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热线:400-020-6388 020-22139800 电话委托:020-22139809 夜盘专线:020-22139806 出入金:020-22139807 公司网址:www.gzf2010.com.cn
尊敬的客户:
欢迎您选择广州期货有限公司进行期货交易。为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敬请您务必认真阅读本合同全部内容和附件。如有任何疑问,敬请垂询,我公司将竭诚为您服务。
***************************************************************************************************************************************************** 本开户文本包括《期货交易开户文本签署表》、《开户申请表》、《客户资信调查表》、《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第三方交易下单软件特别风险提示》、《客户须知》、《银期转账服务协议》和《期货经纪合同》等文件。鉴于这些文件内容对您非常重要,请您在填写和签署前务必认真阅读,充分理解本文本所列文件、协议之具体内容,然后签署相关文件。
期货交易开户文本签署表
特别提示:您在本签署表中的签署,即表示您对表中所示文件的认可与签署,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资金账号:
一、客户基本信息(自然人客户填写) | ||||||
姓名 | 性别 | □男 □女 | 出生日期 | 年 月 日 | ||
职业 | □文教科卫专业人员 □党政机关公务员 □企事业单位职工 □工商个体户 □离退休职工 □农民 □学生 □无业 □自由 □军人□其他 |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证件有效期限 | ||||
工作单位 | 固定电话 | - | ||||
手机号码 | 传真号码 | |||||
电子邮件 | @ | 邮政编码 | ||||
居住地址 | 省(直辖市) 市(县) 区(镇) | |||||
邮寄地址 | 省(直辖市) 市(县) 区(镇) □同上 | |||||
二、客户基本信息(机构客户填写) | ||||||
机构全称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证件类别 | 证件号码 | 证件有效期限 | ||||
交易编码对应名称(特法客户填写) | ||||||
营业执照号码 | 证件到期日 | 年 月 日 | ||||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 | 证件到期日 | 年 月 日 | ||||
税务登记证号码 | 邮政编码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证件有效期限 | ||||
经营范围 | 注册资本 | |||||
注册地址 | 省(直辖市) 市(县) 区(镇) | |||||
邮寄地址 | 省(直辖市) 市(县) 区(镇) □同上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 手机号码 | |||
三、期货结算账户 | ||||||
户名(全称) | 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名称(具体到开户网点) | 期货结算账户账号 | 是否开通银期 | |||
□是 □否 | ||||||
□是 □否 | ||||||
□是 □否 | ||||||
□是 □否 | ||||||
□是 □否 | ||||||
四、申请表的认可和签署,请仔细阅读并在《期货交易开户文本签署表》签署 | ||||||
本人/机构声明:本人/机构有能力承担因参与期货交易而产生的风险,并保证参与期货交易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和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承诺遵守期货交易所及广州期货的各项业务规则,自愿承担交易结果;本人/机构在广州期货的出入金均通过本申请表中所提供的期货结算账户或按照广州期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期货结算账户办理。 自签署本申请表之日起至本人/机构再次提出新的修改且经广州期货接纳审核通过相关变更期间,本人/机构认可此表中的信息和相关授权有效;本申请表中的所有事项如 有变更,本人/机构应在第一时间向广州期货申请变更相关事项,并知晓变更在经广州期货接纳审核通过后方为生效。 |
请使用黑(蓝)钢笔、签字笔,在空白处填写或打“√”
开户申请表
《 | 》 | , | / |
。 |
表一:开户文本(接受勾选“是”,不接受勾选“否”。) | ||
目录 | 页码 | 是否接受 |
《开户申请表》 | 见本文本第 1 页 | □是 □否 |
《客户资信调查表》 | 见本文本第 1 页 | □是 □否 |
《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 | 见本文本第 2 页 | □是 □否 |
《第三方交易下单软件特别风险提示》 | 见本文本第 2 页 | □是 □否 |
《客户须知》 | 见本文本第 3 页 | □是 □否 |
《银期转账服务协议》 | 见本文本第 3 页 | □是 □否 |
《期货经纪合同》 | 见本文本第 4-5 页 | □是 □否 |
表二:客户抄写(请在对应方框中抄写如下内容) | ||
以 上 《 客 户 须 知 》 的 各 项 内 容 , 本 人 / 单 位 已 阅 读并 完 全 理 解 。 | ||
表三:开户文本确认及《期货经纪合同》签署表 | ||
甲方:广州期货有限公司 | 乙方:客户 | |
授权人签字: (加盖合同专用章) 日期: 年 月 日 | 确认已阅读并完全理解上述文本内容及条款,同意接受。 乙方(签字): (机构客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 |
表四:广州期货有限公司内部审核栏 | ||
开户经办人 | 开户复核人 | |
日期: 年 月 日 | 日期: 年 月 日 |
说明:填表人明确此份申请表是客户开户必备的法律文件之一,保证以上填写内容属实,并在上述填写内容发生变化时及时亲临广州期货办理变更手续。
*****************************************************************************************************************************************************
客户资信调查
个 | 国 籍 | □中国 □ | 教育程度 | □大专以下 | □ 大专 | □ 本科 □硕士及以上 | |
人 | 年 龄 | □18-22 岁 □23-60 岁 □61-70 岁 □70 岁以上 | 家庭年总收入 | □10 万元以下 □10-50 万元 □50-100 万元 □100 万元以上 | |||
机构 | 组织类型 | □国有 □集体 □股份制企业 □私营 □个体 □中外合作 | □中外合资 | □外商独资 □机关事业 □其他 | |||
员工人数 | □50 人以下 □50-500 人 □500-1000 人 □1000-2000 人 □2000 人以上 | ||||||
资 产 | □500 万以下 □500-2000 x □2000-5000 x □5000 万-1 亿 □1 亿以上 | 所属行业是否与期货品种有关 | □有 □无 | ||||
申请人填写 | 行业 | □农、林、牧、渔业 □采矿业 □制造业 □电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建筑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及软件业 □批发和零售业 □住宿和餐饮业 □金融业 □房地产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址勘探业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教育业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国际组织 □其他行业 | |||||
何种渠道了解我司 | □公共传媒 □我司网站 □我司员工介绍 □我司客户介绍 □其他 | ||||||
持仓习惯 | □轻仓 30%以下 □适中 30%-60% □重仓 60%-90% □满仓 90%以上 | 投资风险偏好 | □低风险 □中风险 □高风险 | ||||
预计入市资金 | □50 万以下 □50 万-100 x □100 万以上 | 年期望回报 | □10% 以下 □10-50% □50%以上 | ||||
期货交易目的 | □ 投机 □ 套利 □套保 | 期货投资经验 | □无 □1-2 年 □2-5 年 □5 年以上 | ||||
是否获得期货公司的风险揭示 | □是 □否 | 是否接受过期货公司反洗钱宣传 | □是 □否 | ||||
是否愿意接受期货公司的培训 | □是 □否 | 是否接受过期货公司投资者教育 | □是 □否 | ||||
您希望接受何种渠道投资者教育 | □网站 □现场 □邮件 □短信 其他方式( ) | 希望接受何种专业服务 |
初次划分客户风险等级: □低 □中 □x
xx的客户:
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
市场风险莫测 务请谨慎从事
缺陷和使用风险,导致您对软件使用不当,造成决策和操作失误;
(五)您的网络终端设备及软件系统与期货公司所提供的网上交易系统不兼容,可能导致无法下达委托或委托失败;
(六)如果您缺乏网上交易经验,可能因操作不当造成交易失败或交易失误;
(七)您的密码失密或被盗用。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现向您提供本《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
期货交易采取保证❹交易方式,具有杠杆性风险,可能产生巨大亏损,损失的总额可能超过您存放在期货公司的全部初始保证❹以及追加保证❹。您应当充分理解并遵循“买卖自负”的❹融市场原则,充分认识期货交易风险,自行承担交易结果。
您在考虑是否进行期货交易时,应当明确以下几点:
一、您在期货市场进行交易,假如市场走势对您不利导致您的账户保证❹不足时,期货公司会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通知您追加保证❹,以使您能继续持有未平仓合约。如您未于规定时间内存入所需保证❹,您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将可能在亏损的情况下被强行平仓,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
二、您必须认真阅读并遵守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的业务规则,如果您无法满足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业务规则规定的要求,您所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将可能根据有关规则被强行平仓,您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本《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无法揭示从事期货交易的所有风险和有关期货市场的全部情形。您在入市交易之前,应当全面了解期货交易法律法规、期货交易所及期货公司的业务规则,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能力、生理及心理承受能力(仅对自然人客户而言)等,审慎决定是否参与期货交易。
《 | 》 | , | / |
。 |
以 上 《 期 货 交 易 风 险 说 明 书 》 的 各 项 内 容 , 本 人 /单 位 已 阅 读 并 完 全 理 解 。
(请抄写以上划线部分)
三、在某些市场情况下,您可能会难以或无法将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平仓。例如,这种情况可能在市场达到涨跌停板时出现。出现这类情况,您的所有保证❹有可能无法弥补全部损失,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
四、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的修改、紧急
客户签字:
(机构客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与留样签名保持一致
措施的出台等原因,您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可能无法继续持有,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
