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名称: 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ST 国安 股票代码: 000839 收购人: 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中信大厦 89-102 层 通讯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中信大厦 89-102 层 本报告书 指 《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中信国安/ST 国安/上市公司/公司/标的公司 指 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人/中信集团 指 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
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 | 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
股票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股票简称: | ST 国安 |
股票代码: | 000839 |
收购人: | 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 |
住所: | xxxxxxxxx 00 xx 0 xxxxxx 00-000 x |
通讯地址: | xxxxxxxxx 00 xx 0 xxxxxx 00-000 x |
签署日期:二○二三年二月
收购人声明
一、 本报告书系收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收购人在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收购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
四、 收购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收购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五、 本次收购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收购人和所聘请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 本次收购尚待履行的程序包括:本次交易涉及的经营者集中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批准或同意或出具不予进一步审查决定、其他可能应相关监管机构要求所涉及的审批事项。本次收购是否能通过上述审批及通过审批的时间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目录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报告书 | 指 | 《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
中信国安/ST 国安/上市公 司/公司/标的公司 | 指 | 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
收购人/中信集团 | 指 | 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 |
国安集团 | 指 | 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 |
国安有限 | 指 | 中信国安有限公司 |
中信股份 | 指 | 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 |
中信有限 | 指 | 中国中信有限公司 |
管理人/国安集团管理人 | 指 | 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即北京大成律师事务 所 |
《重整投资协议》 | 指 | 2022 年 12 月 1 日,管理人、中信集团与国安集团等七家公司签署的《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与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与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等七家 公司之重整投资协议》 |
重整主体 | 指 | 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中信国安有限公司、中信国安投资有限公司、中信国安城市发展控股有限公司、青海中信国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青海中信国安锂业 发展有限公司、河北国安第一城景区管理有限公司 |
重整计划 | 指 | 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等七家公司重整计划 |
中信国安实业/新国安集团 | 指 | 中信国安实业有限公司。根据《重整投资协议》,重整主体以保留资产和选择留债清偿的债务整体打包,设立新国安集团;通过股权受让、增资及以股抵债等方式,新国安集团最终由中信集团和转股债权人共同持股。2023 年 2 月 9 日,新国安集团完成工商登记, 公司全称为“中信国安实业有限公司” |
本次重整/国安集团重整 | 指 | 国安集团等七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 |
x次交易/本次收购 | 指 | 中信集团通过参与本次重整,通过受让新国安集团股 权的方式间接收购中信国安 1,428,488,345 股股份 |
国家/中国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财政部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北京一中院 | 指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收购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公司章程》 | 指 | 《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元/千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万元 |
A 股 | 指 |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向境内投资者发行、在境内证券交 易所上市、以人民币标明股票面值、以人民币认购和进行交易的普通股 |
注:本报告书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收购人介绍
一、收购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 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xxxxxxxxx 00 xx 0 xxxxxx 00-000 x |
法定代表人 | xxx |
注册资本 | 20531147.635903 万元人民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0000010168558XU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
经营范围 | 投资管理境内外银行、证券、保险、信托、资产管理、期货、租赁、基金、信用卡金融类企业及相关产业、能源、交通基础设施、矿产、林木资源开发和原材料工业、机械制造、房地产开发、信息基础设施、基础电信和增值电信业务、环境保护、医药、生物工程和新材料、航空、运输、仓储、酒店、旅游业、国际贸易和国内贸易、商业、教育、出版、传媒、文化和体育、境内外工程设计、建设、承包及分包、行业的投资业务;资产管理;资本运营;工程招标、勘测、设计、施工、监理、承包及分包、咨询服务行业;对外派遣与其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进出口业务;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不含信息搜索查询服务、信息社区服务、信息即时交互服务和信息保护和加工处理服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 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经营期限 | 1982-09-15 至无固定期限 |
通讯地址 | xxxxxxxxx 00 xx 0 xxxxxx 00-000 x |
联系电话 | 000-00000000 |
二、收购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有关情况
(一)收购人的股权控制架构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的股权控制架构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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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2018 年,财政部将所持有的中信集团 10%股权划转至全国社保基金持有;2021 年 12月,财政部向中信集团进行现金增资,且于 2022 年 3 月将其持有的子公司股权向中信集团增资,上述工商变更尚待完成。
(二)收购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为中信集团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三)收购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
中信集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财政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财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财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并根据国务院授权,集中统一履行中央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
三、收购人从事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
中信集团是国内领先的大型综合企业集团,业务涵盖综合金融服务、先进智造、先进材料、新消费和新型城镇化等五大板块。
中信集团最近三年的合并口径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人民币千元
项目 | 2021-12-31 | 2020-12-31 | 2019-12-31 |
总资产 | 8,809,682,190 | 8,255,466,948 | 7,486,778,281 |
