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膀胱镜采购项目采 购 人: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项 目 编 号:0646-214HNGLN0517
政府采购
货物项目招标文件
采购项目名称: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
电子膀胱镜采购项目采 购 人:xxxxxxxxxx x x x:0000-214HNGLN0517
采购代理机构:湖南国联招标有限公司
2021 年 9 月
目 录
附件 4-1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附件 4-3 符合特定资格条件证明材料复印件或者情况说明 76
项目编号:0646-214HNGLN0517
项目名称: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电子膀胱镜采购项目预算金额:99.00 万元
采购需求: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交货期:合同签订后 30 天内。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所投设备如纳入医疗器械管理的,投标人必须具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复印件;
3.2、所投设备如纳入医疗器械管理的,该设备必须具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备案凭证(一类)或医疗器械注册证(二、三类)复印件。
4.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不接受。
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6.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此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7.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21 年 9 月 18 日起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每日上午 8:00 时到
12:00 时,下午 14:30 时到 17:30 时(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在xxxxxxx 00 xxxxxx
xx 0 x持单位介绍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购买招标文件。
2、招标文件每套售价人民币 400 元,售后不退。可选择现金、金融机构转账方式购买招标文件,发票可当场领取或在开标时领取。
1、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2021 年 10 月 13 日 9 时 30 分(北京时间)
2、开标时间:2021 年 10 月 13 日 9 时 30 分(北京时间)
3、开标地点:xxxxxxx 00 xxxxxxxx 0 x开标室。
1、本招标公告在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发布。公告期限从本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2、在其他媒体发布的招标公告,公告内容以本招标公告指定媒体发布的公告为准;公告期限自本招标公告指定媒体最先发布公告之日起算。
1、投标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如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 3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2、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或招标公告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获取招标文件之日或招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1、采购人信息
(1)名 称: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
(2)地 址:xxxxxxxxxx 000 x
(0)联系人:xxx xxx
(4)电 话:0731-8529413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1)名 称:湖南国联招标有限公司
(2)地 址:xxxxxxx 00 xxxxxxxxx 0 x(xxxxx)
(0)xxx:x x、x x、x x
(4)电 话:0731-85177561/2
(5)e - mail:xxx0000@000.xxx
投标保证金、购招标文件款、招标代理服务费等汇至:湖南国联招标有限公司
开 户 行:招商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银行账号:696581515310001
财务部联系人:xxx x女士财务电话:0000-00000000
缴纳方式:从供应商基本账户以支票、汇票、本票等形式缴入到如下账户,并在进账单用途栏或备注栏中注明“214-0517 湘雅二院项目”。查询已经到账,视为已缴纳。
注:本项目启用的条款在“编列内容规定”栏内以“■”标注。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规定 |
一、说明 | ||
第 1.1 款 | 采购项目 | 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电子膀胱镜采购项目 |
第 1.2 款 | 是否预留采购份额 | □是 ■否 |
第 2.1 款 | 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 话 | x x、x x、x x 0731-85177561/85177562 |
第 2.2 款 | 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 | 名称: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 地址:xxxxxxxxxx 000 x联系人:x老师 x老师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
第 2.3 款 |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 | 名称:湖南国联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长沙市xx南路 69 号天辰腾达商务楼六楼联系方式:0731-85177561、85177562 联 系 人:x x、x x、x x |
第 3.1 款 | 投标人资格条件 | 基本资格条件:投标人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基本资格条件; |
第 3.2 款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接受 ■不接受 |
第 5.1 款 | 招标文件提供期限 | 详见招标公告。 |
第 5.2 款 | 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 疑会 | 不组织 |
二、招标文件 | ||
第 7.4 款 | 非实质性偏离的范围和幅度 | 非实质性要求条款允许偏离的最多项数≥10 项将导 致投标无效。 |
第 9.1 款 | 招标公告指定媒体 | 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 |
三、投标文件 | ||
第 13.2 款 | 采购预算、最高限价 | 99.00 万元 |
第 13.8 款 |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 整体报价 |
第 10.1 款 | 投标人应提供资格审查资 料 | 见第七章“四、投标人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 |
第 10.1(3)项 | 特定资格条件应提供的资 格审查资料 | 见第七章“四、投标人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 |
第 10.3 款 | 预留采购份额的证明文件 | 无 |
第 16.1 款 | 投标有效期 | 90 日(日历日)自投标截止日起开始计算,如投标 有效期不足的,在评标时将视为无效投标。 |
第 17.1 款 | 投标保证金 | □不要求提供 ■要求提供,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规定 |
1、缴纳数额:15000.00 元整 2、缴纳方式:从供应商基本账户以支票、汇票、本票等形式缴入到如下账户,并在进账单用途栏或备注栏中注明“214-0517 湘雅二院项目”。查询已经到账,视为已缴纳。 账户名:湖南国联招标有限公司 开户行:招商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银行账号:696581515310001 3、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形式的(本项目 不适用): ①采用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形式的,保函必须由投标人基本账户开户行或授信银行出具。并随保函提供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授信协议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②采用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形式的,担保机构必须属于《湖南省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信用担保机构名单》内机构(可查询中国湖南省政府采购网相关栏目)。 ③保函格式为见索即付保函,不得设置兑取条件。 | ||
第 18.1 款 | 分包 | 不允许向外分包转包 |
第 19.1 款 | 投标文件的签署 |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
四、投标 | ||
第 21.1 款 |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 | 详见第一章【招标公告】 |
五、开标、资格审查和评标 | ||
第 24.3 款 | 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 | 投标单位名称、投标包名、投标报价 |
六、中标信息公布 | ||
第 29.2 款 | 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确定中标人的方式 | □采购人按照第四章规定的方式确定。 ■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第四章规定的方式确定。 □随机抽取。 |
第 30.3 款 | 接收质疑函的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 | 名称: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 地址:xxxxxxxxxx 000 x联系人:xxx x老师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
名称:湖南国联招标有限公司政府采购部 地址:xxxxxxx 00 xxxxxxxx 0 x电话:0000-00000000/85177562 联系人:x x、x x、x x | ||
x、合同签订 | ||
第 32.1 款 | 履约担保 | □需要。■不需要 |
八、政府采购政策 | ||
第 35.1 款 | 预留份额的实施措施及相关要求 |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 专门面向小型、微型企业采购; □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比例为;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规定 |
□ 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比例为。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 理关系。) | ||
第 40.1(3)项 | 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 工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 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 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 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的 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第 41.1 款 | 进口产品 | 接受(本设备已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购买进口产品)。 |
九、其他规定 | ||
第 43.1 款 | 招标代理服务费 | □集中采购机构不收代理服务费。 ■招标代理费以中标通知书中确定的总金额作为收费的计算基础,参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 号)规定收费标准下浮 20% 向中标单位收取。 |
1.1 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本章第一节“投标须知前附表”(以下简称【投标须知前附表】)中所叙述的采购项目。
1.2【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属于“预留采购份额”的,投标人应当符合本章第 35.1 款规定,否则将被拒绝。
2.1 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2.2 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2.3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2.4 投标人系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3.1 投标人应当符合【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
3.2【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投标人除应符合本章第 3.1 款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l)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2)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权利义务、合同工作量比例;
(3)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后,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投标人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4.1 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参与投标的相关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5.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招标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组织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
5.2 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会;如不参加,其风险由其自行承担。
5.3 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者参加答疑会的费用由自己承担,现场考察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由自己负责。
5.4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对投标人据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投标人一旦中标,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出额外补偿,或延长合同期限的要求。
6.1 招标文件共七章,各章内容如下:第一章 投标邀请
第二章 投标须知第三章 资格审查
第四章 评标方法及标准第五章 采购需求
第六章 政府采购合同 第七章 投标文件的组成
6.2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或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7.1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
7.2 偏离是指投标文件不响应或者不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分为实质性偏离和非实质性偏离。
7.3 除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投标无效情形外,招标文件中用“★”符号标明的条款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对其中任何一条的偏离,为实质性偏离,其投标无效。
7.4 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的非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为非实质性偏离。非实质性偏离的范围和幅度应当符合【投标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否则投标无效。
8.1 潜在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有疑问,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
9.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将在【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招标公告指定媒体上发布澄清或者修改公告。
9.2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1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 15 日的,将相应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9.3 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届满后,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 3 家的,可以顺延提供期限,并在指定媒体上发布修改公告。
9.4 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下载招标文件的,请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及时关注招标公告指定媒体发布的澄清或者修改公告,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书面通知。
10.1 除专用术语外,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及投标人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投标人可以提交其它语言的资料,但应附有中文注释,有差异时以中文为准。
11.1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2.1 投标文件由如下内容组成:第一部分 资格证明文件
(1)开标一览表
(2)投标保证金
(3)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4)投标人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第二部分 商务和技术文件
(5)投标函
(6)分项报价
(7)采购需求响应
(8)合同条款偏离表
(9)采购需求偏离表
(10)享受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证明资料