五、由于非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公司所能控制的原因,例如:地震、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因素或者计算机系统、通讯系统故障等,可能造成您的指令无法成交或者无法全部成交,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六、在国内期货交易中,所有的交易结果须以当日交易所或结算机构的结算数据为依据。如果您利用盘中即时回报的交易结果作进一步的交易,您可能会承担额外的风险。
七、“套期保值”交易同投机交易一样,同样面临价格波动引起的风险。
八、如果您未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期货保证❹安全存管的规定,将可能会影响您的期货保证❹的安全性。
九、利用互联网进行期货交易时将存在但不限于以下风险,您将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一)由于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网络故障及其它因素,可能导致交易系统非正常运行甚至瘫痪,使您的交易指令出现延迟、中断、数据错误等情况;
(二)由于网上交易系统存在被网络黑客和计算机病毒等攻击的可能性,由此可能导致交易系统故障,使交易无法进行及行情信息出现错误或延迟;
(三)由于互联网上的数据传输可能因通信繁忙等原因出现延迟、中断、数据错误或不完全,从而使网上交易及行情出现延迟、中断、数据错误或不完全;
(四)由于您未充分了解期货交易及行情软件的实际功能、信息来源、固有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
第三方交易下单软件特别风险提示
尊敬的客户:
为满足您对交易下单多样化的需求,本公司除了提供核心交易系统的交易下单软件外,还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博易大师“闪电手”、文华财经“一键通”、快期、交易开拓者等第三方交易下单软件,即非本公司交易系统厂商提供的软件(以下统称为第三方交易下单软件)。第三方交易下单软件均是通过利用软件自带的算法解析用户指令,从而转换为标准交易指令输入本公司交易系统,完成整个交易过程。
本公司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保护您的资料和交易活动的安全。本着对您负责的态度,在此xx提醒您:第三方交易下单软件提供的各种交易功能,存在但并不限于下列风险:
一、第三方交易下单软件并不能消除市场风险,并不能保证盈利,所有第三方提供的历史数据或收益率,仅供您参考。二、第三方交易下单软件所发出的各种交易指令或交易指令建议是基于软件自身算法或指标所得的结果,仅供您参考。
三、第三方交易下单软件提供了多种交易辅助工具或辅助功能,因此您在使用前需要设置大量参数。参数设置不同,交易结果也会完全不同,您在使用前,应当全面知悉并掌握交易下单软件的各项功能、操作指令和使用方法,谨慎选择适合的交易下单软件并设置参数,正确掌握执行条件和执行内容。
四、第三方交易下单软件提供了与行情软件的数据互动功能,以加快客户下单速度,但存在两者数据交换速度不一致或行情信息错误的可能。五、第三方交易下单软件因为各种辅助功能繁多,可能会存在一部分隐性的软件设计或运行缺陷,可能会导致交易不能正常进行或发出错误的交易指令。
六、第三方交易下单软件可能会通过软件供应商自己搭建的交易前置进行客户端的所有信息和交易指令的验证和中转后再发到期货公司的交易系统,在软件供应商前置机的验证或中转过程中会监控到客户端的帐号、密码、交易策略等信息,有可能造成帐号及密码的泄漏。
七、第三方交易下单软件都是在您操作的系统上进行,并通过互联网进行指令传输,有可能会出现停电、端口设置、网络延迟、系统故障等各种原因,从而交易过程中会出现网络延迟、中断,指令遗失、无法触发、数据不对等错误。
八、您使用下单软件的服务器条件单在系统后台实现,在软件退出、网络断线情况依然有效。条件单报入后可以选择撤销,可能无法直接修改。并且服务器端条件单功能有可能有条件单数量的限制。您在使用服务期条件单时,如您改变持仓时,您预设条件可能会对您持仓生效。
九、您在使用以上软件时,有可能会导致交易行为违反期货交易所规定。
十、由于软件系统开发本身的复杂性,无法保证软件完全没有错误,您选择使用即表示您同意软件可能错误和/或遗漏的存在,在任何情况下广州期货有限公司及软件供应商对于直接、间接、特殊的、偶然的、或间接产生的、使用或无法使用该软件进行交易和投资造成的盈亏、直接或间接引起的赔偿、损失、债务或是任何交易中止均不承担责任和义务。
本《第三方交易下单软件特别风险提示》无法揭示使用第三方交易软件从事期货交易的所有风险和有关交易的全部情形。故您在使用上述软件
前,应当全面知悉并掌握其使用功能和可能造成的结果,慎重选择使用,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您了解并同意承担因使用第三方交易下单软件导致的一切损失,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客户须具备的开户条件
客户应是具备从事期货交易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自然人开户须是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客户须知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关于规范期货保证金存取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结算规则的规定以及甲方现行有关业务管理的规定,已经签署了《期货经纪合同》。现就甲方为乙方提供银期转账业务服务,及其他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 释义
客户必须以真实的、合法的身份开户。客户须保证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客户须保证所提供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身份证及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二、开户文件的签署
自然人开户的,必须由客户本人签署开户文件,不得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开户手续。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等机构客户开户的,可委托代理人办理开户手续、签署开户文件。委托代理人开户的机构客户应向公司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开户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其他资料。
特殊单位客户开户的,应当遵守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和各期货交易所关于特殊单位客户开户的规定。三、客户xxx的事项
(一)知晓期货交易风险
客户应当知晓从事期货交易具有风险,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能力、生理及心理承受能力等,仔细阅读并签字确认《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
(二)知晓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做获利保证
客户应当知晓期货交易中任何获利或者不会发生损失的承诺均为不可能或者是没有根据的,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或共担风险。
(三)知晓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
客户应当知晓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客户也不得要求本公司或其工作人员以全权委托的方式进行期货交易。全权委托指期货公司或其工作人员代客户决定交易指令的内容。
(四)知晓客户本人必须对其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客户代理人是基于客户的授权,代表客户实施民事行为的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客户名义进行的行为即视为客户自己的行为,代理人向客户负责,客户对代理人代理行为的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五)知晓从业人员资格公示网址
有关本公司期货从业人员的信息可以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xxx.xxxxxxxx.xxx)的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公示数据库进行查询和核实。
(六)知晓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的有关规定
为保障期货保证金的安全,客户应当知晓并遵守中国证监会有关期货保证金存取的规定,应当确保将资金直接存入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公告的本公司期货保证金账户,期货保证金的存取应当通过客户在本公司登记的期货结算账户和本公司的期货保证金账户转账办理。
(七)知晓本公司的期货保证金账户和结算资料的查询网址
客户可以登录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xxx.xxxxx.xxxxxxx.xxxxx.xx),了解有关本公司的期货保证金账户信息以及本公司为客户提供的结算信息。
(八)知晓应当妥善保管密码
客户应当妥善管理自己的交易密码、资金密码、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密码及其他与期货交易相关的密码。为确保安全,客户应当在接收到本公司初始密码后立即修改,并自定义和全权管理本人的密码。密码管理做到不使用简单密码,定期修改密码,使用密码时防止他人偷看、偷听,不对他人包括甲方工作人员泄露密码。凡使用密码进行的所有操作均视为客户本人的操作,客户必须承担由于管理不善造成密码泄密所带来的损失。若您发觉或怀疑自己的密码被泄露给未经授权的人士或发出任何未经授权的指示,您应按与本公司约定的业务往来方式通知本公司,并尽快更改密码。在本公司接获您通知及在合理的时间内采取措施前,所有由任何人利用您的账号进行的一切交易委托,不论其是否已获得您的授权,均由您承担全部交易结果。
(九)知晓并遵守期货交易所有关异常交易、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规定
客户应当知晓并遵守期货交易所对自买自卖、频繁报撤单及其他异常交易行为和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有关规定。
客户违反上述规定,经期货公司提醒、劝阻、制止无效时,期货公司有权采取提高交易保证金、限制开仓、强行平仓、限制出金、拒绝客户委托或者终止经纪关系等措施,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客户承担。
(十)知晓并遵守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有关连续交易的业务规则
客户参与连续交易的,应当认真阅读期货交易所关于连续交易的业务规则及期货公司有关连续交易的规定,充分了解并遵守连续交易在交易时间、开户、资金划拨、风险控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特殊规定。
参与连续交易是指客户在日盘收市后持有连续交易品种头寸或在连续交易期间买卖连续交易品种合约。
(十一)知晓从事中间介绍业务证券公司的有关规定证券公司从事中间介绍业务限于以下服务内容:
1、协助办理开户手续;
2、提供期货行情信息、交易设施;
3、协助期货公司向客户提示风险;
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服务。
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不得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结算或交割,不得代期货公司、客户收付期货保证金,不得利用证券资金账户为客户存取、划转期货保证金,不得代客户下达交易指令,不得利用客户的交易编码、资金账号或者期货结算账户进行期货交易,不得代客户接收、保管或者修改交易密码,不得为客户从事期货交易提供融资或担保。
