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编号:SIMM-20210009
中国科学院上海药物研究所三维组织成像系统采购项目
谈判文件
采购编号:SIMM-20210009
2021 年 12 月
目 录
谈判邀请书
第一部分:供应商须知
第二部分:合同一般条款及特殊条款第三部分:谈判响应文件格式
第四部分: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范书
谈判邀请书
中国科学院上海药物研究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就 三维组织成像系统 采购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所需的货物和服务,采用所内谈判的方式,邀请合格供应商就以下所需货物及服务提交谈判响应文件。
项目名称:中国科学院上海药物研究所 三维组织成像系统 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SIMM-20210009
项目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中国科学院上海药物研究所
地址:xxxxxxxxxxx 000 x
联系方式:021-50806092
一、供应商资格要求简要说明: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要求”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信誉,具有履行合同能力和良好的履行合同的记录,具有良好资金、财务状况的法人实体;(3)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谈判。(4)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
应商,不得参加同一项目下的采购活动。(5)按本谈判邀请的规定获取谈判文件。(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7)投标人不得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
二、获取谈判文件时间及地点:
获取谈判文件的时间:2021 年 12 月 9 日 09:00 至 2021 年 12 月 13 日 16: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获取谈判文件地点: xxxxxxxxxxx 000 x 0 xx 000 x
谈判文件售价:0 元
三、谈判时间及地点:
谈判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2021 年 12 月 14 日 14:00
谈判响应文件递交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祖冲之路 555 号 1 号楼 2 楼会议室。
谈判响应文件开启时间: 2021 年 12 月 14 日 14:00
谈判响应文件开启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祖冲之路 555 号 1 号楼 2 楼会议室。
谈判时间: 2021 年 12 月 14 日 14:00
谈判地点:xxxxxxxxxxx 000 x 0 xx 0 x会议室。
届时请谈判供应商派有资格的代表参加。
四、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2)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
(3)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
(4)政府采购鼓励采购节能环保产品
五、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包号 | 货物名称 | 数量 (台/套) | 用途 | 是否允许采购进口产品 | 采购预算 |
1 | 三维组织成像系统 | 1 | 科研 | 是 | 73 万 |
第一部分 供应商须知
1.1 本谈判文件仅适用于本次所内谈判邀请中所述项目的货物及服务采购。
1.2 资金来源:财政性资金
2.1 “供应商”指向采购人递交谈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2.2 “采购人”指 中国科学院上海药物研究所。
2.3 “货物”指谈判文件第四部分技术规范书中所列的产品、工具、手册及其它有关技术资料和材料;包括虽未载明但在完成本项目所必须的产品、工具等。
2.4 “服务”指供应商按谈判文件第四部分的规定提供的技术支持、安装调试、技术培训以及售后服务和其它类似的义务。
3.1 合格的供应商应满足谈判邀请书中“一、供应商资格要求简要说明”
4.1 无论谈判过程中的作法和结果如何,供应商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谈判有关的全部费用。
5.1 谈判文件用以阐明所需货物及服务、谈判程序和合同条款。谈判文件由下述部分组成:
谈判邀请书
第一部分:供应商须知
第二部分:合同一般条款及特殊条款第三部分:谈判响应文件格式
第四部分: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范书
6.1 在递交谈判响应文件截止日期以前,采购人可主动地或依据供应商要求澄清的问题而修改谈判文件,并通知所有购买谈判文件的供应商,对方在收到该通知后应立即予以确认。
6.2 为使供应商在准备谈判响应文件时有合理的时间考虑采购人对谈判文件的修改,如有必要,采购人可酌情推迟递交谈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并通知所有已购买谈判文件的供应商。
6.3 谈判文件的修改书将构成谈判文件的一部分,对供应商有约束力。
6.4 在供应商递交谈判响应文件之后的谈判过程中,采购人可根据项目实际需要适当调整采购需求,并将有关调整内容告知所有合格的供应商,供应商可据此调整最终报价。
7.1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谈判文件的所有内容,按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供谈判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报价对谈判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完全响应,否则,其报价可能被拒绝。
8.1 供应商递交的谈判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就有关谈判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书写。
8.2 除在谈判文件的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9.1 为了谈判响应文件的规范和统一,供应商须按以下两部分组成及顺序编写谈判响应文件,实际响应中如有必要,应由供应商对以下目录未涉及的部分予以补充:
*附件 1--报价函(统一格式)
*附件 2--报价一览表(统一格式)
*附件 3--分项报价表(统一格式)
*附件 4--货物说明一览表(统一格式)
*附件 5--技术需求逐条应答表(统一格式)
*附件 6--商务条款偏离表(统一格式)附件 7--资格证明文件
*7-1 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供应商必须提供)
7-2 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
*7-3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授权书(统一格式,供应商必须提供)
7-4 制造厂家的资格声明
7-5 供应商(作为制造厂家的经销代理)的资格声明
*7-6 制造厂家的授权书(如果供应商提供的货物不是供应商自己制造的,则必须提
供。附件格式供参考)
*7-7 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或公司财务报表(供应商必须提供,但由专业担保机构已出具投标担保函的除外)
7-8 谈判文件要求或供应商认为必要的其它内容(如:质量认证、荣誉证书等)附件 8--货物技术说明文件(制造厂家公开发布的资料参数等)
附件 9--供应商针对本项目的技术支持及售后服务的内容承诺(需同时提供国内售后服务网点分布以及售后服务人员的说明)
附件 10--对于培训、安装、调试及验收要求的响应及承诺
附件 11--货物技术说明文件(产品制造商原厂公开发布的资料参数等)附件 12——中小企业声明函
注:谈判响应文件技术应答简单复制谈判文件内容,或全部响应仅以“符合、满足”应答,未提供基本技术参数指标和功能描述的,将可导致其谈判被拒绝。