总负债 | 7,791,890,151 | 7,353,333,218 | 6,629,483,026 |
所有者权益总额 | 1,017,792,039 | 902,133,730 | 857,295,255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 418,231,746 | 380,631,015 | 363,361,159 |
资产负债率 | 88.45% | 89.07% | 88.55% |
项目 | 2021 年度 | 2020 年度 | 2019 年度 |
营业收入 | 620,042,724 | 515,356,742 | 518,931,137 |
营业成本 | 346,504,729 | 260,711,842 | 258,243,640 |
利润总额 | 100,186,262 | 85,867,903 | 84,940,015 |
净利润 | 80,980,330 | 68,930,427 | 66,484,174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 | 31,549,706 | 26,513,429 | 25,193,834 |
净资产收益率 | 7.90% | 7.13% | 7.22% |
注 1:以上财务数据已经审计。
注 2:净资产收益率=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期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期初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2]。
四、收购人最近五年所受处罚及涉及诉讼、仲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中信集团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不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的情况,不存在与证券市场相关的重大不良诚信记录。
五、收购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中信集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1、董事
姓名 | 职位 | 性别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其他国家或地区 居留权 |
xxx | 董事长 | 男 | 中国 | 中国 | 无 |
xxx | 副董事长 | 男 | 中国 | 中国 | 无 |
xxx | 执行董事 | 男 | 中国 | 中国 | 无 |
xxx | 执行董事 | 男 | 中国 | 中国 | 无 |
xx | 非执行董事 | 女 | 中国 | 中国 | 无 |
xx | x执行董事 | 男 | 中国 | 中国 | 无 |
xx | x执行董事 | 女 | 中国 | 中国 | 无 |
xxx | 非执行董事 | 男 | 中国 | 中国 | 无 |
xx | 职工董事 | 男 | 中国 | 中国 | 无 |
2、监事
姓名 | 职位 | 性别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其他国家或地区 居留权 |
xxx | 股东代表监事 | 女 | 中国 | 中国 | 无 |
姓名 | 职位 | 性别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其他国家或地区 居留权 |
xx | 职工代表监事 | 男 | 中国 | 中国 | 无 |
xxx | 职工代表监事 | 男 | 中国 | 中国 | 无 |
xx | 职工代表监事 | 男 | 中国 | 中国 | 无 |
3、高级管理人员
姓名 | 职位 | 性别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其他国家 或地区居留权 |
xxx | 总经理 | 男 | 中国 | 中国 | 无 |
xxx | 副总经理 | 男 | 中国 | 中国 | 无 |
xxx | 副总经理 | 男 | 中国 | 中国 | 无 |
xx | 副总经理 | 男 | 中国 | 中国 | 无 |
xxx | 副总经理 | 男 | 中国 | 中国 | 无 |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中信集团的上述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
(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不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不存在与证券市场相关的重大不良诚信记录。
六、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境内、境外其他主要上市公司情况如下:
序号 | 上市公司名称 | 证券代码 | 持股比例 | 股东方名称 |
1 | 中国中信股份有 限公司 | 00000.XX | 58.13% | 中信盛荣有限公司(25.60%) 中信盛星有限公司(32.53%) |
2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000000.XX 00000.XX | 65.97% | 中信有限(65.37%) Fortune Class Investments Limited (0.02%) Metal Link Limited(0.58%) |
3 | 中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 000000.XX 00000.XX | 18.45% | 中信有限(15.52%) 中信股份(2.93%) |
4 | 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 000000.XX | 67.27% | 中信有限(60.49%) 中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4.52%) 中信汽车有限责任公司(2.26%) |
序号 | 上市公司名称 | 证券代码 | 持股比例 | 股东方名称 |
5 | 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 | 000000.XX | 38.63% | 中 国 中 海 直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30.18%) 中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8.45%) |
6 | 中信出版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 | 000000.XX | 73.50% | 中信有限(62.70%) 中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10.80%) |
7 | 中信资源控股有限公司 | 00000.XX | 59.50% | Keentech Group Ltd.(49.57%) 中信澳大利亚有限公司(9.55%) Fortune Class Investments Limited (0.38%) |
8 | 中信国际电讯集团有限公司 | 00000.XX | 57.73% | Richtone Enterprises Inc.(3.66%) Ease Action Investments Corp. (33.66%) Silver Log Holdings Ltd.(16.57%)萃新控股有限公司(3.84%) |
9 | 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000000.XX | 83.85% | 中信泰富( 中国) 投资有限公司 (4.26%) 湖北新冶钢有限公司(4.53%) 中 信 泰 富 特 钢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75.05%) |
10 | xxx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000000.XX | 18.96% | 中 信 兴 业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0.82%) 中 信 农 业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6.54%) 深圳市信农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1.60%) |
11 | 中国海外发展有 限公司 | 00000.XX | 10.01% | 满贵投资有限公司 |
12 | 先丰服务集团有 限公司 | 00000.XX | 25.91% | Easy Flow Investments Limited |
13 | Ivanhoe Mines Ltd. | IVN.TSX IVPAF.OT CQX | 25.92% | 中信金属非洲投资有限公司 |
14 | Alumina Limited | AWC.ASX AWC.OTC | 18.92% | CITIC Resources Australia Pty Limite (9.61%) 中信澳大利亚有限公司(1.37%) Bestbuy Overseas Co Ltd.(7.94%) |
15 | 中国华融资产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 | 00000.XX | 23.46% | 中信集团 |
注 1:中信股份、中信有限直接或间接控股、参股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合计持股比例因四舍五入的原因与各直接持股公司的持股比例之和略有出入。
注 2:深圳市信农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不属于中信集团并表子公司,但属于中信兴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信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一致行动人,其所持隆平高科股份于本表合并披露。
注 3:上表内所示持股比例为直接持股单位的持股比例。
七、收购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及各自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持股 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的简要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 注册资本 (万元) | 持股方式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4,893,479.66 | 中信有限持股65.37% 中信有限通过下属子公司Fortune Class Investments Limited持股0.02% 中信股份通过下属子公司Metal Link Limited持股0.58%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1,482,054.68 | 中信有限持股15.52% 中信股份持股2.93% |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 1,127,600.00 | 中信有限持股82.26% 中信有限通过下属子公司中信兴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17.74% |