(十二)知晓反洗钱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客户应当知晓不得利用期货账户从事洗钱活动,不得出租、出借期货账号,知晓期货公司作为金融机构承担反洗钱义务,客户应积极配合期货公司开展反洗钱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风险等级划分、账户实际控制关系申报等,配合本公司以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确认身份,回答本公司合理的提问;勇于举报洗钱活动。
客户存在洗钱行为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知晓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有关规定
期货公司根据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则的各项要求对客户进行适当性评价。评价结果不构成对客户的投资建议,不构成对客户的获利保证。客户不得以不符合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期货交易结果。
(十四)知晓有关休眠账户的规定
客户应当知晓并遵守证监会有关休眠账户的规定。客户账户被认定为休眠账户的,将被限制开新仓交易权限,如需转化为非休眠账户,应按照规定申请激活。休眠账户是指同时符合开户时间一年以上、最近一年以上无持仓、最近一年以上无交易(含一年)、结算后客户权益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4个条件的账户。
(十五)知晓实物交割同样存在风险,有时比通过平仓对冲期货头寸的风险更大。例如,用于交割的实物无法按时运达指定仓库、买方分配的仓单品牌或仓库不如所愿、交割不符合交易所规则或不熟悉交易所规则、实物质量与交割标准不符、数量与货款不足、申报信息错误等。如您进行实物交割,您必须自己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结果。
(十六)知晓本公司为您提供多样化的交易下单软件,提供多种操作参数设置和功能。您在使用前,必须全面了解交易下单软件的各项功能、操作指令和使用方法,有选择、谨慎地进行参数设置,正确掌握执行条件和执行内容。由于参数设置不当、理解错误或操作失误等导致的错误委托及由此造成的风险,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
(十七)知晓居间人从事居间业务的有关规定
客户应知晓居间人非甲方工作人员,与甲方没有隶属关系,是为甲方提供中介服务的独立主体,居间人独立承担基于居间经纪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居间人不得接受客户全权委托,客户若将自己的期货交易账户委托居间人进行操作,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客户承担,与甲方无关。
(十八)知晓本公司网址并了解本公司的业务规则
客户可以通过登录本公司网站(xxx.xxx0000.xxx.xx),了解本公司的业务规则以及经常更新的公告信息。四、为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本公司工作人员行为,本公司特向客户郑重声明如下:
(一)禁止本公司工作人员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交易,本公司工作人员不得成为客户的指令下达人、资金调拨人或结算单确认人;
(二)禁止本公司工作人员向客户作获利保证;
(三)禁止本公司工作人员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共担风险。
本声明无法告示本公司工作人员在与客户接触中禁止行为的全部情形。客户在与本公司工作人员接触中,应对本公司工作人员的行为作出客观判断,不明之处可向本公司合规审查部咨询。如客户私自与本公司工作人员发生上述或其他禁止行为,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客户承担,与本公司无任何关系。
五、基于期货交易的高风险特征,客户必须加强交易过程中的风险管理。本公司按合同约定实施的强平措施也是帮助客户加强风险管理的重要措施之一。
第一条 银期转账业务是指乙方通过甲方与甲方的专用期货存管银行的专线,并且已经建立乙方在甲方的期货保证金账户与乙方在专用期货存管银行的银行结算账户之间对应关系的前提下,完成乙方银行结算账户与其期货保证金账户之间资金实时划转的业务。为乙方期货交易提供资金汇划便利。
第二条 期货存管银行是指由证监会批准并公告可以办理期货交易出入金的银行。
第三条 期货结算账户是指乙方开立在期货存管银行用于期货交易出入金的银行结算账户。第四条 期货资金账户是指乙方开立在期货公司用于期货交易资金结算的账户。
第五条 甲方签约银行是指与甲方签署了银期转账合作协议的期货存管银行。以甲方的公告为准。
第二章 双方声明
第六条 乙方声明如下:
(一)乙方具有合法的从事期货投资的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和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禁止或限制其投资期货市场的情形;
(二)乙方保证在其申请开通银期转账业务时,向甲方提供的资料均真实、有效、合法完整,并保证当上述资料发生变化时,及时前往甲方营业网点进行变更;否则,乙方对由此导致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三)乙方保证其资金来源合法;
(四)乙方已详细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其中有关甲方的责任条款,并同意本协议所有条款。第七条 甲方声明如下:
(一)甲方是依法成立、合法经营、并经政府监管部门年审合格的期货公司;
(二)甲方具有开展银期转账业务的必备条件,能够为乙方通过银期转账方式划转资金提供相应服务; (三)甲方开办银期转账业务将遵守有关期货市场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
第三章 签约及开通
第八条 乙方必须先按甲方要求与甲方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取得在甲方的期货资金账户及资金密码。第九条 甲方应按证监会的要求为乙方提供的期货结算账户办理报备手续。
第十条 乙方在甲方开通银期转账功能时,必须按甲方要求持本人合法的有效证件、甲方银期转账业务的签约银行同意使用的银行卡或存折(机构投资者凭银行存款账户开户证明)等材料到甲方按要求签署本银期服务协议。
第十一条 甲方受理乙方开通银期转账业务申请后,乙方须到对应的期货存管银行办理开通手续;对于支持可通过期货公司端开通银期转账的银行,乙方可通过期货公司办理开通手续,乙方同意只要乙方签署了本协议,即授权甲方可通过期货公司端代为办理银期转账功能开通手续。
第十二条 乙方在一家甲方签约银行只能开通一个期货结算账户的银期转账业务。
第四章 资金划转第十三条 乙方的期货交易资金只限于乙方的期货结算账户和期货资金账户之间进行划转。
第十四条 乙方通过甲方的网上交易系统方式办理期货资金的查询和划转业务,办理时甲方需要校验乙方的资金密码。第十五条 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有效转账时间内办理银期转账业务。有效转账时间见甲方的公告。
第十六条 乙方应在甲方为其设置的每日出金次数、单笔出金限额、当日累计出金限额、可提比例、乙方期货资金账户内可提资金余额及其他限制条件下办理资金划转,限制条件见甲方网站公告。
第十七条 乙方应按甲方签约银行的规定缴纳使用银期转账方式的资金汇划费用,收取方式和标准以乙方与银行约定为准。
第五章 变更和撤销
第十八条 当乙方需要变更名称、电话、地址等基本资料,应在甲方柜台办理。乙方变更名称和证件号码的,还应及时前往甲方签约银行办理变更期货结算账户信息手续。第十九条 乙方变更或撤销某一期货结算账户和其在甲方的期货资金账户的银期转账功能时,应持第十条中所述的相关资料,到甲方柜台办理变更或撤销手续,待甲方审批通过后,然后前往相关银行办理。
第二十条 乙方若当日有银期转账业务发生,当日不能办理银期转账变更或撤销,等下一工作日无银期业务发生时,才可办理。第二十一条 乙方若拟将在甲方的期货资金账户销户,则必须先撤销与甲方的银期转账签约关系。
第六章 甲、乙双方的责任条款
第二十二条 甲方郑重提醒乙方注意资金密码的保密。任何使用乙方资金密码进行的转账均视为有效的乙方指令,乙方自行承担由于其资金密码失密对其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三条 因乙方未按第十八条内容办理资料变更,导致甲方和甲方签约银行的信息不匹配,而造成乙方的银期转账业务无法进行的,由乙方自行承担因此对其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四条 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期货资金账户的风险程度,暂停乙方的银期转账业务。暂停后,甲方应通知乙方。
第二十五条 因乙方办理交割、质押等业务时,甲方有权对其银期转账参数做单独调整,调整后,甲方应通知乙方。
第二十六条 因不可抗力、系统设备故障或升级、或其他非甲方所能控制的事件致使无法按约定为乙方办理本协议项下业务的,甲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在知悉相关事件后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第二十七条 甲方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形式和期限保存乙方的开户资料和交易记录。
第二十八条 甲方对乙方的开户资料和交易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未经乙方许可不得泄露,但法律法规、法院判决或监管机构要求的除外。
第七章 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九条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中国期货业协会调解;调解不成的,甲、乙双方均可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x甲方需要终止与乙方选择开通银期转账业务的期货存管银行之间的银期转账协议,甲方应在其协议终止前 30 天在其网站上公告。到期后,本协议立即终止。第三十一条 x协议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修订,相关内容及条款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行业规章办理。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第三十二条 x协议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期货交易所等的规定如需修改或增加补充,修改或增加补充的内容将由甲方在其营业场所或网站以公告的形式通知乙方,若乙方在七日内不提出异议,公告内容即成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第三十三条 x协议所指的通知方式除上述条款中已有约定外,可以是书面送达通知或公告通知。公告通知自公告在指定报刊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条 x协议为甲乙双方已经签署的《期货经纪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期货经纪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三十五条 x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持有两份、乙方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后生效:
(一)乙方为个人客户的,经乙方在《期货交易开户文本签署表》接受并签字;乙方为机构客户的,经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在《期货交易开户文本签署表》接受并签字及加盖公章;
(二)甲方在《期货交易开户文本签署表》加盖期货业务用章。
乙方通过互联网办理开户手续的,乙方采用数字证书认证方式签名确认,甲方审核通过后生效。
***************************************************************************************************************************************************银期转账小贴士
※广州期货银期转账业务机构代码
●工商银行:10280000;农业银行:00360000;中国银行:00000036;建设银行:052202;交通银行:000154;浦发银行:00360000;民生银行:30360000;兴业银行: 30360000;招商银行:660043;光大银行:00360000。