(11)投标货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12)投标人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13)中标服务费承诺书
12.2 投标人可以编制资格审查索引表、符合性审查索引表、评审索引表,以方便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在资格审查及评审时查阅。
13.1 投标人应以招标文件规定的供货及服务要求、责任范围和合同条件为基础,按第七章“投标文件的组成”的有关规定进行报价。投标人的报价应包括为完成本项目所要求的全部内容可能发生的全部费用和税费、规费、保险费(如果有)等,采购人将不再支付报价以外的任何费用。
13.2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预算,也不得超过最高限价(如果设定),否则其投标无效。采购项目预算、最高限价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13.3 投标人应在分项报价明细表中对每项内容给予详细分项报价。
13.4 投标人对采购项目内容只允许有一个投标报价,否则其投标无效。
13.5 采购人不接受投标人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如有赠与行为,其投标无效。
13.6 投标文件中标明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和条件的投标,其投标无效。
13.7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开标一览表”中的投标报价的,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分项报价明细表”“享受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证明资料”以及“联合体协议书”(如果影响)等相关内容。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22.1 款的有关要求。
13.8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14.1 除【投标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证明文件。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投标人为法人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的复印件;投标人为非法人组织的,应提交依法登记证书复印件;投标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交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2)投标人资格声明(格式)
(3)符合特定资格条件证明材料复印件或者情况说明原件。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除应提交联合协议(格式)外,参加联合体的各方均应提交上款资格证明材料。
14.3 本章第 1.2 款规定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属于“预留采购份额”的,投标人应提供与本章第 35.1 款规定对应的证明文件。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14.4 投标人的资格证明文件均应为有效文件并加盖投标人单位章,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签署。
15.1 投标人应当提交其拟供的合同项下货物及其服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5.2 上述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表、数据、证书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对有具体参数要求的指标,投标人应提供具体参数值;
(2)货物的品牌型号、制造商及原产地等说明;
(3)招标文件第五章“采购需求”要求的其它文件。
16.1 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应当不少于
【投标须知前附表】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不满足要求的,其投标无效。
16.2 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17.1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保证金。
17.2 联合体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7.3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按以下规定办理:
(1)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
(2)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
(3)终止招标的。对于已递交投标保证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终止招标公告发布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
(4)在投标截止日前撤回投标的,对于已递交投标保证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投标通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退还。
17.4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上交国库:
(1)投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
(2)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18.1【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投标人可以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中标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分包方案,且分包供应商不得再次分包。
18.2 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标供应商应当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18.3 中标供应商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18.4 不符合招标文件中有关分包规定的,其投标无效。
19.1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肆份,电子版一份(须为投标文件盖章的正本扫描)。纸质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的字样。若正本与副本中存在不符的内容,以正本为准;
若纸质版文件与电子版中存在不符的内容,以纸质版文件为准。
19.2 投标文件正本应用不褪色的材料打印或书写,并在招标文件要求盖章的地方盖投标人单位章,在签字的地方由投标人代表签字。投标人代表为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标人代表不是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标文件的副本应为正本的复印件。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
19.3 投标文件中的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改动的地方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不按上述要求盖章和签字的,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19.4 应本项目采购人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要求,为便于采购文件保存,投标文件电子版为 PDF 格式(须为盖章的投标文件正本扫描),内容与纸质版投标文件正本一致。
20.1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密封包装以保证自己的投标信息在开标前不被透露。
20.2 投标文件密封袋上可标明“投标项目名称”、“采购代理编号”、“正本”或“副本”和“于(开标时间)之前不得开启”的字样。如果采购项目分包招标的,还可注明投标的包号。
20.3 为方便开标及进行资格审查,建议投标人可将第一部分资格证明文件单独密封,并可在投标文件密封袋上标明“资格证明文件”字样,在投标时单独递交。
20.4 未按本章第 20.1 款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21.1 投标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须知前附表】指定投标地点。
21.2 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签收保存,并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回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
21.3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实行资格预审的),以及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本章第 20.1 款规定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22.1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本章第 19、20、21 条规定编制、签署、密封和标记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递交。
22.2 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或者撤回的书面通知,按照本章第
21.2 款规定如实记载、签收保存,并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回执。
22.3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收
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23.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投标人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1)投标人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投标人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
(2)投标人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3)投标人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5)投标人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投标人中标;
(6)投标人之间商定部分投标人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
(7)投标人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投标人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或者排斥其他投标人的其他串通行为。
23.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24.1 采购代理机构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和本章第 23.1 项规定的地点组织公开开标,并邀请投标人参加。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24.2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当众拆封投标文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需要宣布的其
他内容。投标人不足 3 家的,不得开标。
24.3 开标过程应当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记录,由参加开标的各投标人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24.4 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
24.5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代表当场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25.资格审查
25.1 开标结束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依法按照第三章“资格审查”规定组织资格审查。
25.2 资格审查结束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将资格审查结果告知评标委员会。资格审查不合格投标人不进入评标;资格审查合格投标人少于 3 家的,不得评标。
26.1 评标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
26.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投标人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投标人的董事、监事,或者是投标人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2)与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3)与投标人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26.3 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1)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2)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
(3)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4)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或者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
27.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四章“评标方法及标准”规定的评标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28.保密
28.1 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及与评标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29.1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
29.2 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并列的,按照【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29.3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采购人确定中标供应商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招标公告指定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中标结果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30.1 投标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 3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30.2 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按照《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湘财购〔2019〕20 号)规定,以纸质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30.3 投标人提出质疑的,应按照《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操作规程>的通知》规定制作、签署、送达。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接收质疑函的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30.4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操作规程>的通知》规定进行质疑答复。
30.5 投标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期限作出答复的,可在答复期满后 15 个工作日内,按照《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操作规程>的通知》规定向采购人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投诉。
31.1 采购人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按中标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与中标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31.2 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31.3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31.4 中标合同将在招标公告指定媒体上公告,但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1.5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32.1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按照【投标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提交。联合体中标的,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32.2 中标人没有按照本章第 32.1 款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33.1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人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34.禁止行为
34.1 供应商不得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不得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采购工作。
34.2 中标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 1 至 3 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1)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2)未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3)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4)违反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35.预留采购份额
35.1 本章第 1.2 款规定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属于“预留采购份额”的,预留份额的实施措施及相关要求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36.强制采购