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 250,000.00 | 中信有限持股5.00% |
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236,000.00 | 中信有限持股50.00% |
第三节 收购决定及收购目的
一、收购目的
国安集团曾系国内规模领先的实业类集团企业,长期以来发展形成了可观的业务与资产规模,以及较高的企业与品牌知名度。近年受内外部因素影响,国安集团及其下属部分企业面临经营困难、资不抵债等问题,国安集团被法院裁定与其六家主要子公司一并进入司法重整程序。
中信集团此次计划以重整投资人身份参与国安集团司法重整,积极履行央企责任担当,按照市场化、法治化的原则,化解国安集团债务危机, 最大限度保护国安集团经营价值;为重整后国安集团注入重要资源,协助国安集团尽快回归健康可持续发展轨道,维护全体债权人等各方权益。
同时,参与国安集团司法重整,也有利于中信集团将国安集团下属上市公司融入“十四五”规划提出的“五五三”发展战略,在先进材料、新消费、新型城镇化三大板块形成有力协同,提升上市公司股权价值,进一步回馈资本市场中小股东、保障债权人利益。
二、未来 12 个月内增持或处置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目前未制定在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处置中信国安之股份的详细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收购人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义务。
三、本次收购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1、破产重整程序
2022 年 1 月 30 日,国安集团收到北京一中院送达的(2021)x 01 破申 682
号《民事裁定书》。北京一中院裁定受理对国安集团的重整申请。
2022 年 2 月 17 日,国安集团收到北京一中院送达的(2022)x 01 破 26 号
《决定书》,指定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担任国安集团管理人。
2022 年 6 月 2 日,管理人收到北京一中院送达的(2022)x 01 破申 148 号
《民事裁定书》和(2022)x 01 破 26 号《决定书》,北京一中院裁定对国安集团等七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并指定国安集团管理人担任国安集团等七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管理人。
2022 年 8 月 10 日,国安集团等七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在北京一中院的主持下召开,表决通过了《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等七家公司财产管理方案》《关于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等七家公司债权人会议召开及表决方式的议案》两项议案。
2022 年 12 月 1 日,中信集团向管理人正式提交了《重整投资方案》,管理人与中信集团、重整主体签订了《重整投资协议》。管理人以《重整投资方案》、《重整投资协议》为基础制定了重整计划草案,并向北京一中院正式提交。
2022 年 12 月 28 日,国安集团等七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第二次债权人会议
暨出资人组会议在北京一中院的主持下召开,截至 12 月 28 日 20 时表决期限届满,有财产担保债权组与普通债权组已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出资人组未表决通过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根据出资人组再次表决安排,截至 2023
年 1 月 9 日表决期限届满,同意对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再次表决的出资人持有出资额未达到出资人组总出资额的三分之二,出资人组拒绝再次表决。
2023 年 1 月 10 日,管理人向北京一中院递交《关于提请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申请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2023 年 1 月 19 日,管理人收到北京一中院送达的(2022)x 01 破 26 号之四《民事裁定书》。根据《民事裁定书》,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等七家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终止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等七家公司重整程序。
2、本次收购决策程序
2022 年 12 月 1 日,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中信集团与国安集团等七家公司签署《重整投资协议》。
(二)尚需履行的相关程序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收购尚需履行的程序如下:
1、本次交易涉及的经营者集中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批准或同意或出具不予进一步审查决定;
2、其他可能应相关监管机构要求所涉及的审批事项。
目前相关方正在推进相关审批程序。本次收购是否能通过相关部门审批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第四节 收购方式
一、本次收购前后收购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情况
(一)本次收购前收购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情况
x次收购前,国安有限为中信国安的控股股东,直接持有中信国安 1,428,488,345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36.44%。国安有限为国安集团的全资子公司,中信集团持有国安集团 20.9445%股权,为国安集团第一大股东。
本次收购前,中信国安与收购人之间的股权关系图如下:
(二)本次收购后收购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情况
x次收购完成后,国安有限继续持有中信国安 1,428,488,345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36.44%,仍为中信国安的控股股东;国安有限成为新国安集团(即中信国安实业)的全资子公司。
本次收购完成后,公司原间接控股股东国安集团不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中信国安实业成为公司的间接控股股东。根据重整执行情况, 中信集团将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本次收购完成后,中信国安与收购人之间的股权关系图如下:
注:2023 年 2 月 9 日,新国安集团完成工商登记,公司全称为“中信国安实业有限公司”,简称“中信国安实业”,其最终股权结构尚未确定。
二、本次交易整体方案
2022 年 12 月 1 日,管理人与中信集团、重整主体签订了《重整投资协议》。根据《重整投资协议》,重整主体以保留资产(含国安有限 36.44%股份)和选 择留债清偿的债务整体打包,设立新国安集团;通过股权受让、增资及以股抵 债等方式,新国安集团最终由中信集团和转股债权人共同持股。中信集团对新 国安集团持股比例约 30.64%-32.25%;转股债权人对新国安集团持股比例约 67.75%-69.36%。
根据重整执行情况,中信集团将成为新国安集团(即中信国安实业)的实际控制人,并间接控制中信国安 36.44%股份。
三、本次收购涉及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主体
甲方: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乙方: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
丙方: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中信国安有限公司、中信国安投资有限公司、中信国安城市发展控股有限公司、青海中信国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青海中信国安锂业发展有限公司、河北国安第一城景区管理有限公司
(二)交易结构
1、资产重组安排
丙方以保留资产和选择留债清偿的债务整体打包,出资设立新国安集团。乙方通过股权受让、增资及以股抵债等方式持有新国安集团股权。待处置资产及或有权益,保留在老国安集团,由管理人继续负责待处置资产及或有权益清理、确权、追收和处置等工作,处置所得优先支付相关费用后向未获全额清偿的债权人补充分配。
2、债务重组安排
有财产担保债权以担保财产评估价值确定优先受偿范围,在优先受偿范围内可选择留债清偿或者以股抵债。超出优先受偿范围的部分按照普通债权清偿方案受偿。
针对普通债权,每家债权人 100 万元(含本数)以下的债权部分全额现金清偿,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分两次清偿;100 万元(不含本数)至 5,000 万元
(含本数)部分,可选择“3%现金+以股抵债”或“20%现金清偿,剩余部分豁免”;超过 5,000 万元部分“3%现金+以股抵债”清偿。
(三)重整投资款
乙方将通过本次重整受让新国安集团的股权、对新国安集团进行增资,共计投入 120 亿元。重整投资款总额分为A、B、C 共三期支付,其中A 期和 B 期重整投资款为受让新国安集团股权的价款,用于根据重整计划支付重整费用以及清偿各类债权;C 期重整投资款为对新国安集团增资的价款,用于新国安集团后续经营。
(四)职工安排
原则上重整主体的人员将由新国安集团或其下属公司全部承接, 并将根据 新国安集团和其下属公司的岗位设置情况和职工个人意愿等进行双向匹配选择。具体以《职工安置方案》为准。
(五)违约责任