※银期转账业务参数
●入金时间:交易日 8:30—15:45 晚上 20:30 至次日 02:30
●出金时间:交易日 9:01—15:45
●出金次数:每日不超过 3 次(含 3 次),入金次数不限
●单笔出金限额:每次不超过 300 万(含 300 万),最低 1 元
●每日出金总额:不超过 300 万(含 300 万)
●客户有持仓时,出金金额不超过可提资金的 80%,盘中可提资金不包括当日浮盈和当日平仓盈利
●客户出金超过 300 万,提前1个工作日与我公司预约(020-22139807),公司授权后出金,出金权限当日有效
●当日无持仓且无成交的,客户出金可不受可提比例限制
●如长期申请将出金比例调整为 100%的客户,保底资金统一设置为 500 元。
期货经纪合同
甲方(广州期货有限公司)和乙方(同开户申请人)本着平等协商、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为乙方提供期货交易服务的有关事项订立本合同。
第一节 合同订立前的说明、告知义务
第一条 在签署本合同前,甲方已向乙方出示了《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及《客户须知》。乙方选择第三方交易下单软件的,甲方已向乙方出示了《第三方交易下单软件特别风险提示》。
甲方已经充分揭示了期货交易的风险。乙方已仔细阅读、了解并理解上述文件的内容。第二条 乙方应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所有条款,特别是有关甲方的免责条款,并准确理解其含义。
第三条 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委托甲方从事期货交易,保证所提供的证件及资料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乙方声明并保证不具有下列情形: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期货公司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证券公司从事介绍业务的工作人员;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四)证券、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
(五)未能提供开户证明文件的单位或个人;
(六)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国家其他法律法规不得从事期货交易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如果以上声明部分或全部不真实,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并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四条 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乙方提供给甲方的身份证明文件过期或身份信息发生
变更的,乙方有义务及时向甲方提供新的相关材料。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乙方开新仓和出金指令,并有权进一步关闭乙方的交易权限。乙方在《开户申请表》及其他开户申请文件中提供的其他信息发生变更时,也应及时向甲方更新,否则,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 甲方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及其他反洗钱义务,乙方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六条 甲方应当在营业场所备置期货交易法律法规、各期货交易所规则、甲方业务规则等相关文件,公开甲方从业人员名册及从业人员资格证明等资料供乙方查阅。乙方应积极学习和研究上述相关文件,并可向甲方询问上述规则的含义,对于乙方的询问甲方应当详细解释。
第二节 开立账户
第七条 甲乙双方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其期货交易所开户实名制、适当性要求等相关规定,办理开户手续。
乙方为自然人客户的,应当以本人名义开户,且必须本人亲自办理开户手续,签署开户文件,不得借用他人证件办理开户,不得委托代理人办理开户手续。
乙方为机构客户的,应当以本单位名义开户,且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有效授权的开户代理人亲自办理开户手续,签署开户文件,不能借用其他单位的证件或者使用虚假证件办理开户。
乙方应当保证提供的资料真实、完整、有效。若有虚假、隐瞒、欺骗等行为,xxxx一切责任。
第八条 乙方承诺不具有本合同第三条所列情形。
第九条 乙方开立账户时,需按甲方要求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开户材料:
(一)自然人须出示本人和授权指令下达人、资金调拨人、结算单确认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并提供由身份证明文件持有人本人署名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作为合同附件,及以本人名义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立的银行卡或存折。
(二)机构客户须出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书原件、或其他规定材料,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须当面出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开户代理人、授权的指令下达人、资金调拨人、结算单确认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并提供加盖公章且由身份证明文件持有人本人署名的身份证复印件作为合同附件。
特殊法人机构还需按照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及交易所规定,提供相应资料。
第十条 乙方开立账户时,必须如实填写《开户申请表》等表格,签署《期货经纪合同》及其附件,预留印鉴,按甲方要求现场采集影像资料。
乙方开立账户,如乙方对第三方(包括个人、单位)期货账户具有管理、使用、收益或者处分等权限,从而对第三方交易决策拥有决定权的行为或事实,构成实际控制情形时,应主动向甲方xx,并通过甲方向期货交易所进行申报。
第十一条 乙方由具有中间介绍业务资格证券公司协助开户的,需按本合同第九条要
求提供开户资料,由该证券公司将乙方开户资料转交甲方。甲方复核后,及时给乙方办理开户手续。
第十二条 监管单位、交易所及有关管理机构调整开立账户相应政策及规定的,包括
但不限于开立账户的方式、文件资料要求及主体资格等,乙方应遵照其规定及甲方业务要求办理开立账户手续。
乙方通过互联网办理开户手续的,应遵照《期货公司互联网开户规则》及相关规定、及甲方相关规定办理开户手续。
第十三条 乙方不得以不符合本节第七至十二条款为由拒绝承担期货交易履约责任。
第三节 委托及业务办理
第十四条 乙方委托甲方按照乙方交易指令为乙方进行期货交易。甲方接受乙方委托,按照乙方交易指令为乙方进行期货交易。
甲方根据期货交易所规则执行乙方交易指令,乙方应当对交易结果承担全部责任。第十五条 乙方所选择的代理人(包括开户代理人、指令下达人、资金调拨人、结算单确认人)不得为甲方工作人员。代理人在乙方授权范围内所做出的任何行为均代表乙方行为,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乙方委托的开户代理人、指令下达人、资金调拨人或结算单确认人为一人以上时,如需多人共同签署方为有效,须在授权文件中说明。如未说明,即表示任何一人签署均为有效。
第十六条 乙方如变更代理人,应当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方确认。乙方是机构客户的,
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在变更通知上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十七条 甲方禁止甲方工作人员接受乙方的全权委托,或向乙方作获利保证,或与乙方约定分享利益、共担风险。
乙方与甲方工作人员之间私自签订的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书面或口头)的协议或约定事项,应视为乙方与甲方工作人员间的个人行为而非其职务行为,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应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亦不得向指定代理人之外的其他人员(包括甲方工作
人员)泄露交易密码,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xx自行承担。
第十八条 乙方可通过甲方营业网点、客户服务电话、网上营业厅等渠道进行客户信息查询、相关业务办理,乙方查询及办理业务应当符合甲方相关业务规则,乙方应当妥善保管其账户相关信息。
对于乙方通过甲方客户服务电话、网上营业厅等渠道办理业务的,甲方通过验证交易密码、资金密码及其他与期货业务相关的密码、验证电子签名等方式对乙方身份进行核实。乙方同意,只要甲方验证与乙方预留信息相符,相应的业务请求就视为乙方下达。
本合同所述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第四节 保证金及其账户管理
第十九条 甲方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设期货保证金账户,代管乙方交存的保证 金。甲方对乙方存入的保证金不支付利息。乙方可以通过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的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x.xx)查询甲方的期货保证金账户。
第二十条 甲乙双方确认,凡乙方存入甲方期货保证金账户的资金,不论是否注明用途,均视为乙方向甲方交存的保证金。
第二十一条 乙方的出入金通过其在《开户申请表》中登记或通过互联网开户方式提供的或已经按照甲方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客户期货结算账户与甲方在同一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设的期货保证金账户以同行转账的形式办理。乙方的出入金方式应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资金结算的有关规定。
乙方委托甲方办理出入金所发生的手续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二条 乙方应确保其登记的客户期货结算账户安全有效。乙方上述账户信息泄漏,账户存折或者银行卡遗失、被盗、被停止使用、被窃取现金,账户密码遗忘、泄漏、丢失等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乙方应当保证其资金和质押物来源的合法性。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资金
和质押物来源的合法性进行说明,必要时可以要求乙方提供相关证明。
乙方对其所做的说明及提供的证明文件负保证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乙方交存的保证金属于乙方所有,除下列可划转的情形外,甲方不得挪用乙方保证金:
(一)依照乙方的指示支付可用资金;
(二)为乙方交存保证金;
(三)为乙方支付交割货款或者乙方未履约情况下的违约金;
(四)乙方应当支付的手续费、税款及其他费用;
(五)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期货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乙方可根据期货交易所的规则以标准仓单、国债等价值稳定、流动性强的有价证券作为保证金。甲方应当按照期货交易所相关规则代为办理。
乙方采用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乙方期货保证金账户的实有货币资金与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配比比例应当符合期货交易所或甲方相关规定。乙方因期货交易产生的手续费、交割货款、亏损、税金等款项必须以实有货币资金支付。