10.1 供应商应按谈判文件中第四部分附件提供的谈判响应文件格式,填写相关文件。
11.1 供应商需报出谈判文件中分项报价表所列全部内容的价格。供应商应按谈判文件第四部分附件的报价表格式填写单价和总价。报价如果出现单价与总价不符的,以单价为准。
1) 谈判响应文件中报价函内容与报价一览表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函为准;
2) 谈判响应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 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 对不同文字文本谈判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11.2 分项报价表的总价应和报价一览表的报价相一致,且已包括供应商若成交,应缴纳的与所报价货物和服务相关的所有税费。
11.3 报价总价包括供应商为完成本项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供应商估算错误或漏项的风险均由供应商承担。
11.4 供应商按上述 11.1 和 12.1 款要求报价并填写报价仅供采购人评审方便,但不限制
采购人以其它方式签订合同的权力。
11.5 分项报价表应包括:
(1)主机和标准附件价格
(2)验收、安装、调试、培训及《技术规范书》中规定的其它服务费用。 (3)交货期及交货地点:详见第四部分。
11.6 其他要求。
(1)本项目允许采购进口产品,供应商须以包为单位对本谈判文件技术规范书中所列的全部内容进行报价。如只对部分内容报价,其报价将被拒绝。
(2)进口产品以 美元、欧元、人民币及主要外币 报价,价格条件为 CIP 指定到货港;国内产品以人民币报价,价格条件为项目现场完税价。报价中需包括制造、装配和发运货物所使用的材料、部件及货物本身已支付或将支付的产品税、销售税和其它税费。 (3)上述价格的构成须按谈判文件第四部分附件 3 分项报价表中格式要求详细列出。
12.1 谈判响应文件、报价表中的报价一律采用以下报价货币:进口产品:美元、欧元、人民币及主要外币
国内产品:人民币
13.1 谈判响应文件将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有效期内有效。报价有效期不足的地报价将视为非响应性应答被予以拒绝。
13.2 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人可于报价有效期满之前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有效期。供应商可以拒绝上述要求。对于同意该要求的供应商,既不要求也不允许其修改谈判响应文件。
14.1 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份数准备谈判响应文件,在每一份谈判响应文件上编上页次,装订成册,并要明确注明“正本”和“副本”,一旦正本和副本或电子版本发现差异,以正本书面谈判响应文件为准。正本1份,副本2份,电子版1份
(U盘或光盘,报价部分应以Excel格式提供)。
14.2 谈判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须打印或用不退色墨水书写并由供应商或经正式授权并对供应商有合同约束力的人签字,后者须将“法人代表授权书”以书面形式附在谈判响应文件中。谈判响应文件的每一页须由谈判响应文件的签署人小签,未曾修改的印刷样本除外。
14.3 除供应商对错处做必要修改外,谈判响应文件中不许有加行,涂抹或改写。若有修改须由签署谈判响应文件的人进行签字。
14.4 传真或邮递报价概不接受。
15.1 供应商应将谈判响应文件正本、副本分别以封装袋分别单独密封,并在信封上标明 “正本”、“副本”字样。电子版文件随“正本”递交。
15.2 封装袋封面均应注明:
(1) 项目名称、采购编号、包号、正本或副本
(2) “在2021年 月 日 时(递交谈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不准启封”的字样。
(3) 供应商名称和地址,以便原封退还迟交的谈判响应文件。
15.3 如果未按15.1和15.2条规定密封和标记,采购人对谈判响应文件的误投或提前拆封不负责任。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谈判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将予以拒绝,并退回供应商。
16.1 递交谈判响应文件的时间不得迟于谈判邀请书中规定的截止时间。
16.2 采购人可按照第7款的规定修改谈判文件并酌情延长递交谈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因此,已规定的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将按延期后的谈判截止日期履行。
16.3 谈判响应文件递交至谈判邀请书中规定的谈判地点。
16.4 法人代表(或法人授权代表)和拟派本项目主要负责的项目经理必须出席本次谈判。
17.1 采购人构将拒绝任何晚于递交谈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的谈判响应文件。
18.1 递交谈判响应文件后,直至向确定的成交供应商授予合同时为止,凡与审查,澄清,评估和谈判的有关资料以及成交意见等,均不得向供应商及与谈判小组无关的其他人员透露。
18.2 在评审和谈判过程中,如果供应商试图在谈判响应文件审查,澄清,谈判及授予合同方面向采购方和谈判小组成员施加任何影响,以不正当手段参与竞争,其报价及在谈判中的任何承诺将被拒绝。
19.1 评审原则: 1)评审过程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择优的原则; 2)资格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均有同等机会参加谈判; 3)对所有供应商谈判响应文件的评估和比较都采用相同程序和标准。
4)对于国内供应商参加本次谈判的,根据“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须提供“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并对声明函的真实有效性承担责任。如为代理商参加谈判,须同时提供代理商和制造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如为制造商参加谈判,须提供制造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的本条不适用,有关中小企业的界定
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规定执行。
19.2 评审方法:
1)谈判小组经与通过初审的各供应商谈判后,将要求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最终响应条款和报价:
3) 评标方法:综合评价打分法。具体评分标准详见附表。
20.1 递交谈判响应文件后,谈判小组将审查谈判响应文件是否完整;有否计算错误;是否大致编排有序等。
20.2 谈判小组将拒绝以下非响应性报价,供应商不能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之处而使其报价成为响应性报价。
1) 资格证明文件不全的;
2) 不满足供应商资格条件的;
3) 报价有效期不足的;
4) 未按照谈判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
5) 谈判响应文件无法人代表签字,或签字无法人代表有效委托书的;
6) 未提供制造商授权书原件的;
7) 不满足技术规格书中“*”号条款要求或超出偏差范围,产品技术要求和配置有缺漏项的;
8) 供应商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在过去三年中有重大的质量、信誉等问题;
9) 谈判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或失实资料的;
10) 供应商以明显低于成本价的价格恶意参与报价的;
11) 供应商需就全部谈判产品进行响应,不完整的报价将被拒绝;
12) 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谈判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13) 报价文件中一般技术参数不满足谈判文件要求的超过 6 项(不含 6 项;)
14) 若投标报价为外币,按以下公式换算为人民币,换算后的人民币价格若高于采购预算,投标将被拒绝。
21.1 经过初审合格的供应商,谈判小组将分别与其进行谈判。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技术方案、谈判响应文件和报价,以及必要时根据本须知6.4款所进行的调整,谈判小组将与各供应商进行一轮或多轮的谈判,并根据各轮次的谈判内容要求供应商进行报价。为保证所有合格供应商的合法权利,整个谈判过程对每个供应商都将秉承公平、公正的原则。