x任意一方违反协议约定的义务和承诺,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纠正,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因其违约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四、本次收购涉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收购涉及的国安集团通过全资子公司国安有限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为 1,428,488,34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6.44%;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累计被质押的数量为 1,419,410,0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6.21%;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累计被司法冻结的数量为 1,428,488,345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36.44%;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累计被轮候冻结的数量为 1,428,488,34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6.44%;国安集团系国安有限全资控股股东,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除上述事项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收购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或司法强制执行等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第五节 收购资金来源
一、本次收购所支付的资金总额
x次收购系收购人中信集团参与国安集团司法重整,有条件受让新国安集团的股权、对新国安集团进行增资。本次重整中,中信集团共计投入 120 亿元重整投资款,部分用于受让新国安集团股权,部分用于对新国安集团增资。根据重整执行情况,中信集团将成为新国安集团(即中信国安实业)的实际控制人,并间接控制中信国安 36.44%股份。
二、本次收购的资金来源声明
收购人本次收购使用资金均为自有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况,不存在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获取资金的情形,不直接或间接来自于利用本次收购所得的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的融资。
三、本次收购的资金支付方式
收购人将按照《重整投资协议》约定,以分期方式向国安集团管理人指定账户支付重整投资款。
第六节 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况
一、免于发出要约的事项及理由
(一)本次重整的背景与意义
国安集团曾系国内规模领先的实业类集团企业,长期以来发展形成了可观的业务与资产规模,以及较高的企业与品牌知名度。近年受内外部因素影响,国安集团及其下属部分企业面临经营困难、资不抵债等问题,国安集团被法院裁定与其六家主要子公司一并进入司法重整程序。
本次国安集团及其下属六家子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涉及债权规模庞大,债权人众多,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在近年国家加强对企业破产重整支持力度、重整制度规范不断完善细化的背景下,中信集团计划以重整投资人身份参与国安集团司法重整,按照市场化、法治化的原则,化解其债务危机,最大限度保护企业经营价值,促使国安集团尽快回归健康可持续发展轨道,维护全体债权人等各方权益。
同时,参与国安集团司法重整,也有利于中信集团将国安集团下属上市公司融入“十四五”规划提出的“五五三”发展战略,在先进材料、新消费、新型城镇化三大板块形成有力协同,提升上市公司股权价值,进一步回馈资本市场中小股东、保障债权人利益。
(二)履行要约收购程序将不利于重整工作推进
按照本次重整的整体安排,重整主体各个板块的保留资产应当由投资者整体承接,具体采取整体“出售式重整”的模式。因此若针对中信国安单独履行要约收购程序,将增加整体重整的时间和投资者成本。进而直接减少重整后收购人用于对新国安集团及下属公司改造发展的资金,导致本次重整的效果将难以得到保障。
此外,要约收购需履行分析论证、公布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布要约收购报告书、发出要约、公布要约收购结果等流程,完成整个要约收购流程预计耗时较长。上市公司相关进程的延后,将影响国安集团整体重整的进度。
如不履行要约收购程序,收购人将能够更快地进行“整体重整”, 着手稳定和改善新国安集团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同时也将能够投入更多的资金、时间及精力,维护国安集团及旗下上市公司的员工及债权人稳定,进而维护上市公司的稳定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三)本次收购适用《收购管理办法》关于免于发出要约规定的条款
《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可以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三)中国证监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的其他情形。”
结合上述分析,本次交易有助于社会和金融市场稳定,保障中小股东及债权人利益,因此,本次收购原则上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
二、本次收购前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变化
x次收购前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变化详见本报告书“第四节 收购方式”之 “一、本次收购前后收购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情况”。
三、收购人受让的股份是否存在质押、担保等限制转让的情形
x次收购涉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详见本报告书“第四节收购方式”之 “四、本次收购涉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四、本次免于发出要约事项的法律意见
收购人已经聘请律师事务所就本次免于发出要约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就本次免于发出要约事项发表了结论性意见,详见本报告书备查文件中的《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收购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免于发出要约的法律意见书》。
第七节 后续计划
一、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调整计划
x次收购不涉及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调整。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上市公司已通过公告披露的情况外,收购人没有在未来 12 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明确或详细计划。
收购人将按照有利于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全体股东利益的原则,继续保持上市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如果未来收购人有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进行重大调整的明确计划,收购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对上市公司资产、业务的处置及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上市公司已通过公告披露的情况外,收购人没有 在未来 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调整的明确计划。如 果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需要筹划相关事项,收购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上市公司已通过公告披露的情况以及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监事正常换届外,收购人没有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与其他股东之间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不存在任何合同或者默契的情形。未来根据实际情况,如有相应计划,收购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上市公司已通过公告披露的情况外,收购人没有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修改,收购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出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上市公司已通过公告披露的情况外,收购人没有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出重大变动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收购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变化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上市公司已通过公告披露的情况外,收购人没有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收购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上市公司已通过公告披露的情况外,收购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现有业务和组织结构作出重大调整的明确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收购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x次收购对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业务独立、机构独立不产生影响。上市公司仍将具有独立经营能力,在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资产、人员、财务体系等方面仍将保持独立。
为持续维持上市公司的独立运作,收购人中信集团承诺:
(一)保持中信国安业务的独立性
中信集团不会对中信国安的正常经营活动进行非法干预。中信集团及其控制的企业将继续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规范与中信国安及其下属企业的关联交易;如有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将依法签订协议,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必要的程序。