第二十六条 甲方有权根据期货交易所、结算机构的规定、市场情况,或者甲方认为
有必要时自行调整保证金比例。甲方调整保证金比例时,以甲方发出的调整保证金公告或者通知为准。
第二十七条 甲方认为乙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风险较大时,有权对乙方单独提高保证
金比例或者拒绝乙方开仓,且无需征得乙方同意。在此种情况下,提高保证金比例或者拒绝乙方开仓的通知单独对乙方发出。
第二十八条 甲方应对乙方期货结算账户的有关信息保密,但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为保障乙方保证金的安全,乙方同意甲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要求,向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报送乙方与保证金安全存管相关的信息。
第五节 资金调拨指令的类型及下达
第二十九条 乙方可以通过书面、银期转账或监管单位规定的其他方式向甲方下达资金调拨指令。
乙方通过书面方式下达资金调拨指令,是指乙方或其有效授权的资金调拨人到甲方营业场所或开户网点临柜办理出入金业务;
乙方通过银期转账方式下达资金调拨指令,是指乙方通过甲方与甲方的专用期货存管银行的专线,并且已经建立乙方在甲方的期货保证金账户与乙方在专用期货存管银行的银行结算账户之间对应关系的前提下,完成乙方银行结算账户与其期货保证金账户之间资金实时划转的业务。甲乙双方签订《银期转账服务协议》或其他相关协议的,或与银行签署相关协议的,甲乙双方按该协议约定办理出入金业务。
第三十条 乙方为机构客户且不能前往甲方营业场所或开户网点临柜办理出金业务
的,乙方或其有效授权的资金调拨人,可以通过传真电话,将经乙方或其有效授权的资金调拨人签字且加盖乙方指定印章的出金指令,以传真方式向甲方下达。乙方应当及时补交该出金指令原件。若因乙方原因未能及时补交的,乙方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
乙方同意,甲方留存的出金指令传真件作为甲乙双方核查出金指令合法、有效的证明,与书面指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一条 甲方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的要求,以小心谨
慎、认真负责的态度识别乙方身份、审核乙方资金调拨指令的真实性。但乙方选择第三十条的方式办理出金业务,仍会存在冒名顶替等较大风险。
乙方同意,乙方选择第三十条的方式下达出金指令,是在充分了解该业务风险的基础上的自愿行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第三十二条 乙方选择第三十条方式办理出金业务的,甲方将乙方出金指令中资金调
拨人签字和乙方指定印章与乙方预留在甲方的印鉴进行比对,验证乙方身份的真实性。甲方认为必要时,甲方可通过录音电话核实乙方身份,乙方应当根据甲方要求报出其名称、资金账号、证件号码、银行账号及其他能验证身份的交易、结算、开户等相关资料,如果甲方对乙方的身份有疑义,有权拒绝乙方的出金指令。
第三十三条 甲方有权审核乙方的资金调拨指令,包括但不限于资金调拨指令是否真
实、是否有充足的可提保证金、是否存在未结款项、资金调拨指令内容是否完备和明确、是否存在未结债权债务纠纷、是否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期货交易所规则,以确定资金调拨指令的有效性。当确定乙方的资金调拨指令为无效指令时,甲方有权拒绝执行乙方的资金调拨指令。
第三十四条 乙方同意,只要甲方将乙方的保证金划至双方约定的客户期货结算账
户,即视为乙方收到保证金。因乙方期货结算账户安全原因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乙方不得以资金调拨手续不完备等理由向甲方主张权益。
乙方期货结算账户发生变更时,应当按照甲方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并经甲方审核通过后方能生效。若乙方未办理变更手续的,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及风险由乙方承担。
第六节 交易指令的类型及下达
第三十五条 乙方可以通过互联网、电话、书面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向甲方下达交易指令。乙方下达的交易指令类型应当符合各期货交易所及甲方的相关规定。乙方通过互联网下达期货交易指令,是指乙方使用计算机、移动终端等设备并通过互联网,或者通过甲方局域网络向甲方下达交易指令,进行期货交易的一种交易方式,简称网上交易。
第三十六条 乙方进行网上交易的,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以自己的交易账号(即资金
账号)、交易所交易编码、交易密码等下达交易指令。
乙方的交易密码只限由乙方的指令下达人掌握,凡是使用乙方交易密码在乙方账户下达的交易指令皆视作乙方合法的指令下达人所下达。凡用乙方交易密码进行的一切交易,均视为乙方亲自办理的有效委托,使用该密码的交易结果,由乙方无条件承担。第三十七条 乙方进行网上交易的,甲方交易服务器内的委托记录将作为甲乙双方核查交易指令合法、有效的证明。乙方同意,甲方交易服务器内的交易记录与书面指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八条 由于网上交易系统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存在中断的可能性,当乙方网上交
易不能正常进行时,乙方应立即改作电话方式或书面方式下单,乙方不能因不愿或不能使用电话方式或书面方式下单原因,就乙方网上交易不能正常进行而向甲方主张权益。
乙方进行网上交易的,由于自身网络延迟、停顿、中断或自身设备故障等原因,导致乙方无法正常通过互联网登陆或影响期货交易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乙方通过电话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乙方同意甲方按照乙方报出的资金
账号及电话委托密码来验证乙方的真实身份。如果甲方对乙方的身份有疑义,有权拒绝乙方的交易指令。乙方同意,只要与乙方的资金账号和电话委托密码相符的交易指令就视为乙方下达。
乙方应当妥善保管电话委托密码。若因乙方未妥善保管电话委托密码而导致的密码被盗用等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责任,乙方不得对甲方主张权益。
甲方通过甲方网站(xxx.xxx0000.xxx.xx)、营业场所公示其电话委托方式的电话号 码,该公示电话是甲方唯一接收乙方电话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人工通道,乙方应当通过该公示电话下达交易指令,乙方不得向该通道之外的甲方工作人员下达交易指令,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甲方不承担责任。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规定,下达、撤销、变更其交易指令或查询交易结果。乙方同意,若乙方未按甲方规定下达、撤销或变更其交易指令,从而导致延误下达交易指令或未能按乙方报价成交或全部成交的,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以电话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甲方有权进行同步录音保留原始交易指令记录。乙方同意,甲方的录音记录将作为甲乙双方核查交易指令合法、有效的证明,与书面指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条 乙方以书面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交易指令单的填写应完整、准确、清晰,
并由乙方或者乙方指令下达人签字(及/或盖章)。书面指令必须由乙方或者乙方指令下达人向甲方书面提交。
第四十一条 乙方应当知悉并掌握甲方提供的各类委托方式的操作规则及交易指令
的下达方式。当乙方使用一种委托方式无法顺利下达交易指令时,乙方可使用其它委托方式下达交易指令。对于乙方未及时更换委托方式以致延误交易时机所产生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二条 乙方应当妥善管理自己的密码,为确保安全,乙方应当在接收到甲方初
始密码后立即修改,并自定义和全权管理本人的密码。密码管理做到不使用简单密码,定期修改密码,使用密码时防止他人偷看、偷听,不对他人包括甲方工作人员泄露密码。乙方应防止用于网上交易的计算机或手机终端感染木马、病毒,以免被恶意程序窃取密码。通过密码验证的交易指令视为乙方下达的指令,由于乙方管理不善造成密码泄密所带来的损失,甲方不予承担责任。
甲方通过手机短信方式将乙方的初始密码信息发送至乙方在《开户申请表》中或已经按照甲方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预留乙方手机号码或乙方开户代理人手机号码。乙方需更改密码通知方式的,应在甲方通知初始密码之前主动向甲方提出并经甲方认可接受。
乙方同意,只要甲方显示信息发送成功即表示乙方已收到初始密码信息。
当甲方手机短信发送通道出现故障时或其他原因无法通过手机短信发送初始密码信息时,甲方采取其他适当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录音电话、纸质文件等方式,向乙方通知初始密码信息。
第四十三条 乙方进行网上交易的,可通过甲方网站自行下载多种交易下单软件进行
交易,含第三方软件商提供的交易下单软件。由于交易下单软件功能较为复杂,包括各种参数设置及功能选择,如使用程序化、套利交易、组合交易、止盈止损、条件单、预埋单等指令或功能。乙方在使用前,应当全面知悉并掌握交易下单软件的各项功能、操作指令和使用方法,谨慎选择适合的交易下单软件并设置参数,正确掌握执行条件和执行内容。由于参数设置不当、程序编辑错误、软件缺陷、理解错误或操作失误等导致的错误委托或无法委托,乙方应当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风险或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若交易下单软件提供了与行情软件的数据互动功能,则存在两者数据交换速度不一致或行情信息错误的可能,由此导致下单结果未尽乙方之本意,乙方应当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风险或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十四条 乙方应知悉期货交易所有关异常交易的认定和处罚标准,合规、合法进
行期货交易。当乙方交易被期货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行为,导致期货交易所限制乙方开仓或其他处罚的,乙方应当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五条 乙方进行程序化交易的,乙方应当通过甲方向期货交易所主动申报。如
未主动申报,乙方应当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
第七节 交易指令的执行与错单处理
第四十六条 乙方下达的交易指令应当包括乙方资金账号(或交易编码)、品种、合约、数量、买卖方向、价格、开平仓方向等内容。
甲方有权审核乙方的交易指令,包括但不限于保证金是否充足,交易指令内容是否明确,是否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期货交易规则及甲方业务规则等,以确定交易指令的有效性。当确定乙方的交易指令为无效指令时,甲方有权拒绝执行乙方的交易指令。第四十七条 乙方在发出交易指令后,可以在指令全部成交之前向甲方要求撤回或者修改指令。但如果该交易指令已经在期货交易所全部或部分成交的,乙方则应当承担交易结果。
第四十八条 乙方通过电话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甲方工作人员按照期货从业人员执
业行为准则,以适当的技能、小心谨慎和勤勉尽责的态度接受、执行乙方指令。在接受或执行过程中,因期货交易所未开盘、集合竞价撮合时间、收市或其他按期货交易所规定不接受指令申报的时段等原因,或乙方指令错误的原因 ,导致无法申报
乙方交易指令或申报失败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九条 由于市场原因或者其他非甲方所能预见、避免或控制的原因导致乙方交易指令全部或者部分无法成交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五十条 交易过程中,乙方对交易结果及相关事项向甲方提出异议的,甲方应当及
时核实。为避免损失的可能发生或者扩大,甲方在收到乙方的异议后,可以将发生异议的持仓合约进行平仓或者重新执行乙方的交易指令,由此发生的损失由有过错一方承担。