36.1 纳入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品目清单中标注★符号产品),实施政府强制采购的,投标人提供的产品不符合强制采购规定,其投标无效。 37.优先采购
37.1 对纳入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节能产品(未标注★符号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实施政府优先采购的,评审时按“第四章评标方法及标准”规定给予价格折扣;
37.2 对纳入湖南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发布的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实施政府优先采购的,评审时按“第四章评标方法及标准”规定给予价格折扣。
38.价格评审优惠
38.1 本章第 1.2 款规定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属于“非预留采购份额”的,价格评审优惠如下:
(1)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小型、微型企业制造,评审时按“第四章评标方法及标准”规定给予价格折扣,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招标文件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型、微型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评审时按“第四章评标方法及标准”规定给予价格折扣,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38.2 本章第 35.1 款规定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属于“预留采购份额”,且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不再享受政府价格评审优惠政策。
39.政府采购政策其他规定
39.1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类型按照《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办法
>的通知》(财库[2020]46 号)和《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 300 号)规定认定。
39.2 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采购份额、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扶持政策。
39.3 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39.4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投标人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39.4 投标人提供的产品取得两个及以上优先采购产品认证的,评审时只有其中一项产品能够享受优先采购优惠(投标人自行选择,并在投标文件中并填报相关信息及数据)。
39.5“价格评审优惠”可以与同时属于“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及“两型产品”中的一项“优先采购”累加计算。
40.供应商应提供的政府采购政策证明资料
40.1 符合本章第 35 条、第 36 条、第 37 条、第 38 条规定的,投标人应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1)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
(2)两型产品:提供《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最新一期)文件首页和产品所在页
(截图)。
(3)中小企业:按《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 文件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招标文件要求或接受联合体形式,或者要求或允许分包的,还应当提供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中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4)监狱企业:按《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文件规定提供证明文件(复印件)。
(5)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按《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文件规定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
41.进口产品
41.1 进口产品是指符合《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 号)和《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 号)文件规定的产品。除【投标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采购项目拒绝进口产品参加投标。本款规定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不限制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国内产品参与投标竞争。
42. 融资、担保
42.1 投标人有融资、担保需求的,可登陆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查询相关银行、担保机构业务。
43.1 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的,投标人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招标代理服务费,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中标服务费承诺书。
44.1 招标文件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资格审查
1.1 资格审查主体: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资格审查。
2.资格审查
2.1 资格审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文件、投标保证金、投标报价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2.2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本章附表 1“资格审查表”所列审查项目及审查标准,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
2.3 在资格审查时,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资格审查不合格,其投标无效:
(1)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或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2)联合体投标未提交联合体协议书,或未提交联合体各方资格证明文件的;
(3)投标文件的资格证明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4)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5)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6)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投标无效情形的。
2.4 信用记录。开标结束后资格审查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对投标人信用记录进行甄别。
(1)信用信息查询的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
(2)不良信用记录是指:投标人在“信用中国”网站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投标人有上述不良信用记录的,其投标无效,其中,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按处罚结果执行。
(3)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4)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具体方式: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经办人将查询网页截图、打印、签字,作为查询记录和证据,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投标人不良信用记录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查询结果为准。
3.资格审查结果
3.1 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
3.2 资格审查结束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将资格审查结果告知评标委员会。
附表 1 资格审查表
资格审查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序号 | 审查项目 | 审查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审查情况 |
1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 第二章第14.1(1)项 | ||
2 | 财务状况报告 | 第二章第14.1(2)项 | ||
3 | 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 | 第二章第14.1(2)项 | ||
4 | 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 第二章第14.1(2)项 | ||
5 |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承诺 | 第二章第14.1(2)项 | ||
6 |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 第二章第14.1(2)项 | ||
7 | 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 第二章第14.1(2)项 | ||
8 | 关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情形的书面说明及承诺 | 第二章第14.1(2)项 | ||
9 | 符合特定资格条件证明材料复印件或者情况说明 | 第二章第14.1(3)项 | ||
10 | 联合体协议书(联合体形式投标的) | 第二章第14.2款、本章第2.4(3)项 | ||
11 | 不良信用记录查询 | 本章第2.4(2)项 | ||
12 | 投标保证金 | 第二章第17.1款 | ||
13 | 投标报价 | 第二章第13.2款 | ||
14 | 资格证明文件的签署、盖章。 | 第二章第12.2款、第 19.2款 | ||
15 |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或授权代表委托书(授权代表参加投标) | 第二章第19.2款 | ||
结论 |
附表 2 资格审查结果一览表
资格审查结果一览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序号 | 投标人名称 | 资格审查结果 (合格/不合格) | 资格审查不合格原因 |
采购人(签字):
采购代理机构(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附表 3 资格审查合格投标人名单
资格审查合格投标人名单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序号 | 合格投标人名称 |
采购人(签字):
采购代理机构(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x项目启用的条款在“编列内容规定”栏内以“■”标注。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规定 |
第 1.3 款 | 评标方法 | ■ 综合评分法 □最低评标价 |
第 3.4 款 |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的核心产品 | 本项目不适用。 |
第 4.2 款 | 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修正 | 见招标文件第二章 |
第 5.2(1)项 | 相同品牌产品投标报价相同的 | ■扣除后的投标报价相同时,按投标报价由低至高排序;投标报价相同的,按优先采购排列;无法区分的,按技术指标优劣排序。 □随机抽取 |
第 5.2(2)项 | 相同品牌产品评审得分相同的规定 | ■ 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优先采购排列;无法区分的,按技术指标优劣排序。 □ 随机抽取 |
第 5.3(1)项 | 价格评审优惠 | 一、中小企业优惠政策: ①小微企业价格给予 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价格部分 6%。 ➁给予联合体或允许分包 2%-3%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价格扣除是指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型企业分包,且联合体协议或分包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可给予价格扣除。 注:投标文件必须按招标文件要求特别标注说明所 投相应产品所在品目、品牌、型号,中小企业声明函等材料,享受分包价格扣除,还需提供分包协议 |
否则评审时不予以考虑)。 二、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投标人如提供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生产的产品,投标文件必须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享受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证明材料”,否则评审时不予以考虑。 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生产的产品的价格给予 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价格部分 6%。 见政府采购优惠政策 | |||
第 5.3(2)项 | 优先采购 | 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或两型产品 | □最低评标价: |
■综合评分法:见附页 1 评标方法及标准表 | |||
1、投标人投标产品同时具备政府采购优先采购的 | |||
节能产品、环境标志和湖南省政府采购支持两型产 | |||
品政策的,投标人可选择其一,也可均填报。对三 | |||
第 5.3(3)项 | 多处获得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计算方法 | 者均填报的,评标委员会评审时,三者只能选择其 一,选择优惠范围最多的优惠政策进行评审。 | |
2、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可以叠加享受。 | |||
3、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 | |||
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微企 | |||
业不重复享受政策。 | |||
第 6.1 款 | 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确定中标人的方式 | □最低评标价:按第5.2(1)项规定 □随机抽取 | |
第 6.2 款 | 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确定中标人的方式 | ■综合评分法:按第5.2(2)项规定 □随机抽取 |
1.评标方法
1.1 综合评分法,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1.2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1.3 本采购项目评标方法见本章第一节“评标方法及标准前附表”(以下简称【评标方法及标准前附表】)。
2.评标程序
2.1 评标程序分为投标文件符合性审查、澄清有关问题、比较和评价、推荐中标候选人。
3.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
3.1 资格审查结束后,评标委员会依法按照本章第三节“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规定进行投标文件符合性。
3.2 符合性审查合格投标人少于 3 家的,应予废标。
3.3 单一产品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提供不同品牌产品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应予废标。
3.4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在【评标方法及标准前附表】中载明核心产品。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视为相同品牌,按本章本节第 3.3 款规定处理。
4.投标文件的澄清
4.1 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4.2 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评标方法及标准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4.3 投标文件报价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由投标人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单位章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4.4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按评标委员会的通知要求递交。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5 有效的书面澄清材料,是投标文件的补充材料,成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4.6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投标无效处理。
5.投标文件的比较与评价
5.1 评标委员会依法按照本章第三节“投标文件的比较与评价”规定,对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5.2 单一产品采购项目:
(1)最低评标价法: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其他投标无效;报价相同的,按照【评标方法及标准前附表】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
(2)综合评分法: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评标方法及标准前附表】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5.3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视为相同品牌,按本章本节第 5.2 款规定处理。
5.3 政府采购政策:
(1)价格评审优惠:按【评标方法及标准前附表】及第二章“投标须知”的相关规定给予一定的价格折扣。
(2)优先采购:评审时按【评标方法及标准前附表】及第二章“投标须知”的相关规定给予价格折扣或者加分。
(3)多处获得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计算方法:评审时按【评标方法及标准前附表】及第二章 “投标须知”的相关规定给予价格折扣或者加分。
6.推荐中标候选人
