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有關建議持續關連交易項下交易的一項或多項適用百分比率(定義見香港上市規則第14A.10條)超逾5%,故相關交易須遵守香港上市規則第14A章有關公告和獨立股 東批准的規定。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公告
持續關連交易
x公司擬(i)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到期後續訂與中國華電訂立的現有煤炭、設備及服務採購(供應)框架協議,續期一年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ii)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到期後續訂與兗州煤業訂立的現有煤炭採購框架協議,續期三年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及(iii)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到期後續訂與淮南礦業訂立的現有煤炭採購框架協議,續期三年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本公司亦建議於建議持續關連交易協議項下擬進行交易的年度上限。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上市規則,中國華電、兗州煤業及淮南礦業為本公司的關連人士。建議持續關連交易項下的交易將於本集團日常及一般業務過程中持續或經常進行,因此構成香港上市規則項下本公司的持續關連交易。
由於有關建議持續關連交易項下交易的一項或多項適用百分比率(定義見香港上市規則第14A.10條)超逾5%,故相關交易須遵守香港上市規則第14A章有關公告和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
董事會建議於旨在批准(其中包括)交易的臨時股東大會上提呈建議持續關連交易項下擬進行的所有持續關連交易及相關建議年度上限以供獨立股東批准。
根據香港上市規則,一份載有(其中包括):(i)建議持續關連交易協議項下的非豁免持續關連交易詳情;(ii)獨立董事委員會致獨立股東的推薦函件;及(iii)獨立財務顧問致獨立董事委員會及獨立股東的意見函件的通函,將根據適用於本公司的相關法律及規則於適當時候寄發予股東。目
前,本公司正準備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六日或之前發出該通函。然而,概無保證該通函能於該日期或之前發出。如有延誤,倘能清楚確定未能於該日期前發出該通函,本公司將適當地作出進一步公告。
I. 持續關連交易
1. 背景
現有煤炭、設備及服務採購(供應)框架協議規管中國華電及本集團間相互供應煤炭並提供若干產品及服務,將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屆滿。本公司擬於現有煤炭、設備及服務採購
(供應)框架協議屆滿後繼續進行並增加協議項下的現有交易。
與兗州煤業訂立的現有煤炭採購框架協議及與淮南礦業訂立的現有煤炭採購框架協議規管兗州煤業及淮南礦業向本公司供應煤炭,將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屆滿。本公司擬於與兗州煤業訂立的現有煤炭採購框架協議及與淮南礦業訂立的現有煤炭採購框架協議屆滿後繼續進行協議項下的現有交易。
2. 現有煤炭、設備及服務採購(供應)框架協議
於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六日,本公司與中國華電訂立了現有煤炭、設備及服務採購(供應)框架協議。協議期限為一年,自二零一三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現有煤炭、設備及服務採購(供應)框架協議之主要條款包括如下,並已於本公司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六日發出的公告中披露:
日期: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六日訂約方: 中國華電
x公司
現有期限: 由二零一三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期一(1)年交易: (1) 本集團與中國華電相互供應煤炭;
(2) 中國華電向本集團提供工程設備(包括但不限於變頻器、中水系統、脫硫系統等)、系統、產品和工程承包項目;
