美元下降至 1,841.01 万美元;而另一方面双金属带锯条的出口金额从 1,652.93 万美元增至 4,207.11 万美元,复合年均增长率达 26.31%。2022 年 1-8 月,我国双金属带锯条进口额为 944.88 万美元、出口额为 4,175.59 万美元,
如果按照月均值预测,则 2022 年全年预计进口总额为 1,417.33 万美元、出口总
额为 6,263.39 万美元,预计净出口额将进一步扩大,国内双金属带锯条领先企业
“走出去”的步伐速度加快。
②行业逐步向“高精度、高效率、高可靠性和专用化”方向发展
提高加工质量和效率是锯切工具持续追求的目标,双金属带锯条行业在下游客户需求引导下,逐步向“高精度、高效率、高可靠性和专用化”方向发展。
在齿材方面,主要依靠改进生产工艺来提升高速钢的硬度,以及采用硬度更高的硬质合金或其它超硬材料,或者在锯齿上涂镀超硬耐磨的保护膜来增强锯齿的坚韧性,防止锯齿过度摩擦和发热,以延长锯条的使用寿命和切割精度;在齿型方面,行业内不断推出针对不同切割对象的专用齿型。如专门针对难切的高硬度材料而设计的大横截面齿型,这种特殊齿型具有增强的切割面,可避免断齿,防止锯条过早失效,减少毛刺,加快排屑,延长寿命并降低振动和噪声;在背材方面,行业内不断研发出韧性好、xx强的冷轧合金钢带,使带锯条在工作中能承受更大的运行速度和负载压力,提高了锯条的可靠性。
(2)下游行业发展概况
双金属带锯条下游行业遍及钢铁、机械加工、汽车及零部件、航空航天等制
造业各部门,应用领域十分广阔,因此下游单一行业的景气度对双金属带锯条行业影响有限。但另一方面,一个国家的制造业整体水平和发展趋势对双金属带锯条行业有决定性影响。如果制造业整体景气指数下行,双金属带锯条市场需求也会出现减少乃至萎缩的情况。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坚持把发展经济的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推进新型工业化,加快建设制造强国、质量强国、航天强国、交通强国、网络强国、数字中国。”“十四五”规划中再次明确提出,保持制造业比重基本稳定,增强制造业竞争优势,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高端制造业已经成长为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新引擎,航空装备制造、核电装备制造、卫星装备制造、物联网相关装备、海洋工程装备和轨道交通装备等产业受到政策倾斜,拉动上下游产业环节蓬勃发展,双金属带锯条产品需求日益增长。
2021 年我国制造业行业增加值规模为 31.4 万亿元,占 GDP 比重为 27.4%,位居各行业首位。制造业增加值占商品增加值比重为 58%。从制造业增加值占世界比重来看,2021 年,我国制造业增加值占世界比重接近 30%,连续 12 年位居世界首位。双金属带锯条是金属切割加工的必备工具,是现代制造业的工具性耗材,被喻为“工匠之手”。我国制造业总体规模和发展趋势,为双金属带锯条行业的持续稳定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2、电源业务
(1)电源行业发展概况
电源是向电子设备提供功率的装置,也称电源供应器,是能够将电力能源的形式进行控制、转换的装置。电源是电子设备和机电设备的基础,与国民经济各
部门紧密相关。随着中国宏观经济的持续高速发展,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社会电气化程度的逐步提高,电源产业总体来说一直保持着平稳的增长,且应用领域不断扩展。2015-2020 年中国电源产业产值规模如下:
年份 | 2015 年 | 2016 年 | 2017 年 | 2018 年 | 2019 年 | 2020 年 |
产值(亿元) | 1,924 | 2,056 | 2,321 | 2,459 | 2,697 | 3,288 |
增长率(%) | 6.10 | 6.90 | 12.90 | 5.95 | 9.68 | 21.91 |
数据来源:中国电源学会
电能终端消费比重在我国于 2019 年达到 27%,根据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发布的《中国电力行业年度发展报告 2020》,预计到 2035 年这一指标将超过 38%。根据能源基金会《五项策略实现中国 2060 年碳中和目标》研究,“电力部门脱碳”和“终端用能部门电气化”是两个重要策略。电能终端消费比重的持续提升也将带动电源行业规模持续扩大。
公司控股子公司铂泰电子现阶段业务涉及的电源类产品主要包括消费电子电源和光伏/储能电源,对应的行业发展概况和下游市场情况如下:
①消费电子电源
A. 消费电子电源行业发展概况
公司消费电子电源产品以有线充电器为主,主要应用于消费电子行业,包括智能手机、平板电脑、智能电视等智能终端产品,市场化程度高。随着科技的进步、应用的发展以及人们对以智能手机、平板电脑、智能穿戴设备、智能家居为代表的消费电子产品追求越来越高的品质和功能,消费电子产品的更新换代的速度越来越快,这也给全球充电产品市场带来更大的增长空间。随着消费电子产品出货量的不断增长,有线充电器的出货量也将不断增加。根据市场调研机构测算, 2022 年全球有线充电器市场规模达到 114.31 亿美元;无线充电器市场规模将达