6.1 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结果按算术修正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进行的价格扣除后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报价相同的并列,按【评标方法及标准前附表】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6.2 综合评分法: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按【评标方法及标准前附表】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7.编写评标报告
7.1 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评标报告。
7.2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
8.评标报告复核
8.1 汇总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当进行复核,特别要对拟推荐为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报价最低的、投标文件被认定为无效的进行重点复核。
8.2 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
(1)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2)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3)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4)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8.3 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9.停止评标
9.1 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
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10.废标
10.1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招标人项目采购预算,招标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11.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11.1 评标委员会或者其成员存在下列情形导致评标结果无效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但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除外:
(1)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的;
(2)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至五项情形的;
(3)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独立评标受到非法干预的;
(4)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11.2 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原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重新组建的评标委员会。
1.符合性审查
1.1 评标委员会应按本章本节附表 1“符合性审查表”所列审查项目及审查标准,对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1)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评标委员会判断投标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的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
(2)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1.2 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数量不足 3 家的,不得作进一步的比较和评价。
2.投标无效
2.1 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符合性审查不合格,投标无效:
(1)投标文件中商务技术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
(2)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或者对招标文件的偏离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3)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4)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5)不符合本节第 1.1 款规定符合性审查标准的;
(6)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投标无效情形的。
2.2 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不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恶意串通,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其投标无效,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附表 1 符合性审查表
符合性审查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序号 | 审查项目 | 审查标准 |
1 | 投标函 | 按第七章第五节格式填写、签署、盖章 |
2 | 投标有效期 | 第二章第 16.1 款 |
3 | 投标文件的签署、盖章 | 第四章第三节第 2.1(1)项 |
4 | 招标范围 | 第五章第一节注 2、注 4 |
5 | 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响应 | 第二章第 7.3 款、第 7.4 款、第四章第三节第 2.1(2)项 |
6 | 商务、合同条款偏离表 | 第七章第八节备注 2 |
7 | 采购需求偏离表 | 第七章第九节备注 2 |
8 | 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 | 第二章第 33.2 款 |
9 | 提供进口产品 | 第二章第 2.5 款 |
10 | 不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 | 第四章第三节第 2.2 款 |
11 | 开标一览表 | 第七章第一节备注 1、备注 2 |
12 | 投标分项报价表 | 第七章第六节备注 1、备注 2 |
13 | 选择性报价 | 第二章第 13.4 款 |
14 | 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 第四章第三节第 2.1(4)项 |
15 | 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投标无效情形的 | 第四章第三节第 2.1(6)项 |
结论 |
附表 2 符合性审查结果一览表
符合性审查结果一览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序号 | 投标人名称 | 符合性审查结果 (合格/不合格) | 符合性审查不合格原因 |
附表 3 符合性审查合格投标人名单
符合性审查合格投标人名单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序号 | 合格投标人名称 |
1. 综合评分法评标因素
1.1 评标因素: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但不包括第一章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本采购项目的评标因素和标准见本章本节附页 1“评标方法及标准表”。
评审因素及权值 | |
评审因素 | 分值范围 |
技术部分 | (A1)50 |
商务部分 | (A2)20 |
价格部分 | (A3)30 |
1.2 评分依据评标标准,对照投标文件进行。
1.3 投标人参与政府采购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应当诚信守法、公平竞争。如有以提供虚假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虚假技术参数响应、虚假制造商产品彩页、虚假业绩、虚假证书等)、隐瞒失信信息等谋取中标的行为,一经发现,将报行政监管部门严肃查处。
2. 投标报价的算术修正及政府采购政策调整
2.1 如果有算术错误,投标报价将按本章第二节第 4.2 款、第 4.3 款规定进行算术修正。
2.2 需落实政府采购政策(价格评审优惠)的,按第二章“投标须知”及本章第二节第 5.3
(1)项的相关规定进行价格调整。
2.3 按本章本节第 2.1 款、第 2.2 款规定,以修正或调整后的价格确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和评标基准价,用于投标报价评价。
3. 投标报价评价
3.1 投标报价评价:价格分应当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报价权重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修正或调整/投标报价修正或调整)×报价权重分
4.技术、商务等评分项响应评价及政府采购政策加分
4.1 技术、商务等评分项响应评分。按本章本节附页 1“评标方法及标准表”规定的评标因素和标准,对技术、商务等评分项计算得分。
4.2 需落实政府采购政策(优先采购)的,按第二章、本章第二节第 5.3(2)项以及本节附页 1“评标方法及标准表”的相关规定进行技术、价格、商务项得分(加分)计算。
5.评标总得分
5.1 评标总得分为投标报价、技术、商务等评分项得分(含优先采购政策加分)之和。评标总得分=A 投标报价得分+A 技术项得分+A 商务项得分+A 优先采购加分
5.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5.3 评标时,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对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评分,然后汇总每个投标人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每个投标人的最终得分为所有评标委员会成员评分之和的算术平均值。
6.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方法
6.1 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6.2 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按本章第二节规定确定中标侯选人。
附页 1 评标方法及标准表
评标方法及标准表
评审 因素 | 评分项目 | 评审内容 | 分 值 |
价格 (30 分) | 投标报价 | 1、投标报价调整(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优惠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优惠政策)。 2、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报价中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以下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报价权重 3、根据“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六十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 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 30 |
节能、环境标志产品加分(此仅限于节能、环境标志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产品,不是品目清单内的产品,在评审时不予以考虑): 所投环保产品的价格 ———————————×价格分值×本项目加分比例=应加分数项目总价格 注:整包中某一品目为节能、环境标志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产品时只对该品目 价格加分,并合计到价格最终得分。 两型社会产品加分(此仅限于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内产品且符合加分要素规定,不是目录内的产品,在评审时不予以考虑): 所投两型产品的价格 ———————————×价格分值×本项目加分比例=应加分数项目总价格 注:整包中某一品目为两型社会政府采购目录内产品时,只对该品目价格加分, 并合计到价格最终得分。 | |||
商务 (20 分) | 商务部分 响应程度 | 完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计 6 分;每负偏离招标文件要求一项或一 般性格式错误扣 1 分,扣至 0 分为止。 | 6 |
制造商授 权 | 投标人具备所投设备制造商为本项目出具服务承诺函的或投标人为制造商直接参与投标的,计 2 分,否则计 0 分。 | 2 | |
售后服务 | 投标设备整机全免费生产厂家全保每延长一年的计 2 分,最多计 6 分。投标文件中必须提供厂家承诺。 | 10 | |
设备或器械出现故障或有紧急需求时,根据投标人承诺的到达医院 现场的时间,最短的计 2 分,其它计 1 分,无承诺的 0 分。 | |||
投标人承诺在维修期间可提供备用设备或器械的,计 2 分,否则计 0 分。 |
投标文件制作 | 投标书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顺序编制,有目录、编页码,装订 成册,书面整洁无涂改,没有缺漏项,价格数量等计算准确的,计满分 2 分;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 0.5 分,扣完为止。 | 2 | |
注:1、以上评分因素投标人需按要求提供相应相关支持(证明)文件如实响应,并按上述评分标准顺序排列,作为评分依据。 2、因采用高于标书要求的材料或设备、服务等来提高技术或服务指标,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投标人自己负责。 两型社会产品加分(此仅限于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内产品且符合加分要素规定,不是目录内的产品,在评审时不予以考虑): 所投两型产品的价格 ———————————×商务分值×本项目加分比例=应加分数项目总价格 注:整包中某一品目为两型社会政府采购目录内产品时,只对该品目商务加分,并合 计到商务最终得分。 | |||
技术 (50 分) | 产品参数 | 所投产品配置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计 30 分; 配置不详,技术参数不清,缺漏项的,每处扣 2 分,扣完为止; 有负偏离的,每项扣 3 分,扣完为止(招标文件技术参数中如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的,未提供的按负偏离计算). | 30 |
技术先进性 | 技术指标优于招标文件要求,优于项数最多的计 10 分; 排名第二的计 7 分; 排名第三的计 4 分; 其它计 1 分; 无优于项数计 0 分。 需提供相关证明并经评委会最终认可。 | 10 | |
业绩 | 2019 年以来所投同型号设备的销售业绩,每提供一份供货合同或 中标通知书复印件计 2 分,满分计 10 分,没有不计分。合同复印件如有多页需带有骑缝章,否则不计分。 | 10 | |
注:1、以上评分因素投标人需按要求提供相应相关支持(证明)文件如实响应,并按上述评分标准顺序排列,作为评分依据。 2、以上相关技术参数及证明以投标产品的技术白皮书或第三方认证机构出具的相关资料或行政监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资料为准;投标文件中响应参数与备案凭证或注册证不一致的,以备案凭证或注册证为准。 3、因采用高于标书要求的材料或设备、服务等来提高技术或服务指标,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投标人自己负责。 节能、环境标志产品加分(此仅限于节能、环境标志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产品,不是品目清单内的产品,在评审时不予加分): 所投环保产品的价格 ———————————×技术分值×本项目加分比例= 应加分数项目总价格 注:整包中某一品目为节能、环境标志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产品时对该品目技术加分, |
并合计到技术最终得分。
两型社会产品加分(此仅限于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内产品且符合加分要素规定,不是目录内的产品,在评审时不予以考虑):
所投两型产品的价格
———————————×技术分值×本项目加分比例= 应加分数项目总价格
注:整包中某一品目为两型社会政府采购目录内产品时,对该品目技术加分,并合计到技术最终得分。
包号 | 项目名称 | 分项项目名称 (条目号/品目名称) | 是否接受进口设备 | 数量 | 交货要求 | 备注 | |
时间 | 地点 | ||||||
/ | 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电子膀胱镜采购项目 | 电子膀胱镜 | 是 | 1 台/套 | 合同签订后 30 天内 | 采购人指定地点 |
注:1、“包”为最小合同单位(最小投标单位)。每“包”内容应细化到“品目”(如果分品目的)。 2、投标人必须对一个完整、独立的包进行投标,不得仅对一个包中的部分品目投标,否则投
标无效。
3、货物的主要技术参数或规格:详见“技术要求”中的具体技术参数。
4、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分项报价明细表》中按分项项目名称(包括条目号/品目名称)顺序逐项填写,且每个品目中的条目均需按招标文件规定报价。如有缺项、漏项,其投标无效。
项目编号: 项目编号:0646-214HNGLN0517
项目名称: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电子膀胱镜采购项目交 货 期:合同签订后 1 个月内。
预算金额:99.00 万元
主要技术参数及系统概述: 1、全高清图像处理装置
★1.1、摄像主机与光源装置一体化设计,可实现 2D/3D 观察的通用影像平台;
1.2、视频信号输出:数字信号输出可选择 DVI、HD-SDI、3G-SDI 等;模拟信号输出可选 VBS 复合端口、Y/C 等,可同时输出;
1.3、HDTV 数字高清信号输出分辨率≥1080P,扫描方式:逐行扫描;
1.4、图像观察可调整纵横比,2D:≥4 种模式(16:10、16:9、5:4、4:3 等),3D:≥2 种模式(16:10、
16:9 等);
★1.5、具有窄带光波成像(NBI)观察功能;
★1.6、具有 IR 荧光观察功能;兼容 IR 荧光内镜;
1.7、LCD 触摸屏设计,用户可以自定义并保存 20 组或以上设定值;
1.8、图像强调功能:构造强调,轮廓强调功能;
1.9、色调调节功能:红色±8 档;蓝色±8 档;色度±8 档。
1.10、三种或以上测光模式:自动测光、峰值测光、平均测光等;
1.11、图像冻结功能,具有冻结/预冻结方式;
1.12、图像缩放功能,2D:≥3 种模式(1.0 倍、1.2 倍、1.5 倍等),3D:≥2 种模式(1.0 倍、
1.2 倍等);
1.13、纤维内镜xx纹过滤功能;
1.14、兼容电子腹腔镜(2D/3D)、电子输尿管软镜、电子膀胱软镜、电子鼻咽喉镜等;
1.15、可接软、硬性内镜摄像头,摄像头具有卡式连接器;
1.16、LED 光源,使用寿命更长,具有≥4 个 LED 灯泡;
1.17、自动调光和手动调光功能(≥10 档);
1.18、具有待机功能:灯泡开关,照明开关;
1.19、图像旋转功能:内镜图像旋转 180 度;
2、电子膀胱镜
2.1、视野角度≥120°
2.2、视野方向 0°直视
2.3、先端部外径≤4.9mm
2.4、插入管外径≤5.2mm
2.5、弯曲角度:上 160 度,下 130 度
2.6、有效长度≥380mm
2.7、全长≥680mm
2.8、钳子管道内径≥2.0mm
2.9、钳子管道最小可视距离,从尖端部≤3mm
2.10、景深由近到远:3mm 到 50mm
2.11、彩色 CCD
2.12、可兼容超声、ETO、Xxxxxxx(NX 不兼容)、STERIS(材料兼容)
3、硬性膀胱镜
3、光学视管:
3.1、采用不锈钢材料的 OES Pro 光学视管,融合了出色的光学性能及独特的耐用性。
3.2、4mm,视野方向 30°光学视管一根
3.3、4mm 视野方向 70°光学视管一根
3.4、可高温、高压、熏蒸、浸泡消毒;
3.5、管鞘:
3.6、独特的管鞘设计。管鞘表面采用非光面磨砂处理,其与尿道内的摩擦减至最小.