22.1 供应商应按照谈判小组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本次谈判的最终响应内容和报价,超过规定时间递交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报价。
22.2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谈判情况退出谈判。
23.1 确定中标候选人的原则:按综合评价得分排名确定。
24.1 因重大变故或为维护国家利益,采购人在授予合同之前仍保留接受或拒绝任何报价或所有报价的权利。
25.1 除第 26 款规定外,合同将授予谈判小组确定的成交供应商。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采购人可以与排位其后第一位的供应商签订合同,以此类推。
25.2 如采购人发现成交供应商在报价、提供资料时有弄虚作假的行为,经核实,采购人有权拒绝该成交供应商的谈判响应文件。
26.1 在没有进行过资格预审的情况下,谈判小组有权进一步审查排名第一的供应商的财务、技术、和供货能力及信誉,确定其是否有资格能圆满地履行合同。
26.2 如果审查通过,则将合同授予该供应商;如果审查没有通过,则拒绝其报价。在此情况下,谈判小组将对排位其后第一位的供应商的能力做类似的审查。
27.1 在报价有效期期满之前,采购人将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供应商收到《成交通知书》后应及时向采购人确认。
27.2 采购代理机构在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的同时,将通知所有未成交的供应商。
28.1 成交供应商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应按照《成交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派遣其授权代表与采购人签署合同。
29.1 采购人在授予合同时变更采购数量:不超过±10%
x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即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满分为 100 分,详细评分标准如下:
评分项 目 | 评分细则 | 分值 |
价格部分 (30 分) | 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 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的规定,本次价格评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评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价格评分 =(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30 | 30 |
商务部分 (8 分) | 1、商务条款应答响应情况 商务条款应答有负偏离得 0 分,商务条款应答无偏离或正偏离得 2 分 | 2 |
2、投标人的相关业绩(每提供一个在投标截止日起近 3 年内相同产品 项目合同案例加 1 分,最高不超过 6 分,案例以提供的合同为准,要求必须提供与最终用户签订的合同首页、合同金额所在页、签字盖章 | 6 | |
页复印件作为证明) | ||
1、技术指标条款响应情况 (1) 技术指标评审基准分为 55 分,评委根据技术指标的偏离情况进行评审; | ||
(2) 标记为“*”的指标是关键技术条款,正偏离不加分,如不满 足其投标予以拒绝; | ||
技术部分 | (3) 标记为“#”的指标是重要技术条款,正偏离不加分,负偏离每条减 5 分; (4) 无标记的指标是一般技术条款,正偏离不加分,负偏离每条减 3 分; (5) 凡标有最低一级序号的指标项即为一项技术条款,无论是否隶属于上一级编号。 | 55 |
(60 分) | 注:投标人在响应技术条款时,应提供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彩 | |
页或 Datasheet)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若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 刷资料与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一致,以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 | ||
告为准。如果投标人不提供印刷资料或检测报告;印刷资料或检测报 | ||
告出现与技术规格响应不一致;或无法体现投标人技术规格响应的情 | ||
况时,评标委员会有权不予以认可。 | ||
投标人对标记为星号(“*”)的关键技术条款必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技术支持资料。技术支持资料以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或检测机构 |
出具的检测报告为准,凡不提供技术支持资料的,评标委员会有权不予以认可。 | ||
2、售后及技术支持服务方案 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得 0 分;基本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得 1 分;完 全满足和优于招标文件要求的 3 分 | 3 | |
3、培训方案 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得 0 分;基本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得 1 分;完 全满足和优于招标文件要求的 2 分 | 2 | |
投标人所投设备获得相关节能、环保认证情况: | ||
(1)节能产品:投标产品列入了财政部最新公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 | ||
其他 (2 分) | 清单,得 1 分;否则 0 分。 (2)环保产品:投标产品列入了财政部最新公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 | 2 |
采购清单,得 1 分;否则 0 分。 | ||
投标人需提供清单相关页、对应产品型号,否则不予承认。 |
注:
1、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政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及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如投标产品被认定为小微型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产品(须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小微企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可在上述第 1 项价格评分中,对该产品的价格给予 6%的扣除,并用扣除后的价格计算价格评分。
2、对于投标文件中未对招标文件要求做明确响应的技术参数或技术条款视为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3、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同一项目包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排列,报价最低的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得分与投标报价均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排列,技术得分最高的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
4、对非单一产品采购的项目包,在各包中确定核心产品,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第二部分:合同一般条款及特殊条款
(供供应商参考)
x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 合同要素
(a)“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 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b)“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格。