(3) 中國華電向本集團提供物資採購服務和其他雜項及相關服務,包括:(i)與電廠機組生產經營有關的服務,主要包括檢修維護服務、機組調試和技術改造等技術服務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服務;(ii)資金資本運作中所需金融代理服務及產權交易仲介服務等;(iii)清潔能源項目發展和運營所需的CDM註冊服務;(iv)本集團運營和項目發展所需有關指標(諸如發電權指標和“上大壓小”的小機組關停指標)服務;(v)本公司總部租賃的華電大廈辦公樓所需物業管理服務等(統稱「雜項及相關服務」);及
(4) 本集團向中國華電提供電廠機組檢修維護、替代發電服務和相關指標服務。定價原則: 根據框架協議相互提供或出售煤炭、工程設備、系統、產品及工程承包項目、
雜項及相關服務的代價,需由訂約方同意及確認,並根據當時市場價格及情
況,及公平交易原則進行磋商及決定且交易條件應不遜於獨立第三方提供的條件。
此外,提供工程設備、系統、產品及工程承包項目的代價將參考中國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招標流程中所報的投標價格釐定,並在與中標人進一步公平磋商後進行調整。
歷史金額
於截至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十二個月、截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十二個月及截至二零一三年九月三十日止九個月,現有煤炭、設備及服務採購(供應)框架協議項下的歷史交易實際金額及年度上限載列如下:
交易 | 截至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 一日止十二個月 | 截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 一日止十二個月 |
支出 | 實際金額 年度上限 | 實際金額 年度上限 |
( 人民幣百萬 ( 人民幣百萬 | ( 人民幣百萬 ( 人民幣百萬 | |
向中國華電採購煤 | 元) 元) 1,557 5,000 | 元) 元) 2,551 5,000 |
炭 | ||
中國華電提供工程 | 527 1,300 | 607 1,300 |
設備、系統、產品 | ||
及工程承包項目 | ||
中國華電提供物資 | 32 200 | 183 200 |
採購服務及其他雜 | ||
項及相關服務 | ||
收入 | ||
向中國華電出售煤 | 5 1,200 | 97 2,000 |
炭及提供電廠機組 | ||
檢修維護、替代發 | ||
電服務和相關指標服務 |
交易 截至二零一三年九月三十日止九個月
支出 實際金額
(人民幣百萬元)
年度上限 (有關截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整個財政年度)
(人民幣百萬元)
向中國華電採購煤炭 1,606 6,000
中國華電提供工程設備、系統、產品及工程承包項目、
物資採購服務及其他雜項及相關服務(附註1)
670 1,500
收入
向中國華電出售煤炭及提供電廠機組檢修維護、替代發
電服務和相關指標服務
60 2,000
附註1:本公司將中國華電向本集團提供工程設備和產品等以及提供物資採購服務和其他雜項及相關服務兩類交易在現有煤炭、設備及服務採購(供應)框架協議內進行合併估算。詳情請參閱本公司於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六日刊發的公告。
3. 與兗州煤業訂立的現有煤炭採購框架協議
於二零一零年九月十日,本公司與兗州煤業訂立了現有煤炭採購框架協議。協議期限為三年,自二零一一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與兗州煤業訂立的現有煤炭採購框架協議之主要條款載列如下,並於本公司二零一零年九月十日發出的公告中披露:
日期: 二零一零年九月十日
訂約方: 兗州煤業,作為供應方;本公司,作為買方
現有期限: 由二零一一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期三(3)年
交易性質: 由兗州煤業向本集團供應煤炭
定價: 訂約方同意以現行市價供應煤炭,而現行市價須參照兗州煤業在日常業務之情況下向其他獨立第三方提供(相同種類或相同類型及質量)的煤炭價格。
其他主要條款: 訂約方將不時參考當時市場環境並須經訂約方討論及協商,以確定向本集團供應的煤炭質量及運輸方式。兗州煤業向本集團供應的煤炭數量須參照本公司不時向兗州煤業作出的指示。
歷史金額
於截至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十二個月、截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十二個月及截至二零一三年九月三十日止九個月與兗州煤業訂立的現有煤炭採購框架協議項下的歷史交易實際金額及年度上限載列如下:
交易 | 截至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十二個月 | 截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十二個月 | 截至二零一三年九月三十日止九個月 | |||
支出 | 實際金額 ( 人民幣百 | 年度上限 ( 人民幣百 | 實際金額 ( 人民幣百 | 年度上限 ( 人民幣百 | 實際金額 ( 人民幣百 | 年度上限 ( 有關截 |
萬元) | 萬元) | 萬元) | 萬元) | 萬元) | 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整個財 政 年度) ( 人民幣百 萬元) | |
與兗州煤業訂 立的煤炭採購框架協議 | 4,509 | 8,000 | 3,828 | 8,000 | 2,540 | 8,000 |
4. 與淮南礦業訂立的現有煤炭採購框架協議
於二零一零年九月十日,本公司與淮南礦業訂立了現有煤炭採購框架協議。協議期限為三年,自二零一一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與淮南礦業訂立的現有煤炭採購框架協議之主要條款載列如下,並於本公司二零一零年九月十日發出的公告中披露:
日期: 二零一零年九月十日
訂約方: 淮南礦業,作為供應方;本公司,作為買方
現有期限: 由二零一一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期三(3)年交易性質: 由淮南礦業向本集團供應煤炭
定價: 訂約方同意以現行市價向本集團供應煤炭,而現行市價須參照淮南礦業在日常業務之情況下向其他獨立第三方提供(相同種類或相同類型及質量)的煤炭價格。
其他主要條款: 訂約方將不時參考當時市場環境並須經訂約方討論及協商,以確定供應的煤炭質量及運輸方式。向本集團供應的煤炭數量須取決於本公司不時向淮南礦業作出的指示。
歷史金額
於截至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十二個月、截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十二個月及截至二零一三年九月三十日止九個月與淮南礦業訂立的現有煤炭採購框架協議項下的歷史交易實際金額及年度上限載列如下:
交易 | 截至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十二個月 |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十二個月 | 截至二零一三年九月三十日止九個月 | |||
支出 | 實際金額 ( 人民幣百 | 年度上限 ( 人民幣百 | 實際金額 ( 人民幣百 | 年度上限 ( 人民幣百 | 實際金額 ( 人民幣百 | 年度上限 (有關截至 |
萬元) | 萬元) | 萬元) | 萬元) | 萬元) |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整個財政年度) ( 人民幣百 萬元) | |
與淮南礦業訂立的煤炭採購 框架協議 | 1,177 | 4,000 | 53 | 4,000 | 0 | 4,000 |
為確保適當遵守釐定價格的原則,本公司將定期向獨立非執行董事、核數師及(如必要)中國監管部門提交本公司相關交易的有關資訊和資料,以供審閱,並提供途徑以供獨立非執行董事及核數師就相關交易向董事會提出其意見和建議。
5. 建議煤炭、設備及服務採購(供應)框架協議
根據現有煤炭、設備及服務採購(供應)框架協議的條款,該協議將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到期。為繼續規管本集團與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中國華電有條件訂立建議煤炭、設備及服務採購(供應)框架協議,期限為一年,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除上述合同期限和協議中雙方約定的有關年度最高交易金額(見下文)以外,建議煤炭、設備及服務採購(供應)框架協議項下的交易主要條款與現有煤炭、設備及服務採購(供應)框架協議如上述的條款大致相同。
先決條件
該建議煤炭、設備及服務採購(供應)框架協議須獲得本公司獨立股東於臨時股東大會批准後方告生效。
建議年度上限
董事建議將建議煤炭、設備及服務採購(供應)框架協議項下交易截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的一個財政年度的建議年度上限設定如下:
交易 | 截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財政年度的建議年度上限 (人民幣百萬元) |
支出 | |