3.7、19.8Fr 管鞘两根,带鞘唇.
3.8、工作插入部一根,双管设计
3.9、连接桥一个
3.10、清洁刷一个
4、超轻高清摄像头
4.1 能与现有摄像主机连接,且 3 个可自由设置的遥控按钮;
4.2 能支持窄带成像(NBI)功能;
4.3 可浸泡消毒液中,环氧乙烷气体灭菌和低温过氧化氢等离子体灭菌;
4.4 可连接等离子电切系统;
4.5 摄取图像为高清画面,水平分辨率达到 1080 线
4.6 摄像头为 L 型结构,适用于妇科各类腔镜手术;
4.7 轻量化设计,减少医生疲劳感,摄像头重量小于等于 65 克; 5、26 寸医用液晶监视器
6、专业医用台车
1、 售后服务承诺:免费保修期 3 年(设备有特殊要求的按照要求执行),终身维修。在保修期内要求定期回访,有问题做到及时处理,出现质量问题时,响应时间为≤2 小时。如保修期xx故障停机,且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修复,按停机时间的双倍顺延保修期。保修期内故障修复接到通知后 24 小时内修复,否则免费提供备用机;保修期内设备故障,待修复后不得收取任何零配件费及工时杂费。投标人应提供技术、培训及售后和保修期内维修和维护方案和承诺。
2、 验收标准和验收方法:设备按相应国家行业标准进行验收。产品质量达到设计要求,安装调试各项指标符合技术参数;验收为现场验收,由中标人负责并会同招标人及有关专家进行验收。
3、 技术资料要求:提供完整的技术资料,包括:中文技术资料各壹套;使用说明书;设备安装调试资料、维修线路原理图及其维修资料;零部件目录;备品备件易耗件清单及合同中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
4、所投产品需满足接入医院信息系统相关技术要求,费用由卖方承担。(适用于数字化医疗设备,如有)。
1、 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该项目投标资格证明文件及所投主要设备在国内的主要用户清单,包括数量、型号等。
2、 投标文件中各种参数必须真实可靠,对所有条款应做出逐条响应。
3、 投标人须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列出质量保证期内各备件的清单和价格(如有的话),并将该备件价计入投标总价,若提供的产品不需备件或免费提供,应在投标文件中说明。投标文件须附有货物彩色样本资料及技术说明,未附有货物彩色样本资料的将视为实质性偏离;若投标货物的技术参数与本文件技术要求有偏差,请详细填写附件 5“技术规格偏离表”。
★4、提供设备详细配置清单和主要零部件单价及专用医疗耗材(含试剂)清单报价(如果有)。
1、本技术规格及要求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包含在总报价中。
2、投标人必须按招标文件的要求以人民币分项报价。各项价格必须准确、清楚、详细。
3、如果所采购的设备有任何项目遗漏(包括招标文件中未列出而系统又需要或者不可缺少的软、硬件设备),将被认为中标人不再收取采购人任何费用,或是该项目费用已计算在另外的项目之中,安装需要时中标人必须免费提供,采购人将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4、乙方需在投标文件中做出书面承诺,此价格为甲方四年之内采购同型号、同配置设备的最高限价,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前后两年内,甲方如发现本项目合同价格高于其他买方同型号、同配置设备合同价 10%以上者,超出部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双倍补偿差价。
第六章 政府采购合同
项目编号:
采购人(全称): (甲方)供应商(全称):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组织形式:
(2)采购方式:
(3)项目名称: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 标的名称 | 型号规格 | 数量 | 单价 | 总价 | 备注 |
合同金额小写: 大写: |
3.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4.付款:见合同专用条款。
5.解决合同纠纷方式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 提请仲裁 □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本合同协议书
(3)中标通知书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
(5)投标文件
(6)招标文件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合同订立地点:
甲 方:(公章) 乙 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 户 银 行: 账 号:
1.定义
1.1合同当事人
(1)采购人(以下称甲方)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向供应商购买货物、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采购的甲方名称、地址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2)供应商(以下称乙方)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而取得中标结果,并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2 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
(3)“货物”系指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包括软件)及相关的其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技术资料和材料。
(4)“伴随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例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协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5)“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
(6)“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货物安装、运行的现场,其名称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2.合同的适用范围
2.1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
2.2 合同内容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而确定。 3.合同标的及金额
3.1 合同标的及金额应与中标结果一致。 4.合同价款
4.1 具体合同价款见本合同第 3.1 条。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5.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5.1 乙方应当在甲方确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履行合同,具体的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5.2 乙方提供服务的应当在甲方指定的地点完成服务项目。 6.货物的验收
6.1 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6.2 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
工作日内提出。
6.3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6.4 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6.5 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6.6 大型或者复杂的货物采购项目,甲方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单。
6.7 乙方提供的进口产品,乙方应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
(招标文件第五章另有约定的除外)。 7.货物包装要求
7.1 乙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由于包装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
7.2 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 8.运输和保险
8.1 乙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本合同第 5.1 条规定的交货地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8.2 乙方应向保险公司投保以甲方为受益人的发运合同货物发票金额的 110%运输一切险。 9.质量标准和保证
9.1 质量标准
(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招标文件第五章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9.2 保证
(1)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或乙方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5.1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10.权利瑕疵担保
10.1 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10.2 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10.3 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1.知识产权保护
11.1 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11.2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1.3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12.保密义务
12.1 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13.合同价款支付
13.1 验收合格后,乙方出具正规发票给甲方,凭甲方开具的《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办理合同价款结算手续。
13.2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财政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国库管理部门申请支付,经国库管理部门审核后直接支付给乙方。
13.3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甲方自行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内支付。
13.4 支付合同价款时,一律不向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办理付款手续。开户行和账号以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为准,如果乙方要求变更,则乙方必须提供加盖了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证明文件,报经甲方审查同意。
13.5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规定。 14.伴随服务
14.1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
14.2 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3)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在制造商或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5)【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与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的其他伴随服务
14.3 乙方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15.违约责任
15.1 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15.2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20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6.合同的变更
16.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16.2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16.3 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17.合同中止与终止
17.1 合同的中止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17.2 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18.合同转让和分包
18.1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
18.2 xxx在投标文件中说明,不得将合同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18.3 根据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规定,经甲方同意,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可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19.不可抗力
19.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19.2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9.3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20.解决争议的方法
20.1 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后十日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财政部门提请调解。
20.2 调解不成可以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中规定下列方式之一提起仲裁或诉讼: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3 如仲裁或诉讼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21.法律适用
21.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修改本合同。
22.通知
22.1 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本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手续,