甲方错误执行乙方交易指令,除乙方认可的以外,交易结果由甲方承担。
第八节 通知与确认
第五十一条 甲方对乙方的期货交易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只要乙方在该交易日有交易、有持仓或者有出入金的,甲方均应在当日结算后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向乙方发出显示其账户权益状况和成交结果的交易结算单(或称交易结算报告、交易结算日报,下统称为交易结算单)。
乙方同意在没有交易、持仓及出入金时,甲方可以不对乙方发出交易结算单,除非乙方特别要求。
第五十二条 为确保甲方能够履行通知义务,乙方及时了解自己账户的交易情况,双
方同意利用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简称查询系统)作为甲方向乙方发送交易结算单、追加保证金通知、强行平仓通知等文件的主要通知方式。
甲方应在每日收盘结算后,及时将乙方账户的交易结算单、追加保证金通知、强行平仓通知等文件发送到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一旦发送即视为甲方已经履行对乙方的通知义务,乙方对此无任何异议。乙方应当登录查询系统,接收甲方发出的交易结算单、追加保证金通知、强行平仓通知等文件。
第五十三条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乙方可
通过该网址登录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
乙方登录查询系统的用户名、初始密码由甲方根据业务规则通知乙方。
乙方委托甲方办理在上述网站的注册登录信息。乙方应遵照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的有关规定,及时修改密码。乙方不及时修改密码而造成的后果,全部由乙方承担。第五十四条 由于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只保存最近2个月的投资者账户信息;在乙方销户以后,查询系统也会相应取消对乙方的查询服务,因此,乙方应及时将接收到的交易结算单或通知书打印或者下载保存。
第五十五条 由于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与甲方采用的交易结算系统可能
有不同,甲方着重提示乙方应注意二者在格式、公式、概念上的区别,以免对交易账户的状况产生误解,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乙方若有疑问,可向甲方咨询。
第五十六条 除采用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作为主要通知方式外,同时,甲
方采用以下辅助通知方式向乙方发送每日交易结算单、追加保证金通知、强行平仓通知、单独调整保证金通知、与异常交易监控相关的通知或监管决定等文件:
(一)手机短信通知:以《开户申请表》相关栏目中乙方填写的手机号码或已经按照甲方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手机号码为准;
(二)电话通知:以《开户申请表》相关栏目中乙方填写的联系电话或已经按照甲方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联系号码为准;
(三)网上及自助交易系统通知。
甲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采取以上任何一种或多种方式通知乙方。乙方有义务保证以上通知渠道的畅通。乙方同意,只要甲方通过查询系统或者本条款约定的任何一种方式(如果乙方填写的联系电话中有多个电话号码的,甲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中一个电话号码)向乙方发送交易结算单或其他通知文件,均视为甲方履行了本合同约定的通知义务。如因非甲方原因使得乙方未能收到上述通知的,由此造成的后果及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五十七条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采用以下三种的任意一种方式向乙方发出临时性通
知,包括但不限于:除单独调整保证金之外的调整保证金通知、调整涨跌停板通知、业务公告和甲方地址联系方式变更公告等通知。
(一)甲方网站(xxx.xxx0000.xxx.xx)公告;
(二)甲方营业场所公告;
(三)行情交易系统公告。
乙方不能因甲方未能同时使用以上两种或两种以上通知方式向乙方进行临时性通知而向甲方主张权益。
第五十八条 乙方指定《开户申请表》或已经按照甲方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传真号码为乙方与甲方之间合法有效的业务往来方式。乙方必须如实填写。如填写错误或失效,乙方将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五十九条 甲方或者乙方要求变更本节通知方式或业务往来方式的,应当及时书面
通知对方,并经对方确认后方可生效。否则,由变更造成的通知延误或者损失均由变更方负责。
第六十条 乙方有义务随时关注自己的交易结果并妥善处理持仓,如果乙方因某种原
因无法在查询系统收到或者没有收到当日交易结算单的,应于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向甲方提出。否则,视同乙方收到当日交易结算单,由此造成的信息接收延误及其他后果,由xx自行承担。乙方提出未收到交易结算单的,甲方应当及时补发。交易日开市时间以期货交易所公布时间为准。
乙方在交易日开市前未对前一交易日的交易结算单提出异议的,视为乙方对前一交易日的交易结算单记载事项的确认,并不得再对此提出任何异议。存在异议的,应由乙方本人或其授权的结算单确认人以书面方式(传真或当面提交)向甲方提出,甲方应当及时处理所收到的书面异议。
第六十一条 乙方对当日交易结算单的确认,视为乙方对该日及该日之前所有持仓和交易结算结果、强行平仓结果、资金存取情况的确认。
第六十二条 如果甲乙双方对交易结算单或通知事项是否发送,以及对交易结算单或通知事项的内容或发送时间存在争议,甲乙双方同意,争议事项以查询系统存档记录为准。
甲方发出的交易结算单或通知事项,如经核对发现有错误时,甲乙双方同意立即对错误之处进行更正并重新确认。
第六十三条 由于甲方原因导致交易结算单的记载事项出现与实际交易结果和权益
不符的,乙方的确认不改变乙方的实际交易结果和权益。对于不符事项,甲乙双方可以根据原始财务凭证及交易凭证另行确认。
第六十四条 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以约定方式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的,甲方应
当根据原始指令记录和交易记录及时核实。当对与交易结果有直接关联的事项发生异议时,为避免损失的可能发生或者扩大,甲方在收到乙方的异议时,可以将发生异议的持仓合约进行平仓或者重新执行乙方的交易指令。由此发生的损失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
第六十五条 交易结果不符合乙方的交易指令,过错都在甲方的,除乙方认可外,甲方应当在下一交易日闭市前重新执行乙方交易指令,或者根据乙方的意愿采取其他合理的解决办法,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九节 风险控制
第六十六条 甲方有根据认为乙方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期货交易所规则、其他监管要求,为防止违规行为后果和风险继续扩大,甲方有权对乙方账户采取一种或并处以下临时处置措施:
(一)提高保证金标准;
(二)限制出金;
(三)限制开仓;
(四)限期平仓;
(五)强行平仓;
(六)拒绝委托。
第六十七条 乙方在下达新的交易指令前或者在其持仓过程中,应随时关注自己的持仓、保证金和客户权益变化,并妥善处理自己的交易持仓。
乙方持有连续交易(或称“夜盘”或其他由交易所规定的除了“日盘”交易以外时段的交易,以下统称“连续交易”)品种头寸的,即视为参与连续交易,都应当关注并合理控制连续交易时段的交易风险。
“连续交易”:指除日盘之外由交易所规定交易时间的交易。连续交易品种为交易所规定的期货品种,具体交易时间以交易所通知为准。
“日盘”:商品期货交易时间为上午9:00-11:30和下午1:30-3:00,金融期货为上午 9:15-11:30和下午1:00-3:15,具体以交易所通知为准。
第六十八条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以风险度1(风险度)、风险度2(交易所风险度)来
计算乙方期货交易的风险。风险度1、风险度2的计算方法及特定概念作如下约定:风险度1(风险度)=客户权益÷根据甲方规定的保证金比例计算的交易保证金×100%风险度2(交易所风险度)=客户权益÷根据期货交易所规定的保证金比例计算的交易保证金×100%
客户权益=上日结存±当日出入金±当日平仓盈亏±当日浮动盈亏-当日交易、交割、质押手续费±交割款项±当日质押金
(一)风险度1、风险度2及客户权益的计算在盘中取最新成交价,盘后取当日结算价;
(二)甲方对乙方在不同期货交易所的未平仓合约统一计算风险度。第六十九条 甲乙双方对风险度1(风险度)的使用方法作如下约定:
(一)当风险度1>100%,甲方根据乙方的可用资金,接受乙方交易指令;
(二)当风险度1=100%,甲方不再接受乙方的开新仓指令;
(三)当风险度1<100%,甲方不再接受乙方的开新仓指令,并有权对乙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
第七十条 每交易日结算后,当乙方的风险度 1<100%时,甲方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
方式向乙方发出追加保证金及强行平仓通知,乙方应当在下一交易日集合竞价前将应追加的保证金及时、足额地缴入甲方指定的期货保证金账户或者在开市后立即自行平仓,使风险度 1≥100%。否则,甲方有权在下一交易日不再通知乙方的情况下,按照盘中最新成交价重新测算风险度 1,并据此对乙方的部分或者全部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直至乙方风险度 1≥100%,对此乙方应承担强行平仓的手续费及由此发生的损失。第七十一条 在日内交易过程中,甲乙双方约定甲方有权对乙方的交易实行动态风险控制。如因行情发生急剧变化,导致乙方风险度 2 在短时间内迅速触及或者低于 100%时(实时模拟结算,即甲方以市场当时的最新成交价假定为结算价,对乙方账户进行虚拟结算),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第八节约定的网上及自助交易系统通知的方式向乙方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如果乙方未及时追加保证金的,甲方有权对乙方部分或者全部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直至乙方的风险度 1(模拟结算结果)≥100%,由此产生的损失和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
甲方网上及自助交易系统通知的方式是指日内交易过程中,甲方根据乙方未平仓合约的最新成交价对其期货账户权益和可用资金等进行实时模拟结算,并将模拟结算结果实时发送至乙方的交易系统中,乙方有义务随时关注自身账户的权益和可用资金的变化情况,及时查询并妥善处理自己的交易持仓。
甲乙双方约定,在日内交易过程中,一旦网上及自助交易系统显示乙方账户可用资金小于零,即视为甲方向乙方发出了追加保证金通知,乙方应当及时追加保证金或立即自行平仓使其账户可用资金大于等于零。乙方对追加保证金通知有异议的,应于网上及自助交易系统显示可用资金小于零时,向甲方提出异议。乙方未提出异议的,视为乙方已收到追加保证金通知并且对追加保证金通知中的全部内容表示认可。
乙方承诺在所有持有未平仓合约的交易日内,始终对其账户资金进行实时监控。若乙方未能及时接收其账户可用资金的最新数据,导致乙方延误或未能收到追加保证金通知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七十二条 乙方追加的资金在途(即未到达甲方指定期货保证金账户的)或乙方资
金来源未确定合法性的,该追加资金无效,甲方不予认可,由此产生的损失和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
第七十三条 乙方以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每交易日日内交易过程中或结算后,乙方
账户的实有货币资金与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配比比例不满足期货交易所及甲方有关规定的,甲方有权对乙方部分或者全部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直至配比比例达到甲方认为合适的标准,由此产生的损失和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