到 15.64 亿美元;普通充电器市场规模将达到 86.88 亿美元,占有线充电器市场的 76.00%;快充充电器市场规模将达到 27.43 亿美元,占有线充电器市场的 24.00%。
作为全球主要消费市场之一和供应链的重要环节,中国大陆地区成为全球消费电子产品制造行业的主要承接地,国际知名的智能终端品牌企业纷纷在大陆设厂,导致充电器等智能终端充电产品产能也逐渐向中国大陆集中。近几年,得益
于我国智能手机市场的迅速普及与更新换代的不断加快,国内手机品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荣耀、华为、小米、OPPO、vivo 等国内智能手机品牌强势崛起。而随着国内智能手机行业集中度提升及品牌化发展,也促进和推动了充电器配套供应商优胜劣汰、结构优化,产能逐渐向行业内几家大型龙头生产企业集中。
目前,全球有线充电器行业生产企业主要包括赛尔康(芬兰)、光宝(台湾)、奥海科技、天宝(香港)、比亚迪以及发行人控股孙公司xxx达等,市场集中度相对较高。
B. 消费电子电源下游行业发展概况
a.手机充电器
全球智能手机出货量已多年维持在13-14 亿部左右,整体市场并未明显增长。由于通货膨胀、汇率波动、俄乌冲突等经济不确定性抑制消费者需求,2022 年第二季度我国智能手机出货量 6,720 万部,同比减少 14.7%,环比减少 9.4%。在手机市场总量未明显增长的情况下,手机充电器市场主要依赖于存量市场。一方面,当前手机快充平均功率仍有较大增长空间,尤其是中低端中大功率快充的渗透率还处于较低水平,快充迭代升级有望提升手机充电器市场销量。此外,随着快充功率的增加,手机充电器单价快速提升,以某品牌充电器零售价为例:18W快充售价为 49 元、22.5W 快充售价为 67 元、40W 快充售价为 159 元,中高功率手机快充渗透率的增加,有助于电源制造企业收入提升。此外,GaN(氮化镓)充电器具有体积小、功率大、散热好等优点,价格明显高于普通快充。随着各主流厂商陆续发布 GaN 快充产品,市场调研机构 BCC Research 预计 2025 年全球 GaN 充电器市场规模将超过 600 亿元。
b.物联网(IoT)设备充电器
随着 AIoT(智能物联网)及移动互联网技术持续渗透,智能家居、智能音箱、可穿戴设备等新兴消费电子层出不穷,电子产品已成为日常生活中的重要工具和娱乐载体,使用频次和使用场景不断增加,为电源产品的应用不断创造新的需求。2022 年 5 月,市场调研机构 IoT Analytics 发布《IoT 现状—2022 年春季版》,预测全球物联网设备连接数将由 2021 年的 122 亿个加速提升至 2025 年的
270 亿个,复核年均增长率达 21.97%。随着 AI、5G 等基础技术不断成熟,包括智能音箱、TWS 耳机、AR/VR、可穿戴设备在内的硬件逐渐普及,新一轮的 AIoT硬件变革已经开启,AIoT 的应用场景不断丰富。预计 AIoT 行业市场规模将从 2019 年的 1,578 亿美元增长至 2025 年的 4,892 亿美元,超过智能手机成为消费电子电源新的配套领域。
c.动力工具通过电线为电动工具提供动力的方法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电动工具的作业半径和作业条件,可操作性较差,因此电动工具逐步从有绳向无绳化发展。随着电池充电技术的逐渐成熟,以锂电池为动力的新一代无绳类电动工具具备轻巧便携、工作效率高、风险较小、电池密度大、环保、可适应多种应用场景下的工作等优势,得到广泛使用。市场调研机构 EV Tank 发布的《中国电动工具行业发展白皮书(2022 年)》中指出,电动工具的无绳化比例在 2021 年已经达到 65%,其中锂电类电动工具在无绳电动工具中的占比达到 93.5%。
在消费者便携无绳化需求与技术发展的双重驱动下,锂电类无绳电动工具及配套充电器市场有望持续增长。根据市场调研机构 Grandview Research 预测,全球电动工具市场规模有望从 2020 年的 307 亿美元增长至 2027 年的 409 亿美元。
②光伏/储能电源
A. 光伏/储能电源行业发展概况
公司光伏/储能电源产品主要为光伏逆变器、光伏优化器和储能变流器,三者都是光伏系统中的核心部件。
光伏优化器:光伏优化器也被称为光伏功率优化器,光伏功率优化器采用独
特的软件算法,能实时追踪到单块组件的最大功率点(MPP,Maximum Power Point),用户可根据光伏系统的实际运行状况,选用不同类型的功率优化器,来解决因阴影遮挡、组件朝向差异或组件衰减不一致所造成的光伏系统发电量降低的问题,提升太阳能电池板组件的发电效率。
光伏逆变器:光伏逆变器是光伏系统中的核心部件,最主要的功能是将光伏太阳能板产生的可变电转换为市电频率交流电,供离网的电网使用。其稳定性与安全性可直接影响光伏发电系统的运行与发电效率,同时逆变器寿命可影响光伏发电系统的使用周期。
储能变流器:储能变流器一般在光伏发电系统中搭配储能电池使用,在电网负荷低谷期,把电网的交流电能转换成直流电能,给蓄电池组充电,具有蓄电池充放电管理功能;在电网负荷高峰期,它又把蓄电池组的直流电逆变成交流电,回馈至公共电网中去;在电能质量不好时,向电网馈送或吸收有功,提供无功补偿等。
a.光伏逆变器