(二)保持中信国安资产的独立性
中信集团将不通过中信国安自身及其控制的关联企业违规占用中信国安或其控制企业的资产、资金及其他资源。
(三)保持中信国安人员的独立性
中信集团将继续保持中信国安高级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的独立性。中信集团将确保及维持中信国安劳动、人事和工资及社会保障管理体系的完整性。
(四)保持中信国安财务的独立性
中信集团将保证中信国安财务会计核算部门的独立性,建立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并设置独立的财务及核算部门负责相关业务的具体运作。中信国安开设独立的银行账户,不与中信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中信国安的财务人员不在中信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兼职。中信国安依法独立纳税。中信国安将独立作出财务决策,不存在中信集团以违法、违规的方式干预中信国安的资金使用调度的情况。
(五)保持中信国安机构的独立性
中信集团将确保中信国安与中信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机构保持独立运作。中信集团保证中信国安保持健全的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信国安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公司各职能部门等均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与中信集团控制的其他企业的职能部门之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二、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的影响
(一)对同业竞争的影响
1、本次交易前的同业竞争情况
x次交易完成前,中信集团对上市公司不构成控制,因此中信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形。
2、本次交易完成后的同业竞争情况
根据经法院裁定的重整计划,本次交易完成、后续股权过户后,国安有限仍为中信国安的控股股东,国安有限成为中信国安实业的全资子公司, 中信集团将成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中信集团及其全资或控股的企业与上市公司在历史 沿革、资产、人员、主营业务等方面保持独立,在主营业务方面不具备替代性、竞争性及利益冲突,与上市公司不构成同业竞争。
为维护社会公众股东的利益,收购人中信集团承诺如下: “自承诺函出具日起,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及其所控制的企业目前不存在同业竞争。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上市公司及其所控制的企业相同、相似的业务。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如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上市公司及其所控制的企业经营的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则本公司将立即通知上市公司,并承诺将该等商业机会优先让渡于上市公司。
(2)本公司保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章程及其相关管理制度
的规定,不利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地位谋求不正当利益,进而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权益。
(3)上述承诺于本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本公司保证严格履行本承诺函中各项承诺,如因违反该等承诺并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对关联交易的影响
1、关联交易情况
除已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中公开披露的关联交易之外,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 24 个月内,中信集团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重大交易详见本报告书“第九节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本次收购完成后,如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易,该等交易将在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进行,同时将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2、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规范和减少本次交易完成后与上市公司之间可能产生的关联交易,收购人中信集团承诺:
“(1)在不对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构成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本公司承诺将尽可能地避免和减少与上市公司之间将来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
(2)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必要的关联交易,在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本公司承诺将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交易价 格,并依法签订规范的关联交易协议,确保关联交易定价公允。
(3)对于与上市公司发生的必要的关联交易,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包括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履行回避表决义务,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4)本公司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非法转移上市公司的资金、利润,不要求上市公司违规向本公司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
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5)上述承诺于本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本公司保证严格履行本承诺函中各项承诺,如因违反该等承诺并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九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除已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中公开披露的关联交易之外,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 24 个月内,中信集团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资产交易合计金额高于 3,000 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 5%以上的重大资产交易(前述交易按累计金额计算)如下:
2022 年 9 月,中信集团及中信财务有限公司,以及上市公司签订补充协议,
就 2021 年 8 月中信集团委托中信财务有限公司向上市公司发放 6,000 万元贷款
予以展期,委托贷款期限变更为 2021 年 8 月至 2023 年 8 月。展期后,贷款利率
以 2022 年 7 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5 年期以上LPR 为基础执行,执行利率为 4.45%。上市公司以下属公司相关资产提供抵押。
2022 年 9 月,中信集团委托中信财务有限公司向上市公司发放8,000 万元贷
款,委托贷款期限为 2022 年 9 月至 2024 年 9 月,贷款利率以 2022 年 9 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5 年期以上LPR 为基础执行,执行利率为 4.3%。上市公司以下属公司相关资产提供抵押。
除上述所列交易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 24 个月内,中信集团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与下列当事人发生的以下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高于3,000 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 5%以上的交易;
二、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过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 5
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十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一、收购人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即北京一中院对国安集团重整计划的裁定批准之日)起前 6 个月内,收购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收购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即北京一中院对国安集团重整计划的裁定批准之日)起前 6 个月内,收购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十一节 收购人的财务资料
一、最近三年财务会计资料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中信集团 2019 年度、2020
年度和 2021 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分别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审字
(2020)第 26405 号、普华永道中天审字(2021)第 27380 号以及普华永道中
天审字(2022)第 27366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信集团 2019 年、
2020 年及 2021 年财务数据如下表所示:
1、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千元
项目 | 2021-12-31 | 2020-12-31 | 2019-12-31 |
资产 | |||
现金及存放款项 | 596,461,722 | 640,438,347 | 669,302,959 |
拆出资金 | 142,060,995 | 167,076,499 | 203,060,737 |
衍生金融资产 | 22,858,217 | 40,233,746 | 17,539,652 |
应收票据及应收款项 | 150,826,644 | 153,572,081 | 161,582,239 |
合同资产 | 15,004,297 | 13,997,212 | 12,898,032 |
存货 | 95,169,422 | 69,667,796 | 51,892,198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91,757,186 | 120,379,159 | 9,958,161 |
发放贷款及垫款 | 4,744,810,156 | 4,383,909,985 | 3,914,434,280 |
金融投资 | |||
交易性金融资产 | 555,018,001 | 452,535,631 | 372,796,404 |
债权投资 | 1,177,930,799 | 976,925,368 | 937,567,016 |
其他债权投资 | 648,510,309 | 724,024,994 | 628,780,182 |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 10,650,840 | 8,745,001 | 7,146,319 |
长期股权投资 | 196,635,934 | 156,121,814 | 155,815,749 |
投资性房地产 | 36,352,311 | 36,216,566 | 37,248,519 |
固定资产 | 129,859,964 | 132,910,793 | 135,804,642 |
在建工程 | 21,559,939 | 14,921,547 | 12,931,310 |
使用权资产 | 15,058,611 | 15,124,172 | 24,922,081 |
无形资产 | 37,260,857 | 36,215,113 | 30,903,417 |
项目 | 2021-12-31 | 2020-12-31 | 2019-12-31 |
商誉 | 17,908,861 | 18,176,038 | 19,718,048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67,909,508 | 62,737,081 | 53,378,064 |
其他资产 | 36,077,617 | 31,538,005 | 29,098,272 |
资产总计 | 8,809,682,190 | 8,255,466,948 | 7,486,778,281 |
负债 | |||
向中央银行借款 | 189,257,343 | 224,390,619 | 240,298,225 |
拆入资金 | 88,136,747 | 62,540,677 | 96,207,188 |
交易性金融负债 | 4,647,768 | 10,455,776 | 1,286,156 |
衍生金融负债 | 24,572,645 | 41,942,180 | 18,622,459 |
应付票据及应付款项 | 140,966,583 | 134,678,584 | 130,294,689 |
合同负债 | 29,694,827 | 25,405,807 | 21,142,375 |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 100,116,489 | 79,765,280 | 114,450,216 |
存放款项及吸收存款 | 5,932,511,560 | 5,703,679,281 | 5,007,248,615 |
应付职工薪酬 | 33,090,852 | 31,755,505 | 31,589,465 |
应交税费 | 22,565,790 | 18,445,394 | 18,894,910 |
借款 | 124,147,041 | 132,355,098 | 136,647,024 |
已发行债务工具 | 1,024,679,469 | 825,717,228 | 744,958,132 |
租赁负债 | 16,865,838 | 15,271,369 | 24,972,722 |
预计负债 | 24,218,834 | 16,545,753 | 13,570,739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20,728,580 | 16,795,609 | 15,424,596 |
其他负债 | 15,689,785 | 13,589,058 | 13,875,515 |
负债合计 | 7,791,890,151 | 7,353,333,218 | 6,629,483,026 |
所有者权益 | |||
实收资本 | 211,002,304 | 205,311,476 | 205,311,476 |
资本公积 | -5,198,983 | -5,690,259 | -5,660,066 |
其他综合收益 | 1,723,121 | 1,863,046 | 5,131,387 |
盈余公积 | 7,015,943 | 6,996,540 | 6,555,507 |
一般风险准备 | 39,961,508 | 38,083,647 | 34,422,180 |
未分配利润 | 163,727,853 | 134,066,565 | 117,600,675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 418,231,746 | 380,631,015 | 363,361,159 |
少数股东权益 | 599,560,293 | 521,502,715 | 493,934,096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1,017,792,039 | 902,133,730 | 857,295,255 |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 8,809,682,190 | 8,255,466,948 | 7,486,778,281 |
2、合并利润表
单位:千元
项目 | 2021 年度 | 2020 年度 | 2019 年度 |
一、营业总收入 | 620,042,724 | 515,356,742 | 518,931,137 |
其中:非金融业营业收入 | 398,666,717 | 308,682,360 | 318,068,090 |
净利息收入 | 150,964,709 | 153,131,354 | 149,439,004 |
净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 41,263,966 | 34,906,537 | 31,553,275 |
其他金融业务营业收入 | 29,147,332 | 18,636,491 | 19,870,768 |
减:营业总成本 | 531,827,599 | 445,907,574 | 449,226,282 |
其中:营业成本 | 346,504,729 | 260,711,842 | 258,243,640 |
税金及附加 | 4,308,723 | 3,800,930 | 3,626,964 |
销售费用 | 6,116,012 | 10,743,189 | 20,038,968 |
管理费用 | 74,782,623 | 65,973,975 | 68,620,713 |
研发费用 | 6,073,836 | 3,845,313 | 4,072,797 |
财务费用 | 4,744,979 | 7,717,075 | 8,805,857 |
其中:利息费用 | 7,779,241 | 9,629,808 | 10,752,680 |
利息收入 | 1,617,043 | 1,464,187 | 2,708,192 |
信用减值损失 | 86,904,569 | 88,733,490 | 79,411,715 |
资产减值损失 | 2,392,128 | 4,381,760 | 6,405,628 |
加: 公允价值变动(损失)/收益 | 98,367 | -246,498 | -16,611 |
投资收益 | 10,761,104 | 12,814,001 | 12,554,959 |
其中: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 的投资收益 | 8,211,013 | 7,966,272 | 8,397,580 |
资产处置收益 | 417,764 | 444,085 | 4,337 |
其他收益 | 949,152 | 823,553 | 823,859 |
二、营业利润 | 100,441,512 | 83,284,309 | 83,071,399 |
加:营业外收入 | 1,718,338 | 3,504,392 | 2,895,733 |
减:营业外支出 | 1,973,588 | 920,798 | 1,027,117 |
三、利润总额 | 100,186,262 | 85,867,903 | 84,940,015 |
减:所得税费用 | 19,205,932 | 16,937,476 | 18,455,841 |
四、净利润 | 80,980,330 | 68,930,427 | 66,484,174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31,549,706 | 26,513,429 | 25,193,834 |
少数股东损益 | 49,430,624 | 42,416,998 | 41,290,340 |
五、其他综合收益/(损失)的税后净额 | 835,940 | -7,034,622 | 3,641,660 |
项目 | 2021 年度 | 2020 年度 | 2019 年度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其他综合收益/ (损失)的税后净额 | -131,079 | -3,254,613 | 2,011,096 |
以后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 |||
1.权益法下在被投资单位以后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中享有的份 额 | 179,652 | 238,807 | -104,857 |
2. 其他债权投资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损失) | 938,524 | -2,014,038 | 602,194 |
3.其他债权投资信用损失准备 | 7,212 | 320,694 | 269,240 |
4.现金流量套期损益的有效部分 | 421,580 | -271,070 | -289,885 |
5.自用房产转投资性房地产评估增值 | 78,890 | 53,621 | 570,701 |
6.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及其他 | -1,969,695 | -1,471,818 | 915,629 |
以后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 益 | |||
1.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收益/ (损失) | 212,758 | -110,809 | 48,074 |
归属于少数股东的其他综合收益/(损 失)的税后净额 | 967,019 | -3,780,009 | 1,630,564 |