22.2 通知以送到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迟之日为准。
23. 合同未尽事项
23.1 合同未尽事项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24.合同生效
24.1 本合同在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
甲方: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 乙方:
地址:长沙市人民中路 139 号 地址:
电话:0731-00000000 xx:
xx:000000 xx:
x方业务联系人员姓名:联系电话/手机:
乙方变更联系人时应于当日及时通知甲方。
经过招标(招标编号: ),就甲方购买与乙方达成如下协议。希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向乙方购买 (见下表);设备配置包括但不限于双方签字
(甲方为使用科室签字)确认的清单(清单附后),该配置必须同时满足乙方在投标文件中所有的响应条款以及在招标和商务谈判过程中做出的所有承诺,并综合配置清单、招标文件及承诺书中的条款进行验收。
设备名称 | 生产厂家及型号 | 单价(元) | 单位 | 数量 | 成交总价(元) | 使用科室 |
合计 | 人民币: 圆整 (小写:¥0.00 元) | |||||
备注 |
第二条 付款方式及交货期
合同签订后,三十天内乙方将货物送达甲方(推迟交货时间,按甲方规定支付违约金)。经甲乙双方共同验收,所到货物配置齐全,乙方安装调试仪器合格,并由甲方使用科室及设备管理部门出具设备安装验收合格报告后(验收结果及验收时间以甲方验收报告为准),乙方开具本合同等额正规税务发票,甲方医学装备部在收到乙方发票后,六十个日历日内甲方支付乙方货款的 97%,货款的 3%作为尾款,设备正式验收合格 年后支付。如乙方未能满足本合同条款中所规定的
要求,甲方有权拒付尾款并要求乙方顺延保修期一年。
名称: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
税号:121000004448855592
单位地址:xxxxxxxxxx 000 x
电话:0000-00000000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杏林支行
银行账号:5872 5735 1943
要求:1、开具本合同等额正规增值税普通发票,加盖公司发票专用章
2、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务发票查验平台”,查验发票真伪,并将查询明细打印,附在发票后。其他税务网站上查询无效。
发票开具时间:由甲方使用科室及设备管理部门出具的设备安装验收合格报告后,则乙方开具本合同等额正规税务发票。发票相关信息及要求:
第三条 乙方承诺,此价格为甲方四年之内采购同型号、同配置设备的最高限价,上述价格为本合同签订时间前后各两年内湖南省内该商品的最低价格(不限经销商)。乙方违反本承诺,如本合同未执行则本合同无效;如本合同已执行则乙方赔偿甲方三倍差价。
第四条 有关证件(适用于进口设备)
乙方在甲方付款前,必须向甲方提供所购设备的报关证明及国家商检部门的商检合格证书,如果不能提供商检合格证书则需提供由国家商检部门对此设备为非商检的文件证明。如所购设备已列入国家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乙方则须同时提供该设备的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 第五条 安装及培训
设备到达甲方使用科室后,乙方负责派工程师免费安装、调试机器,并培训甲方医技人员,直至熟练掌握设备的操作、日常维护保养为止。提供针对院方维修工程师的现场操作、维修、维护培训。乙方负责免费安装,甲方不再支付任何与安装相关费用。乙方安装完毕后立即清理包装等残留垃圾,不准在医院内堆放,如果一旦发现,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合同金额 10%的违约金。第六条 售后服务
乙方对合同项下所有设备整机无条件全免费保修 年(含合同内所有辅助设备及配
件),其中进口产品提供原厂 年全免费保修证明,国产产品由生产厂家出具 年免
费全保证明。保修期从甲方设备安装验收报告中正式验收合格日期开始计算。保修期内,如果出现故障(包括硬件及软件故障),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应在 4 小时内给予响应,24 小时内厂家工程师必须到达现场处理。一般性故障及软件问题一日内处理完毕。如遇更换配件或其它特殊原因短时间内无法解决的,应向医院提供备用机以保障医院临床医疗工作的正常开展,如无法提供备用机的,则按实际停机时间的 7 倍顺延保修期(如停机 1 天,保修期则在原有保修年限基础上加 7
天,停机 2 天则加 14 天,停 3 天则加 21 天,以此类推)。保修期第一年内设备正常完好率低于 95%(按时间计算)则无条件退货。乙方如将设备运离甲方处进行维修,须事先征得甲方设备管理部门和临床使用科室的同意,并留下书面字据。保修期内厂家应每年对设备进行 2 次的巡回检修,并出具检修报告。由设备本身原因产生的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安全事故等由乙方负责。
由厂家提供的保修承诺作为合同的附件,效力与本合同正文一致。乙方保证厂家提供的保修承诺与乙方售后服务条款并行有效。
第七条 接入医院信息系统相关技术要求(适用于数字化医疗设备)
乙方须向甲方交付该设备的数据接口技术文档(含数据交换协议、数据格式解析、接口示例程序、接口源代码、接口手册等)。在数字化医疗设备与医院相关系统连接时,乙方须提供与连接相关的技术支撑服务,必要时须派工程技术人员到现场服务,并确保连接成功。数字化医疗设备与医院相关系统连接所需的软件、硬件、License、知识产权及第一次接口服务等费用,均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格中,甲方不另行付费。乙方须保证数字化医疗设备与医院相关系统的连接及应用不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
第八条 免费提供本合同设备接入医院医用设备实时、动态监测系统(物联网)的所有硬件、软件及服务(适用于数字化医疗设备)。
a、须提供医疗设备的通讯协议、通讯接口以及使用方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如影像类设备提供 DICOM 通讯协议及使用方法;生命支持类设备提供数据传输协议及使用方法;质控设备提供数据传输协议及使用方法)。
b、所提供医疗设备应具备设备单机效益、效率分析等功能,满足医院对于设备监管及信息化管理的需要;须准确提供以下功能(包括但不限于):设备的每日开机时间、每日关机时间、每日工作时长、每日 24 小时设备使用率分布数据、故障发生时间、故障代码、故障恢复时间等;影像类设备须提供每个患者每个检查的开始检查时间、结束检查时间、检查部位,支持设备单机效益分析及自动统计功能;所提供的数据能够与我院的医疗设备全生命周期管理平台无缝对接。如本功能需要第三方厂家提供,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 x项目的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均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之一,效力等同于本合同正文。如有双方均认可的有利于甲方的条款更改或增加(如乙方出具的书面优惠承诺书等),则以更改或增加后的条款为准。
第十条 债权债务转让
合同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供货义务不得转让给第三人,否则,甲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合
同。本合同项下乙方收取货款的权利,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转让。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及产品销售权利
乙方保证对本合同项下产品在合同期内拥有完全知识产权或知识产权授权,对于所涉及的第三方知识产权予以了充分的尊重和保护,乙方为本合同所提供的相关产品均不存在知识产权方面的瑕疵,否则乙方应对甲方因使用乙方产品导致任何第三方向甲方提起知识产权索赔要求、诉讼或其他侵权指控行为承担全部责任。
乙方保证对本合同项下产品拥有完全的销售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代理经营权等),如乙方丧失产品销售权导致无法供货,甲方可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应当承担本合同总金额 10%的违约责任,且应当承担甲方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重新招标、使用替代产品等。
第十二条 专机专用试剂/耗材声明与承诺
(一)试剂/耗材是指某类医用设备所配套使用的持续消耗品,包括但不限于试剂、校准品、质控品、电极模块、清洗保养品、消耗品等设备日常运作、维修、维护所需要全部材料,专机专用试剂/耗材是指在上述基础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仅有唯一生产厂家(包括但不限于设备制造商、试剂/耗材生产商等)自行配套生产的;
2.其他生产厂家不生产或其他产品无法替代的;
注:如甲乙方对本合同项下产品是否包含专机专用试剂/耗材产生争议,不包含专机专用试剂
/耗材的举证责任归乙方承担,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二)乙方承诺,本合同项下全部设备专机专用试剂耗材在本合同签订前的招投标过程中已向甲方以特别提醒的方式明示(是否提醒甲方由乙方承担举证责任)并在投标文件中明示单次完整使用之消耗量及对应价格。如未明示的,则表示乙方确认专机专用试剂耗材由乙方永久不限量免费提供,该部分试剂耗材价格已计入设备款之中,甲方已经一次性支付完毕。
专机专用试剂耗材提供方式为:以物资供应中心书面、电话形式向乙方合同首部载明的联系方式发送通知为准,书面形式包括纸质订单和数据电文(包括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短信、微信、qq)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数据电文订货的,电文发送成功之日为订单送达日,如电话通知则以乙方接通甲方订货电话之时起视为送达。具体订货信息以书面内容为准,如甲方当面口头或电话、书面订单对有关种类、数量等内容通知不明确的,则以该订货通知发送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甲方实际收货内部登记(包括系统数据及人工登记)为准;甲方以上述任意一种方式向乙方订货,视为甲方已经完成了订货及通知义务。自甲方通知送达之日起计算交货期,如延期交货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专机专用试剂耗材交货时间:自订单送达之日起 2 个自然日内。如乙方未按合同规定时间将产品运到甲方指定地点或未按约定时间送到全部产品(经甲方书面同意允许延期交货的产品除外),每延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货款 3 %的违约金,上不封顶。
本条款效力在本合同终止、解除后依然有效。第十三条 合同解除
乙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1.在合同期内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售后服务质量、响应及时性、货物质量等进行不定期考核,甲方评价乙方考核不合格的;
2.服务期内如乙方出现(1)犯罪行为;(2)被行政执法机关处以吊销营业执照、取消资质、责令停业、行政罚款金额较大(叁万元人民币以上)、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财务被接管或冻结情况的。包括但不限于偷税漏税、虚假宣传、商业欺诈、商业贿赂、非法生产等商业不良行为;
3.乙方在合同签署前未主动告知甲方其在合同签署前三年之内有上述第十三条第 2 项中的行为的;
4.乙方处于司法诉讼中且甲方认为乙方存在经营风险或专利侵权风险等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情形。
5.因乙方原因,未按期交货一次以上,含专机专用试剂耗材(如有);或未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合同规定履行服务承诺一次以上;
6. 其他解除情形依照本合同约定。第十四条 x合同的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严格遵守本合同约定,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合同总价款 20%的违约金。违约方造成对方损害的,并赔偿损失。如未能按期支付相关违约金等,乙方同意按两倍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甲方支付此违约金的利息,甲方有权利以货款抵扣违约金及利息。解除通知的送达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书面手递送达、快递送达、电子邮件送达、短信送达等。送达地址为本合同列明的地址,自解除通知发出之日起 7 个自然日后视为送达。
第十五条 反商业贿赂条款
请与甲方签署合同之当事人认真阅读本条款,同意与甲方签订并遵守如下反商业贿赂条款: 1、 甲乙双方都清楚并愿意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双方都清楚任何形式的贿赂和贪渎行为都将触犯法律,并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2、 甲方或乙方均不得向对方或对方经办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合同约定
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但如该等利益属于行业惯例或通常做法,则须在合同中明示。
3、 甲方严格禁止甲方经办人员的任何商业贿赂行为。甲方经办人发生本条第二款所列示的任何一种行为,都是违反甲方公司制度的,都将受到甲方公司制度和国家法律的惩处。
4、 甲方xx提示:甲方反对乙方或乙方经办人员为了本合同之目的与本合同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发生本条款第二条所列示的任何一种行为,该等行为都是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并将受到国家法律的惩处。
5、 如因一方或一方经办人涉嫌违反上述第 2 点、第 3 点、第 4 点之规定,相对方均有权中止合同;如经司法机关调查后其商业贿赂行为属实,则相对方有权解除合同,造成守约方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6、 本条所称“其他相关人员”是指甲乙方经办人以外的与合同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合同经办人的亲友。
第十六条 合同一式伍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壹份,经双方指定的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附件及配置清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七条 下列文件属本合同的依据和附件,具有与合同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 1、中标通知书
2、配置清单
3、厂家售后承诺服务书
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5、单位注册证(三证合一)
6、产品代理授权书
7、验收流程及注意事项
8、乙方投标文件
第十八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议解决,协商不成可提请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签字页)
甲方: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 乙方:
(xx)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授权代表)
湘雅二医院设备安装验收制度(流程及注意事项)
为保障医院正当权益,提高设备验收效率,特制定本制度(含流程及注意事项)一、设备安装制度及流程
1. 货物进入医院前,供货商提前与设备验收小组成员联系,合理确定安装时间。设备验收小组由使用科室负责人、设备使用人员或保管人员、医学装备部验收工程师组成。
2.货物进院后,供货商与厂家工程师需要携带购销合同、用户确认的设备清单、医疗器械注册证及注册表、产品说明、进口设备需携带进口报关单、商检报告等相关材料,在设备验收小组成员均在场的情况下(如需在本地办理商检还需商检局工作人员在场),方可打开设备包装。未携带相关材料,不得开箱安装。
3.设备验收小组成员必须按照合同、设备清单认真清点货物及附件到货情况后,根据货物外观及数量情况,决定能否安装设备。若所到的货物及附件不能满足设备安装及正常使用要求,设备验收小组可要求供货商备齐所有货物及附件后,方可安装。
4.设备安装调试后,需要向设备验收小组成员展示其功能的正常性,各验收小组成员必须按照合同清单对硬件和软件部分进行核准。
5.设备安装结束后,供货商应当及时做好设备包装清运工作。二、相关培训
供货商必须组织厂家以现场讲解、PPT 讲座、指导操作等方式对设备验收小组成员开展日常使用和维修保养培训,内容不限于产品说明、原理、用途、技术服务手册。验收工程师应当根据工作属性和内容,对产品全寿命周期管理全面了解。供货商和厂家负责相关疑问的解释工作,并按要求随机附上操作指南与日常保养卡片。
三、组织验收
设备验收分为预验收与正式验收两个阶段;特殊情况下,可以按快速验收执行。
3.1 设备预验收
1.设备(含附件)全部安装到位、相关培训结束后,由设备验收小组组织预验收。
2.设备验收小组成员必须确认设备各功能的正常性、设备及附件数量是否按照合同清单配置齐全。有条件的,可借助第三方设备对设备进行参数校准和功能验收。如有任何问题,需要及时与供应商沟通,并向医学装备部报告。
3.在设备使用人员、使用科室负责人预验收合格后,验收工程师再根据购销合同、医疗器械注册证及注册表、产品说明等有关资料(由供货商携带),核准供货商填写的基本信息,并结合安装现场、用户使用情况、培训情况和效果,填写预验收意见后,由医学装备部负责人审核确定并填写预验收日期。
3.2 设备正式验收
1. 预验收合格后,设备须正常运行一个月以上,方可以办理正式验收。正式验收内容与预验收流程及内容相同,设备验收小组需再次确认设备运行的正常性、完整性等信息后,才能出具正式验收意见。
2.验收工程师出具设备验收合格意见后,供货商方可提交设备验收报告和设备操作培训考核表至医学装备部,由医学装备部负责人审核确定并填写验收日期。
四、注意事项
1.验收工程师由所需验收设备属性确定,具体可查看技术人员工作分工情况(咨询电话:电子仪修室:85294225,制冷组:85294226)。
2.在安装验收过程中,若发现供货商提供虚假信息、所提供产品与合同清单不符、功能模块未按照合同执行等非诚信行为,或者不能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安装验收工作的,医学装备部将根据实际情况,顺延该批次设备验收,顺延时间不少于 2 个月。
3.供货商应当组织厂家做好培训考核工作,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降低设备验收效率。
4.供货商应当在医学装备部出具验收合格意见后,方可开具发票,并配合医学装备部做好设备信息录入及出入库等相关工作。
第一部分 资格证明文件一、开标一览表
二、投标保证金
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四、投标人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第二部分 商务技术文件
五、投标函 六、分项报价
七、采购需求响应 八、合同条款偏离表九、采购需求偏离表
十、享受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证明资料和清单表 十一、投标货物服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十二、投标人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三、中标服务费承诺书
注:投标人可编制资格审查索引表、符合性审查索引表、评审索引表,以便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审查和评标委员会评审。
政府采购
投 标 文 件
第一部分 资格证明文件
采购项目名称:
采 购 人: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项 目 编 号:
采购代理机构:湖南国联招标有限公司
投标人:
年 月 日
索引表 1 资格审查索引表
资格审查索引表
序号 | 招标文件条款号 | 资格审查标准 | 证明材料 | 投标文件对应内容的册及页码 |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投标报价 | 其他内容 |
小写金额: (人民币元)大写金额: (人民币元) (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时,以大写金额为准) |
备注:(1)本表须按包(如果有)填写,一个“包号”一份。
(2)投标人提交两份及以上投标报价不同的“开标一览表”,且未书面说明哪个有效或以哪个为准的,其投标无效。
(3)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开标一览表”中的投标报价的,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分项报价明细表”“享受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证明资料”以及“联合体协议书”(如果影响)等相关内容。
投标人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印章):_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提供:付款凭证复印件,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原件。
附件 2-1 投标保函(格式)
投标保函(格式)
(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保函)
(采购人名称):
鉴于(投标人名称)(以下称“投标人”)于年月日参加(项目名称)政府采购招标(项目编号:)的投标,(担保人名称,以下简称“我方”)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保证:若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或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订立合同,或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以及发生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其他情形,我方承担保证责任。收到你方书面通知后,我方在 7 日内向你方无条件支付人民币(大写)。
本保函在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通知应在投标有效期内送达我方。
担保人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印章)地 址:
邮政编码:电 话:
日 期: 年 月 日
三-1、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址:
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身份证(正面)复印件 | 身份证(反面)复印件 |
注:投标人代表为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的提供。自然人投标的无需提供。
投标人名称(盖单位章):日期: 年 月 日
三-2、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职务)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现授权(姓名、职务)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xx、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本授权书于年月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身份证(正面)复印件 | 身份证(反面)复印件 |
注:投标人代表不是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的提供。自然人投标的无需提供。
投标人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印章):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印章):
日期: 年 月 日
须 知
投标人应提供的下列资格证明文件应当符合投标文件要求:
附件 4-1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附件 4-2 投标人资格声明(格式)
附件 4-3 符合特定资格条件证明材料复印件或者情况说明
附件 4-4 符合预留采购份额的证明文件
附页 1 《中小企业声明函》
附页 2 联合体协议书(格式)
附页 3 分包意向协议书
附件 4-1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1)投标人为法人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2)投标人为非法人组织的,应提交依法登记证书复印件;
(3)投标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交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
(4)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附件 4-2 投标人资格声明(格式)
投标人资格声明(格式)
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和招标文件的规定,我单位郑重声明如下:一、我单位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登记注册的,注册地点为,全称为,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为,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我单位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我单位依法进行纳税和社会保险申报并实际履行了义务。
四、我单位具有履行本项目采购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并具有履行合同的良好记录。
五、我单位在参加采购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未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其中较大数额罚款是指:达到处罚地行政处罚听证范围中“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投标人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六、我单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与我单位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单位信息如下(如无,填写“无”):
1、与我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其他单位如下:
2、我单位直接控股的其他单位如下:
3、与我单位存在管理关系的其他单位如下:
八、我单位不属于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
九、我单位无以下不良信用记录情形:
1、在“信用中国”网站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2、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3、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我单位保证上述声明的事项都是真实的,如有虚假,我单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因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注:第二条“良好的商业信誉”是指投标人经营状况良好,无本资格声明第九条情形。
投标人名称(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印章)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4-3 符合特定资格条件证明材料复印件或者情况说明
符合特定资格条件证明材料复印件或者情况说明
注:按第二章第 14.1(3)项要求提供。
附件 4-4 符合预留采购份额的证明文件
注:招标文件规定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属于“预留采购份额”的,按第二章第 14.3 款规定提供附页 1《中小企业声明函》,或者附页 1《中小企业声明函》、附页 2 联合体协议书(格式),或者附页 1《中小企业声明函》、附页 3 分包意向协议书。
附页 1 《中小企业声明函》
注:招标文件规定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属于“预留采购份额”的,投标人应当按本章附件 10-1规定格式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视同中小企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或者监狱企业,按本章附件 10-2 规定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者按本章附件 10-3 规定提供监狱企业证明资料。
附页 2 联合体协议书(格式)
联合体协议书(格式)
注:招标文件规定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属于“预留采购份额”,且要求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投标人应当提供与第二章第 35.1 款规定对应的联合体协议书。
附页 3 分包意向协议书
分包意向协议书
注:招标文件规定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属于“预留采购份额”,且要求合同分包的,投标人应当提供与第二章第 35.1 款规定对应的分包意向协议书。
政府采购
投 标 文 件
第二部分 商务技术文件
采购项目名称:
采 购 人: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项 目 编 号:
采购代理机构:湖南国联招标有限公司
投标人:
年 月 日
索引表 2 符合性审查索引表
符合性审查索引表
序号 | 招标文件条款号 | 审查内容及标准 | 投标响应及证明材料 | 投标文件对应内容的册及页码 |
索引表 3 评标索引表
评标索引表
序号 | 招标文件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标标准 | 投标响应及证明材料 | 投标文件对应内容的册及页码 |
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贵方为(项目名称: )的投标邀请(项目编号: ),签字代表(姓名、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投标人(投标人名称)提交投标文件参加采购项目投标,并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内容完整、真实。
第一部分 资格证明文件一、开标一览表