受益于世界各国政府对利用可再生能源和减少碳排放重视程度的日益增加,光伏逆变器市场增长迅速。根据市场调研机构 Wood Mackenzie 统计的数据,2019年全球光伏逆变器出货量达到 126.7GW,同比增长 18%,营收达到 85.9 亿美元,同比增长 15.5%。随着户用光伏的蓬勃发展,预计到 2025 年全球光伏逆变器市场空间将达到 300GW,营收超过 180 亿美元。此外,有别于光伏组件 25-30 年
的使用寿命,光伏逆变器的使用寿命一般在 10 年左右,这意味着在光伏电站运行周期内,至少需要更换一次逆变器产品。回顾全球光伏电站发展历程,早期光伏电站大约自 2001 年起进入商用发展快车道,随着时间积累,逆变器替换市场需求逐步显现。根据市场调研机构 Wood Mackenzie 数据显示,截至 2022 年一季度“使用到寿命终止”需要更换的光伏逆变器达到 21GW。根据 2019 年《光伏发电站设计规范》发布的容配比规定,按照国内容配比 1.12、海外 1.35 进行测算,估计 2025 年全球逆变器替换需求可达 45GW,市场空间广阔。
从全球光伏逆变器产能分布来看,中国为第一大产能国家,根据xxx能源统计数据,2016 年至 2019 年中国逆变器产量占到全球逆变器产量的 60%左右,
据全球第一位。中国逆变器企业主要包括华为、阳光电源、锦浪科技、固xx、科士达等。对于逆变器生产企业,其核心竞争力为技术迭代能力和渠道品牌构建,供应链管理、质量控制体系完善的头部企业,倾向于将部分或全部制造环节采取委外生产,以便快速形成产能,提高产品市场占有率。
b.储能变流器
储能变流器可以将交流电转换成直流电向蓄电池充电储能,当市电停电时再将蓄电池储存的直流电变换成交流电供用户使用。储能是大规模发展可再生能源的关键支撑,对于光伏发电来说,作为一种间歇性能源,发电功率波动会给电网系统带来冲击,光储一体化则可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冲击,有利于实现光伏发电灵活并网和充分消纳。从光伏储能逆变器的工作原理来看,将光伏所发电能的多余能量存储到蓄电池,在电能富余情况下选择性并入电网,在电能不足时,蓄电池放电供本地负载使用,从而降低对电网和传统能源的依赖。从储能逆变器的功效来看,该逆变器集成了光伏并网发电和储能电站的功能,克服了光伏组件受天气变化发电不稳定的缺点,提高电网品质。与此同时,通过波谷储存电能,波峰输出电能,大幅削减电网峰值发电量,大幅增加电网容量,提高电网利用率。由于储能对光伏发电稳定性和可行性的重要程度,2021 年 3 月国家发改委和能源局共同发布了《关于推进电力源网荷储一体化和多能互补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分三级推进源网荷储一体化,优化整合本地电源侧、电网侧、负荷侧资源,严控火电-储能增量,鼓励风光水储一体化。根据中国光伏行业协会不完全统计,我国各地光储一体化相关政策如下:
序号 | 地区 | 光储一体化政策 |
1 | 新疆 | 新增光伏项目,原则上储能配套不低于 15%,时长不低于 2 小时 |
2 | 甘肃 | 存量项目,部分地区需配套 10-20%的储能,其他地区配套 5%-10% 的储能,时长不低于 2 小时 |
3 | 宁夏 | 新建新能源项目,储能配套不低于 10%,时长连续 2 小时 |
4 | 青海 | 新建新能源项目,储能配套不低于 10%,时长连续 2 小时 |
5 | 贵州 | 2021 年在消纳受限区域的光伏项目,需配套 10% |
6 | 内蒙古 | 2020 年竞价项目,储能配套不低于 5%,时长不低于 1 小时 |
7 | 陕西 | 关中、陕北新增项目,储能配套不低于 10% |
8 | 湖北 | 百万千瓦基地,基地规模与可配置的新能源项目规模之差大于 10%, 时长大于 2 小时 |
9 | 湖南 | 新增项目配套 10%储能 |
10 | 河北 | 2021-2025 年光储示范工程,支持项目按照 10%比例配套建设储能 |
序号 | 地区 | 光储一体化政策 |
11 | 山东 | 新建新能源项目,储能不低于 10% |
12 | 河南 | 新能源项目,储能不低于 10%,时长不低于 2 小时 |
在分布式储能系统中,其成本包括电池、电池管理系统、储能变流器及能量管理系统等,其中电池和储能变流器为最主要的成本构成,分别占总成本的 59%和15%。根据xxx能源财经预测,2023 年全球储能新增装机量将达到13.8GW,储能变流器市场前景广阔。
B. 光伏/储能电源下游行业发展概况
能源和环境问题是制约世界经济和人类xx可持续发展的两个突出难点。节能减排、降低化石能源在经济结构中占比、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已成为世界各国政府的基本共识和发展战略。2015 年 12 月《巴黎协定》在全球第 21 次气候变化大会中通过,195 个国家和地区代表联合约定加快可再生能源推广进度。随着各国政府对可再生能源支持力度的增加,以及光伏技术进步使得装机成本不断下降,光伏发电已经成为全球能源结构转型重要组成部分。