(c) “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
(d) “技术要求”指的是谈判文件中的技术要求。即合同附件 2。
1.2 实体
(a)“买方”系指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单位或其指定的采购代理机构。 (b)“卖方”系指提供本合同项下货物和服务的公司或实体。 (c)“项目现场代表”由买方任命的代表,负责执行买方在项目现场的合同义务。
1.3 事项
(a)“货物”系指卖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仪表、备件、工具、软件和/或其它材料。详见合同附件
(b) “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应提供的技术、管理和其它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和质量保证、运输、保险、检验、现场准备、安装、集成、调试、培训、维修、技术支持等。详见合同附件
(c) “资料”指卖方在合同项下,向买方提供的所有印刷或打印的文件,通过任何方式(包括声像或文本)和任何媒介向买方提供的各种指令性和信息性的帮助,但不包
括口头指导。
(d) “知识产权”指本合同涉及的任何及所有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和其它智力成果的和专有的权利和利益。
1.4 活动
(a) “交货”是指卖方按照合同规定,向买方提供货物。
(b) “安装”是指有关设备、 备件、 材料和软件的安装工作,包括按照图纸将零部件放置在适当的位置并连接起来,详见合同附件的技术要求。
(c) “调试” 指卖方在完成了安装之后,为准备验收而进行的货物运转测试。详见合同附件的技术要求
(d) “验收”是指所有合同项下所供货物在测试中达到合同附件规定的技术性能指标后,买方予以接受。
1.5 地点和时间
(a) “项目现场”指的是货物交付和安装的场所。
(b) “天”指日历天数。
(c) “周”指按中国习惯开始的连续七天
(d) “年”指连续的 12 个月。
(e) “保证期“是指自合同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定时间内,卖方保证所供货物的适当和稳定运行,并负责消除存在的任何缺陷。
2.1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
3.1 本合同项下所提供的货物及服务均应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或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往来的国家(以下简称“合格来源国”)和地区。
3.2 本条所述的“原产地”系指货物开采、生长,生产地或提供服务的来源地。经过制造加工、的产品或经过实质上组装主要元件而形成的产品均可称为货物,商业上公认的新产品是指在基本特征、目的或功能上与元部件有实质性区别的产品。
3.3 货物和服务的原产地有别于卖方的国籍。
4.1 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服务应符合合同附件技术要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货物/服务来源国适用的官方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4.2 除非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5.1 没有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将由买方或代表买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
5.2 没有买方事先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之外,卖方不应使用合同条款第 5.1
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5.3 除了合同本身以外,合同条款第 5.1 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是买方的财产。如果买方有要求,卖方在完成合同后应将这些文件及全部复制件还给买方。
5.4 对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获得或了解的商业秘密,任何一方应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事先的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利用或披露这些信息。
5.5 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下列信息:
5.5.1 现在或以后进入公共领域的信息;
5.5.2 能够证明在泄露时已被一方当事人持有,而且并非是以前直接或间接地从另一方获得的信息
5.5.3 一方当事人合法地从第三方获得并且也不对此承担保密义务的信息。
6.1 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知识产权的索赔或诉讼。
6.2 如果买方在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被任何第三方诉称侵犯了该第三方知识产权或任何其它权利,买方应立即通知卖方。卖方应负责处理这一指控并应以卖方的名义自负费用向起诉方提出抗辩。由此可能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均由卖方承担。买方将尽可能地对卖方抗辩给予协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
6.3 如果买方发现任何第三方在买方被许可的范围内非法使用买方获得的知识产权,买方应毫不延迟地通知卖方。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 14 日内采取适当行动以制止非法使用行为;否则,如果买方要求,卖方应授权买方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对该第三方提起诉讼,并给买方尽可能的协助。买方应负担诉讼中发生的全部费用,并有权获得判决给付的全部赔偿。
8.1 在交货前,卖方应让制造厂家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卖方/厂家应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检验证书,检验证书是付款时提交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但不能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制造厂家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根据情况向买方提供。
8.2 货物抵达现场后,买方应尽快与卖方约定时间和地点开箱,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和重量进行检验,并出具收到货物证明。如果买方发现货物规格或数量与合同不符,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
8.3 卖方须根据合同规定完成安装调试及现场培训和合同规定提供现场技术服务,其后进行集中培训,系统进入试运行期。系统连续成功运行 90 天后,由买方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全面的测试和验收,有关测试和验收的程序和标准,见合同附件“技术要求”。
8.4 如果在合同条款第 18 条规定的保证期满前,买方发现卖方所提供的货物或其组成部分与合同要求不符,或被证实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合适的材料,买方应及时通知卖方,并向卖方提出索赔。
8.5 合同条款第 8 条的规定不能免除卖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义务或其他义务。
9.1 卖方提供的货物应为原厂包装,能够防止货物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这类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货物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及远洋和内陆的长途运输。卖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其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货物锈蚀、损坏和丢失的任何损失的责任或费用。
