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采购编号 货物名称 规格描述 数量 单价(元) 合计(元) 1 1522-W00265 上海城市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土地估价服务 需求响应:一、估价对象概 况估价对象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镇张江中区单元60- 01地块,于估价期日为国有拟出让国有储备土地,所在宗地土地用途为教育科研设计用地(研发总部产业项目类),土地面积为21462.4平方米,建筑容积率为3.0,规 划计容建筑面积...
关于xx中区单元60-01地块地价评估的定点采购合同
第一部分 合同
上海市xx科学城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委托人)与 上海城市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受托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为以下项目提供服务:
1.合同编号: 11N72950631320223203
2.项目名称:
3.服务类别:资产评估服务
4.服务内容:
序号 | 采购编号 | 货物名称 | 规格描述 | 数量 | 单价(元) | 合计(元) |
1 | 1522-W00265 | 上海城市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土地估价服务 | 需求响应:一、估价对象概况 估价对象位于xxxxxxxxxxxxxxxx00-00x块,于估价期日为国有拟出让国有储备土地,所在宗地土地用途为教育科研设计用地(研发总部产业项目类),土地面积为21462.4平方米,建筑容积率为3.0,规划计容建筑面积 64387.20平方米,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宗地实际开发程度为宗地外“七通”(通路、供 电、通讯、通上水、通下水、通污水、通燃气),宗地内场地平整。现拟通过协议方式出让。 二、估价方法 采用剩余法、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测 算。 | 1(次) | 0.00 | 0.00 |
2 | - | 【服务项】土地价格总 额1001万元-2000万元部分【单位‰】 | - | 1(‰) | 1.00 | 1.00 |
3 | - | 【服务项】土地价格总 额201万元-1000万元部分【单位‰】 | - | 3(‰) | 2.00 | 6.00 |
4 | - | 【服务项】土地价格总 额101万元-200万元部分 【单位‰】 | - | 9999(‰) | 3.00 | 29997.00 |
5 | - | 【服务项】土地价格总 额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单位‰】 | - | 9999(‰) | 4.00 | 39996.00 |
总价(元) | 70000.00 | |||||
其中国库资金支付 (元) | 70000.00 | |||||
自筹资金支付(元) | 0.00 |
5.合同金额:本合同金额为人民币 柒万元整(¥ 70000元整),与服务有关的所有费用均包含在合同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
6.服务地点: xxxxxxxxxxxxxxx0000x0xx
7.付款方式: 一次性支付(与服务相关的所有费用均包含在合同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正式报告出具后支付)。低于7万元时,根据xx科学城土地出让相关工作经费支出标准结算;高于7万元时,按7万元结算。
期次 | 支付金额(元) | 支付比例(%) |
1 | 70000 | 100.00 |
8.其它需要补充说明的事项:无
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评估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本合同条件;
2.本项目招标文件、澄清文件、投标文件等;
3.本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受托人支付酬金。 五、本合同的资产评估业务自 2022年11月20日开始实施, 2023年5月20日终结。六、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委托人(采购人): 上海市xx科学城建设管理办公室单位名称: 上海市xx科学城建设管理办公室
地 点: xxxxxxxxxx0000x0xx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xx联 系 人: xxx
联系电话: 00000000000
受托人(定点中标人): 上海城市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单位名称:(盖章) 上海城市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地 点: xxxxxxxxxx0x00x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签字) 上海城市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评估项目联系人: xxx
评估项目联系人电话: 00000000
开户银行: 上海银行xx支行
银行帐号: 31608100002137929
签订时间: 2022-12-05
合同签订地点: xxxxxxxxxx0000x0xx
第二部分 合同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评估业务和聘用从事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受托人”是指承担评估业务和评估责任的一方。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受托人以外的被评估单位及与本评估业务有关的其他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 评估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评估有关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评估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受托人的义务
第四条 向委托人提供与评估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评估单位、人员的资质证书及在投标文件中承诺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评估工作计划、工作依据、工作标准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时间实施评估业务、出具内容齐 全、规范、准确的评估报告。
第五条 受托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评估工作;
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受托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第六条 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随意更换履行本项目确定的评估项目负责人,不得泄露、遗失、复印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一切资料。所有委托人或第三人(被评估单位及相关单位)提供的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一切资料,在评估结束后均应归还。
委托人的义务
第七条 委托人应负责与本评估业务有关的第三人(被评估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协调,为受托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八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督促、协调与本评估业务有关的第三人(被评估单位及相关单位)免费向受托人提供与本项目评估业务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协调与本评估业务有关的第三人(被评估单位及相关单位)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受托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受托人要求第三人(被评估单位及相关单位)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协调。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评估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受托人联系。
受托人的权利
第十一条 委托人在委托的评估业务范围内,授予受托人以下权利:
1、受托人在评估业务过程中,如被评估单位及相关单位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2、受托人在评估业务过程中,有权对被评估单位及相关单位提出与本评估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3、受托人在评估业务过程中,有到被评估单位及相关单位现场了解情况的权利。
委托人的权利
第十二条 委托人有下列权利:
1、委托人有权向受托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当委托人认定评估业务专业人员不按评估业务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专业能力较差,不能有效与委托人配合并履行其评估业务;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与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评估业务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受托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受托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受托人的工作期即评估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受托人的责任造成评估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条 受托人在工作期内,应当履行评估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受托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评估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第十五条 受托人应对所出的评估报告的准确性、全面性向委托人负责,由于评估报告的准确性、全面性不足而导致委托人工作偏差或失误,受托人应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受托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委托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评估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受托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 委托人如果向受托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受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十九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xx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受托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则受托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评估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但酬金不变。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双方同时应对已完评估工作的资料、报告、报酬等进行交接。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就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二条 受托人由于在执行评估业务过程中,需要对第三方进行整体延伸评估,由此而增加的执行评估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二十三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评估业务的酬金
第二十四条 正常的评估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评估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二十五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评估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受托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第二十六条 如果委托人对受托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受托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第二十七条 支付评估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其 他
第二十八条 因评估业务的需要,受托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
第二十九条 受托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评估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受托人承担;在委托的评估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三十条 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受托人及评估业务专业人员不应接受评估合同约定以外的与评估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受托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二条 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