向中國華電採購煤炭 | 6,000 |
中國華電提供工程設備、系統、產品及工程承包項目、物資採購服務及其他雜項及相關服務(附註1) | 3,000 |
合計:9,000 | |
收入 | |
向xxxxxxxxxxxxxxx檢修維護、替代發電等 服務和相關指標服務(附註2) | 2,000 |
合計:2,000 |
附註1:於人民幣30億元的估計年度上限中,根據本公司歷史金額及現有項目的需要,提供工
程設備、系統、產品、工程承包項目估計約佔85%,提供物資採購服務估計約佔5%,提供其他雜項及相關服務估計約佔10%。
附註2:於人民幣20億元的估計年度上限中,煤炭出售約佔80%、提供檢修維護、替代發電服務約佔10%、提供相關指標服務約佔10%。
於考慮截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的財政年度的建議年度上限時,本公司擬將中國華電提供的工程設備、系統、產品及工程承包項目、物資採購服務及其他雜項及相關服務的年度上限從現行的人民幣15億元修訂為人民幣30億元。在估計此類交易的年度上限時,本公司主要考慮(其中包括)以下因素:隨著本集團新機組的投產,本集團規模不斷擴大。此外,中國政府近期提高了環境要求,據此,集團燃煤發電機組需要進一步安裝脫硝設備,原有的脫硫及除塵設備亦需要升級。xxxxxxxxxxxxxxxxxxx,xx,x滿足本集團的正常運營,本集團擬增加中國華電提供的工程設備、系統、產品及工程承包項目、物資採購服務及其他雜項及相關服務的數量。
建議煤炭、設備及服務採購(供應)框架協議項下的交易構成須根據香港上市規則的規定遵守申報、公告及獨立股東批准規定的本公司非豁免持續關連交易。為保持良好企業管制,本公司會將建議煤炭、設備及服務採購(供應)框架協議下各類交易及其建議年度上限在臨時股東大會上提呈獨立股東批准。
6. 與兗州煤業訂立的建議煤炭採購框架協議、與淮南礦業訂立的建議煤炭採購框架協議
根據現有與兗州煤業訂立的現有煤炭採購框架協議、與淮南礦業訂立的現有煤炭採購框架協議的條款,該等協議將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到期。為繼續規管分別為本集團與兗州煤業及本集團與淮南礦業之間有關條款項下的交易,本公司於二零一三年十月十七日分別有條件地與兗州煤業訂立建議煤炭採購框架協議及與淮南礦業訂立建議煤炭採購框架協議,簽訂另外三年合約,合約期各自由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除以上訂約雙方同意的合約條款外,與兗州煤業訂立建議煤炭採購框架協議項下、與淮南礦業訂立建議煤炭採購框架協議項下的主要交易條款,與上述與兗州煤業訂立的現有煤炭採購框架協議、與淮南礦業訂立的現有煤炭採購框架協議的條款分別大致相同。
先決條件
與兗州煤業訂立建議煤炭採購框架協議、與淮南礦業訂立建議煤炭採購框架協議各自均附有條件,須獲得獨立股東於臨時股東大會批准後方告生效。
建議年度上限
董事建議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個財政年度與兗州煤業訂立建議煤炭採購框架協議、與淮南礦業訂立建議煤炭採購框架協議項下擬進行交易的建議年度上限設定如下:
交易 | 截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財政年度的建議年度 上限 | 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財政年度的建議年度 上限 | 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財政年度的建議年度 上限 |
(人民幣百萬元) | (人民幣百萬元) | (人民幣百萬元) | |
支出 |
與兗州煤業訂立建議煤炭採購框架協議 | 8,000 | 8,000 | 8,000 |
與淮南礦業訂立建議煤炭採購框架協議 | 4,000 | 4,000 | 4,000 |
7. 續訂現有持續關連交易的理由及益處
鑒於本集團與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中國華電、兗州煤業及淮南礦業續訂持續關連交易實屬有利,因該等交易已促進並將繼續促進本集團的業務營運及增長。
建議持續關連交易的建議年度上限乃基於預計交易金額並參照歷史交易金額、本集團之預期潛在增長及中國的預期經濟增長厘定。董事認為該建議年度上限屬公平合理。
董事會(包括本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認為建議持續關連交易乃(i)本集團於日常業務及一般業務過程中訂立;(ii)按正常商業條款訂立;及(iii)按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其股東整體利益的條款訂立。