9.2 每件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清单和质量合格证。
10.1 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面用不可擦除的油漆和明显的中文做出以下标记:
A 收货人 B 合同号 C 目的地
D 货物名称和箱号
E 毛重/净重(用 kg 表示)
F 尺寸(长×宽×高用 cm 表示)
10.2 如果单件包装箱的重量在 2 吨或 2 吨以上,卖方应在包装箱两侧用中文和通用的运输标记标注“重心”和“起吊点”以便装、卸和搬运。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适当标记。
11.1 卖方应负责安排运输工具、运输货物和支付运费,确保按照合同规定的交货期交货。
11.2 最终用户签发的收到货物证明的日期应视为实际交货日期。
11.3 卖方装运的货物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否则,买方对超运数量或重量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后果不承担责任。
11.4 最终用户签发的已完成培训义务的证明的日期应视为实际完成培训的日期。
11.5 最终用户签发的合同验收证明的日期应视为货物最终验收、保证期起算的日期。
卖方应在货到项目现场一周前通知买方和最终用户。
13.1 卖方应按照合同附件规定的条件交货和提供服务。卖方应提供的装运细节和/
或其他单据在合同其它条款中有具体规定。
13.2 卖方应在货物交付和服务完成后后,为合同支付的需要,根据本合同条款第 20
条(支付条款)的规定,向买方寄交该支付条款规定的相关“支付单据”。
13.3 交货的时间、地点要求详见合同特殊条款。
l4.1 卖方对本合同下提供的货物应对其在制造、购置、运输、存放及交货过程中的丢失或损坏进行全面保险, 还应对其在项目现场进行技术服务的人员进行必要的保险。
卖方应将货物运至买方项目现场,负责办理货物运至买方指定目的地,包括合同规定的保险和储存在内的一切事项,有关费用(包括清关、提货、 支付海关监管费、内陆运输、保险等)应包括在合同价中。
16.1 卖方被要求按照合同附件的规定,提供下列服务:实施所供货物的的现场安装调试和试运行;
(1) 提供货物所需备件和专用工具;
(2) 为所供货物提供详细的技术文件;
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货物提供维修和技术支持,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和在卖方厂家和/或在项目现场就所供货物对买方人员进行培训,并根据合同提供集中培训。
16.2 卖方应提供附件技术要求中规定的所有服务。为履行要求的伴随服务的报价应包括在合同价中。
17.1 正如合同条款所规定,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与备件有关的材料、通知和资料:
(l)买方从卖方选购备件,但前提条件是该选择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和
(2)在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下:
(i)事先将要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采购所需的备件;和
(ii) 在停止生产后,如果买方要求,免费向买方提供备件的蓝图、图纸和规格。
17.2 卖方应按照合同附件中的规定提供所需的的备件。
18.1 卖方应保证所供货物及其集成没有设计、工程、材料和工艺上的缺陷,没有因卖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
18.2 卖方应保证合同项下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应含有设计上和材料的全部最新改进。
18.3 卖方应保证所供货物和或其任何组成部分,在正常使用和保养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均能够满足合同附件规定的性能、可靠性和扩展性。
18.4 除另有规定,本保证应在:货物现场技术验收合格后_12_个月内保持有效。
18.5 保证期内所产生的索赔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向卖方提出,买方同时向卖方提供合理的机会来检查缺陷。
18.6 卖方收到通知后应在 48 小时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被修理或更换的货物或部件从出厂地或进口港/地至最终目的地的内陆运费由卖方承担。
18.7 如果卖方收到通知后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没有以合理的速度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对卖方行使的其他权力不受影响。
18.8 卖方不负责维修或替换或弥补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缺陷或损坏:
(a)买方不恰当地操作和维护
(b)正常的磨损
(c)使用了不是卖方提供的货物
(d)买方或第三方对货物做出的修改,而事先没有得到卖方的确认许可;
19.1 根据买方检验结果,如果卖方所供货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在合同条款第 18条或合同的其他地方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了索赔,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a) 卖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看管和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
(b) 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金额,经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c) 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和/或修补缺陷部分,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蒙受的全部直接损失费用。同时,卖方应按合同条款第 18 条规定,相应延长所更换货物的质量保证期。
(d) 赔偿买方的损失
19.2 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七(7)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如卖方未能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三十(30)天内或买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买方同意的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买方将从议付货款或从卖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
19.3 如果卖方所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规定,卖方将自负费用,对其进行改进、修正、更换、增补,以使其满足合同的要求。如果这种改进、修正、更换、增补仍不能满足合同的要求,买方将根据合同条款扣除卖方的履约保函。
20.1 本合同项下的付款方法和条件在“合同特殊条款”中规定。
21.1 卖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交货物和履行服务收取的价格在合同格式中给出。
22.1 根据合同条款第 35 条的规定,买方可以在任何时候书面向卖方发出指令,在本合同的一般范围内变更下述一项或几项:
(1) 本合同项下提供的货物是专为买方制造时,变更图纸、设计或规格;
(2)运输或包装的方法; (3)交货地点;和/或 (4)卖方提供的服务。
22.2 如果上述变更使卖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费用或时间增加或减少,合同价或交货时间或两者将进行公平的调整,同时相应修改合同。卖方根据本条进行调整的要求必须在收到买方的变更指令后十四(14)天内提出。