第七十四条 在期货交易所限仓的情况下,当乙方账户或经期货交易所认定为实际控
制关系组合账户持有的未平仓合约数量超过限仓规定时,甲方有权不经乙方同意按照期货交易所的限仓规定对其超量部分强行平仓。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结果。
在乙方持仓数量没有超过期货交易所限仓,但甲方客户整体持仓超仓的情况下,甲方有权要求包括乙方在内的所有持仓客户按比例减仓,乙方应当按甲方的要求自行平仓。否则,甲方有权采取强行平仓措施,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结果。
第七十五条 在期货交易所或结算机构根据有关规定要求甲方对乙方持有的未平仓
合约强行平仓的情况下,甲方有权未经乙方同意按照期货交易所或结算机构的要求和甲方相关规则对其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结果。
第七十六条 按照期货交易所规定,客户持仓不符合期货交易所对交割月份持仓规定
时,甲方有权在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最后期限前五个工作日(含最后交易日),对其持有的未平仓交割月份合约强行平仓,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结果。
第七十七条 当甲方依法或者依约定强行平仓时,乙方应承担强行平仓的手续费及由
此产生的结果。
第七十八条 只要甲方选择的平仓价位和平仓数量在当时的市场条件下属于合理的
范围,乙方同意不以强行平仓的时机未能选择最佳价位和数量为由向甲方主张权益。所谓“合理的范围”是指按照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的要求,甲方工作人员已 经以适当的技能、小心谨慎和勤勉尽责的态度执行强行平仓。
第七十九条 当甲方依法或者依约定强行平仓且乙方持有一个以上期货品种或期货 合约时,除由期货交易所确定的强行平仓头寸外,甲方有权根据市场行情对其中任何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期货品种或期货合约进行强行平仓。
第八十条 甲方强行平仓不符合法定或者约定条件并有过错的,除乙方认可外,应当
在下一交易日闭市前恢复被强行平仓的头寸,或者根据乙方的意愿采取其他合理的解决办法,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八十一条 由于市场或者乙方的原因导致甲方无法采取强行平仓措施产生的损失
由乙方承担。
如因乙方自行平仓所挂的未成交平仓委托单导致甲方无法实施强行平仓的,甲方将撤销乙方此类委托继续实施强行平仓,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第八十二条 甲方在采取本节规定的强行平仓措施后,应在事后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
乙方。
第八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限制乙方期货账户全部或部分功能:
(一)乙方提供的资料、证件失效或严重失实的;
(二)甲方认定乙方资金来源不合法,或乙方违反反洗钱监管规定的;
(三)乙方有严重损害甲方合法权益、影响其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
(四)乙方发生符合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认定标准的异常交易行为或其他违规交易行为的;
(五)甲方应监管部门要求或者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期货交易所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节 交割、套期保值和套利
第八十四条 乙方应当按照期货交易所有关限仓制度及交割月份平仓和交割的相关要求进行平仓、现金交割、实物交割。
第八十五条 乙方进行或申请交割的,交割按照期货交易所和甲方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乙方参与交割不符合期货交易所或甲方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甲方有权不接受乙方的交割申请或对乙方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结果由乙方承担。
第八十六条 乙方进行或申请实物交割的,应当在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前五个交易
日向甲方提出书面或甲方认可的其他方式申请,并经甲方按规定程序确认。乙方申请实物交割,应符合期货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接受乙方的实物交割申请。
第八十七条 乙方进行或申请实物交割的,应当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前向甲方提交足额
的交割保证金或者有效的标准仓单等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凭证或票据,并保证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和凭证、票据的真实性。
超过上述规定的期限,乙方未下达平仓指令,也未向甲方提交足额的交割保证金、凭证或票据的,甲方有权在未通知乙方的情况下,对乙方的未平仓合约进行强行平仓,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结果由乙方承担。如因市场原因无法强行平仓而被迫进入交割配对,由此产生的交割违约金及其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进行国债期货交割的,应当按照交易所规定申报现券账户及其他应提交的信息,保证国债托管账户真实、有效,且属于乙方所有。乙方作为卖方的,应当确保账户中存有数量足够的、无其他债务担保事项的、无其他权利瑕疵的可交割国债。乙方参与交割即视为同意授权交易所委托相关国债托管机构对其申报账户内的对应国债进行划转处理。
第八十八条 交割通知、交割货款的交收、仓单分配、实物交付及交割违约处理办法,
依照相关期货交易所和甲方的交割业务规则执行。
第八十九条 乙方作为商品期货卖方进行实物交割的,应当按照期货交易所相关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或其它应提交的票据,乙方迟交、未交或提交的票据不符合要求的,由此产生的滞纳金、罚款、税费及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作为商品期货买方进行实物交割的,如因乙方提供开票资料有误,导致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票据作废的,由此造成的一切风险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九十条 乙方所持品种合约采用现金交割方式的,交割按期货交易所和甲方的相关
业务规则执行。
第九十一条 乙方进行期权合约交易的,行权条件应符合交易所及甲方的相关业务规定,否则交易所及甲方有权拒绝乙方行权申请或不予行权。行权交收、结算规则按照交易所及甲方的相关业务规定执行。
第九十二条 乙方若申请套期保值或套利头寸,应当按照期货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向甲
方提供相应的文件或者证明,并对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甲方应当协助乙方按照期货交易所规则申请套期保值头寸或套利头寸。套期保值头寸或套利头寸的确定以期货交易所批准的为准。
乙方应遵守按照交易所套期保值和套利交易有关管理规定,关注所申请额度的有效期,若需申请续期或额度调整,应当提前七个工作日根据交易所相关规定向甲方提供相应的文件或证明。因乙方套期保值或套利头寸到期、或违反交易所管理规定导致超仓时,乙方需自行调整其持仓头寸,否则乙方承担由此引起的交易所或甲方对其超仓部分头寸实施强平的后果。
第十一节 信息、培训与咨询
第九十三条 甲方应当通过其营业场所、网站、电子服务系统、邮箱、短信及其他随着信息技术发展而产生的新的信息服务通道或方式向乙方提供国内期货市场行情、信息及与交易相关的服务。
甲方提供的任何关于市场的行情、分析和信息可能出现迟延或错误,甲方不保证行情、分析或信息的及时性、条理性、准确性、充分性以及完整性,仅供乙方参考。甲方提供的行情、分析或信息不构成对乙方下达交易指令的指示、诱导或者暗示,也不构成任何获利保证。
乙方应当对自己的交易行为负责,不能以根据甲方的分析或者信息入市为理由,要求甲方对其交易亏损承担责任。
第九十四条 甲方可以以举办讲座、发放资料及其他方式向乙方提供期货交易知识和
交易技术的培训服务。乙方有权向甲方咨询有关期货交易的事项,甲方应予以解释。第九十五条 乙方应当及时了解并遵守期货监管部门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法律、法规和规则,并可要求甲方对上述内容进行说明。
第九十六条 乙方有权查询自己的原始交易凭证,有权了解自己的账户情况,甲方应当给予积极配合。但查询时间以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若超过期限,甲方可予以拒绝。
第九十七条 有关甲方期货从业人员的信息可以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
(xxxx://xxx.xxxxxxxx.xxx)的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公示数据库进行查询。甲方应当在其营业场所提供必要的设备,以便乙方登陆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查询期货从业人员资格公示信息。
第十二节 费用
第九十八条 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期货交易、交割或质押的手续费。甲方收取的手续费标准在其网站上公布或另行约定。未明确约定的,按甲方标准执行。
遇新品种上市的,甲方参照市场、行业及公司发展等因素审慎制定手续费收取标准,乙方在参与新增品种交易前可向甲方查询收取标准,如有异议,经甲方同意,双方可另行协定新增品种手续费收取标准。乙方参与新品种交易或交割的,且在当日结算前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甲方制定的手续费收取标准。
甲方有权依据交易所手续费收取标准或市场状况调整手续费收取标准,甲方依据本合同约定方式通知乙方。
第九十九条 乙方应当支付甲方向期货交易所、结算机构等代付的各项费用、税款等。
上述费用不包括在乙方支付给甲方的手续费之内。
第十三节 合同生效与变更
第一百条 x合同经乙方签章(乙方为自然人客户则签字,乙方为机构客户则加盖公章且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开户代理人签字)、甲方盖章且甲方指定的授权代表签字后,于乙方开户资金汇入甲方指定的期货保证金账户之日起生效。乙方通过互联网办理开户手续的,乙方采用数字证书认证方式签名确认,甲方审核通过且乙方开户资金汇入甲方指定的期货保证金账户之日起生效。
乙方签署《期货经纪合同》后连续半年不汇入开户资金的,甲方有权在事先不通知乙方的前提下,撤销乙方资金账号及期货交易所交易编码。
第一百零一条 乙方签署《期货经纪合同》后,乙方账户同时符合开户时间一年以上
且最近一年以上无持仓且最近一年以上无交易(含一年)且认定日的客户权益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四个条件的,甲方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对乙方账户进行期货交易所交易编码休眠处理,并关闭资金账户开仓权限。
乙方账户应当持续满足中国证监会关于账户规范性的要求,否则,甲方将依据中国证监会规定对乙方资金账户及期货交易所交易编码进行交易权限冻结处理。
第一百零二条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
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及《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履行反洗钱义务。
乙方账户应当持续满足反洗钱相关要求,否则,甲方有权依据反洗钱相关规定对乙方采取限制业务措施。
第一百零三条 x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期货交易所
规则发生变化,甲方有权依照上述变化直接变更本合同与此相关部分的条款,变更或补充条款优先适用。
