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申诉人为本校正式在岗在编教职工(含派遣及合同管理),被申诉人为学校或学校有关管理和职能部门。
第四条 教职工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 章制度,正当行使申诉权利;学校处理教职工有关申诉事项时,遵循合法公正、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不加重对申诉人处罚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天津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受理教职工校内申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申诉处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受理申诉,初次调解、调查、牵头组织合议、送达申诉处理决定书,保管申诉卷宗等日常事务。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工会。
第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由分管校领导、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工会、人事处、教务处、学生处、科研处等部门负责人构成;同时申诉处理委员会中应有教职工代表和法律工作者,由工会推荐。申诉处理委员会一般由 13 人
组成,设主任 1 名,由分管工会工作的校领导担任;设副主
任 2 名,1 名由工会副主席担任并兼任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1 名由人事处处长担任。
申诉处理委员会中部门负责人如有调整由接任者自然替补。
第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决定是否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审议申诉人的申诉请求,做出处理决定;
(x)向申诉人和被xx人送达申诉处理决定书。
第三章申诉范围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人可以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
(一)对学校有关管理部门对其本人做出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
(二)认为学校有关管理部门在职称评审、岗位聘任、科研成果认定、考核奖惩等方面做出的决定或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在按规定向学校或学校有关行政部门反映后不予解决的;
(三)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应受理的其它事项。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申诉受理范围:
(一)学校或学校有关管理部门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所规定的事项;学校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的事项;
(二)单纯举报、反映违规、违纪行为或问题的;
(三)申诉人已向学校上级部门或校外有关部门反映、投诉、举报,上级或有关部门已受理或已做出答复的;
(四)申诉人已向校纪委、信访等部门反映、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已受理或已做出答复的;
第十条 对属于申诉范围的同一事项,教职工只能向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一次。
第四章申请与受理
第十一条 申诉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附学校或学校有关管理部门做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或侵害其合法权 益的相关材料。申诉申请书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诉人基本情况、被申诉对象、申诉请求、申诉事实及理由、相关证据等。
第十二条 申诉申请应在申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侵害之日起 15 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 15 日内,根据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一)符合申诉条件的予以受理,同时书面通知申诉人和被申诉对象,并具体组织专门委员处理申诉;
(二)不符合申诉条件的,不予受理,同时书面通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
(三)对申诉申请书未阐明申诉理由和要求,或申诉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书面通知申诉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补正期限,逾期不补正视为放弃申诉。
第五章申诉处理
第十四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的 10 日内,启动申诉处理程序,并在接到
xx申请书之后的 30 日内做出申诉处理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程序不当,退回原处理机构重新做出决定;
(三)原处理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变更或撤销原处理决定: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原处理机构超越职权的;
4.处理不当的其它情况。
第十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申诉案件时,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同时可指派调查人员对申诉案件的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复核。调查复核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举证。被申诉对象应在接到申诉处理委员会举证通知后的 7 个工作日内,针对申诉人提出的异议做出书面答复并提供相关证据。若在规定时间内被申诉对象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视为无证据。
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依申诉人申请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相关部门与人员应予以支持配合。
(二)质证。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双方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及调查核实情况进行审核认定,必要时可召集双方当事人对所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辩论。
质证情况应当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核对后签名或盖章。
(三)听证。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组织听证,保证当事人行使xx申辩权。听证主持人一般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或主任指定的人员担任。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将听证情况记入笔录,由当事人核对后签名或盖章。
第十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申诉案件的有关事项时,可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申诉双方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形成调解协议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当事人不得就
已生效的调解协议再次向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如调解不成,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对有关申诉事项做出决定。
第十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评议时采用不公开方式,委员意见应予保密;教职工申诉处理决定书未经送达申
诉人前,不得公开表决结果。涉及当事人隐私的申诉案件,当事人的基本资料应予保密。
第十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评议申诉案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表决须经出席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
为有效。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