23.1 除了合同条款第 22 条的规定外,任何对合同条件的变更或修改均须双方签订书面的修改书。
24.1 本合同不允许转让。
25.1 本合同不允许分包。
26.1 卖方应按照合同附件中买方规定的时间表交货和提供服务。
26.2 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及其分包人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酌情延长交货时间和提供服务以及是否收取误期赔偿费。延期应通过修改合同的方式由双方认可。
26.3 除了合同条款第 29 条的情况外,除非延期是根据合同条款第 26.2 条的规定取得同意而不收取误期赔偿费之外,卖方拖延交货和提供服务,将按合同条款第 27 条
的规定被收取误期赔偿费。
27.1 除合同条款第 29 条规定的情况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买方应在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从合同价中扣除误期赔偿费。每延误七天的赔偿费按迟交货物交货价或未提供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一 (1%)计收,不足七天按七天计算。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
28.1 在买方对卖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l) 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买方根据合同条款第 26 条的规定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和或服务;或
(2) 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
(3) 如果买方认为卖方在本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为此目的,定义下述条件:
(i)“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物品来影响公共官员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和
(ii)“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事实,损害买方的利益。
28.2 如果买方根据上述第 28.1 条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买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服务或类似的货物/服务,卖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服务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卖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29.1 签约双方任一方由于受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其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件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系指买卖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以及双方同意的其他不可抗力事件。
29.2 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报、传真或电传通知对方,并于事件发生后 14 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一旦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 120 天以上, 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买方也可考虑解除合同。
30.1 如果卖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买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卖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力。
31.1 买方可在任何时候出于自身的便利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终止合同,终止通知应明确该终止合同是出于买方的便利,合同终止的程度,以及终止的生效日期。
31.2 对卖方在收到终止通知后三十(30)天内已完成并准备装运的货物,买方应按原合同价格和条款予以接收,对于剩下的货物,买方可:
(l)让任一部分按照原来的合同价格和条款来完成和交货;和/或
(2)取消该剩下的货物,并按双方商定的金额向卖方支付部分完成的货物和服务以及卖方以前已采购的材料和部件的费用。
合同实施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友好协商开始后
60 天还不能解决:
32.1 国内贸易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有争议,双方应先友好协商,经协商不成的,则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2.2 国外贸易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有争议,应提交仲裁。
32.2.1 仲裁应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和程序在中国境内进行。
32.2.2 仲裁裁决应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32.2.3 仲裁费除仲裁机关另有裁决外均应由败诉方负担。
32.2.4 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33.1 除非双方另行同意,本合同语言为中文。双方交换的与合同有关的信件和其他文件应用合同语言书写。
34.1 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
35.1 本合同一方给对方的通知应用书面形式或电报、要对方经书面确认。
35.2 通知以送到日期或通知书的生效日期为生效日期,两者中以晚的一个日期为准。
36.1 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卖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卖方负担。
36.2 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买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买方负担(合同中已规定由卖方支付的税费除外)。
36.3 在中国境外发生的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卖方负担。
37.1 本合同应在双方签字和买方收到卖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37.2 如果本合同的货物在进口时需要进口许可证的话,卖方负责办理进口许可证,费用自理。
37.3 本合同一式两份,以中文书就,双方各执一份。
37.4 下述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l) 合同范围及分项价格一览表(货物,培训,维修和技术支持)
(2) 技术要求
(3) 合同实施计划
(4) 付款计划
合同特殊条款是合同一般条款的补充和修改。如果两者之间有抵触,应以特殊条款为准。
1.2 买方:本合同买方系指:(采购人) 卖方:本合同卖方系指: 成交供应商
1.5 项目现场:本合同项下的货物安装和运行地点位于:买方指定地点。
13.3 交货时间要求:详见“第四部分: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范书”交货地点要求:买方指定地点
*18.4 质量保证期:详见“第四部分: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范书”
*20.1 付款方式:
对于国产产品,100%凭用户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的验收报告支付;对于进口产品,采用电汇和/或即期不可撤消信用证等国际贸易支付条件支
付:
90%凭合同要求单据支付;