8. 香港上市規則的涵義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上市規則,中國華電、兗州煤業及淮南礦業為本公司的關連人士。建議持續關連交易項下的交易將於本集團日常及一般業務過程中持續或經常進行,因此構成香港上市規則項下本公司的持續關連交易。
由於有關建議持續關連交易項下交易的一項或多項適用百分比率(定義見香港上市規則第 14A.10條)超逾5%,故相關交易須遵守香港上市規則第14A章有關公告和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
董事會建議於旨在批准(其中包括)交易的臨時股東大會上提呈建議持續關連交易項下擬進行的所有持續關連交易及相關建議年度上限以供獨立股東批准。
根據香港上市規則,中國華電(持有3,171,061,853股本公司已發行A股,約佔本公司已發行股本總額之43.02%)及其全資附屬公司中國華電香港有限公司(持有85,862,000股本公司已發行 H股,約佔本公司已發行股本總額之1.16%)將就擬於臨時股東大會上提呈的旨在批准建議煤炭、設備及服務採購(供應)框架協議及相關建議年度上限的決議案放棄投票。
四名非執行董事,即雲公民、xx及xx(中國華電現任僱員(非董事))及xxx(中國華電前任僱員(非董事)),已就批准該建議煤炭、設備及服務採購(供應)框架協議及有關建議年度上限的董事會決議案放棄投票。除以上所披露者外,概無董事於建議煤炭、設備及服務採購(供應)框架協議中有重大利益,故此,概無其他董事就該等董事會決議案放棄投票。
截至本公告日期,兗州煤業及淮南礦業概無持有本公司的股份。本公司亦概無董事於兗州煤業及淮南礦業擔任職務,因此,亦概無董事就批准與兗州煤業訂立建議煤炭採購框架協議、與淮南礦業訂立建議煤炭採購框架協議及其對應年度上限的董事會決議案中放棄投票。
根據香港上市規則,獨立董事委員會已經成立,以就建議持續關連交易向獨立股東提供意見。詳情請參閱本公司隨即出具的通函。
根據香港上市規則,一份載有(其中包括):(i)建議持續關連交易協議項下的非豁免持續關連交易詳情;(ii)獨立董事委員會致獨立股東的推薦函件;及(iii)獨立財務顧問致獨立董事委員會及獨立股東的意見函件的通函,將根據適用於本公司的相關法律及規則於適當時候寄發予股東。目前,本公司正準備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六日或之前發出該通函。然而,概無保證該通函能於該日期或之前發出。如有延誤,倘能清楚確定未能於該日期前發出該通函,本公司將適當地作出進一步公告。
II. 有關訂約方的資料
有關本集團的資料
x集團為中國最大型的綜合性能源公司之一,其主要業務為建設、經營發電廠,包括大型高效的燃煤、燃氣發電機組及多項可再生能源項目,以及開發、建設及經營煤礦。
有關中國華電的資料
x公司控股股東中國華電持有本公司約44.19%股權。中國華電主要從事電力生產、熱力生產和供應、煤炭及其他有關發電的能源開發及相關專業技術服務。
有關兗州煤業的資料
兗州煤業主要從事井下煤炭礦業,煤炭的選煉、加工、銷售及鐵路運輸。其產品為高質量和低硫煤,適合大型發電廠作為動力煤使用,於冶金生產時作為煤與焦煤一起使用,以及作為噴煤使用。
有關淮南礦業的資料
淮南礦業為一家於中國安徽省的大型國有企業,主要從事煤炭礦業及生產。
III. 釋義
於本公告內,除文義另有所指外,下列詞彙具有以下涵義:
「聯繫人」 | 指 | 具有適用於本公司的香港上市規則所賦予的涵義; |
「董事會」 | 指 | x公司董事會; |
「中國華電」 | 指 | xxxxxxxx,xxxxxxxxxxxxx,x本公司的控股股東,亦指中國華電及其附屬公司及中國華電直接或間接持有30%或以上股權的公司(視乎文義所需); |
「本公司」 | 指 | 華電國際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一家於中國註冊成立的中外合資股份有限公司,其H 股及A股份別於香港聯交所及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 |
「關連人士」 | 指 | 具有適用於本公司的香港上市規則所賦予該詞語的涵義; |
「控股股東」 | 指 | 具有適用於本公司的香港上市規則所賦予該詞語的涵義; |
「董事」 | 指 | x公司董事; |
「臨時股東大會」 | 指 | x公司擬召開的臨時股東大會,旨在審議及批准(其中包括)建議持續關連交易協議項下擬進行的持續關連交易及有關建議年度上限; |
「現有煤炭、設備及服務採購(供應)框架協議」 | 指 | 中國華電與本公司於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六日訂立的煤炭、設備及服務採購(供應)框架協議,內容有關中國華電與本集團互相供應煤炭及提供產品及服務,其主要條款於本公司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六日發出的公告及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九日發出的通函中披露; |