《2021 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我国二氧化碳排放量力争于 2030 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 2060 年前实现碳中和。2020 年 12 月 21 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新时代的中国能源发展》白皮书,指出开发利用非化石能源是推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的主要途径。在此背景下,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鼓励大力发展光伏行业。2021 年 10 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印发 2030 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1]23 号),要求全面推进风电、太阳能发电大规模开发和高质量发展,坚持集中式与分布式并举,加快建设风电和光伏发电基地。加快智能光伏产业创新升级和特色应用,创新“光伏+”模式,推进光伏发电多元布局。到 2030 年,风电、太阳能发电总装机容量达到 12 亿千瓦以上。
根据中国光伏行业协会统计,2019-2021 年期间,全球光伏年度新增装机容量分别为 111.6GW、130GW 和 170GW。在全球经济增速放缓的情况下,最近三年光伏新增装机量仍然实现了持续增长,2019 至 2021 年复合增长率达 23.42%。在快速提升可再生能源装机量大趋势推动下,预计 2021-2025 年期间,全球每年平均新增光伏装机量将超过 220GW。至 2030 年,全球光伏年新增装机量将超过 300GW。2019-2021 年期间,中国光伏年度新装机容量分别为 30.1GW、48.2GW
和 54.88GW。预计 2021-2025 年期间,中国每年平均新增光伏装机将超过 75GW。
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倡导就近发电、就近并网、就近转换、就近使用,有效 解决了电力在升压及长距离输送过程中的损耗问题,是未来光伏发展的重要方向。 2021 年 6 月,国家能源局颁布了《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报送整县(市、区) 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方案的通知》,明确党政机关建筑屋顶总面积可安装光 伏发电比例不低于 50%;学校、医院、村委会等公共建筑屋顶总面积可安装光伏 发电比例不低于 40%;工商业厂房屋顶总面积可安装光伏发电比例不低于 30%;农村居民屋顶总面积可安装光伏发电比例不低于 20%。在政府鼓励性政策的支持 下,国家能源局的统计数据显示,2022 年第一季度我国新增光伏装机 13.21GW, 分布式光伏新增 8.87GW,占比 67.1%。
但另一方面,分布式光伏发电具有波动性、间歇性、不稳定性等问题,随着并网新能源装机规模不断增长,电网对灵活性调节资源的需求也越来越迫切。在这种情况下,分布式光伏配建分散式储能已成为必要之举。分布式储能可在用户端构建小型微电网系统,增强光伏并网友好度,提升光伏自发自用率,有利于提升电网弹性和安全性。
综上所述,光伏行业及其子行业分布式光伏整体市场规模、行业增速以及政策前景良好,光伏/储能电源受益于下游行业的蓬勃发展,也将迎来更大的发展空间。
1、锯切业务
(1)市场竞争格局
国内双金属带锯条行业竞争体现在高端产品和中低端产品两个领域。高端产品领域主要表现为国外企业与少数几家国内企业的竞争,中低端产品领域主要表现为国内企业的竞争。
在高端产品领域:长期以来,以美国雷诺仕、日本天田株式会社、德国威库斯等为代表的国外企业凭借先进生产工艺、过硬的产品质量占据我国高端双金属带锯条市场。近年来,随着我国双金属带锯条生产工艺的发展,逐渐出现了一批包括发行人在内的掌握高端双金属带锯条生产工艺的企业,并在高端产品领域与
国外企业形成竞争。
在中低端产品领域:国内企业凭借产品价格和地域优势,逐渐占领了中低端双金属带锯条市场,发行人、本溪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凭借先进的生产工艺、稳定的产品质量逐渐成为行业的领先企业。其他规模较小的市场竞争者受生产工艺、生产设备、产品质量、品牌知名度等条件限制较难对领先企业的市场地位造成威胁。
(2)行业内主要企业情况
除公司外,目前行业内主营或兼营双金属带锯条的主要企业有:
①雷诺仕(LENOX)
美国雷诺仕公司成立于 1915 年,多年来一直从事锯切工具的生产和服务,
在超过 70 个国家开展业务。
②xxx(Starrett)
美国xxx公司成立于 1880 年,为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xxx目前已成为世界最大的量具及锯类产品生产厂家之一,xxx公司锯类产品包括双金属带锯条、曲线锯、往复锯及手锯片等。
③天田株式会社(AMADA)
日本天田株式会社成立于 1946 年,是一家专业生产金属加工机械的大型跨
国公司,天田株式会社于 1969 年研制成功双金属带锯条和带锯床,其产品的研发、生产处于国际领先水平。
④百固(BAHCO)
百固系美国实耐宝旗下企业,实耐宝为美国上市公司。百固公司成立于 1886