10%凭用户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的验收报告支付。
第三部分:谈判响应文件格式
*附件 1--报价函(统一格式)
*附件 2--报价一览表(统一格式)
*附件 3--分项报价表(统一格式)
*附件 4--货物说明一览表(统一格式)
*附件 5--技术需求逐条应答表(统一格式)
*附件 6--商务条款偏离表(统一格式)附件 7--资格证明文件
*7-1 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供应商必须提供)
7-2 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
*7-3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授权书(统一格式,供应商必须提供)
7-4 制造厂家的资格声明
7-5 供应商(作为制造厂家的经销代理)的资格声明
*7-6 制造厂家的授权书(如果供应商提供的货物不是供应商自己制造的,则必须提供。附件格式供参考)
*7-7 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或公司财务报表(供应商必须提供,但由专业担保机构已出具投标担保函的除外)
7-8 谈判文件要求或供应商认为必要的其它内容(如:质量认证、荣誉证书等)附件 11--货物技术说明文件(制造厂家公开发布的资料参数等)
附件 12--供应商针对本项目的技术支持及售后服务的内容承诺(需同时提供国内售后服务网点分布以及售后服务人员的说明)
附件 13--对于培训、安装、调试及验收要求的响应及承诺
附件 14--货物技术说明文件(产品制造商原厂公开发布的资料参数等)附件 15——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附件)
30
致:(采购人)
根据贵方为(项目名称)项目谈判邀请(采购编号),签字代表(姓名、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供应商(供应商名称、地址)递交谈判文件供应商须知第9条要求的所有文件(谈判响应文件正本1份和副本2份和电子版本1份)。
据此函,签字代表宣布同意如下:
1 、所附谈判价格表中规定的应提交和交付的货物报价总价为(注明币种,并用 文字和数字表示的报价总价)。
2、供应商将按谈判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3、供应商已详细审查全部谈判文件,包括第(编号、补遗书)(如果有的话)。我们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力。
4、本报价有效期为自谈判之日起 个日历日。
5、我方承诺,我方与采购人聘请的为此目的提供咨询服务的公司及任何附属机构均无关联,我方不是采购人的附属机构。
6、供应商同意提供按照贵方可能要求的与其谈判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
7、与本谈判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
地址 传真 电话 电子函件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 供应商名称 公章 日期
供应商名称: 采购编号:
包号 | 货物名称 | 主要制造商名 称/国别 | 价格条件 | 报价币种 | 价格 |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 (公司盖章)
日 期:
供应商名称:
采购编号/包号/:
序号 | 名 称 | 主要规格型号/描述 | 数量 | 制造商名称 | 单价 | 合计 |
1 | 主机和标准附件 | |||||
2 | 专用工具 | |||||
3 | 安装、调试、验收 | |||||
4 | 培训 | |||||
5 | 至最终目的地的运费和保险费 | |||||
6 | 质保期 | |||||
7 | 其他伴随服务费用 | |||||
8 | 总计 |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 (公司盖章)
日期:
注:
1、 如果按单价计算的结果与总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
2、 如果不提供详细分项报价将视为没有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
3、 上述各项的详细分项报价,供应商可另页描述。
供应商名称:
采购编号/包号:
货物名称 | 制造商名称 | 主要规格 | 数量 | 交货期 | 交货地点 |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 (公司盖章)
日期:
采购编号/包号:
供应商名称:
谈判文件技术需求条目编号及所要求内容 | 谈判响应文件应答内容 | 相关技术证明文件中的描述在谈判响应文件中的 具体页码 | 偏离说明(无偏离,正/负偏离及偏离情况) |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
日期:
注:
1、 本表须针对谈判文件技术规格书逐条应答;
2、 所应答的技术指标应有具体内容,不能简单复制谈判文件内容,或全部响应仅以“符合、满足”应答;
3、 无论正负偏离均须对偏离情况作具体说明;
供应商名称:
采购编号/包号/:
序号 | 谈判文件 条款号 | 谈判文件要求 | 谈判响应文件响应 | 偏离 (正/负) | 偏离 说明 |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 (公司盖章)
日 期:
注:
1、供应商须认真阅读谈判文件中的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供应商须知及合同条款,如在应答时有偏离,须在此表中明确填写并注明“正偏离”或“负偏离”。
2、供应商须如实填写“商务条款偏离表”,若无偏离,应当明确标注“无商务偏离”。
x授权书声明:注册于(国家或地区的名称)的(公司名称)的在下面签字的(法 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代表本公司授权(单位名称)的在下面签字的(被授权人的姓名、职务)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负责就(项目名称)的谈判,并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法定代表人签字:
被授权人签字
见证人签字
见证人姓名和职务
见证人单位名称
见证人地址
1、名称及概况 :
(1)制造厂家名称:
(2)地址及邮编:
(3)成立和注册日期:
(4)主管部门:
(5)企业性质:
(6)法人代表:
(7)职员人数:
一般工人:
技术人员:
(8)近期资产负债表(到 年 月 日止)
(1)固定资产:
原值:
净值:
(2)流动资金:
(3)长期负债:
(4)短期负债:
(5)资金来源
自有资金:
银行贷款:
(6)资金类型:
生产资金:
非生产资金:
2、(1)关于制造投标货物的设施及其它情况:
工厂名称地址 生产的项目 年生产能力 职工人数
(2)本制造厂不生产,而须从其它制造厂购买的主要零部件制造厂家名称和地址 主要零部件名称
3、制造厂家生产此投标货物的历史(年数):
4、近三年投标货物(相同型号)销售业绩(包括国内外)清单:
( 年 月- 年 月)
包括产品型号、销售时间、用户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等
5、近三年的年营业额:
年份 国内 出口 总额
6、易损件供应商的名称和地址:
部件名称 供应商
7、有关开户银行的名称和地址:
8、其他情况:
兹证明上述声明是真实、正确的,并提供了全部能提供的资料和数据,我们同意遵照贵方要求出示有关证明文件。
日期: 年 月 日制造商名称: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
投标人授权代表的职务: 电话号:
制造商盖章: 传真号:
(供应商为代理商时,除了填写附件 7-5 外,还要填写附件 7-4)
1、名称及概况:
(1)供应商名称:
(2)地址及邮编:
(3)成立和注册日期:
(4)主管部门:
(5)公司性质:
(6)法人代表:
(7)职员人数:
(8)近期资产负债表(到_ 年 月 日止)
〈1〉固定资产:
原值:
净值:
〈2〉流动资金:
〈3〉长期负债:
〈4〉短期负债:
〈5〉资金来源:
自有资金:
银行贷款:
〈6〉资金类型:
商业性:
非商业性:
2、最近三年的年度总营业额:(2011 年-2013 年)
年份 国内 出口 总额
3、最近三年投标货物主要销售给国内及国外用户名称及地址:(2010 年-2012 年)名称和地址 销售的项目和数量
(1)出口销售:
(2)国内销售:
4、同意为供应商制造投标货物的制造厂并附有制造厂的资格声明:制造厂名称和地址 制造项目和数量
5、须由其它产品所属厂家供应和制造的部件(如果有的话):制造厂名称和地址 制造项目