六、综合收益总额 | 81,816,270 | 61,895,805 | 70,125,834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综合收益总额 | 31,418,627 | 23,258,816 | 27,204,930 |
归属于少数股东的综合收益总额 | 50,397,643 | 38,636,989 | 42,920,904 |
3、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千元
项目 | 2021 年度 | 2020 年度 | 2019 年度 |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 405,199,988 | 298,306,946 | 306,321,371 |
存放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款项净 减少额 | - | 45,354,253 | - |
吸收存款净增加额 | 219,162,687 | 505,441,316 | 410,776,887 |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净减少额 | 8,330,854 | - | 45,368,101 |
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净 增加额 | 8,120,270 | 202,153,942 | 174,167,761 |
拆入资金净增加额 | 25,931,366 | - | - |
收取利息、手续费和佣金的现金 | 371,382,441 | 342,876,480 | 334,640,671 |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净增加额 | 20,580,641 | - | -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净减少额 | 28,577,328 | - | 1,339,304 |
交易性金融负债净增加额 | - | 7,596,412 | - |
为交易目的而持有的金融资产净 减少额 | - | - | 21,424,804 |
项目 | 2021 年度 | 2020 年度 | 2019 年度 |
收到的税费返还 | 1,902,092 | 1,366,153 | 2,357,801 |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 31,725,775 | 62,682,198 | 27,526,669 |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 1,120,913,442 | 1,465,777,700 | 1,323,923,369 |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 -348,472,158 | -238,773,882 | -232,132,532 |
发放贷款及垫款净增加额 | -407,726,587 | -554,836,055 | -448,240,537 |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净增加额 | - | -13,236,624 | - |
向中央银行借款净减少额 | -35,254,675 | -13,808,288 | -45,478,022 |
存放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款项净 增加额 | -5,117,451 | - | -73,632,052 |
拆出资金净增加额 | -20,233,315 | -5,104,659 | -17,918,574 |
拆入资金净减少额 | - | -32,972,087 | -17,400,302 |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净减少额 | - | -34,658,526 | -6,970,359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净增加额 | - | -110,424,721 | - |
交易性金融负债净减少额 | -7,385,834 | - | -242,701 |
为交易目的而持有的金融资产净 增加额 | -16,252,988 | -13,945,639 | - |
支付利息、手续费和佣金的现金 | -125,248,087 | -122,178,105 | -125,874,438 |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 金 | -56,899,033 | -51,613,603 | -51,315,833 |
支付的各项税费 | -40,016,074 | -45,339,103 | -36,901,034 |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 -80,444,054 | -62,747,057 | -132,874,588 |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 -1,143,050,256 | -1,299,638,349 | -1,188,980,972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22,136,814 | 166,139,351 | 134,942,397 |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收回金融投资收到的现金 | 3,174,950,560 | 2,734,848,212 | 1,981,578,753 |
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 | 6,139,588 | 5,292,207 | 5,786,582 |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 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 | 1,966,846 | 1,295,933 | 1,654,679 |
处置联营和合营公司收到的现金 净额 | 1,959,259 | 1,934,429 | 1,187,342 |
处置子公司收到的现金净额 | - | 5,799,889 | 1,309,757 |
取得子公司收到的现金净额 | - | 2,578,230 | - |
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3,461,500 | 2,834,180 | 2,277,167 |
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 3,188,477,753 | 2,754,583,080 | 1,993,794,280 |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 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 | 21,262,566 | -19,537,598 | -17,858,603 |
项目 | 2021 年度 | 2020 年度 | 2019 年度 |
金融投资支付的现金 | -3,398,965,981 | -2,941,656,683 | -2,221,950,779 |
处置子公司支付的现金净额 | -149,084 | - | - |
取得子公司支付的现金净额 | -676,412 | - | -1,897,394 |
取得联营和合营公司支付的现金 净额 | -2,545,357 | -3,828,779 | -5,333,341 |
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6,591,185 | -7,730,390 | -6,594,516 |
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 -3,430,190,585 | -2,972,753,450 | -2,253,634,633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241,712,832 | -218,170,370 | -259,840,353 |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 | 6,390,447 | 713,975 | 644,272 |
(其中:子公司吸收少数股东权 益投资收到的现金) | 209,714 | 713,975 | 644,272 |
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 | 147,813,765 | 110,784,550 | 118,651,045 |
发行债务工具收到的现金 | 906,992,146 | 829,269,359 | 582,406,932 |
子公司发行其他权益工具收到的 现金 | 43,852,386 | - | 41,060,053 |
与少数股东权益的交易 | 833,550 | - | 434,838 |
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 金 | 429,824 | 1,002,566 | 3,143,731 |
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 1,106,312,118 | 941,770,450 | 746,340,871 |
偿还借款及债务工具支付的现金 | -857,866,505 | -852,555,829 | -612,057,049 |
偿还租赁负债本金及利息支付的 金额 | -4,970,639 | -5,482,979 | -5,902,447 |
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 的现金 | -54,536,278 | -46,787,018 | -45,181,082 |
(其中:子公司支付给少数股东 权益的股利 | -19,930,889 | -13,042,135 | -12,201,664 |
与少数股东权益的交易 | - | -839,737 | - |
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4,853,295 | -5,879,096 | -3,865,915 |
(其中:偿还永续债) | -3,323,718 | -1,153,544 | -1,825,100 |
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 -922,226,717 | -911,544,659 | -667,006,493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184,085,401 | 30,225,791 | 79,334,378 |
四、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 影响 | -5,884,635 | -10,213,029 | 2,714,719 |
五、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减少额 | -85,648,880 | -32,018,257 | -42,848,859 |