年,是全球最早规模生产和销售锯条产品的企业。百固公司于 1967 年研制出双金属带锯条产品,现已发展成为全球最大的切割工具、手动工具和电动气动工具产品系列的工具设备制造商之一,产品包括双金属带锯条、手弓锯、孔锯以及其他切割产品。
⑤威库斯(WIKUS)
德国威库斯公司成立于 1958 年,是欧洲最大的锯条制造商之一,在全球 60多个国家和地区都设有代表处,主要提供工具钢带锯条、双金属带锯条、硬质合金带锯条和金钢砂带锯条四种产品。
⑥xx根(RONTGEN)
德国xx根公司成立于 1899 年,经过一个多世纪的发展,如今业务范围覆盖金属切割工具、金属切割工具测试设备等领域。该公司的双金属带锯条和硬质合金带锯条用户遍布全球,是国际市场上主要的带锯条生产企业之一。
⑦本溪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本溪工具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1998 年,位于中国辽宁省本溪市,主要产品为复合钢带、双金属带锯条、高精度硬质合金带锯条,品牌有 LION 雄狮、FORK三叉、SHARE 斯尔、ROMANCE 诺漫斯等。
⑧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1995 年,位于中国福建省莆田市,
并于 2021 年 2 月 8 日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000000.XX),公司主要从事模切工具、锯切工具、裁切工具等金属切削工具研发、生产和销售。
2、电源业务
(1)市场竞争格局
近年来,随着全球产业链分工和一体化进程的不断深化,中国大陆地区已经成为全球电源产品制造行业最主要的承接地和消费市场,消费电子、服务器、新能源电源等终端品牌纷纷在国内设立生产基地,导致电源产品产能也逐渐向国内集中。随着国内电源下游用户品牌知名度、产品市场定位以及质量控制水平的提升,其对配套电源供应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大部分产品品质不佳、技术工艺落后、研发实力不强的电源制造企业被挤出市场。行业通过优胜劣汰,逐渐向行业内几家大型龙头生产企业集中。
(2)行业内主要企业情况
除公司外,目前行业内主营或兼营消费电子电源/新能源电源的主要企业有:
①立讯精密股份有限公司(000000.XX)
立讯精密股份有限公司专注于连接线、连接器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产品主要应用于 3C(计算机、通讯、消费电子)和汽车、医疗等领域。产品主要应用于 3C(电脑、通讯、消费电子)、汽车和通讯等领域,核心产品电脑连接器已树立了优势地位,台式电脑连接器覆盖全球 20%以上的台式电脑,并快速扩大笔记本电脑连接器的生产,公司已经开发出 DP、eDP、USB3.0、ESATA 等新产品,同时公司正逐步进入汽车连接器、通讯连接器和高端消费电子连接器领域,拓展新的产品市场,确立了自身的竞争优势。公司是 USB、HDMI、SATA 等协会的会员。公司拥有自主产品的核心技术和知识产权,已申请多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及外观设计专利超过百项。
②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0000.XX)
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充电器、移动电源等智能终端充储电产品的设计、研发、生产和销售,产品主要应用于智能手机、智能穿戴设备、智能家居、智能音箱等领域。公司目前已拥有广东东莞、江西遂川、印度、印尼四个生产基地。近年来,公司业务范围扩展到新能源电源和储能电源领域。
③光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00.XX)
光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立于 1975 年,光宝产品广泛应用于计算机、通讯、消费性电子、汽车电子、LED 照明、云端运算、工业自动化及生技医疗等领域,光宝旗下产品包括光电产品、信息科技、储存装置、手机配件等。
④天宝集团控股有限公司(00000.XX)
天宝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1979 年在香港成立,是一家制造消费品开关电源及用作工业用途的智能充电器及控制器的厂商。天宝致力于研发电源技术及产品,广泛应用于多个不同的行业领域,包括消费品开关电源(电讯设备、媒体及娱乐设备、家庭电器、照明设备、保健产品等;工业用途的智能充电器及控制器(主要适用于电动工具);新能源电动车行业的充电设备(主要适用于四轮电动车、二轮电动车)。天宝在中国及匈牙利设立生产基地,并在韩国、美国、印度等地区设有办事处。
⑤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0000.XX)
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1995 年,主要生产磁性元件和开关电