6、最近三年中与各代理商成交的此种投标货物(如果有的话):合同号:
签字日期:
产品名称:
数量:
合同金额
7、有关开户银行的名称和地址:
8、供应商认为需要声明的其他情况
兹证明上述声明是真实、正确的,并提供了全部能提供的资料和数据,我们同意遵照贵方要求出示有关证明文件。
日期: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
供应商授权代表的职务:
电话号:
传真号:
单位印章:
(如果供应商提供的货物不是供应商自己制造的,则必须提供。附件格式供参考)
致:(采购代理机构 )
我们(厂家名称)是按(国家名称)法律成立的厂家,主要营业地点设在(厂家地 址)。兹指派按(国家名称)的法律正式成立的,主要营业地点设在(代理商地址)的
(代理商名称)作为我方真正的合法的代理人进行下列有效的活动:
(1) 代表我方办理贵方第 (招标编号) 号谈判邀请第 (包号)号要求的由我方提供货物的有关事宜,并对我方具有约束力。
(2) 作为厂家,我方保证以谈判合作者来约束自己,并对该谈判共同和分别承担招标文件中所规定的义务。
(3) 我方兹授予 (代理商名称) 全权办理和履行上述我方为完成上述各点所必须的事宜,具有替换或撤销的全权。兹确认 (代理商名称) 或其正式授权代表依此合法地办理一切事宜。
(4) 我方于 年 月 日签署本文件, (代理商名称) 于
年 月 日接受此件,以此为证。
厂家名称(xx) 签字人职务和部门 签字人姓名 签字人签名
(由专业担保机构已出具投标担保函的投标人无需提供)
说明:
1、投标人要求提供银行资信证明或公司财务报表。银行资信证明可提供原件,也可提供开户银行在开标日前三个月内开具资信证明的复印件。若提供的是复印件,招标人和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保留审核原件的权利。公司财物报表应提供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报表复印件。
2、银行资信证明应能说明该投标人与银行之间业务往来正常,企业信誉良好等。
本公司xxxx,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本公司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xx):日 期:
第四部分: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范书
包号 | 设备名称 | 数量 | 质保期 | 交货地点 |
1 | 三维组织成像系统 | 1 套 | 详见技术规格 | 详见技术规格 |
注:交货期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以海运提单日期或空运运单日期为准。质保期从技术验收后起计算。
付款方式:外币报价:100%不可撤销信用证 (90%发货后凭单据支付,10%验收完成后凭用户签字的验收报告支付);人民币报价:100%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支付。
验收标准:除非在技术规格中另有说明,所有仪器、设备和系统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 仪器设备运抵安装现场后,买方将与卖方共同开箱验收, 如卖方届时不派人来,则验收结果应以买方的验收报告为最终验收结果。验收时发现短缺、破损, 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负责更换。
(2) 验收标准以中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中所列的指标为准(该指标应不低于招标文件所要求的指标)。任何虚假指标响应一经发现即作废标,卖方必须承担由此给买方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和其它相关责任。
(3) 技术验收由采购人、中标人及相关人员依国家和采购单位有关标准、合同及有关附件要求进行,验收完毕由采购人及中标人在验收报告上签名。
运输条件: CIP
交货期:信用证后 60 天内,或签订合同后 90 天内
交货地点:外币报价:上海机场;人民币报价:用户实验室
1、显微镜主机:
# 1.1 研究级全自动正置荧光显微镜,具备明场、荧光、微分干涉等观察功能。显微镜控制可通过机身按钮、机身触摸屏、全自动软件来控制。
*1.2 配备即时光学数字技术,XY 分辨率为宽场的 2 倍,XZ 分辨率为宽场的 2.5 倍。最佳光学分辨率可达 XY 方向 136nm。
1.3 全电动 Z 轴调焦
1.4 全电动七位物镜转换器,智能光强随物镜变换自动调整并记忆
1.5 显微镜智能控制,1、机身上自带一键化切换 DIC/PH/FL 三种观察方式的机身按键;2、智能型光强管理(AIM):低倍物镜时, 自动变为低照明强度, 高倍物镜时, 自动变为高照明强度, 并自动记忆最后设定光强.每只物镜均可记忆明场、DIC、荧光、相差等不同观察方式时的光强状态,切换观察方式及物镜时无须反复调整。
1.6 全电动透射光照明:长寿命 LED 光源,自动光强管理,电动视场和孔径光阑调节,带有智能式恒定色温(CCIC)保持 3200K 色温恒定。
*1.7 全自动 DIC 调节,当改变物镜倍数时,该倍数 DIC 所需要的起偏器,检偏器,物镜棱镜,聚光镜会自动转移到光路中;所有 DIC 光学部件可通过软件控制留在光路还是全部退出光路,以适应 DIC 观察或荧光观察。
#1.8 宽视野镜筒及目镜:10X,FOV≥25,含目镜罩,屈光度可调节。
1.9 显微镜自带大尺寸触摸显示屏,便于更换或查看显微镜工作状态:可显示当前物镜倍数、物镜类型(干镜、油镜);可对光强、光源类型(透射光、荧光、混合)、视场光阑及孔径光阑大小、荧光光阑类型(圆形矩形)进行调节。
*1.10 全自动 8 位荧光滤色块转盘,自动荧光强度管理系统 FIM,5 档荧光光强调节分别为 100%、55%、30%、17%、10%;带有 6 个圆形视场光阑,6 个方形视场光阑电动切换;
1.11 荧光滤块配备像素零漂移技术,消杂光技术。
2、荧光光源:
#2.1 荧光 LED 长寿命冷光源
2.2 长寿命 LED 冷光源:≥25000 小时寿命
2.3 实时触发(triggering)控制固态 LED 白光源 ,波长范围 390-680nm,总输出 3W
2.4 内含 3mm 直径 LLG 液态光导管,带安全联锁(safety interlock) 3、荧光滤块:
DAPI 滤块: 激发 405/60; 阻挡 455nm; 发射: 470/40 GFP 滤块: 激发 470/40; 阻挡 495nm; 发射: 525/50 TXR 滤块: 激发 546/40; 阻挡 585 nm; 发射: 630/75
4、高精度 XY 电动载物台:XY 行程: 76 x 50 mm,可重复精度: < ±1 μm,分辨率(步进精度): ≤ 0.02μm – 0.04 μm
#5、物镜。需配备以下规格物镜,包括但不限于 HC PL FL 5x/0.15、HC PL APO 10x/0.45、 HC PL APO 20x/0.80、WD: 0.4mm、 Obj. HC PL APO 40x/0.95 CORR; WD: 0.17mm、HC PL APO 100x/1.40-0.70 Oil; WD: 0.09mm。
6、超高灵敏度高速显微相成像相机:
*6.1 深度制冷 420 万像素科研级 sCMOS 芯片
6.2 2048 x 2048 像素
6.3 6.5μm 像素尺寸(19mm 芯片大小)
6.4 82% QE 量子效应
6.5 暗电流 0.14e-/p/sec
6.6 读出噪声 0.9e-
6.7 Bit 位深: 12-bit and 16-bit A/D conversion
6.8 成像帧速:50 fps @ 2048x2048 6.9 动态范围 33000:1
*6.10 主动制冷:0°C 7、成像分析软件:
7.1 完整的图像查看器,包括注释,图像覆盖,图像画廊和图像比较
7.2 调整每张图像的对比度、亮度和伽马值; 合并、裁剪和图像算法;强度、长度和面积测量;透过影像堆叠测量面积强度;在线测量,同时显示实时图像
7.3 多通道采集: 每个实验可定义多达 8 个采集通道。每一个获取通道可以用不同的对比技术和不同的方法来定义采集参数。采集之后自动化进行多通道合并。
7.4 延时成像模块
7.5 Z-Control 和自动对焦控制模块
* 7.6 Navigator 标本导航:包括 3 个功能模块:大图拼接、多位置标记与查找,多孔位智能编辑;包括丰富的选择预定义的样本:如玻片,细胞培养皿,细胞多孔腔室 chamber 等;可适应自不同的玻片;聚焦地形图功能。
8、售后及技术支持服务方案
8.1 质保期:自验收合格后质保一年
8.2 设备安装调试
到货 7 天内安排工程师上门安装。工程师需要按照厂家标准安装流程上的安装、测试及现场培训步骤进行系统的安装。安装调试结束后,双方在工作报告上签字确认。
8.3 服务响应时间与服务内容:保修期内,当仪器及附件发生质量问题而不能正常工作时,在 24 小时内对产品的质量故障做出解决方案的响应,必要时在 48 小时内派工程计术人员到现场免费修理或免费更换零配件来解决问题。
9、培训方案
提供免费的应用培训服务,包括系统操作管理培训和系统技术管理培训,使相关人员能独立、熟练地操作系统完成相关业务。