加:年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 385,513,729 | 417,531,986 | 460,380,845 |
六、年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 299,864,849 | 385,513,729 | 417,531,986 |
二、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表的审计情况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中信集团 2019 年度、2020
年度和 2021 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分别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审字
(2020)第 26405 号、普华永道中天审字(2021)第 27380 号以及普华永道中
天审字(2022)第 27366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意见的主要内容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中信集团 2021 年度的财
务报告进行审计并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审字(2022)第 27366 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我们认为,后附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中信集团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公司财务状况以及 2021 年年度的合并及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四、最近一年采用的会计制度及主要会计政策、主要科目的注释等
中信集团采用的会计制度及主要会计政策、主要科目的注释等具体情况详见备查文件“12、收购人的审计报告”。
五、最近三年会计制度及主要会计政策一致性的说明
根据中信集团 2019 年度、2020 年度和 2021 年度的审计报告,中信集团
2019 年至 2021 年所采用的会计制度及主要会计政策保持一致。
第十二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并能够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收购人认为,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收购的有关信息进行如实披露,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不存在为避免投资者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 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 信息。
第十三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收购人的营业执照或工商文件;
2、收购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身份证明;
3、收购人关于本次收购的内部决策文件;
4、与本次收购相关的法律文件;
5、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与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之间在报告日前 24 个月内是否存在重大交易的说明;
6、收购人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未发生变更的说明;
7、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的名单及其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8、收购人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9、收购人就本次收购应履行的义务所做出的承诺;
10、收购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11、收购人的审计报告;
1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报告》;
13、《国浩(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收购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免于发出要约之法律意见书》和《国浩(北京) 律师事务所关于<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
14、收购人关于收购资金来源的说明;
15、收购人关于对上市公司后续发展计划可行性的说明;
16、收购人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说明;
17、收购人持股 5%以上的上市公司以及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情况说明;
18、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地点
x报告书全文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供投资者查阅。
投资者也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xxxx://xxx.xxxx.xx/)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收购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xxx |
2023 年 2 月 17 日 |
财务顾问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收购报告书的内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定代表人: |
xxx |
xx顾问主办人: | ||
xx | 黄汇 | |
财务顾问协办人: | ||
xxx | xx友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2 月 17 日
法律顾问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履行勤勉尽义务,对收购报告书的内容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经办律师: | ||
xx | xxx | |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 ||
xx |
xx律师(北京)事务所
2023 年 2 月 17 日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xxx |
2023 年 2 月 17 日 |
附表
收购报告书附表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 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北京市 | ||
股票简称 | ST 国安 | 股票代码 | 000000.XX | ||
收购人名称 | 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 | 收购人注册地 | xxxxxxxxx 00 xx 0 xxx xxx 00-000 x | ||
拥有权益的股 份数量变化 | 增加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 | 无 □√ | |
收购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 否 □√ | 收购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 否 √□ |
收购人是否对 | 是 √□ 否 □ 回答“是”,请注明公司家数:15 家 | 收购人是否拥有 | 是 √□ 否 □ 回答“是”,请注明公司家数:9 家 | ||
境内、境外其 | 境内、外两个以 | ||||
他上市公司持 | 上上市公司的控 | ||||
股 5%以上 | 制权 |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 |||||
收购方式(可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 ||||
多选) | 继承 □ 赠与 □ | ||||
其他 □√ 中信集团通过参与国安集团破产重整,按照法院批准的重整 | |||||
计划间接取得中信国安 36.44%股权 | |||||
收购人披露前 拥有权益的股 | 股票种类: 不持有 | ||||
份数量及占上 市公司已发行 | 持股数量: 0 股 持股比例: 0% | ||||
股份比例 | |||||
x次收购股份 的数量及变动比例 | 股票种类:普通股股票 持股数量:1,428,488,345 股变动比例:36.44% | ||||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 | 时间:2023 年 1 月 18 日(法院裁定时间),民事裁定书于 2023 年1 月 19 日送达国安集团管理人 | ||||
份变动时间及方式 | 方式:中信集团通过参与本次重整,通过受让新国安集团股权的方式间接收购中信国安 1,428,488,345 股股份 | ||||
与上市公司之 间是否存在持续关联交易 | 是 ☑ | 否 □ | |||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 同业竞争 | 是 □ | 否 √□ |
收购人是否拟 于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 否 √□ |
收购人前 6 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 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
是否存在《收 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 是 □ 否 √□ |
是 否 已 提 供 《收购办法》 第五十条要求的文件 | 是 √□ 否 □ |
是否已充分披 露资金来源 | 是 √□ 否 □ |
是否披露后续 计划 | 是 √□ 否 □ |
是否聘请财务 顾问 | 是 √□ 否 □ |
本次收购是否需取得批准及 批准进展情况 | 是 √□ 否 □ |
收购人是否声 明放弃行使相关股份的表决 权 | 是 □ 否 √□ |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附表》之签字盖章页)
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xxx |
2023 年 2 月 17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