「與淮南礦業訂立的現有煤炭採購框架協議」 | 指 | 淮南礦業與本公司於二零一零年九月十日訂立的煤炭採購框架協議,內容有關淮南礦業向本公司提供煤炭,其主要條款已於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一零年九月十日的公告及日期為二零一零年十月八日的通函披露; |
「與兗州煤業訂立的現有煤炭採購框架協議」 | 指 | 兗州煤業與本公司於二零一零年九月十日訂立的煤炭採購框架協議,內容有關兗州煤業向本公司提供煤炭,其主要條款已於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一零年九月十日的公告及日期為二零一零年十月八日的通函披露; |
「現有持續關連交易」 | 指 | 現有煤炭、設備及服務採購(供應)框架協議、與兗州煤業訂立的現有煤炭採購框架協議及與淮南礦業訂立的現有煤炭採購框架協議項下的交易; |
「本集團」 | 指 | x公司及其截至本公告日期的附屬公司; |
「香港」 | 指 | 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
「香港上市規則」 | 指 |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 |
「香港聯交所」 | 指 |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淮南礦業」 | 指 | 淮南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一家於中國註冊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 |
「獨立董事委員會」 | 指 | 根據香港上市規則獲委任,以就建議持續關連交易協議及相關事項向獨立股東提供意見的獨立董事委員會; |
「獨立股東」 | 指 | (i) 就建議煤炭、設備及服務採購(供應)框架協議,指除中國華電,其聯繫人以及在該等協議及其項下的交易中有重大利益的其他股東及其聯係人(如有)以外的其餘股東; (ii) 就與兗州煤業訂立的建議煤炭採購框架協議,指除在該等協議及其項下的交易中有重大利益的其他股東及其聯係人(如有)以外的其餘股東;及 (iii) 與淮南礦業訂立的建議煤炭採購框架協議,指除在該等協議及其項下的交易中有重大利益的其他股東及其聯係人(如有)以外的其餘股東; |
「雜項及相關服務」 | 指 | 具有上文第一部分第二段中「交易」第三項下所指的涵義; |
「中國」 | 指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建議煤炭、設備及服務採購(供應)框架協議」 | 指 | 中國華電擬與本公司訂立的煤炭、設備及服務採購(供應)框架協議,內容有關中國華電與本集團互相供應煤炭及提供產品及服務,需經獨立股東於臨時股東大會上批准; |
「與淮南礦業訂立的建議煤炭採購框架協 議」 | 指 | 淮南礦業與本公司訂立的煤炭採購框架協議,內容有關淮南礦業向本集團提供煤炭,需經獨立股東於臨時股東大會上批准; |
「與兗州煤業訂立的 建議煤炭採購框架協議」 | 指 | 兗州煤業與本公司訂立的煤炭採購框架協議,內容有關兗州煤業向本公司提供煤炭,需經獨立股東於臨時股東大會上批准; |
「建議持續關連交 易」 | 指 | 建議持續關連交易協議項下的持續關連交易; |
「建議持續關連交易協議」 | 指 | 建議煤炭、設備及服務採購(供應)框架協議、與兗州煤業訂立的建議煤炭採購框架協議及與淮南礦業訂立的建議煤炭採購框架協議; |
「人民幣」 | 指 | 人民幣,中國法定貨幣; |
「股東」 | 指 | x公司的股東; |
「兗州煤業」 | 指 | 兗州煤業股份有限公司,一家於中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H 股、美國預託股份及A股份別於香港聯交所、紐約證券交易所及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及 |
「%」 | 指 | 百分比。 |
承董事會命
華電國際電力股份有限公司xxx
董事會秘書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會由下列董事組成:
雲公民(董事長,非執行董事)、xxx(副董事長,非執行董事)、xxx(副董事長,非執行董事)、xxx(執行董事)、xxx(非執行董事)、xxx(執行董事)、xx(非執行董事)、xx(非執行董事)、xxx(獨立非執行董事)、xxx(獨立非執行董事)、xxx(獨立非執行董事)及xxx(獨立非執行董事)。
中國•北京
二零一三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