源产品,磁性元件产品主要包括开关电源变压器和电源变压器、电感等,电源产品主要包括电源适配器、动力电池充电器以及各类定制电源。其产品被应用于 UPS 电源、PC 电源、LED 照明、汽车电子、工控及仪器仪表、网络通讯、智能电网、消费类电子产品等领域。
⑥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000000.XX)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1975 年,主营业务为新型电子元器件、导电材料、导热绝缘材料、屏蔽防辐射材料的技术开发,生产经营新型电子元器件、手机及电脑配件,覆盖了材料、精密功能件及结构件、模组和精品组装业务全产业链,产品广泛应用于消费电子、新能源汽车、清洁能源、医疗、5G 通讯及物联网等领域。
⑦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0000.XX)
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0000.XX)成立于 1996 年,专注于电子元器件行业,主要从事磁性元器件、电源及特种变压器研发、生产及销售业务。京泉华主要产品包括高频变压器、低频变压器、适配器电源、裸板电源、光伏逆变电源、数字电源、三相变压器、特种电抗器等。产品广泛应用于家用电器、消费电子、UPS 电源应用、LED 照明、通信、光伏发电等领域,主要客户包括施耐德集团、富士康集团、松下集团、GE 集团、xx集团、ABB 集团、霍尼xx集团、格力集团、华为等国内外知名企业。
⑧深圳欧陆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000000.XX)
深圳欧陆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系中国大陆开关电源适配器生产商。主要产品包括电源适配器、服务器电源、通讯电源和动力电池充电器等。产品可广泛应用于办公电子、网络通信、安防监控、智能家居、新型消费电子设备、数据中心的边缘计算服务器及人工智能服务器、动力电池设备、新能源等众多领域。
1、锯切业务
(1)生产工艺优势
双金属带锯条生产工艺包括削边、焊接、铣齿、分齿等十余道工序,每道工
序的技术水平和一致性都将决定最终产品的质量和可靠性。作为国内双金属带锯条生产的领先企业,泰嘉股份生产工艺在行业内具有较明显的优势,具体如下:
①焊接。公司是国内较早将激光焊接技术引入双金属复合钢带生产领域的企业,激光焊接具有焊缝连续性好、无气孔、无需真空环境、故障率低、焊接速度快等优点,其生产效率高于传统电子束焊。
②热处理。双金属带锯条的热处理工艺通常包括“淬火”、“回火”两个部分,是双金属带锯条生产过程中的核心环节。公司自主研发了“气刀与水冷块复合式锯带淬火冷却器”和“单炉多次循环回火热处理方法”取代弗利昂制冷淬火和井式回火,并将淬火、回火环节连为一体,形成高精密自动温控连续生产线,确保了每米带锯条淬火回火的一致性。该生产工艺同传统的淬火、三次回火工艺相比,热处理时间缩短,能耗降低,且产品稳定性更高,成材率大幅提高。
③表面处理。公司是国内较早将抛丸工艺应用到双金属带锯条生产领域的公司,与传统喷砂表面处理工艺相比,抛丸可显著改善锯条表面质量,提高产品背材疲劳性能,增强产品切削性能。
(2)产品优势
①产品性能
在高速钢双金属带锯条领域,产品性能主要体现为锯条的使用寿命、锯条寿命的稳定性(即相同规格的产品在切削同一材质的对象时,切削时间是否能够一直保持稳定)以及锯条的使用效率(包括切割精度和切割时间)。在目前国产高速钢双金属带锯条中,公司产品上述三项指标处于行业领先地位,并接近国际先进水平。
②产品规格
针对被切割金属种类的不同,所使用的双金属带锯条材质、带宽、齿型也各有区别;双金属带锯条下游用户以钢铁冶金、装备制造业和机械加工业为主,日常生产中需切割的金属材料种类繁多,所需带锯条规格较多;且带锯条属于生产耗材,因此,双金属带锯条下游用户通常希望一家带锯条生产企业可提供其所需的全部规格带锯条,以便于集中售后服务和稳定供货。
经过多年自主创新和产品开发,目前国内双金属带锯条生产企业之中,泰嘉股份的产品规格较为丰富。在锯条宽度方面,泰嘉新材产品覆盖了从 13mm 超窄带至 80mm 宽带范围内全部规格的产品,同时也是国内少数有能力生产 13mm 超窄带和 80mm 宽带的企业;在齿型方面,泰嘉新材根据下游客户所切割材料的变化,不断推陈出新,现已形成标准齿和变齿两大系列,上百种不同规格的产品。
③品牌知名度
公司产品及公司商标多次被评为知名品牌和著名商标,其中,“AA”商标于 2004 年、2007 年、2010 年和 2015 年先后 4 次被评为湖南省著名商标,于 2011
年 11 月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公司“AA”牌双金属带锯条于 2002 年、
2005 年、2008 年、2011 年、2014 年先后 5 次被评为湖南省名牌产品。2010 年、
2013 年,公司“BICHAMP”商标获得湖南省国际知名品牌。2016 年公司获得工信部授予的“2015 年全国工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称号。
④售后服务质量