二、投标保证金
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四、投标人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
第二部分 商务技术文件五、投标函
六、分项报价
七、采购需求响应 八、合同条款偏离表九、采购需求偏离表
十、享受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资料
十一、投标货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十二、投标人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三、中标服务费承诺书
在此,签字代表宣布同意如下:
1、投标人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报价,见《开标一览表》。
2、投标人将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3、投标人已详细审查招标文件。我们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力。
4、本投标有效期为自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个日历日。在投标有效期内,
投标人同意遵守本投标文件中的承诺且在此期限期满之前投标文件对我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5、同意提供贵方可能要求的与其投标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
6、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
地址: ;邮编: ;电话: ;电子邮箱: 。
投标人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印章):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6-1 分项报价说明
分项报价说明
备注: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第二章相关要求,对本节“分项报价明细表”进行编制,并说明。
附件6-2 分项报价明细表
分项报价明细表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分项项目名称 | 规格型号 (或项目特征描述) | 品牌/产地 | 数量/单位 | 金额(元) | 备注 | ||
单价 | 小计 | ||||||
1 | |||||||
2 | |||||||
3 | |||||||
4 | |||||||
5 | |||||||
… | |||||||
投标报价(元): |
备注:(1)本表应对应“开标一览表”。投标人如果不提供分项报价明细表,其投标无效。
(2)不得填写“免费”或“赠与”,也不得进行“零”报价,否则投标无效。
(3)如果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本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内容为准。
(4)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开标一览表”中的投标报价的,应按第二章第 13.7 款规定修改本表相应内容。否则,本表相应内容按投标报价修改的相同比例进行调整。
投标人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印章):日期: 年 月 日
编制说明: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第五章采购需求自行编写采购需求响应文件(其内容可包括,且不限于详细的技术指标和性能、售后服务和技术服务的组织及保证措施等,格式自拟)。
投标人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印章):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7-1 响应-览表
响应-览表
包号 | 包名称 | 分项项目名称 (条目号/品目名称) | 主要技术参数或规格 | 数量 | 交货要求 | 备注 | |
时间 | 地点 | ||||||
投标人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印章):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序号 | 招标文件章节条款号 | 招标文件要求 | 投标文件的应答 | 偏离说明 |
投标人保证:除本合同条款偏离表列出的偏 离外,我单位对招标文件的其他商务、合同条款完全响应,无偏离。 |
备注:(1)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六章“政府采购合同”填写本表;
(2)投标人如果对招标文件第六章“政府采购合同”的响应有偏离,应将偏离条款逐条如实应答,并作出说明;
(3)如不提供此表,则视为投标人不满足招标文件第六章的所有条款要求,其投标无效。
(4)在采购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时,如中标人未在投标文件“合同条款偏离表”中列出偏离说明,无论已发生或即将发生任何情形,均视为完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写入合同。若中标人在合同签订前,以上述事项为借口而不履行合同签订手续及执行合同,则视作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投标人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印章):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序号 | 招标文件章节条款号 | 招标文件要求 | 投标文件应答 | 偏离说明 |
投标人保证:除本采购需求偏离表列出的偏离外,我单位对招标文件的其他采 购需求条款完全响应,无偏离。 |
备注:(1)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五章“采购需求”填写本表;
(2)投标人如果对招标文件第五章“采购需求”的响应有偏离,应将偏离条款逐条如实应答,并作出说明;
(3)如不提供此表,则视为投标人不满足招标文件第五章的所有条款要求,其投标无效。
(4)在采购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时,如中标人未在投标文件“采购需求偏离表”中列出偏离说明,无论已发生或即将发生任何情形,均视为完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写入合同。若中标人在合同签订前,以上述事项为借口而不履行合同签订手续及执行合同,则视作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5)本表偏离表与本章第七节“采购需求响应”不一致时,以“采购需求响应”为准。
投标人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印章):日期: 年 月 日
十、享受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资料
投标人符合第二章第 35、36、37、38 条要求的,应提供下列证明资料,并填写相关数据。
附件 10-1 中小企业声明函
中小企业声明函
(不符合政策要求的无需提供)
本公司(联合体)xxxx,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 (单位名称)的 (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 标的名称),属于 (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行业:制造商为 (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1],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2、 ( 标的名称),属于 (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行业:制造商为 (企业名称),
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1],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入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xx) :日 期:
注:1、[1]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
填写。
2、“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见招标文件第二章第 40.1 款第(3)项。
3、以联合体投标,或者合同分包的,还应提供联合体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
附件 10-2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不符合政策要求的无需提供)
本单位xxxx,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
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xx):日 期:
附件 10-3 监狱企业证明资料
监狱企业证明资料
(不符合政策要求的无需提供)
注:按《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文件规定提供证明文件(复印件)。
附件 10-4 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产品的证明材料
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产品的证明材料
(不属于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产品的无需提供)
注:1、投标人提供的产品属于优先采购的,应按第二章第 42 条规定提供证明材料和本章本节附页 2“优先采购产品清单”,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2、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产品)认证证书内容注明“详见证书附件”的,应提供其附件,以证明认证证书与投标文件一致。
附页 1 优先采购产品清单
优先采购产品清单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以下为供应商提供的政府采购优先采购产品,供应商对本表的真实性负责。如 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 |||||
1 | 2 | 3 | 4 | 5 | 6 |
序号 | 货物名称 | 规格型号 | 价格(元) | 货物制造商名称 | 政策功能编码 |
节能产品 | |||||
小计 | / | / | / | ||
环境标志产品 | |||||
小计 | / | / | / | ||
两型产品 | |||||
小计 | / | / | / |
注:1、本表用于计算政府采购优先采购产品(节能产品或者环境标志产品或者两型产品)的政府采购政策价格扣除。
2、栏目 4“价格”为综合单价,包含货物所有隐含的内容,如运输费、保险费、管理费和利润等。
3、栏目 6“政策功能编码”是指货物的中国环境标志认证证书编号、中国节能标志认证证书号、两型产品编号。
4、货物同时属于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两型产品的,只需填写一种。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印章):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10-5 联合体协议书(格式)
联合体协议书(格式)
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经研究,我们决定自愿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项目的投标。现就联合体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一、联合体基本信息:(各方公司名称、地址、注册资金、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姓名)
二、(某成员单位名称)为(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三、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项目投标文件编制活动,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投标有关的一切事务;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合同订立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四.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参加投标,履行中标和中标合同义务,并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五、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按照本条上述分工,联合体各成员的协议合同金额占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比例如下:。
六、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七、本协议书一式份,联合体成员和采购人各执一份。
牵头人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印章):
成员 1 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印章):成员 2 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印章):
„
日期: 年 月 日
注:本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附件 10-6 分包意向协议书
分包意向协议书
注:内容、格式自拟。
备注:提供第五章规定的证明材料(如果有)。
备注:投标人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包括:
(1)招标文件第五章采购需求要求的其他资料(如果有);
(2)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及标准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如果有)。
致(采购代理机构):
我们在贵公司组织的(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招标中若获中标,我们保证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 5 个工作日内,按招标文件的规定,以支票、汇票或现金,向贵公司一次性支付中标服务费用。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和责任由我公司承担。我公司声明放弃对此提出任何异议和追索的权利。
特此承诺。
开具发票信息
□增值税普通发票
□或按照以下信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单位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地址:
电话: 开户行:账号:
投标人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印章):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