根据上述情况的变化,甲方对本合同有关条款进行的变更或补充,以本合同约定的通知方式及在甲方营业场所、网站公告等方式向乙方发出,变更或补充协议于该协议发出当日起生效。变更与补充协议生效之前,乙方有权与甲方进行协商。
第一百零四条 除本合同第一百零三条所述情况外,如需变更或者补充本合同,需双
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或者补充协议。变更或者补充协议经甲方指定的授权代表签字、加盖甲方公章,乙方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变更或补充协议优先适用。
第一百零五条 x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未列明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
策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规则、甲方相关业务规则以及期货交易惯例处理。
第十四节 合同终止与账户清算
第一百零六条 甲乙双方均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合同的解除对已发生的交易无溯及力。
第一百零七条 甲方向乙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提前三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未在此期间内自行清理账户的,甲方有权拒绝乙方的新单交易指令及资金调拨指令,甲方可单方为乙方办理销户手续,无需乙方签署《销户确认书》,乙方应对其账户清算的费用、清算后的债务余额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负全部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通过平仓或执行质押物对乙方账户
进行清算,并解除同乙方签订的《期货经纪合同》:
(一)乙方被认定为期货市场禁入者的;
(二)乙方未能以真实身份与甲方签署本合同或乙方未能提供真实开户证明文件的;
(三)乙方作为自然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乙方作为机构客户发生经营期限届满、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被撤销等解散事由以及清算、未进行或未通过相关部门年检的;
(五)乙方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的;
(六)乙方在甲方的账户被诉讼保全、冻结或者扣划的;
(七)乙方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期货交易所规则、其他监管要求的;
(八)乙方出现其他法定或者约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情况的。
第一百零九条 乙方可以通过撤销账户的方式终止本合同。但在下列情况下,乙方不得撤销账户:
(一)乙方账户上持有未平仓合约或存在交割遗留问题尚未解决;
(二)乙方账户上有未提取的保证金;
(三)乙方未关闭原报备的指定结算账户的银期转账功能,且无合理理由的;
(四)乙方与甲方有未清偿的债权、债务关系;
(五)乙方与甲方有交易纠纷尚未解决的。
乙方撤销账户终止本合同的,应当办理书面销户手续。
第一百一十条 甲方因故不能从事期货业务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妥善处理乙方的持仓和保证金。经乙方同意,甲方应将乙方持仓和保证金转移至其他期货公司,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五节 违约责任与免责条款
第一百一十一条 甲乙双方均应按照本合同及其附件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或其附件约定且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当按照本合同及其附件的约定赔偿对方损失;若本合同及其附件对相关违约行为没有约定赔偿数额或赔偿方式的,则违约方应当赔偿对方受到的直接损失。
第一百一十二条 由于地震、火灾、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交易中断、延误等,
甲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当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一百一十三条 由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者期货交易所规则的改变、
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导致乙方所承担的风险和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由于通讯系统繁忙、中断,计算机交易系统故障,网络及信息系统故障,电力中断等原因导致指令传达、执行出现延迟、中断或数据错误,甲方没有过错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由于互联网上黑客攻击、非法登陆等风险的发生,或者用于网上交易的计算机或移动终端感染木马、病毒等,从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第一百一十六条 由于乙方电脑设备、软件系统与甲方提供的交易结算系统、交易下
单系统、行情系统不匹配而导致乙方交易失败,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一百一十七条 乙方进行网上交易的,应当使用甲方提供的或者从甲方网站上下载的软件系统。甲方通过本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乙方升级软件时,乙方应当及时升级。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第三方交易下单软件或其他途径获得的软件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乙方登记的客户期货结算账户信息泄漏,账户存折或者银行卡遗
失、被盗、被停止使用、被窃取现金,账户密码遗忘、泄漏、丢失等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一百一十九条 任何使用乙方密码进行的出入金、交易、查询及其他行为,都视为
乙方本人的行为。乙方遗忘、泄漏、丢失账户密码、交易密码、资金密码等引起损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乙方以电话方式下达交易指令后,应当妥善保管其电话委托密码。若因乙方保管不善而导致的密码被盗用等一切后果,均由xxxx责任,乙方不得对甲方主张权益。第一百二十条 由于乙方缺乏期货交易经验、网上交易经验或者其他从事期货交易必要的知识,而造成交易失误、交易失败、操作不当、操作失败等引起的损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 乙方须妥善保管身份证件、公章及其他相关文件,因他人冒用、伪造、变造相关文件,进行期货交易或者其他行为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六节 争议解决
第一百二十二条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向中国期货业协会或广东证券期货业协会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以提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提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甲乙双方协商按下列选择提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如乙方未进行选择,则默认选择 “向甲方总部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方式。(注:请在选项前□内打√并填写有关内容,在非选项前□内打×,如有异议,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 向甲方总部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 提请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七节 其他
第一百二十三条 甲方应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时办理乙方登录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投资者查询系统的相关事宜。
第一百二十四条 甲乙双方签订的《期货经纪合同》以及相关附件,其权利义务只涉及甲乙双方。乙方不得利用在甲方开立的资金账户,以甲方工作人员的身份活动,通过网上交易或其他形式开展期货经纪业务或其他活动。若因乙方过错而使甲方遭受损失和不良影响的,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 x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议定。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客户须知》、《开户申请表》、《术语定义》、
《手续费标准》等文件及甲乙双方在期货经纪业务存续过程中所签署的其他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一百二十七条 x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
************************************************************************术语定义
(按照拼音顺序排列) 1.持仓指客户开仓后尚没有平仓的期货合约。
2.交割指合约到期时,按照期货交易所的规则和程序,交易双方通过该合约所载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或者按照规定结算价格进行现金差价结算,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3.交易指令指客户下达给期货公司的指令,一般包括交易品种、合约到期月份、开平仓、买卖方向、数量、买卖价格等内容。
4.结算指根据期货交易所公布的结算价格对买卖双方的交易结果进行的资金清算和划转。
5.结算账户指客户在期货结算银行开立的用于期货交易出入金的银行账户。
6.开仓指客户新买入或新卖出一定数量的期货合约。
7.连续交易指除日盘之外由期货交易所规定交易时间的交易,开展连续交易的期货合约由期货交易所另行规定。连续交易的交易日指从前一个工作日的连续交易开始至当天日盘结束。
8.平仓指期货客户买入或者卖出与其所持合约的品种、数量和交割月份相同但交易方向相反的合约,了结期货交易的行为。
9.期货保证金指客户按照规定标准交纳的资金或者提交的价值稳定、流动性强的标准仓单、国债等有价证券,用于结算和保证履约。
10.期货保证金账户指期货公司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立的用于存放和管理客户保证金的专用存管账户,包括期货公司在期货交易所所在地开立的用于与期货交易所办理期货业务资金往来的专用资金账户。
11.期货交易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12.强行平仓指按照有关规定对会员或客户的持仓实行平仓的一种强制措施,其目的是控制期货交易风险。强行平仓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交易所对会员持仓实行的强行平仓;二是期货公司对其客户持仓实行的强行平仓。
13.权益指客户期货账户中的资产总额,包括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以及未被合约占用的可用资金。
14.日盘指期货交易所规定的相关期货合约在日间进行交易的时间。
15.手续费指买卖期货合约成交后及交割完成后所支付的费用。
16.套利是指利用相关市场或相关合约之间的价差变化,在相关市场或相关合约上进行交易方向相反的交易,以期价差发生有利变化时同时将持有头寸平仓而获利的交易行为。
17.套期保值指为了规避现货价格波动的风险,在期货市场上买进或卖出与现货商品或资产相同或相关、数量相等或相当、方向相反、月份相同或相近的期货合约,从而在期货和现货两个市场之间建立盈亏冲抵机制,以规避价格波动风险的一种交易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