长期以来,公司一直重视售后服务,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公司销售人员每月会对各销售区域的经销商进行走访,对于经销商反馈的最终销售客户问题,销售人员会在第一时间进行现场解决,若销售人员无法解决,公司会主动联系客户询问具体情况,派技术人员和品保部人员进行现场分析,并将样本带回公司总部进行检验、试切,在充分了解问题原因后,经营部会出具完善的售后处理报告。
(3)营销网络优势
司根据业务的分布将全国划分为华东、华北、华南、西南、西北、东北和中南(本部)七大区域。重点区域设有销售子公司,在每个区域的核心城市设有区域经营部,所辖区域中的重点城市设立有办事处,部分区域经营部配有仓库和技术服务人员,能为区域内经销商提供快捷的发货和及时的售后服务。
公司销售子公司、区域经营部和办事处的业务员广泛联系区域内的经销商,有选择地发展区域内的优质经销商,技术服务人员也配合业务员为经销商提供技术支持,有计划的协助经销商对其区域内的重要直接客户提供售前、售中和售后的技术服务,配合经销商拓展业务。通过对经销商的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公司
与经销商形成了一种长期互惠的业务关系,在广大经销商乃至最终用户中赢得了良好的口碑。
在深耕国内市场的同时,公司也注重国际市场的开发,在荷兰、印度设立了分支机构,并参股了德国百年锯条企业 ARNTZ GmbH + Co. KG。2021 年以来,公司双金属带锯条出口收入上升较快。
2、电源业务
(1)品牌和市场地位优势
铂泰电子的全资子公司xxx达自成立日起即专注于电源产品,拥有接近
30 年的从业经验和行业积淀,在历史上是全球电源行业头部企业-xxx网络能
源在中国的主要生产基地之一,在 2010 年即实现年营业收入接近 20 亿元,
2014-2021 年 8 年间年均营业收入约 25 亿元,在全球电源行业有着突出的品牌和市场地位优势,是电源行业的领先企业之一。
(2)突出的产品品质保障能力
xxx达和深圳雅达秉承“结果导向,风险思维,归纳演绎,持续改进”的质量文化,坚持运用 PDCA 质量管理流程持续提升产品质量,以质量管理(数据追溯、电子流承载、质控点防呆、过程监控)IT 化,生产过程自动化为基础;生产过程可视化,问题显性化,标准数字化实现质量可视,并运用大数据预警,精准抽样实现质量全面管控。xxx达于 2019 年获得中国质量协会全国六西格
玛项目研修示范级(一等奖),在 2018 年成为客户 60 余家 EMS(电子制造服务, Electronics Manufacturing Services,以下简称 EMS)工厂的零缺陷样板线标杆企业。QCC(Quality Control Circle,品管圈)活动于 2011 年在xxx达落地生根并持续至今,员工参与率达到 50%,每年 200 余课题,涉及安全、品质、效率、能耗等等,让一线员工逐步形成了可持续的学习氛围和质量改进意识,推动xxx达企业文化不断发展前行。
(3)大客户资源优势
xxx达和深圳雅达专注于电源行业产品的大规模生产制造,其充电器年生产能力最高达到 1.6 亿只,全球出货量累计超过 20 亿只,具有长期稳定、大规模高质量生产的历史记录。凭借多年稳定、先进的大规模制造能力和良好的声誉,
xxxx和深圳雅达赢得了众多国内外知名品牌客户的信赖,已与众多世界 500强或业内顶尖企业建立了合作关系。国际顶级客户对供应商的选择和要求非常严苛,认证周期长,通常只会考虑业内头部的电源厂商。
(4)突出的研发和产品开发能力
自 2021 年以来,公司在原有基础上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在延续原有消费电子业务的基础上,研发团队成功开发、导入智能光伏优化器、光伏逆变器、光伏电源、户外电源等产品,并已实现量产。随着新产品快速增加和产品线不断扩充,未来公司在研发设计人员上将积极招聘经验丰富、具备大客户产品项目经历、高学历的高层次人才,以保持在研发设计方面的核心竞争力。
(5)认证优势
电源属于日常使用频率较高的安规器件,产品质量直接关系到人身安全,电源产品的安规认证为强制性要求,企业需要投入大量时间获取认证。xxx达目前已通过中国、美国、欧盟、日本、德国、澳大利亚、新加坡、瑞士等多个国家
/地区的产品认证。此外,xxxx也取得了 IATF16949 认证(认证范围:电源),能够向车载电源拓展业务。
(6)领先的实验室研发检测能力
xxx达拥有国内领先的电源研发实验室,满足各个功率段电源产品研发的需求;IQC、CFA 实验室具备各类型物料尺寸、电气参数、安规、可靠性、ROHS检测能力;以及各种器件分析技术包括 X 射线、CT、超声扫描、EDX、化学解封、研磨,染色实验,热成像,雪崩测试等进行失效机理及原因分析的能力。xxx达拥有各类先进的产品可靠性检测试验设备 60 余台,涵盖了各类环境试验,电磁兼容,机械,电性能测试。充分暴露产品在不同应力下的质量表现、失效模式和失效机理,监控产品变异,为产品可靠性提供有效保障。
xxx达拥有自主研发的研发测试平台,处于业界领先水平,编程简单,可视化强、具备二次开发功能、任意调整测试项目的顺序、手动拖动项目到程序驱动树,灵活性很高、可对测试程序进行断点,选择执行调试、调试时可查看过程变量、支持单台、多台产品同时测试。
(7)先进的精益制造能力
定雅达拥有高度自动化的电源成品生产线,年产能超过 1 亿只充电器;拥有 SMT、磁性元器件、线缆等核心零组件自制能力,可以为客户提供电源一站式解决方案。
xxx达拥有完整的智能制造系统,自主研发工厂管控和数字云端预警系统, IT 防呆系统,实现制程 KPI 可视化;同时研发的可追溯系统可以赋予产品 ID, ID 回溯制程信息以及每个元器件的供应商,生产周期,批量号。为产品的一致 性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认为: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等法律法规关于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规定,同意担任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发行保荐书》之签章页)
项目协办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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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代表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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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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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核负责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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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业务负责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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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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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授权xxx和xx担任本公司推荐的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该项目的保荐工作。
截至本专项授权书出具之日,xxx和xx品行良好,具备组织实施保荐项目的专业能力,熟练掌握保荐业务相关的法律、会计、财务管理、税务、审计等专业知识,最近 5 年内具备 36 个月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最近 12 个月持续从
事保荐相关业务,最近 3 年未受到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的重大纪律处分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重大行政监管措施,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xxxxxx均不存在担任申报在审的主板、创业板、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的情况。
xxxxxx最近 3 年未曾担任过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
上述两名保荐代表人最近 3 年内不存在违规记录,包括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过监管措施、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作为本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的相关规定。本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和本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承诺对上述事项的真实、准确、完整性承担相应的责任。
特此授权。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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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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